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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发布时间:2011-01-07 被阅览数:次 来源:蓝天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08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
 
 
 
 
 
 
 
 
 
 
人  民  出  版  社

再版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发布后,为了便于广大会计人员学习,掌握各项会计准则,知道实务操作,我们撰写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以下简称《讲解》)。《讲解》出版后,反映很好,对于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发挥了重要作用。
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实现了新旧转换和平稳实施。在准则实施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解释和明确的问题,有些章节希望再补充些实例。与此同时,2007年12月6日,内地和香港签署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根据两地准则等效磋商和谈判的结果,也有些内容需要通过《讲解》的修订进行必要的补充。根据上述情况,我们以《讲解》原有框架及其内容为基础,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补充和完善,形成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讲解》经修订后,内容更加完善、准确,更具权威性,可作为可作为会计专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工作手册,对于全面掌握企业会计准则,深刻领会准则精髓,更好地实施提高会计准则,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
                                             2008年9月
 

贯彻实施会计审计准则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代  序)
 
财政部部长  金人庆
 
    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正式实施。上市公司等企业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会计师事务所需执行审计准则体系。实施会计审计准则体系,是实现我国会计审计准则国际趋同、有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提升我国会计审计整体水平所迈出的重要步伐,是推进企业改革、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推动企业实施“请进来”、“走出去”战略的重要举措,是财政工作和会计行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认真贯彻实施会计审计准则体系,是当前财政工作和会计行业的一项重要任务,应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指导,加强宣传,严格管理,确保向新准则平稳转换并实施到位。
(一)加强职业操守,严格执行新准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是生成和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技术标准。严格执行会计准则体系,是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重要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要把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树立社会良好形象、改善投资者及社会公众关系有机结合起来,严格执行准则规定的原则、方法,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提供内在机制保证;支持会计人员按照准则要求强化会计核算,参与经营管理和决策,提高业务水平及职业判断能力;按照充分披露原则,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培育和发展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及社会公众利益;支持、配合注册会计师做好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要强化责任和风险意识,严格按照准则规定开展审计鉴证和服务工作;改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加强质量控制,全面提升审计质量和其他服务质量。广大财会人员和注册会计师要通过两大准则体系的实施,进一步强化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提升诚信为本、社会公众利益至上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加强政策指导,严格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作为会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体系情况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并为社会各界提供良好服务,切实保证准则的执行;密切关注、跟踪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新准则的情况,建立迅捷高效的预警、反应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好新准则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重视准则实施效果,不断改进实施机制,提高准则的适应性和科学性;加强会计信息和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准则权威;主动争取其他政府监管部门的支持配合,协调监管政策,规范监管口径,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共同推动准则的有效执行;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和事务所内部治理,进一步深化提高会计信息和审计质量的长效机制。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指导、督促注册会计师认真执行会计审计准则。
  (三)加强宣传培训,创造良好氛围。贯彻实施会计审计准则体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宣传培训工作也必须常抓不懈。各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强化宣传培训,将准则培训工作延伸到企业负责人、大中型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中介机构、投资管理者和财务分析师等方面,为扩大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施范围、有效利用会计审计信息资源进而提高会计审计的社会效用奠定基础;要通过举办知识大赛等方式,扩大准则的社会影响,为准则的有效实施创造良好社会氛围;要把准则的学习培训与高级会计审计人才培养结合起来,着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际惯例、精通管理和业务的会计审计领军人才,为促进会计行业发展和适应经济全球化要求奠定人才基础。
    会计审计准则体系的贯彻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与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相互支撑,希望各有关方面协调步伐,齐抓共管,扎扎实实做好两大准则体系的贯彻实施;也希望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准则、遵守准则、应用准则的良好氛围,全面提升我国会计审计水平,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关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与实施的若干问题

财政部副部长  王  军
 
在“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发布,并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鼓励其他企业执行。这是财政、会计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顺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趋同,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一、什么是会计准则
    我国明确地提出会计准则的概念,并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会计理论问题进行研究,是上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在会计学术界开始的。一直以来,对何为会计准则,会计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有多种看法。有人认为,会计准则是关于一般通用的会计规则的公共合约;也有人认为,会计准则是为实现财务报告目标而约定的一种技术手段;还有人认为,会计准则是政治程序的产物。对会计准则之所以有不同理解,主要是各自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我以为,至少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总体把握“会计准则”的内涵:第一,会计准则是反映经济活动、确认产权关系、规范收益分配的会计技术标准,是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的重要依据;第二,会计准则是资本市场的一种重要游戏规则,是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依据;第三,会计准则是国家社会规范乃至强制性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干预经济活动、规范经济秩序和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等的重要手段。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会计准则建设并注重发挥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有学者认为,会计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以及政府监管,是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三大支柱。这种说法并不为过。
  会计准则体系作为技术规范,有着严密的结构和层次。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三部分内容构成:一是基本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主要规范会计目标、会计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原则等。基本准则的作用是指导具体准则的制定和为尚未有具体准则规范的会计实务问题提供处理原则;二是38项具体准则,主要规范企业发生的具体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三是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主要包括具体准则解释和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等,为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提供操作性规范。这三项内容既相对独立,又互为关联,构成统一整体。
 
二、为什么要制定会计准则
我国会计准则建设,始终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为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我们制定了“两则”“两制”,标志着我国会计由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转换,实现了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初步协调;随后,我们修改完善了会计制度,制定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还要搞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呢?从根本上讲,是因为经济全球化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我国市场经济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会计准则发展必须顺时应势、创新趋同。
    一是适应经济发展进程的需要。一方面,会计准则体系必须适应经济市场化程度的要求。经过将近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已经大大提高。据有关专家测算,2003年我国经济的市场化指数为73.8%,不仅超过了市场经济临界水平(即市场化指数为60%),而且属于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国家,相信今后几年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还会有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也对会计准则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尤其是我国加入 WTO以来,我国经济无论是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快速地融入到了世界经济体系,进出口贸易保持快速增长,国际贸易总量稳居世界第三位。迫切需要有一套公认、一致、科学的会计标准来规范企业会计行为,确保生成公开透明、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促进企业的国际经贸交流和投融资活动。
    二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建设,一要靠诚信,二要靠法制,两者不可或缺,但都与会计密切相关。如果会计标准不统一、不协调,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也就不可靠、不可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也无法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提供合理保证。这必然会大大增加交易成本,影响市场规范运作和效率。因此,建立高质量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有利于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比、有用;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促进资金有效流动,推动产业升级,避免无效投资和资源浪费;有利于深化企业改革、金融改革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三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直接影响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服务投资者经济决策为目标,按照国际会计惯例设计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标准,不仅使会计准则本身更加科学,更符合国际规范,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对信息供给者的硬性约束,有利于有效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有利于社会公众作出理性决策,从而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提供更好的制度保证。
    四是加强政府对市场监管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政府不断调
整、完善职能,一方面尽可能减少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另一方面又需要政府承担更多的公共责任,对市场行为和市场经济秩序进行恰当、必要的监管。建立高质量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可以为政府监管部门和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供更加科学有效的评判准绳和衡量标准,同时还有利于提高整个经济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断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政府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更好地发挥政府维护社会公平与效率的职能作用。
    五是提高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需要。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越来越凸显出会计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的重要性。语言不通,没法打交道、做生意、谈合作。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和相互影响程度的日益加深,迫切需要我们从深化经贸合作、维护国家利益和谋求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在认真总结我国会计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大胆借鉴国际通行规则,不断完善会计准则,为深入实施“请进来”和“走出去”战略,扩大互利合作、实现共同发展提供标准趋同、可比互通的统一信息平台,进一步优化我国投资环境,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六是推进我国会计国际化的需要。我国经济在国际舞台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会计作为反映和监督经济活动、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应走上国际舞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系统工程,而会计准则的制定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因此,我们有必要从促进与国际趋同的会计准则制定入手,一步一个脚印,脚踏实地,全面提升我国会计人员素质和会计发展水平,提高我国会计的国际话语权,推动我国会计的规范化和国际化。
 
    三、如何处理好中国特色与国际趋同的关系
    纵观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影响贸易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正在大幅度削减,贸易自由化程度越来越高;国际资本市场、跨国并购和战略联盟的发展,使资本、劳务等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通更加便捷,推动着经济领域中包括会计标准在内的各种标准、制度的国际趋同;信息资源正在被更广泛的区域、更多的群体所分享,日益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公共产品。所有这些,都对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提出了新要求,同时也注入了新活力。
会计信息作为公共信息资源和国际通用商业语言,其相互可比、真实公允,对各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这种背景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国际趋同化业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但是,“普遍性离不开特殊性,普遍性属于特殊性之中”。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过程中,我们也不能忽视国情。既要坚持中国特色,又要妥善处理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问题。我们的原则是:
第一,趋同是进步,是方向。趋同是协调的进一步深化,体现了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要求。任何一个不想游离于国际市场之外的经济体或组
织,都不能无视准则国际趋同这一发展趋势。这就需要共同努力,尽量寻求一致。
    第二,趋同不是简单地等同。各国在经济环境、法律制度、文化理念以及监管水平、会计信息使用者和会计人员素质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不顾各国国情,不顾会计审计发展状况和环境特点,一味追求会计准则的筒单趋同,难以实现真正的趋同。
    第三,趋同需要一个过程。各国国情的差异决定了合作的自愿性,需要积极且不断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建新机制,努力追求符合国际效率、公平、主权和全球多样性发展要求的建设机制。
    第四,趋同是一种互动。趋同并不意味着单向运动。它是世界各个国家之间、以及各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之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同各区域会计组织之间,相互沟通,相互借鉴,相互认可。世界多样性特点下的国际化趋同互动是一种客观规律。遵循它,就能更好前进。否则,就会影响效率或效果。
    基于上述理念和认识,我们妥善处理中国特色和国际趋同的关系问题。具体的措施包括:
    第一,对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只要与中国的经济环境和法律规定不冲突,同时又能与中国经济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均在中国会计准则中体现;而对于那些通常只在发达市场经济环境和条件下才能有效运用的规定,我国会计准则采取了“适度引入”的做法,比如对投资性房地产偏重于成本计量而非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第二,对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不太符合中国经济实际情况和监管环境的规定,中国会计准则采用了“暂不趋同”的做法。比如,不允许长期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又比如,不将同为国有企业但没有投资关系的不同企业认定为是关联方。特别是后一点,根据互动原则,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参考我们的做法,拟对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进行修改,相关征求意见稿已发布。
    第三,对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其他国家会计准则通常不作为准则组成部分的概念框架(基本准则),我们将其纳入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作为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不这样处理,在中国的法制环境下,不仅实现不了其制定初衷,也难以得到社会公众、政府监督部门的认可。
    第四,会计准则的行文和框架结构遵从中国法律法规的习惯,采取“章节”、“条款”式,而不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采用的“引言”、“目标”、“主要内容”、“披露”等方式;同时,在条文表达上,尽可能中国化、规范化和通俗化,便于理解和操作,促进实现有效趋同。
   
    四、如何制定出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社会影响面广泛的系统工程,是夯实企业发展基础、规范游戏规则、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证。为了确保会计准则的高质量,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扎扎实实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专门课题起步。会计准则是会计实务的提纯,是会计理论的延伸,对会计准则理论问题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决定着会计准则的质量和效用。因此,会计准则体系建设首先从准则课题研究起步。我们聘请会计准则委员会各位委员和部分咨询专家,分别主持了数十项针对性极强的会计准则研究课题,所有准则起草人员全部参与其中。这些课题于2005年陆续完成、结项,课题报告普遍质量较高,资料翔实,内容丰富,兼顾中外,论述透彻,理论与实务有机结合,为后来全面铺开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奠定了较为扎实理论基础、政策基础和技术基础。
    二是研究报告破题。各项会计准则立项后,我们要求每个准则项目负责人首先撰写研究报告,在研究报告中把与该准则有关的内容说透、问题摆明、思路理清,把国际准则、美国等主要国家的准则、中国当前的实务及其存在的问题等研究透,然后再着手起草准则。撰写研究报告是每项准则起草的起点,是准则制定的必经程序。事实证明,磨刀不误砍柴工,研究报告的起草,对于把握准则重点,提高制定效率发挥了基础作用。
    三是征求意见,广开言路。在准则起草过程中,我们敞开言路,鼓励争鸣,兼容并蓄,集思广益,成为保证准则质量、堵塞准则漏洞的主要手段,充分贯彻了中央提出的科学民主决策的精神。准则整个制定过程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机制,始终保持公开透明,征求意见规模之大、范围之广、领域之宽为我国会计标准制定史上少见。具体做法包括:一是重视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的意见;二是寻求咨询专家的技术支持;三是集中研修,重点突破;四是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五是注重财政部内、外协调。在财政部内部,会计司与企业司、税政司、金融司等有关司局做了大量的沟通与协调工作,形成共识;在财政部外部,虚心听取了审计署、国资委、证监会、银监会、税务总局等相关部委的意见。通过广泛沟通,实现了会计政策与企业、金融、财政、税收、证券等政策的协调统一。
    四是调研测试,心中有数。在整个会计准则的起草、修改过程中,我们十分重视实地调查研究工作,精心选择了部分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就准则的需求、应用等问题进行调查摸底,就每项准则规范的重点、难点进行深入的面对面交流与探讨。与此同时,还专门选择了50多家企业,在准则发布之前进行模拟测试,既掌握了会计准则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也了解了会计准则应用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切实做到了心中有数,提高了准则内容的针对性和准则应用的可操作性。
    五是协调“两则”,相互校正。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与审计准则体系的建设是同步的,发布实施也是同步的。其中,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审计准则规范财务报表审计和鉴证行为,两者之间相互依赖,相互促进,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在会计、审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凡是涉及到相互交叉的内容,双方准则制定人员都及时研究,协调一致,相互参照,相互支持,保证了准则内容的一致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两大准则体系的有效贯彻实施。
 
    五、会计准则体系有哪些创新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将理念基础、指导思想、体系设计、内容安排、技术标准等融为一体,整个体系逻辑严密、首尾一贯,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的诸多重要创新。
    一是着眼提高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在财务报告目标方面,强化了会计信息决策有用的要求。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产权经济,也是信息经济,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合理引导资金流动、促进资源有效配置、保护产权的重要基础。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以强调高质量会计信息的供给与需求为核心,要求财务报告在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同时,应当向投资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这有助于提高投资和信贷决策的有效性,降低资金成本,提升经济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着眼促进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结构方面,确立了资产负债表观的核心地位,避免企业短期行为。多年来,利润表在企业财务报表体系中一直居于显要地位,利润也成为各方面考核企业管理层业绩、衡量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但是,利润反映的毕竟只是企业某一期间的经营成果,会计准则的制定如果片面侧重于利润表,容易为一些企业留下追逐短期利益和操纵利润的空间。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凸显了资产负债表的核心地位,要求企业提升资产负债信息质量,及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如实反映资产未来经济利益,不高估资产价值;要求企业合理确认预计负债,全面反映现时义务,不低估负债和损失;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要求企业不能继续使用不符合资产或负债定义的递延(待摊)或预提项目。企业只有在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增加的情况下,才表明企业价值增加了,股东财富增长了,突破了传统的单纯的利润考核概念,从而促使企业着眼于企业长期战略,改善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资产和资本结构,避免眼前利益和收益超前分配,提高决策水平。
    三是着眼向投资者提供更加价值相关的信息,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方面,强调了会计信息应当真实与公允兼具。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的取向,对于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与报告要求有着直接而重大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首次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会计信息质量标准体系,除继续要求企业会计信息应当确保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外,还要求企业会计信息应当遵循公允列报的要求,使财务报表反映企业所有重大的交易或者事项。比如,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将衍生工具交易、套期保值等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向投资者提供更加价值相关的信息,大大提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行为。
    四是着眼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升级,在会计政策选择方面,引入了研发费用资本化制度。企业的研发能力既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和核心竞争力,又是一个国家综合经济实力与发展潜力的重要体现。企业会计准则改变了现行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的做法,对于符合确认条件的开发活动支出允许资本化,作为资产予以确认。这一政策将大大改善那些高科技企业或者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水平,尤其是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资信状况,为这些企业进行融资和再融资提供便利,激励这些企业加大对科技和研发活动的投入,促进技术升级、产品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为落实中央提出的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部署和要求创造了良好的会计政策环境。
    五是着眼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在成本核算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成本补偿制度。成本是产品定价的依据,是利润核算的前提,是确定分配多寡及合理与否的基础。尤其是在当今经济日益市场化和竞争日趋激烈的时代,成本信息发挥着新的不可估量的作用,它不仅是生产、流通、消费、投资等诸环节需要首要考量的因素,也是我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争取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迎接倾销与反倾销挑战的重要基础。企业会计准则按照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成本补偿制度,改进了成本核算项目和方法。比如,要求企业全面核算职工薪酬费用,按照受益对象摊入成本;要求特殊企业的资产成本中考虑预计环境恢复等资产弃置费用,等等。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将企业担负的社会责任引入到会计系统中,将有利于更加科学、合理、全面地反映成本信息,确保成本补偿,避免釜底抽薪,超前分配。通过会计手段来协调企业、政府、个人之间的关系,协调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关系,进一步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六是着眼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在信息披露方面,突出了充分披露原则。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对现行的财务报告披露要求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显著改进,创建了较为完整的财务报告体系,突破了传统的单一会计报表的概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和附注;附注应当提供充分、详细、及时的补充信息;企业所有控制的子公司都应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中期财务报告应当定期提供,并采用与年报相一致的会计政策,等等。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披露时间、空间、范围、内容等的全面系统规定,使企业财务报告的内涵与外延大大延伸,从而可以大大提高企业会计信息透明度,有效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体现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理念,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推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六、如何学习好会计准则
    发布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预期目标是否能够顺利实现,受多项因素的制约。其中,相关人员学习掌握好企业会计准则是关键环节之一。
谁需要学?首先,各级财税部门,审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证券、银行、保险监管机构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当带头学。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真正学习掌握了企业会计准则,才能切实转变观念,有效地做好监管服务工作,确保会计准则有效实施。其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应当把学习会计准则摆在优先考虑的位置。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管理层理解和掌握了会计准则的新理念和新方法,对于明确责任、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真实公允具有重要意义。最后,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相关人员也应当学。其中,注册会计师尤其应当把掌握好会计准则的原则、理念和方法作为头等大事。注册会计师只有吃透了会计准则,才能扎实地为客户提供审计鉴证服务,赢得客户,赢得市场。除此之外,会计理论和教育工作者,也应当学习贯彻好会计准则,为社会培养更多优秀会计人才。
    怎么学?学习会计准则,重点之一在于领会会计准则精髓。会计准则的精髓是要求通过财务报告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这是准则体系的核心。在资本市场中,企业编制的财务报告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完整、可靠和相关。企业会计处理必须以真实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不得虚构交易或事项,不得伪造、编造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必须如实反映资产负债价值,不得将不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产长期挂账,导致企业资产的虚增;财务报告必须披露企业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保证披露内容完整,不能随意遗漏或者减少应予披露的信息;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必须易于验证,必须与投资者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有助于其评价过去的绩效,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重点之二在于正确和全面理解会计准则的关键点。一是公允价值的应用必须满足规定的前提条件。企业应建立、健全同公允价值相关的决策体系,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谨慎适度地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公司管理层应考虑包括活跃市场交易在内的各种影响因素,对能否持续可靠地获取公允价值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董事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决议。二是要把握好政策界限。比如,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及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如实反映资产价值,但又不允许企业多提减值准备,更不允许企业建立秘密准备;也不允许将前期已确认的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等。这就要求有关人员要学懂弄通,全面正确理解,严格按规范操作,不可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三是会计信息披露要透明。会计准则站在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的立场,对现行财务报告的披露要求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创建了较为完整的财务报告体系,突破了传统的单一的财务报表概念。这就要求有关人员在学习中,既要精通如何做好信息披露,又要学会如何更简明扼要地分析阐述数据变化背后的主要原因。为了帮助大家全面正确地理解会计准则,财政部会计司直接参与制定准则的同志们全力编写了这本《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有关人员一定要精心研读。
    重点之三在于理论联系实际。要将准则规范要求与本单位会计审计实务有机结合起来,切忌读死书、死读书。要带着问题深入学习,并将学到的东西放到实际工作中去检验。同时,要加强相互交流,在碰撞中明辨是非,在碰撞中升华认识,在碰撞中共同提高。要勤于思考,善于思考,由此及彼,触类旁通,举一反三。
 
    七、如何抓好会计准则培训
    强化培训是确保企业会计准则有效实施的重要方面。自2006年8月以来,财政部、证监会、中国会计学会等单位,采用“一竿子插到底”的方法,相继组织了大规模的培训,收效很好,为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平稳过渡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和以后年度的准则培训任务仍相当繁重。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各有关监管部门、境内外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各高等院校等有关方面,应当从提高会计审计质量、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高度,扎扎实实做好准则培训工作,确保会计准则的全面贯彻实施。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为了确保会计准则培训工作有计划、有秩序、有成效,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总结2006年准则培训工作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统筹规划,通盘考虑,确保今后的培训工作富有成效。一要巩固2006年对上市公司、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相关人员培训效果。结合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产生的困惑,再组织一轮温习与研讨式的培训。同时,要配合会计准则在大型国有企业稳步推开,逐步将培训对象转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企业等单位的相关人员。为使培训对象“取得真经”,要注意发挥培训的主渠道作用。二要制定具体方案一抓到底。“细节决定成败”,准则培训是否取得实效,“细节”安排是关键,方案须周密。要根据培训对象的变化和经验背景的不同,调整培训方式,完善培训手段,细化培训内容,注重培训效果。三要统编教材,方便学习。不仅要出版《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方便广大财会人员全面、系统地了解会计准则的制定背景、难点重点、账务处理和报表列报等,还应全面修订各级次会计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和教材,形成立体、全方位按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更新知识的态势。四要常抓不懈,形成制度。要把会计准则培训工作切实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联系起来,形成制度。要善于总结培训经验, 深化培训内容;要结合新经济业务;拓展培训范围;要结合与会计准则相关的配套法规,提升培训层次。 努力营造主动、自愿、积极参加会计准则培训的氛围。
    企业作为会计准则实施主体,其理解和掌握会计准则的程度,直接影响到新旧会计准则的平稳过渡和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企业管理层要重视和加强会计准则培训,将其作为改善内部管理、提升企业市场形象的基础工作来抓。董事长、总经理或厂长等企业高层人员不仅自己要带头参加会计准则培训,还应鼓励、督促财务、内部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培训。企业要注意培养和发现既熟悉本企业自身业务,又精通相关会计准则的“内部专家”。以点带面,力争使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融入本企业的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实务中。同时,还应注重完善创新机制,使高水平会计专业人才得以人尽其才,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注册会计师作为资本市场的“警察”,重要的本领就是要精通会计准则,要比被审计对象水平“略高一筹”。这在客观上要求注册会计师不断接受会计准则培训。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要本着为注册会计师服务好的理念,统筹规划好、切实落实好会计准则培训工作。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也应结合新独立审计准则,进一步强化会计准则内部培训,要结合审计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更新培训内容;要从提升职业判断能力出发,注重会计准则基础理论培训;要从推进事务所国际化的视角出发,加大我国会计准则和其他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相互比较的培训。
 
    八、如何确保会计准则体系平稳实施
    2007年1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上市公司开始实施。目前,资本市场反映平稳,境内投资者反映良好,得到了有关方面认可和赞赏,认为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完善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等方面具有显著作用。
    为确保企业会计准则平稳实施,各方面仍应加大力度做好相关工作,要未雨绸缪,持之以恒,不能有丝毫松懈。财政部及相关部门,应当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要密切关注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发现的各种问题。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密切跟踪上市公司执行准则的情况,及时研究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依据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尽快提出解决意见。专家组自成立以来,工作较有成效。2007年2月1日,首次就有关问题及时对外公布了指导意见。这方面工作还应继续加强,有关问题应尽快形成解释公告,并以财政部文件形式正式发布实施。
    第二,要联合执法,加强监管。从2006年底到2008年上半年,有关会计准则的执行问题是会计监督和执法的主要领域。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已经把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情况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我们还将会同审计署、国资委、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单位联合执法,提升监管力度,确保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有效实施。
    第三,要加强宣传,扬善惩恶。要进一步采取各种方式,加强会计准则体系及其执行情况的宣传,尤其是通过跟踪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报告和媒体评论,根据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监督检查的结果,科学合理地评估会计审计准则的执行情况,对于执行得好的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要大张旗鼓地予以宣传和弘扬;对于执行得差甚至是严重违法违规的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要不留情面地予以曝光,加以惩处。
    第四,要强化配套措施建设。一要加快推进内部控制规范建设。二要加强财政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保有效运转,提高监管效率,增强服务功效,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带动会计行业观念的转变与技能的提高。三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经验积累,适时把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为法律要求,逐步完善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等。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是市场经济的细胞,同时也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主要执行者。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初衷和既定目标能否实现,作为主要执行者的企业最为关键。各企业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单位负责人应强化责任意识。一是要清楚地认识到,认真贯彻会计准则,着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企业取信于民、立身于市的重要基础,是企业提升市场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大好机会。二是要亲自抓会计准则实施,负总责,成立精干班子,制定实施计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确保认识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第二,要推进配套工作,健全内部控制。要在抓紧抓好会计准则学习培训工作的基础上,扎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结合本企业的经营特点和业务范围有针对性地修改、完善本企业的会计制度。二是要做好原有的会计核算软件、管理软件升级换代和更新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升级过程中会计核算工作不断、不乱。三是要明确责任,调动和发挥内部审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财会工作与内部审计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四是要以执行准则为契机,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使之成为防范风险、控制舞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资产安全完整的“防火墙”。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确保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有效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一要从维护公众利益的高度,重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工作,主动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鉴证服务,把高质量的会计准则融入到日常执业中,并转化为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二要诚实守信。诚信,是会计行业生存之基、发展之本、力量之源。要牢固树立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大力弘扬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己任的职业道德。要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学习培训,加强修养,恪守职业道德。三要重视和加强事务所内部技术准备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审计鉴证服务中遇到会计准则运用问题,全面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九、如何进一步加强会计准则理论研究
    会计准则要完善和发展,会计准则理论研究须先行。会计理论界历来注重会计准则研究,始终将准则相关理论问题作为重点研究课题,形成了一大批优秀科研成果,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支撑,发挥了重要作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发布实施后,要进一步加强会计准则理论研究,指导和促进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
    一要结合会计准则实施完善进行理论研究。相对于美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我国会计准则制定工作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快,跨度大,且在许多方面呈现本国特色,有诸多理论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比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发布实施前,上市公司既要执行会计准则,又要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会计核算办法,层次多。现在一步到位,上市公司仅需遵从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和提供财务信息。又比如,作为一个市场经济转型国家,我国依据既定的趋同原则,妥善处理了中国国情和国际趋同关系。再比如,准则实施和完善过程中还将提出一系列理论命题,等等。所有这些,都值得总结、提升,并以此丰富我国会计准则理论内涵。
    二要结合资本市场发展开展准则理论研究。会计准则是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会计准则理论研究成果,又反作用于资本市场,对资本市场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当前,会计准则理论研究,应当注重会计准则经济后果研究。既要取材于资本市场,又要把握科学合理的研究方法。只有这样,会计准则研究才能为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供合理的政策建议,才能反作用于资本市场,为资本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服务。
    三要结合其他相关学科开展准则理论研究。会计学科是管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经济学也存在密切关系。管理学中其他学科和经济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可以为会计学科的发展提供养分。同时,会计学科本身的发展,也将促进管理学的发展和经济学理论研究的升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发布实施,为会计学理论研究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更宽阔的视野。会计理论研究工作者,要在注重会计准则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加强交叉学科的研究,与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融合起来,做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特别要努力为管理学、经济学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四要结合前瞻性、开放性研究,将中国会计准则理论提升到国际水平。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发布实施,表明中国会计准则建设迈出了历史跨越的一步,但并不意味着中国会计准则发展的停滞。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准则必将会有新的发展、新的跨越。从这个意义上讲,会计准则理论研究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要突出前瞻性、开放性。同时,要注重提升中国会计准则理论研究的国际影响力。纵观国际会计学术界,以中国会计准则发展为题的研究不多,形成优秀成果的就更少。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对世界经济影响的不断增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中国会计改革和发展的有关问题,必将成为国际会计研究的热点。广大会计理论研究工作者,应当抓住机会,发挥优势,讲究方法,放眼世界,多出成果,力争把我国会计准则理论研究水平提升到国际层次,不断扩大中国会计理论研究在国际会计界的影响力。
    十、如何进一步发挥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社会功效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确立的管理理念、核算原则、方法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经济全球化和会计国际化的潮流,代表着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深化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宣传,扩大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调节和服务功能,更好地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服务,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第一,顺时应势,逐步扩大准则实施范围。本着稳步推进的原则,要在总结会计准则已在上市公司平稳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适应国有企业改革、金融改革的要求,逐步扩大实施范围。2007年在上市公司实施一年后,经过总结、调整和完善措施,2008年推出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到2009年争取全面推开,所有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这套准则体系。
    第二,加强互动,扩大中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影响。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过程中,我们始终保持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互动,也特别注意加强与其他国家准则制定、监管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加深了相互了解,促进了相互理解,实现了相互谅解。任何一项标准既是静止的,又是动态的,需要随着形势的变化加以完善。会计准则也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中。作为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其会计准则的发展变化应该也可以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发展做出贡献。要在总结以往与国际会计组织和其他国家或地区会计组织互动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加强与国际或区域会计组织的互动,积极参与会计国际事务,扩大话语权,力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充分反映中国经济现实,不断减少我国会计准则的趋同障碍,降低趋同成本,维护国家利益。
    第三,积极行动,推进等效认可。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或地区不同程度采用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与之趋同。如果中国会计准则能够实现与这些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的等效认可,对扩大我国经济改革开放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可以降低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成本,方便境外企业“走进来”,还可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国际化,不断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要在注重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国内企业稳步实施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我国会计准则与欧盟、美国等资本市场较为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等效工作,使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上认可的会计标准,成为“国际品牌”。
    第四,改进教育,培养高精尖会计人才。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培养一大批具备较高专业素质、职业操守和广阔国际视野的会计审计人才,既是有效实施会计准则的需要,也是扩大会计准则影响的重要途径。要结合会计准则的学习、宣传和实施,把会计准则作为各类型、各层次会计教育的重要内容。要继续强化全国会计审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进一步通过政府引导和资助以及与国际会计组织合作,用不太长的时间全力打造千名左右的领军型会计高端人才;同时,积极推动各省、各行业、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高等院校强化国际化会计人才的培养工作。
    第五,办好大赛,广泛宣传。今年,财政部要组织开展第三届会计知识大赛,以进一步推动准则的宣传。要精心组织好此届知识大赛,力争通过大赛向各级领导和社会公众深入宣传会计工作、普及会计理念、扩大会计准则的社会影响,为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进一步推广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奠定坚实的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为我们打开了开拓会计职业新境界、提升会计工作新水平、创造会计事业新辉煌的希望之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有效实施,将使会计工作更深更广地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准则制定工作难度大,准则贯彻实施任务更艰巨。顺势则事成,统筹则事稳,监管则事优。让我们携起手来,脚踏实地、扎扎实实把会计准则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完善好,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效能,以我们的勤奋、我们的拼搏、我们的奉献、我们的业绩,迎接中国经济发展和会计事业光辉灿烂的明天!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趋同、实施与等效问题

 
财政部会计司司长  刘玉廷
 
从2005年初开始,财政部在总结会计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顺应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对会计提出的新要求,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面启动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经过近两年的艰苦努力,建成了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之后,财政部根据准则实施中的问题,又先后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会计准则扩大了实施范围,包括中央国有企业、城市商业银行等非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非上市保险公司,以及部分地方国有企业等,2009年至2010年,还将进一步扩大准则实施范围。预计3至5年时间,企业会计准则将在我国大中型企业全面实施。小企业继续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一、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重要理念
    (一)企业会计准则作为企业重要的管理制度,制定的一系列会计政策,有助于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企业会计准则在形成过程中,规定了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等系列会计政策,始终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出发点。比如,在无形资产准则中,将企业的技术开发活动划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对于符合条件的开发支出允许资本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创新对于企业的发展乃至整个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宏观经济运行的可持续性至关重要。又如,在固定资产准则中,参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结合特殊行业特定固定资产的特点,要求企业计提弃置费用。将弃置费用确认为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有利于企业将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回收的部分资金用于承担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的义务,避免企业成本补偿不足,确保企业将来弃置资产时有足够的资金补偿。再如,长期股权投资中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主要是为了避免企业在不能取得或不能全额定取得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出现虚增利润和超前分配,从而避免短期行为。
(二)企业会计准则作为资本市场和市场经济的重要市场规则,在财务报告和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以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需求为目标,促进投资者可持续投资。
会计准则如何做到促进投资者可持续投资呢?主要是通过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披露要求加以实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一方面规定了确认和计量等有关会计政策;另一方面,系统地规范了财务报告体系和信息披露要求。投资者可以通过阅读和分析企业披露的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了解和掌握各类企业过去和现在的规模、企业价值、净资产的增值过程等状况,从而预测企业未来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进行理性和可持续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满足投资者可持续投资的信息披露,应当是真实可靠的,从而增加投资者信任度,据此进行投资。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做到信息披露的高质量。比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这是高质量会计信息的基础。又如,企业对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谨慎性原则贯彻会计准则的始终,从而可以有效防止企业短期行为,避免资产泡沫和利润虚增。再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核心是实事求是,应当深入观察事物的本质,根据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采用有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会计政策,准确把握会计要素的计量属性。据此形成的会计信息才符合高质量的要求,从而满足投资者决策的需要。
在任何一个趋于成熟的资本市场和市场经济体中,企业作为创造社会财富的市场主主体,应当做到可持续发展,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社会财富的不断增长。只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投资者才能可持续投资,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只有投资者可持续投资,企业才能做强做大。企业和投资者是资本市场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
 
    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框架结构
    (一)就准则体系的法律定位而言,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属于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基本准则属于部门规章,是财政部以部长令的形式签署公布的;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属于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以财会字文件印发。会计准则作为法规体系,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要求企业必须执行,否则就属于违规行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作为公认会计原则,不属于法规体系。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中,结合中国新兴和转型经济国家的实际情况,在各项会计政策和信息披露方面尽可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同时以法规形式制定和发布会计准则,并以符合中国的语言习惯加以表述,走立足国情、国际趋同的道路,更有利于会计准则的理解掌握和贯彻实施。
(二)就准则体系的内涵而言,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强调了会计要素和主要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同时兼顾了会计记录的要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规范会计记录,而由企业根据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准则自行处理。会计确认解决的是定性问题。比如,什么是资产?判断资产的关键是能否预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不能为企业带来预期经济利益流入的资源就不是资产。什么是负债?负债强调现时义务,也就是说,某项义务形成企业的负债时,表明企业一定承担支付义务。什么是收入或费用?收入或费用突出日常活动,只有企业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才构成营业收入或成本,非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属于利得或损失。所有者权益是企业的净资产,净资产体现企业的规模和实力,利润的实质是净资产的增加,亏损表示净资产的减少,等等。会计计量解决的是定量问题,即在确认的基础上确定金额。会计确认和计量构成了会计政策的主要内容。报告是确认、计量的结果,是连接企业和投资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载体和桥梁。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突出强调了财务报告的地位和作用。基本准则单独规定了财务报告一章,具体准则大都规定了披露要求。这些披露要求与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中期财务报告、合并财务报表、分部报告、关联方披露、金融工具列报、每股收益等报告类准则,共同构成了企业财务报告体系。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从2002年开始,将国际会计准则更名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从投资人等信息使用者决策的立场出发,要求企业向投资人等提供反映企业会计要素和主要经济业务事项确认、计量结果的财务报告。我国的会计准则虽然没有采用财务报告准则的称谓为,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出发点和理念是一致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从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到应用指南和解释,其核心是围绕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加以规范的,从而实现了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内涵上的统一。
会计记录是在确认和计量基础上对经济业务事项运用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的方法,我国以前的会计制度主要是以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形式加以规定的,其中涵盖了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内容,将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融为一体。新会计准则改变了这种传统做法,明确了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构成准则体系的正文,从而实现了国际趋同;同时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了156个会计科目及其主要账务处理,作为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附录中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不再涉及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内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涉及会计记录,主要是规范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科目由企业自行设计并进行账务处理。我国目前乃至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不能缺少对会计记录的规范,这样设计和安排,能够使会计准则更具操作性,便于会计准则体系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三)就中国准则与国际准则项目的对应关系而言,不仅整体架构保持了一致,而且大多数项目做到了相互对应(见表1)。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体系由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解释公告三部分构成,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整体架构一致。
我国的基本准则类似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在会计准则中起统驭作用,是具体准则的制定依据,主要规范了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基础、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原则、财务报告等内容。
我国的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正文涵盖了目前各类企业各项经济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内部结构相同。具体准则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业务准则和报告类准则,主要规范了各项具体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用指南是对具体准则相关条款的细化和重点难点内容提供的操作性规定。
我国新会计准则实施后,财政部根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印发解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体系中的解释公告相对应。
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发布实施后将保持相对稳定,实际工作中如果出现了新业务需要制定新准则项目加以规范,我们将根据基本准则并遵循既定的程序制定必要的具体准则,同时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表1    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具体项目比较表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CAS l存货
IAS 2存货
CAS 2长期股权投资
IAS 27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
IAS 28联营中的投资
IAS 31合营中的权益
CAS 3投资性房地产
IAS 40投资性房地产
CAS 4固定资产
IAS 16不动产、厂房及设备
IFRS 5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
CAS 5生物资产
IAS 41农业
CAS 6无形资产
IAS 38无形资产
CAS 7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LAS 16不动产、厂房及设备
IAS 38无形资产
IAS 40投资性房地产
CAS 8资产减值
IAS 36资产减值
CAS 9职工薪酬
IAS 19雇员福利
CAS lO企业年金
IAS 26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
CAS 11股份支付
IFRS 2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
CAS l2债务重组 
IAS 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CAS 13或有事项 
IAS 37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CAS l4收入
IAS l8收入 
CAS l5建造合同
IAS ll建造合同
CAS 16政府补助
IAS 20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
CAS l7借款费用
IAS 23借款费用
CAS l8所得税
IAS 12所得税  
CAS 19外币折算
IAS 21汇率变动的影响
IAS 29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 
CAS 20企业合并
1FRS 3企业合并
CAS 21租赁
IAS 17租赁
CAS 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CAS 23金融资产转移
CAS 24套期保值
IAS 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CAS 25原保险合同
CAS 26再保险合同
IFRS 4保险合同
CAS 27石油天然气开采 
IFRS 6矿产资源的勘探和评价
CAS 2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IAS 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
CAS 29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IAS 10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CAS 30财务报表列报
IAS l财务报表的列报
IFRS 5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
CAS 31现金流量表
IAS 7现金流量表
CAS 32中期财务报告
IAS 34中期财务报告
CAS 33合并财务报表
IAS 27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
CAS 34每股收益
IAS 33每股收益
CAS 35分部报告
IFRS 8分部报告
CAS 36关联方披露
IAS 24关联方披露
CAS 37金融工具列报
IFRS 7金融工具:披露
IAS 32金融工具:列报
CAS 38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IFRS 1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国际趋同
    2005年,在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征求意见稿趋于完成阶段,我们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多名理事和技术专家就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了逐项比较研究和深入研讨,双方最终达成了趋同共识。2005年11月8日,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签署了联合声明,确认了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了趋同。联合声明达成了以下共识:一是中国将趋同作为会计准则制定工作的目标之一,旨在使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与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同,趋同的具体方式由中国确定。二是确认了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只在关联方的认定、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等极少数问题上存在差异,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三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确认了中国特殊情况和环境下的一些会计问题,包括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公允价值计量问题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这些问题上,中国可以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寻求高质量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决方案提供非常有用的帮助。
    (一)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尚存的极少差异
    1.关联方的认定
    国际准则将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均视为关联方,所发生的交易作为关联方交易,在财务报表中要求充分披露。这一规定不符合中国的实际,因为中国的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较多,如按国际准则规定,大部分企业都是关联方,实际上这些企业均为独立法人,如果没有投资等关系不构成关联企业。因此,中国的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企业,不构成关联方”,从而限定了国家控制企业关联方的范围,大大降低了企业的披露成本。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同了中国的做法,并承诺借鉴中国准则修改《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2007年2月22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公布了该准则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随着该准则的修订完成,此项差异将随之消除。
    2.部分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
    国际准则对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允许转回,计入当期损益。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后认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价值较大的非流动资产发生减值,按照资产减值准则计提减值损失后,价值恢复的可能极小或不存在,发生的资产减值应当视为永久性减值,而且在这一问题上往往被少数企业作为调节利润的手段,所以,中国资产减值准则规定,此类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中国的规定表示理解,希望我们关注国际准则与美国准则的趋同进展,因为美国的资产减值准则对于上述非流动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也是不允许转回的。
    (二)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关规定不同但不构成差异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我国的企业合并准则规定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国际准则只明确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规范,没有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我国实务中,因特殊的经济环境,有些企业合并实例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果不对其加以规定,就会出现会计规范的空白的,导致会计实务无章可循。所以中国准则结合实际情况,规定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中国准则在这方面的规定和实践将为国际准则提供有益的参考。
    2.公允价值的计量
    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是会计中重要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是当前的,历史成是过去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广泛运用公允价值,以充分体现相关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国准则强调适度、谨慎地引入公允价值,主要是考虑中国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许多资产还没形成活跃市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固然重要,但应当以可靠性为前提,如果不加限制地引入公允价值,就有可能会出现人为操纵利润的现象。因此,中国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准则规定,只有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获得并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同中国的做法,并将如何在新兴市场经济中应用公允价值的问题列入其主要议题并加以研究,还表示希望中国在这方面提供帮助。
    3.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单独规定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非流动资产主要是指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终止经营是指对企业的车间、分部、子公司等予以处置或将其划分为准备出售对象。根据该准则规定,如果企业管理层准备处置该部分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要将这部分资产从非流动资产转出作为流动资产,停止计提折旧或者摊销,采用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销售费用孰低计量,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销售费用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我国根据实际情况,没有单独制定这一准则项目,而是固定资产、财务报表列报等相关准则中采用其他方式处理,达到类似效果,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赞同我们的做法。
    4.设定受益计划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对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种类型的离职后福利规范了会计处理。由于中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类似设定受益计划方面的规定,会计准则在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对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等类似于国际准则中设定提存计划的内容作了规范。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这种做法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趋同的。
    5.恶性通货膨胀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规定了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要求。我们认为,中国在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预期不会发生恶性通货膨胀的情况,没有必要制定这一准则项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完全赞同我国不制定该项准则,但提出在中国准则中,应该明确境外经营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恶性通货膨胀的会计处理。我们同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建议,在外币折算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中,规定了恶性通货膨胀的基本特征,要求发生恶性通货膨胀的国家或地区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一般物价指数进行重述,再按重述后的报表进行折算。
    (三)中国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在准则项目上做出了更加合理的安排。
中国会计准则在某些项目的安排上作了适当凋整:一是将《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分解为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套期保值、金融资产转移三个准则项目,将复杂的金融工具业务进行细分,以更好地指导实务;二是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两个准则项目,对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作了比国际准则更加详尽、系统的规范;三是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中的投资》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的权益》中的相关的内容进行整合,形成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既符合中国会计实务多年来的习惯,又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准则内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我们的上述安排表示赞赏。
 此外,为了促进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2008年1月,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签署了持续趋同工作机制备忘录,就人员交流、工作方式和持续趋同工作的内容达成了共识:一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未来工作计划,双方将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公允价值计量、财务报表列报、收入确认、租赁和资产减值等项中开展合作,以后再根据趋同进展情况确定新的趋同项目。二是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讨论稿、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提供给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三是在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未涵盖的问题制定中国准则时,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将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进行沟通和趋同,进一步完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
 
四、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贯彻落实
2007年是我国上市公司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一年。财政部与有关方面通力合作,成立了新准则实施情况工作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加强与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约谈,建成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分析系统,组织强大的分析团队,采用“逐日盯市、逐户分析”的工作方式,跟踪分析了每一家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施到位。
截止2008年4月30日,除*ST威达(000603)和九发股份(600180)两家公司外,沪深两市合计1,570家上市公司(沪市861家,深市709家)公布了2007年年报,其中,非金融类上市公司1,543家,金融类上市公司27家,A+H股上市公司53家。通过对上市公司公布的2007年年报进行全面深度分析表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平稳有效。
    1.上市公司新旧准则转换情况
 截至2008年4月30日,沪深两市1,570家上市公司披露了《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按照新准则调整后的2007年年初股东权益合计45,625.49亿元,2006年12月31日按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反映的股东权益合计41,486.64亿元,2007年初股东权益比原制度股东权益净增加了1,002.67亿元(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增幅为2.42%。分析表明,按照与国际趋同的新准则对上市公司2007年年初净资产确认计量的结果,比按原制度高出了2.42个百分点。可见,上市公司在首次执行日(2007年1月1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较好地实现了新旧准则的转换和过渡。有关情况如表2所示。
 
表2: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汇总
                                                         单位:亿元
-0.37
序号
项目名称
公司家数
金  额
占 比*
a
2006年12月31日股东权益(旧准则)
1,557
41,486.64
  —
1
长期股权投资差额
737
-160.78
-0.39%
2
拟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14
39.29
0.09%
3
因预计资产弃置费用应补提的以前年度折旧等
6
-25.77
-0.06%
4
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辞退补偿
149
-114.39
-0.28%
5
股份支付
8
-5.64
-0.01%
6
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
4
-1.26
-0.00%
7
企业合并
166
335.81
0.81%
8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54
795.04
1.92%
9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11
-0.00%
10
金融工具分拆增加的权益
19
-6.56
-0.02%
11
衍生金融工具
31
-4.83
-0.01%
12
所得税
1,360
-1.43
-0.00%
13
少数股东权益
1,267
3,136.18
7.56%
14
B股、H股等上市公司特别追溯调整
14
-5.03
-0.01%
15
其他
616
158.59
0.38%
b
调整额合计
4,138.85
9.98%
c
股东权益净增加额
1,002.67
2.42%**
d
2007年1月1日股东权益(新准则)
1,557
45,625.49
 
*各项目的占比=各项目的调整金额/按旧准则编制的股东权益
**股东权益变动率=(按新准则编报的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权益-按旧准则编报的股东权益)/按旧准则编报的股东权益
 
2.年初股东权益调整增幅较大的项目分析
“企业合并”项目涉及166家上市公司,调增年初股东权益335.81亿元,占比为0.8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编制合并比较报表时,应视同参与合并各方在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即以目前的状态存在,因企业合并而增加的净资产在比较报表中调整了股东权益项下的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涉及454家上市公司,调增年初股东权益795.04亿元,占比为1.92%。新准则规定这两类金融资产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年初股东权益,由于首次执行日我国股市处于较大幅度上涨时期,该项目所产生的调增股东权益金额较大,金融类上市公司尤为突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少数股东权益”项目涉及上市公司1,267家(占1,557家的81.37%),调增年初股东权益3,136.18亿元,占比为7.56%。该项金额应当从股东权益合计中剔除,因为旧准则下“少数股东权益”在股东权益之外单独列示,新准则下“少数股东权益”包含在股东权益合计之内,属于报表项目列示变化导致的影响金额。
3.年初股东权益调整减幅较大的项目分析
“长期股权投资差额”项目涉及737家上市公司,调减年初股东权益   160.78亿元,占比为-0.39%。根据新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余额,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全部转销,相应减少了年初股东权益。
“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辞退补偿”项目涉及149家上市公司,调减年初股东权益114.39亿元,占比为-0.28%。根据新准则规定,公司应当对首次执行日之前符合辞退福利确认条件应给予的补偿进行预计,减少年初股东权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旧准则转换时点尽管有些项目调整金额幅度较大,但增减相抵后总体持平,实现了平稳转换和过渡。同时,也发现极少数上市公司在新旧准则转换时大额调整了股东权益的情况,还有13家上市公司没有按规定披露《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值得关注。
1.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增长及因素分析
1,570家上市公司2007年实现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分别为13,634.02亿元和10,117.64亿元,2006年分别为9,201.22亿元和6,765.08亿元,利润总额增加了4,432.80亿元,净利润增加了3,352.5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了48.18%和49.56%。有关情况如表3所示。
表3: 2007年上市公司(1,570家)合并利润表主要指标表
                 单位:亿元
项   目
2007
2006
增减金额
增减幅度
占利润总额比例*
营业毛利
10,160.51
7,593.56
2,566.95
33.80%
74.52%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117.23
241.64
-124.41
-51.49%
0.86%
投资收益
2,950.50
1,170.05
1,780.45
152.17%
21.64%
营业利润
13,148.16
9,056.26
4,091.90
45.18%
96.44%
营业外收支净额
485.86
144.96
340.90
235.17%
3.56%
利润总额
13,634.02
9,201.22
4,432.80
48.18%
100.00%
所得税费用
3,516.38
2,436.14
1,080.24
44.34%
25.79%
净利润
10,117.64
6,765.08
3,352.56
49.56%
74.21%
*2007年实现利润各组成项目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上市公司2007年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增长的主要因素是营业利润。1,570家上市公司实现营业利润合计为13,148.16亿元,比2006年增加了4,091.90亿元,增幅为45.18%,占利润总额的96.44%。如按扣除投资收益的营业利润计算,仍占利润总额的74.80%。营业利润增长是决定上市公司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增长的主要因素,营业利润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得,反映上市公司2007年经营业绩的增长,属于正常的经济增长态势。
投资收益作为营业利润的组成部分,1,570家上市公司实现投资收益合计为2,950.50亿元,比2006年增加了1,780.45亿元,增幅为152.17%,占利润总额的21.64%。引起投资收益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上市公司2007年内出售投资实现的收益。1,570家公司出售投资实现收益2,547.57亿元,占利润总额的18.69%,比2006年增加了1,581.76亿元,增幅为163.78%。出售投资实现的收益具有一次性特点,仅影响2007年当期,对上市公司的业绩不具有可持续性。因此,实业类上市公司应当做好主业经营,才能做到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财富不断增长;否则,属于社会财富重新分配。
除营业利润外,1,570家上市公司营业外收支净额合计为485.86亿元,比2006年增加了340.90亿元,增幅为235.17%,占利润总额的3.56%。营业外收入主要源于债务重组、捐赠、政府补助及处置长期资产利得。营业外收支净额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是非经常性的。
    以上分析表明,上市公司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的增长主要源于营业利润,从而奠定了2007年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增长的基础。
2.净资产增长及其因素分析
1,570家上市公司2007年12月31日净资产合计为68,389.71亿元,2006年净资产合计为52,221.07亿元,同比增加了16,169.38亿元,增幅为30.96%。净资产收益率也高于去年同期水平(12.95%),达到了14.79%。有关情况如表4所示。
      表4        2007年上市公司(1,570家 )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指标表
                                               单位:亿元
项   目
2007
2006
 增减金额
增减幅度
 交易性金融资产
 4,894.29
3,992.07
902.22
22.60%
 流动资产合计
 111,450.73
 75,938.99
35,511.74
46.76%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2,083.29
28,457.65
3,625.64
12.74%
 持有至到期投资
 41,008.02
33,896.54
7,111.48
20.98%
 长期股权投资
 4,051.32
3,565.77
485.54
13.62%
 固定资产
 36,191.48
32,512.94
3,678.55
11.31%
 无形资产
 3,326.10
2,645.71
680.39
25.72%
 递延所得税资产
 969.31
961.79
7.51
0.78%
 非流动资产合计
 305,091.44
264,249.46
40,841.98
15.46%
 资产总计
 416,542.17
340,188.45
76,353.72
22.44%
 应付职工薪酬
 1,803.03
1,475.34
327.69
22.21%
 流动负债合计
 326,673.30
 269,726.15
56,947.15
21.11%
 预计负债
 551.51
491.00
60.51
12.32%
 递延所得税负债
 952.76
488.89
463.87
94.88%
 非流动负债合计
 21,479.17
18,241.97
3,237.19
17.75%
 负债合计
 348,152.47
 287,968.12
60,184.34
20.90%
 股本
 22,571.09
21,002.86
1,568.23
7.47%
 资本公积
 22,401.61
14,390.81
8,010.80
55.67%
 减:库存股
 0.97
2.81
-1.85
-65.71%
 盈余公积
 5,475.50
4,635.46
840.05
18.12%
 一般风险准备
 1,573.76
653.80
919.96
140.71%
 未分配利润
 12,129.60
7,709.55
4,420.05
57.33%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183.90
-40.46
-143.44
354.5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63,966.70
 48,501.94
15,464.76
31.88%
 少数股东权益
 4,423.01
3,718.39
704.62
18.95%
 所有者权益合计
 68,389.71
52,220.32
16,169.38
30.9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416,542.17
340,188.45
76,353.72
22.44%
 
引起净资产增长的主要因素:
一是上市公司2007年新发或增发股票实现的股票溢价收入等原因增加了资本公积6,510.55亿元,占净资产增加额的40.25%,表明2007年IPO公司较多,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所占比重较大。
二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增加了净资产,同比增加了1,491.23亿元,占净资产增加额的9.22%。表明上市公司2007年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股票价格大幅上涨,导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
三是上市公司2007年实现的净利润增加了净资产,反映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创造的财富,同比增加了3,352.56亿元,占净资产增加额的20.73%。
(三)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2007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内地与香港披露的年报差异基本消除
在1,570家上市公司中,共有53家上市公司同时在香港发行了H股,这些公司除了按企业会计准则在A股市场披露了年报外,同时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在H股市场提供年报。
1.A+H股上市公司年报净利润比较
53家A+H股上市公司2007年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报告的净利润为6,488.51亿元,按企业会计准则报告的净利润为6,198.08亿元,差额为290.43亿元,净利润差异率为4.69%;其中,净利润完全无差异的有6家上市公司,分别为招商银行(600036)、创业环保(600874)、中海油服(601808)、建设银行(601939)、中兴通讯(000063)和经纬纺机(000666)。
2.A+H股上市公司年报净资产比较
53家A+H股上市公司2007年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报告的净资产为39,335.31亿元,按企业会计准则报告的净资产为38,248.58亿元,差额为1,086.73亿元,净资产差异率为2.84%;其中,净资产完全无差异的有10家上市公司,分别为中海发展(600026)、招商银行(600036)、青岛啤酒(600600)、广船国际(600685)、创业环保(600874)、中国铁建(601186)、中海油服(601808)、建设银行(601939)、中兴通讯(000063)和经纬纺机(000666)。
3.A+H股上市公司现存差异分析
根据53家A+H股上市公司的年报显示,导致A+H股上市公司净利润和净资产现存差异的主要因素如下:
一是企业改制资产评估产生的差异。涉及36家上市公司。按照内地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公司制改制时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为基础确认为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认定成本;在H股报告中,有的调整为改制前原账面价值,有的按照重估价报告。由此形成两地市场财务报告中净资产差异合计为144.62亿元,占差异总额的13.31%。
二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差异。涉及15家上市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类似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选择采用购买法。公司在两地采用的会计政策不一致,由此形成两地市场财务报告中净利润差异合计为4.38亿元,占差异总额的1.51%。
三是资产折耗方法产生的差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特定企业的油气资产应当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计提折耗。在实际执行中,公司A股报告中采用了年限平均法计提油气资产折耗,在H股报告中则采用了产量法计提折耗。
在上述因素形成的A+H股上市公司年报差异中,如果剔除其中两家公司现存差异后,净利润差额由290.43亿元缩小到65.45亿元,净利润差异率也由4.69%缩小到1.46%;净资产差额由1,086.72亿元缩小到121.09亿元,净资产差异率由2.84%缩小到0.43%。分析表明,上市公司2007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A+H股上市公司境内外差异基本消除,从而验证了两地准则等效的成果。
(四)进一步对企业会计准则具体项目执行情况分析,表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得到了有效实施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38项具体准则,其中新修订的准则16项,新制定的准则22项,涵盖了会计实务中目前已经发生或者能够预见到的经济业务事项。通过对38项具体准则进行逐项深度分析,进一步表明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平稳有效实施的结论。限于篇幅,我们在此仅举例说明以下具体准则项目的执行情况:
1.存货准则
存货准则是一项新修订的准则。1,570家上市公司中有1,541家上市公司发生存货业务,占1,570家的98.15%;发生存货业务的公司均按照准则规定取消了后进先出法。其中,1,521家公司遵循了准则规定的方法并披露了采用的计价方法、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等信息,占1,570家的96.88%。
2.投资性房地产准则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是一项新准则。1,570家上市公司中,存在投资性房地产的有630家上市公司,占1,570家的40.13%。这些公司绝大多数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了成本计量模式。
仅18家上市公司(占有此类业务公司数的2.86%)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为22.79亿元,占有此类业务18家公司净利润的2.61%,占1,570家上市公司净利润的0.23%。
根据上述18家公司披露的年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主要有房地产评估价格(10家上市公司)、第三方调查报告(2家上市公司)、与拟购买方初步商定的谈判价下限(1家上市公司)及参考同类同条件房地产的市场价格(2家上市公司)等。这些公允价值的运用尚需进一步研究。另有3家上市公司未披露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具体确定方法。
3.固定资产准则
固定资产准则是一项新修订的准则。1,570家上市公司中,有9家上市公司根据准则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了弃置费用86.80亿元,占9家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0.48%,占9家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总额的1.36%。其中,3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弃置费用按折现值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4.无形资产准则
无形资产准则是一项新修订的准则。上市公司年报显示,1,570家上市公司中,有30家上市公司披露了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标权(46%)、特许经营权(27%)、非专利技术(17%)。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未发生减值。
1,570家上市公司中,有137家上市公司发生了开发支出,主要集中在机械制造、医药及电子信息业,占1,570家的8.73%;85%的公司披露了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是一项新修订的准则。1,570家上市公司中,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40家上市公司。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大都采用了评估价格作为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该类交易产生损益的有32家上市公司,占有此类交易公司数的80%;未产生损益的有8家上市公司,占有此类交易公司数的20%。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损益的32家上市公司中,产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的有21家上市公司,比例为65.62%;产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的有11家上市公司,比例为34.38%。
6.资产减值准则
资产减值准则是一项新准则。1,570家上市公司中,有692家上市公司(占1,570家的44.08%)披露了对长期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其中,161家上市公司根据本公司情况披露了各项资产减值的迹象,占1,570家的10.25%。702家上市公司披露了确定资产减值时对资产组进行了认定。1,152家上市公司披露了长期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依据。多数上市公司披露了长期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预计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涵盖期间和折现率等信息。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主要是长期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也发现有极少公司转回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情况。
451家上市公司(占1,570家的28.73%)存在商誉,其中,373家上市公司(占有此类业务公司数的82.71%)对商誉进行了减值测试。
7.职工薪酬准则
职工薪酬准则是一项新准则。1,570家上市公司年报显示,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构成了上市公司职工薪酬的最主要部分,占2007年确认的职工薪酬总额的72.55%。1,538家上市公司披露了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信息,占1,570家的97.96%。1,513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应付五险(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信息,占1,570家的96.37%。1,328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占1,570家的84.59%。463家上市公司披露了辞退福利的信息,占1,570家的29.49%。158家上市公司披露了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的信息,占1,570家的10.06%;极少公司还披露了非货币性福利的计算依据。
8.股份支付准则
股份支付准则是一项新准则。1,570家上市公司中,41家上市公司在2007年度实施了股份支付计划。股份支付的授予对象多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业务骨干。2007年,41家上市公司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总额为28.06 亿元,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总额为18.92亿元。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有33家,其中,以限制性股票作为支付工具的有4家,以股票期权作为支付工具的有11家,另有19家未披露具体类型(有1家同时具备两种支付工具)。23家上市公司明确披露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有11家,其中,以模拟股票作为支付工具的有2家,以现金股票增值权作为支付工具的有7家,有2家未披露具体支付类型。41家实施股份支付计划的上市公司中,以服务期限作为可行权条件的有1家,以非市场条件作为可行权条件的有19家,其余未明确披露可行权条件。
分析发现,有的股份支付计划在实施中,对设定的业绩条件作了较大调整,值得关注。
9.债务重组准则
债务重组准则是一项新修订的准则。1,570家上市公司中,316家上市公司发生了债务重组,占1,570家的20.13%。因债务重组产生的营业外收支净额为130.04亿元,占1,570家上市公司净利润的1.29%,其中,229家上市公司作为债务人获得了债务重组收益133.00亿元,82家上市公司作为债权人因让步产生债务重组损失2.96亿元。
316家上市公司中多数都披露了债务重组对营业外收支的影响金额,但披露债务重组具体内容的详尽程度各不相同。少数上市公司披露了债务重组过程中公允价值的取得方式。个别公司债务重组利得较大,值得关注。
10.或有事项准则
或有事项准则是一项新修订的准则。1,570家上市公司中,有982家上市公司披露了或有事项,占1,570家的62.55%,其中,存在或有负债的有905家上市公司,存在或有资产的有138家上市公司。
287家上市公司存在预计负债,占1,570家的18.28%,2007年确认的预计负债总额为148.50亿元,其中,对担保事项确认预计负债最多,占到14.99%;因产品质量保证确认的预计负债占8.59%;因未决诉讼确认的预计负债占3.59%;因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确认的预计负债占0.33%;因承担的重组义务确认的预计负债占0.03%。
11.借款费用准则
借款费用准则是一项新修订的准则。在1,570家上市公司中,有473家上市公司存在借款费用资本化,占1,570家的30.13%。其中,固定资产资本化借款费用的有2家;在建工程资本化借款费用的有390家;存货资本化借款费用的有86家;投资性房地产和无形资产资本化借款费用的分别为1家和3家。473家上市公司中,有214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率。
12.所得税准则
所得税准则是一项新准则。1,570家上市公司中,有1,041家上市公司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占1,570家的66.31%;752家上市公司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占1,570家的47.90%;244家上市公司确认了与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占1,570家的15.54%,其中,与所有者权益相关的主要项目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26家上市公司因此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218家上市公司因此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7年上市公司年报显示,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的影响达79.10%。固定资产折旧对递延所得税负债总额的影响为33%;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对递延所得税负债总额的影响分别为1%、13%、0.001%。
1,546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当期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占1,570家的98.47%;1,422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当期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关系的说明,占1,570家的90.57%。424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当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占1,570家的27.01%。1,491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涉及的资产、负债的类别、确认金额和确认依据,占1,570家的94.97%。
13.企业合并准则
企业合并准则是一项新准则。1,570家上市公司中,411家上市公司按照准则规定将企业合并分类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其中,披露了企业合并类型判定依据的有348家上市公司,有63家上市公司未明确披露企业合并类型的判定依据。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186家上市公司中,184家上市公司明确指出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存在交易价差的有112家上市公司,占有此类交易公司数的60.22%,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所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的有71家上市公司,投资成本小于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的有41家上市公司。2007年发生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入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的有133家上市公司,总额为212.29亿元,占有此类交易公司净利润总额的5.82%。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上市公司全部采用了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57.89%的上市公司披露了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上市公司中,119家上市公司形成了商誉,金额为74.96亿元,占119家公司净资产的0.50%、资产总额的0.06%,各公司均按准则规定不再对商誉进行摊销,改为期末进行减值测试;因投资成本(购买成本)小于所占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而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有72家上市公司,总额为18.31亿元,占发生该类交易公司利润总额的4.66%。
14.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是一项新准则。1,570家上市公司按照准则规定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了分类,并在附注中进行了披露。其中,353家上市公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合计4,894.29亿元,占1,570家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1.17%;142家上市公司存在持有至到期投资,合计41,008.02亿元,占1,570家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9.84%;419家上市公司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合计32,083.29亿元,占1,570家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7.70%,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为1,491.23亿元,占1,570家上市公司股东权益总额的2.18%。
15.每股收益准则
每股收益准则是一项新准则。1,570家上市公司全部列报了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均在附注中披露了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1,570家上市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平均为0.3579元/股,稀释每股收益平均为0.3479元/股。
从38项具体准则执行情况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具体准则在1,570家上市公司中得到了普遍应用,上市公司能够较为恰当地选择会计政策和做出会计估计,并按各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五)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出具的标准审计意见的数量和比例明显地超过了2006年,也表明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较好地实现了新旧转换和平稳有效实施
1,570家上市公司中,有1,464家公司的年报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审计意见,占比为93.25%,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仅有106家,占比为6.75%。同时,由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99家上市公司中,仅有1家被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意见。
根据财政部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2007年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新准则编制并披露《新旧会计准则股东权益差异调节表》,也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分析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从另一角度得出了新准则在上市公司较好地实现了新旧转换和平稳有效实施的结论。
根据以上五个方面的全面深度分析,总体而言,新准则在上市公司得到了平稳有效实施。在这一过程中,上市公司广大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有关监管部门积极配合,强化监管,作出了贡献。
 
    五、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等效
    会计准则等效是指我国企业进入在那些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国家或地区,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不再进行调整,即使调整也只对个别项目做出说明或者编制极少项目的调节表,毋须再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全面转换,具备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按照等效的审计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也应当得到其他国家或地区认可。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后,即全面启动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等效问题的相关工作,首先研究解决了中国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的等效问题。
    (一)中国内地与香港的会计等效
香港于2005年开始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2007年以来,内地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机构先后召开若干次会议,就就内地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逐项进行比较,历经一年时间,最终确认了两地仅存关联方认定和部分长期资产减值转回两项差异,这与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现存的差异一致。在次基础上,双方于2007年12月6日签订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联合声明,确认了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具有同等效力,为两地会计师事务所按各自会计审计准则审计的结果获得监管机构的接纳奠定了较为扎实的基础。
从2008年起,财政部将继续做好中国内地和香港会计准则等效的后续工作。在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框架下,贯彻落实内地和香港会计审计准则等效联合声明的相关条款,尽快解决另地在对方上市的企业以其当地的会计审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获得对方上市地监管机构接纳的事宜。
内地和香港会计准则的等效,有利于降低内地企业到香港上市的成本,吸引更多的内地企业进入香港资本市场;有利于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和内地经济繁荣;有利于两地会计行业加强合作,促进两地会计行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中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和话语权。
    (二)中国与欧盟的会计等效
    中欧会计合作是中欧财金对话框架下的重要合作领域。欧盟作为世界主要经济体,实现中欧会计等效至关重要。欧盟从2005年开始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国与欧盟实现会计准则等效已有共同的制度基础。2005年以来,双方开展了密切的会计合作。2005年11月,中国与欧盟签署了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及双边合作联合声明。2006年至2007年,双方成立了联合工作组,与欧盟委员会拟将中国会计准则列为第三国等效准则的安排等问题进行多次讨论。2007年7月第三次中欧财金对话会议,双方确认欧盟委员会将在2008年底前做出中国会计准则等效的决定。2008年4月,欧盟委员会发布建议公告,拟在2011年底前,中国企业进入欧盟允许按照中国准则编制财务报告,不再按照国际准则调整报表。此项建议将于2008年9月至11月提交欧洲议会批准。中国与欧盟的会计准则实现等效,为中国企业进入欧盟建立的会计平台,也为中国开展与其他国家会计等效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应,同时也有助于欧盟在认可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排除会计方面的障碍。
    (三)中国与美国的的会计等效
中美建立了联合经济委员会和双边对话机制,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近年来与中国的经济合作越来越密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于2007年宣布允许外国企业赴美上市可以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告,为中美会计准则等效创造了条件。截止目前,中美会计等效问题尽管尚未确定时间表,但是,中美会计等效已纳入中美经济联合委员会对话的议题,2008年4月18日,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签署了中美会计合作备忘录,就加强中美两国会计交流和合作问题达成了三点共识:一是两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当加强交流,增进了解,在会计技术层面形成更多的共识,为两国经济交往提供便利;二是双方同意采用多种形式,交流两国会计准则建设、实施及其国际趋同的经验,并加强相互访问;三是双方同意建立交流信息和观点的工作机制。
    此外,财政部在做好会计等效工作的同时,全方位、多渠道加强会计国际交流与合作,包括成功举办新兴市场与转型经济国家会计准则趋同研讨会、定期召开中日韩国三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议,与国际会计理事会共同主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大会,等等,将我国会计提升到国际先进水平行列,逐步推进中国会计准则在世界主要国家和经济体实现等效和认可,全面提升中国企业和会计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作出应有的贡献!
 
 
 
 
 

目 

贯彻实施会计审计准则体系 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金人庆
关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与实施的若干问题          王  军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趋同、实施与等效问题        刘玉廷
第一章 基本准则
    第一节  基本准则概述
    第二节  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基本假设和会计基础
    第三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四节  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原则
    第五节  财务报告
第二章 存货
    第一节  存货概述
    第二节  取得存货的计量
    第三节  发出存货的计量
    第四节  期末存货的计量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三章 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节  长期股权投资概述
    第二节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三节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第四节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及处置
    第五节  共同控制资产及共同控制经营的核算
    第六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四章 投资性房地产
    第一节  投资性房地产概述
    第二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第三节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五章 固定资产
    第一节  固定资产概述
    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第三节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第四节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六章 生物资产
    第一节  生物资产概述
    第二节  生物资产的初始计量
    第三节  生物资产的后续计量
    第四节  生物资产的收获与处置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七章 无形资产
    第一节  无形资产概述
     第二节  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第三节  内部研究开发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第四节  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第五节  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六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八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一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概述
     第二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
    第三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九章 资产减值
    第一节  资产减值概述
    第二节  资产可回收金额的计量
    第三节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第四节  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第五节  商誉减值测试与处理
    第六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十章 职工薪酬
    第一节  职工薪酬概述
    第二节  职工及职工薪酬的范围
    第三节  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十一章 企业年金基金
    第一节  企业年金基金概述
    第二节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
    第三节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
    第四节  企业年金基金收入
    第五节  企业年金基金费用
    第六节  企业年金待遇给付及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
    第七节  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
第十二章 股份支付
    第一节  股份支付概述
    第二节  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
    第三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十三章 债务重组
    第一节  债务重组概述
    第二节  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第三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十四章 或有事项
    第一节  或有事项概述
    第二节  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第三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十五章 收入
    第一节  收入概述
    第二节  销售商品收入
    第三节  提供劳务收入
    第四节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十六章 建造合同
    第一节  建造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成本
    第三节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十七章 政府补助
    第一节  政府补助概述
    第二节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第三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十八章 借款费用
    第一节  借款费用概述
    第二节  借款费用的确认
    第三节  借款费用的计量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十九章 所得税
    第一节  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及暂时性差异
    第三节  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四节  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二十章 外币折算
    第一节  外币折算概述
    第二节  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第三节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第四节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二十一章 企业合并
    第一节  企业合并概述
    第二节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
    第三节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二十二章 租赁
    第一节  租赁概述
    第二节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三节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四节  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二十三章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一节  金融工具概述
    第二节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第三节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
    第四节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
    第五节  嵌入衍生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第六节  金融资产减值
    第七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二十四章 金融资产转移
    第一节  金融资产转移概述
    第二节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
    第三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二十五章 套期保值
    第一节  套期保值概述
    第二节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第三节  运用套期保值会计的条件
    第四节  套期保值的确认和计量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二十六章 原保险合同
    第一节  原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原保险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第三节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第四节  原保险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二十七章 再保险合同
    第一节  再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三节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二十八章 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一节  石油天然气开采概述
    第二节  石油天然气开采的确认和计量
    第三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二十九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一节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概述
    第二节  会计政策变更
    第三节  会计估计变更
    第四节  前期差错更正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三十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一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概述
    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第三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处理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三十一章 财务报表列报
    第一节  财务报表列报概述
    第二节  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第三节  资产负债表
    第四节  利润表
    第五节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六节  附注
    第七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三十二章 现金流量表
    第一节  现金流量表概述
    第二节  现金流量表编制
    第三节  现金流量表附注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三十三章 中期财务报告
    第一节  中期财务报告概述
    第二节  中期财务报告编制
    第三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三十四章 合并财务报表
    第一节  合并财务报表概述
    第二节  合并资产负债表
    第三节  合并利润表
    第四节  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五节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六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三十五章 每股收益
    第一节  每股收益概述
    第二节  基本每股收益
    第三节  稀释每股收益
    第四节  每股收益的列报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三十六章 分部报告
    第一节  分部报告概述
    第二节  报告分部的确定
    第三节  分部信息的披露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三十七章 关联方披露
    第一节  关联方披露概述
    第二节  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第三节  关联方交易
    第四节  关联方的披露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第三十八章 金融工具列报
    第一节  金融工具列报概述
    第二节  权益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第三节  金融工具列报披露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后记
 

第一章 基本准则

第一节 基本准则概述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等,基本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概念基础,是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等的制定依据,地位十分重要。基本准则是在1992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作了重大修订和调整,对于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如实报告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供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合理决策,完善资本市场和市场经济将发挥积极作用。

一、基本准则的地位和作用

(一)基本准则的地位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美国等国家或者地区在其会计准则制定中,通常都制定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它既是制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有关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的概念基础,也是会计准则制定应当遵循的基本法则。
我国基本准则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设中扮演着同样的角色,在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具有统驭地位。同时,我国会计准则属于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立法法》规定,我国的法规体系通常由四个部分构成:一是法律;二是行政法规;三是部门规章;四是规范性文件。其中,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发。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常务委员会通过,由国务院总理签发。部门规章由国务院主管部门部长以部长令签发。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基本准则属于部门规章,是由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以第33号部长令签发的;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属于规范性文件;2007年11月16日和2008年8月7日财政部又分别印发了第1号和第2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二)基本准则的作用
基本准则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其作用主要如下:
一是统驭具体准则的制定。基本准则规范了包括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定义及其确认、计量原则、财务报告等在内的基本问题,是制定具体准则的基础,对各具体准则的制定起着统驭作用,可以确保各具体准则的内在一致性。我国基本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即基本准则)”。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中,各项具体准则也都明确规定按照基本准则的要求进行制定和完善。
二是为会计实务中出现的、具体准则尚未规范的新问题提供会计处理依据。在会计实务中,由于经济交易事项的不断发展、创新,一些新的交易或者事项在具体准则中尚未规范但又急需处理,这时,企业不仅应当对这些新的交易或者事项及时进行会计处理,而且在处理时应当严格遵循基本准则的要求,尤其是基本准则关于会计要素的定义及其确认与计量等方面的规定。因此,基本准则不仅扮演着具体准则制定依据的角色,也为会计实务中出现的、具体准则尚未做出规范的新问题提供了会计处理依据,从而确保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对所有会计实务问题的规范作用。

二、基本准则规范的主要内容

基本准则的制定吸收了当代财务会计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反映了当前会计实务发展的内在需要,体现了国际上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发展动态,构建起了完整、统一的财务会计概念体系,从不同角度明确了整个会计准则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关于财务报告目标。基本准则明确了我国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并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二是关于会计基本假设。基本准则强调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为会计基本假设。
三是关于会计基础。基本准则坚持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四是关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基本准则建立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体系,规定企业财务报告中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满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五是关于会计要素分类及其确认、计量原则。基本准则将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个要素,同时对各要素进行严格定义。会计要素在计量时以历史成果为基础,可供选择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
六是关于财务报告。基本准则为了实现财务报告目标,明确了财务报告的基本概念、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和应反映信息的基本要求等。
本章着重讲解了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基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原则、财务报告等问题。

第二节 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基本假设和会计基础

一、财务报告目标

基本准则对财务报告目标进行了明确定位,将保护投资者利益、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信息需求放在了突出位置,彰显了财务报告目标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基本准则规定,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报告使用者主要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要是企业财务报告编制的首要出发点。近年来,我国企业改革持续深入,产权日益多元化,资本市场快速发展,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投资者队伍日益壮大,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日益提高,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更加关心其投资的风险和报酬,他们需要会计信息来帮助其做出决策,比如决定是否应当买进、持有或者卖出企业的股票或者股权,他们还需要信息来帮助其评估企业支付股利的能力等。因此,基本准则将投资者作为企业财务报告的首要使用者,凸现了投资者的地位,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
根据投资者决策有用目标,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应当如实反映企业所拥有或者控制的经济资源、对经济资源的要求权以及经济资源及其要求权的变化情况;如实反映企业的各项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的金额及其变动情况;如实反映企业各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等所形成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情况等,从而有助于现在的或者潜在的投资者正确、合理地评价企业的资产质量、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效率等;有助于投资者根据相关会计信息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有助于投资者评估与投资有关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风险等。
除了投资者之外,企业财务报告的使用者还有债权人、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等。例如,企业贷款人、供应商等债权人通常十分关心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财务风险,他们需要信息来评估企业能否如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其利息,能否如期支付所欠购货款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为经济管理和经济监管部门,通常关心经济资源分配的公平、合理,市场经济秩序的公正、有序,宏观决策所依据信息的真实可靠等,他们需要信息来监管企业的有关活动(尤其是经济活动)、制定税收政策、进行税收征管和国民经济统计等;社会公众也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对所在地经济做出的贡献,如增加就业、刺激消费、提供社区服务等,因此,在财务报告中提供有关企业发展前景及其能力、经营效益及其效率等方面的信息,可以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要。应当讲,这些使用者的许多信息需求是共同的。由于投资者是企业资本的主要提供者,通常情况下,如果财务报告能够满足这一群体的会计信息需求,也就可以满足其他使用者的大部分信息需求。
现代企业制度强调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企业管理层是受委托人之托经营管理企业及其各项资产,负有受托责任。即企业管理层所经营管理的企业各项资产基本上均为投资者投入的资本(或者留存收益作为再投资)或者向债权人借入的资金所形成的,企业管理层有责任妥善保管并合理、有效运用这些资产。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等也需要及时或者经常性地了解企业管理层保管、使用资产的情况,以便于评价企业管理层的责任情况和业绩,并决定是否需要调整投资或者信贷政策,是否需要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其他制度建设,是否需要更换管理层等。因此,财务报告应当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以有助于外部投资者和债权人等评价企业的经营管理责任和资源使用的有效性。
财务报告目标要求满足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决策的需要,体现为财务报告的决策有用观,财务报告目标要求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体现为财务报告的受托责任观。财务报告的决策有用观和其受托责任观是统一的,投资者出资委托企业管理层经营,希望获得更多的投资回报,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从而进行可持续投资;企业管理层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努力实现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防范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就能够更好地持续履行受托责任,以为投资者提供回报,为社会创造价值,从而构成企业经营者的目标。由此可见,财务报告的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是有机统一的。
 

二、会计基本假设

会计基本假设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是对会计核算所处时间、空间环境等所作的合理设定。会计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一)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为了向财务报告使用者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提供与其决策有用的信息,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应当反映特定对象的经济活动,才能实现财务报告的目标。
在会计主体假设下,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反映企业本身所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明确界定会计主体是开展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工作的重要前提。
首先,明确会计主体,才能划定会计所要处理的各项交易或事项的范围。在会计实务中,只有那些影响企业本身经济利益的各项交易或事项才能加以确认、计量和报告,那些不影响企业本身经济利益的各项交易或事项则不能加以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工作中通常所讲的资产、负债的确认,收入的实现,费用的发生等,都是针对特定会计主体而言的。
其次,明确会计主体,才能将会计主体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会计主体所有者的交易或者事项以及其他会计主体的交易或者事项区分开来。例如,企业所有者的经济交易或者事项是属于企业所有者主体所发生的,不应纳入企业会计核算的范围,但是企业所有者投入到企业的资本或者企业向所有者分配的利润,则属于企业主体所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纳入企业会计核算的范围。
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一般来说,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例如,一个企业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应当建立财务会计系统,独立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但是,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例如,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拥有若干子公司,母、子公司虽然是不同酌法律主体,但是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为了全面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必要将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企业集团不属于法律主体,但它却是会计主体。再如,由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等,尽管不属于法律主体,但属于会计主体,应当对每项基金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二)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会计准则体系是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加以制定和规范的,涵盖了从企业成立到清算(包括破产)的整个期间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一个企业在不能持续经营时就应当停止使用这个假设,否则如仍按持续经营基本假设选择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原则与方法,就不能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
(三)会计分期
会计分期,是指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会计分期的目的,在于通过会计期间的划分,将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成连续、相等的期间,据以结算盈亏,按期编报财务报告,从而及时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
根据持续经营假设,一个企业将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持续经营下去。但是,无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还是投资者、债权人等的决策都需要及时的信息,需要将企业持续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分期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由于会计分期,才产生了当期与以前期间、以后期间的差别,才使不同类型的会计主体有了记账的基准,进而出现了折旧、摊销等会计处理方法。
在会计分期假设下,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告。会计期间通常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四)货币计量
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以货币作为计量尺度,反映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过程中之所以选择货币为基础进行计量,是由货币的本身属性决定的。货币是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是衡量一般商品价值的共同尺度,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和支付手段等特点。其他计量单位,如重量、长度、容积、台、件等,只能从一个侧面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无法在量上进行汇总和比较;不便于会计计量和经营管理。只有选择货币这一共同尺度进行计量,才能全面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所以,基本准则规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选择货币作为计量单位。
在有些情况下,统一采用货币计量也有缺陷,某些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因素,如企业经营战略、研发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往往难以用货币来计量,但这些信息对于使用者决策来讲也很重要,为此,企业可以在财务报告中补充披露有关非财务信息来弥补上述缺陷。

三、会计基础

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基础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利润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在实务中,企业交易或者事项的发生时间与相关货币收支时间有时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款项已经收到,但销售并未实现;或者款项已经支付,但并不是为本期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为了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基本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会计基础,它是以收到或支付妁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等的依据。目前,我国的行政单位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会计除经营业务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大部分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
在199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权责发生制是作为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加以规范的。经过修订后,基本准则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础,列入总则中而不是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规定,其原因是权责发生制是相对于收付实现制的会计基础,贯穿于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总过程,属于财务会计的基本问题,层次较高,统驭作用强。

第三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会计信息质量关系到投资者决策、完善资本市场、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等重大问题,何谓高质量会计信息以及如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会计准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的基本规范,是使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对投资者等使用者决策有用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根据基本准则规定,它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其中,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和可比性是会计信息的首要质量要求,是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应具备的基本质量特征;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是会计信息的次级质量要求,是对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和可比性等首要质量要求的补充和完善,尤其是在对某些特殊交易或者事项进行处理时,需要根据这些质量要求来把握其会计处理原则,另外,及时性还是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制约因素,企业需要在相关性和可靠性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以确定信息及时披露的时间。

一、可靠性

可靠性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可靠性是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重要基础和关键所在,如果企业以虚假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报告,属于违法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会计信息质量,而且会误导投资者,干扰资本市场,导致会计秩序混乱。为了贯彻可靠性要求,企业应当做到:
(一)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将符合会计要素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如实反映在财务报表中,不得根据虚构的、没有发生的或者尚未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二)在符合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下,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其中包括应当编报的报表及其附注内容等应当保持完整,不能随意遗漏或者减少应予披露的信息,与使用者决策相关的有用信息都应当充分披露。
(三)在财务报告中的会计信息应当是中立的、无偏的。如果企业在财务报告中为了达到事先设定的结果或效果,通过选择或列示有关会计信息以影响决策和判断的,这样的财务报告信息就不是中立的。

二、相关性

相关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会计信息是否有用,是否具有价值,关键是看其与使用者的决策需要是否相关,是否有助于决策或者提高决策水平。相关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有助于使用者评价企业过去的决策,证实或者修正过去的有关预测,因而具有反馈价值。相关的会计信息还应当具有预测价值,有助于使用者根据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会计信息预测企业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要求,以可靠性为基础的,两者之间是统一的,并不矛盾,不应将两者对立起来。也就是说,会计信息在可靠性前提下,尽可能地做到相关性,以满足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需要。

三、可理解性

可理解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企业编制财务报告、提供会计信息的目的在于使用,而要使使用者有效使用会计信息,应当能让其了解会计信息的内涵,弄懂会计信息的内容,这就要求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易于理解。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实现财务报告的目标,满足向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的要求。投资者等等财务报告使用者通过阅读、分析、使用财务报告信息,能够了解企业的过去和现状,以及企业净资产或企业价值的变化过程预测未来发展趋势,从而作出科学决策。
会计信息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信息产品,在强调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要求的同时,还应假定使用者具有一定的有关企业经营活动和会计方面的知识,并且愿意付出努力去研究这些信息。对于某些复杂的信息,如交易本身较为复杂或者会计处理较为复杂,但其与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的,企业就应当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四、可比性

可比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相互可比。这主要包括两层含义:
(一)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可比。为了便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变化趋势,比较企业在不同时期的财务报告信息,全面、客观地评价过去、预测未来,做出决策。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要求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会计信息可比性要求,并非表明企业不得变更会计政策,如果按照规定或者在会计政策变更后可以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可以变更会计政策。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应当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二)不同企业相同会计期间可比。为了便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评价不同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及其变动情况,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要求不同企业同一会计期间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以使不同企业按照一致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要求提供有关会计信息。
可比性要求各类企业执行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比如新企业会计准则于2007年1年1日在所有上市公司执行,实现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之后新准则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将会实现所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新准则的目标,解决不同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问题。

五、实质重于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在多数情况下其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是一致的,但在有些情况下也会出现不一致。例如,企业按照销售合同销售商品但又签订了售后回购协议,虽然从法律形式上看实现了收入,但如果企业没有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没有满足收入确认的各项条件,即使签订了商品销售合同或者已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也不应当确认销售收入。
又如,在企业合并中,经常会涉及到“控制”的判断,有些合并,从投资比例来看,虽然投资者拥有被投资企业50%或50以下股份,但是投资企业通过章程、协议等有权决定被投资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就不应当简单地以持股比例来判断控制权,而应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判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程度。
再如,关联交易中,通常情况下,关联交易只要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交易,按照准则规定进行确认、计量、报告;但是,某些情况下,关联交易有可能会出现不公允,虽然这个交易的法律形式没有问题,但从交易的实质来看,可能会出现关联方之间转移利益或操纵利润的行为,损害会计信息质量;由此可见,在会计职业判断中,正确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至关重要。
 

六、重要性

重要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财务报告中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省略或者错报会影响投资者等使用者据此做出决策的,该信息就具有重要性。重要性的应用需要依赖职业判断,企业应当根据其所处环境和实际情况,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加以判断。例如,企业发生的某些支出,金额较小的,从支出受益期来看,可能需要若干会计期间进行分摊,但根据重要性要求,可以一次计入当期损益。

七、谨慎性

谨慎性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面临着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如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售出存货可能发生的退货或者返修等。会计信息质量的谨慎性要求,需要企业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做出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既不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者费用。例如,对于企业发生的或有事项,通常不能确认或有资产,只有当相关经济利益基本确定能够流入企业时,才能作为资产予以确认;相反,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而且构成现时义务时,应当及时确认为, 预计负债,, 就体现了, 会计信息质量的谨慎性要求。
再如,企业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只有在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时,才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而对于发生的相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则应当及时足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这也是会计信息谨慎性要求的具体体现。
谨慎性的应用不允许企业设置秘密准备,如果企业故意低估资产或者收入,或者故意高估负债或者费用,将不符合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要求,损害会计信息质量,扭曲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对使用者的决策产生误导,这是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的。

八、及时性

及时性要求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帮助所有者或者其他方面做出经济决策,具有时效性。即使是可靠的、相关的会计信息,如果不及时提供,就失去了时效性,对于使用者的效用就大大降低,甚至不再具有实际意义。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过程中贯彻及时性,一是要求及时收集会计信息,即在经济交易或者事项发生后,及时收集整理各种原始单据或者凭证;二是要求及时处理会计信息,即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对经济交易或者事项进行确认或者计量,并编制财务报告;三是要求及时传递会计信息,即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时限,及时地将编制的财务报告传递给财务报告使用者,便于其及时使用和决策。

第四节 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原则

会计要素是根据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所确定的财务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基本准则规定,会计要素按照其性质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要素侧重于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收入、费用和利润要素侧重于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会计要素的界定和分类可以使财务会计系统更加科学严密,为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更加有用的信息。

一、资产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

(一)资产的定义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根据资产的定义,资产具有以下特征:
1.资产应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
资产作为一项资源,应当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具体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企业享有资产的所有权,通常表明企业能够排他性地从资产中获取经济利益。一般而言,在判断资产是否存在时,所有权是考虑的首要因素。有些情况下,资产虽然不为企业所拥有,即企业并不享有其所有权,但企业控制了这些资产,同样表明企业能够从资产中获取经济利益,符合会计上对资产的定义。例如,某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一项固定资产,尽管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如果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表明企业控制了该资产的使用及其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应当将其作为企业资产予以确认、计量和报告。
2.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资产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这种潜力可以来自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是非日常活动;带来经济利益的形式可以是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形式,也可以是能转化为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形式,或者是可以减少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流出的形式。
资产预期能否会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资产的重要特征。例如,企业采购的原材料、购置的固定资产等可以用于生产经营过程,制造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对外出售后收回货款,货款即为企业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如果某一项目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那么就不能将其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前期已经确认为资产的项目,如果不能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也不能再确认为企业的资产。例如,待处理财产损失以及某些财务挂账等,由于不符合资产定义,均不应当确认为资产。
3.资产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
资产应当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所形成,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者其他交易或事项。换句话说,只有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才能产生资产,企业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例如,企业有购买某存货的意愿或者计划,但是购买行为尚未发生,就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因此而确认存货资产。
(二)资产的确认条件
将一项资源确认为资产,需要符合资产的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从资产的定义来看,能否带来经济利益是资产的一个本质特征,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环境瞬息万变,与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或者能够流入多少实际上带有不确定性。因此,资产的确认还应与经济利益流入的不确定性程度的判断结合起来。如果根据编制财务报表时所取得的证据,与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那么就应当将其作为资产予以确认;反之,不能确认为资产。
2.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财务会计系统是一个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系统,其中可计量性是所有会计要素确认的重要前提,资产的确认也是如此。只有当有关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时,资产才能予以确认。在实务中,企业取得的许多资产都是发生了实际成本的,例如企业购买或者生产的存货,企业购置的厂房或者设备等,对于这些资产,只要实际发生的购买成本或者生产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就视为符合了资产确认的可计量条件。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取得的资产没有发生实际成本或者发生的实际成本很小,例如企业持有的某些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对于这些资产,尽管它们没有实际成本或者发生的实际成本很小,但是如果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话,也被认为符合了资产可计量性的确认条件。

二、负债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

(一)负债的定义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根据负债的定义,负债具有以下特征:
1.负债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负债必须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这是负债的一个基本特征。其中,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这里所指的义务可以是法定义务,也可以是推定义务。其中法定义务是指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通常必须依法执行。例如,企业购买原材料形成应付账款,企业向银行借入款项形成借款,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交纳的税款等,均属于企业承担的法定义务,需要依法予以偿还。推定义务是指根据企业多年来的习惯做法、公开的承诺或者公开宣布的政策而导致企业将承担的责任,这些责任也使有关各方形成了企业将履行义务解脱责任的合理预期。
2.负债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也是负债的一个本质特征,只有企业在履行义务时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才符合负债的定义,如果不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就不符合负债的定义。在履行现时义务清偿负债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用现金偿还或以实物资产形式偿还;以提供劳务形式偿还;以部分转移资产、部分提供劳务形式偿还;将负债转为资本等。
3.负债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
负债应当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所形成。换句话说,只有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才形成负债,企业将在未来发生的承诺、签订的合同等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负债。
(二)负债的确认条件
将一项现时义务确认为负债,需要符合负债的定义,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从负债的定义来看,负债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但是履行义务所需流出的经济利益带有不确定性,尤其是与推定义务相关的经济利益通常需要依赖于大量的估计。因此,负债的确认应当与经济利益流出的不确定性程度的判断结合起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与现时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就应当将其作为负债予以确认;反之,如果企业承担了现时义务,但是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若已不复存在,就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不应将其作为负债予以确认。
2.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负债的确认在考虑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同时,对于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应当能够可靠计量。对于与法定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流出金额,通常可以根据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金额予以确定,考虑到经济利益流出的金额通常在未来期间,有时未来期间较长,有关金额的计量需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的影响。对于与推定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流出金额,企业应当根据履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估计,并综合考虑有关货币时间价值、风险等因素的影响。

三、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

(一)所有者权益的定义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对企业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它是企业资产中扣除债权人权益后应由所有者享有的部分,既可反映所有者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又体现了保护债权人权益的理念。
(二)所有者权益的来源构成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通常由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含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构成,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按照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也构成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是指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本部分,它既包括构成企业注册资本或者股本部分的金额,也包括投入资本超过注册资本或者股本部分的金额,即资本溢价或者股本溢价,这部分投入资本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被计入了资本公积,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项目下反映。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其中,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利得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损失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损失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主要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额、现金流量套期中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额(有效套期部分)等。
留存收益是企业历年实现的净利润留存于企业的部分,主要包括累计计提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三)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条件
所有者权益的确认、计量主要取决于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其他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所有者权益即为企业的净资产,是企业资产总额中扣除债权人权益后的净额,反映所有者(股东)财富的净增加额。通常企业收入增加时,会导致资产的增加,相应地会增加所有者权益;企业发生费用时,会导致负债增加,相应地会减少所有者权益。因此,企业日常经营的好坏和资产负债的质量直接决定着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和资本的保值增值。
所有者权益反映的是企业所有者对企业资产的索取权,负债反映的是企业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索取权,而且通常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索取权要优先于所有者对企业资产的索取权,因此,所有者享有的是企业资产的剩余索取权,两者在性质上有本质区别,因此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应当严格区分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尤其是企业的偿债能力和产权比率等。在实务中,企业某些交易或者事项可能同时具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将属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分开核算和列报。例如,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应当将其中的负债部分和权益性工具部分进行分拆,分别确认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四、收入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

(一)收入的定义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收入的定义,收入具有以下特征:
1.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
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例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业企业销售商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均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明确界定日常活动是为了将收入与利得相区分,日常活动是确认收入的重要判断标准,凡是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确认为收入,反之,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不能确认为收入,而应当计入利得。比如,处置固定资产属于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净利益就不应确认为收入,而应当确认为利得。再如,无形资产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日常活动所形成的,应当确认为收入,但是处置无形资产属于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净利益,不应当确认为收入,而应当确认为利得。
2.收入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不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符合收入的定义,不应确认为收入。例如,企业向银行借入款项,尽管也导致了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但该流入并不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而使企业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不应将其确认为收入,应当确认一项负债。
3.收入是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应当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入,从而导致资产的增加。例如,企业销售商品,应当收到现金或者在未来有权收到现金,才表明该交易符合收入的定义。但是,经济利益的流入有时是所有者投入资本的增加所致,所有者投入资本的增加不应当确认为收入,应当将其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
(二)收入的确认条件
企业收入的来源渠道多种多样,不同收入来源的特征有所不同,其收入确认条件也往往存在一些差别,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一般而言,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即收入的确认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与收相关的经济利益应当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三是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

五、费用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

(一)费用的定义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根据费用的定义,费用具有以下特征:
1.费用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
费用必须是企业在其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这些日常活动的界定与收入定义中涉及的日常活动的界定相一致。因日常活动所产生的费用通常包括销售成本(营业成本)、管理费用等。将费用界定为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目的是为了将其与损失相区分,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不能确认为费用,而应当计入损失。
2.费用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减少
与费用相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应当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减少,不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不符合费用的定义,不应确认为费用。
3.费用是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费用的发生应当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从而导致资产的减少或者负债的增加(最终也会导致资产的减少)。其表现形式包括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流出,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的流出或者消耗等。企业向所有者分配利润也会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而该经济利益的流出属于投资者投资回报的分配,是所有者权益的直接抵减项目,不应确认为费用,应当将其排除在费用的定义之外。
(二)费用的确认条件
费用的确认除了应当符合定义外,也应当满足严格的条件,即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费用的确认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与费用相关的经济利益应当很可能流出企业;二是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减少或者负债的增加;三是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

六、利润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

(一)利润的定义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通常情况下,如果企业实现了利润,表明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将增加,业绩得到了提升;反之,如果企业发生了亏损(即利润为负数),表明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将减少,业绩下降。利润是评价企业管理层业绩的指标之一,也是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进行决策时的重要参考。
(二)利润的来源构成
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其中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反映企业日常活动的经营业绩,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反映企业非日常活动的业绩。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最终会引起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企业应当严格区分收入和利得、费用和损失之间的区别,以更加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
(三)利润的确认条件
利润反映收入减去费用、利得减去损失后的净额。利润的确认主要依赖于收入和费用以及利得和损失的确认,其金额的确定也主要取决于收入、费用、利得、损失金额的计量。

七、会计要素计量属性及其应用原则

(一)会计要素的计量属性
会计计量是为了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财务报表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相关金额。计量属性是指所予计量的某一要素的特性方面,如桌子的长度、铁矿的重量、楼房的面积等。从会计角度,计量属性反映的是会计要素金额的确定基础,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
1.历史成本
历史成本,又称为实际成本,就是取得或制造某项财产物资时所实际支付的现金或其他等价物。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其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其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2.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又称现行成本,是指按照当前市场条件,重新取得同样一项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在实务中;重置成本多应用于盘盈固定资产的计量等。
3.可变现净值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资产预计售价减去进一步加工成本和预计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可变现净值通常应用于存货资产减值情况下的后续计量。
4.现值
现值是指对未来现金流量以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价值,是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一种计量属性。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取得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5.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二)各种计量属性之间的关系
在各种会计要素计量属性中,历史成本通常反映的是资产或者负债过去的价值,而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以及公允价值通常反映的是资产或者负债的现时成本或者现时价值,是与历史成本相对应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相对于历史成本而言,具有很强的时间概念,也就是说,当前环境下某项资产或负债的历史成本可能是过去环境下该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而当前环境下某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也许就是未来环境下该项资产或负债的历史成本。一项交易在交易时点通常是按公允价值交易的,随后就变成了历史成本,资产或者负债的历史成本许多就是根据交易时有关资产或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的,比如,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换入资产入账成本的确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交易中,合并成本也是以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等的公允价值确定的。在应用公允价值时,当相关资产或者负债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报价或者不存在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活跃市场报价时,需要采用估值技术来确定相关资产或者负债的公允价值,而在采用估值技术估计相关资产或者负债的公允价值时,现值往往是比较普遍的一种估值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公允价值就是以现值为基础确定的。
(三)计量属性的应用原则
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适度、谨慎地引入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是因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在交易所挂牌上市,使得这类金融资产的交易已经形成了较为活跃的市场,因此,我国已经具备了引入公允价值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引入公允价值,更能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更具有相关性。
在引入公允价值过程中,我国充分考虑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公允价值应用的三个级次,即:第一,资产或负债等存在活跃市场的,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第二,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或参照实质上相同或相似的其他资产或负债等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第三,不存在活跃市场,且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确定公允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引入公允价值是适度、谨慎和有条件的。原因是考虑到我国尚属新兴和转型的市场经济国家,如果不加限制地引入公允价值,有可能出现公允价值计量不可靠,甚至借机人为操纵利润的现象。因此,在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等具体准则中规定,只有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第五节 财务报告

一、财务报告及其编制

财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报告”从国际范围来看是一个比较通用的术语,但是在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使用的是“财务会计报告”术语,为了保持法规体系上的一致性,基本准则仍然沿用了“财务会计报告”的提法,但同时又引入了“财务报告”的通用概念,,并指出“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并在所有具体准则的制定中则统一使用了“财务报告”的术语。
财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财务报告应当是对外报告,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投资者、债权人等外部使用者,专门为了内部管理需要的报告不属于财务报告的范畴;(2)财务报告应当综合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包括某一时点的财务状况和某一时期的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等信息,以勾画出企业整体和全貌;(3)财务报告必须形成一个系统的文件,不应是零星的或者不完整的信息。
财务报告是企业财务会计确认与计量的最终结果体现,投资者等使用者主要是通过财务报告来了解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从而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因此,财务报告是向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的媒介和渠道,是沟通投资者、债权人等使用者与企业管理层之间信息的桥梁和纽带。

二、财务报告的构成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其中,财务报表由报表本身及其附注两部分构成,附注是财务报表的有机组成部分,而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企业编制资产负债表的目的是通过如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金额及其结构情况,从而有助于使用者评价企业资产的质量以及短期偿债能力、长期偿债能力、利润分配能力等。
(二)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企业编制利润表的目的是通过如实反映企业实现的收入、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金额及其结构情况,从而有助于使用者分析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及其构成与质量。
(三)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的目的是通过如实反映企业各项活动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从而有助于使用者评价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特别是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现金流量和资金周转情况。
(四)附注是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附注由若干附表和对有关项目的文字性说明组成。注企业编制附注的目的是通过对财务报表本身作补充说明,以更加全面、系统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全貌,从而有助于向使用者提供更为有用的决策信息,帮助其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决策。
考虑到小企业规模较小,外部信息需求相对较低,因此,小企业编制的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企业所编制的财务报表,还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
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核心内容,但是除了财务报表之外,财务报告还应当包括其他相关信息,具体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外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而定。如企业可以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对社区的贡献、可持续发展能力等信息,这些信息对于使用者的决策也是相关的,尽管属于非财务信息,无法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但是如果有规定或者使用者有需求,企业应当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存    货

第一节 存货概述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存货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出售,包括可供直接销售的产成品、商品,以及需经过进一步加工后出售的原材料等。
企业的存货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材料,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虽然同属于材料,但是由于用于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因此不能作为企业存货。
(二)在产品,指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产品,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三)半成品,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四)产成品,指工业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
(五)商品,指商品流通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六)周转材料,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但不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材料,如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物,各种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低值易耗品和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其他周转材料。但是,周转材料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存货准则)主要规范了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企业取得存货应按成本计量;发出存货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其成本;期末,存货应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按成本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计量,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存货跌价损失。企业在日常核算中采用计划成本法或售价金额核算法核算的存货成本,实质上也是存货的实际成本。比如,采用计划成本法,通过“材料成本差异”或“产品成本差异”科目将材料或产成品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采用售价金额核算法,通过“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将商品的售价调整为实际成本(进价)。企业应当披露存货的确认、计量结果及相关信息。
本章着重讲解了企业取得存货的计量、发出存货的计量和期末存货的计量等问题。

第二节 取得存货的计量

企业取得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三个组成部分。

一、外购存货的成本

企业外购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和商品。外购存货的成本即存货的采购成本,指企业物资从采购到入库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一)存货的购买价款,是指企业购入的材料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
(二)存货的相关税费,是指企业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费。
(三)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即采购成本中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这些费用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存货的采购成本,可按所购存货的数量或采购价格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毁损、短缺等,除合理的途耗应当作为存货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计入采购成本外,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从供货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应冲减所购物资的采购成本。
2.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计入所购商品成本。在实务中,企业也可以将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先进行归集,期末,按照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销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商品流通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二、加工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企业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的存货主要包括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等,其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构成。某些存货还包括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如可直接认定的产品设计费用等。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的存货的成本中采购成本是由所使用或消耗的原材料采购成本转移而来的,因此,计量加工取得的存货的成本,重点是要确定存货的加工成本。
存货加工成本,由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构成,其实质是企业在进一步加工存货的过程中追加发生的生产成本,不包括直接由材料存货转移来的价值。其中,直接人工,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薪酬。直接人工和间接人工的划分依据通常是生产工人是否与所生产的产品直接相关(即可否直接确定其服务的产品对象)。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制造费用是一种间接生产成本,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折旧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企业在加工存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如果能够直接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则应直接计入该成本核算对象。否则,应按照合理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一)直接人工的分配
如果企业生产车间同时生产几种产品,则其发生的直接人工应采用合理方法分配计入各产品成本中。由于工资形成的方式不同,直接人工的分配方法也不同。比如,按计时工资或者按计件工资分配直接人工。
(二)制造费用的分配
由于企业各个生产车间或部门的生产任务、技术装备程度、管理水平和费用水准各不相同,因此,制造费用的分配一般应按生产车间或部门先进行归集,然后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选择分配方法。也就是说,企业所选择的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必须与制造费用的发生具有较密切的相关性,并且使分配到每种产品上的制造费用金额科学合理,同时还应当适当考虑计算手续的简便。在各种产品之间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通常有按生产工人工资、按生产工人工时、按机器工时、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等职工薪酬之和)及按产成品产量等。
月末,企业应当根据在产品数量的多少、各月在产品数量变化的大小、各项成本比重大小,以及定额管理基础的好坏等具体条件,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将直接人工、制造费用以及直接材料等生产成本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常用的分配方法有:不计算在产品成本法、在产品按固定成本计价法、在产品按所消耗直接材料成本计价法、约当量比例法、在产品按定额成本计价法、定额比例法等。
企业在进行成本计算时,应当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类型和成本管理要求,确定成本计算方法。成本计算的基本方法有成本计算的基本方法有品种法、分批法和分步法三种。
企业具体选用哪种分配方法分配制造费用,由企业自行决定。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企业取得存货的其他方式主要包括接受投资者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
(一)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存货,其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等的规定确定。但是,该项存货的后续计量和披露应当执行存货准则的规定。
(三)盘盈存货的成本
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四、不计入存货成本的相关费用

下列费用不应当计入存货成本,而应当在其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计入存货成本。例如,企业超定额的废品损失以及由自然灾害而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由于这些费用的发生无助于使该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不应计入存货成本,而应计入当期损益。
(二)仓储费用指企业在采购入库后发生的储存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则应计入存货成本。例如,某种酒类产品生产企业为使生产的酒达到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所必须发生的仓储费用,应计入酒的成本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计入存货成本。

第三节 发出存货的计量

一、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各类存货的实物流转方式、企业管理的要求、存货的性质等实际情况,合理地选择发出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以合理确定当期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企业在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时,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四种方法。企业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一)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以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销售或耗用)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动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采用这种方法,先购入的存货成本在后购入存货成本之前转出,据此确定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
(二)移动加权平均法
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指以每次进货的成本加上原有库存存货的成本,除以每次进货数量与原有库存存货的数量之和,据以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作为在下次进货前计算各次发出存货成本的依据。
(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是指以当月全部进货数量加上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当月全部进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当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的一种方法。
(四)个别计价法
个别计价法,亦称个别认定法、具体辨认法、分批实际法,其特征是注重所发出存货具体项目的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之间的联系,逐一辨认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的购进批别或生产批别,分别按其购入或生产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计算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即把每一种存货的实际成本作为计算发出存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的基础。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在实际工作中,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会计处理,个别计价法可以广泛应用于发出存货的计价,并且个别计价法确定的存货成本最为准确。

二、已售存货成本的结转

存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将已售存货的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计入营业成本。这就是说,企业在确认存货销售收入的当期,应当将已经销售存货的成本结转为当期营业成本。
存货为商品、产成品的,企业应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已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存货为非商品存货的,如材料等,应将已出售材料的实际成本予以结转,计入当期其他业务成本。这里所讲的材料销售不构成企业的主营业务。如果材料销售构成了企业的主营业务,则该材料为企业的商品存货,而不是非商品存货。
对已售存货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的,还应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实际上是按已售产成品或商品的账面价值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企业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也应按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企业的周转材料符合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按照使用次数分次计入成本费用,余额较小的,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以简化核算,但为加强实物管理,应当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转出的存货,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节 期末存货的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当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同时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一、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由存货的估计售价、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估计的相关税费等内容构成。
可变现净值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前提是企业在进行日常活动,即企业在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企业不是在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比如企业处于清算过程,那么不能按照存货准则的规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二)可变现净值特征表现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而不是简单地等于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并不完全等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的加工成本等相关支出,构成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扣除这些抵减项目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三)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构成不同。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二、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考虑的因素

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一)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确凿证据为基础
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必须建立在取得的确凿证据的基础上。这里所讲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和成本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
1.存货成本的确凿证据
存货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以取得外来原始凭证、生产成本账簿记录等作为确凿证据。
2.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确凿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二)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
由于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不同,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算方法也不同。如用于出售的存货和用于继续加工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就不相同,因此;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通常可以分为如下几种:
1.持有以备出售,如商品、产成品,其中又分为有合同约定的存货和没有合同约定的存货。
2.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如材料等。
(三)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的影响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能够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存在状况。即在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不仅要考虑资产负债表日与该存货相关的价格与成本波动,而且还应考虑未来的相关事项。也就是说,不仅限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发生的相关价格与成本波动,还应考虑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事项。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确定的具体应用

对于企业持有的各类存货,在确定其可变现净值时,最关键的问题是确定估计售价。企业应当区别如下情况确定存货的估计售价:
(一)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且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等于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的,通常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
【例2—1】20×7年9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双方约定,20×8年1月20日,甲公司应按每台31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提供W3型机器10台。
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W3型机器的账面成本为280万元,数量为10台,单位成本为28万元/台。
20×7年12月31日,W3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为30万元/台。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和销售费用。
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规定,该批W3型机器的销售价格已由销售合同约定,并且其库存数量等于销售合同约定的数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计算W3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应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310万元(31×10)作为计算基础。
(二)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例2—2】20×7年1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双方约定,20×8年4月20日,甲公司应按每台3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提供W5型机器12台。
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W5型机器的成本为392万元,数量为14台,单位成本为28万元/台。根据甲公司销售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向乙公司销售的W5型机器的平均运杂费等销售费用为0.12万元/台;向其他客户销售W5型机器的平均运杂费等销售费用为0.1万元/台。20×7年12月31日,W5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为32万元/台。
在本例中,能够证明W5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有关W5型机器的销售合同、市场销售价格资料、账簿记录和公司销售部门提供的有关销售费用的资料等。
根据该销售合同规定,库存的W5型机器中的12台的销售价格已由销售合同约定,其余2台并没有由销售合同约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销售合同约定的数量(12台)的W5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应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30万元/台作为计算基础,而对于超出部分(2台)的W5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应以市场销售价格32万元/台作为计算基础。
W5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30×12—0.12×12)+(32×2—0.1×2)
=(360—1.44)+(64—0.2)
=358.56+63.8
=422.36(万元)
(三)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实际持有与该销售合同相关的存货应以销售合同所规定的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如果该合同为亏损合同,还应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有关会计处理参见本书第十四章“或有事项”的相关内容。
(四)没有销售合同约定的存货(不包括用于出售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即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例2—3】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W6型机器的账面成本为300万元,数量为10台,单位成本为30万元/台。
20×7年12月31日,W6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为32万元/台。预计发生的相关税费和销售费用合计为1万元/台。
甲公司没有签订有关W6型机器的销售合同。由于甲公司没有就W6型机器签订销售合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计算W6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应以一般销售价格总额320万元(32×10)作为计算基础。
(五)用于出售的材料等通常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这里的市场价格是指材料等的市场销售价格。如果用于出售的材料存在销售合同约定,应按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
【例2—4】20×7年12月1日,甲公司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决定停止生产W7型机器。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决定将原材料中专门用于生产W7型机器的外购原材料——D材料全部出售,20×7年12月31日其账面成本为200万元,数量为10吨。
据市场调查,D材料的市场销售价格为10万元/吨,同时可能发生销售费用及相关税费共计为0.5万元。
在本例中,由于企业已决定不再生产W7型机器,因此,该批D材料的可变现净值不能再以W7型机器的销售价格作为其计算基础,而应按其本身的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即:
该批D材料的可变现净值=10×10—0.5=99.5(万元)

四、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

(一)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企业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况下,完全有可能做到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这种方式下,企业应当将每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其可变现净值逐一进行比较,按较低者计量存货,并且按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这就要求企业应当根据管理要求和存货的特点,明确规定存货项目的确定标准。比如,将某一型号和规格的材料作为一个存货项目、将某一品牌和规格的商品作为一个存货项目,等等。
(二)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如果某一类存货的数量繁多并且单价较低,企业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即按存货类别的成本的总额与可变现净值的总额进行比较,每个存货类别均取较低者确定存货期末价值。
【例2—5】甲公司的有关资料及存货期末计量(见表2—1),假设甲公司在此之前没有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和销售费用。
表2-1                   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0×7年12月31日               单位:元
商品
数量
成本
可变现净值
按存货类别确定的账面价值
由此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单价
金额
单价
金额
第一组
A商品
400
10
4000
9
3600
 
 
B商品
500
7
3500
8
4000
 
 
合计
 
 
7500
 
7600
7500
 
第二组
C商品
200
50
10000
48
9600
 
 
D商品
100
45
4500
44
4400
 
 
合计
 
 
14500
 
14000
14000
500
第三组
E商品
700
100
70000
80
56000
 
 
合计
 
 
70000
 
56000
56000
14000
总计
 
 
92000
 
77600
77500
14500
(三)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并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意味着存货所处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市场环境等相同,具有相同的风险和报酬。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该存货进行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四)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
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五)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需要注意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由此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相互抵消。

五、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状况为基础确定,既不能提前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也不能延后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并且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都应当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二)企业的存货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转回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条件是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而不是在当期造成存货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其他影响因素。
    (三)当符合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条件时,应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
在对该项存货、该类存货或该合并存货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与计提该准备的存货项目或类别应当存在直接对应关系,但转回的金额以将存货跌价准备的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例2—6】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E材料的账面成本为10万元,由于E材料市场价格下跌,导致由E材料产生的W8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E材料的预计可变现净值为8万元,由此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万元。
假定:(1)20×8年6月30日,E材料的账面成本为10万元,由于E材料市场价格有所上升,使得E材料的预计可变现净值变为9.5万元。
(2)20×8年12月31日,E材料的账面成本为10万元,由于E材料市场价格进一步上升,预计E材料的可变现净值为11.1万元。
本例中:(1)20×8年6月30日,由于E材料市场价格上升,E材料的可变现净值有所恢复,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0.5万元(10万元-9.5万元),则当期应冲减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1.5万元(2万元-0.5万元),冲减额小于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2万元,因此,应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为1.5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存货跌价准备                    15 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存货减值损失    15 000
(2)20×8年12月31日材料的可变现净值又有所恢复,应冲减存货跌价准备为1.1万元(11.1万元-10万元),但是对E材料巳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余额仅为0.5万元,因此,当期应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为0.5万元而不是1.1万元(即以将对E材料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会计分录为:
借,存货跌价准备                5 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一存货减值损失  5 000

、材料存货期末价值的确定

材料存货的期末价值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与成本的比较为基础加以确定。
对于材料存货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确定其期末价值:
(一)对于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预计高于成本,则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这里的“材料”指原材料、在产品、委托加工材料等。“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中的成本是指产成品的生产成本。
【例2—7】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原材料——A材料的账面成本为300万元,市场销售价格总额为280万元(假定本章中所称销售价格和成本均不含增值税),假定不发生其他销售费用。用A材料生产的产成品——W1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
根据上述资料可知,20×7年12月31日,A材料的账面成本高于其市场价格,但是由于用其生产的产成品——W1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也就是用该原材料生产的最终产品此时并没有发生价值减损,因而,A材料即使其账面成本已高于市场价格,也不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仍应按300万元列示在2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之中。
(二)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例2—8】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原材料——B材料的账面成本为120万元,单位成本为1.2万元/件,数量为100件,可用于生产100台W2型机器。B材料的市场销售价格为1.1万元/件。假定不发生其他销售费用。
B材料市场销售价格下跌,导致用B材料生产的W2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也下跌,由此造成W2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由3万元/台降为2.7万元/台,但生产成本仍为2.8万元/台。将每件B材料加工成W2型机器尚需投入1.6万元,估计发生运杂费等销售费用0.1万元/台。
根据上述资料,可按照以下步骤确定B材料的可变现净值。
首先,计算用该原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
W2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W2型机器估计售价-估计销售费用-估计相关税费
=2.7×100—0.1×100=260(万元)
其次,将用该原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与其成本进行比较:
W2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260万元小于其成本280万元,即B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W2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因此B材料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最后,计算该原材料的可变现净值:
B材料的可变现净值=W2型机器的售价总额-将B材料加工成W2型机器尚需投入的成本-估计销售费用-估计相关税费=2.7×100—1.6×100—0.1×100=100(万元)
B材料的可变现净值100万元小于其成本120万元,因此B材料的期末价值应为其可变现净值100万元,即B材料应按100万元列示在20×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之中。
 

七、存货盘亏或毁损的会计处理

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二)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存货准则是在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原准则)基础上修订完成的,存货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计入存货成本
原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相一致,不允许将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即某些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也可以将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部分计入存货的成本。
(二)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
原准则规定,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规定企业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的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企业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这也与国际准则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三)商品流通企业的进货费用也应计入存货成本
原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不包括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
新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在实务中,企业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即存货准则要求商品流通企业的商品存货的采购成本构成与其他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致。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存货的确认和计量上,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均不再追溯调整。即原来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存货余额不应进行追溯调整,应将首次执行日的各项存货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存货成本。
在首次执行日后,企业的存货余额及新取得的存货应当按照存货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三章 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节 长期股权投资概述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日趋多元化,除传统的经过原材料投入、加工、销售方式获取利润外,还可以通过采用投资、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拓宽生产经营渠道、提高获利能力。投资是企业为了获得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资金的经济行为。企业对外进行的投资,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从性质上划分,可以分为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从管理层持有意图划分,可以分为交易性投资、可供出售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了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的确认、计量结果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其他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准则,交易性投资、可供出售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内容的讲解参见本书相关章节。
明确界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是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正确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关于控制的理解及具体判断,见本书第三十四章“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
二是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合营企业的特点是,合营各方均受到合营合同的限制和约束。一般在合营企业设立时,合营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所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必须由合营各方均同意才能通过。该约定可能体现为不同的形式,例如可以通过在合营企业的章程中规定,也可以通过制定单独的合同作出约定。共同控制的实质是通过合同约定建立起来的、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共有的控制。实务中,在确定是否构成共同控制时,一般可以考虑以下情况作为确定基础:(1)任何一个合营方均不能单独控制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2)涉及合营企业基本经营活动的决策需要各合营方一致同意。(3)各合营方可能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个合营方对合营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但其必须在各合营方已经一致同意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当被投资单位处于法定重组或破产中,或者在向投资方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的长期限制情况下经营时,通常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可能无法实施共同控制。但如果能够证明存在共同控制,合营各方仍应当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三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通过在被投资单位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一方面应考虑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股份,同时要考虑企业及其他方持有的现行可执行潜在表决权在假定转换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后产生的影响,如被投资单位发行的现行可转换的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影响。
企业通常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享有相应的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经营政策的制定,达到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2)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包括股利分配政策等的制定。这种情况下,因可以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提出建议和意见,从而可以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3)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有关的交易因对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经营具有重要性,进而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到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这种情况下,通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力负责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从而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因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投资企业的技术或技术资料,表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四是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权益性投资不包括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如投资连接保险产品)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
本章着重讲解了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持有期间的后续计量及处置损益的结转等问题。

第二节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一、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取得,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但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3-1)甲公司于20×6年2月10日自公开市场中买入乙公司20%的股份,实际支付价款16000万元。另外,在购买过程中支付手续费等相关费用400万元。甲公司取得该部分股权后能够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甲公司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其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164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64 000 000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但不包括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确定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时,所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存在公开市场,有明确市价可供遵循的,应以该证券的市价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依据,同时应考虑该证券的交易量、是否存在限制性条款等因素的影响;所发行权益性证券不存在公开市场,没有明确市价可供遵循的,应考虑以被投资单位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权益性证券的价值。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部分费用应自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权益性证券的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例3-2)20×6年3月,A公司通过增发6000万股本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l元)取得B公司20%的股权,按照增发前后的平均股价计算,该6000万股股份的公允价值为10400万元。为增发该部分股份,A公司向证券承销机构等支付了400万元的佣金和手续费。假定A公司取得该部分股权后能够对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本例中A公司应当以所发行股份的公允价值作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4 000 000
       贷:股本                      60 000 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44 000 000
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支付的佣金和手续费,应冲减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4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4 000 000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企业,接受投资的企业原则上应当按照投资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作为取得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但有明确证据表明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在确定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时,有关权益性投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参照活跃市场中的市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无法按照市场信息确定其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将按照一定的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价值作为其公允价值。
(例3-3)A公司设立时,其主要出资方之一甲公司以其持有的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出资投入A公司。投资各方在投资合同中约定,作为出资的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作价4000万元。该作价是按照B公司股票的市价经考虑相关调整因素后确定的。A公司注册资本为16000万元。甲公司出资占A公司注册资本的20%。取得该项投资后,A公司根据其持股比例,能够派人参与B公司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
本例中,A公司对于投资者投入的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应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40 000 000
       贷:实收资本                  32 000 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8 000 000
    (四)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投资成本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原则确定。有关核算原则见本书相关章节。
    (五)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按照评估价值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评估价值作为改制时的认定成本。

二、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企业合并的类型,分别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上述在按照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时,前提是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如企业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应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在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基础上,计算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例3-4)20×6年6月30日,P公司向同一集团内S公司的原股东定向增发10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市价为8.68元),取得S公司100%的股权,并于当日起能够对S公司实施控制,合并后S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两公司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合并日,S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总额为4404万元。S公司在合并后维持其法人资格继续经营,合并日P公司应确认对S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合并日享有S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44 040 000
       贷:股本                          10 000 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34 040 000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子公司按照改制时的资产、负债评估价值调整账面价值的,母公司应当按照取得子公司经评估确认净资产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与支付对价的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
(例3-5)A公司于20×6年3月31日取得B公司70%的股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能够控制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为核实B公司的资产价值,A公司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B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支付评估费用200万元。合并中,A公司支付的有关资产在购买日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如表3—1所示。本例中假定合并前A公司与B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
表3-1
20×6年3月31日                        单位:元
项  目
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
  土地使用权(自用)
40000000
64000000
  专利技术
16000000
20000000
  银行存款
16000000
16000000
  合    计
72000000
10000000
注:A公司用作合并对价的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技术原价为6400万元,至企业合并发生时已累计摊销800万元。
本例中因A公司与B公司在合并前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应作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处理。A公司对于合并形成的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进行的政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2 000 000
累计摊销                  8 000 000
贷:无形资产                     64 000 000
银行存款                     18 000 000
营业外收入                   28 000 000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的,企业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换交易的成本之和。其中:达到企业合并前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购买日的成本应为原账面余额加上购买日为取得进一步的股份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达到企业合并前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等方法核算的,购买日应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调整至最初取得成本(被投资单位在购买日前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应考虑该因素影响),在此基础上加上购买日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3-6)A公司于20×5年3月以8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因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对所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于20×5年确认对B公司的投资收益300万元。20×6年4月,A公司又斥资10000万元自C公司取得B公司另外30%的股权。本例中假定A公司在取得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后,B公司并未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A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A公司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未计提任何减值准备。A公司与C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本例中A公司是通过分步购买最终达到对B公司实施控制,形成企业合并。在购买日,A公司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借:盈余公积                     3 000 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7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00 000 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000
购买日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8300-300)+10000=18000万元

三、投资成本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发放规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企业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投资时,对于支付的对价中包含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确认为应收项目,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例3-7)沿用(例3-1),假定甲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现金股利,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可分得60万元。则甲公司在确认该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将包含的现金股利部分单独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         163 400 000
应收股利                600 000
贷:银行存款                  164 000 000

第三节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

(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核算的权益性投资中,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是以下两类:一是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二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准则中要求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日常核算及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主要是为了避免在子公司实际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之前,母公司垫付资金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等情况,解决了原来权益法下投资收益不能足额收回导致超分配问题。
(二)成本法核算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及投资损益的确认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例3-8)甲公司20×7年1月,取得对乙公司5%的股权,成本为800万元。20×8年2月,甲公司又以1200万元取得对乙公司6%的股权。假定甲公司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且该投资不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取得。20×8年3月,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可取得10万元。
甲公司应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8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8 000 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2 000 000
借:应收股利               100 000
    贷:投资收益               100 000
(三)应抵减初始投资成本金额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原因是被投资单位当年分配的往往是以前年实现的利润。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净损益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具体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大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则按上述公式计箅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等于或小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则被投资单位当期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应由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补充
【例3-补1】甲公司20×5年1月1日以2 400万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3%的股份,购买过程中另支付相关税费9万元。乙公司为一家未上市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价格。甲公司在取得该部分投资后,未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取得投资后,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见表3-补1:
表3-补1                             单位:万元
年度
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
当年度分派利润
20×5年
3 000
2 700
20×6年
6 000
4 800
注:乙公司20×5年度分派的利润属于对其20×4年及以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
 
    1.甲公司20×5年1月1日购入乙公司3%的股份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24090000
    贷:银行存款                    24090000
2.甲公司每年应确认投资收益、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及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5年:
当年度被投资单位分派的2700万元利润属于对其在20×4年及以前期间已实现利润的分配,甲公司按持股比例取得81(2700×3%)万元,应冲减投资成本。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81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10 000收到现金股, 利时:
借:银行存款               810 000
  贷:应收股利               810 000
(2)20×6年:
应冲减投资成本金额=(2700+4800-3000)×3%-81=54(万元)
当年度实际分得现金股利=4800×3%=144(万元)
应确认投资收益=144-54=90(万元)
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1 440 000
  贷:投资收益                9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              540 000
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1 440 000
  贷:应收股利               1 440 000
 
    (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第5章长期股权投资P.98【例5-8】)
 
妙法突破会计难点
成本法下,20×5年应确认投资收益、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
投资后,累积应收股利 2700×3%=81万元
    投资后,累积应收净利    0×3%=0  万元
    投资后,累积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累积应收股利与累积应收净利两者孰低。因:累积应收净利0 万元<累积应收股利81万元,故:累积应确认的投资收益=0 万元
本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累积应确认的投资收益0万元-以前年度已累计确认的投资收益0万元=0万元
本年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本年应收股利2700×3%-本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0                     =81-0=81万元
 
成本法下,20×6年应确认投资收益、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
投资后,累积应收股利(2700+4800)×3%=225万元
    投资后,累积应收净利(   0+3000)×3%= 90 万元
    投资后,累积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累积应收股利与累积应收净利两者孰低。因:累积应收净利90 万元<累积应收股利225万元,故:累积应确认的投资收益=90 万元
本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累积应确认的投资收益90万元-以前年度已累计确认的投资收益0万元=90万元
本年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本年应收股利4800×3%-本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90                     =144-90=54万元
成本法下,用上述方法确认投资收益、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根本不需要记忆本讲解上的如下公式: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资单位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两类:一是对合营企业投资;二是对联营企业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的核算程序为:
一是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或追加投资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是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损益。
三是持有投资期间,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分别情况处理:对属于因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其他因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四是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得的部分,一般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
投资企业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后,对于取得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区别情况处理。
1.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是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过程中通过作价体现出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及被投资单位不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价值,这种情况下不要求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2.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体现为双方在交易作价过程中转让方的让步,该部分经济利益流入应作为收益处理,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例3-9)A企业于20×5年1月取得B公司30%的股权,支付价款6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5000万元(假定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胀面价值相同)。
A企业在取得B公司的股权后,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对该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取得投资时,A企业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6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60 0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6000万元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4500万元(15000×30%),该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假定本例中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4000万元,A企业按持股比例30%计算确定应享有7200万元,则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l200万元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有关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72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60 000 000
营业外收入                       12 000 000
(二)投资损益的确认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进行适当调整:
    1.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确定被投资单位的损益。
    权益法下,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作为一个整体对待,作为一个整体其所产生的损益,应当在一致的会计政策基础上确定,被投资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投资企业不同的,投资企业应当基于重要性原则,按照本企业的会计政策对被投资单位的损益进行调整。
    2.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有关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被投资单位个别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是以其持有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而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时,是以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投资成本,取得投资后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代表的是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在未来期间通过经营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未来期间,在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应享有的净利润或应承担的净亏损时,应考虑被投资单位计提的折旧额、推销额以及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进行调整。
投资企业在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时,应考虑重要性原则,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可不予调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企业可以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为基础,经调整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后,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同时应在附注中说明因下列情况不能调整的事实及其原因:
(1)投资企业无法合理确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某些情况下,投资的作价可能因为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不是完全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或者因为被投资单位持有的可辨认资产相对比较特殊,无法取得其公允价值。这种情况下,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取得,则无法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
(2)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比,两者之间的差额不具重要性的。该种情况下,因为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差额不大,要求进行调整不符合重要性原则及成本效益原则。
(3)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有关资料,不能按照准则中规定的原则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进行调整的。例如,要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按照准则中规定进行调整,需要了解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政策以及对有关资产价值量的判断等信息,在无法获得被投资单位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则无法对净利润进行调整。
(例3-10)甲公司于20×7年1月10日购入乙公司30%的股份,购买价款为2200万元,并自取得投资之日起派人参与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取得投资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除表3-2所列项目外,乙公司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
表3-2                                                      单位:万元
项目
账面原价
已提折旧或摊销
公允价值
乙公司预计使用年限
甲公司取得投资后剩余使用年限
存货
500
 
700
 
 
固定资产
1200
240
1600
20
16
无形资产
700
140
800
10
8
小计
2400
380
3100
 
 
假定乙公司于20×7年实现净利润600万元,其中在甲公司取得投资时的账面存货有80%对外出售。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会计年度及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按直线法提取折旧或摊销,预计净残值均为0。假定甲、乙公司间未发生任何内部交易。
甲公司在确定其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时,应在乙公司实现净利润的基础上,根据取得投资时乙公司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差额的影响进行调整(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存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调减的利润=(700-500)×80%=160(万元)
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应调整增加的折旧额=1600÷16-1200÷20=40(万元)
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应调整增加的摊销额=800÷8-700÷10=30(元)
调整后的净利润=600-160-40-30=370(万元)
甲公司应享有份额=370×30%=111(万元)确认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110000
贷:投资收益                     1110000
3.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抵销。即,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与投资企业与子公司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有所不同,母子公司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是全额抵销的,而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仅仅是投资企业或是纳入投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份额。
应当注意的是,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既包括顺流交易也包括逆流交易,其中,顺流交易是指投资企业向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逆流交易是指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当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企业或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相关的损益在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
(1)对于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同时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投资方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资或是将资产出售给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同时有关资产由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持有时,投资方对于投出或出售资产产生的损益确认仅限于归属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其他投资者的部分。即在顺流交易中,投资方投出资产或出售资产给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产生的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不予确认。
【例3—11】甲企业于持有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20%,能够对乙公司生产经营施加重大影响。20×7年11月,甲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商品以9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取得的商品作为管理用固定资产核算,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净残值为0。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两者在以前期间未发生过内部交易。乙公司20×7年实现净利润为1 0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甲企业在该项交易中实现利润300万元,其中的60(万元300×20%)是针对本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的权益份额,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同时应考虑相关固定资产折旧对损益的影响,即甲企业应当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 000-300+2.5)×20%]
                                           1 405 000
  贷:投资收益                1 405 000
甲企业如存在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在个别报表已确认投资收益的基础上进行以下调整:
借:营业收入(900×20%)              1 800 000
  贷:营业成本(600×20%)               1 200 000
    投资收益                       600 000
(2)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当投资企业自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购买资产时,在将该资产出售给外部独立第三方之前,不应确认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部分。
因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之前,体现在投资企业持有资产的账面价值当中。投资企业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及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抵销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并相应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例3—12】甲企业于20×7年6月取得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假定甲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20×7年11月,乙公司将其成本为600万元的某商品以9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企业,甲企业将取得的商品作为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0。至20×7年资产负债表日,甲企业未对外出售该固定资产。乙公司20×7年实现净利润为1 6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影响。
甲企业在按照权益法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7年净损益时,应时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 600-300+2.5)×20%]
                                           2 605 000
  贷:投资收益                2 605 000
或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 600×20%) 3 200 000
  贷:投资收益                3 200 000
借:投资收益[(300-2.5)×20%]             595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595 000
进行上述处理后,投资企业如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在其20×7年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该未实现内部交易体现在投资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当中,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以下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 975 000
  累计折旧                                   25 000
    贷:固定资产                        3 000 000
应当说明的是,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无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有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不应予以抵销。
【例3—13】甲企业持有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20×7年,甲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为400万元的商品以3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20×7年资产负债表日,该批商品尚未对外部第三方出售。假定甲企业取得取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两者在以前期间未发生过内部交易。乙公司20×7年净利润为1 000万元。
上述甲企业在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7年净损益时,如果有证据表明交易价格320万元与甲企业该商品账面价值400万元之间的差额是该资产发生了减值损失,在确认投资损益时不应予以抵销。甲企业应当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 000×20%)2 000 000
    贷:投资收益                2 000 000
该种情况下,甲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因向联营企业出售资产表明发生了减值损失,有关的损失应予确认,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不予调整。
(三)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损益调整的部分应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四)超额亏损的确认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原则上应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这里所讲“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比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应予说明的是,该类长期权益不包括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产生的长期债权。
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将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的账面价值综合起来考虑,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的情况下,如果仍有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应以其他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继续确认。另外,投资企业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失时,除应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以外,如果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将履行其他额外的损失补偿义务,还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l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将承担的损失金额。
企业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在发生投资损失时,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以后,考虑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继续确认的投资损失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科目;因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导致投资企业需要承担额外义务的,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对于符合确认条件的义务,应确认为当期损失,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除上述情况仍未确认的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损失,应在账外外备查登记,
在确认了有关的投资损失以后,被投资单位于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应按以上相反顺序分别减记已确认的预计负债、恢复其他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即应当按顺序分别借记“预计负债”、“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例3-14)甲企业持有乙企业40%的股权,能够对乙企业施加重大影响。20×6年12月31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000万元。乙企业20×7年由于一项主要经营业务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当年度亏损6000万元。假定甲企业在取得该投资时,乙企业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等,双方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也相同。则甲企业当年度应确认的投资损失为2400万元。确认上述投资损失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变为1600万元。
如果乙企业20×7年的亏损额为12000万元,甲企业按其持股比例确认应分担的损失为4800万元,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仅为4000万元,如果没有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则甲企业应确认的投资损失仅为4000万元,超额损失在账外进行备查登记;在确认了4000万元的投资损失,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以后,如果甲企业账上仍有应收乙企业的长期应收款1600万元,该款项从目前情况看,没有明确的清偿计划(并非产生于商品购销等日常活动),则甲企业应进行的账务处理为:
借:投资收益                         40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 000 000
借:投资收益                         8 0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8 000 000
(五)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应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
(例3-12)A企业持有B企业30%的股份,能够对B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当期B企业因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为1200万元,除该事项外,B企业当期实现的净损益为6400万元。假定A企业与B企业适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相同,投资时B企业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亦相同。A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9 200 000
——其他权益变动    3 600 000
贷:投资收益                         19 200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 600 000
(六)股票股利的处理
被投资单位分派的股票股利,投资企业不作账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
(七)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产生损益的处理
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或出售非货币性资产的相关损益,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合营方不应确认该类交易的损益:
(1)与投出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合营企业;
(2)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损益无法可靠计量;
(3)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2.合营方转移了与投出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并且投出资产留给合营企业使用,应在该项交易中确认归属于合营企业其他合营方的利得和损失。交易表明投出或出售的非货币性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3.在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过程中,合营方除了取得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外还取得了其他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应当确认该项交易中与所取得其他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相关的损益。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相关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其中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其应予计提的减值准备;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定其应予计提的减值准备。有关减值准备金额的确定及会计处理见本书第九章“资产减值”及第二十三章“舍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内容。

第四节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及处置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因各方面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其核算需要由一种方法转换为另外的方法。
(一)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该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是否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应区别形成该转换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l.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在自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应区分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新增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分别处理:
首先,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根据其差额分别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其次,(2)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追加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前者小于后者的,根据其差额分别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和当期的营业外收入。进行上述调整时,应当综合开考虑与原持有投资和追加投资相关商誉或计入损益金额。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追加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追加投资当期期初按照原持股比例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应调整留存收益,对于追加投资当期期初至追加投资交易日之间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应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例3-16)A公司于20×7年2月取得B公司10%的股权,成本为600万元,取得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56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重大影响且无法可靠确定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A公司对其采用成本法核算。本例中A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20×8年1月2日,A公司又以1200万元的价格取得B公司12%的股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80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B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能够派人参与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本例中假定A公司在取得对B公司10%股权后至新增投资日,双方未发生任何内部及交易,B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为600万元,未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除所实现净利润外,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
(l)20×8年1月2日,A公司应确认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2 000 000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其成本为1200万元,与取得该投资时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960万元(8000×l2%)之间的差额为投资作价中体现出的商誉,该部分商誉不要求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
确认该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后,A公司对B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800万元。
对于原10%股权的成本6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560万元(5600×l0%)之间的差额40万元,属于原投资时体现的商誊,该部分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对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在原投资时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公允价值的变动(8000-5600)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240万元,其中属于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部分60万元(600×10%),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同时调整留存收益;除实现净损益外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180万元,应当调整追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针对该部分投资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2 400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 800 000
          盈余公积                         60 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40 000
2.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首先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在此基础上,应当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因处置投资导致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一方面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发放及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之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调整当期损益;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长期股权投资自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后,未来期间应当按照准则规定计算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及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份额。
(例3-17)A公司原持有B公司60%的股权,其账面余额为6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20×9年1月6日,A公司将其持有的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的1/3出售给某企业,出售取得价款3600万元,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6000万元。A公司原取得B公司60%股权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90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自A公司取得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部分处置投资前,B公司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其中,自A公司取得投资日与20×9年年初实现净利润4000万元。假定B公司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除所实现净损益外,B公司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本例中A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在出售20%的股权后,A公司对B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中派有代表,但不能对B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由成本法改为按照权益法核算。
(1)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             36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0000000
投资收益             16000000
(2)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0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400万元(4000-9000×40%)为商誉,该部分商誉的价值不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处置投资以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享有被投资单位自购买日至处置投资日期间实现的净损益为2000万元(5000×40%),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企业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 000 000
贷:盈余公积                     1 600 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4 400 000
投资收益                     4 000 000
(二)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因追加投资原因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处理。除此之外,因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应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继后期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转换时被投资单位可供分配利润中本企业享有份额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不作为投资收益。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转换时被投资单位可供分配利润中本企业享有份额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
(例3-18)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有表决权股份,因能够对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20×7年10月,甲公司将该项投资中的50%对外出售,出售以后,无法再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且该项投资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出售以后转为采用成本法核算。出售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32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2600万元,损益调整为600万元,出售取得价款1800万元。甲公司确认处置损益相关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8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6000000
投资收益              2000000
处置投资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600万元,其中包括投资成本l300万元,原确认的损益调整300万元。假定在转换时被投资单位的可供分配利润为2600万元,则甲公司未来期间自乙公司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按持股比例计算享有的分配原可供分配利润2600万元的金额,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超过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考虑,决定将所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全部或部分对外出售时,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记入资本公积中的金额,在处置时亦应进行结转,将与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部分在处置时自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
(例3-19)A企业原持有B企业40%的股权,20×7年12月20日,A企业决定出售其持有的B企业股权的1/4,出售时A企业账面上对B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构成为:投资成本1200万元,损益调整32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200万元,出售取得价款470万元。
A企业应确认的处置损益为:
借:银行存款             47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4300000
投资收益             400000
同时,还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按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0000
贷:投资收益                     500000

第五节 共同控制资产及共同控制经营的核算

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与其他方约定,各自投入一定的资产进行某项经营活动,而不是通过出资设立一个被投资单位的方式来实现,即为共同控制经营;或者是不同的企业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对若干项资产实施共同控制,构成共同控制资产。
共同控制经营及共同控制资产与合营企业的共同点是两个或多个合营方通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建立起的共同控制关系,区别在于合营企业是通过设立一个企业,有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存在,而共同控制经营及共同控制资产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

一、共同控制经营

共同控制经营,是指企业使用本企业的资产或其他经济资源与其他合营方共同进行某项经济活动(该经济活动不构成独立的会计主体),并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对该经济活动实施共同控制。通过共同控制经营获取收益是共同控制经营的显著特征,每一合营者负担合营活动中本企业发生的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确认本企业在合营产品销售收入中享有的份额。
共同控制经营的情况下,并不单独成立一个区别于各合营方的企业、合伙组织等(即不构成—个独立的会计主体),为了共同生产一项产品,各合营方分别运用自己的资产并且相应发生自身的费用。例如飞机的生产过程中,一个合营方可能负责生产机体,另外一个合营方负责安装发动机,其他的合营方可能分别负责组装飞机的某一组成部分,作为参与飞机生产的每一个合营方,其责任仅限于完成整个经济活动中的某一个组成部分,之后各合营方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分享飞机销售所产生的收入。
在共同控制经营的情况下,合营方应作如下处理:
    1.确认其所控制的用于共同控制经营的资产及发生的负债。
    共同控制经营的情况下,合营方通常是通过运用本企业的资产及其他经济资源为共同控制经营提供必要的生产条件。按照合营合同或协议约定,合营方将本企业资产用于共同经营,合营期结束后合营方将收回该资产不再用于共同控制,则合营方应将该资产作为本企业的资产确认。
    2.确认与共同控制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及共同控制经营产生的收入中本企业享有的份额。
    合营方运用本企业的资产及其他经济资源进行合营活动,视共同控制经营的情况,应当对发生的与共同控制经营的有关支出进行归集。例如,在各合营方一起进行飞机制造的情况下,合营方应在生产成本中归集合营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借记“生产成本——共同控制经营”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对于合营中发生的某些支出需要各合营方共同负担的,合营方应将本企业应承担的份额计入生产成本。共同控制经营生产的产品对外出售时,所产生的收入中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应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同时应结转售出产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二、共同控制资产

共同控制资产,是指企业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投入或出资购买一项或多项资产,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对有关的资产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通过控的资产获取收益是共同控制资产的显著特征,每一合营者按照合同约定享有共同控制资产中的一定份额并据此确认本企业的资产,享有该部分资产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
 各合营方一起共同使用一项或若干项资产、分享资产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如各合营方共同使用一条输油管线、一个通信网络或是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内或特定的时间段内共同使用有关的资产。共同控制资产不需要单独设立区别于各合营方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仅仅是有关各方共同分享一项或多项资产的情况。
存在共同控制资产的情况下,作为合营方,企业应在自身的账簿及报表中确认共同控制的资产中本企业享有的份额,同时确认发生的负债、费用或与有关合营方共同承担的负债、费用中应由本企业负担的份额。
1.根据共同控制资产的性质,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份额将本企业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该部分资产由实施共同控制的各方共同使用的情况下,并不改变相关资产的使用状态,不构成投资,合营方不应将其作为投资处理。
2.确认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承担的负债中应由本企业负担的部分以及本企业直接承担的与共同控制资产相关的负债。本企业为共同控制资产发生的负债或共同控制资产在经营、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负债,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应由本企业承担的部分,应作为本企业负债确认。
3.确认共同控制资产产生的收入中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因各合营方共同拥有有关的资产,按照合营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应分享有关资产产生的收益。如两个企业共同控制一栋出租的房屋,每一合营方均享有该房屋出租收入的一定份额,则各合营方在利润表中应确认本企业享有的收入份额。
4.确认与其他合营方共同发生的费用中应由本企业负担的部分以及本企业直接发生的与共同控制资产相关的费用。
对于共同控制资产在经营、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有关直接费用以及应由本企业承担的共同控制资产发生的折旧费用、借款利息费用等,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的约定确定应由本企业承担的部分,作为本企业的费用确认。

第六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是在财政部1998年发布,并在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原准则)等基础上修订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改变了投资准则的范围
原准则规定了各种类型投资的核算,包括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性投资及长期股权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仅规范长期权益性投资,包括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投资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二)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原准则规定母公司对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要求母公司对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在其日常核算及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改变了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对于按照新旧准则均需要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损益的具体确认方法存在不同,包括:
1.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原准则要求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并分期摊销。新准则要求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属于商誉的部分,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2.投资损益的确认。原投资准则规定,应将按持股比例计算确定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新旧准则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应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3.超额亏损的确认。在确认应承担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时,原准则规定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新准则规定,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还应按照应承担的损失义务进一步确认损失。
4.增加了共同控制资产及共同控制经营的会计处理。原准则未对共同控制经营和共同控制资产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范。新准则指南中规范了共同控制经营和共同控制资产的会计处理。
另外,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时,原准则中没有统一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的要求,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要求应统一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二、新旧衔接

(一)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视同该子公司自取得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其原账面核算的成本、原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损益调整及股权投资准备等进行追溯调整。
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在公司设立时已折合为股本或实收资本等资本性项目的,有关追溯调整应以公司设立折股时为限,即对子公司设立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已折成股份或折成资本的不再进行追溯调整。
首次执行日之前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二)首次执行日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即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对于该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执行新准则后计算确认投资收益时,应当在享有或分担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基础上,扣除按原股权投资差额的剩余摊销年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三)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新准则进行重新分类,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属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应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的,应当以首次执行日的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定成本。
 

第四章 投资性房地产

第一节 投资性房地产概述

房地产通常是土地和房屋及其权属的总称。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企业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房地产中的土地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市场日益活跃,企业持有的房地产除了用作自身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和对外销售之外,出现了将房地产用于赚取租金或增值收益的活动,甚至是个别企业的主营业务。用于出租或增值的房地产就是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在用途、状态、目的等方面与企业自用的厂房、办公楼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地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销售的房地产是不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范了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一、投资性房地产及其特征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形式是出租建筑物、出租土地使用权,这实质上属于一种让渡资产使用权行为。房地产租金就是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使用费收入,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营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投资性房地产的另一种形式是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尽管其增值收益通常与市场供求、经济发展等因素有关,但目的是为了增值后转让以赚取增值收益,也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营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在我国实务中,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较少。
就某些企业而言,投资性房地产属于日常经营性活动,形成的租金收入或转让增值收益确认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但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属于与经营性活动相关的其他经营活动,形成的租金收入或转让增值收益构成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性房地产租金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限定为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包括在一级市场上以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包括在二级市场上接受其他单位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甲公司以年租金720万元租赁使用乙公司拥有的40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那么,自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开始日起,这项土地使用权属于乙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
对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土地使用权再转租给其他单位的,不能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这类土地使用权很可能给企业带来资本增值收益,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也就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例如,甲公司将其拥有的某栋厂房整体出租给乙公司,租赁期2年。对于甲公司而言,自租赁期开始日起,该栋厂房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在判断和确认已出租的建筑物时,应当把握以下要点:
1.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再转租的建筑物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一项经营租赁合同,乙企业将其持有产权的一栋办公楼出租给甲企业,为期5年。甲企业一开始将该办公装后用于自行经营餐馆。2年后,由于连续亏损,甲企业将餐馆转租给丙公司,以赚取租金差价。这种情况下,对于甲企业而言,该栋楼不属于其投资性房地产。对于乙企业而言,则属于其投资性房地产。
2.已出租的建筑物是企业已经与其他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一般应自租赁协议规定的租赁期开始日起,经营租出的建筑物才属于已出租的建筑物。通常情况下,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租出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定租赁协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这里的空置建筑物,是指企业新购入、自行建造或开发完成但尚未使用的建筑物,以及不再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且经整理后达到可经营出租状态的建筑物。
3.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将其办公楼出租,同时向承租人提供维护、保安等日常辅助服务,企业应当将其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例如,甲企业在中关村购买了一栋写字楼,共12层。其中1层经营出租给某家大型超市,2—5层经营出租给乙公司,6一12层经营出租给丙公司。甲企业同时为该写字楼提供保安、维修等日常辅助服务。本例中,甲企业将写字楼出租,同时提供的辅助服务不重大。对于甲企业而言,这栋写字楼属于甲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

三、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项目

(一)自用房地产
自用房地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如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厂房和办公楼属于固定资产,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
自用房地产的特征在于服务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其价值会随着房地产的使用而逐渐转移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中去,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产生现金流量的过程中与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密切相关。例如,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宿舍,虽然也收取租金,但间接为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服务,因此具有自用房地产的性质。又如,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旅馆饭店的经营者在向顾客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还提供餐饮、娱乐等其他服务,其经营目的主要是通过向客户提供服务取得服务收入,因此,企业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是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当属于自用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作为存货的房地产通常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这部分房地产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其生产、销售构成企业的主营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也与企业的其他资产密切相关。因此,具有存货性质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的企业依法取得的、用于开发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即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待增值后再转让其开发的土地,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实务中,存在某项房地产部分自用或作为存货出售、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情形。如某项投资性房地产不同用途的部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应当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例如,甲开发商建造了一栋商住两用楼盘,一层出租给一家大型超市,已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其余楼层均为普通住宅,正在公开销售中。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层商铺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应当确认为甲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其余楼层为甲企业的存货,即开发产品。
本章着重讲解了投资性房地产的界定、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的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问题。

第二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在后续计量时,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一、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成本模式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主要涉及“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等科目,可比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相关科目进行处理。
(一)外购或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
外购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企业购入的房地产,部分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部分自用,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予以单独确认的,应按照不同部分的公允价值占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将成本在不同部分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自行建造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土地开发费、建安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支付的其他费用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建造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性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建造成本。
(例4-1)20×7年3月,甲企业计划购入一栋写字楼用于对外出租。3月15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约定自写字楼购买日起将这栋写字楼出租给乙企业,为期5年。4月5日,甲企业实际购入写字楼,支付价款共计120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甲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下同)。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写字楼       120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0
(例4-2)20×7年3月,甲企业从其他单位购入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在该块土地上开始自行建造三栋厂房。20×7年6月,甲企业预计厂房即将完工,与乙公司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将其中的一栋厂房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合同约定,该厂房于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起租。20×7年7月5日,三栋厂房同时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该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为600万元;三栋厂房的造价均为1000万元,能够单独出售。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土地使用权中的对应部分同时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600×(1000÷3000)=200万元〕。
借:投资性房地产——厂房        10000000
贷:在建工程                    10000000
借:投资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      20000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2000000
(二)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房地产的转换,是因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而对房地产进行的重新分类。企业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才能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非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将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这里的确凿证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应当就改变房地产用途形成正式的书面决议,二是房地产因用途改变而发生实际状态上的改变,从自用状态改为出租状态。
1.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通常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开发产品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出租,存货相应地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这种情况下,转换日通常为房地产的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日期。一般而言如果企业自行建造或开发完成但尚未使用的建筑物,且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正式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其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其自行建造或开发产品用于经营租出、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应视为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为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的日期。
企业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该项存货在转换日的账面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开发产品”等科目。
(例4-3)甲企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20×7年3月10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租赁协议,将其开发的一栋写字楼出租给乙企业使用,租赁期开始日为20×7年4月15日。20×7年4月15日,该写字楼的账面余额550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写字楼       550000000
贷:开发产品                     550000000
2.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将原本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改用于出租,通常应于租赁期开始日,将相应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对不再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且经整理后达到可经营出租状态的建筑物,如果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正式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其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其自用房地产用于经营租出、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应视为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为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的日期。
企业将自用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转换为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该项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在转换日的原价、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等,分别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按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借记“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
(例4-4)甲企业拥有一栋办公楼,用于本企业总部办公。20×7年3月10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经营租赁协议,将这栋办公楼整体出租给乙企业使用,租赁期开始以日为20×7年4月15日,为期5年。20×7年4月15曰,这栋办公楼的账面余额55000万元,已计提折旧300万元。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写字楼       550000000
累计折旧                        300000
贷:固定资产                          5500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3000000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按期(月)计提折旧或摊销,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还应当适用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经减值测试后确定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如果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不得转回。
(例4-5)甲企业一栋办公楼出租给乙企业使用,已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假设该栋办公楼的成本为1800万元,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使用寿命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按照经营租赁合同约定,乙企业每月支付甲企业租金8万元。当年12月,这栋办公楼发生减值迹象,经减值调试,其可收回金额为1200万元,此时办公楼的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以前未计提减值准备。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计提折旧
每月计提折旧l800÷20÷12=7.5(万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                     75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75000
②确认租金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               8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0000
③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30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3000000
(四)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
1.资本化的后续支出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例如,企业为了提高投资性房地产的使用效能,往往需要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改建、扩建而使其更加坚固耐用,或者通过装修而改善其室内装潢,改扩建或装修支出满足确认条件的,应当将其资本化。企业对某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改扩建等再开发且将来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再开发期间应继续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再开发期间不计提折旧或摊销。
(例4-6)20×7年3月,甲企业与乙企业的一项厂房经营租赁合同即将到期,该厂房按照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原价为2000万元,已计提折旧600万元。为了提高厂房的租金收入,甲企业决定在租赁期满后对厂房进行改扩建,并与丙企业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约定自改扩建完工时将厂房出租给丙企业。3月15日,与乙企业的租赁合同到期,厂房随即进入改扩建工程。12月15日,厂房改扩建工程完工,共发生支出150万元,即日按照租赁合同出租给丙企业。本例中,改扩建支出属于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应当记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20×6年3月15日,投资性房地产转入改扩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140000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60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厂房              20000000
②20×6年3月15日一11月10日
借:在建工程                         1500000
贷:银行存款等                       1500000
③20×6年11月10日,改扩建工程完工
借:投资性房地产——厂房             15500000
贷:在建工程                         15500000
2.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不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例4-7)甲企业对其某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日常维修,发生维修支出1.5万元。本例中,日常维修支出属于费用化的后续支出,应当记入当期损益。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业务成本             15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
(五)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
1.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
企业将原本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房地产改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投资性房地产相应地转换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例如,企业将出租的厂房收回,并用于生产本企业的产品。在此种情况下,转换日为房地产达到自用状态,企业开始将房地产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的日期。
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的账面余额、累计折旧(摊销)、减值准备等,分别转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按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按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贷记“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例4-8)20×7年8月1日,甲企业将出租在外的厂房收回,开始用于本企业生产商品。该项房地产在转换前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其账面价值为2800万元,其中,原价5000万元,累计已提折旧2200万元。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500000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220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厂房         50000000
累计折旧                     22000000
2.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用于经营租出的房地产重新开发用于对外销售的,从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这种情况下,转换日为租赁期届满、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重新开发用于对外销售的日期。
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时,应当按照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的账面价值,借记“开发产品”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六)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却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可以通过对外出售或转让的方式处置投资性房地产取得投资收益。对于那些由于使用而不断磨损直到最终报废,或者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等非正常损失发生毁损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及时进行清理。此外,企业因其他原因,如非货币性交易等而减少投资性房地产业也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处置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折旧货摊销,借机“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
(例4-9)甲公司将其出租的一栋写字楼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租赁期届满后,甲公司将该栋写字楼出售给乙公司,合同价款为3亿元,乙公司已用银行存款付清。出售时,该栋写字楼的成本为28000万元,已计提折旧3000万元。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00 0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 000 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250 000 0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30 000 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写字楼            280 000 000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企业选择公允价值模式,就应当对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对一部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对另一部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科学合理的估计。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在极少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有证据表明,当企业首次取得某项投资性房地产(或某项现有房地产在完成建造或开发活动或改变用途后首次成为投资性房地产)时,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不能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直至处置,并且假设无残值。但是,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即使有证据表明,企业首次取得某项投资性房地产时,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该企业仍应对该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之间自愿进行房地产交换的价格。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时,应当参照活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现行市场价格(市场公开报价);无法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现行市场价格的,可以参照活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最近交易价格,并考虑交易情况、交易日期、所在区域等因素。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估计;也可以基于预计未来获得的租金收益和有关现金流量的现值计量。
上述所说“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对建筑物而言,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相同、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近、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物;对土地使用权而言,是指同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土地。
(一)外购或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
外购或自行建造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其实际成本的确定与外购或自行建造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一致。企业应当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下设置“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两个明细科目,外购或自行建造时发生的实际成本,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
(二)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1.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该项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开发产品”等科目。同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待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理时,因转换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应转入当期损益。
2.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该项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或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摊销”或“累计折旧”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同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待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因转换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应转入当期损益。
(例4-10)20×7年6月,甲企业打算搬迁至新建办公楼,由于原办公楼处于商业繁华地段,甲企业准备将其出租,以赚取租金收入。20×7年10月30日,甲企业完成了搬迁工作,原办公楼停止自用。20×7年12月,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租赁协议,将其原办公楼租赁给乙企业使用,租赁期开始日为20×8年1月1日,租赁期限为3年。20×8年1月1日,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35000万元,其原价为5亿元,已提折旧14250万元;假设甲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甲企业应当于租赁期开始日(20×8年1月1日)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350 000 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7 500 000
累计折旧                    142 500 000
贷:固定资产                         500 000 000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分录。
(例4-11)甲企业为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的企业。20×7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甲公司开发的一栋精装修的写字楼于开发完成的同时开始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为10年。当年10月1日,该写字楼开发完成并开始起租,写字楼的造价为9000万元。20×7年12月31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9200万元。假设甲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20×7年10月1日,甲公司开发完成写字楼并出租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90 000 000
贷:生产成本                     90 000 000
②20×7年12月31日,按照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2 000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 000 000
 
(四)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支出
1.资本化的后续支出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例4-12)20×7年3月,甲企业与乙企业的一项厂房经营租赁合同即将到期。为了提高厂房的租金收入,甲企业决定在租赁期满后对厂房进行改扩建,并与丙企业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约定自改扩建完工时将厂房出租给丙企业。3月15日,与乙企业的租赁合同到期,厂房随即进入改扩建工程。11月10日,厂房改扩建工程完工,共发生支出150万元,即日按照租赁合同出租给丙企业。3月15日厂房账面余额为1200万元,其中成本1000万元,累计公允价值变动200万元。假设甲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本例中,改扩建支出属于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应当记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20×7年3月15日,投资性房地产转入改扩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12 000 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10 000 000
——公允价值变动     2 000 000
20×7年3月15日—11月10日
借:在建工程                     1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500 000
20×7年1月10日,改扩建工程完工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13 500 000
贷:在建工程                         13 500 000
2.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不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等当期损益。
(五)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房地产
(五)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非投资性房地产
1.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
企业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换日,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例4-13)20×8年10月15日,甲企业因租赁期满,将出租的写字楼收回,准备作为办公楼用于本企业的行政管理。20×8年12月1日,该写字楼正式开始自用,相应由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当日的公允价值为4800万元。该项房地产在转换前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原账面价值为4750万元,其中,成本为45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为增值250万元。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48 000 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45 000 000
——公允价值变动     2 500 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0 000
2.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
企业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换日,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开发产品”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例4-14)甲地产经营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的部分写字楼用于对外经营租赁。20×8年10月15日,因租赁期满,甲企业将出租的写字楼收回,并作出书面决议,将该写字楼重新开发用于对外销售,即由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当日的公允价值为5800万元。该项房地产在转换前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原账面价值为5600万元,其中,成本为50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为增值600万元。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开发产品                     58 000 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50 000 000
——公允价值变动     6 000 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 000 000
(六)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处置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按其成本,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其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同时结转投资性房地产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若存在原转换日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也一并结转。
(例4-15)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租赁协议,将其原先自用的一栋写字楼出租给乙企业使用,租赁期开始日为20×7年4月15日。20×7年4月15日,该写字楼的账面余额50000万元,已累计折旧5000万元,公允价值为47000万元。20×7年12月31日,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48000万元。20×8年6月租赁期届满,企业收回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并以55000万元出售,出售款项已收讫。假设甲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不考虑相关税费。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20×7年4月15日,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470 000 000
       累计折旧                      50 000 000
       贷:固定资产                          500 000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 000 000
②20, ×7年12月31, 日,公允价值变动: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10 000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 000 000
③20×8年6月,收回并出售投资性房地产:
借:银行存款                            550 000 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l0 000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 000 000
    其他业务成本                        450 000 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470 000 000
——公允价值变动          10 000 000
    其他业务收入                        550 000 000

第三节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

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在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能够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计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并按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要求单独核算和反映投资性房地产
原制度不要求单独核算投资性房地产,相关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新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单独作为一项资产核算和反映,与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加以区别,从而更加清晰地反映企业所持有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和盈利能力。
(二)适度引入了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模式
企业通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的后续计量,只允许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二、新旧衔接

首次执行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时,应当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对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凡是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应当归类为投资性房地产。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按照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首次执行日后,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

第一节 固定资产概述

固定资产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企业产生效益的源泉,关系到企业的运营与发展。企业科学管理和正确核算固定资产,有利于促进企业正确评估固资产的整体情况,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规范了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从固定资产的定义看,固定资产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固定资产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这意味着,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工具或手段,而不是直接用于出售的产品。其中“出租”的固定资产,:指用以出租的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不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后者属于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固定资产。
第二,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通常情况下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如自用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寿命或使用年限。某些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其使用寿命往往以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来表示,例如,发电设备按其预计发电量估计使用寿命,汽车或飞机等按其预计行驶里程估计使用寿命。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意味着固定资产属于长期资产,随着使用和磨损,通过计提折旧方式逐渐减少账面价值。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对固定资产进行后续计量的重要内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也属于后续计量,相关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则中予以规范。
第三,固定资产为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具有实物特征,这一特征将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区别开来。有些无形资产可能同时符合固定资产的其他特征,如无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但是,由于其没有实物形态,所以不属于固定资产。工业企业所持有的工具、用具、备品备件、维修设备等资产,施工企业所持有的模板、挡板、架料等周转材料,以及地质勘探企业所持有的管材等资产,尽管该类资产具有固定资产的某些特征,如,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但由于数量多,单价低,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在实务中,通常确认为存货。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比如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的高价周转件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该各组成部分实际上是以独立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因此,企业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例如,飞机的引擎,如果其与飞机机身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则企业应当将其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企业由于安全或环保的要求购入设备等,虽然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但有助于企业从其他相关资产的使用获得未来经济利益,也应确认为固定资产。
本章着重讲解了解决固定资产的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处置等问题。

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一、外购固定资产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外购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如果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购入后即可发挥作用,因此,购入后即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如果购入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只有安装调试后达到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的标准,该项固定资产才可发挥作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可能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资产。如果这些资产均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并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则应将各项资产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并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的多项资产中还包括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也应按类似的方法予以处理。
(例5-1)甲公司为一家制造企业。20×7年4月,为降低采购成本,向乙公司一次购入三套不同型号且不同生产能力的A、B和C三种设备。甲公司为该批设备共支付货款7 80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 326 000元,包装费42 000元,全部以银行存款支付;假定A、B和C设备分别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公允价值分别为2 926 000元、3 594 800元和1 839 200元;甲公司实际支付的货款等于计税价格,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包括购买价款、包装费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即:
     7 800 000+1 326 000+42 000=9 168 000(元)
(2)确定A、B和C的价值分配比例
A设备应分配的固定资产价值比例为:
2 926 000/(2 926 000+3 594 800+1 839 200)=35%
B设备应分配的固定资产价值比例为:
3 594 800/(2 926 000+3 594 800+1 839 200)=43%
C设备应分配的固定资产价值比例为:
1 839 200/(2 926 000+3 594 800+1 839 200)=22%
(3)确定A、B和C设备各自的成本
A设备的成本=9 168 000×35%=3 208 000(元)
   
B设备的成本=9 168 000×43%=3 942 240(元)
   
C设备的成本=9 168 000×22%=2 016 960(元)
  
 (4)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A                3 208 000
           ——B                3 942 240
           ——C                2 016 960
       贷:银行存款                     9 168 000
企业购买固定资产通常在正常信用条件期限内付款,但也会发生超过正常信用条件购买固定资产的经济业务事项,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资产,且在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比较长,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该类购货合同实质上具有融资租赁性质,购入资产的成本不能以各期付款额之和确定,而应以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确定。购入固定资产时,按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应当按照各期支付的购买价款选择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延期付款债务特定风险的利率。该折现率实质上是供货企业的必要报酬率。各期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其余部分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例5-2)20×7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购货合同,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大型机器设备。合同约定,甲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价款。该设备价款共计900000元,首期款项150000元于20×7年1月1日支付,其余款项在20×7年至2×11年的5年期间平均支付,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
20×7年1月1日,设备如期运抵甲公司并开始安装,发生运杂费和相关税费160000元,已用银行存款付讫。20×4年12月31日,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发生安装费40000元,巳用银行存款付讫。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用银行存款如期支付了敫项。假定折现率为10%。
(1)购买价款的现值为:
150000+150000×(P/A,10%,5)=150000+150000×3.7908=718620(元)
20×7年1月1日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718620
未确认融资费用           181380
贷:长期应付款                    900000
借:长期应付款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借:在建工程                 160000
贷:银行存款                 160000
(2)确定信用期间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参见表5-1:
 
表5-l                  甲公司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表
                             20×7年1月l日
日期
分期付款额
确认的融资费用
应付本金减少额
应付本金余额
③=期初⑤×10%
④=③-②
期末⑤=期初⑤-④
20×4.1.1
 
 
 
568620*
20×4.12.31
150000
56862
93138
475482
20×5.12.31
150000
47548.20
102451.80
373030.20
20×6.12.31
150000
37303.02
112696.98
260333.22
20×7.12.31
150000
26033.32
123966.68
136366.51
20×8.12.31
150000
13633.46*
136366.54*
0
合计
750000
181380
568620
 
568620=718620-150000;
尾数调整:13633.46-150000-136366.54,136366.54为期初应付本金余额
 
(3)20×4年1月1日至20×4年12月31日为设备的安装期间,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符合资本化条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20×4年12月31日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5686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6862
借:长期应付款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借:在建工程                 4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
借:固定资产                 975482
贷:在建工程                 975482
固定资产的成本为:718620+160000+56862+40000=975482(元)
(4)20×5年1月1日至20×8年12月31日,设备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不再符合资本化条件,应计入当期损益。
20×5年12月31日:
借:财务费用                 47548.2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7548.20
借:长期应付款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20×6年12月31日:
借:财务费用                 37303.0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7303.02
借:长期应付款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20×7年12月31日:
借:财务费用                 26033.3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6033.32
借:长期应付款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20×8年12月31日
借:财务费用                 13633.4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3633.46
借:长期应付款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所建工程都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
(一)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是指企业自行组织工程物资采购、自行组织施工人员从事工程施工完成固定资产建造。实务中,企业较少采用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多数情况下采用出包方式。.企业如有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为本企业存货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进行结转。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减去残料价值以及保险公司、过失人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完工后发生的工程物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建造固定资产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应按其实际成本转入所建工程成本。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应负担的职工薪酬、辅助生产部门为之提供的水、电、修理、运输等劳务,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也应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
符合资本化条件,应计入所建造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一一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工程成本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等时,借记“利
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产时,按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安全防护设备等,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按上述规定将安全生产储备用于购建安全防护设备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性支出等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但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企业未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例5-3)20×7年1月1日,某企业准备自行建造一座仓库。假定不考虑增值税,关资料如下:
(1)1月8日购入工程物资一批,价款为351 1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2)2月3日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价值为37 440元。
(3)1月8日至6月30日,工程先后领用工程物资272 500元。
(4)6月30日对工程物资进行清查,发现工程物资减少48000元,经调查属保管员过失造成,根据企业管理规定,保管员应赔偿30000元。剩余工程物资转入企业原材料,该原材料的计划成本为27000元。
(5)工程建设期间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有关的劳务支出为35000元。
(6)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工程人员职工薪酬65800元。
(7)6月30日,完工并交付使用。
账务处理如下:
(1)购入工程物资
借:工程物资             351000
贷:银行存款             351000
(2)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仓库                    37440
贷:原材料                                   37440
(3)工程领用物资
借:在建工程——仓库                 272500
贷:工程物资                         272500
(4)①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
借:在建工程——仓库                18000
其他应收款                      30000
贷:工程物资                        48000
②剩余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351000-272500-48000=30500(元),计划成本为27000元。
借:原材料                               27000
材料成本差异                          3500
贷:工程物资                              30500
    (5)辅助生产车间为工程提供劳务支出
借:在建工程——仓库                     35000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             35000
(6)计提工程人员职工薪酬
借:在建工程——仓库                     658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65800
(7)工程完工交付,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37440+272500+18000+35000+65800=428740(元)
借:固定资产——仓库                     428740
贷:在建工程——仓库                     428740
(二)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采用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企业要与建造承包商签订建造合同,企业是建造合同的甲方,负责筹集资金和组织管理工程建设,通常称为建设单位,建造承包商是建造合同的乙方,负责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通常均采用出包方式。一个建设项目通常由若干单项工程构成,如新建一个火电厂包括建造发电车间、冷却塔、安装发电设备等,新建的火电厂即为建设项目,建造的发电车间、冷却塔、安装发电设备均为单项工程。
1.出包工程的成本构成
企业以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发生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以及需分摊计入各固定资产价值的待摊支出。
(1)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支出。
由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采用出包方式发包给建造承包商承建,因此,工程的具体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由建造承包商核算。对于发包企业而言,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是构成在建工程成本的重要内容,结算的工程价款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2)待摊支出.
待摊支出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固定资产价值、而应由所建造固定资产共同负担的相关费用,包括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应负担的税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以及负荷联合试车费等。其中,征地费是指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发生的青苗补偿费、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等。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2.出包工程的账务处理
出包方式下,“在建工程”科目主要是企业与建造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科目,企业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工程价款作为工程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企业应按合理估计的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进度款,借记“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工程)”、“在建工程——安装工程(××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科目。工程完成时,按合同规定补付的工程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将需安装设备运抵现场安装时,借记“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设备)”科目,贷记“工程物资——××设备”科目;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待摊支出,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借款”等科目。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首先计算分配待摊支出,待摊支出的分配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工程应分配的待摊支出=(××工程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在安装设备支出)×分配率
其次,计算确定已完工的固定资产成本:
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成本=建筑工程支出+应分摊的待摊支出
需要安装设备的成本=设备成本+为设备安装发生的基础、支座等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应分摊的待摊支出
然后,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在建工程——安装工程”、“在建工程——待摊支出”等科目。
(例5-3)甲公司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新建一个火电厂。建造的火电厂由3个单项工程组成,包括建造发电车间、冷却塔以及安装发电设备。20×7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该项目出包给乙公司承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建造发电车间的价款为5000000元,建造冷却塔的价款为3000000元,安装发电设备需支付安装费用500000元。建造期间发生的有关事项如下(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
(1)20×7年2月10日,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乙公司预付10%备料款800000元,其中发电车间500000元,冷却塔300000元。
(2)20×7年8月2日,建造发电车间和冷却塔的工程进度达到50%,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4000000元,其中发电车间2500000元,冷却塔1500000元。甲公司抵扣了预付备料款后,将余款用银行存款付讫。
(3)20×7年10月8日,甲公司购入需安装的发电设备,价款总计3500000元(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用银行存款付讫。
(4)20×8年3月10日,建筑工程主体已完工,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4000000元,其中,发电车间2500000元,冷却塔1500000元。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期限3个月的商业票据。
(5)20×8年4月1日,甲公司将发电设备运抵现场,交乙公司安装。
(6)20×8年5月10日,发电设备安装到位,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设备安装价款结算500000元,款项已支付。
(7)工程项目发生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公证费、监理费共计290000元,已用银行存款付讫。
(8)20×8年5月,进行负荷联合试车领用本企业材料100000元,发生其他试车费用500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试车期间取得发电收200000元。
(9)20×8年6月1日,完成试车,各项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7年2月10日,预付备料款
借:预付账款             80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0
(2)20×7年8月2日,办理建筑工程价款结算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冷却塔)     1500000
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发电车间)   2500000
贷:银行存款                          3200000
预付账款                          800000
(3)20×7年10月8日,购入发电设备。
借:工程物资——发电设备             3500000
贷:银行存款                         3500000
(4)20×8年3月10日,办理建筑工程价款结算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冷却塔)     1500000
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发电车间)   2500000
贷:应付票据                          4000000
(5)20×8年4月l日,将发电设备交乙公司安装。
借: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发电设备) 3500000
贷:工程物资——发电设备             3500000
(6)20×8年5月10日,办理安装工程价款结算
借:在建工程——安装工程(发电设备)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7)支付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公证费、监理费
借:在建工程——待摊支出             290000
贷:银行存款                         290000
(8)进行负荷联合试车
借:在建工程——待摊支出             150000
贷:原材料                           100000
银行存款                         50000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在建工程                         200000
(9)结转在建工程计算分配待摊支出
待摊支出分配率=(290000+150000-200000)÷(5000000+3000000+500000+3500000)×l00%=240000÷1200000×l00%=2%
发电车间应分配的待摊支出=5000000×2%=100000(元)
冷却塔应分配的待摊支出=3000000×2%=60000(元)
发电设备应分配的待摊支出=(3500000十500000)×2%=80000(元)
结转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发电车间)   100 000
       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冷却塔)     60 000
       在建工程——安装工程(发电设备)   10 000
       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发电设备) 70 0000
       贷:在建工程——待摊支出              240 000
计算已完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
发电车间的成本=5000000+100000=5100000(元)
冷却塔的成本=3000000+60000=3060000(元)
发电设备的成本=(3500000+500000)+80000=4080000(元)
借:固定资产——发电车间             5100000
固定资产——冷却塔               3060000
固定资产——发电设备             4080000
贷: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发电车间)    5 100 000
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冷却塔)      3 060 000
在建工程——安装工程(发电设备)          510 000
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发电设备)  3 570 000

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

接受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在办理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之后,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存在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

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油气资产、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弃置费用的金额与其现值比较,通常相差较大,需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对于这些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一般工商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报废清理费用不属于弃置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例5-5)经国家审批,某企业计划建造一个核电站,其主体设备核反应堆将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在该项设备使用期满后将其拆除,并对造成的污染进行整治。20×7年1月l日,该项设备建造完成并交付使用,建造成本共80000000元。预计使用寿命10年,预计弃置费用为1000000元。假定折现率(即为实际利率)为10%。
(1)计算已完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
核反应堆属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成本时应考虑弃置费用。20×7年1月1日,
弃置费用的现值=1000000×(P/F,10%,10)=1000000×0.3855=385500(元)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80000000+385500=80385500(元)
借:固定资产                                      80385500
贷:在建工程                                      80000000
预计负债                                     38550
(2)计算第1年应负担的利息
借:财务费用                                      38550
贷:预计负债                                      38550
(3)计算第2年应负担的利息(按实际利率法计算)=(385500+38550)×10%=42405(元)
借:财务费用                                      42405
贷:预计负债                                      42405
以后会计年度的会计处理略。

第三节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后续计量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减值损失的确定,以及后续支出的计量。其中,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一、固定资产折旧

(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在确定计提折旧的范围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提折旧,终止确认时或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时停止计提折旧。为了简化核算,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仍沿用了实务中的做法: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3.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合法等。企业选用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将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因此,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年限平均法
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相等。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l-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l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扣除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l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4.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l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一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应通过“累计折旧”科目核算,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例如,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制造费用;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管理费用;销售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应计入销售费用;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其应提的折旧额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三)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复核
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其所处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以及其他环境有可能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产生较大影响。例如,固定资产使用强度比正常情况大大加强,致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大大缩短;替代该项固定资产的新产品的出现致使其实际使用寿命缩短,预计净残值减少等等。为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间及每期实际的资产消耗,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所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以及其他环境的变化也可能致使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企业也应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例如,某采掘企业各期产量相对稳定,原来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年度复核中发现,由于该企业使用了先进技术,产量大幅增加,可采储量逐年减少,该项固定资产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已发生重大改变,需要将年限平均法改为产量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一)资本化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时,企业一般应将该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发生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例5-5)ABC公司是一家从事印刷业的企业,有关资料如下:
(1)20×4年12月,该公司自行建成了一条印刷生产线,建造成本为568000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价的3%,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
(2)20×7年1月1日,由于生产的产品适销对路,现有生产线的生产能力已难以满足公司生产发展的需要,但若新建生产线成本过高,周期过长,于是公司决定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改扩建,以提高其生产能力。假定该生产线未发生减值。
(3)2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经过三个月的改扩建,完成了对这条印刷生产线的改扩建工程,共发生支出268900元,全部以银行存款支付。
(4)该生产线改扩建工程达至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大大提高了生产能力,预计将其使用年限延长了4年,即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假定改扩建后的生产线的预计净残值率为改扩建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3%;折旧方法仍为年限平均法。
(5)为简化计算过程,整个过程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公司按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本例中,印刷生产线改扩建后生产能力将大大提高,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改扩建的支出金额也能可靠计量,因此该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有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5年1月1日至20×6年12月31日两年间,即,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发生前,该条生产线的应计折旧额=568000×(1-3%)=550960(元)
年折旧额=550960÷6=91826.67(元)
各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分录为:
借:制造费用             91826.67
贷:累计折旧             91826.67
(2)20×7年1月1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568000-(91826.67×2)=384346.66(元)
固定资产转入改扩建:
借:在建工程             384346.66
累计折旧             183653.34
贷:固定资产                  568000
(3)2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发生改扩建工程支出:
借:在建工程             268900
贷:银行存款             268900
(4)20×7年3月31日,生产线改扩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384346.66+268900=653246.66(元)
借:固定资产             653246.66
贷:在建工程             653246.66
(5)20×7年3月31日,转为固定资产后,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应计折旧额=653246.66×(1-3%)=633649.26(元)
月折旧额=633649.26÷(7×l2+9)=68l3.43(元)
年折旧额=6813.43×l2=8l761.16(元)
20×7年应计提的折旧额=68l3.43×9=61320.87(元) 会计分录为:
借:制造费用             61320.87
贷:累计折旧             61320.87
企业发生的一些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可能涉及到替换原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当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时,应将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这样可以避免将替换部分的成本和被替换部分的成本同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导致固定资产成本重复计算。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生的大修理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部分,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在定期大修理间隔期间,照提折旧。
(二)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之后,由于固定资产磨损、各组成部分耐用程度不同,可能导致固定资产的局部损坏,为了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企业将对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护。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用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专设销售机构的,其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计入“销售费用”。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不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节 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于处置状态的固定资产不再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因此不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应予终止确认。
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之一是“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如果一项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就不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应予终止确认。

二、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处置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因出售、报废或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置固定资产,其会计处理一般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第二,发生的清理费用。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第三,出售收入和残料等的处理。企业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应冲减清理支出。按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以及残料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第四,保险赔偿的处理。企业计算或收到的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应冲减清理支出,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第五,清理净损益的处理。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的净损失,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一是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二是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是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是指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组,一个资产组或某个资产组中的一部分。如果处置组是一个资产组,并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0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分摊至该资产组,或者该处置组是这种资产组中的一项经营,则该处置组应当包括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
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使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能够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调整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按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进行计量。
某项资产或处置组被划归为持有待售,但后来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企业应当停止将其划归为持有待售,并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中较低者计量:
(1)该资产或处置组被划归为持有待售之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其假定在没有被划归为持有待售的情况下原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2)决定不再出售之日的再收回金额。
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流动资产,比照上述原则处理,此处所指其他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

四、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

固定资产是一种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较长的有形资产,因此,对于管理规范的企业而言,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较为少见。企业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以保证固定资产核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果清查中发现固定资产的损溢应及时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核算,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固定资产准则是在对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在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中引入了现值计量属性
新准则对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会计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企业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固定资产的成本。原准则对此不要求按现值计量。
(二)规定了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会计处理
新准则要求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考虑弃置费用。
(三)增加了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规定,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流动资产,比照处理。
(四)改变了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在盘点当期入账,同时增加当期的营业外收入。新准则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
(五)修改了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要求对经营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单设“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新准则要求此项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满足预计负债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按其现值增加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同时确认相应负债,并将应补提的折旧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首次执行日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在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期限内延期付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提的折旧,不再追溯调整。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以尚未支付的款项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减少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首次执行日后,企业应当以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计提折旧,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剩余付款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首次执行日后,企业新发生的固定资产业务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生物资产

第一节 生物资产概述

生物资产是指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有生命的(即活的)动物和植物。生物资产与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等一般资产不同,其具有特殊的自然增值性,因此导致其在会计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特殊性。尤其是对于农业企业而言,生物资产通常是其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物资产进行证券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将有助于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以下简称生物资产准则)规范了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物资产的确、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一、生物资产的特征

(一)生物资产是有生命的动物或植物
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具有能够进行生物转化的能力。生物转化,指导致生物资产质量或数量发生变化的生长、蜕化、生产和繁殖的过程。其中,生长是指动物或植物体积、重量的增加或者质量的提高,例如农作物从种植开始到收获前的过程;蜕化是指动物或植物产出量的减少或质量的退化,例如奶牛产奶能力的不断下降;生产是指动物或植物本身产出农产品,例如蛋鸡产蛋、奶牛产奶、果树产水果等;繁殖是值产生新的动物或植物,例如奶牛产牛犊、母猪生小猪等。
这种生物转化能力是其他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所不具有的,也正是生物资产的特性。因此,生物资产的形态、价值以及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都会随着自身的出生、成长、衰老、死亡等自然规律和生产经营活动不断变化,尽管其在所处生命周期中的不同阶段而具体由类似于不同资产类别(存货或固定资产)的特点。但是其会计处理与存货、固定资产等常规资产有所不同,因此有必要对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会计处理进行单独规范,以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生物资产信息。
将生物资产定义为“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以为这一旦原有动植物停止其生命活动就不再是“生物资产”。这一界定对生物资产和农产品进行了本质的区分。农产品与生物资产密不可分,当其附着在生物资产上时,作为生物资产的一部分,不需要单独进行会计处理,而当其从生物资产上收获时开始,离开生物资产这一母体,一般具有鲜活、易腐的特点,因此应该区别于工业企业一般意义上的产品单独核算。基于此,生物资产准则对收获后四点的农产品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即应该采用规定的方法,从消耗性生物资产或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成本中转出,确认为收获时点的农产品的成本;而收获时点之后的农产品的会计处理,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二)生物资产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
生物资产准则所称“农业”是广义的范畴,包括种植业、畜牧养殖业、林业和水产业等行业。企业从事农业生产就是要增强生物转化能力,最终获得更多的符合市场需要的农产品。例如,种植业作物的生长和收获而获得稻谷、小麦等农产品的活动过程;畜牧养殖业试验和收获而获得仔猪、肉猪、鸡蛋、牛奶等畜产品的活动过程;林业中用材料的生产和管理获得林产品、经济林木的生产和管理获得水果等的活动过程;水产业中的养殖获得水产品等活动过程,都属于将生物资产转化为农产品的活动。
农业生产与收获时点的农产品相关,但必须与对收获后的农产品进行加工的活动(以下简称“加工活动”严格区分。农业生产活动针对的是有生命的生物资产,而加工活动针对的是收获后的农产品,例如将绵羊产出的羊毛加工成毛毯、将收获的甘蔗加工成蔗糖、将奶牛产出的牛奶加工成奶酪、将从果树采摘的水果加工成水果罐头、将用材林采伐下的原木用于盖厂房等。因此,加工活动并不包含在生物资产准则所指的农业生产范畴之内。

二、生物资产的分类

根据生物资产准则规定,生物资产通常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三大类。   
(一)消耗性生物资产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是劳动对象,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通常是一次性消耗并终止其服务能力或未来经济利益,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存货的特征,应当作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具备自我生长性,能够在持续的基础上予以消耗并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保持其服务能力或未来经济利益,属于劳动手段,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与消耗性生物资产相比较,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最大不同在于,生产性生物资产具有能够在生产经营中长期、反复使用,从而不断产出农产品或者是长期役用的特征。消耗性生物资产收获农产品之后,该资产就不复存在;而生产性生物资产产出农产品之后,该资产仍然保留,并可以在未来期间继续产出农产品。因此,通常认为生产性生物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固定资产的特征,例如果树每年产出水果、奶牛每年产奶等。
一般而言,生产性生物资产通常需要生长到一定阶段才开始具备生产的能力。根据其是否具备生产能力(即是否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可以对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进一步的划分。所谓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由此,生产性生物资产可以划分为未成熟和成熟两类,前者指尚未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还不能够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例如尚未开始挂果的果树、尚未开始产奶的奶牛等,后者则指已经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
(三)公益性生物资产   
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公益性生物资产与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有本质不同。后两者的目的是为了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公益性生物资产主要是出于防护、环境保护等目的,尽管其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具有服务潜能,有助于企业从相关资产获得经济利益,如防风固沙林和水土保持林能带来防风固沙、保持水土的效能,风景林具有美化环境、休息游览的效能等,因此应当确认为生物资产,并且应当单独核算。
本章着重讲解了生物资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以及收获和处置的会计处理问题。

第二节 生物资产的初始计量

生物资产准则规定,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的生物资产

无论是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还是公益性生物资产,外购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其中,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包括场地整理费、装卸费、栽植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企业外购的生物资产,按应计入生物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或“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企业一笔款项一次性购入多项生物资产时,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 费、保险费等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应当按照各项生物资产的价款比例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生物资产的成本。
(例6-1)20×7年2月,甲农业企业从市场上一次性购买了6头种牛、15头种猪和600头猪苗,单价分别为4000元、1400元和250元,支付的价款共计195000元,此外,发生的运输费为4500元,保险费为3000元,装卸费为2250元,款项全部以银行存款支付。有关计算如下:
(1)确定应分摊的运输费、保险费和装卸费
分摊比例=(4500+3000+2250)÷195000=5%
因此,6头种牛应分摊:6×4000×5%=l200(元)
15头种猪应分摊:15×l400×5%=1050(元)
600头猪苗应分摊:600×250×5%=7500(元)
(2)确定种牛、种猪和猪苗的入账价值
6头种牛的入账价值:6×4000+1200=25200(元)
15头种猪的入账价值:15×l400+1050=22050(元)
600头猪苗的入账价值:600×250+7500=157500(元)
甲农业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性生物资产——种牛           25200
——种猪            22050
消耗性生物资产——猪苗           157500
贷:银行存款                          204750

二、自行繁殖、营造的生物资产

企业自行营造的生物资产,应当按照不同的种类核算,分别按照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确定其取得的成本,并分别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或“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一)自行繁殖、营造的消耗性生物资产
对自行繁殖、营造的消耗性生物资产而言,其成本确定的一般原则是按照自行繁殖或营造(即培育)过程中发生的必要支出确定,既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也包括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1.不同种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构成
(1)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2)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3)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4)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例6-2)甲企业20×7年3月使用一台拖拉机翻耕土地100公顷用于小麦和玉米的种植,其中60公顷种植玉米、40公顷种植小麦。该拖拉机原值为60300元,预计净残值为300元,按照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预计可以翻耕土地6000公顷。有关计算如下:
应当计提的拖拉机折旧=(60300-300)÷6000×l00=1000(元)
玉米应当分配的机械作业费=1000÷(60+40)×60=600(元)
小麦应当分配的机械作业费=1000÷(60+40)×40=400(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消耗性生物资产——玉米           600
——小麦            400
贷:累计折旧                         l000
2.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成本确定的特殊问题
(1)郁闭及郁闭度的概念
郁闭是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成本确定中的一个重要界限。郁闭为林学概念,通常是指一块林地上的林木的树干、树冠生长达到一定标准,林木成活率和保持率达到一定的技术规程要求。郁闭通常指林木类消耗性资产的郁闭度达0.20以上(含0.20)。
郁闭度是指森林中乔木树冠遮蔽地面的程度,它是反映林分密度的指标,以林地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表示,以十分数表示,完全覆盖地面为1。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规定,郁闭度达0.20以上(含0.20)的为郁闭林[其中一般以0.20—0.70(不含0.70)为中度郁闭,0.70以上(含0.70)为密郁闭;0.20以下(不含0.20)的为疏林(即未郁闭林)。
不同林种、不同林分等对郁闭度指标的要求有所不同,比如,生产纤维原料的工业原材料林一般要求郁闭度相对较高;而以培育珍贵大径材为主要目标的林木要求郁闭度相对较低。企业应当结合历史经验数据和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郁闭度及是否达到郁闭。各类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郁闭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郁闭前的相关支出应予资本化,郁闭后的相关支出计入当期费用
郁闭是判断消耗性生物资产相关支出(包括借款费用)资本化或者是费用化的时点。郁闭之前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处在培植阶段,需要发生较多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相关支出,这些支出应予以资本化计入成本;郁闭之后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进入稳定的生长期,基本上可以比较稳定地成活,主要依靠林木本身的自然生长,一般只需要发生较少的管护费用,从重要性和谨慎性考虑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二)自行繁殖、营造的生产性生物资产
对自行繁殖、营造的生产性生物资产而言,如企业自己繁育的奶牛、种猪,自行营造的橡胶树、果树、茶树等,其成本确定的一般原则是按照其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必要支出确定,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成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是区分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和未成熟的分界点,同时也是判断其相关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是区分其是否具备生产能力,从而是否计提折旧的分界点,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正常生产期的确定,对生产性生物资产是否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进行判断。例如,一般就海南橡胶园而言,同林段内离地100厘米处、树围50厘米以上的芽接胶树,占林段总株数的50%以上时,该橡胶园就属于进入正常生产期,即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
生产性生物资产在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之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在“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归集,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时,按其账面余额,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例6-3)甲企业自20×0年开始自行营造100公顷橡胶树,当年发生种苗费189000元,平整土地和定植所需的机械作业费55500元,定植当年抚育发生肥料及农药费250500元、人员工资等450000元。该橡胶树达到正常生产期为6年,从定植后至20×6年共发生管护费用2415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橡胶树)       945000
贷:原材料——种苗                                   189000
——肥料及农药                              250500
应付职工薪酬                                    450000
累计折旧                                        55500
借: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橡胶树)       2415000
贷:银行存款                                         2415000
因此,该100公顷橡胶树的成本为:
189000+55500+250500+450000+2415000=3360000(元)
借: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橡胶树)     3360000
贷: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橡胶树)       3360000
生产性生物资产在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之前,其用途一般是已经确定的,如尚未开始挂果的果树、未开始产奶的奶牛等;但是,如果其未来用途不确定,应当作为消耗性生物资产核算和管理,待确定用途后,再按照用途转换进行处理。
(三)自行营造的公益性生物资产
对自行营造的公益性生物资产而言,其成本确定的一般原则是按照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森林保护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确定。

三、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

天然林等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仅在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拥有或者控制该生物资产时,才能予以确认。
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地取得,应按名义金额确定生物资产的成本,同时计入当期损益,名义金额为1元人民币,即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或“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生物资产相关的后续支出

(一)生物资产郁闭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的管护费用 生物资产在郁闭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之前,经过培植或饲养,其价值能够继续增加,因此饲养、管护费用应资本化计入生物资产成本;而生物资产在郁闭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为了维护或提高其使用效能,需要对其进行管护、饲养等,但此时的生物资产能够产出农产品,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因此所发生的这类后续支出应当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管护费用是指为了维持郁闭后的消耗性林木资产或公益性生物资产的正常存在或为了维持已经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正常生产而发生的有关费用,例如为果树剪枝发生的费用、为果树灭虫发生的人工和药物费用、对产奶奶牛的饲养管理费用等。
(二)林木类生物资产补植
在林木类生物资产的生长过程中,为了使其更好地生长,往往需要进行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这些采伐并不影响林木的郁闭状态),并且在采伐之后进行相应的补植。上述情况下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林木类生物资产的成本。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或“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例6-4)20×7年5月,甲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乙林班用材林择伐迹地进行更新造林,应支付临时人员工资15000元,领用材料20000元。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消耗性生物资产——用材林         35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5000
原材料                           20000
(例6-5)甲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乙林班统一组织培植管护一片森林,20×0年3月,发生森林管护费用共计40000元,其中人员工资20000元,尚未支付;使用库存肥料16000元;管护设备折旧4000元。管护总面积为5000公顷,其中作为用材林的杨树林共计4000公顷,已郁闭的占75%,其余的尚未郁闭;作为水土保持林的马尾松共计1000公顷,全部已郁闭。假定管护费用按照森林面积比例进行分配。有关计算如下:
未郁闭杨树林应分配共同费用的比例=4000×(1-75%)÷5000=0.2
已郁闭杨树林成应分配共同费用的比例=4000×75%÷5000=0.6
已郁闭马尾松应分配共同费用的比例=1000÷5000=0.2
未郁闭杨树林应分配的共同费用=40000×0.2=8000(元)
已郁闭杨树林成应分配的共同费用=40000×0.6=24000(元)
已郁闭马尾松应分配的共同费用=40000×0.2=8000(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消耗性生物资产——用材林(杨树)          , 8000
管理费用&nb, sp;                            32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0000
原材料                                16000
累计折旧                              4000

第三节 生物资产的后续计量

一、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生物资产

在我国,处于不同生长阶段的各类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般难以取得,因此,生物资产准则规定通常应当采用历史成本对生物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除外。
生物资产采用历史成本进行计量的情况下,消耗性生物资产按成本减累计跌价准备计量;未成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成本减累计减值准备计量,成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及累计减值准备计量;公益性生物资产按成本计量。
(一)成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计提
成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因此,应当按期计提折旧,以与其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相配比。例如,已经开始挂果的苹果树的折旧额与从苹果树上采摘的苹果取得的收入相配比,役牛每期的折旧额与其犁地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相配比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是指在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其中,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原价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如果已经计提减值准备,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预计净残值是指预计生产性生物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在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1.需要计提折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范围
当期增加的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计提折旧,一旦提足折旧,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需要注意的是,以融资租赁租入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计提折旧;以融资租赁租出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不应计提折旧。
2.预计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
企业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该资产的预计产出能力或实物产量;(2)该资产的预计有形损耗,如产畜和役畜衰老、经济林老化等;(3)该资产的预计无形损耗,如因新品种的出现而使现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产出能力和产出农产品的质量等方面相对下降、市场需求的变化使生产性生物资产产出的农产品相对过时等。
在实务中,企业应在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具体情况做出判断,例如,在考虑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时,可以考虑诸如温度、湿度和降雨量等生物特征、灌溉特征、嫁接和修剪程序、植物的种类和分类、植物的株间距、所使用初生主根的类型、采摘或收割的方法、所生产产品的预计市场需求等。在相同的环境下,同样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应该基本相同。
3.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
生物资产准则规定了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产量法等。在具体运用时,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相应的折旧方法。
4.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
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类别,制定适合本企业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目录、分类方法。对于达到预定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还应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作为进行生产性生物资产核算的依据。
企业制定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目录、分类方法、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应当编制成册,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场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生产性生物资产目录、分类方法、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寿命、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仍然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此外,生物资产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果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的预期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或者有关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企业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调整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或者改变折旧方法。
5.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折旧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当按期对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折旧,并根据受益对象分别计入将收获的农产品成本、劳务成本、出租费用等。对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按期计提折旧时,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二)生物资产减值
生物资产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检查,有确凿证据表明上述生物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生物资产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企业首先应当注意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是否有发生减值的迹象,在此基础上计算确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1.判断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的主要迹象
生物资产准则对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采取了易于判断的方式,即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检查,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病虫害、动物疫病侵袭或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的情况下,上述生物资产才可能存在减值迹象。具体来说,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表明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
(1)因遭受火灾、旱灾、水灾、冻灾、台风、冰雹等自然灾害,造成消耗性生物资产或生产性生物资产发生实体损坏,影响该资产的进一步生长或生产,从而降低其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
(2)因遭受病虫害或者疯牛病、禽流感、口蹄疫等动物疫病侵袭,造成消耗性生物资产或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大幅度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3)因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企业的消耗性生物资产或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的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与工业产品不同,一般情况下技术进步不会对生物资产的价值产生明显的影响。
(4)因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动植物检验检疫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导致消耗性生物资产或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消耗性生物资产或生产性生物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2.计提减值准备
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成本或账面价值时,企业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生物资产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消耗性生物资产”或“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出售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其确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例6-6)甲农业企业种植玉米150公顷,已发生成本330000元。20×7年7月遭受冰雹,致使玉米严重受灾,期末玉米的可变现净值估计为300000元。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消耗性生物资产(玉米)     3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消耗性生物资产(玉米)           30000
(例6-7)20×7年8月,甲企业的橡胶园曾遭受过一次台风袭击,12月31日甲企业对橡胶园进行检查时认为可能发生减值。该橡胶园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1200000元,尚可使用5年,预计在未来5年内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分别为400000元、360000元、320000元、250000元、200000元(其中2×12年的现金流量已经考虑使用寿命结束时进行处置的现金净流量)。在考虑有关风险的基础上,甲企业决定采用5%的折现。该橡胶园20×7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为500000元,以前年度没有计提减值准备。有关计算过程见表6—1。
表6——1            甲企业生物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计算表
年度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元)
折现率(%)
折现系数
现值(元)
20×8年
400000
5
0.9524
380960
20×9年
360000
5
0.9070
326520
2×10年
320000
5
0.8638
276416
2×11年
250000
5
0.8227
205675
2×12年
200000
5
0.7835
156700
合计
 
 
 
1346271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1346271元>销售净价1200000元,因此该橡胶园的可收回金额为1346271元,应计提的减值准备=1500000-1345271=153729(元)。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橡胶)     153729
贷: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橡胶           153729
3.已确认的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损失的转回
企业在每年年度终了对消耗性生物资产进行检查时,如果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存货跌价准备——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三)公益性生物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对于公益性生物资产而言,由于其持有目的与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有本质不同,主要是出于防护、环境保护等特殊公益性目的,具有非经营性的特点,因此生物资产准则规定公益性生物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生物资产

(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
根据生物资产准则的规定,生物资产通常按照成本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除外。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生物资产,生物资产准则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生物资产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即该生物资产能够在交易市场中直接交易活跃的交易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1)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2)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3)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2.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科学合理的估计同类或类似的生物资产,是指品种相同、质量等级相同或类似、生长时间相同或类似、所处气候和地理环境相同或类似的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这一规定表明,企业能够客观而非主观随意地使用公允价值。
此外,对于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生物资产,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定的公允价值是可靠的,也可以采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1)从交易日到资产负债表日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最近期的交易市场价格;
(2)对资产差别进行调整的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
(3)行业基准,比如以亩表示的果园价值、千克肉表示的畜牧价格等;
(4)以使用该项生物资产的预期净现金流量的现值(不包括进一步生物转化活动可能增加的价值)作为该资产当前的公允价值。
(二)公允价值模式下的会计处理
在公允价值模式下,企业不再对生物资产计提折旧和计提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估计销售时所发生费用后的净额计量,各期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一般情况下,企业对生物资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节 生物资产的收获与处置

一、生物资产的收获

收获,是指消耗性生物资产生长过程的结束,如收割小麦、采伐用材林等,以及农产品从生产性生物资产上分离,如从苹果树上采摘下苹果、奶牛产出牛奶、绵羊产出羊毛等。
(一)收获农产品成杏核算的一般要求
农产品按照所处行业,一般可以分为种植业产品(如小麦、水稻、玉米、棉花、糖料、叶等)、畜牧养殖业产品(如牛奶、羊毛、肉类、禽蛋等)、林产品(如苗木、原木、水果等)和水产品(如鱼、虾、贝类等)。企业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和农产品)设置明细账,并按成本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从收获农产品成本核算的截止时点来看,由于种植业产品和林产品一般具有季节性强、生产周期长、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相交织的特点,种植业产品和林产品成本计算期因不同产品的特点而异。因此,企业在确定收获农产品的成本时,应特别注意成本计算的截止时点,而在收获时点之后的农产品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例如,粮豆的成本算至入库或能够销售;棉花算至皮棉;纤维作物、香料作物、人参、啤酒花等算至纤维等初级产品;草成本算至干草;不入库的鲜活产品算至销售;入库的鲜活产品算至入库;年底尚未脱粒的作物,其产品成本算至预提脱粒费用等。再如,育苗的成本计算截至出圃;采割阶段,林木采伐算至原木产品;橡胶算至加工成干胶或浓缩胶乳;茶的成本计算截至各种毛茶;水果等其他收获活动计算至产品能够销售等。
(二)收获农产品的会计处理
1.消耗性生物资产收获农产品的会计处理
从消耗性生物资产上收获农产品后,消耗性生物资产自身完全转为农产品而不复存在,如肉猪宰杀后的猪肉、收获后的蔬菜、用材林采伐后的木材等,企业应当将收获时点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结转为农产品的成本。借记“农产品”科目,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对于不通过入库直接销售的鲜活产品等,按实际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例6-8)甲种植企业20×7年6月入库小麦20吨,成本为12000元。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农产品——小麦               12000
贷:消耗性生物资产——小麦       12000
2.生物性生物资产收获农产品的会计处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具备自我生长性,能够在生产经营中长期、反复使用,从而不断产出农产品。从生产性生物资产上收获农产品后,生产性生物资产这一母体仍然存在,如奶牛产出牛奶、从果树上采摘下水果等。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按照经济用途可以分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直接费用以及间接费用,企业应当区别处理:
(1)农产品收获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相关成本核算对象,借记“农业生产成本——农产品”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等科目。
(例6-9)甲奶牛养殖企业20×7年l月发生奶牛(已进入产奶期)的饲养费用如下:领用饲料5000公斤,计1200元,应付饲养人员工资3000元,以现金支付防疫费500元。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农业生产成本(牛奶)           4700
贷:原材料                               1200
应付职工薪酬                         3000
库存现金                             500
(2)农产品收获过程中发生的间接费用,如材料费、人工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费等应分摊的共同费用,应当在生产成本归集,借记“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等科目;在会计期末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农业生产成本——农产品”科目,贷记“农业生产成本——共同费用”科目。
实务中,常用的间接费用分配方法通常以直接费用或直接人工为基础,直接费用比例法以生物资产或农产品相关的直接费用为分配标准,直接人工比例法以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工资为分配标准,其公式为:
间接费用分配率=间接费用总额÷分配标准(即直接费用总额或直接人工总额)×l00%
某项生物资产或农产品应分配的间接费用额=该项资产相关的直接费用或直接人工×间接费用分配率
除此之外,还可以直接材料、生产工时等为基础进行分配,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选用。例如蔬菜的温床费用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蔬菜应分配的温床(温室)费用=[温床(温室)费用总数÷实际使用的格日(平方米日)总数]×该种蔬菜占用的格日(平方米日)数
其中,温床格日数是指某种蔬菜占用温床格数和在温床生产日数的乘积,温室平方米日数是指某种蔬菜占用位的平方米数和在温室生长日数的乘积。
(例6-10)甲农场利用温床培育丝瓜、西红柿两种秧苗,温床费用为3200元,其中丝瓜占用温床40格,生长期为30天;西红柿占用温床10格,生长期为40天。秧苗育成移至温室栽培后,发生温室费用15200元,其中丝瓜占用温室1000平方米,生长期为70天;西红柿占用温室1500平方米,生长期为80天。两种蔬菜发生的直接生产费用为3000元,其中丝瓜1360元,西红柿1640元。应负担的间接费用共计4500元,采用直接费用比例法分配。丝瓜和西红柿两种蔬菜的产量分别为38000千克和29000千克。
有关计算如下: 丝瓜应分配的温床费用=3200÷(40×30+10×40)×40×30=2400(元)
丝瓜应分配的温室费用=15200÷(1000×70+l500×80)×1000×70=5600(元)
丝瓜应分配的间接费用=4500÷(1360+1640)×1360=2040(元)
西红柿应分配的温床费用=3200÷(40×30+10×40)×10×40=800(元)
西红柿应分配的温室费用=15200÷(1000×70+1500×80)×1500×80=9600(元)
西红柿应分配的间接费用=4500÷(1360+1640)×1640=2460(元)
(三)成本结转方法
在收获时点企业应当将该时点归属于某农产品生产成本的账面价值结转为农产品的成本,借记“农产品”科目,贷记“农业生产成本——农产品”科目。具体的成本结转方法包括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合适的成本结转方法,但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例6-11)甲畜牧养殖企业20×7年5月末养殖的肉猪账面余额为24000元,共计40头;6月6日花费7000元新购入一批肉猪养殖,共计10头;6月30日屠宰并出售肉猪20头,支付临时工屠宰费用100元,出售取得价款16000元;6月份共发生饲养费用500元(其中,应付专职饲养员工资300元,饲料200元)。甲企业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成本。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平均单位成本=(24000+7000+500)÷(40+10)=630(元)
出售猪肉的成本=630×20=12600(元)
借:消耗性生物资产——肉猪           7000
贷:银行存款                         7000
借:消耗性生物资产——肉猪           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00
原材料                           200
借:农产品——猪肉                  12700
贷:消耗性生物资产                   12600
库存现金                         100
借:库存现金                         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700
贷:农产品——猪肉                   12700
蓄积里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等方法都是林业中通常使用的方法,具有林业的特殊性,以下分述之:
1.蓄积量比例法
蓄积量比例法以达到经济成熟可供采伐的林木为“完工”标志,将包括已成熟和未成熟的所有林木按照完工程度(林龄、林木培育程度、费用发生程度等)折算为达到经济成熟可供采伐的林木总体蓄积量,然后,按照当期采伐林木的蓄积量占折算的林木总体蓄积量的比例,确定应该结转的林木资产成本。该方法主要适用于择伐方式和林木资产由于择伐更新使其价值处于不断变动的情况下。计算公式如下:
某期应结转的林木资产成本=(当期采伐林木的蓄积量÷林木总体蓄积量)×期初林木资产账面总值
2.轮伐期年限法
轮伐期年限法将林木原始价值按照可持续经营的要求,在其轮伐期的年份内平均摊销,并结转林木资产成本。其中,轮伐期是指将一块林地上的林木均衡分批、轮流采伐一次所需要的时间(通常以年为单位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某期应结转的林木资产成本=林木资产原值÷轮伐期
3.折耗率法
折耗率法也是林业上常用的方法之一。该方法按照采伐林木所消耗林木蓄积量占到采伐为止预计该地区、该树种可能达到的总蓄积量摊销、结转所采伐林木资产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采伐的林木应摊销的林木资产价值=折耗率×所采伐林木的蓄积量
折耗率=林木资产总价值÷到采伐为止预计的总蓄积量
其中的折耗率应分树种、地区分别测算;林木资产总价值是指该地区、该树种的营造林历史成本总和;预计总蓄积量是指到采伐为止预计该地区、该树种可能达到的总蓄积量。

二、生物资产的处置

(一)生物资产出售
生物资产出售时,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等科目,已计提跌价或减值准备或折旧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或减值准备或累计折旧。
    (例6-12)甲畜牧养殖企业于20×7年土月将育成的40头仔猪出售给乙食品加工厂,价款总额为20000元,货款尚未收到。出售时仔猪的账面余额为12000元,未计提跌价准备。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乙食品加工厂   2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借:主营业务支出   12 000
       贷:消耗性生物资产——育肥猪       12 000
(二)生物资产盘亏或死亡、毁损
生物资产盘亏或死亡、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场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生物资产因盘亏或死亡、毁损造成的损失,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和残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例6-13)甲企业于20×7年8月4日丢失三头种牛,账面原值为1600元,已经计提折旧600元;8月29日经查实,饲养员赵五应赔偿300元。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1000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600
贷:生产性生物资产——种猪                11600
借:其他应收款——赵五               3000
管理费用                         8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1000
(三)生物资产转换
生物资产改变用途后的成本应当按照改变用途时的账面价值确定,也就是说,将转出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转入资产的实际成本。通常包括如下情况:
1.产畜或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或者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时,按转群或转变用途时的账面价值,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育肥畜转为产畜或役畜、或者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转为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时,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例6-14)20×7年4月,甲企业自行繁殖的50头种猪转为育肥猪,此批种猪的账面原价为500000元,已经计提的累计折旧为200000元,已经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为30000元。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消耗性生物资产——育肥猪                 270000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200000
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                   30000
贷: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种猪)  500000
2.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转为公益性生物资产时,应当按照相关准则规定,考虑其是否发生减值,发生减值时,应首先计提减值准备,并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作为公益性生物资产的入账价值。转换,应按其扣除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借记“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按已计提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账面余额,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
(例6-15)20×7年7月,由于区域生态环境的需要,甲林业有限责任公司的12公顷造纸原料林(杨树)被划为防风固沙林,仍由公司负责管理,该林的账面余额80000元,已经计提的跌价准备为5000元。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公益性生物资产——防风固沙林(杨树)            75000
存货跌价准备——消耗性生物资产                  5000
贷:消耗性生物资产——造纸原料林(杨树)                     80000
公益性生物资产转为消耗性生物资产或生产性生物资产时,应按其账面余额,借“消耗性生物资产”或“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贷记“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
(例6-16)20×7年9月,甲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所属区域的林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调整,将以马尾松为主的800公顷防风固沙林,全部转为以采脂为目的的商林,该马尾松的账面价值为2000000元。其中,已经具备采脂条件的为600公顷,账面价值为160000元,其余的尚不具备采脂条件。20×7年11月,甲公司根据国家政规定,将乙林班100公顷作为防风固沙林的杨树转为作为造纸原料的商品林,该杨树账面余额为180000元。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20×7年9月
借: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马尾松)           1600000
生产性生物资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马尾松)      400000
贷:公益性生物资产——防风固沙林(马尾松)                          2000000
20×7年11月
借:消耗性生物资产——造纸原料林(杨树)                                   180000
贷:公益性生物资产——防风固沙林(杨树)                                   180000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生物资产准则是在对财政部2004年4月发布的《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生物资产和农产品》(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增加了公益性生物资产的类别
原规定中的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两大类。新准则规定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三类。
(二)改变了生物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
原规定中,郁闭成林后的消耗性林木资产和公益林发生的管护费用应在发生当期计入营业费用。新准则规定林木类生物资产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之后进行的补植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林木类生物资产的成本,除此之外生物资产的后续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三)改变了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转回的规定
原规定中,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跌价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新准则规定,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规定了天然起源生物资产成本的确定方法
原规定未对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的成本进行规定;新准则规定,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名义金额确定。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生物资产有关业务不应追溯调整,符合公益性生物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生物资产应当在首次执行日重新分类为“公益性生物资产”。
    首次执行日之后发生的生物资产有关业务,遵循新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七章 无形资产

第一节 无形资产概述

科学技术进步是当今世界发展的主流,我国企业贯彻“走出去”战略,加强自主创新,强化无形资产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会计准则建设中,必须要坚持这一原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规范了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旨在企业科技创新,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价值和核心竞争力。

一、无形资产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相对于其他资产,无形资产具有以下特征:
(一)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
无形资产通常表现为某种权利、某项技术或是某种获取超额利润的综合能力,它们不具有实物形态,比如,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企业的有形资产例如固定资产虽然也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其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与无形资产不同,固定资产是通过实物价值的磨损和转移来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而无形资产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自身所具有的技术等优势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
某些无形资产的存在有赖于实物载体。比如,计算机软件需要存储在磁盘中。但这并不改变无形资产本身不具实物形态的特性。在确定一项包含无形和有形要素的资产是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属于无形资产时,需要通过判断来加以确定,通常以哪个要素更重要作为判断的依据。例如,计算机控制的机械工具没有特定计算机软件就不能运行时,说明该软件是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该软件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如果计算机软件不是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则该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二)无形资产具有可辨认性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则认为其具有可辨认性: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用于出售或转让等,而不需要阉时处置在同一获利活动中的其他资产,表明无形资产可以辨认。某些情况下无形资产可能需要与有关的合同一起用于出售转让等,这种情况下也视为可辨认无资产。
2.产生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如一方通过与另一方签订特许权合同而获得的特许使用权通过法律程序申请获得的商标权、专利权等。
如果企业有权获得一项无形资产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并能约束其他方获取这些利益,则表明企业控制了该项无形资产。例如,对于会产生经济利益的技术知识,若其受到版权、贸易协议约束(如果允许)等法定权利或雇员保密法定职责的保护,那么说明该企业控制了相关利益。
客户关系、人力资源等,由于企业无法控制其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不应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
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刊头、客户名单和实质上类似的项目支出,由于不能与整个业务开发成本区分开来。因此,这类项目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无形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无形资产由于没有发达的交易市场,一般不容易转化成现金,在持有过程中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情况不确定,不属于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二、无形资产的内容

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一)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二)非专利技术
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它是指不为外界所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和诀窍。非专利技术一般包括工业专有技术、商业贸易专有技术、管理专有技术等。
(三)商标权
商标是用来辨认特定的商品或劳务的标记。商标权指专门在某类指定的商品或产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或图案的权利。
(四)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著作权包括作品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还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特许权
特许权,又称经营特许权、专营权,指企业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一家企业接受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技术秘密等的权利。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政府机构授权,准许企业使用或在一定地区享有经营某种业务的特权,如水、电、邮电通信等专营权、烟草专卖权等等;另一种指企业间依照签订的合同,有限期或无限期使用另一家企业的某些权利,如连锁店分店使用总店的名称等。
(六)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指国家准许某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行政划拨取得、外购取得及投资者投资取得。

三、不属于无形资产准则规范的其他无形的资产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本章着重讲解了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尤其是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要求有条件资本化的政策条件以及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等问题。

第二节 无形资产初始计量

一、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无形资产通常是按实际成本计量,即以取得无形资产并使之达到预定用途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对于不同来源取得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构成不尽相同。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成本
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其中,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包括使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专业服务费用、测试无形资产是否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费用等,但不包括为引入新产品进行宣传发生的广告费、管理费用及其他间接费用,也不包括在无形资产已经达到预定用途以后发生的费用。
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后所发生的支出,不构成无形资产的成本。例如,在形成预定经济规模之前发生的初始运作损失。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之前发生的其他经营活动的支出,如果该经营活动并非是为使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必不所不可少的,有关经营活动的损益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构成无形资产的成本。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无形资产,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为购买价款的现值。
(例7-1)某A上市公司20×6年l月8日从B公司购买一项商标权,由于A公司资金周转比较紧张,经与B公司协商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款项。合同规定,该项商标权总计6000000元,每年末付款2000000元,三年付清。假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10%。为了简化核算,假定不考虑其他有关税费,其有关计算如下:
无形资产现值=2000000×(1+10%)-1+2000000×(1+10%)-2十2000000×(1+10%)-3=4973800(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6000000-4973800=1026200(元)
第一年应确认的融资费用=4973800×10%=497380(元)
第二年应确认的融资费用=(4973800-2000000+497380)×10%=347118(元)
第三年应确认的融资费用=1026200-497380-347118=181702(元)
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商标权           49378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1026200
贷:长期应付款                        6000000
第一年底付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                   2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借:财务费用                     49738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97380
第二年底付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                   2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借:财务费用                     347118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47118
第三年底付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                   2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借:财务费用                     18170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81702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成本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应按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
(三)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成本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其成本的确定及具体处理参见本书第八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第十三章“债务重组”的相关内容。
(四)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但下列情况除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2.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的价值,则应当对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将其作为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时,应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五)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成本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的无形资产应以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而且合并中确认的无形资产并不仅限于被购买方原已确认的无形资产,只要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购买方就应在购买日将其独立于商誉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
1.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的取得一般有以下途径:
(1)活跃市场中的市场报价,该报价提供了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的最可靠的估计。
恰当的市场价格一般是现行出价。无法获得现行出价的情况下,如果类似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和资产公允价值估计日之间的经济情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则可以类似交易的近似价格为基础来估计公允价值。
(2)如果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则其公允价值应按照购买日从购买方可获得信息为基础,在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公平交易中,为取得该资产所支的金额,如对无形资产预计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等。
2.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本身可能是可以单独辨认的,但其计量或处置与有形的或无形的资产一并作价,如天然矿泉水的商标可能与特定的泉眼有关,所以不能立于该泉眼出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无形资产及与其相关的资产各自的公允价不能可靠计量,则应将该资产组合(即将无形资产与其相关的有形资产一并)独立于商确认为一项资产。

第三节 内部研究开发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一、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

(一)研究阶段
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无形资产准则要求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两个部分分别进行核算。其中,研究是指为获取新的技术和知识等进行的有计划的调查,研究活动的例子包括:意于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以及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制、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
研究阶段的特点在于:
    1.计划性。
    研究阶段是建立在有计划的调查基础上,即,研发项目已经董事会或者相关管理层的批准,并着手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市场调查等。例如,某药品公司为研究开发某药品,经董事会或者相关管理层的批准,有计划的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市场调查、比较市场相关药品的药性、效用等活动。
    2.探索性。
    研究阶段基本上是探索性的,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这一阶段不会形成阶段性成果。
从研究活动的特点看,其研究是否能在未来形成成果,即通过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均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企业也无法证明其研究活动一定能够形成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因此,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在发生时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二)开发阶段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开发活动的例子包括: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含新技术的工具、夹具、模具和冲模的设计;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新的或改造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所选定的替代品的设计、建造和测试等。
开发阶段的特点在于:
    1.具有针对性。
    开发阶段是建立在研究阶段基础上,因而,对项目的开发具有针对性。
2.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
进入开发阶段的研发项目往往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
由于开发阶段相对于研究阶段更进一步,且很大程度上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此时如果企业能够证明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所发生的开发支出可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成本。

二、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的条件

在开发阶段,判断可以将有关支出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判断无形资产的开发在技术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应当以目前阶段的成果为基础,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企业进行开发所需的技术条件等已经具备,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不确定性。比如,企业已经完成了全部计划、设计和测试活动,这些活动是使资产能够达到设计规划书中的功能、特征和技术所必需的活动或经过专家鉴定等。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开发某项产品或专利技术产品等,通常是根据管理当局决定该项研发活动的目的或者意图加以确定,也就是说,研发项目形成成果以后,是为出售还是为自己使用并从使用中获得经济利益,应当依管理当局的决定为依据。因此,企业的管理当局应当明确表明其持有拟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并具有完成该项无形资产开发并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的可能性。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
开发支出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确认,其基本条件是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如果有关的无形资产在形成以后,主要是用于形成新产品或新工艺的,企业应对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市场情况进行估计,应能够证明所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有关的无形资产开发以后主要是用于对外出售的,则企业应能够证明市场上存在对该类无形资产的需求,开发以后存在外在的市场可以出售并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无形资产开发以后不是用于生产产品,也不是用于对外出售,而是在企业内部使用的,则企业应能够证明在企业内部使用时对企业的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这一条件主要包括:(1)为完成该项无形资产开发具有技术上的可靠性。开发的无形资产并使其形成成果在技术上的可靠性是继续开发活动的关键。因此,必须有确凿证据证明企业继续开发该项无形资产有足够的技术支持和技术能力。(2)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财务和其他资源支持是能够完成该项无形资产开发的经济基础,因此,企业必须能够说明为完成该项无形资产的开发所需的财务和其他资源,是否能够足以支持完成该项无形资产的开发。(3)能够证明企业获取在开发过程中所需的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以及企业获得这些资源的相关计划等。如在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以提供支持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外部其他方面的资金支持,如银行等借款机构愿意为该无形资产的开发提供所需资金的声明等来证实。(4)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以取得收益。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企业对于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单独核算,如发生的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材料费等,在企业同时从事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支出同时用于支持多项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在各项研究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明确分配的,应予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开发活动的成本。

三、内部开发的无形资产的计量

内部开发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成本由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创造、生产并使该资产能够以管理层预定的方式运作的所有必要支出组成。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成本开发该无形资产时耗费的材料、劳务成本、注册费、在开发该无形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其他专利权和特许权的摊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以及为使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在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可直接归属于无形资产开发活动的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间接费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可辨认的无效和初始运作损失、为运行该无形资产发生的培训支出等不构成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
值得强调的是,内部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仅包括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时点至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和,对于同一项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达到资本化条件之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支出不再进行调整。

四、内部研究开发费用的账务处理

(一)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 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只有同时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未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三)企业购买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应当比照上述(二)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
(例7-2)某企业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新产品专利技术,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40000000元、人工工资10000000元,以及用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30000000元,总计80000000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50000000元,期末,该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
相关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30000000
——资本化支出            50000000
贷:原材料                           40000000
应付职工薪酬                     10000000
银行存款                         30000000
期末:
借:管理费用                         30000000
无形资产                         50000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30000000
——资本化支出                    50000000

第四节 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一、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原则

无形资产初始确认和计量后,在其后使用该项无形资产期间内应以成本减去累计摊销额和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计量。需要强调的是,确定无形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累计摊销额,基础是估计其使用寿命,只有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才需要在估计的使用寿命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如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一)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应考虑的因素
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是以其使用寿命为基础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包括法定寿命和经济寿命两个方面,有些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受法律、规章或合同的限制,称为法定寿命。如我国法律规定发明专利权有效期为20年,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有些无形资产如永久性特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等的寿命则不受法律或合同的限制。经济寿命是指无形资产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年限。由于受技术进步、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影响,无形资产的经济寿命往往短于法定寿命,因此,在估计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相关因素的影响,合理确定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
确定无形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通常应考虑以下因素:该资产通常的产品寿命周期,以及可获得的类似资产使用寿命的信息;技术、工艺等方面的现实情况及对未来发展的估计;以该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情况;现在或潜在的竞争者预期采取的行动;为维持该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预期的维护支出及企业预计支付有关支出的能力;对该资产的控制期限,对该资产使用的法律或类似限制,如特许使用期间、租赁期间等;与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使用寿命的关联性等。
(二)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确定
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取得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例如,企业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如果企业准备持续持有,在50年期间内没有计划出售,该块土地使用权预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期间为50年。如果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能够在到期时因续约等延续,当有证据表明企业续约不需要付出重大成本时,续约期才能够包括在使用寿命的估计中。下列情况一般说明企业无须付出重大成本即可延续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有证据表明合同性权利或法定权利将被重新延续,如果在延续之前需要第三方同意,则还需有第三方将会同意的证据;有证据表明为获得重新延续所必需的所有条件相对于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不具有重要性。如果企业在延续无形资产持有期间时付出的成本与预期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相比具有重要性,本质上来看是企业获得了一项新的无形资产。
没有明确的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综合各方面情况,如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或与同行业的情况进行比较以及企业的历史经验等,来确定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期限,如果经过这些努力确实无法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再将其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例如,企业通过公开拍卖取得一项出租车运营许可,按照所在地规定,以现有出租运营许可为限,不再授予新的运营许可,而且在旧的出租车报废以后,其运营许可可用于新的出租车。企业估计在有限的未来,其将持续经营出租车行业。对于该运营许可,其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期限从目前情况看无法可靠估计,应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三)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复核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不同于以前的估计,由于合同的续约或无形资产应用条件的改善,延长了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改变其摊销年限,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如果有证据表明其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并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中关于使用寿命有限无形资产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二、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摊销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在其预计的使用寿命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摊销。其中应摊销金额是指无形资产的成本扣除残值后的金额。
(一)摊销期和摊销方法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即其达到预定用途)开始至终止确认时止。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摊销金额,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法包括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对某项无形资产摊销所使用的方法应依据从资产中获取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来选择,并一致地运用于不同会计期间,例如,受技术陈旧因素影响较大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可采用类似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进行摊销;有特定产量限制的特许经营权或专利权,应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
持有待售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进行计量。
(例7-3)某股份有限公司从外单位购得一项商标权,支付价款30000000元,款项已支付,该商标权的使用寿命为10年,不考虑残值的因素,以直线法摊销预期实现经济利益的方式。账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商标权           300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00
借:管理费用                     3000000(30000000÷10)
贷:累计摊销                     3000000
无形资产的摊销一般应计入当期损益,但如果某项无形资产是专门用于生产某种产品的,其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通过转入到所生产的产品中体现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应构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
(二)残值的确定
无形资产的残值一般为零,除非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愿意以一定的价格购买该项无形资产,或者存在活跃的市场,通过市场可以得到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的残值信息,并且从目前情况看,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该市场还可能存在的情况下,可以预计无形资产的残值。
(例7-4)某企业取得一项专利技术,法律保护期间为20年,企业预计运用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在未来15年内会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就该项专利技术,第三方向企业承诺在5年内以其取得之日公允价值的60%购买该项专利权,从企业管理层目前的持有计划来看,准备在5年内将其出售给第三方,该项专利技术应在企业持有其5年内摊销,残值为该专利在取得之日公允价值的60%。
无形资产的残值意味着在其经济寿命结束之前企业预计将会处置该无形资产,并且从该处置中取得利益。估计无形资产的残值应以资产处置时的可收回金额为基础,此时的可收回金额是指在预计出售日,出售一项使用寿命已满且处于类似使用状况下同类无形资产预计的处置价格(扣除相关税费)。残值确定以后,在持有无形资产的期间,至少应于每年年末进行复核,预计其残值与原估计金额不同的,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进行处理。如果无形资产的残值重新估计以后高于其账面价值的,无形资产不再摊销,直至残值降至低于账面价值时再恢复摊销。

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根据可获得的情况判断,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合理估计其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才能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企业不得随意判断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摊销,如果期末重新复核后仍为不确定的,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相应计提有关的减值准备。账务处理为: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第五节 无形资产的处置

无形资产的处置,主要是指无形资产出售、对外出租、对外捐赠,或者是无法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时,应予转销并终止确认。

一、无形资产的出租

企业将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让渡给他人,并收取租金,属于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其他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在满足收入准则规定的确认标准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收入及成本。
出租无形资产时,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摊销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并发生与转让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例7-5)某企业将一项专利技术出租给另外一个企业使用,该专利技术账面余额为5000000元,摊销期限为10年,出租合同规定,承租方每销售一件用该专利生产的产品,必须付给出租方10元专利技术使用费。假定承租方当年销售该产品10万件。
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出租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500000
贷:累计摊销             500000

二、无形资产的出售

企业将无形资产出售,表明企业放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应将所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与固定资本处置性质相同,计入当期损益。
出售无形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摊销的累计摊销额,借记“累计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
(例7-6)某公司将拥有的一项非专利技术出售,取得收入8000000元,应交营业税为400000元。该非专利技术的账面余额为7000000元,累计摊销额为3500000元,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为200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8000000
累计摊销                         350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000000
贷:无形资产                              7000000
应交税费                              400000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6100000

三、无形资产的报废

如果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不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应将其转销。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无形资产不再受到法律保护,且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等。例如,甲企业的某项无形资产法律保护期限已过,用其生产的产品没有市场,则说明该无形资产无法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应予转销。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按已摊销的累计摊销额,借记“累计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例7-7)某企业的某项专利技术,其账面余额为6000000元,摊销期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已摊销了5年,假定该项专利权的残值为0,计提的减值准备为1600000元,今年用其生产的产品没有市场,应予转销。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累计摊销                             300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600000
营业外支出——处置无形资产损失       1400000
贷:无形资产——专利权                        6000000

第六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无形资产准则是在对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完善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允许部分开发费用资本化
原准则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规定,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开发支出,可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规定,所有无形资产均按一定的期限分期摊销计入损益。新准则规定,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再摊销,但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三)允许部分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计入成本
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摊销金额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准则要求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首次执行日处于开发阶段的内部开发项目,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费用化的开发支出,不应追溯调整;首次执行日及以后发生的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
(二)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首次执行日应当进行重分类,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账面价值中分离,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成本,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处理。
(三)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应当以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在剩余使用寿命内根据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继续进行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以摊余价值为基础,在首次执行日后应当停止摊销,但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
(四)首次执行日之前购买的无形资产在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期限内延期付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提的摊销额,不再追溯调整。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以尚未支付的款项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减少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首次执行日后,企业应当从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摊销或减值测试,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剩余付款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首次执行日之后,企业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一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概述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一种非经常性的特殊交易行为,是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实务工作中,交易双方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方面可以满足各自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时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货币性资产的流出。如某企业需要另一个企业拥有的一项设备,另一个企业需要上述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原材料,双方就可能会出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行为。《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不涉及如下交易和事项:一是与所有者或所有者以外方面的非货币性资产非互惠转让。所谓非互惠转让是指企业将其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无代价地转让给其所有者或其他企业,或由其所有者或其他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无代价地转让给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所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企业之间主要以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互惠转让,即企业取得一项非货币性资产,必须以付出自己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代价。与所有者的非互惠转让如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等,属于资本性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与所有者以外方面发生的非互惠转让,如政府无偿提供非货币性资产给企业建造固定资产,属于政府以非互惠方式提供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二是在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中和发行股票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在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中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其成本确定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以发行股票形式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相当于以权益工具(如发行股票方式)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其成本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本章着重讲解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的认定,换入资产的成本确定和资产交换产生损益的确认和计量问题。

第二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非货币性资产是相对于货币性资产而言。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与货币性资产相比,该类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资产负债表列示的项目中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项目通常有:存货(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等)、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等。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比例。也就是说,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高于25%(含25%)的,视为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相关准则的规定。

二、确认和计量原则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情况下,不论是一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一项资产换入多项资产、多项资产换入一项资产,还是多项资产换入多项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了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两种计量基础和交换所产生损益的确认原则。
(一)公允价值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公允价值视为能够可靠计量:
(1)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存在活跃市场。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
(3)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视为能够可靠计量:
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这种情况是指虽然企业通过估值技术确定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不是一个单一的数据,但是介于一个变动范围很小的区间内,可以认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②在公允价值估计数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确定;这种情况是指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资产公允价值在一个变动区间内,区间内出现各种情况的概率或可能性能够合理确定,企业可以采用类似《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计算最佳估计数的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这种情况视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一般来说,取得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所放弃资产的对价来确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资产就是放弃的对价,如果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确定,应当优先考虑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应当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这种情况多发生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存在补价的情况,因为存在补价表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不相等,一般不能直接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二)账面价值
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收到或支付的补价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调整因素,其中,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三、商业实质的判断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是换入资产能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引入的重要概念。在确定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重点考虑由于发生了该项资产交换预期使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发生变动的程度,通过比较换出资产和换入资产预计产生的未采现金流量或其现值,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只有当换出资产和换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或其现值两者之间的差额较大时,才能表明交易的发生使企业经济状况发生了明显改变,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而具有商业实质。
(一)判断条件
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具有商业实质:
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通常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金额相同,时间不同。比如,某企业以一批存货换入一项设备,因存货流动性强,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产生现金流量,设备作为固定资产要在较长的时间内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假定两者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风险和总额均相同,但由于两者产生现金流量的时间跨度相差较大,则可以判断上述存货与固定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显著不同,因而该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相同,风险不同。比如,A企业以其用于经营出租的一幢公寓楼,与B企业同样用于经营出租的一幢公寓楼进行交换,两幢公寓楼的租期、每期租金总额均相同,但是A企业是租给一家财务及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该企业租用该公寓是给其单身职工居住),B企业的客户则都是单个租户,相比较而言,A企业取得租金的风险较小,B企业由于租给散户,租金的取得依赖于各单个租户的财务和信用状况;因此,两者现金流量流入的风险或不确定性程度存在明显差异,则两幢公寓楼的未来现金流量显著不同,进而可判断该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3)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相同,金额不同。比如,某企业以一项商标权换入另一企业的一项专利技术,预计两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相同,在使用寿命内预计为企业带来的现金流量总额相同,但是换入的专利技术是新开发的,预计开始阶段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明显少于后期,而该企业拥有的商标每年产生的现金流量比较均衡,则两者各年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差异明显,则上述商标权与专利技术的未来现金流量显著不同,因而该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企业如按照上述第一项条件难以判断某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再根据第二项条件,通过计算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进行比较后判断。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所指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和最终处置时预计产生的税后未来现金流量,根据企业自身而不是市场参与者对资产特定风险的评价,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称的“主体特定价值”。
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分析,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可能相同或相似,但是就企业自身而言,鉴于换入资产的性质和换入企业经营活动的特征等因素,换入资产与换入企业其他现有资产相结合,能够比换出资产产生更大的作用,使换入企业受该换入资产影响的经营活动部分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换出资产明显不同,即换入资产对换入企业的使用价值与换出资产对该企业的使用价值明显不同,使换入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换出资产产生明显差异,因而表明该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例如,某企业以一项专利权换入另一企业拥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假定从市场参与者来看,该项专利权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相同,两项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和金额亦相同,但是对换入企业来讲,换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使该企业对被投资方由重大影响变为控制关系,从而对换入企业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换出的专利权有较大差异;另一企业换入的专利权能够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从而对换入企业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换出的长期股权投资有明显差异,因而该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交换涉及的资产类别与商业实质的关系
企业在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还可以从资产是否属于同一类别进行分析,因为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因其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不同,一般来说其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风险、时间和金额也不相同,因而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通常较易判断。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不同大类的非货币性资产,比如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等都是不同类别的资产。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通常较难判断。同类非货币性资产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同一大类的非货币性资产,如存货之间、固定资产之间、长期股权投资之间发生的交换等。
例如,企业以一项用于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交换一项固定资产自用,属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将未来现金流量由每期产生的租金流,转化为该项资产独立产生、或包括该项资产的资产组协同产生的现金流。通常情况下,由定期租金带来的现金流量与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有所差异,因此,该两项资产的交换当视为具有商业实质。
再如,企业应当重点关注的是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为同类资产的情况,同类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既可能相同,也可能显著不同,其之间的交换因而可能具有商业实质,也可能不具有商业实质。某企业将自己拥有的一幢建筑物,与另一企业拥有的在同一地点的另一幢建筑物相交换,两幢建筑物的建造时间、建造成本等均相同,但两者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和金额可能不同。比如,其中一项资产立即可供出售且企业管理层也打算将其立即出售,另一项难以出售或只能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出售,从而至少表明两项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流入的时间明显不同,在这种情况下,该两项资产的交换视为具有商业实质。
通常情况下,商品用于交换具有类似性质和相等价值的商品,这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产生损益,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某些特定商品上,比如石油或牛奶,供应商为满足特定地区对这类商品的及时需要,在不同的地区交换各自的商品(存货)。比如A石油销售公司有部分客户在B石油销售公司的所在地,B公司有部分客户在A公司所在地,为了满足两地客户的即时需求,A公司将其相同型号、容量和价值的石油供应给B公司在A公司所在地的客户,同样,B公司也将相同型号、容量和价值的石油供应给A公司在B公司所在地的客户,这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因此不能确认损益。
(三)关联方之间交换资产与商业实质的关系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第三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更加可靠。
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不论是否涉及补价,只要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相同,就一定会涉及损益的确认,因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通常是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予以实现。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视换出资产的类别不同而有所区别:
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相当于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的收入和按账面价值结转的成本之间的差额,也即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利润表中作为营业利润的构成部分予以列示。
2.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3.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涉及相关税费的,如换出存货视同销售计算的销项税额,换入资产作为存货应当确认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换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视同转让应交纳的营业税等,按照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确定。
(一)不涉及补价的情况
(例8—1)20×7年8月,甲公司以生产经营, 过程中使用的一台设备交换乙家具公司生产的一批, 办公家具,换入的办公家具作为固定, 资产管理。甲乙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00000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35000元,公允价值为75000元。办公家具的账面价值为80000元,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75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乙公司换入甲公司的设备是生产家具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设备。
假设甲公司此前没有为该项设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整个交易过程中,除支付清理费1500元外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假设乙公司此前也没有为库存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换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不能抵扣。
分析:整个资产交换过程没有涉及收付货币性资产,因此,该项交换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本例是以存货换入固定资产,对甲公司来讲,换入的办公家具是经营过程必须的资产,对乙公司来讲,换入的设备是生产家具过程中所必须使用的机器,两项资产交换后对换入企业的特定价值显著不同,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同时,两项资产的公允价值都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两个条件,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并确认产生的损益。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65000
累计折旧                    35000
贷:固定资产——设备            1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
贷:银行存款                    1500
借:固定资产——办公家具        7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6500
营业外收入                  8500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企业以库存商品换入其他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发生,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换出办公家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75000×17%=12750(元)
借:固定资产——设备                    877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办公家具                80000
(例8—2)20×9年6月,为了提高产品质量,甲冰箱制造公司以其持有的对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交换乙公司拥有的一项专利权。在交换日,甲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670万元,已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余额为40万元,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650万元;乙公司专利权的账面原价为800万元,累计已摊销金额为120万元,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650万元,乙公司没有为该项专利权计提减值准备。乙公司原已持有对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从甲公司换入对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使丙公司成为乙公司的联营企业。假设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
分析:该项资产交换没有涉及收付货币性资产,因此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本例属于以长期股权投资换入无形资产。对甲公司来讲,换入专利权能够大幅度改善产品质量,相对于对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来讲,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和风险均不相同;对乙公司来讲,换入对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使其对丙公司的关系由既无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改变为具有重大影响,因而可通过参与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等方式,对其施加重大影响,增加了藉此从丙公司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力,与专利权预计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在时间、风险和金额方面都有所不同。因此,该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同时,两项资产的公允价值都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并确认产生的损益。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65000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4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6700000
投资收益                        200000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6500000
累计摊销                        1200000
营业外支出                      300000
贷:无形资产——专利权              8000000
(二)涉及补价的情况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在以公允价值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支付补价方和收到补价方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即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对于支付补价方而言,作为补价的货币性资产构成换入资产所放弃对价的一部分,对于收到补价方而言,作为补价的货币性资产构成换入资产的一部分。
(例8—3)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甲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用于经营出租目的的一幢公寓楼与乙公司持有的交易目的的股票投资交换。甲公司的公寓楼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公司未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在交换日,该幢公寓楼的账面原价为400万元,已提折旧8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450万元,营业税额为22.5万元;乙公司持有的交易目的的股票投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乙公司对该股票投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400万元,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给甲公司。乙公司换入公寓楼后仍然继续用于经营出租目的,并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甲公司换入股票投资后仍然用于交易目的。转让公寓楼的营业税尚未支付,假定除营业税外,该项交易过程中不涉及其他相关税费。
分析:该项资产交换涉及收付货币性资产,即补价50万元。
对甲公司而言:收到的补价50万元÷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450万元(换入股票投资公允价值400万元+收到的补价50万元)=11.11%<25%,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对乙公司而言:支付的补价50万元÷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450万元=11.11%<25%,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本例属于以投资性房地产换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对甲公司而言,换入交易目的的股票投资使得企业可以在希望变现的时候取得现金流量,但风险程度要比租金稍大,用于经营出租目的的公寓楼,可以获得稳定均衡的租金流,但是不能满足企业急需大量现金的需要,因此,交易性股票投资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在时间、风险方面与用于出租的公寓楼带来的租金流有显著区别,因而可判断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同时,股票投资和公寓楼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甲、乙公司均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并确认产生的损益。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业务成本                32000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8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                400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22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25000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4000000
银行存款                    5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500000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                45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3000000
银行存款                    500000
投资收益                    1000000

二、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的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一般来讲,如果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都不能可靠计量时,该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不具有商业实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比较两项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在时间、风险和金额方面的差异,很难判断两项资产交换后对企业经济状况改变所起的不同效用,因而此类资产交换通常不具有商业实质。
(例8—4)甲公司拥有一台专有设备,该设备账面原价300万元,已计提折旧220万元,乙公司拥有一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70万元,两项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甲公司决定以其专有设备交换乙公司该幢古建筑物拟改造为办公室使用,该专有设备是生产某种产品必须的设备。由于专有设备系当时专门制造、性质特殊,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乙公司拥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其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双方商定,乙公司以两项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为基础,支付甲公司10元补价。以换取甲公司拥有一台专有设备。假定交易中没有涉及相关税费。
分析:该项资产交换涉及收付货币性资产,即补价10万元。对甲公司而言,收到的补价10万元÷换出资产账面价值80万元=12.5%<25%,因此,该项交换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乙公司的情况也类似。由于两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因此,甲、乙公司换入资产的成本均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000
累计折旧                    2200000
贷:固定资产——专有设备        3000000
借:固定资产——建筑物          700000
银行存款                    1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0000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专有设备        8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700000
银行存款                    100000

三、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处理

企业以一项非货币性资产同时换入另一企业的多项非货币性资产,或同时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换入另一企业的一项非货币性资产,或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同时换入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也可能涉及补价。在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中,企业无法将换出的某一资产与换入的某一特定资产相对应。与单项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交换一样,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企业也应当首先判断是否符合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两个条件,再分别情况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各项换出资产和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在这种情况下,换入资产的总成本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为基础确定,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更可靠。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总成本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2.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这种情况下,换入资产的总成本应当按照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为基础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总成本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3.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这种情况下,换入资产的总成本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为基础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按照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确定的换入资产总成本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4.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在这种情况下,换入资产的总成本应当按照换出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为基础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按照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为基础确定的换入资产总成本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实际上,上述第1、2、3种情况,换入资产总成本都是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但各单项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视各单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而分别情况处理;第4种情况属于不符合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换入资产总成本按照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确定,各单项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按照各单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确定。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
(例8—5)20×8年5月,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经协商,甲公司决定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发电设备、车床以及库存商品换入乙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货运车、轿车、客运汽车。甲公司发电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5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3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车床的账面原价为12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60万元,公允价值为80万元;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为300万元,公允价值为350万元,公允价值等于计税价格。乙公司货运车的账面原价为15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50万元,公允价值为150万元;轿车的账面原价为20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9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客运汽车的账面原价为30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80万元,公允价值为240万元。乙公司另外以银行存款向甲公司支付补价40万元。
假定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没有为换出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换入乙公司的货运车、轿车、客运汽车均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乙公司换入甲公司的发电设备、车床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换入的库存商品作为原材料使用和管理。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析:本例涉及收付货币性资产,应当计算甲公司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甲公司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等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乙公司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的比例),即:40万元÷(100+80+350)万元=7.55%<25%。可以认定这一涉及多项资产的交换行为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对于甲公司而言,为了拓展运输业务,需要客运汽车、轿车等,乙公司为了扩大产品生产,需要发电设备、车床等设备,换入资产对换入企业均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该项涉及多项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同时,各单项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可靠计量,因此,甲、乙公司均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总成本,确认产生的相关损益。同时,按照各单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确定各单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企业以库存商品换入其他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发生,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换出原材料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50×17%=59.5(万元)
(2)计算换入资产、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100+80+350=530(万元)
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150+159.5+240=549.5(万元)
(3)计算换入资产总成本
换入资产总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100+80+350)-40+59.5=549.5(万元)
(4)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货运车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150÷(150+159.5+240)=27.30%
轿车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159.5÷(150+159.5+240)=29.03%
客运汽车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240÷(150+159.5+240)=43.67%
(5)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成本
货运车的成本:549.5×27.30%=150.01(万元)
轿车的成本:549.5×29.03%=159.52(万元)
客运汽车的成本:549.5×43.67%=239.97(万元)
(6)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800000
累计折旧                    900000
贷:固定资产——发电设备        1500000
——车床            1200000
借:固定资产——货运车          1500100
——轿车            1595200
——客运汽车        2399700
银行存款                    4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800000
主营业务收入                350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00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企业以其他资产换入原材料,视同购买行为发生,应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
换入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50×17%=59.5(万元)
(2)计算换入资产、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150+159.5+240=549.5(万元)
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100+80+350=530(万元)
(3)确定换入资产总成本
换入资产总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549.5+40—59.5=530(万元)
(4)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发电设备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100÷(100+80+350)=18.87%
车床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80÷(100+80+350)=15.09%
原材料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350÷(100+80+350)=66.04%
(5)计算确定换入各项资产的成本
发电设备的成本:530×18.87%=100.01(万元)
车床的成本:530×15.09%=79.98(万元)
原材料的成本:530×66.04%=350.01(万元)
(6)会计公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4300000
累计折旧                    2200000
贷:固定资产——货运车          1500000
——轿车            2000000
——客运汽车        3000000
借:固定资产——发电设备        1000100
——车床            799800
原材料                      3500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9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300000
银行存款                        400000
营业外收入                      1195000
(二)以账面价值计量的情况
(例8—6)20×7年6月,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较大转变,产品结构发生较大调整,原生产其产品的专有设备、专利技术等已不符合生产新产品的需要,经与乙公司协商,将其专用设备连同专利技术与乙公司正在建造过程中的一幢建筑物、乙公司对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交换。甲公司换出专有设备的账面原价为800万元,已提折旧500万元;专利技术账面原价为300万元,已摊销金额为150万元;乙公司在建工程截止到交换日的成本为350万元,对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由于甲公司持有的专有设备和专利技术市场上已不多见,因此,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乙公司的在建工程因完工程度难以合理确定,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由于丙公司不是上市公司,甲公司对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假定甲、乙公司均未对上述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分析:本例不涉及收付货币性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由于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甲、乙公司均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作为换入资产的总成本,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当按各项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分配后确定。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计算换入资产、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
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350+100=450(万元)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300+150=450(万元)
(2)确定换入资产总成本
换入资产总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450(万元)
(3)计算各项换入资产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
在建工程占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350÷(350+100)=77.8%
长期股权投资占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100÷(350+100)=22.2%
(4)确定各项换入资产成本
在建工程成本=450×77.8%=35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450×22.2%=100(万元)
(5)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0000
累计折旧                                   5000000
贷:固定资产——专有设备              8000000
借:在建工程                                   3500000
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累计摊销                                   15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00000
无形资产——专利技术              3000000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计算换入资产、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
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300+150=450(万元)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350+100=450(万元)
(2)确定换入资产总成本
换入资产总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450(万元)
(3)计算各项换入资产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
专有设备占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
300÷(300+150)=66.7%
专有技术占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
150÷(300+150)=33.3%
(4)确定各项换入资产成本
专有设备成本=450×66.7%=300(万元)
专利技术成本=450×33.3%=150(万元)
(5)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专有设备                     3000000
无形资产——专利技术                     1500000
贷:在建工程                                          3500000
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是在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原准则)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引入了“商业实质”的概念及其判断标准
原准则没有规定此项内容。新准则引入了“商业实质”的概念,并明确了不同情况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商业实质的判断标准。
(二)对于对于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原准则规定,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新准则规定对于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求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否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
(三)简化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规定,当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方将收到的补价与盈利过程已经完成的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和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不包括应交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之间的差额,作为非货币性交易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涉及支付补价方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均不确认损益。
新准则规定,凡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账面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追溯调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首次执行日之后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新准则规定进行处理。GMZ
 
 

第九章 资产减值

第一节 资产减值概述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它必须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资产不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其账面价值,那么,该资产就不能再予确认,或者不能再以原账面价值予以确认,否则将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也无法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其结果会导致企业资产虚增和利润虚增。因此,当企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即表明资产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把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企业所有的资产在发生减值时,原则上都应当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但是由于有关资产特性不同,其减值会计处理也有所差别,因而所适用的具体准则不尽相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资产减值准则)主要规范了企业下列非流动资产的减值会计问题:(1)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3)固定资产;(4)生产性生物资产;(5)无形资产;(6)商誉;(7)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等。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主要可从外部信息来源和内部信息来源两方面加以判断:
从企业外部信息来源来看,如果出现了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远高于其市值等,均属于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从企业内部信息来源来看,如果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远远低于原来的预算或者预计金额、资产发生的营业损失远远高于原来的预算或者预计金额、资产在建造或者收购时所需的现金支出远远高于最初的预算、资产在经营.或者维护中所需的现金支出远远高于最初的预算等,均属于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上述列举的资产减值迹象并不能穷尽所有的减值迹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是资产是否需要进行减值测试的必要前提,但是以下资产除外,即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0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中不再进行摊销,但是考虑到这两类资产的价值和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为了避免资产价值高估,及时确认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减值损失,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这些资产,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另外,对于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由于其价值通常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也应当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本章着重讲解了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和计量、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处理、商誉减值的处理等问题。

第二节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一、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的基本方法

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然后将所估计的资产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相比较,以确定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以及是否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原则上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有关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处理将在本章第四节中阐述。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应当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因此,要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通常需要同时估计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和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有例外或者做特殊考虑:
(一)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二)没有确凿证据或者理由表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显著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可以将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视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企业持有待售的资产往往属于这种情况,即该资产在持有期间(处置之前)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可能很少,其最终取得的未来现金流量往往就是资产的处置净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以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其可收回金额是适宜的,因为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通常不会显著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三)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果无法可靠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二、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估计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通常反映的是资产如果被出售或者处置时可以收回的净现金收入。其中,资产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的金额;处置费用是指可以直接归属于资产处置的增量成本,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但是财务费用和所得税费用等不包括在内。
企业在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首先,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资产的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这是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最佳方法,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这一方法。但是在实务中,企业的资产往往都是内部持续使用的,取得资产的销售协议价格并不容易,需要采用其他方法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其次,在资产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按照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但是如果难以获得资产在估计日的买方出价的,企业可以以资产最近的交易价格作为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估计基础,其前提是资产的交易日和估计日之间,有关经济、市场环境等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再次,在既不存在资产销售协议又不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企业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根据在资产负债表日假定处置该资产,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公平交易愿意提供的交易价格减去资产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作为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在实务中,该金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
企业按照上述要求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三、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估计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企业预计从资产中获取的未来现金流量(在复杂情况下,可能是一组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
(2)上述现金流量金额或时间的可能变化的预计;
(3)反映现行市场无风险利率的货币时间价值;
(4)资产内在不确定性的定价;
(5)市场参与者将反映在其对企业从资产中获取的未来现金流量的定价中的其他因素(比如非流动性因素)。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估计未来现金流量和利率的技术可能依据资产所处情形或者环境有所不同,但是企业在应用现值技术计量资产时一般应遵循以下要求:
(1)用于折现未来现金流量的利率应当反映与内含在预计现金流量中的假设相一致的假设;
(2)预计现金流量和折现率应当是无偏的,不应当考虑与资产无关的因素;
(3)预计现金流量和折现率应当反映可能结果的范围。
根据上述因素和要求,企业在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2)资产的使用寿命;(3)折现率。其中,资产使用寿命的预计与《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规定的使用寿命预计方法相同。以下重点阐述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的预计方法。
(一)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预计
1.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基础
为了估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需要首先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为此,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合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最佳估计,并将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预计,建立在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之上。但是出于数据可靠性和便于操作等方面的考虑,建立在该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5年,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
如果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预计还包括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的现金流量,企业应当以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进行估计。但是,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递增的增长率是合理的,可以以递增的增长率为基础进行估计。所使用的增长率除了企业能够证明更高的增长率是合理的之外,不应当超过企业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或者该资产所处市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在恰当、合理的情况下,该增长率可以是零或者负数。
由于经济环境随时都在变化,资产的实际现金流量往往会与预计数有出入,而且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的假设也有可能发生变化,企业管理层在每次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应当首先分析以前期间现金流量预计数与现金流量实际数出现差异的情况,以评判当期现金流量预计所依据的假设的合理性。通常情况下,企业管理层应当确保当期现金流量预计所依据的假设与前期实际结果相一致。
2.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的内容
(1)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
(2)为实现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入所必需的预计现金流出(包括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现金流出)。该现金流出应当是可直接归属于或者可通过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配到资产中的现金流出,后者通常是指那些与资产直接相关的间接费用。
对于在建工程;开发过程中的无形资产等,企业在预计其未来现金流量时,应当包括预期为使该类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而发生的全部现金流出数。
(3)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净现金流量。该现金流量应当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易时,企业预期可从资产的处置中获取或者支付的、减去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3.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考虑的因素
(1)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
企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有时会因为改良、重组等原因而发生变化,在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企业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企业已经承诺重组的,在确定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预计的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数,应当反映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以及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其中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通常应当根据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进行估计;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所确认的因重组所发生的预计负债金额进行估计。
企业未来发生的现金流出如果是为了维持资产正常运转或者资产正常产出水平而必要的支出或者属于资产维护支出,应当在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将其考虑在内。
(2)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不应当包括筹资活动和所得税收付产生的现金流量
企业预计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不应当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或者流出以及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其原因:一是筹资活动与企业经营活动性质不同,其产生的现金流量不应纳入资产预计现金流量,而且所筹集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已经通过折现因素予以考虑,所以与筹资成本有关的现金流出也不应包括在预计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中;二是折现率要求是以税前基础计算确定的,因此,现金流量的预计也必须建立在税前基础之上,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在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复计算等问题,以保证现值计算的正确性。
(3)对通货膨胀因素的考虑应当和折现率相一致
企业在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时,考虑因一般通货膨胀而导致物价上涨的因素,应当采用一致的基础。如果折现率考虑了因一般通货膨胀而导致的物价上涨影响因素,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也应予以考虑;反之,如果折现率没有考虑因一般通货膨胀而导致的物价上涨影响因素,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也应当剔除这一影响因素。总之,在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问题上,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预计和折现率的预计,应当保持一致。
(4)内部转移价格应当予以调整
在一些企业集团里,出于集团整体战略发展的考虑,某些资产生产的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可能是供其集团内部其他企业使用或者对外销售的,所确定的交易价格或者结算价格基于内部转移价格,而内部转移价格很可能与市场交易价格不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如实测算企业资产的价值,就不应当简单地以内部转移价格为基础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而应当采用在公平交易中能够达成的最佳的未来价格估计数进行预计。
4.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方法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通常根据资产未来每期最有可能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预测。这种方法通常叫做传统法,它使用单一的未来每期预计现金流量和单一的折现率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例9—1)A企业拥有甲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年限为3年,企业根据预算预计未来3年内,该资产每年可为企业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分别为:第1年100万元,第2年50万元,第3年10万元。该现金流量通常即为最有可能产生的现金流量,企业应以该现金流量的预计数为基础计算资产的现值。
在实务中,有时影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因素较多,情况较为复杂,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使用单一的现金流量可能并不会如实地反映资产创造现金流量的实际情况。这样,企业应当采用期望现金流量法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
(例9—2)沿用(例9—1),假定利用甲固定资产生产的产品受市场行情波动影响大,企业预计未来3年每年的现金流量情况如表9—1所示。
表9-1                                                                                         单位:万元
年度
产品行情好
(30%的可能性)
产品行情一般
(60%的可能性)
产品行情差
(10%的可能性)
第1年
150
100
50
第2年
80
50
20
第3年
20
10
0
 
在本例中,采用期望现金流量法比传统法就更为合理。在期望现金流量法下,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根据每期现金流量期望值进行预计,每期现金流量期望值按照各种可能情况下的现金流量与其发生概率加权计算。按照表9—1提供的情况,企业应当计算资产每年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如下:
第1年的预计现金流量(期望现金流量)=150×30%+100×60%+50×10%=110(万元)
第2年的预计现金流量(期望现金流量)=80×30%+50×60%+20×10%=56(万元)
第3年的预计现金流量(期望现金流量)=20×30%+lO×60%+0×l0%=12(万元)
企业在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如果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发生时间不确定,企业应当根据资产在每一种可能情况下的现值及其发生概率直接加权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二)折现率的预计
为了资产减值测试的目的,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所使用的折现率应当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该折现率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在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时已经对资产特定风险的影响作了调整的,折现率的估计不需要考虑这些特定风险。如果用于估计折现率的基础是税后的,应当将其调整为税前的折现率,以便于与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基础相一致。
企业在确定折现率时,应当首先以该资产的市场利率为依据。如果该资产的利率无法从市场获得的,可以使用替代利率估计。在估计替代利率时,企业应当充分考虑资产剩余寿命期间的货币时间价值和其他相关因素,比如资产未来现金流量金额及其时间的预计离散程度、资产内在不确定性的定价等,如果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已经对这些因素作了有关调整的,应当予以剔除。
替代利率在估计时,可以根据企业加权平均资金成本、增量借款利率或者其他相关市场借款利率作适当调整后确定。调整时,应当考虑与资产预计现金流量有关的特定风险以及其他有关政治风险、货币风险和价格风险等。
企业在估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通常应当使用单一的折现率。但是,如果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对未来不同期间的风险差异或者利率的期间结构反应敏感的,企业应当在未来各不同期间采用不同的折现率。
(三)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预计
在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的基础之上,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需将该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按照预计的折现率在预计期限内加以折现即可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
(例9—3)甲航运公司于20×0年末对一艘远洋运输船只进行减值测试。该船舶账面价值为1.6亿元,预计尚可使用年限为8年。该船舶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难以确定,因此,企业需要通过计算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假定公司当初购置该船舶用的资金是银行长期借款资金,借款年利率为15%,公司认为15%是该资产的最低必要报酬率,已考虑了与该资产有关的货币时间价值和特定风险。因此在计算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使用15%作为其折现率(税前)。
公司管理层批准的财务预算显示:公司将于20×5年更新船舶的发动机系统,预计为此发生资本性支出1500万元,这一支出将降低船舶运输油耗、提高使用效率等,因此将提高资产的运营绩效。
为了计算船舶在20×0年末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公司首先必须预计其未来现金流量。假定公司管理层批准的20×0年末的该船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如表9—2
表9-2                                                   单位:万元
年度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不包括改良的影响金额)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包括改良的影响金额)
20×1
2500
 
20×2
2460
 
20×3
2380
 
20×4
2360
 
20×5
2390
 
20×6
2470
3290
20×7
2500
3280
20×8
2510
3300
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在20×0年末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应当以资产当时的状况为基础,不应考虑与该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因此,尽管20×5年船舶的发动机系统将进行更新以改良资产绩效,提高资产未来现金流量,但是在20×0年末对其进行减值测试时,则不应将其包括在内。即在20×0年末计算该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应当以不包括资产改良影响金额的未来现金流量为基础加以计算。具体如表9—3所示。
表9-3                                               单位:万元
年度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不包括改良的影响金额)
以折现率15%的折现系数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20×1
2500
0.8696
2174
20×2
2460
0.7561
1860
20×3
2380
0.6575
1565
20×4
2360
0.5718
1349
20×5
2390
0.4972
1188
20×6
2470
0.4323
1068
20×7
2500
0.3759
940
20×8
2510
0.3269
821
合计
 
 
10965
由于在20×0年末,船舶的账面价值(尚未确认减值损失)为16000万元,而其可收回金额为10965万元,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因此,应当确认减值损失,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应确认的减值损失=16000-10965=5035(万元)
假定在20×1至20×4年间该船舶没有发生进一步减值的迹象,因此不必再进行减值测试,无需计算其可收回金额。20×5年发生了1500万元的资本性支出,改良了资产绩效,导致其未来现金流量增加,但由于我国资产减值准则不允许将以前期间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必计算其可收回金额。
(四)外币未来现金流量及其现值的预计
随着我国企业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和国际贸易的大幅度增加,企业使用资产所收到的未来现金流量有可能为外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以下顺序确定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首先应当以该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结算货币为基础预计其未来现金流量,并按照该货币适用的折现率计算资产的现值。
然后将该外币现值按照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当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从而折现成按照记账本位币表示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最后在该现值基础上,将其与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相比较,确定其可收回金额,根据可收回金额与资产账面价值相比较,确定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以及确认多少减值损失。

第三节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

一、资产减值损失确认与计量的一般原则

企业在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算了资产可收回金额后,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反映在其利润表中,而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作为相关资产的备抵项目,反映于资产负债表中,从而夯实企业资产价值,避免利润虚增,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比如,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将根据计提的减值准备相应抵减,固定资产在未来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新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计提每期折旧。
考虑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发生减值后,一方面价值回升的可能性比较小,通常属于永久性减值;另一方面从会计信息谨慎性要求考虑,为了避免确认资产重估增值和操纵利润,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时,才可予以转出。

二、资产减值损失的账务处理

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和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应当设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反映各类资产在当期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同时,应当根据不同的资产类别,分别设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长期股散投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
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则规定确定资产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所确认的资产减值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在期末,企业应当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当没有余额。各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累积每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直至相关资产被处置等时才予以转出。
(例9—4)沿用(例9—3),根据测试和计算结果,甲航运公司应确认的船舶减值损失为5035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50350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0350000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船舶的账面价值变为10965万元,在该船舶剩余使用寿命内,公司应当以此为基础计提折旧。如果发生进一步减值的,再作进一步的减值测试。

第四节 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一、资产组的认定

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如果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在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情况下,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一)资产组的概念
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资产组应当由与创造现金流入相关的资产构成。
(二)认定资产组应当考虑的因素
1.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因此,资产组能否独立产生现金流入是认定资产组的最关键因素。比如,企业的某一生产线、营业网点、业务部门等,如果能够独立于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等创造收入、产生现金流,或者其创造的收入和现金流入绝大部分独立于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并且属于可认定的最小的资产组合的,通常应将该生产线、营业网点、业务部门等认定为一个资产组。
(例9—5)某矿业公司拥有一个煤矿,与煤矿的生产和运输相配套,建有一条专用铁路。该铁路除非报废出售,其在持续使用中,难以脱离煤矿相关的其他资产而产生单独的现金流入,因此,企业难以对专用铁路的可收回金额进行单独估计,专用铁路和煤矿其他相关资产必须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资产组,以估计该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在资产组的认定中,企业几项资产的组合生产的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存在活跃市场的,无论这些产品或者其他产出是用于对外出售还是仅供企业内部使用,均表明这几项资产的组合能够独立创造现金流入,在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将这些资产的组合认定为资产组。
(例9—6)甲企业生产某单一产品,并且只拥有A、B、C三家工厂。三家工厂分别位于三个不同的国家,而三个国家又位于三个不同的洲。工厂A生产一种组件,由工厂B或者C进行组装,最终产品由B或者C销往世界各地,工厂B的产品可以在本地销售,也可以在C所在洲销售(如果将产品从B运到C所在洲更加方便的话)。B和C的生产能力合在一起尚有剩余,并没有被完全利用。B和C生产能力的利用程度依赖于甲企业对于销售产品在两地之间的分配。以下分别认定与A、B、C有关的资产组。
假定A生产的产品(即组件)存在活跃市场,则A很可能可以认定为一个单独的资产组,原因是它生产的产品尽管主要用于B或者C,但是由于该产品存在活跃市场,可以带来独立的现金流量,因此通常应当认定为一个单独的资产组。在确定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公司应当调整其财务预算或预测,将未来现金流量的预计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前提下A生产产品的未来价格最佳估计数,而不是其内部转移价格。
对于B和C而言,即使B和C组装的产品存在活跃市场,B和C的现金流入依赖于产 品在两地之间的分配。B和C的未来现金流入不可能单独地确定。因此,B和C组合在一起是可以认定的、可产生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的资产组合。B和C应当认定为一个资产组。在确定该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公司也应当调整其财务预算或预测,将未来现金流量的预计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前提下,从A所购入产品的未来价格的最佳估计数,而不是共内部转移价格。
(例9-7)沿用(例9—6),假定A生产的产品不存在活跃市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A生产的产品不存在活跃市场,它的现金流入依赖于B或者C,生产的最终产品的销售,因此,A很可能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入,其可收回金额很可能难以单独估计。
而对于B和C而言,其生产的产品虽然存在活跃市场,但是B和C的现金流入依赖于产品在两个工厂之间的分配,B和C在产能和销售上的管理是统一的,因此,B和C也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因而也难以单独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因此,只有A、B、C三个工厂组合在一起(即将甲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才很可能是一个可以认定的、能够基本上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的资产组合,从而将A、B、C的组合认定为一个资产组。
2.资产组的认定,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或者监控方式(如是按照生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比如企业各生产线都是独立生产、管理和监控的,那么各生产线很可能应当认定为单独的资产组;如果某些机器设备是相互关联、互相依存的,其使用和处置是一体化决策的,那么这些机器设备很可能应当认定为一个资产组。
(三)资产组认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资产组一经确定后,在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即资产组的各项资产构成通常不能随意变更。比如,甲设备在20×6年归属于A资产组,在无特殊情况下,该设备在20×7年仍然应当归属于A资产组,而不能随意将其变更至其他资产组。但是,如果由于企业重组、变更资产用途等原因,导致资产组构成确需变更的,企业可以进行变更,但企业管理层应当证明该变更是合理的,并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说明。

二、资产组减值测试

资产组减值测试的原理和单项资产是一致的,即企业需要预计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和计算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并将两者进行比较,如果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表明资产组发生了减值损失,应当予以确认。
(一)资产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基础
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相一致。因为这样的比较才有意义,否则如果两者在不同的基础上进行估计和比较,就难以正确估算资产组的减值损失。
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应当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并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除外。这是因为在预计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时,既不包括与该资产组的资产无关的现金流量,也不包括与已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负债有关的现金流量。
资产组处置时如要求购买者承担一项负债(如环境恢复负债等)、该负债金额已经确认并计入相关资产账面价值,而且企业只能取得包括上述资产和负债在内的单一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为了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在确定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及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应当将已确认的负债金额从中扣除。
(例9—8)ABC公司在某山区经营一座某有色金属矿山,根据规定公司在矿山完成开采后应当将该地区恢复原貌。恢复费用主要为山体表层复原费用(比如恢复植被等),因为山体表层必须在矿山开发前挖走。因此,企业在山体表层挖走后,确认了一项预计负债,并计入矿山成本,假定其金额为500万元。
20×7年12月31日,随着开采进展,公司发现矿山中的有色金属储量远低于预期,因此,公司对该矿山进行了减值测试。考虑到矿山的现金流量状况,整座矿山被认定为一个资产组。该资产组在20×7年末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包括确认的恢复山体原貌的预计负债)。
矿山(资产组)如于20×7年12月3日对外出售,买方愿意出价820万元(包括恢复山体原貌成本,即已经扣减这一成本因素),预计处置费用为20万元,因此该矿山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800万元。
矿山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1200万元,不包括恢复费用。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的要求,为了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在确定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及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应当将已确认的负债金额从中扣除。
在本例中,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800万元,该金额已经考虑了恢复费用。该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在考虑了恢复费用后为700万元(1200—500)。因此,该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为800万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在扣除了已确认的恢复原貌预计负债后的金额为500万元(1000—500)。这样,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所以,资产组没有发生减值,不必确认减值损失。
(二)资产组减值的会计处理
根据减值测试的结果,资产组(包括资产组组合,在后述有关总部资产或者商誉的减值测试时涉及)的可收回金额如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摊:
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
然后根据资产组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例9—9)XYZ公司有一条甲生产线,该生产线生产某精密仪器,由A、B、C三部机器构成,成本分别为400000、600000和1000000元。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零,以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各机器均无法单独产生现金流量,但整条生产线构成完整的产销单位,属于一个资产组。20×7年甲生产线所生产的精密仪器有替代产品上市,到年底,导致公司精密仪器的销路锐减40%,因此,对甲生产线进行减值测试。
20×7年12月31日,A、B、C三部机器的账面价值分别为200000、300000、500000元。估计A机器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150000元,B、C机器都无法合理估计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及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整条生产线预计尚可使用5年。经估计其未来5年的现金流量及其恰当的折现率后,得到该生产线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600000元。由于公司无法合理估计生产线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公司以该生产线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其可收回金额。
鉴于在20×7年12月31日,该生产线的账面价值为1000000元,而其可收回金额为600000元,生产线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因此该生产线已经发生了减值,公司应当确认减值损失400000元,并将该减值损失分摊到构成生产线的3部机器中。由于A机器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150000元,因此,A机器分摊了减值损失后的账面价值不应低于150000元。具体分摊过程如表9—4所示。
表9-4                                                       单位:万元
项目
机器A
机器B
机器C
整个生产线
(资产组)
账面价值
200000
300000
500000
1000000
可收回金额
 
 
 
600000
减值损失
 
 
 
400000
减值损失分摊比率
20%
30%
50%
100%
分摊的减值损失
50000*
120000
200000
370000
分摊后账面价值
150000
180000
300000
630000
尚未分摊的减值损失
 
 
 
30000
二次分摊比率
 
37.5%
62.5%
100%
二次分摊的减值损失
 
11250
18750
30000
二次分摊后应确认的减值损失总额
50000
131250
218750
400000
二次分摊后的账面价值
150000
168750
281250
600000
注:按照分摊比例,机器A应当分摊减值损失80000元(400000×20%),但由于机器A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150000元,因此机器A最多只能确认减值损失50000元(200000-150000),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30000元(80000-50000),应当在机器B和机器C之间进行再分摊。
根据上述计算和分摊结果,构成甲生产线的机器A、机器B和机器C应当分别确认减值损失50000元、131250元和21875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机器A               50000
——机器B               131250
——机器C               21875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机器A           50000
——机器B           131250
——机器C           218750

三、总部资产的减值测试

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研发中心等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因此,总部资产通常难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需要结合其他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
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
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计算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相应的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企业对某一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当先认定所有与该资产组相关的总部资产,再根据相关总部资产能否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于相关总部资产能够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部分,应当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至该资产组,再据以比较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前述有关资产组减值测试的顺序和方法处理。
(二)对于相关总部资产中有部分资产难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处理:首先,在不考虑相关总部资产的情况下,估计和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前述有关资产组减值测试的顺序和方法处理。其次,认定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的资产组组合,该资产组组合应当包括所测试的资产组与可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其上的部分。最后,比较所认定的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前述有关资产组减值测试的顺序和方法处理。
(例9—10)ABC公司系高科技企业,拥有A、B和C三个资产组,在20×0年末,这三个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分别为200万元、300万元和400万元,没有商誉。这三个资产组为三条生产线,预计剩余使用寿命分别为10年、20年和2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由于ABC公司的竞争对手通过技术创新推出了更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并且受到市场欢迎,从而对ABC公司产品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为此,ABC公司于20×0年末对各资产组进行了减值测试。在对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时,首先应当认定与其相关的总部资产。ABC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由总部负责,总部资产包括一栋办公大楼和一个研发中心,其中办公大楼的账面价值为300万元,研发中心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办公大楼的账面价值可以在合理和一致的基础上分摊至各资产组,但是研发中心的账面价值难以在合理和一致的基础上分摊至各相关资产组。对于办公大楼的账面价值,企业根据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剩余使用寿命加权平均计算的账面价值分摊比例进行分摊,具体如表9—5所示。
表9-5                                                       单位:万元
项      目
资产组A
资产组B
资产组C
合计
各资产组账面价值
200
300
400
900
各资产组剩余使用寿命
10
20
20
 
按使用寿命计算的权重
1
2
2
 
加权计算后的账面价值
200
600
800
1600
办公大楼分摊比率(200、600、800/1600)
12.5%
37.5%
50.0%
100.0%
办公大楼账面价值分摊到各资产组的金额
37.5
112.5
150.0
300
包括办公大楼分摊金额的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
237.5
412.5
550.0
1200
企业随后应当确定各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并将其与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办公大楼的账面价值部分)相比较,以确定相应的减值损失。考虑到研发中心的账面价值难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资产组,因此确定由A、B、C三个资产组组成最小资产组组合(即为ABC整个企业),通过计算该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并将其与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办公大楼账面价值和研发中心的账面价值)相比较,以确定相应的减值损失。假定各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难以确定,企业根据它们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计算其可收回金额,计算现值所用的折现率为15%,计算过程如表9—6所示。
表9-6                                                           单位:万元
年份
资产组A
资产组B
资产组C
包括研发中心在内的最小资产组组合
(ABC公司)
未来现金流量
现值
未来现金流量
现值
未来现金流量
现值
未来现金流量
现值
1
36
32
18
16
20
18
78
68
2
62
46
32
24
40
30
144
108
3
74
48
48
32
68
44
210
138
4
84
48
58
34
88
50
256
146
5
94
48
64
32
102
50
286
142
6
104
44
66
28
112
48
310
134
7
110
42
68
26
120
44
324
122
8
110
36
70
22
126
42
332
108
9
106
30
70
20
130
36
334
96
10
96
24
70
18
132
32
338
84
11
 
 
72
16
132
28
264
56
12
 
 
70
14
132
24
262
50
13
 
 
70
12
132
22
262
42
14
 
 
64
10
130
18
256
36
15
 
 
60
8
124
16
244
30
16
 
 
52
6
120
12
230
24
17
 
 
44
4
114
10
216
20
18
 
 
36
2
102
8
194
16
19
 
 
28
2
85
6
170
12
20
 
 
20
2
70
4
142
8
现值合计
 
398
 
328
 
542
 
1440
根据上述资料,资产组A、B、C的可收回金额分别为398万元、328万元和542万元,相应的账面价值(包括分摊的办公大楼账面价值)分别为237.5万元、412.5万元和550万元,资产组B和C的可收回金额均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分别确认84.5万元和8万元减值损失,并将该减值损失在办公大楼和资产组之间进行分摊。根据分摊结果,因资产组B发生减值损失84.5万元而导致办公大楼减值23.05万元(84.5×112.5/412.5),导致资产组B中所包括资产发生减值61.45万元(84.5×300/412.5);因资产组C发生减值损失8万元而导致办公大楼减值2.18万元(8×150/550),导致资产组C中所包括资产发生减值5.82万元(8×400/550)。
经过上述减值测试后,资产组A、B、C和办公大楼的账面价值分别为200万元、238.55万元、394万元和274.95万元,研发中心的账面价值仍为100万元,由此包括研发中心在内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即ABC公司)的账面价值总额为l207.50万元(200+238.55+394.18+274.77+100),但其可收回金额为1440万元,高于其账面价值,因此,企业不必再进一步确认减值损失。

第五节 商誉减值测试与处理

一、商誉减值测试的基本要求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由于商誉难以独立产生现金流量,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为了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这些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但不应当大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所确定的报告分部。企业在分摊商誉的账面价值时,应当依据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情况下进行分摊,在此基础上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二、商誉减值测试的方法与会计处理

企业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以下步骤处理: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然后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就其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都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由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是母公司根据其在子公司所拥有的权益而确认的商誉,子公司中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并没有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因此,在对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由于其可收回金额的预计包括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价值部分,因此为了使减值测试建立在一致的基础上,企业应当调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包括在内,然后根据调整后的资产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似确定资产组(包括商誉)是否发生了减值。上述资产组如发生减值的,应当首先抵减商誉的账面价值,但由于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商誉减值损失包括了应由少数股东权益承担的部分,而少数股东权益拥有的商誉价值及其减值损失都不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合并财务报表只反映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因此应当将商誉减值损失在可归属于母公司和少数股东权益部分之间按比例进行分摊,以确认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
(例9—11)甲企业在20×7年1月1日以160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乙企业80%股权。在购买日,乙企业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没有负债和或有负债。因此,甲企业在购买日编制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商誉400万元(1600-1500×80%)、乙企业可辨认净资产1500万元和少数股东权益300万元(1500×20%)。
假定乙企业的所有资产被认定为一个资产组,而且乙企业的所有可辨认净资产均未发生资产减值迹象,未进行过减值测试。由于该资产组包括商誉,因此,它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在20×7年末,甲企业确定该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为100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350万元。由于乙企业作为一个单独的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l000万元中,包括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在商誉价值中享有的部分。因此,出于减值测试的目的,在与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之前,必须对资产组的账面值进行调整,使其包括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价值100万元[(1600/80%-1500)×20%]。然后再据以比较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确定是否发生了减值损失。其测试过程如表9—7所示。
表9-7                                               单位:万元
20×7年末
商誉
可辨认资产
合计
账面价值
400
1350
1750
未确认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价值
100
 
100
调整后账面价值
500
1350
1850
可收回金额
 
 
1000
减值损失
 
 
850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资产组发生减值损失850万元,应当首先冲减商誉的账面价值,然后再将剩余部分分摊至资产组中的其他资产。在本例中,850万元减值损失中有500万元应当属于商誉减值损失,其中由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商誉仅限于甲企业持有乙企业80%股权部分,因此,甲企业只需要在合并报表中确认归属于甲企业的商誉减值损失,即500万元商誉减值损失的80%,为400万元。剩余的350万元(850-500)减值损失应当冲减乙企业的可辨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乙企业可辨认资产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的分摊过程如表9—8所示。
表9-8                                               单位:万元
20×7年末
商誉
可辨认资产
合计
账面价值
400
1350
1750
确认的减值损失
400
350
750
确认减值损失后的账面价值
-
1000
1000
    如果商誉已经分摊在某一资产组而且企业处置该资产组中的一项经营,与该处置经营相关的商誉应当(1)在确定处置损益时,将其包括在该处置经营的账面价值中;(2)按照该项处置经营和该资产组的剩余部分价值的比例为基础进行分摊,除非企业能够表明其他更好的方法来反映与处置经营相关的商誉

第六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资产减值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等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改变了资产减值测试的频率
原准则要求企业对各项资产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新准则规定,企业只有存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需要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但是对于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二)明确了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方法
原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的销售净价与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较高者确定,其中,销售净价为资产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原准则对于如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包括销售净价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没有提供具体的指南和方法。新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考虑到不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销售价格较难获得,因此,将销售价格更改为公允价值,从而更加合理地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新准则还就如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预计处置费用,如何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等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操作指南。
(三)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
原准则要求企业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但在实务中,有时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难以确定。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规定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对于以资产组为基础如何确定资产减值损失,新准则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四)规定了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减值处理
原准则对于企业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减值测试及其处理并不明确,新准则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总部资产应当结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商誉也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这些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五)对于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作了禁止性规定
原准则规定,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如果在以后会计期间恢复的,按照恢复的金额,在不超过已确认减值损失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转回,计入当前损益。新准则对此作了禁止性规定,对于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确认的商誉,应当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当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留存收益。除该资产外,其他资产按照新准则应计提的减值准备与按原准则计提的减值准备存在差异的,均不作追溯调整。在首次执行日后,企业应当按照新准则规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资产减值测试,确定资产减值金额,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对于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在首次执行日及其之后也均不得转回。GMZ
 

第十章 职工薪酬

第一节 职工薪酬概述

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其所生产产品成本的高低,质量好坏,在市场上是否有竞争力;是企业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而人工成本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支出的主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产品成本和产品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成果。明确企业使用各种人力资源所付出的全部代价,以及产品成本中人工成本所占比重,有利于有效监督和控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人工费用支出,改善费用支出结构,节约成本,降低产品价格,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从本质上看,人工成本是企业在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直接和间接人工费用的总和,主要由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教育、劳动保护、住房和其他人工费用等组成。长期以来,我国没有建立起比较广义的人工成本概念,人工成本核算中职工的范围和薪酬的内涵都比较狭窄,使得我国企业人工成本从会计核算上看偏低,没有真正反映出企业实际承担的人工耗费水平,容易使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职工薪酬准则)从广义的角度,根据构成完整人工成本的各类薪酬,从人工成本的理念出发,将职工薪酬界定为“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也就是说,从性质上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或付出的各种形式的对价,都构成职工薪酬,当作为一种耗费构成人工成本,与这些服务产生的经济利益相匹配。与此同时,企业与职工之间因职工提供服务形成的关系,大多数构成企业的现时义务,将导致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从而形成企业的一项负债。
本章着重讲解了除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以外所有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问题。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在本书第十二章进行讲解。

第二节 职工及职工薪酬的范围

一、职工的范围

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相比,既有重合,又有拓展,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一)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职工薪酬准则中的职工首先包括这部分人员,即与企业订立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
(二)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为企业的战略发展提出建议、进行相关监督等,目的是提高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对其支付的津贴、补贴等报酬从性质上属于职工薪酬。因而,尽管有些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是本企业职工,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
(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比如,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虽然企业并不直接与合同下雇佣的人员订立单项劳动合同,也不任命这些人员,但通过劳务用工合同,这些人员在企业相关人员的领导下,按照企业的工作计划和安排,为企业提供与本企业职工类似的服务;换句话,如果企业不使用这些劳务用工人员,也需要雇佣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提供类似服务,因而,这些劳务用工人员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

二、职工薪酬的范围

职工薪酬是企业因职工提供服务而支付或放弃的所有对价,企业在确定应当作为职工薪酬进行确认和计量的项目时,需要综合考虑,确保企业人工成本核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职工薪酬准则规定的职工薪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是指按照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等。
(二)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务院、各地方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及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我国养老保险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社会统筹与职工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属于职工个人的行为,与企业无关,不属于职工薪酬准则规范的范畴。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相关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我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企业缴费和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和发放方法来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中企业缴费的金额,与职工退休时能够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是两种计算方法,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即受益水平与企业在职工提供服务各期的缴费水平不直接挂钩,企业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按照规定标准提存的金额,属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所称的设定提存计划。企业为职工建立的除基本养老保险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也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发放和保值增值,企业承担的义务亦仅限于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等规定的标准,与基本养老保险一样,同样属于设定提存计划。
设定提存计划是指企业向一个独立主体(通常是基金)支付固定提存金,如果该基金不能拥有足够资产以支付与当期和以前期间职工服务相关的所有职工福利,企业不再负有进一步支付提存金的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在这种计划下,企业的法定或推定义务仅限于企业同意或必须向基金提存的金额,职工所收到的离职后福利金额取决于企业(和职工本人)向离职后福利计划(基金)或保险公司支付的提存金金额,以及提存金所产生的投资回报。在设定提存计划下,企业在每一期间的义务取决于企业在该期间提存的金额,由于提存额一般都是在职工提供服务期末12个月以内到期支付,计量该类义务一般不需要折现。
在我国,
2.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并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申请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建立年金所需资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l/6。
从我国已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部分地区年金计划的条款规定来看,我国以年金形式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属于企业“缴费确定型”,不是职工养老“待遇承诺型”。所谓缴费确定型,就是以缴费的情况确定企业年金待遇的养老金模式,企业缴费亦是根据参加计划职工的工资、级别、工龄等因素,在计划中明确规定;待遇确定型则是指在参保时就承诺将来的退休待遇水平的养老金模式,即承诺职工退休后享有固定金额的福利,以此为基础确定每一期间企业缴费,由于物价变动、职工流动等原因,每期企业缴费可能会有所调整。因此,我国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也属于设定提存计划。
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对职工的义务仅限于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缴费的部分,没有进一步的支付义务,这与国际准则中设定提存计划的处理原则相同。因此,职工薪酬准则规定,无论是支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还是支付给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都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标准计提,按照受益对象进行分配,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由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一般应在12个月内支付完毕,属于流动负债,因此,计量由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补充养老保险缴费产生的职工薪酬义务不需要折现。考虑到物价变动、职工生活所需费用等因素,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年度开始时有时也会调整企业缴费的比例,调整后的缴费水平影响该期或以后期间企业应确认为负债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但不需要调整前期已确认薪酬义务金额和已计入成本费用的社会保险费金额。
(四)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了改善职工文化生活、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用于开展工会活动和职工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支出。
(六)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的资产或租赁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比如提供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使用的住房,免费为职工提供诸如医疗保健的服务,或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一定补贴的商品或服务等,比如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等。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是指由于分离办社会职能、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重组、改组计划等原因,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补偿建议的计划中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所指的辞退福利。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是指除上述七种薪酬以外的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薪酬,比如企业提供给职工以权益形式结算的认股权、以现金形式结算但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的现金股票增值权等。

第三节 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一、职工薪酬的确认

职工薪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生产产品、提供劳务中的直接生产人员和直接提供劳务人员发生的职工薪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计入存货成本,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生产人员和直接提供劳务人员的职工薪酬,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和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薪酬,能否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确定。比如企业在研究阶段发生的职工薪酬不能计入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在开发阶段发生的职工薪酬,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
(三)除直接生产人员、直接提供劳务人员、建造固定资产人员、开发无形资产人员以外的职工,包括公司总部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人员相关的职工薪酬,因难以确定直接对应的受益对象,均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职工薪酬的计量

(一)货币性职工薪酬
对于货币性薪酬,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情况和工资标准计算应计入职工薪酬的工资总额按照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放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职工福利费,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当期福利计划,预计当期应计入职工薪酬的福利费金额;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实际发生的福利费金额和预计金额进行调整。
对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经批准的企业年金计划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职工薪酬项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计提标准,计量企业承担的职工薪酬义务和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其中:(1)"五险一金”,即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标准,计量应付职工薪酬义务和应相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薪酬金额。(2)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应当按照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1.5%的计提标准,计量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义务金额和应相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薪酬金额;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明确标准计算确定应承担的职工薪酬义务后,再根据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
(例10—1)20×8年6月,丙公司当月应发工资1000万元,其中:生产部门直接生产人员工资500万元;生产部门管理人员工资l00万元;公司管理部门人员工资180万元;公司专设产品销售机构人员工资50万元;建造厂房人员工资110万元;内部开发存货管理系统人员工资60万元。
根据所在地政府规定,公司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0%、12%、2%和10.5%计提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20×7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情况,公司预计20×8年应承担的职工福利费义务金额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福利的受益对象为上述所有人员。公司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1.5%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假定公司存货管理系统已处于开发阶段、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资本化为无形资产的条件。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应计入生产成本的职工薪酬金额=500+500×(10%+12%+2%+10.5%+2%+2%+1.5%)=700(万元)
应计入制造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100+100×(10%+12%+2%+10.5%+2%+2%+1.5%)=140(万元)
应计入管理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180+180×(10%+12%+2%+l0.5%+2%+2%+1.5%)=252(万元)
应计入销售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50+50×(10%+12%+2%+l0.5%+2%+2%+1.5%)=70(万元)
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职工薪酬金额=110+110×(10%+12%+2%+l0.5%+2%+2%+1.5%)=154(万元)
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职工薪酬金额=60+60×(10%+12%十2%+l0.5%+2%+2%+1.5%)=84(万元)
公司在分配工资、职工福利费、各种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职工薪酬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7000000
制造费用                1400000
管理费用                2520000
销售费用                700000
在建工程                1540000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84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0000
——职工福利    200000
——社会保险费  2400000
——住房公积金  1050000
——工会经费    200000
——职工教育经费150000
(二)非货币性职工薪酬
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职工薪酬,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以确定完整准确的企业人工成本金额。
(例10—2)乙公司为一家生产彩电的企业,共有职工200名,20×9年2月,公司以其生产的成本为10000元的液晶彩电和外购的每台不舍税价格为1000元的电暖气作为春节福利发放给公司每名职工。该型号液晶彩电的售价为每台14000元,乙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了购买电暖气的价款和增值税进项税额,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假定200名职工中170名为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30名为总部管理人员。
分析: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产品按照成本结转,但要根据相关税收规定,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应当将交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成本费用。
彩电的售价总额=14000×170+14000×30=2380000+420000=2800000(元)
彩电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70×14000×17%+30×14000×17%=404600+71400=476000(元)
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2784600
管理费用                        4914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276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27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76000
实际发放彩电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0
电暖气的售价总额=170×1000+30×1000=170000+30000=200000(元)
电暖气的进项税额=170×1000×17%+30×1000×17%=28900+5100=34000(元) 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198900
管理费用                        35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34000
购买电暖气时,公司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2.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或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
企业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例10—3)丙公司为总部各部门经理级别以上职工提供汽车免费使用,同时为副总裁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每人租赁一套住房。该公司总部共有部门经理以上职工50名,每人提供一辆桑塔纳汽车免费使用,假定每辆桑塔纳汽车每月计提折旧1000元;该公司共有副总裁以上高级管理人员10名,公司为其每人租赁一套月租金为8000元的公寓。该公司每月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13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30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30000
贷:累计折旧                        50000
其他应付款                      80000
3.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补贴的商品或服务
企业有时以低于企业取得资产或服务成本的价格向职工提供资产或服务,比如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以低于企业支付的价格向职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以提供包含补贴的住房为例,企业在出售住房等资产时,应当将出售价款与成本的差额(即相当于企业补贴的金额)分别情况处理:
(1)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职工在购得住房后至少应当提供服务的年限,企业应当将该项差额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并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内平均摊销,根据受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2)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未规定职工在购得住房后必须服务的年限,企业应当将该项差额直接计入出售住房当期损益,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该项差额相当于是对职工过去提供服务成本的一种补偿,不以职工的未来服务为前提,因此,应当立即确认为当期损益。
企业应当注意将以补贴后价格向职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非货币性福利,与企业直接向职工提供购房补贴、购车补贴等区分开来,后者属于货币性补贴,与其他货币性薪酬如工资一样,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按照企业各期预计补贴金额,确认企业应承担的薪酬义务,并根据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例10—4)20×8年5月,乙公司购买了100套全新的公寓拟以优惠价格向职工出售,该公司共有100名职工,其中80名为直接生产人员,20名为公司总部管理人员。乙公司拟向直接生产人员出售的住房平均每套购买价为100万元,向职工出售的价格为每套80万元;拟向管理人员出售的住房平均每套购买价为180万元,向职工出售的价格为每套150万元。假定该100名职工均在20×8年度中陆续购买了公司出售的住房,售房协议规定,职工在取得住房后必须在公司服务15年。不考虑相关税费。
公司出售住房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94000000
长期待摊费用                22000000
贷;固定资产                    116000000
出售住房后的每年,公司应当按照直线法在15年内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并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1066667
管理费用                    4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466667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l466667
贷:长期待摊费用                    l466667

三、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亦称辞退福利)

(一)辞退福利的含义
职工薪酬准则规定的辞退福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二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辞退福利还包括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时,对辞退的管理层人员进行补偿的情况。辞退福利通常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的标准,或者在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后,将职工工资支付到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式。
在确定企业提供的经济补偿是否为辞退福利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辞退福利与正常退休养老金应当区分开来。辞退福利是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企业根据法律与职工本人或职工代表(工会)签订的协议,或者基于商业惯例,承诺当其提前终止对职工的雇佣关系时支付的补偿,引发补偿的事项是辞退,因此,企业应当在辞退时进行确认和计量。
职工在正常退休时获得的养老金,是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时,或者职工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获得的退休后生活补偿金额,此种情况下给予补偿的事项是职工在职时提供的服务而不是退休本身,因此,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和计量。
2.职工虽然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来不再为企业提供服务,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比照辞退福利处理。
(二)辞退福利的确认
职工薪酬准则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这里所称“正式的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批准;“即将实施”是指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迟到一年后支付的,视为符合辞退福利预计负债确认条件。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如果企业能够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则表明未来经济利益流出不是很可能,因而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
由于被辞退的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因此,对于所有辞退福利,均应当于辞退计划满足职工薪酬准则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当期一次计入费用,不计入资产成本。在确认辞退福利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对于分期或分阶段实施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企业应当将整个计划看作是由各单项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组成,在每期或每阶段计划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将该期或该阶段计划中由提供辞退福利产生的预计负债予以确认,计入该部分计划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当期管理费用,不能等全部计划都符合确认条件时再予以确认。
2.对于企业实施的职工内部退休计划,由于这部分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挤利益,企业应当比照辞退福利处理。具体来说,在内退计划符合职工薪酬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时,按照内退计划规定,将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期间、企业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预计负债,一次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能在职工内退后各期分期确认因支付内退职工工资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义务。
(三)辞退福利的计量
企业应当根据职工薪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负债。辞退福利的计量因辞退计划中职工有无选择权而有所不同:
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
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因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
3.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的辞退福利金额,该项金额与实际应支付的辞退福利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入财务费用。账务处理上,确认因辞退福利产生的预计负债时,借记“管理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各期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应付辞退福利款项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以不予折现。
(例10—5)丁公司为一家家用电器制造企业,20×8年9月,为了能够在下一年度顺利实施转产,丁公司管理层制定了一项辞退计划,计划规定,从20×9年1月1日起,企业将以职工自愿方式,辞退其平面直角系列彩电生产车间的职工。辞退计划的详细内容,包括拟辞退的职工所在部门、数量、各级别职工能够获得的补偿以及计划大体实施的时间等均已与职工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辞退计划巳于当年12月10日经董事会正式批准,辞退计划将于下一个年度内实施完毕。该项辞退计划的详细内容如下表10—1所示。
表10-1                                          金额单位:万元
所属部门
职位
辞退数量
工龄(年)
每人补偿
彩电车间
车间主任
副主任
10
1∽10
10
10∽20
20
20∽30
30
高级技工
50
1∽10
8
10∽20
18
20∽30
28
一般技工
100
1∽10
5
10∽20
15
20∽30
25
合计
 
160
 
 
20×8年12月31,企业预计各级别职工拟接受辞退职工数量的最佳估计数(最可能发生数)及其应支付的补偿如下表10-2所示。
表10-2                                                  金额单位:万元
所属部门
职位
辞退数量
工龄(年)
接受数量
每人补偿额
补偿金额
彩电车间
车间主任
副主任
10
1∽10
5
10
50
10∽20
2
20
40
20∽30
1
30
30
高级技工
50
1∽10
20
8
160
10∽20
10
18
180
20∽30
5
28
140
一般技工
100
1∽10
50
5
250
10∽20
20
15
300
20∽30
10
25
250
合计
 
160
 
123
 
1400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计算最佳估计数的方法,预计接受辞退的职工数量可以根据最可能发生的数量确定,也可以采用按照各种发生数量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根据上表,愿意接受辞退职工的最可能数量为123名,预计补偿,总额为1400万元,则企业在20×8年(辞退计划是20×8年12月10由董事会批准)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140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14000000
以本例中彩电车间主任和副任级别=工龄在1-10年的职工为例,假定接受辞退的职工种数量及发生概率如表10-3所示。
表10-3
接受辞退的职工人数
发生概率
最佳估计数
0
0
0
1
3%
0.03
2
5%
0.10
3
5%
0.15
4
20%
0.80
5
15%
0.75
6
25%
1.50
7
8%
0.56
9
12%
1.08
10
7%
0.70
合计
100%
5.67
由上述计算结果可知,彩电车间主任和副主任级别、工龄在1~10年的职工接受辞退计划的最佳估计数为5.67名,则应确认该职级的辞退福利金额应为56.7(5.67×10)万元,由于所有的辞退福利预计负债均应计入当期费用,因此,20×8年企业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567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567000

四、其他形式的职工薪酬

除上述工资、五险一金、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常规薪酬外,实务中,企业还存在如下形式的职工薪酬:
(一)带薪缺勤
企业可能对各种原因产生的缺勤进行补偿,比如年休假、生病、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根据带薪权利能否结转下期使用,带薪缺勤可以分为两类:
1.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即如果当期权利没有行使完,就予以取消,并且职工在离开企业时对未使用的权利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我国企业职工休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期间的工资通常属于非累积带薪缺勤。由于职工提供服务本身不能增加其能够享受的福利金额,企业应当在职工缺勤时确认负债和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实务中,我国企业一般是在缺勤期间计提应付工资时一并处理。
2.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如果本期的权利没有用完,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当职工提供了服务从而增加了其享有的未来带薪缺勤的权利时,企业就产生了一项义务,应当予以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带薪缺勤计划予以支付。
    有些累积带薪缺勤在职工离开企业时,对未行使的权利有权获得现金支付。如果职工在离开企业时能够获得现金支付,企业就应当确认企业必须支付的、职工全部累积未使用权利的金额。如果职工在离开企业时不能获得现金支付,则企业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因累积未使用权利而导致的预期支付的追加金额,作为累积带薪缺勤费用进行预计。
(例10—6)丁公司共有1000名职工,该公司实行累积带薪缺勤制度。该制度规定,每个职工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带薪病假,未使用的病假只能向后结转一个日历年度,超过1年未使用的权利作废,不能在职工离开公司时获得现金支付;职工休病假是以后进先出为基础,即首先从当年可享受的权利中扣除,再从上年结转的带薪病假余额中扣除;职工离开公司时,公司对职工未使用的累积带薪病假不支付现金。
20×7年12月31日,每个职工当年平均未使用带薪病假为2天。根据过去的经验并预期该经验将继续适用,丁公司预计20×8年有950名职工将享受不超过5天的带薪病假,剩余50名职工每人将平均享受6天半病假,假定这50名职工全部为总部各部门经理,该公司平均每名职工每个工作日工资为300元。
分析:丁公司在20×7年12月31应当预计由于职工累积未使用的带薪病假权利而导致的预期支付的追加金额,即相当于75天(50×1.5天)的病假工资22500(75×300)元,并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22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 勤    22500 ,
假定20×8年12月31日,上述50名部门经理中有40名享受了6天半病假,并随同正常工资以银行存款支付。另有10名只享受了5天病假,由于该公司的带薪缺勤制度规定,未使用的权利只能结转一年,超过1年未使用的权利将作废。20×8年,丁公司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18000
贷:银行存款                            18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4500
贷:管理费用                            4500
(例10—7)沿用(例10—6)资料,所不同的是,该公司的带薪缺勤制度规定,职工累积未使用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无限期结转,且可以于职工离,开企业时以现金支付。丁公司1000名职工中,50名为总部各部门经理,100名为总部各部门职员,800名为直接生产工人,50名工人正在建造一幢自用办公楼。
分析;丁公司在20×7年12月31日应当预计由于职工累积未使用的带薪病假权利而导致的全部金额,即相当于2000天(1000×2天)的病假工资600000(2000×300)元,并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90000
生产成本                    480000
在建工程                    3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600000
(例10—8)甲公司从20×7年1月1日起实行累积带薪缺勤制度,制度规定,该公司每名职工每年有权享受12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休假权利可以向后结转2个日历年度。在2年末,公司将对职工未使用的带薪休假权利支付现金。假定该公司每名职工平均每月工资2000元,每名职工每月工作日为20个,每个工作日平均工资为100元。以公司一名直接参与生产的职工为例。
①假定20×7年1月,该名职工没有休假。公司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当月,累积相当于1个工作日工资的带薪休假义务,并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2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0
——累积带薪缺勤    100
②假定20×7年2月,该名职工休了1天假。公司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当月,累积相当于1个工作日工资的带薪休假义务,反映职工使用累积权利的情况,并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2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0
——累积带薪缺勤    100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100
贷:生产成本                        100
上述第1笔会计分录反映的是公司因职工提供服务而应付的工资和累积的带薪休假权利,第2笔分录反映的是该名职工使用上期累积的带薪休假权利。
③假定第2年末(20×8年12月31l日),该名职工有5个工作日未使用的带薪休假,公司以现金支付了未使用的带薪休假。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500
贷:现金                            500
(二)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
为了鼓励职工长期留在企业提供服务,有的企业可能制定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规定当职工在企业工作了特定年限后,能够享有按照企业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奖金,如果职工在企业工作到特定期末,其提供的服务就会增加企业应付职工薪酬金额,尽管企业没有支付这类奖金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有支付此类奖金的惯例,或者说企业除了支付奖金外没有其他现实的选择,这样的计划就使企业产生了一项推定义务。
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时,企业才应确认由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
1.企业因过去事项现在负有作出支付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2.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估计。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
(1)在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之前企业已确定应支付的奖金金额。
(2)该奖金计划的正式条款中包括确定奖金金额的公式。
(3)过去的惯例为企业确定推定义务金额提供了明显证据。
企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实际情况提取的奖金,属于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但是,这类计划是按照企业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确定享受的奖金,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仍然是由于职工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不是由企业与其所有者之间的交易而产生,因此,企业应当将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作为费用处理(或根据相关准则,作为资产成本的一部分),不能作为净利润的分配。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职工薪酬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界定了完整的企业人工成本的概念和范围
原制度没有规定完整统一的职工薪酬概念,对企业人工成本的核算不完整、不准确,且比较分散。新准则从人工成本的实质出发,规定职工薪酬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所给予或付出的所有代价(对价):无论是货币性还是非货币性薪酬,无论是在职还是离职后薪酬,无论是计量相对直接明确的常规性薪酬还是以权益工具为计量基础的现代薪酬(认股权、现金股票增值权等),无论是提供给职工本人的薪酬还是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福利,无论是物质性薪酬,还是教育性福利,均属于职工薪酬。
(二)明确了非货币性福利作为职工薪酬
原制度对于企业向职工提供的许多非货币性福利没有纳入职工薪酬,新准则将这些非货币性福利全部纳入职工薪酬,并规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三)规范了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
原制度下没有规定辞退福利的概念,企业一般是在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入当期费用。新准则从资产负债表观的角度出发,规定当辞退计划满足准则规定的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一项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使财务报表使用者及时了解企业因根据辞退计划提供辞退福利所承担的义务情况。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存在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且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并进行追溯调整。
(一)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或鼓励职工自愿裁减的建议,满足职工薪酬准则辞退福利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不论是否已经开始支付辞退福利款项,均应当分别职工无选择权和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根据计划中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无选择权计划)、或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估计的职工数量(有选择权计划),按照计划中每个职位的补偿标准等,确认因辞退职工提供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金额,并减少期初留存收益(期初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如存在一项辞退计划但尚未满足职工薪酬准则关于辞退福利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等到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再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规定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费用。
(二)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如上市公司对外提供的首份中期财务报告期间),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GMZ
 

第十一章 企业年金基金

第一节 企业年金基金概述

一、企业年金与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年金采取自愿原则,国家给予税收政策支持,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其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劳动法》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中将补充养老保险统一称为企业年金。企业年金不仅是一种企业福利、激励制度,也是一种社会制度,对调动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完善国家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提高和改善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推动金融市场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年金基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企业和职工依照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缴费,即企业年金基金本金。二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而形成的收益。根据2004年2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而形成的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我国企业年金采用信托型管理模式,实行以信托关系为核心,以委托代理关系为补充的治理结构。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作,是一种信托行为。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一种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企业年金基金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企业年金基金具有长期性、安全性、稳定性,以及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二是企业年金基金只能用于履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义务,不能支付给企业自己的债权人,也不能返还给企业;三是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企业年金基金;四是企业年金基金不属于委托人等各管理当事人的清算财产;五是企业年金基金不得与各管理当事人自身债务相抵销。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根据各自的职责,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账户,对企业年金基金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一)企业年金基金委托人
企业年金基金委托人,是指设立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和职工是企业年金计划参与者,作为缴纳企业年金计划供款酌主体,按规定缴纳企业年金供款,并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作。
(二)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是编制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人。
受托人主要职责有: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管理进行监督;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等。
(三)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账户管理人主要职责有: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计算企业年金待遇;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等。
(四)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是指受托提供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等服务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托管人主要职责有: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资料等。
(五)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专业机构。
投资管理人主要职责有: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保存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等。
(六)中介服务机构
企业年金基金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三、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企业年金既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制度,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社会制度。企业年金基金作为职工退休后的“养命钱”,关系到每一位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客观上要求企业年金基金日常管理和投资运营必须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明确了企业年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以真实反映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状况、投资运营情况、净资产变动情况,及时揭示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风险等信息。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企业年金基金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设置相应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对企业年金基金发生的有关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企业年金基金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参见表1l—l。
表11—1                          企业年金基金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银行存款
2                      102              结算备付金
3                      104              交易保证金
4                      113              应收利息
5                      114              应收股利
6                      115              应收红利
7                      118              买人返售证券
8                      125              其他应收款
9                      128              交易性金融资产
10                     131              其他资产
二、负债类
11                      201             应付受益人待遇
12                      204             应付受托人管理费
13                      205             应付托管人管理费
14                      216             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15                      215             应交税费
16                      218             卖出回购证券款
17                      221             应付利息
18                      223             应付佣金
19                      229             其他应付款
三、共同类
20                      301             证券清算款
四、基金净值类
21                      401             企业年金基金
                                              个人账户结余
                                              企业账户结余
                                              净收益
                                              个人账户转入
                                              个人账户转出
                                              支付受益人待遇
22                      410             本期收益
五、损益类
23                      501             存款利息收入
24                      503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25                      505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6                      531             投资收益
27                      533             其他收入
28                      534             交易费用
29                      539             受托人管理费
30                      540             托管人管理费
31                      541             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32                      552             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33                      566             其他费用
34                      57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本章着重讲解了企业年金基金缴费(供款)、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收入、企业年金基金费用、企业年金待遇给付等环节的账务处理,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编报等问题。

第二节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

一、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及其流程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而形成的收益组成。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情况和目标,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企业缴费的具体比例,并按照企业年金计划约定的参保范围、企业年金种类和缴费方式,定期进行缴费。对企业来说,企业按照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的缴费,属于企业职工薪酬范围,其确认、计量及报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供款)一般流程如下:
(一)企业年金计划开始时,委托人将相关职工缴费总额及明细情况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将相关信息提供给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据此进行系统设置和信息录入。
(二)缴费日前,账户管理人计算缴费总额及明细情况,生成企业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账单,报受托人确认。
(三)受托人收到账户管理人提供的缴费账单后,与委托人核对确认,核对无误后,将签字确认的缴费账单反馈给账户管理人。
(四)缴费日,受托人向委托人下达缴费指令,委托人向托管人划转缴费账单所列缴款总额,并通知受托人。
(五)受托人向托管人送达收账通知及企业缴费总额账单。托管人收到款项后,核对实收金额与受托人提供的缴费总额账单,并向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送达缴费到账通知单。
(六)受托人核对托管人转来数据后,通知账户管理人进行缴费的财务处理。账户管理人将缴费明细数据和托管人通知的缴费总额核对无误后,根据企业年金计划的约定在已建立的个人账户之间进行分配。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流程如图11一1所示。
 

投资管理人
   委托人
   受托人
   托管人
账户管理人
  企业及职工缴费
 缴费总额通知
缴费总额及明细通知与核对
缴费总额及明细通知与核对
 
资金流程
信息流程
 

 
 
 
 
 
 
 
 
 
 
 
 
 

图11一1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流程
 

二、企业年金基金收到缴费的账务处理

为了核算企业年金基金收到缴费等业务,企业年金基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应当设置“企业年金基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年金基金”科目核算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来源和运用,应按个人账户结余、企业账户结余、净收益、个人账户转入、个人账户转出,以及支付受益人待遇等设置相应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净值。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主要有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资金账户包括银行存款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等,其中银行存款账户又包括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委托投资资产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和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账户等。
收到企业及职工个人缴费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结余”、“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结余”科目。
(例11—1)20×7年1月5日,某企业年金基金收到缴费350万元,其中企业缴费200元、职工个人缴费150万元,存入企业年金账户,实收金额与提供的缴费总额账单核对无误。按该企业年金计划约定,企业缴费200万元中,归属个人账户金额为110万元,另90万元的权益归属条件尚未实现。该企业年金基金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500000
贷: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结余(个人缴费)  1500000
——个人账户结余(企业缴费)  1100000
——企业账户结余(企业缴费)  900000
企业年金基金收到缴费后,如需账户管理人核对后确认,可先通过“其他应付款——企业年金基金供款”科目核算,确认后再转入“企业年金基金”科目。

第三节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

一、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原则和范围

企业年金基金来自于企业和职工的缴费等,是职工(受益人)退休后的补充养老保险,其安全性要求高,另外,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转入、个人账户转出,以及支付受益人待遇等业务频繁,其流动性要求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投资运营。
根据现行制度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二)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三)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企业年金基金有关监管部门将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营情况,适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产品和比例等进行调整。如2007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就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债券投资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流程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一般流程如下:
(一)受托人通知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额度。
(二)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基金资产,并将资金到账情况通知投资管理人。
(三)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并将交易数据发送托管人;同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进行会计核算、估值。
(四)托管人将投资管理人发送的数据和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进行核对无误后,进行清算、会计核算、估值和投资运作监督,并将清算及估值结果反馈给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将交易数据、账务数据和估值数据发送受托人。如果发现投资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五)托管人复核投资管理人的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管理人。
(六)托管人将估值结果(企业年金基金净值和净值增长率)通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
(七)账户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净值和净值增长率,将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日或按周足额记人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一般流程如图11一2所示。
 

发送交易数据
   受托人
托管人
 投资管理人
清算银行
账户管理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其他机构
委托人
因投资所产生的资金清算
清算、核算、估算数据核对
分配基金资产并通知资金到账
通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额
通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额度
 
交易等数据、估值结果通知
资金流程
信息流程
交易、结算数据
文本框: 发送交易数据文本框: 交易数据                                                    

                                                    
 
 
              
 
 
 
 
 
 
 
 
 
 
 
 
 
 
 
 
 
 
 
 
 
 
图11一2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流程图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账务处理

企业年金基金准则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在投资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会计核算一般需要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证券清算款”、“结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投资收益”、“交易费用”、“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红利”、“本期收益”等科目。
 (一)初始取得投资时的账务处理
企业年金基金初始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以支付的价款(不含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基金红利)计入投资的成本,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及相关税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红利,借记“应收利息”、“应收股利”或“应收红利”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清算的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货记“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11—2)20×7年9月1日,某企业年金基金通过证券交易所购入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国债500手,每手债券面值为1000元,成交金额600000元(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40000元),另发生手续费、佣金等相关税费2000元。票面年利率3.56%。
该企业年金基金账务处理如下:
(1)交易日(T日,即9月1日)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清算应付证券款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债券)                560000
应收利息                                40000
交易费用                                2000
贷:证券清算款                              602000
(2)资金交收日(T+1,即9月2日)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收资金时
借:证券清算款                              602000
贷:结算备付金                              602000
(例11—3)20×7年4月1日,某企业年金基金通过证券交易所以10.3元的价格购公司10万股(其中每股含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0.3元),成交金额103万元,另发生券商佣金、印花税等2万元。
该企业年金基金账务处理如下:
(1)交易日(T日,即4月1日)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清算应付证券款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A股票)           1000000
应收股利——A股票                       30000
交易费用                                20000
货:证券清算款                              1050000
(2)资金交收(T+1日,即4月2日)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收资金时:
借;证券清算款                              1050000
贷:结算备付金                              1050000
(二)投资持有期间及估值日的账务处理
1.投资持有期间的账务处理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资产负债表日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借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或“应收红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期末,将“投资收益”科目余额转入“本期收益”科目。
(例11—4)沿用(例11—2),该企业年金基金持有国债期间,按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计提债券利息。假设一年按365计算,每日计提利息,票面年利率3.56%。
该企业年金基金账务处理如下:
每日应计利息=500000×3.56%÷365=48.77(元)
每日计提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                                48.77
贷:投资收益                                48.77
债券除息日(T日),借记“证券清算款”、贷记“应收利息”。资金交收日(T+1日),借记“结算备付金”、贷记“证券清算款”。
(例11—5)沿用(例11—3),20×7年4月5日,企业年金基金收到购买A股票时已宣告的现金股利,该上市公司发放A股票的现金股利每股0.3元,合计3万元。
该企业年金基金账务处理如下:
借:结算备付金                              30000
贷:应收股利                                30000
2.估值日的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准则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应当按日估值,或至少按周进行估值。也就是说,每个工作日结束时,或者每周四或周五工作日结束时为估值日。
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应当以估值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上一估值日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并以此调整原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例11—6)沿用(例1l一5),20×7年4月12日,企业年金基金持有的A股票证券交易所收盘价为每股11元。在估值日和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年金基金持有的上市流通的债券、基金、股票等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估值日公允价值与上一估值日公允价值的差额=(1l—l0)×l0万股=l00000(元)
该企业年金基金账务处理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A股票)   1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l00000
(三)投资处置的账务处理
处置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时,应在交易日按照卖出投资所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买入价)的差额,确定为投资损益。
出售股票时,按应收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买入时原账面价值(初始买价),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出售股票成交价总额与原账面价值(初始买价)的差额,作为投资处置收益金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因债券、基金、股票的交易比较频繁,出售债券、基金、股票等证券时,其投资成本应一并结转。出售证券成本的计算方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等,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例11—7)沿用(例11—6),20×7年5月30,该企业年金基金出售A股5万股,每股市价13元,成交总额为65万元,另发生券商佣金、印花税等1800元。
本例中,成交总额扣减佣金、印花税等为应收证券清算款,共计金额648200元(650000-1800)。
该企业年金基金账务处理如下:
(1)交易日(T日,即5月30日)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清算应收证券款时:
借:证券清算款                              648200
交易费用                                18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A股票)           500000
——公允价值变动(A股票)   50000
投资收益                                1000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000
贷:投资收益                                50000
(2)资金交收日(T+1日,即5月31日)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收资金时
借:结算备付金                              648200
贷:证券清算款                              648200

第四节 企业年金基金收入

一、企业年金基金收入的构成

企业年金基金收入,是指企业年金基金在投资营运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年金基金收入能够带来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增加,也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负债减少,或二者兼而有之。企业年金基金应每日或每周计算、确认基金收入,并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年金基金收入由以下项目构成:(1)存款利息收入;(2)买入返售证券收入;(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4)投资收益;(5)风险准备金补亏等其他收入。

二、企业年金基金收入的账务处理

企业年金基金收入项目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有关内容及其账务处理已在第三节“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中进行了介绍。下面主要介绍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其他收入账务处理有关内容。
(一)存款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存款利息收入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结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等利息收入。根据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应按日或至少按周确认存款利息收入,并按存款本金和适用利率计提的金额入账。按日或按周计提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存款等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存款利息收入”科目。
(例11—8)20×7年9月1日,某企业年金基金在商业银行的存款本金为1500000元,假设一年按365天计算,银行存款年利率为1.98%,每季末结息,该企业年金基金逐日估值。每日银行存款应计利息=存款本金×年利率÷365=1500000×1.98%÷365=81.37(元)
该企业年金基金账务处理如下:
(1)每日计提存款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                                81.37
贷:存款利息收入                            81.37
(2)每季收到存款利息时(假设每季收息7425元)
借:银行存款                                7425
贷:应收利息                                7425
(二)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的账务处理
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指企业年金基金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将该批证券返售给其他企业,以获取利息收入的证券业务。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应于买入证券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确认为一项资产,在融券期限内按照买入返售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逐日或每周计提的利息确认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企业年金基金应设置“买入返售证券”、“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科目,对买入返售证券业务进行账务处理。买入证券付款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买入返售证券——××证券”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科目。计提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买入返售证券到期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结算备付金”科目;按买入时的价款,贷记“买入返售证券”科目;按已计未收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本期应计利息,贷记“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期末将“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期收益”科目。
(三)其他收入的账务处理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收入,如风险准备金补亏。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投资管理人应当按当期收取的投资管理人管理费的一定比例提取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由托管人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提取比例为20%,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的10%时可不再提取。企业年金基金取得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用于补亏时,应当按照实际收到金额计入其他收入。
(例11—9)20×7年1月10日,某企业年金基金估值时确认当日亏损25万元。按规定,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25.73万元用于补亏。已知:该企业年金基金按日估值;投资管理人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结余60万元,
该企业年金基金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50 000
贷:其他收入——风险准备金补亏              250 000

第五节 企业年金基金费用

一、企业年金基金费用的构成

企业年金基金费用,是指企业年金基金在投资营运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企业年金基金费用可能表现为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减少,或企业年金基金负债的增加,或二者兼而有之。企业年金基金每日或每周确认、计算基金费用,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企业年金基金费用由以下项目构成:(1)交易费用;(2)受托人管理费;(3)托管人管理费;(4)投资管理人管理费;(5)卖出回购证券支出;(6)其他费用。
企业年金基金费用的开支范围受到法规制度的严格约束。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受托人、托管人提取的管理费均不得高于企业年金基金净值的0.2%,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得高于企业年金基金净值的1.2%。但账户管理费(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不属于企业年金基金费用,由企业另行缴纳。

二、企业年金基金费用的账务处理

(一)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是指企业年金基金在投资运营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以及相关税费,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机构、券商的手续费和佣金以及相关税费等其他必要支出。企业年金基金应设置“交易费用”科目,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交易费用”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或合同文件规定的比例,提取的相应管理费。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受托人、托管人提取的管理费均不得高于企业年金基金净值的0.2%,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得高于企业年金基金净值的1.2%。企业年金基金应当设置“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等科目,对发生的上述管理费,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年金基金计提相关费用时,应当按照应付的实际金额,借记“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科目,同时确认为负债,贷记“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科目。支付相关管理费用时,借记“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将“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收益”科目。
(例11—10)20×7年4月1日,某企业年金基金市值为10000000元。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投资管理费年费率为基金净值(市值)的1.2%;一年按365天计算,按日估值。
当日应计提的投资管理费=基金净值×年费率÷当年天数
=10000000×1.2%÷365=328.77(元)
该企业年金基金账务处理如下:
借:投资管理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      328.77
贷: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328.77
(例11—11)20×7年4月1日,某企业年金基金市值为10000000元。受托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中均约定:受托人管理费和托管人管理费年费率均为基金净值(市值)的0.2%;假设一年按365天计算,按日估值。
当日应计提的受托人管理费=基金净值×年费率÷当年天数
=10000000×0.2%÷365=54.79(元)
当日应计提的托管人管理费=基金净值×年费率÷当年天数
=10000000×0.2%÷365=54.79(元)
该企业年金基金账务处理如下:
借:受托人管理费——××受托人              54.79
贷:应付受托人管理费                        54.79
借:托管人管理费——××托管人              54.79
贷:应付托管人管理费                        54.79
(三)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是指企业年金基金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照一定价格卖出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约定的价格买回该批证券,以获得一定时期内资金的使用权的证券业务。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应在融资期限内,按照卖出回购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每日或每周确认、计算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企业年金基金应设置“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款”等科目,对卖出回购证券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卖出证券收到款时,按实际收到价款,借记“结算备付金”科目,同时确认一笔负债,贷记“卖出回购证券款——××证券”科目。证券持有期内计提利息时,按计提的金额,借记“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到期回购时,按卖出证券时实际收款金额,借记“卖出回购证券款——××证券”科目,按应计提未到期的卖出回购证券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借贷方差额,借记“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结算备付金”科目。期末将“卖出证券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
(四)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一)、(二)、(三)费用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注册登记费、上市年费、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用、律师费用等。根据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因未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得列入企业年金基金费用。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设置“其他费用”等科目,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对发生的其他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发生其他费用时,应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发生的其他费用金额较大,比如大于基金净值十万分之一,也可以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待摊或预提计入基金损益,但一经采用,不得随意变更,且年末一般无余额。
(1)采用待摊方法的,发生时,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摊销时,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2)采用预提方法的,预提时,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支付费用时,借记“预提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期末,应将“其他费用”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收益”科目。
(例11—12)20×7年1月1日,某企业年金基金市值为3.5亿元,该日发生信息披露费3000。假设按日估值。
该企业年金基金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费用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第六节 企业年金待遇给付及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

一、企业年金待遇给付及其账务处理

企业年金待遇,是指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符合退休年龄等法定条件时,应当享受的企业年金养老待遇。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是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职工及其继承人。企业年金养老待遇支付水平受到缴费金额、缴费时间、投资运营收益情况等因素影响。企业年金待遇给付方式,由企业年金计划约定,分次或一次支付。
企业年金待遇给付一般流程如下:
(1)委托人向受托人发送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或转移的通知。
(2)受托人通知账户管理人计算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3)账户管理人将计算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结果反馈受托人,并与受托人核对。
(4)受托人核对后通知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进行份额赎回。
(5)受托人根据账户管理人提供的待遇支付表,通知托管人支付或转移金额,托管人将相应资金划入受托人指定专用账户,并向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报告。
(6)受托人指令账户管理人进行待遇支付的账户处理,账户管理人与托管人提供的支付结果核对,扣减个人账户资产,并向受益人提供年金基金的最终账户数据或向新年金计划移交账户资料。
企业年金待遇给付运作流程如图11一3所示。
 
 
 
 
 
 
 
 
 
 

委托人
受托人
托管人
受托人指定的专用账户
账户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
各种支付通知
通知份额赎回
通知支付或转移金额
报告支付或转移情况
报告支付或转移情况
 
通知计算支付待遇
支付待遇结果核对
提供最终账户数据或转移账户资料
支付或转移资金
 

 
 
 
 
 
 
 
 
 
 
 
 
 
 
 
 
 
 
 
 
 
 
 
 
 
 

图11一3 企业年金待遇给付流程图
 
企业年金基金应设置“企业年金基金——支付受益人待遇”、“应付受益人待遇”等科目,按受益人设置明细账进行账务处理。给付企业年金待遇时,按应付金额,借记“企业年金基金——支付受益人待遇”科目,贷记“应付受益人待遇”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应付受益人待遇”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11—13)20×7年11月5日,某企业年金基金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和委托人指令,支付退休人员企业年金待遇,金额共计70000元。该企业年金基金账务处理如下:
(1)计算、确认给付企业年金待遇时
借:企业年金基金——支付受益人待遇                  70000
贷:应付受益人待遇                                              70000
(2)支付受益人待遇时
借:应付受益人待遇                                              70000
贷:银行存款                                                        70000
此外,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准则的规定,因职工调离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出金额,相应减少基金净资产。因职工调入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入金额,相应增加基金净资产。企业年金基金应设置“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转入”、“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转出”等科目,按受益人设置明细账进行账务处理。

二、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净收益及其账务处理

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又称年金基金净值,是指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等于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余额。
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本期净收益+收取企业缴费十收取职工个人缴费+个人账户转入-支付受益人待遇-个人账户转出
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是指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已实现的经营成果,其金额等于本期收入减本期费用的余额。其中,本期收人包括:存款利息收入、买人返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本期费用包括:交易费用、受托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其他费用等。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直接影响基金净值的变动。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不仅包括委托给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资产,还包括未委托给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现金资产。
企业年金基金净值增长率,是当期基金净值与前期基金净值的差额除以前期基金财产净值的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净值和净值增长率,按日或按周足额记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在收益记入日,账户管理人根据托管人提供的、经受托人复核的企业年金基金净值和净值增长率,并根据企业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前期余额,计算本期各账户应记入的投资运营收益。
其计算公式如下: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准则的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将当期企业年金基金各项收入和费用结转至净资产,并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按期将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企业和职工个人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应设置“本期收益”等科目。“本期收益”科目核算本期实现的基金净收益(或净亏损)。期末,结转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时,将“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期收益”科目贷方;将“交易费用”、“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其他费用”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期收益”科目借方。“本期收益”科目余额,即为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或净亏损)。净收益转入企业年金基金时,借记“本期收益”科目,贷记“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分录。将净收益按企业年金计划约定的比例转入个人和企业账户时,借记“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贷记“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结余”、“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结余”科目。

第七节 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

一、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编报主体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受托人负责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这就是说,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是编报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人,应当按照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准则的规定,负责编制和对外报告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现行相关法规规定,受托人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向委托人和监管机构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金基金年度财务报告。
此外,为了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的真实和完整,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还要定期向受托人提供相关信息。现行相关法规规定,托管人在每季度结束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告,并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告。投资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二、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构成
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是指企业年金基金对外提供的反映基金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净资产变动情况的书面文件。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应当按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资产类项目至少应当列示下列信息:(1)货币资金;(2)应收证券清算款;(3)应收利息;(4)买入返售证券;(5)其他应收款;(6)债券投资;(7)基金投资;(8)股票投资;(9)其他投资;(10)其他资产。负债类项目至少应当列示下列信息:(1)应付证券清算款;(2)应付受益人待遇;(3)应付受托人管理费;(4)应付托管人管理费;(5)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6)应交税金;(7)卖出回购证券款;(8)应付利息;(9)应付佣金;(10)其他应付款。净资产类项目列示企业年金基金净值。
(二)净资产变动表
净资产变动表,是指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的净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净资产变动表应当列示下列信息:(1)期初净资产;(2)本期净资产增加数;(3)本期净资产减少数;(4)期末净资产。其中,本期净资产增加数包括:本期收入、收取企业缴费、收取职工个人缴费、个人账户转入。本期收入由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投资处置收益、其他收入构成。本期净资产减少数,包括本期费, 用、支付受益人待遇、个人账户转出。其中,本期费用由交易费, 用、受托人管理费用、托管人管理费用、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其他费用构成。
(三)附注
附注是指对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报表中列示其他业务和事项进行的说明。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的格式、列示内容参见企业年金基金准则。
三、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编制
(一)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说明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期末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应根据“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应收证券清算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证券清算款,应根据“证券清算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3)“应收利息”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各项利息,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买入返售证券”项目,反映期末已经买入但尚未到期返售证券的实际成本,应根据“买入返售证券”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除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利息、应收红利、应收股利以外的,期末尚未收回的其他各种应收款、暂付款项等,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6)“债券投资”项目,反映期末持有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7)“基金投资”项目,反映期末持有基金投资的公允价值,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8)“股票投资”项目,反映期末持有股票投资的公允价值,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9)“其他投资”项目,反映期末持有的除上述投资以外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10)“其他资产”项目,反映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应收红利”、“应收股利”科目期末余额也填列在此项目。
(11)“应付证券清算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的证券清算款,应根据“证券清算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2)“应付受益人待遇”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受益人待遇的款项,应根据“应付受益人待遇”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3)“应付受托人管理费”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受托人的管理费用,应根据“应付受托人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4)“应付托管人管理费”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托管人的管理费用,应根据“应付托管人管理费”科目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15)“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费用,应根据“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科目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16)“应交税金”项目,反映期末应交未交的相关税费,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卖出回购证券款”项目,反映已经卖出但尚未到期回购的证券款,应根据“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应付利息”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的各项利息,应根据“应付利息”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9)“应付佣金”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券商的佣金,应根据“应付佣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除上述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如暂收款、多收的款项等,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等有关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21)“企业年金基金净值”项目,反映期末企业年金基金净值,应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及其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二)净资产变动表的编制说明
(1)“期初净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年金基金期初净值,应根据上期末“企业年金基金”及其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分析填列。
(2)“存款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本期存放金融机构各种存款的利息收入,应根据“存款利息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本期收益”科目的数额填列。
(3)“买入返售证券收入”项目,反映本期买入返售证券业务而实现的利息收入,应根据“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本期收益”科目的数额填列。
(4)“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反映本期持有债券、基金、股票等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科目期末结转“本期收益”科目的数额填列。
(5)“投资处置收益”项目,反映本期投资处置时实现的收益,以及投资持有期间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股利、红利,或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期末结转“本期收益”科目的数额分析填列。
(6)“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本期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期末结转“本期收益”科目的数额填列。
(7)“收取的企业缴费”项目,反映本期收到的企业缴费,应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及其明细科目的余额分析填列。
(8)“收取的职工个人缴费”项目,反映本期收到的职工个人缴费,应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及其明细科目的余额分析填列。
(9)“个人账户转入”项目,反映本期从其他企业调入本企业职工个人账户转入的金额,应根据“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转入”科目的余额填列。
(10)“交易费用”项目,反映本期投资运营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应根据“交易费用”科目期末结转“本期收益”科目的数额填列。
(11)“受托人管理费”项目,反映本期按照合同约定计提的受托人管理费用,应根据“受托人管理费”科目期末结转“本期收益”科目的数额填列。
(12)“托管人管理费”项目,反映本期按照合同约定计提的托管人管理费用,应根据“托管人管理费”科目期末结转“本期收益”科目的数额填列。
(13)“投资管理人管理费”项目,反映本期按照合同约定计提的投资管理人管理费用,应根据“投资管理人管理费”科目期末结转“本期收益”科目的数额填列。
(14)“卖出回购证券支出”项目,反映本期发生的卖出回购证券业务的支出,应根据“卖出回购证券款”科目期末结转“本期收益”科目的数额填列。
(15)“其他费用”项目,反映本期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各项费用,应根据“其他费用”科目期末结转“本期收益”科目的数额填列。
(16)“支付受益人待遇”项目,反映本期支付受益人待遇的金额,应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及其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个人账户转出”项目,反映本期企业职工调出、离职等原因从个人账户转出的金额,应根据“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转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三)附注披露内容和要求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在附注中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1.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及重大变化。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中介机构等)名称、注册地、组织形式、总部地址、业务性质、主要经营活动。
3.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4.遵循企业年金基金准则的声明。
5.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6.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的说明。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内容、理由、影响数或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7.投资种类、金额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8.各类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例。
9.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包括货币资金、买入返售证券、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卖出回购证券款、收取企业缴费、收取职工个人缴费、个人账户转入、支付受益人待遇、个人账户转出等。在具体编制时,可参照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列示的“证券公司报表附注”的披露格式和要求。
10.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包括本期收入、本期费用的构成。
1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等。
12.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情况、风险管理政策,以及可能使投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章 股份支付

第一节 股份支付概述

企业向其雇员支付期权作为薪酬或奖励措施的行为,是目前具有代表性的股份支付交易,我国部分企业目前实施的职工期权激励计划即属于这一范畴。200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9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发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这些法规的出台,为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创造了条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下简称股份支付准则)规范了企业按规定实施的职工期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股份支付,是“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简称,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指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包括企业本身、企业的母公司或同集团其他会计主体的权益工具。股份支付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股份支付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可能发生在企业与股东之间、合并交易中的合并方与被合并方之间或者企业与其职工之间,其中,只有发生在企业与其职工或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方之间的交易,才可能符合股份支付准则对股份支付的定义。二是股份支付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企业在股份支付交易中意在获取其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费用)或取得这些服务的权利(资产)。企业获取这些服务或权利的目的是用于其正常生产经营,不是转手获利等。三是股份支付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股份支付交易与企业与其职工间其他类型交易的最大不同,是交易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在股份支付中,企业要么向职工支付其自身权益工具,要么向职工支付一笔现金,而其金额高低取决于结算时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以薪酬性股票期权为例,典型的股份支付通常涉及四个主要环节:授予、可行权、行权和出售。四个环节可参见图12—1。

授予日
可行权日
行权日
出售日
失效
等待期(行权限制期)
禁售期
行权有效期
图12—1 典型股份支付交易环节示意图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其中“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这里的“达成一致”是指,双方在对该计划或协议内容充分形成一致理解的基础上,均接受其条款和条件。如果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提交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之前存在必要程序或要求,则应履行该程序或满足该要求。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或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权利的日期。有的股份支付协议是一次性可行权,有的则是分批可行权。一次性可行权和分批可行权类似购买合同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只有已经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才是职工真正拥有的“财产”,才能去择机行权。从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时段,是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因此称为“等待期”,又称“行权限制期”。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例如,持有股票期权的职工行使了以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权利,该日期即为行权日。行权是按期权的约定价格实际购买股票,一般是在可行权日之后到期权到期日之前的可选择时段内行权。出售日是指股票的持有人将行使期权所取得的期权股票出售的日期。按照我国法规规定,用于期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应在行权日与出售日之间设立禁售期,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
    本章着重讲解了企业对职工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等问题。

第二节 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

一、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一)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而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1.换取职工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对于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以股份支付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
对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例如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应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
2.换取其他方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换取其他方服务,是指企业以自身换取职工以外其他有关方面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服务可能难以辨认。但仍会有迹象表明企业是否取得了该服务,应当按照股份支付准则处理。
对于换取其他方服务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以股份支付所换取的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一般而言,职工以外的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优先采用其他方提供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当根据所确定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
3.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时的处理
在极少情况下,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获取对方提供服务的时点、后续的每个报告日以及结算日。以内在价值计量该权益工具,内在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同时,企业应当以最终可行权或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为基础,确认取得服务的金额。内在价值是指交易对方有权认购或取得的股份的公允价值,与其按照股份支付协议应当支付的价格的差额。企业对上述内在价值计量的已授予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结算发生在等待期内的,企业应当将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即立即确认本应于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服务金额;
(2)结算时支付的款项应当作为回购该权益工具处理,即减少所有者权益。结算支付的款项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内在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二)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而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义务的交易。
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负债,并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其变动计入损益。
对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例如授予虚拟股票或业绩股票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同时计入负债,并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其变动计入损益。

二、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

本部分有关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定的规定,既适用于接受职工服务并授予股份或期权的情况,也适用于从职工之外的其他方取得服务的情况。
(一)股份
对于授予职工的股份,其公允价值应按企业股份的市场价格计量,同时考虑授予股份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不包括市场条件之外的可行权条件)进行调整。如果企业股份未公开交易,则应按估计的市场价格计量,并考虑授予股份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调整。
有些授予条款和条件规定职工无权在等待期内取得股份的,则在估计所授予股份的公允价值时就应予以考虑。有些授予条款和条件规定股份的转让在可行权日后受到限制,则在估计所授予股份的公允价值时,也应考虑此因素,但不应超出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市场参与者愿意为该股份支付的价格受到可行权限制的影响程度。在估计所授予股份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不应考虑在等待期内转让的限制和其他限制,因为这些限制是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规定的。
(二)股票期权
对于授予职工的股票期权,因其通常受到一些不同于交易期权的条款和条件的限制,因而在许多情况下难以获得其市场价格。如果不存在条款和条件相似的交易期权,就应通过期权定价模型估计所授予的期权的公允价值。
在选择适用的期权定价模型时,企业应考虑熟悉情况和自愿的市场参与者将会考虑的因素。对于一些企业来说,这将限制“布莱克—斯科尔斯—默顿”期权定价公式的适用性。因为该公式未考虑在期权到期日之前行权的可能性,故无法充分反映预计提前行权对授予职工的期权在授予日公允价值的影响。类似地,该公式也未考虑在期权期限内企业股价预计波动率和该模型其他输入变量发生变动的可能性。
对于期限相对较短的期权以及那些在授予日后很短时间内就行权的期权来说,一般不用考虑上面的限制因素。在此类情况下,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斯—默顿”公式能得出与采用其他期权定价模型基本相同的公允价值结果。所有适用于估计授予职工期权的定价模型至少应考虑以下因素:(1)期权的行权价格;(2)期权期限;(3)基础股份的现行价格;(4)股价的预计波动率;(5)股份的预计股利;(6)期权期限内的无风险利率。
此外,企业选择的期权定价模型还应考虑熟悉情况和自愿的市场参与者在确定期权价格时会考虑的其他因素,但不包括那些在确定期权公允价值时不考虑的可行权条件和再授予特征因素。确定授予职工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还需要考虑提前行权的可能性。有时,因为期权不能自由转让,或因为职工必须在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前行使所有可行权期权,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考虑预计提前行权的影响。
在估计授予的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时,不应考虑熟悉情况和自愿的市场参与者在确定股票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价格时不会考虑的其他因素。例如,对于授予职工的股票期权,那些仅从单个职工的角度影响期权价值的因素,并不影响熟悉情况和自愿的市场参与者确定期权的价格。
下面进一步具体说明估计授予职工的期权价格所应考虑的因素:
1.期权定价模型的输入变量的估计
在估计基础股份的预计波动率和股利时,目标是尽可能接近当前市场或协议交换价格所反映的价格预期。类似地,在估计职工股票期权提前行权时,目标是尽可能接近外部人基于授予日所掌握信息做出的预期,这些信息包括职工行权行为的详细信息。在通常情况下,对于未来波动率、股利和行权行为的预期存在一个合理的区间。这时,应将区间内的每项可能数额剩以其发生概率,加权计算上述输入变量的的期望值。
一般情况下,对未来的预期建立在历史经验基础上,但如果能够合理预期未来与历史经验的不同,则应对该预期进行修正。未经上述调整的历史经验对微量的预测价值很有限,而且有时可能难以获取历史信息。因此,企业在估计期权定价模型的输入变量时,应充分考虑历史经验合理预测未来的程度和能力,而不能简单地根据历史信息估计波动率行权行为和股利。
2.预计提早行权
出于各种原因,职工经常在期权失效日之前提早行使股票期权。考虑提早行权对期权公允价值的影响的具体方法,取决于所采用的期权定价模型的类型。但无论采用何种方法,预计提早行权时都要考虑以下因素:(1)等待期的长度;(2)以往发行在外的类似期权的平均存续时间;(3)基础股份的价格(有时根据历史经验,职工在股价超过行权价格达到特定水平时倾向于行使期权);(4)职工在企业中所处的层次(有时根据历史经验,高层职工倾向于较晚行权);(5)基础股份的预计波动率(一般而言,职工倾向于更早地行使高波动率的股份的期权)。
如前述,将对期权预计期限的估计作为期权定价模型的输入变量,可以在确定期权公允价值时考虑提早行权的影响。其中,在估计授予一个职工群体的期权的预计期限时,企业可用加权平均方法估计该群职工的整体预计期权期限。如果能根据职工行权行为的更详细数据在该职工群内恰当分组,则企业可将估计建立在群内各职工组预计期权期限的加权平均基础上,即应将具有相对类似行权行为的职工分为一组,在此基础上将授予的期权分不同组别进行估计。
在有些情况下,上述分组方法很重要。期权价值不是期权期限的线性函数,随着期权期限的延长,期权价值以递减的速度增长。例如,如果所有其他假设相同,虽然一份两年期的期权要比一份一年期的期权值钱,但达不到后者的两倍。这意味着,如果估计期权授予的职工群中各个职工之间存在巨大的行权行为差异,此时以职工个人期限预计为基础加权平均计算出来的总期权价值,将高估授予整群职工的期权的公允价值总额。如果将授予的期权依照行权行为分为不同组别,因为行权行为类似,所以每个组别的加权平均期限都只包含相对较小的期限范围,就将减少对授予整群职工的期权的公允价值总额的高估。
采用二项模型或其他类似模型时,也应做类似考虑。例如,对于向高层职工普遍授予期权的企业,有时其历史经验表明,高级管理人员倾向持有期权的时间要比中层管理人员更长,而最基层职工则倾向最早行使期权。在此类情况下,以具有相对类似行权行为的职工组为基础划分期权授予,将更准确地估计授予期权的公允价值总额。
3.预计波动率
预计波动率是对预期股份价格在一个期间内可能发生的波动金额的度量。期权定价模型中所用的波动率的度量,是一段时间内股份的连续复利回报率的年度标准差。波动率通常以年度表示,而不管计算时使用的是何种时间跨度基础上的价格,如每日、每周或每月的价格。
一个期间股份的回报率(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衡量了股东从股份的股利、和价格涨跌中受益的多少。股份的预计年度波动率是指一个范围(置信区间),连续复利年回报率预期所处在这个范围内的概率大约为2/3(置信区间)。下例例示了上述规定的会计意义:
(例12—1)A公司预计年度连续复利回报率为12%的普通股的波动率为30%,年初股价是10元/股,且未支付股利,请问年末股价在什么范围的概率大约为2/3?
根据概率论知识,公司普通股年度连续复利回报率的均值为12%,标准差为30%,意味着该普通股一年期的回报率在-18%(12%-30%)和42%(12%+30%)之间的概率约为2/3。年初股价为10元/股,则年末股价处在8.353元/股(10×e-0.18)至15.22元/股(10×e0.42)之间(常数e=2.71828)的概率约为2/3。
估计预计波动率要考虑以下因素:
(1)如果企业有股票期权或其他包含期权特征的交易工具(如可转换工资债券)的买卖,则应考虑这些交易工具所内含的企业股价波动率。
(2)在与期权的预计期限(考虑期权剩余期限和预计提早行权的影响)大体相当的最近一个时期内企业股价的历史波动率。
(3)企业股份公开交易的时间。与上市时间更久的类似企业相比,新上市企业的历史波动率可能更大。
(4)波动率向其均值(即长期平均水平)回归的趋势,以及表明预计未来波动率可能不同于以往波动率的其他因素。有时,企业股价在某一特定期间因为特定原因剧烈波动,例如因收购要约或重大重组失败,则在计算历史平均年度波动率时,可剔除这个特殊期间。
(5)获取价格要有恰当且规则的间隔。价格的获取在各期应保持一贯性。例如,企业可用每周收盘价或每周最高价,但不应在某些周用收盘价、某些周用最高价。再如,获取价格时应使用与行权价格相同的货币来表示。
除了上述考虑因素,如果企业因新近上市而没有历史波动率的充分信息,应按可获得交易活动数据的最长期间计算历史波动率,也可考虑类似企业在类似阶段可比期间的历史波动率。如果企业是非上市企业,在估计预计波动率时没有历史信息可循,可考虑以下替代因素:
(1)在某些情况下,定期向其职工(或其他方)发行期权或股份的非上市企业,可能已为其股份设立了一个内部“市场”。估计预计波动率时可以考虑这些“股价”的波动率。
(2)如果上面的方法不适用。而企业以类似上市企业股价为基础估计自身股份的价值,企业可考虑类似上市企业股价的历史或内含波动率。
(3)如果企业未以类似上市企业股价为基础估计自身股份的价值,而是采用了其他估价方法对自身股份进行估价,则企业可推导出一个与该估价方法基础一致的预计波动率估计数。例如,企业以净资产或净利润为基础对其股份进行估价,那么可以考虑以净资产或净利润的预计波动率为基础对其股份价格的波动率进行估计。
4.预计股利
计量所授予的股份或期权的公允价值是否应当考虑预计股利,取决于被授予方是否有权取得股利或股利的等价物。
如果职工被授予期权,并有权在授予日和行权日之间取得基础股份的股利或股利的等价物(可现金支付,也可抵减行权价格),所授予的期权应当像不支付基础股份的股利那样进行估价,即预计股利的输入变量应为零。类似地,如果职工有权取得在等待期内支付的股利,在估计授予职工的股份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也不应考虑因预计股利而进行调整。
相反,如果职工对等待期内或行权前的股利或股利的等价物没有要求权,对股份或期权在授予日公允价值的估计就应考虑预计股利因素,在估计所授予期权的公允价值时,期权定价模型的输入变量中应包含预计股利,即从估价中扣除预计会在等待期内支付的股利现值。期权定价模型通常使用预计股利率,但也可能对模型进行修正后使用预计股利金额。如果企业使用股利金额,应根据历史经验考虑股利的增长模式。
一般来说,预计股利应以公开可获取的信息为基础。不支付的股利且没有支付股利计划的企业应假设预计股利收益率为零。如果无股利支付历史的新企业被预期在其职工股票期权期限内开始支付股利,可使用历史股利收益率(零)与大致可比的同类企业的股利收益率均值的平均数。
5.无风险利率
无风险利率一般是指,期权行权价格以该货币表示的、剩余期限等于被估价期权的预计期限(基于期权的剩余合同期限,并考虑预计提早行权的影响)的零息国债当前可获得的内含收益率。如果没有此类国债,或环境表明零息国债的内含收益率不能代表无风险利率,应使用适当的替代利率。同样,在估计一份有效期与被估价期权的预计期限相等的其他期权的公允价值时,如果市场参与者们一般使用某种适当的替代利率而不是零息国债的内含收益率来确定无风险利率,则企业也应使用这个适当的替代利率
6.资本结构的影响
通常情况下,交易期权是由第三方而不是企业签发的。当这些股票期权行权时,签发人将股份支付给期权持有者。这些股份是从现在的股东手中取得的。因此,交易期权的行权不会有稀释效应。
如果股票期权是企业签发的,在行权时需要增加已发行在外的股份数量(要么正式增发,要么使用先前回购的库存股)。假定股份将按行权日的市场价格发行,这中现实或潜在的稀释效应可能会降低股价,因此期权持有者行权时,无法获得像行使其他类似但不稀释股价的交易期权一样多的利益。这一问题能否对企业授予股票期权的价值产生显著影响,取决于各种因素,包括行权时增加的股份数量(相对于已发行在外的股份数量)。如果市场已预期企业将会授予期权,则可能已将潜在的稀释效应体现在了授予日的股价中。企业应考虑所授予的股票期权未来行权的潜在稀释效应,是否可能对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构成影响。企业可能修改期权定价模型,以将潜在稀释效应纳入考虑范围。
对于具有再授予特征的股票期权,确定其公允价值是不应考虑其再授予特征,当发生再授予期权的后续授予时,应作为一项新授予的股份期权进行处理。再授予特征是指,只要期权持有人用企业的股份而不是现金来支付行权价格以行使原先授予的期权,就自动授予额外股份期权。

三、股份支付的处理

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必须以完整、有效的股份支付协议为基础。
(一)授予日
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
(二)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1.可行权条件
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股份支付中通常涉及可行权条件,在满足这些条件之前,职工无法获得股份。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和业绩条件。服务期限条件是指职工完成规定服务期间才可行权的条件。业绩条件是指企业达到特定业绩目标职工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
市场条件是指行权价格、可行权条件以及行权可能性与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相关的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股价至少上升至何种水平职工可相应取得多少股份的规定。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市场条件的影响,而不考虑非市场条件的影响。但市场条件是否得到满足,不影响企业对预计可行权情况的估计。非市场条件是指除市场条件之外的其他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达到最低盈利目标或销售目标才可行权的规定。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不考虑非市场条件的影响。但非市场条件是否得到满足,影响企业对预计可行权情况的估计。对于可行权条件为业绩条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如利润增长率、服务期限等),企业就应当确认已取得的服务。市场条件与非市场条件处理的比较如图12—2所示。

可行权条件是否为市场条件
在确定授予日公允价值时已考虑,不影响每期可行权情况的估计
在确定授予日公允价值时未考虑,影响每期可行权情况的估计
例如:最低股价增长率、股东报酬率
例如:销售指标的实现情况、最低利润指标的实现情况
图12—2 市场条件与非市场条件处理的比较

 
(例12—2)2×10年1月,为奖励并激励高管,A上市公司与其管理层成员签署股份支付协议,规定如果管理层成员在其后3年中都在公司任职服务,并且公司股价每年提高10%以上,管理层成员即可低于市价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同时作为协议的补充,公司把全体管理层成员的年薪提高了50000元,但公司将这部分年薪将按月存入公司专门建立的内部基金,3年后,管理层成员可用属于其个人的部分抵减未来行权时支付的购买股票款项。如果管理层成员决定退出这项基金,可随时全部提取。
A公司以期权定价模型估计授予的此项期权在授予日公允价值为3 000 000元,
在授予日,A公司估计3年内管理层离职的比例为每年10%;在第二年年末,A公司调整其估计离职率为5%;到第三年末,实际离职率为6%。
在第一年中,公司股价提高了10.5%,第二年提高了11%,第三年提高了6%。公司在第一年、第二年末预计下年能实现当年股价增长10%以上的目标。
请问此例涉及哪些条款和条件?A公司应如何处理?
分析:
如果不同时满足服务3年和公司股价年增长10%以上的要求,管理层成员就无权行使其股票期权,因此二者都属于可行权条件,其中服务满3年是一项服务期限条件,10%的股价增长要求是一项市场业绩条件。虽然公司要求管理层成员将部分薪金存入统一账户保管,但不影响其可行权,因此统一账户条款不是可行权条件。
按照股份支付准则的规定,第一年末确认的服务费用为:
3000000×1/3×90%=900000(元)
第二年末累计确认的服务费用为:
3000000×2/3×95%=1900000(元)
第三年末累计硫认的服务费用为:
3000000×94%=2820000(元)
由此,第二年应确认的费用为:
1900000—900000=1000000(元)
第三年应确认的费用为:
2820000—1900000=920000(元)
最后,94%的管理层成员满足了市场条件下的全部可行权条件。尽管股价每年增长10%以上的非市场条件下未得到满足,A公司在3年的年末也均确认了收到管理层提供的服务,并相应确认了费用。
2.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对于附有市场条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取得的服务。
等待期长度确定后,业绩条件为非市场条件的,如果后续信息表明需要调整对可行权情况的估计的,应对前期估计进行修改。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取得的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授予的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应当按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授予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应当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确定其公允价值,选用的期权定价模型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期权的行权价格;(2)期权的有效期;(3)标的股份的现行价格;(4)股价预计波动率;(5)股份的预计股利;(6)期权有效期内的无风险利率。
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息做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在可行权日,最终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应当与实际可行权工具的数量一致。
根据上述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再减去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三)可行权日之后
1.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企业应在行权日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确认成本费用,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四)回购股份进行职工期权激励
企业以回购股份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进行以下处理:
1.回购股份
企业回购股份时,应当按照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作为库存股处理,同时进行备查登记。
2.确认成本费用
按照本准则对职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规定,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职工行权
企业应于职工行权购买本企业股份收到价款时,转销交付职工的库存股成本和等待期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累计金额,同时,按照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四、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应用举例

(一)附服务年限条件的权益结算股份支付
(例12—3)A公司为一上市公司,20×2年1月1日,公司向其2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股股票期权,这些职员从20×2年1月1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3年,即可以4元每股购买100股A公司股票从而获益。公司估计该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15元。
第一年有20名职员离开A公司,A公司估计三年中离开的职员的比例将达到20%;第二年又有10名职员离开公司,公司将估计的职员离开比例修正为15%;第三年又有15名职员离开。
1.费用和资本公积计算过程见表12—1:
 
表12—1                                                 单位:元
年份
计算
当期费用
累计费用
20×2
200×100×(1-20%)×15×1/3
80000
80000
20×3
200×100×(1-15%)×15×2/3-80000
90000
170000
20×4
155×100×15-170000
62500
232500
 
2.账务处理:
(1)20×2年1月1日
授予日不做处理。
(2)20×2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8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80000
(3)20×3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9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90000
(4)20×4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625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2500
(5)假设全部155名职员都在20×5年12月31日行权,A公司股份面值为1元
借:银行存款                                62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32500
贷:股本                                15500
资本公积一资本溢价                      279000
(二)附非市场业绩条件的权益结算股份支付
(例12—4)20×2年1月1日,A公司为其1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份股票期权,其可行权条件为:20×2年年末,公司当年净利润增长率达到20%;20×3年年末,公司20×2年~20×3年两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达到15%;20×4年年末,公司20×2年~20×4年三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达到10%。每份期权在20×2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24元。
20×2年12月31日,权益净利润增长了18%,同时有8名管理人员离开,公司预计20×3年将以同样速度增长,即20×2年~20×3年两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能够达到18%,因此预计20×3年12月31可行权。另外,预计第二年又将有8名管理人员离开公司。
20×3年12月31日,公司净利润仅增长了10%,但公司预计20×2年~20×4年三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可达到12%,因此预计20×4年12月31将可行权。另外,实际有10名管理人员离开,预计第三年将有12名管理人员离开公司。
20×4年12月31日,公司净利润增长了8%,三年平均增长率为12%,满足了可行权条件(即三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达到10%)。当年有8名管理人员离开。
分析:
按照股份支付会计准则,本例中的可行权条件是一项非市场业绩条件。
第一年年末,虽然没能实现净利润增长20%的要求,但公司预计下年将以同样的速度增长。因此能实现两年平均增长15%的要求。所以公司将其预计等待期调整为2年。由于有8名管理人员离开,公司同时调整了期满(两年)后预计可行权期权的数量(100-8-8))
第二年年末,虽然两年实现15%增长的目标再次落空,但公司仍然估计能够在第三年取得较理想的业绩,从而实现3年平均增长10%的目标。所以公司将其预计等待期调整为3年。由于第二年有10名管理人员离开,高于预计数字,因此公司相应调整了第三年离开的人数(100-8-10-12)。
第三年年末,目标实现,实际离开人数为8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累计费用,并据此确认了第三年费用和调整。
费用和资本公积计算过程见表12—2。
表12—2                                                 单位:元
年份
计算
当期费用
累计费用
20×2
(100-8-8)×100×24×1/2
100800
100800
20×3
(100-8-10-12)×100×24×2/3-100800
11200
112000
20×4
(100-8-10-8)×100×24-112000
65600
177600
(账务处理同(例12—3),此处略)
 
(三)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例12—5)20×2年初,A公司为其200名中层以上职员每人授予100份现金股票增值权,这些职员从20×2年1月1日起在该公司连续服务3年,即可按照当时股价的增长幅度获得现金,该增值权应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行使。A公司估计,该增值权在负债结算之前的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的公允价值和可行权后的每份增值权现金支出额如下:
表12—3                                                 单位:元
年份
公允价值
支付现金
20×2
14
 
20×3
15
 
20×4
18
16
20×5
21
20
20×6
 
25
 
第一年有20名职员离开A公司,A公司估计三年中还将有15名职员离开;第二年又有10名职员离开公司,公司估计还将有10名职员离开;第三年又有15名职员离开。第三年末,有10人行使股份增值权取得了现金。第四年末,有50人行使了股份增值权。第五年末,剩余35人也行使了股份增值权。
1.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计算过程见表12—4:
表12—4                                                 单位:元
年份
负债计算
(1)
支付现金计算
(2)
负债
(3)
支付现金
(4)
当期费用
(5)
20×2
(200-35)×100×14×1/3
 
77000
 
77000
20×3
(200-40)×100×15×2/3
 
160000
 
83000
20×4
(200-45-70)×100×18
70×100×16
153000
112000
105000
20×5
(200-45-70-50)×100×21
50×100×20
73500
100000
20500
20×6
0
35×100×25
0
87500
14000
总额
 
 
 
299500
299500
 
其中:
(1)计算得(3),(2)计算得(4);
当期(3)-前一期(3)+当期(4)=当期(5)
2.账务处理如下:
(1)20×2年12月31日 、
借:管理费用                                77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77000
(2)20×3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83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83000
(3)20×4年12月31日
借:管理费用                                105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一股份支付                  105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112000
贷:银行存款                                112000
(4)20×5年12月31日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5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20500
借: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5)20×6年12月31日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                          14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14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87500
贷:银行存款                                87500

五、条款和条件的修改

通常情况下,股份支付协议生效后,不应对其条款和条件随意修改。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修改授予权益工具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例如,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此外,为了得到更佳的激励效果,有关法规也允许企业依据股份支付协议的规定,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但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对此做出了严格的限定,必须按照批准股份支付计划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在会计上,无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如何修改,甚至取消权益工具的授予或结算该权益工具,企业都应至少确认按照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来计量获取的相应的服务,除非因不能满足权益工具的可行权条件(除市场条件外)而无法可行权。
(一)条款和条件的有利修改
企业应当分别以下情况,确认导致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总额升高以及其他对职工有利的修改的影响:
1.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企业应按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相应地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是指,修改前后的权益工具在修改日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如果修改发生在等待期内,在确认修改日至修改后的可行权日之间取得服务的公允价值时,应当既包括在剩余原等待期内以原权益工具授予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的服务金额,也包括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如果修改发生在可行权日之后,企业应当立即确认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如果股份支付协议要求职工只有先完成更长期间的服务才能取得修改后的权益工具,则企业应在整个等待期内确认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
2.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企业应将增加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相应地确认为取得服务的增加。
如果修改发生在等待期内,在确认修改日至增加的权益工具可行权日之间取得服务的公允价值时,应当既包括在剩余原等待期内以原权益工具授予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的服务金额,也包括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
3.如果企业按照有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可行权条件,如缩短等待期、变更或取消业绩条件(而非市场条件),企业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应当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二)条款和条件的不利修改
如果企业以减少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总额的方式或其他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条款和条件,企业仍应继续对取得的服务进行会计处理,如同该变更从未发生,除非企业取消了部分或全部已授予的权益工具。具体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如果修改减少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企业应当继续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取得服务的金额,而不应考虑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减少。
    2.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企业应当将减少部分作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取消来进行处理。
    3.如果企业以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权条件,如延长等待期、增加或变更业绩条件(而非市场条件),企业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不应当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三)取消或结算
如果企业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业应当:
1.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2.在取消或结算时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款项均应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回购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3.如果向职工授予新的权益工具,并在新权益工具授予日认定所授予的新权益工具是用于替代被取消的权益工具的,企业应以处理原权益工具条款和条件修改相同的方式,对所授予的替代权益工具进行处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是指,在替代权益工具的授予日,替代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与被取消的权益工具净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被取消的权益工具净公允价值是指,其在取消前立即计量的公允价值减去因取消原权益工具而作为权益回购支付给职工的款项,如果企业未将新授予的权益工具认定为替代权益工具,则应将其作为一项新新授予的股份支付进行处理。
企业如果购其职工已可行权的权益工具,应当借记所有者权益,回购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我国原企业会计制度没有对股份支付交易做出专门规定。新准则系统地规范了股份支付的概念、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一)规范了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及相关信息的披露
    新准则全面完整地规范了股份支付的概念、分类、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二)明确了股份支付应当纳入表内按公允价值计量,并确认为成本费用
    实务中对存在的股份支付交易,没有在财务报表内予以确认和计量而是表外披露。新准则明确了股份支付应纳入财务报表进行确认和计量,并规定授予职工的权益工具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计入成本费用和相关的权益或负债。
    (三)确认了对职工的股份支付构成人工成本的组成部分
    新准则规定,企业授予职工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都构成企业人工成本的一部分。

二、新旧衔接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在首次执行日可行权日之前可行权的股份支付,不应追溯调整。
授予职工的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增加资本公积金;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授予职工的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在等待期内首次执行日之前各资产负债日的公允价值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相应增加应付职工薪酬。上述各资产负债日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授予其他方的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在首次执行日比照授予职工的股份支付处理。
首次执行日之后新授予的股份支付、首次执行日存在的的股份支付在首次执行日之后,均应当按照股份支付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章 债务重组

第一节 债务重组概述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而言,为“债权重组”,对债务人而言,为“债务重组”。为便于表述,统称为“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规范了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债务重组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实质,从而排除了债务人未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如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等值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但不调整偿还金额,实质上债权人并未作出让步,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规范的内容。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是债务重组准则所定义的债务重组的基本特征。“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人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其中:以资产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将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是将债务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是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其结果是,债务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债权人因此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不包括上述两种方式在内的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务重组方式,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或免去债务利息等。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是指采用以上三种方式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其组合偿债方式可能是: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在债务重组中涉及的金融负债和金融资产只有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负债和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才能终止确认。
本章着重讲解了持续经营条件下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及其会计处理问题。

第二节 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甜会计处理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一般为债务的面值或本金、原值,如应付账款;如有利息的,还应加上应计末付利息,如长期借款等。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冲减减值准备,冲减后尚有余额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未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直接将该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
(二)以非现金资户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类别不同,其会计处理也略有不同。
1,债务人的处理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分清债务重组利得与资产转让损益的界限,并于债务重组当期予以确认。债务重组利得是指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非现金资产(即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营业外收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量:
(1)非现金资产属于企业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且该金融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金融资产的市价作为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2)非现金资产属于金融资产但该金融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3)非现金资产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仍不能确定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资产转让损益,是指抵债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按照相关准则规定处理,如:(1)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作为销售处理;(2)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的,应视同固定资产处置处理;(3)非现金资产为无形资产的,视同无形资产处置处理;
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一般为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余额扣除其资产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其中,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余额,是指非现金资产账户在期末未扣除其资产减值准备之前的余额。未计提减值准备的非现金资产,其账面价值就是账面余额。
2.债权人的处理
对债权人来说,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重组债权已经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债权人对重组债权个别计提减值准备的,只需要将上述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减值准备冲完该差额后,仍有余额,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不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如果债权人对重组债权不是个别计提减值准备,而是采取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则债权人应将对应于该债务人的损失准备倒算出来,再确定是否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例13—1)20×6年11月5日,乙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甲公司,含税价为2 340 000元。因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20×7年9月10日,与乙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达成的债务重组协议内容如下:乙公司同意甲公司用其存货、固定资产抵偿该账款。20×7年9月20日,抵债资产均已转让完毕。其中;用于抵债的产品市价为800 000元,增值税率为17%,产品成本为700 000元;抵债设备的账面原价为1 200 000元,累计折旧为300 000元,评估确认的净值为850 000元。甲公司发生的设备运输等相关费用为6 500元。假定乙公司巳对该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18 000元,乙公司在接受抵债资产时,安装设备发生的安装成本为15 000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债务人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
重组债务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与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及增值税销项税额之间的差额
=2340000-[800000×(1+17%)+850000]
=2340000-1786000
=554000(元)
差额554000元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800000-700000)+[850000-(1200000-300000)]
=100000-50000
=50000(元)
差额50000元,扣除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本例中为设备运输费用)6500元后的数额为43500元,为资产转让收益。
各种非现金资产的转让损益计算如下:
抵债产品的公允价值800000元与其账面价值700000元(若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应扣除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差额100000元,为转让存货收益,体现在营业利润中。
抵债设备的公允价值850000元与其账面价值900000元(账面原价-累计折旧-计提的减值准备,即1200000-300000-0)的差额为-50000元,扣除6500元的设备运输等相关费用后为-56500元,为转让固定资产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2.会计分录:
(1)将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900000
累计折旧——××设备                300000
贷;固定资产——××设备                1200000
(2)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6500
贷;银行存款                            6500
(3)结转债务重组利得及转让资产损益;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0
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850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55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0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56500
贷: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56500
债权人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
重组债权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增值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
=2340000-800000×(1+17%)+850000]
=2340000-786000
=554000(元)
差额554000元扣除计提的减值准备18000元后的余额536000元,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2.会计分录:
(1)结转债务重组损失:
借:库存商品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0
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                  850000
坏账准备                                18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5360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2340000
(2)支付安装成本:
借: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                  15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
(3)安装完毕达到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设备                    865000
贷: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                  865000

二、以债务转为资本

对债务人而言,将债务转为资本,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或者股权份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或者股权)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股本溢价(或者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账面价值超过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或者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对于上市公司,其发行的股票有市价,因此,通常应以市价作为股份或者股权的公允价值;对于其他企业,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份或者股权可能没有市价,因此,应当采用恰当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对债权人而言,将债务转为资本,应当将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发生的相关税费,分别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或者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例13—2)20×7年2月10日,乙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甲公司,应收账款100000元,合同约定6个月后结清款项。6个月后,由于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支付货款,与乙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经双方协议,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将该债务转为甲公司的股份。乙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5000元。假定转股后甲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00元,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7600000元,抵债股权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1%。假定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债务人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
重组债务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与所转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100000—7600000×1%
=100000—76000
=24000(元)
差额24000元作为债务重组利得,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76000元与实收资本50000元(5000000×1%)的差额26000元作为资本公积。
2.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                            100000
贷:实收资本                            5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6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4000
债权人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
重组债权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与所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100000—7600000×1%
=100000-7600
=24000(元)。
差额24000元,扣除杯账准备5000元,计19000元,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2.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76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9000
坏账准备                            5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

三、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清偿债务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不以其资产清偿债务,也不将其债务转为资本,而是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以减少未来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减少或免除债务利息等方式清偿债务。
企业采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区分是否涉及或有应付(或应收)金额进行会计处理;
所谓或有应付(或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付(或应收)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一)不涉及或有应付金额的债务重组
对债务人来说,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如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不涉及或有应付金额,则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重组后债务的人账价值(即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盾债务的公允价值)的差额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对债权人而言,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如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不涉及或有应收金额,则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如债权人已对该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二)涉及或有应付金额的债务重组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务重组,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或有事项准则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确定其金额。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即重组后债务的公允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上述或有应付金额在随后会计期间没有发生的,企业应当冲销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对债权人而言,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根据谨慎性原则,或有应收金额属于或有资产,或有资产不予确认。只有在或有应收金额实际发生时,才计入当期损益。

四、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

(一)债务人的处理
债务重组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组合偿债的,对债务人来说,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以上所产生的债务重组利得、资产转让损益等均于债务重组当期确认。
(二)债权人的处理
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组合偿债的,对债权人来说,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差额与将来应收金额进行比较,据此计算债务重组损失。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以上产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于债务重组当期确认。

第三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债务重组准则对1998年发布、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完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修改了债务重组定义及范围
原准则所定义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权人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新准则所定义的债务重组范围仅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二)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原准则主要使用“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
新准则对于非现金资产抵债业务,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三)改变了债务重组损益确认方法
原准则规定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不确认为当期损益。新准则将其改变为确认债务重组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二、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债务重组新旧准则的变化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不进行追溯调整。
首次执行日后,企业新发生的债务重组事项,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第十四章 或有事项

第一节 或有事项概述

一、或有事项的概念及其特征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时会面临诉讼、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重组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经济事项。这些不确定事项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以下简称或有事项准则),规范了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及时反映或有事项对企业潜在的财务影响,以及企业可能因此承担的风险。
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常见的或有事项主要包括: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环境污染整治、承诺等。或有事项具有以下特征:
(一)或有事项是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
或有事项作为一种不确定事项,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是指或有事项的现存状况是过去交易或者事项引起的客观存在。
例如,未决诉讼虽然是正在进行中的诉讼,但该诉讼是企业因过去的经济行为导致起诉其他单位或被其他单位起诉,这是现存的一种状况,而不是未来将要发生的事项。
由于或有事项具有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而形成这一特征,未来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经营亏损等事项,不属于或有事项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二)或有事项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或有事项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是指或有事项的结果是否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或者或有事项的结果预计将会发生,但发生的具体时间或金额具有不确定性。例如有些未决诉讼,被告是否会败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时是难以确定的,需要根据法院判决情况加以确定。再如,某企业因生产排污治理不力并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而被起诉,如无特殊情况,该企业很可能败诉。但是,在诉讼成立时,该企业因败诉将支出多少金额,或者何时将发生这些支出,可能是难以确定的。
(三)或有事项的结果须由未来事项决定
由未来事项决定,是指或有事项的结果只能由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或有事项对企业是有利影响还是不利影响,或已知是有利影响或不利影响但影响多大,在或有事项发生时是难以确定的,只能由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证实。例, 如,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该担保事项最终是否会要求企业履行, 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一般只能看被担保方的未来经营情况和偿债能, 力。如果被担保方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且有较好的信用,那么企业将不需要履行该连带责任。只有在被担保方到期无力还款时,企业(担保方)才承担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
或有事项与不确定性联系在一起,但会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并不都形成或有事项准则所规范的或有事项,企业应当按照或有事项的定义和特征进行判断。
例如,折旧的提取虽然涉及对固定资产净残值和使用寿命的估计,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固定资产原值是确定的,其价值最终会转移到成本或费用中也是确定的,因此折旧不是或有事项。

二、或有事项形成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或有事项的结果可能会产生预计负债、或有负债或者或有资产等,其中,预计负债属于负债的范畴,一般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而应予确认。随着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者不发生,或有负债可能转化为企业的预计负债,或者消失;或有资产也有可能形成企业的资产或者消失。
(一)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或有负债涉及两类义务:一类是潜在义务;另一类是现时义务。
1.潜在义务。潜在义务是指结果取决于不确定未来事项的可能义务。也就是说,潜在义务最终是否转变为现时义务,由某些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或有负债作为一项潜在义务,其结果如何只能由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来证实。
2.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作为或有负债的现时义务,其特征是:该现时义务的履行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者该现时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其中,“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是指该现时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不超过50%(含50%)。“金额不能可靠计量”是指,该现时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金额”难以合理预计,现时义务履行的结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例14—1】20×8年4月,B公司公司从银行贷款美元100万元,期限1年,由A公司担保50%;20×8年4月,C公司通过银行从G公司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2年,由A公司全额担保。
20×8年12月31,B公司由于受政策影响和内部管理不善等原因,经营效益不如以往,可能不能偿还到期美元债务;C公司经营情况良好,预期不存在还款困难。
本例中,对B公司而言,A公司可能需履行连带责任;A公司很可能需履行连带责任,;就C公司而言,A公司履行连带责任的可能性极小。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这两项债务担保形成A公司的或有负债,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A公司应当在20×8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债务担保的被担保单位、担保金额及财务影响等。
(二)或有资产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有资产作为一种潜在资产,其结果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只有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通过某些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证实其是否会形成企业真正的资产。例如,甲企业向法院起诉乙企业侵犯了其专利权。法院尚未对该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甲企业是否胜诉尚难判断。对于甲企业而言,将来可能胜诉而获得的赔偿属于一项或有资产,但这项或有资产是否会转化为真正的资产,要由法院的判决结果确定。如果终审判决结果是甲企业胜诉,那么这项或有资产就转化为甲企业的一项资产。如果终审判决结果是甲企业败诉,那么或有资产就消失了,更不可能形成甲企业的资产。
(三)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转化为负债(预计负债)和资产
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不符合负债或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而应当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披露。
但是,影响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多种因素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企业应当持续地对这些因素予以关注。随着时间推移和事态的进展,或有负债对应的潜在义务可能转化为现时义务,原本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也可能被证实将很可能导致企业流出经济利益,并且现时义务的金额也能够可靠计量。在这种情况下,或有负债就转化为企业的或预计负债,应当予以确认。或有资产也是一样,其对应的潜在资产最终是否能够流入企业会逐渐变得明确,如果某一时点企业基本确定能够收到这项潜在资产并且其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则应当将其确认为企业的资产。
本章着重讲解了或有事项的概念、特征、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等问题。

第二节 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通常是指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或有事项形成的或有资产只有在企业基本确定能够收到的情况下,才转变为真正的资产,从而应当予以确认。

一、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是指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是在企业当前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企业没有其他现实的选择,只能履行该现时义务。通常情况下,过去的事项导致现时义务是比较明确的,但也存在极少情况,如法律诉讼,特定事项是否已发生或这些事项是否已产生了一项现时义务可能难以确定,企业应当考虑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所有可获得的证据、专家意见等,以此确定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现时义务。如果据此判断,资产负债表日很可能存在现时义务,且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一项预计负债;如果资产负债表日现时义务很可能不存在的,企业应披露一项预计负债,除非含有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的可能性极小。
或有事项准则所指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其中,法定义务,是指因合同、法规或其他司法解释等产生的义务,通常是企业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中,依照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履行的责任。比如,企业与另外企业签订购货合同产生的义务,就属于法定义务。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非,就属于法定义务。如果拟定中新法律的具体条款还未最终确定,并且仅当该法律基本确定会按草拟的文本颁布时才形成义务,该义务应视为法定义务。推定义务,是指因企业的特定行为而产生的义务。企业的特定行为,泛指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已公开的承诺或已公开宣布的经营政策。由于以往的习惯做法,或通过这些承诺或公开的声明,企业向外界表明了它将承担特定的责任,从而使受影响的各方形成了其将履行那些责任的合理预期。例如,甲公司是一家化工企业,因扩大经营规模,到A国创办了一家分公司。假定A国尚未针对甲公司这类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制定相关法律,因而甲公司的分公司对在A国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不承担法定义务。但是,甲公司为在A国树立良好的形象,自行向社会公告,宣称将对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进行治理。甲公司的分公司为此承担的义务就属于推定义务。
义务通常涉及指向的另一方。没有必要知道义务指向的另一方的身份,实际上义务可能是对公众承担的。通常情况下,义务总是涉及对另一方的承诺,但是,管理层或董事会的决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并不一定形成推定义务,除非该决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已经以一种相当具体的方式传达给受影响的各方,使各方形成了企业将履行其责任的合理预期。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是指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但小于或等于95%。
企业因或有事项承担了现时义务,并不说明该现时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例如,20×1年5月1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协议,承诺为乙企业的2年期银行借款提供全额担保。对于甲企业而言,由于担保事项而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但这项义务的履行是否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需依据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因素加以确定。假定20×1年末,乙企业的财务状况恶化,且没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好转。此种情况出现,表明乙企业很可能违约,从而甲企业履行承担的现时义务将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存在很多类似义务,如产品保证或类似合同,履行时要求的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应通过总体考虑才能确定。对于某个项目而言,虽然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较小,但包括该项目的该类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应当视同该项目的该类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由于或有事项具有不确定性,因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的金额也具有不确定性,需要估计。对或有事项确认一项预计负债,相关现时义务的金额应当能够可靠估计。例如,甲企业(被告)涉及一桩诉讼案。根据以往的审判案例推断,甲企业很可能要败诉,相关的赔偿金额也可以估算出一个范围。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甲企业因未决诉讼承担的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估计。
预计负债应当与应付账款、应计项目等其他负债严格区分。因为与预计负债相关的未来支出的时间或金额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应付账款是为已收到或已提供的、并已开出发票或已与供应商达成正式协议的货物或劳务支出的负债;应计项目是为已收到或已提供的、但还未支付、未开出发票或未与供应商达成正式协议的货物或劳务支出的负债,尽管有时需要估计应计项目的金额或时间,但是其不确定性通常远小于预计负债。应计项目经常作为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的一部分进行列报,而预计负债单独进行列报。

二、预计负债的计量

预计负债的计量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二是预期可获得补偿的处理。
(一)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最佳估计数的确定应当分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或区间,下同),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则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即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
例14—2】20×7年11月20日,A银行批准B公司的信用贷款(无担保、无抵押)申请,同意向其贷款20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7.2%。20×8年11月20日,B公司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到期。B公司具有还款能力,但因与A银行之间存在其他经济纠纷,而未按时归还A银行的贷款。A银行遂与B公司协商,但没有达成协议。20×8年12月25日,A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20×8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对A银行提起的诉讼进行审理。
本例中,A银行如无特殊情况很可能在诉讼中获胜。因此,从20×8年12月31日看,A银行可以作“很可能胜诉”的判断,并预计除可以收回本金和利息外,还可能获得罚息等。假定A银行根据规定的标准估计,将来最可能获得罚息等的收入24万元(这项金额在提起诉讼时已作估计)。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A银行不应当确认这项或有资产,而应当在20×8年12月31日于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或有资产24万元,同时说明很可能收回B公司所欠的贷款本金和利息2144万元。
B公司如无特殊情况很可能败诉。为此,B公司不仅须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还需要支付罚息、诉讼费等费用。假定B公司预计将要支付的罚息、诉讼费等费用估计为20万元至24万元之间,而且这个区间内每个金额的可能性都大致相同。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B公司应在20×8年12月31日确认一项预计负债22万元[(20+24)÷2=22,其中支付的诉讼费为3万元],同时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进行披露。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30000
营业外支出——罚息支出                  190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220000
2.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连续范围,或者虽然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但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最佳估计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1)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涉及单个项目”指或有事项涉及的项目只有一个,如一项未决诉讼、一项未决仲裁或一项债务担保等。
例14—3】20×8年11月2日,A公司因与B公司签订了互相担保协议,成为相关诉讼的第二被告。截至20×8年12月31日,诉讼尚未判决。但由于B公司经营困难,A公司很可能要承担还款连带责任。据预计,A公司承担还款金额200万元责任的可能性为60%,而承担还款金额100万元责任的可能性为40%(假定不考虑诉讼费)。
本例中,A公司因连带责任而承担了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A公司应在20×8年12月31日确认一项预计负债200万元(最可能发生金额),并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赔偿支出              2000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2000000
(2)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涉及多个项目”指或有事项涉及的项目不止一个,如在产品质量保证中,提出产品保修要求的可能有许多客户。相应地,企业对这些客户负有保修义务。
例14—4】20×8年,乙企业销售产品3万件,销售额1.2亿元。乙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条款规定:产品售出后一年内,如发生正常质量问题,乙企业将免费负责修理。
根据以往的经验,如果出现较小的质量问题,则须发生的修理费为销售额的1%;而如果出现较大的质量问题,则须发生的修理费为销售额的2%。据预测,本年度已售产品中,有80%不会发生质量问题,有15%将发生较小质量问题,有5%将发生较大质量问题。
本例中,20×8年年末乙企业应确认的预计负债金额(最佳估计数)=(1.2×1%)×15%+(1.2×2%)×5%=0.003(亿元)。
(二)预期可获得的补偿
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企业预期从第三方获得的补偿,是一种潜在资产,其最终是否真的会转化为企业真正的资产(即企业是否能够收到这项补偿)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企业只能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补偿时才能对其进行确认。其次,根据资产和负债不能随意抵销的原则,预期可获得的补偿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而不能作为预计负债金额的扣减。
补偿金额的确认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确认时间,补偿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予以确认;二是确认金额,确认的金额是基本确定能够收到的金额,而且不能超过相关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例如,甲企业因或有事项确认了一项预计负债50万元,同时,因该或有事项,甲企业还可从乙企业获得35万元的赔偿,且这项金额基本确定能收到。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应分别确认一项预计负债50万元和一项资产35万元。如果甲企业基本确定能从乙企业获得55万元的赔偿,则应分别确认一项预计负债50万元和一项资产50万元。
(三)预计负债计量需要考虑的因素
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1.风险和不确定性
风险是对过去的交易或事项结果的变化可能性的一种描述。风险的变动可能增加预计负债的金额。企业在不确定的情况下进行判断需要谨慎,使得收益或资产不会被高估,费用或负债不会被低估。
企业需要谨慎从事,充分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既不能忽略风险和不确定性对或有事项计量的影响,也要避免对风险和不确定性进行重复调整,从而在低估和高估预计负债金额之间寻找平衡点。
2.货币时间价值
预计负债的金额通常应当等于未来应支付的金额,但未来应支付金额与其现值相差较大的,如油汽井及相关的设施或核电站的弃置费用等,应当按照未来应支付金额的现值确定。因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后不久发生的现金流出,要比一段时间之后发生的同样金额的现金流出负有更大的义务。所以,如果预计负债的确认时点距离实际清偿有较长的时间跨度,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重大,那么在确定预计负债的金额时,应考虑采用现值计量,即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
将未来现金流出折算为现值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用来计算现值的折现率,应当是反映货币时间价值的当前市场估计和相关负债特有风险的税前利率。(2)风险和不确定性既可以在计量未来现金流出时作为调整因素,也可以在确定折现率时予以考虑,但不能重复反映。(3)随着时间的推移,即使在未来现金流出和折现率均不改变的情况下,预计负债的现值将逐渐增长。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现值进行重新计量。
3.未来事项
在确定预计负债金额时,企业应当考虑可能影响履行现时义务所需金额的相关未来事项。也就是说,如果有足够的客观证据表明相关未来事项将发生,则应当在预计负债计量中予以考虑相关未来事项的影响,但不应考虑预期处置相关资产形成的利得。
预期的未来事项可能对预计负债的计量较为重要。例如,某核电企业预计在生产结束时清理核废料的费用将因未来技术的变化而显著降低。那么,该企业因此确认的预计负债金额应当反映有关专家对技术发展以及清理费用减少作出的合理预测。但是,这种预计需要得到相当客观的证据予以支持。

三、亏损合同与重组义务

(一)亏损合同
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其中,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预计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了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的较低者。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劳务合同、租赁合同等,均可能变为亏损合同。
企业对亏损合同进行会计处理,需要遵循以下两点:
(1)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支付任何补偿即可撤销,企业通常就不存在现时义务,不应确认预计负债;如果与亏损合同相关的义务不可撤销,企业就存在了现时义务,同时满足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和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通常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2)亏损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如果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例14—5】甲上市公司20×7年1月1日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一条生产线生产A产品,租赁期4年。甲上市公司利用该生产线生产的A产品每年可获利20万元。20×8年12月31日,甲上市公司因市政规划调整不得不迁址,且因宏观政策调整决定停产A产品,但经营租赁合同不可撤销,还要持续2年,且生产线无法转租给其他单位。
本例中,甲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了不可撤销的经营租赁合同,负有法定义务,必须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交纳租金)。因此,甲公司执行原经营租赁合同不可避免要发生的费用很可能超过预期获得的经济利益,该经营租赁合同变成亏损合同,应当在20×8年12月31日根据未来应支付的租金的最佳估计数确认预计负债。
例14—6】乙企业20×7年12月1日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了一项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在20×8年5月15日以每件产150元的价格向外贸公司提供1万件A产品,若不能按期交货,将对乙企业处以总价款30%的违约金。由于这批产品为定制产品,签订合同时产品尚未开始生产。但企业开始筹备原材料以生产这批产品时,原材料价格突然上升,预计生产每件产品需要花费成本175元。
假设乙企业产品成本为每件175元,而销售为每件150元,每销售1件亏25元,不考虑预计销售费用,共计损失25万元。如果撤销合同,则需要交纳45万元的违约金。因此,这项销售合同变成一项亏损合同。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乙企业应当按照履行合同所需成本与违约金中的较低者(25万元)确认一项预计负债。
借:营业外支出                          250000
贷:预计负债                            250000
(2)待相关产品生产完成后,将已确认的预计负债(25万元)冲减产品成本。
借:预计负债                            250000
贷:库存商品                            250000
(二)重组义务
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1)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业务;(2)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3)关闭企业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企业应当将重组与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区别开。因为重组通常是企业内部资源的调整和组合,谋求现有资产效能的最大化;企业合并是在不同企业之间的资本重组和规模扩张;债务重组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让步,债务人减轻债务负担,债权人尽可能减少损失。
企业只有在承诺出售部分业务(即签定了约束性出售协议)时,才能确认因重组而承担了重组义务。
企业因重组而承担了重组义务,并且同时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才能确认预计负债。首先,同时存在下列情况的,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1)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2)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重组计划已开始实施,或已向受其影响的各方通告了该计划的主要内容,从而使各方形成了对该企业将实施重组的合理预期。其次,需要判断重组义务是否同时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即判断其承担的重组义务是否是现时义务、履行重组义务是否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重组义务的金额是否能够可靠计量。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确认条件,才能将重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例如,某公司董事会决定关闭一个事业部。如果有关决定尚未传达到受影响的各方,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实施该项决定,该公司就没有开始承担重组义务,不应确认预计负债;如果有关决定已经传达到受影响的各方并使各方对企业将关闭事业部形成合理预期,通常表明企业开始承担重组义务,同时满足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和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直接支出是企业重组必须承担的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
由于企业在计量预计负债时不应当考虑预期处置相关资产的利得或损失,在计量与重组义务相关的预计负债时,不考虑处置相关资产(厂房、店面,有时是一个事业部整体)可能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即使资产的出售构成重组的一部分也是如此。这些利得或损失应当单独确认。
本人补充:取自: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第14章或有事项
企业可以参照表14—1判断某项支出是否属于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
 
表14—1                  与重组有关支出的判断表
支出项目
包括
不包括
不包括的原因
自愿遣散
 
 
强制遣散(如果自愿遣散目标未满足)
 
 
将不再使用的厂房的租赁撤销费
 
 
将职工和设备从拟关闭的工厂转移到继续使用的工厂
 
支出与继续进行的活动相关
剩余职工的再培训
 
支出与继续进行的活动相关
新经理的招募成本
 
支出与继续进行的活动相关
推广公司新形象的营销成本
 
支出与继续进行的活动相关
对新分销网络的投资
 
支出与继续进行的活动相关
重组的未来可辨认经营损失(最新预计值)
 
支出与继续进行的活动相关
特定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准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计提,并作为资产的抵减项
 
 

四、对预计负债账面价值的复核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例如,某化工企业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只需要对污染进行清理。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该企业不但需要对污染进行清理,还很可能要对居民进行赔偿。这种法律要求的变化,会对企业预计负债的计量产生影响。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为此确认的预计负债金额进行复核,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预计负债金额不再能反映真实情况时,需要按照当前情况下企业清理和赔偿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相应的调整。
企业对已经确认的预计负债在实际支出发生时,应当仅限于最初为之确定该预计负债的支出。也就是说,只有与该预计负债有关的支出才能冲减预计负债,否则将会混淆不同预计负债确认事项的影响。
例14—7】A公司为机床生产和销售企业。假定20×7年“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科目年末余额为12万元。 20×8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别销售机床200台、300台、400台和350台,每台售价为5万元。对购买其产品的消费者,A公司作出如下承诺;机床售出后3年内如出现非意外事件造成的机床故障和质量问题,A公司免费负责保修(含零部件更换)。根据以往的经验,发生的保修费一般为销售额的1%至1.5%之间。假定A公司20×8年四个季度实际发生的维修费分别为2万元;20万元、18万元和35万元,
本例中,A公司因销售机床而承担了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A公司,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A公司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在每季度末确认一项负债。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第一季度发生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维修费):
借: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                  20000
贷:银行存款或原材料等                      20000
第一季度末应确认的产品质量保证负债金额为:
200×50000×(0.01+0.015)÷2=125000(元)
借:销售费用——产品质量保证                125000
贷: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                  125000
第一季度末,“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科目余额为225000元。
(2)第二季度发生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维修费):
借: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200000
贷:银行存款或原材料等                      200000
第二季度末应确认的产品质量保证负债金额为:
300×50000×(0.01+0.015)÷2=187500(元)
借:销售费用——产品质量保证                187500
贷: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                  187500
第二季度末,“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科目余额为212500元。
(3)第三季度发生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维修费):
借: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180000
贷:银行存款或原材料等                      180000
第三季度末应确认的产品质量保证负债金额为:
400×50000×(0.01+0.015)÷2=250000(元)
借:销售费用——产品质量保证                250000
贷: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250000
第三季度末,“预计负债一产品质量保证”科目余额为282500元。
(4)第四季度发生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维修费):
借: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350000
贷:银行存款或原材料等                      350000
第四季度末应确认的产品质量保证负债金额为:
350×50000×(0.01+0.015)÷2=218750(元)
借:销售费用——产品质量保证                218750
贷: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218750
第四季度末,“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科目余额为151250元。
在对产品质量保证确认预计负债时,需要注意的是:
(1)如果发现保证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与预计数相差较大,应及时对预计比例进行调整;
(2)如果企业针对特定批次产品确认预计负债,则在保修期结束时,应将“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余额冲销,同时冲减销售费用;
(3)已对其确认预计负债的产品,如企业不再生产了,应在相应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满后,将“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余额冲销,不留余额;

第三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或有事项准则是在对财政部2000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规范了亏损合同与重组义务
原准则将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排除在准则的适用范围之外。新准则中将亏损合同、重组等作为重要内容进行了规范,其他准则涉及或有事项的,与预计的辞退福利、弃置费用等也适用或有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要求在计量预计负债时考虑重大的货币时间价值
原准则在计量预计负债时,不要求对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新准则要求在货币时间影响重大时,将预计负债相关的未来现金流出折算为现值进行计量。
(三)由法定义务扩展至推定义务
原准则中所指义务只涵盖了法定义务,不包括推定义务。新准则中规范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

二、新旧衔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将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除此之外,对或有事项不予追溯调整。首次执行日以后,按照新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收入

第一节 收入概述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作为影响利润指标的重要因素,越来越受到企业和投资者等众多信息使用者的重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主要规范了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有助于如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准确核算企业实现的损益。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等问题不由收入准则规范。
收入主要包括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实现的收入,如工业企业生产并销售产品、商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公司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实现的收入;另外,企业发生的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其他活动,如工业企业对外出售不需用的原材料、利用闲置资金对外投资、对外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等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
企业发生的既不属于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其他活动,如工业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属于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本章着重讲解了不同形式的收入,即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条件和计量问题。GMZ

第二节 销售商品收入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商品包括企业为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和为转售而购进的商品,如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商业企业购进的商品等,企业销售的其他存货,如原材料、包装物等,也视同企业的商品。收入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给了购货方。其中,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
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同时考虑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如果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销货方承担,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经济利益也不归销货方所有,就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
1.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如大多数商品零售、预收款销售商品、订货销售商品、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
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将商品交付购货方,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贷款应确认为负债。
订货销售,是指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而库存没有现货,需要通过制造等程序才能将商品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商品发出办妥托收手续时,通常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因此可以确认收入。如果已发出商品购货方很可能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发生退货的,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不应确认收入。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通常表明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在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应当根据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或现行售价)一次确认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货款,强调的是一个结算时点,与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关系,因此,企业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GMZ
2.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等。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视同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
(例15—1)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丙公司。丙公司已根据甲公司开出的发票账单支付了货款,取得了提货单,但甲公司尚未将商品移交丙公司。
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采用交款提货的销售方式,即购买方已根据销售方开出的发票账单支付货款,并取得卖方开出的提货单。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方支付货款并取得提货单,说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买方,虽然商品未实际交付,甲公司仍可以认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应当确认收入。
(例15—2)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成本为120元/件。代销协议约定,乙企业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0元。
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乙公司代销商品。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本例中,甲公司应当确认20000元的销售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3.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随之转移。
(1)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仍负有责任。
(例15—3)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商品已经发出,乙公司已经预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由乙公司开出一张商业承兑汇票,销售发票账单已交付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质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立即根据合同有关条款与甲公司交涉,要求在价格上给予一定折让,否则要求退货。双方没有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根据本例的资料,尽管商品已经发出,并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同时收到部分货款,但是由于双方在商品质量的弥补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说明购买方尚未正式接受商品,商品可能被退回。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保留在甲公司,没有随商品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而转移,不能确认收入。
(2)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取决于购买方是否已将商品销售出去。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售后回购等。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仍然应当按照有关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来判断何时确认收入,通常可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销售商品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通常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企业不应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3)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且安装或检验工作是销售合同或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15—4)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部电梯,电梯已经运抵乙公司,发票账单已经交付,同时收到部分货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应负责该电梯的安装工作,在安装工作结束并经乙公司验收合格后,乙公司应立即支付剩余货款。
根据本例的资料,电梯安装调试工作通常是电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安装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不确定因素,影响电梯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电梯实物的交付并不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不能确认收入。只有在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表明与电梯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乙公司,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甲公司才能确认收入。
(4)销售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买方由于特定原因有权退货的条款,且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
(例15—5)甲公司为推销一种新产品,承诺凡购买新产品的客户均有一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如果对产品使用效果不满意,甲公司无条件给予退货。该种新产品已交付买方,货款已收讫。
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虽然已将产品售出,并已收到货款。但是由于是新产品,甲公司无法估计退货的可能性,这表明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随实物的交付而发生转移,不能确认收入。只有在试用期结束后,才表明与该产品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客户,在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甲公司才能确认收入。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通常情况下,企业售出商品后不再保留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售出商品实施有效控制,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例15—6)甲公司属于房地产开发商。甲公司将住宅小区销售给业主后,与业主委员会签定协议,管理住宅小区物业,并按月收取物业管理费。
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将住宅小区销售给业主后,与住宅小区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业主,甲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住宅小区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住宅小区实施有效控制,在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应当确认销售住宅小区的收入。随后,甲公司与该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定协议,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由于该住宅小区的所有权属于业主,因此,甲公司提供的这种物业管理与住宅小区的所有权无关,是与住宅小区销售无关的另一项提供劳务的交易。甲公司应当在满足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提供劳务费收入。
(例15—7)乙公司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及维护。乙公司销售一组软件给某客户,并接受客户的委托对软件进行日常有偿维护管理,其中包括更新软件等。
根据本例的资料,乙公司将软件销售给客户后,该客户是软件的受益者,该软件产生的经济利益归客户享有,有关的风险也由客户承担,与该软件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客户,乙公司在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应当确认销售软件的收入。乙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对软件进行日常管理等,是与软件销售独立的另一项提供劳务的交易。虽然乙公司仍对售出的软件拥有继续管理权,但这与软件的所有权无关,乙公司应当在满足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提供劳务费收入。
在有的情况下,企业商品售出后,由于各种原因仍保留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对商品可以实施有效控制,如售后回购、售后租回等,则说明此项销售交易没有完成,销售不能成立,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例15—8)乙公司采用售后租回方式将一栋办公楼销售给丙公司,租回的办公楼仍作为本公司的办公用房。
根据本例的资料,乙公司将办公楼销售给丙公司后,又将其租回仍作为办公用房,表明乙公司能继续对该办公楼实施有效控制,乙公司不能确认与销售该办公楼有关的收入,销售价款与该办公楼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按照该办公楼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办公楼折旧费用的调整。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如果收入的金额不能够合理估计,则无法确认收入。通常情况下,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商品销售价格已经确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金额。如果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等因素,还应当考虑这些因素后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如果企业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延期收取具有融资性质,企业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有时,由于销售商品过程中某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也有可能存在商品销售价格发生变动的情况,如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如果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则无法确定销售商品的价格,也就不能够合理地估计收入的金额,不应在发出商品时确定收入,而应当在售出商品退货期待满商品销售价格能够可靠计量时确定收入。
企业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企业应按公允的交易价格确定收入金额,不公允的价款不应确定为收入金额。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企业在确定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时,应当结合以前和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政府有关政策、其他方面取得信息等因素进行分析。企业销售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巳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买方承诺付款,通常表明满足本确认条件(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如果企业根据以前与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判断买方信誉较差,或销售时得知买方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了巨额亏损,资金周转十分困难;或在出口商品时不能肯定进口企业所在国政府是否允许将款项汇出等,就可能会出现与销售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的情况,不应确认收入。如果企业判断销售商品收入满足确认条件确认了一笔应收债权,以后由于购货方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收回该债权时,不应调整原确认的收入,而应对该债权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如库存商品的成本、商品运输费用等。如果库存商品是本企业生产的,其生产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如果是外购的,购买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有时,销售商品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不能够合理地估计,此时企业不应确认收入,已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负债。
(例15—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生产并向乙公司销售一台大型设备。限于自身生产能力不足,甲公司委托丙公司生产该大型设备的一个主要部件。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丙公司生产该主要部件发生的成本经甲公司认定后,其金额的108%即为甲公司应支付给丙公司的款项。假定甲公司本身负责的部件生产任务和丙公司负责的部件生产任务均已完成,并由甲公司组装后运抵乙公司,乙公司验收合格后及时支付了货款。但是,丙公司尚未将由其负责的部件相关的成本资料交付甲公司认定。
本例中,虽然甲公司已将大型设备交付乙公司,且已收到货款。但是,甲公司为该大型设备发生的相关成本因丙公司相关资料未送达而不能可靠地计量,也不能合理估计。因此,甲公司收到货款时不应确认为收入。
如果甲公司为该大型设备发生的相关成本因丙公司相关资料末送达而不能可靠地计量,但是甲公司基于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出该大型设备的成本,仍应认为满足本确认条件。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账务处理

(一)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收入的账务处理
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企业应按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应交纳的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驸加等税费金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应交资源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科目。
(二)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托收承付,是指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方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发出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的,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例15—10)甲公司在20×7年7月12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60000元。甲公司在销售时已知乙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维持与乙公司长期的商业关系,甲公司仍将商品发往乙公司且办妥托收手续。假定甲公司销售该批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根据本例的资料,由于乙公司资金周转存在困难,因而甲公司在货款回收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与该批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乙公司。根据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甲公司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不能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成本应通过“发出商品”科目反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7年7月12日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60 000
贷:库存商品                            60 000
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17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注:如果销售该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作这笔分录,待税义务发生时再作应交增值税的分录)
(2)20×7年10月5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时
借:应收账款                        1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000
    贷:发出商品                          60 000
(3)20×7年10月16日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7 000
贷:应收账款                                117 000
(三)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也会遇到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等问题,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2.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对于销售折让,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①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通常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②已确认收入的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例15—11)甲公司在20×7年5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元。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额。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5月1日销售实现时,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2)如果乙公司在5月9日付清货款,则按销售总价10000元的2%享受现金折扣200(10000×2%)元,实际付款11500(11700-200)元。
借:银行存款                                11500
财务费用                                  200
贷:应收账款                                11 700
(3)如果乙公司在5月18日付清货款,则按销售总价10000元的1%享受现金折扣100(10000×1%)元,实际付款11600(11700-100)元。
借:银行存款                                11 600
财务费用                                   100
贷:应收账款                                11 700
(4)如果乙公司在5月底才付清货款,则按全额付款。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应收账款                                11 700
(例15—12)甲公司在20×7年6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8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36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640000元。乙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商品外观上存在瑕疵,基本上不影响使用,要求甲公司在价格上(不含增值税额)给予5%的减让。假定甲公司已确认销售收入,与销售折让有关的增值税额税务机关允许冲减,销售折让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7年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936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40 000
    贷:库存商品                                 640 000
(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800
    贷:应收账款                                  46 800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889 200
    贷:应收账款                                 889 200
(四)售后回购的处理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确定是否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在大多数情况下,回购价格固定或原销价加合理回报,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例15—13)甲公司在20×7年5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根据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0元。商品尚未发出,款项已收到。该批商品的成本为800000元。5月1日,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0000元(不含增值税额)。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7年5月1日: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其他应收款                       1 000 000
(2)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因此,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每月计提利息费用为20000元(100000÷5)。
借:财务费用  20 000
  贷:其他应收款 20 000
(3)20×7年9月30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商品价款为1100000元,增值税额187000元,款项已支付。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 000
    财务费用                             20 000
  其他应收款                         1 080 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1 287 000
(五)销售退回及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的处理
1.销售退回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对于销售退回,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企业应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例15—14)甲公司在20×7年12月18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50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26000元。乙公司在20×7年12月27日支付货款,20×8年4月5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甲公司当日支付有关款项。假定销售退回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20×7年12月18日销售实现时,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 000
贷:库存商品                                26 000
在20×7年12月27日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58 500
贷:应收账款                                58 500
20×8年4月5日发生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贷:银行存款                                58 500
借:库存商品                                26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6 000
2.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例15—15)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20×7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5000件健身器材,单位销售价格为500元,单位成本为40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500000元,增值税额为425000元。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6月30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健身器材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假定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退货率约为20%;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有关的增值税额允许中减。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1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时
借:应收账款                                2 92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2 000 000
(2)1月31日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400 000
其他应付款                              100 000
(3)2月1日前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 925 000
贷:应收账款                                2 925 000
(4)6月30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1000件,款项已经支付
借:库存商品                                4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000
其他应付款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585 000
如果实际退货量为800件时
借:库存商品                                3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000
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其他应付款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468 000
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如果实际退货量为1200件时
借:库存商品                                4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000
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其他应付款                              10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
银行存款                                  702 000
(例15—16)沿用(例15—15),假定甲公司无法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1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时
借:应收账款                                42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000
借:发出商品                                20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0
(2)2月1日前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925000
贷:预收账款                                2500000
应收账款                                425000
(3)6月30退货期满没有发生退货时
借:预收账款                                2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0
贷:发出商品                                2000000
(4)6月30日退货期满,发生2000件退货时
借:预收账款                                2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0
银行存款                                117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0
库存商品                                800000
贷:发出商品                                2000000
(六)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会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处理。
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时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
(例15—17)20×1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假定甲司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万元,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额340万元。
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l600万元,根据下列公式:
未来五年收款额的现值=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可以得出:
400×(P/A,r,5)+340=1600+340=1940(万元)
可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
当r=7%时,400×4.1002+340=1980.08>1940
当r=8%时,400×3.9927+340=1937.08<1940
因此,7%
现值            利率
1 980.08    7%                                                                     
1 940        r                                                                            
1 937.08    8%   
,
 
 现值&, nbsp;   &nbs, p;       利率
    1 980.08          7%
    1 940               r
    1 937.08          8%
 
=
r=7.93%
 
每期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表15-l所示。
表15-l                 财务费用和已收本金计算表            单位:万元
日    期
未收本金
①=上期①-上期④
财务费用
②=①×7.93%
收现总额
已收本金
④=③-②
20×1年1月1日
1600.00
 
 
 
20×1年12月31日
1600.00
126.88
400
273.12
20×2年12月31日
1326.88
105.22
400
294.78
20×3年12月31日
1032.10
81.85
400
318.15
20×4年12月31日
713.95
56.62
400
343.38
20×5年12月31日
370.57
29.43*
400
370.57
总     额
 
400.00
2000
1600.00
*尾数调整
 
根据表15-l的计算结果,甲公司各期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年1月1日销售实现
借:长期应收款                          20000000
银行存款                            3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600000
贷:库存商品                            15600000
(2)20×1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
借:银行存款                            4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                          4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268800
贷:财务费用                            1268800
(3)20×2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
借:银行存款                            4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                          4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052200
贷:财务费用                            1052200
(4)20×3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
借:银行存款                            4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                          4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818500
贷:财务费用                            818500
(5)20×4年12月31日收取贷款
借:银行存款                            4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                          4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566200
贷:财务费用                            566200
(6)20×5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额
借:银行存款                            4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                          400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94300
贷:财务费用                            294300

第三节 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条件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提供劳务收入的总额能够合理地估计。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随着劳务的不断提供,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此时,企业应及时调整提供劳务收入总额。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提供劳务收入总额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企业在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能否收回时,应当结合接受劳务方的信誉、以前的经验以及双方就结算方式和期限达成的合同或协议条款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企业在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收回的可能性时,应当进行定性分析。如果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可认为提供劳务收入总额很可能流入企业。通常情况下,企业提供的劳务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接受劳务方承诺付款,就表明提供劳务收入总额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如果企业判断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应当提供确凿证据。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是指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合理地估计。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这是一种比较专业的测量方法,由专业测量师对已经提供的劳务进行测量,并按一定方法计算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
(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劳务量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
(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成本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只有已提供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已经发生的成本中,只有已提供或将提供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估计总成本中。
在实务中,如果特定时期内提供劳务交易的数量不能确定,则该期间的收入应当采用直线发确认,除非有证据表明采用其他方法能更好地反映完工进度。当某项作业相比其他作业都重要得多时,应当在该项重要作业完成之后确认收入。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交易中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准确地提供每期发生的成本,并对完成剩余劳务将要发生的成本作出科学、合理地估计。同时应随着劳务的不断提供或外部情况的不断变化,随时对将要发生的成本进行修订。
通常,企业在与交易的其他方就以下方面达成协议后,表明能够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的估计:(1)关于一方提供劳务和另一方获得劳务的强制执行权;(2)进行交换的对价;(3)结算的方式和条件。
(二)完工百分比法的具体应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确认的提供劳务收入金额能够提供各个会计期间关于提供劳务交易及其业绩的有用信息。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用公式表示如下:
本期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
本期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费用
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时,应按计算确定的提供劳务收入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结转提供劳务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劳务成本”科目。
(例15-18)A公司于20×7年12月1日接受一项设备安装任务,安装期为3个月,合同总收入600000元,至年底已预收安装费440000元,实际发生安装费用为280000元(假定均为安装人员薪酬),估计还会发生安装费用120000元。假定甲公司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劳务的完工进度。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实际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280000÷(280000+120000)=70%
20×7年12月31日确认的劳务收入=600000×70%-0=420000(元)
20×7年12月31日结转的劳务成本=(280000+120000)×70%-0=280000(元)
(1)实际发生劳务成本时
借:劳务成本                            28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280000
(2)预收劳务款时
借:银行存款                            440000
贷:预收账款                            440000
(3)20×7年12月31日确认劳务收入并结转劳务成本时
借:预收账款                            4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80000
贷:劳务成本                            280000

二、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即不能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时,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此时,企业应正确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够得到补偿和不能得到补偿,分别进行会计处理:(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经发生的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例15—19)甲公司于20×7年12月25日接受乙公司委托,为其培训一批学员,培训期为6个月,20×8年1月1日开学。协议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的培训费总额为60000元,分三次等额支付,第一次在开学时预付,第二次在20×8年3月1日支付,第三次在培训结束时支付。
20×8年1月1日,乙公司预付第一次培训费。20×8年2月29日,甲公司发生培训成本15000元(假定均为培训人员薪酬)。20×8年3月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后两次培训费能否收回难以确定。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8年1月1日收到乙公司预付的培训费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预收账款                            20000
(2)实际发生培训支出30000
借:劳务成本                            15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5000
(3)20×8年2月29日确认劳务收入并结转劳务成本
借:预收账款                            1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
贷:劳务成本                            15000

三、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交易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有时既包括销售商品又包括提供劳务,如销售电梯的同时负责安装工作、销售软件后继续提供技术支持、设计产品同时负责生产等。此时,如果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如果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例15—2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部电梯并负责安装。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合计为1000000元,其中电梯销售价格为980000元,安装费为2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0元。电梯的成本为560000元;电梯安装过程中发生安装费12000元,均为安装人员薪酬。假定电梯已经安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款项尚未收到;安装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电梯发出结转成本560000元
借:发出商品                            560000
贷:库存商品                            560000
(2)实际发生安装费用12000元
借:劳务成本                            12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2000
(3)确认销售电梯和提供劳务收入1000000元
借:应收账款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                980000
                ——提供劳务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4)结转销售商品成本560000元和安装成本12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560000
贷:发出商品                            56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
贷:劳务成本                            12000
(例15-16)沿用(例15—15),同时假定电梯销售价格和安装费用无法区分。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电梯发出结转成本560000元
借:发出商品                            560000
贷:库存商品                            560000
(2)发生安装费用12000元
借:劳务成本                            12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2000
(3)销售实现,确认收入1000000元,并结转成本572000元
借:应收账款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72000
贷:库存商品                            560000
劳务成本                            12000
某些情况下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如航空公司给予客户的里程累计等,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奖励积分兑换为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或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对该交易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可取得的金额。如果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不能够直接观察到,授予企业可以参考被兑换奖励的公允价值或其他估值技术估计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在下列情况下,授予企业可能减少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①向未从初始销售中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提供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②奖励积分中预期不会被客户兑换的部分。
(2)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取得授予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应当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占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取得第三方提供的的商品或劳务的,如果授予企业代表第三方归集对价,授予企业应在第三方有义务提供奖励且有权接受因提供奖励的计价时,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与应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入;如果授予企业自身归集对价,应在履行奖励义务是按分配至奖励积分的对价确认收入。企业因提供奖励积分而发生的不可避免成本超过已收和应收对价时,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部门亏损合同的规定处理。
此外,在实务中,企业向其顾客提供广告服务以换取该顾客向其提供广告服务的,这样的易货交易只有在所交换的广告服务不相同或相似、而且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才能确认收入。该收入通常无法用所收到广告服务的公允价值进行可靠计量,因此应采用所提供广告服务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企业只有参照其通过收现等方式向顾客提供广告服务这样的易货交易而且该非易货交易同时满足规定条件时,才能认定为其在易货交易中提供广告服务的公允价值是能够可靠计量的,这里所指非易货交易应满足的规定条件包括:①该非易货交易中的广告与易货交易中的广告相同或相似;②该非易货交易应经常发生;③该非易货交易和提供相同或相似广告的易货交易相比,应代表绝大多数交易和金额的情况;④该非易货交易收取的是现金和(或)其他形式的公允价值是能够可靠计量的对价(如上市证券、非货币想资产和其他服务);⑤该非易货交易涉及的顾客和易货交易涉及的顾客不相同。

四、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

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某些情况下,合同投资方为了服务协议目的建造或从第三方购买的基础设施,豁免合同授予方基于服务协议目的提供给合同投资方经营的现有基础设施,也应比照BOT业务的处理原则。
(一)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项目公司应根据已收取或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
(2)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建造过程如果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项目公司应根据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二)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三)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五)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第四节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主要包括:
(1)利息收入,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对外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同业之间发生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2)使用费收入,主要是指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版权)等资产的使用权形成的使用费收入。
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也构成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有关的会计处理,参照有关租赁、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等内容。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利息收入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金额。按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金额,借记“应收利息”、“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例15一22)甲商业银行于20×7年10月1日向乙公司发放一笔贷款100万元,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甲银行发放贷款时没有发生交易费用,该贷款合同利率与其实际利率相同。假定甲商业银行按季度编制财务报表,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商业银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7年10月1日对外贷款时
借:贷款                            1000000
贷:吸收存款                        1000000
(2)20×7年12月31确认利息收入时
借:应收利息                        12500
贷:利息收入                        12500
利息收入金额为=100×5%÷4=1.25(万元)

二、使用费收入

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不同的使用费收入,收费时间和方法各不相同。有一次性收取一笔固定金额的,如一次收取10年的场地使用费;有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等额收取的,如合同或协议规定在使用期内每期收取一笔固定妁金额;也有分期不等额收取的,如合同或协议规定按资产使用方每期销售额的百分比收取使用费等。
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费,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当视同销售该项资产一次性确认收入;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分期收取使用费的,通常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确定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例15一23)甲公司向丁公司转让其商品的商标使用权,约定丁公司每年年末按年销售收入的10%支付使用费,使用期10年。第一年,丁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000000元;第二年,丁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500000元。假定甲公司均于每年年末收到使用费,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第一年年末确认使用费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使用费收入金额=1000000×10%=100000(元)
(2)第二年年末确认使用费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使用费收入金额=1500000×10%=150000(元)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收入准则是在对我国199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改变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
原准则要求企业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新准则要求在款项延期收取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二)改变了利息收入金额的计量方法
原准则规定,利息收入应按他人使用年企业现金的时间和适用利率(合同利率)计算确定;新准则明确规定,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年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收入确认与计量上,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均不再追溯调整。
对于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如果销售商品的价款延期收取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时,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确认的收入和结转的成本不再追溯调整。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企业应将尚未收取的价款确认为长期应收款,将尚未收取价款的公允价值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两者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确认为主营业务成本;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剩余收款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首次执行日后,企业新实现的收入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结转有关成本。
 

第十六章 建造合同

第一节 建造合同概述

建筑安装企业和生产飞机、船舶、大型机械设备等产品的工业制造企业,其生产活动、经营方式有其特殊性:这类企业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通常体积巨大,如建造的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或生产的飞机、船舶、大型机械设备等;建造或生产产品的周期长,往往跨越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的价值高。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类企业在开始建造或生产产品之前,通常要与产品的需求方(即客户)签订建造合同。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合同的甲方称为客户,乙方称为建造承包商。正因为建造承包商的生产活动及经营方式有其特殊性,因此,与建造合同相关的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也有其特殊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规范了特定企业(即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例如,建造一座办公楼,合同规定总造价为1000万元;建造一条公路,合同规定每公里单价为500万元。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例如,建造一艘船舶,合同总价款以建造该船舶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加收5%计取;建造一段地铁,合同总价款以建造该段地铁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加800万元计取。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一、合同分立

资产建造有时虽然形式上只签订了一项合同,但其中各项资产在商务谈判、设计施工、价款结算等方面都是可以相互分离的,实质上是多项合同,在会计上应当作为不同的核算对象。
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3项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2)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例如,某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一项合同,为客户建造一栋宿舍楼和一座食堂。在签订合同时,建筑公司与客户分别就所建宿舍楼和食堂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宿舍楼的工程造价为400万元,食堂的工程造价为150万元。宿舍楼和食堂均有独立的施工图预算,宿舍楼的预计总成本为370万元,食堂的预计总成本为130万元。根据上述资料分析,由于宿舍楼和食堂均有独立的施工图预算,因此符合条件(1);由于在签订合同时,建筑公司与客户分别就所建宿舍楼和食堂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符合条件(2);由于宿舍楼和食堂均有单独的造价和预算成本,因此符合条件(3)。建筑公司应将建造宿舍楼和食堂分立为两个单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3个条件,则不能将合同分立,而应将其作为一个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假如上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宿舍楼和食堂各自的工程造价,而是以550万元的总金额签订了该项合同,也未作出各自的预算成本。这时,不符合条件3,则建筑公司不能将该项合同分立为两个单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合并

有的资产建造虽然形式上签订了多项合同,但各项资产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上是密不可分的,实质上是一项合同,在会计上应当作为一个核算对象。
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3项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例如,为建造一个冶炼厂,某建造承包商与客户一揽子签订了三项合同,分别建造一个选矿车间、一个冶炼车间和一个工业污水处理系统。根据合同规定,这三个工程将由该建造承包商同时施工,并根据整个项目的施工进度办理价款结算。根据上述资料分析,由于这三项合同是一揽子签订的,表明符合条件(1)。对客户而言,只有这三项合同全部完工交付使用时,该冶炼厂才能投料生产,发挥效益;对建造承包商而言,这三项合同的各自完工进度,直接关系到整个建设项目的完工进度和价款结算,并且建造承包商对工程施工人员和工程用料实行统一管理。因此,该组合同密切相关,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项目,表明符合条件(2)。该组合同同时履行,表明符合条件(3)。因此,该建造承包商应将该组合同合并为一个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追加资产的建造

有时,建造合同在执行中,客户可能会提出追加建造资产的要求,从而与建造承包商协商变更原合同内容或者另行签订建造追加资产的合同。根据不同情况,建造追加资产的合同可能与原合同合并为一项合同进行会计核算,也可能作为单项合同单独核算。
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1)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2)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例如,某建筑商与客户签订了一项建造合同。合同规定,建筑商为客户设计并建造一栋教学楼,教学楼的工程造价(含设计费用)为500万元,预计总成本为460万元。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客户决定追加建造一座地上车库,并与该建筑商协商一致,变更了原合同内容。根据上述资料分析,由于该地上车库在设计、技术和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教学楼存在重大差异,表明符合条件(l),因此该追加资产的建造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本章着重讲解了建造合同成本的会计处理、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等问题。

第二节 合同成本

一、合同成本的组成

合同成本是指为建造某项合同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这里所说的“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不宜直接归属于合同成本核算对象而应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
(一)直接费用的组成
合同的直接费用包括四项内容:耗用的材料费用、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用。
1.耗用的材料费用。主要包括施工生产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形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成本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周转材料是指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能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来的实物形态而逐渐转移其价值的材料,如施工中使用的模板、挡板和脚手架等。
2.耗用的人工费用。主要包括从事工程建造的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等职工薪酬。
3.耗用的机械使用费。主要包括施工生产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租用外单位施工机械支付的租赁费和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和进出场费。
4.其他直接费用。其他直接费用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三项直接费用以外的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主要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等。
(二)间接费用的组成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企业下属的施工、生产单位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管理人员薪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这里所说的“施工单位”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的施工队、项目经理部等;“生产单位”是指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制造企业的生产车间。这些单位可能同时组织实施几项合同,其发生的费用应由这几项合同的成本共同负担。

二、合同成本的会计处理

(一)计入合同成本的各项费用
1.直接费用。由于直接费用在发生时能够分清受益对象,所以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
2.间接费用。间接费用虽然也构成了合同成本的组成内容,但是间接费用在发生时一般不宜直接归属于受益对象,而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在实务中,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主要有人工费用比例法、直接费用比例法等。
(1)人工费用比例法。人工费用比例法是以各合同实际发生的人工费为基数分配间接费用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间接费用分配率=当期实际发生的全部间接费用÷当期各合同实际发生的人工费之和
某合同当期应负担的间接费用=该合同当期实际发生的人工费×间接费用分配率
(例16一1)某建筑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同时承建A、B、C三项合同工程,已知A合同发生人工费140万元,B合同发生人工费160万元,C合同发生人工费200万元。
第一项目经理部当期共发生间接费用50万元。
间接费用分配率=50÷(140+160+200)=10%
A合同应负担的间接费用=140×10%=14(万元)
B合同应负担的间接费用=160×10%=16(万元)
C合同应负担的间接费用=200×10%=20(万元)
其账务处理如下:
实际发生的间接费用:
借: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500000
贷:银行存款等                              500000
资产负债表日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A合同           140000
——B合同           160000
——C合同           200000
贷: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500000
(2)直接费用比例法。直接费用比例法是以各合同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为基数分配间接费用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间接费用分配率=当期实际发生的全部间接费用÷当期各合同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之和
某合同当期应负担的间接费用=该合同当期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分配率
(二)与建造合同相关的借款费用
建造承包商为客户建造资产,通常是客户筹集资金,并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向建造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但是,建造承包商也可能在合同建造过程中因资金周转等原因向银行借入款项,发生借款费用。建造承包商在合同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合同成本。合同完成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再计入合同成本。
(三)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费用
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四)零星收益
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但不计入合同收入而应冲减合同成本的非经常性的收益。例如,完成合同后处置残余物资(指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材料物资的下脚料等)取得的收益。由于工程领用材料时已将领用材料的价值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材料物资的下脚料已包括在合同成本中,因此,处置这些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应冲减合同成本。
(五)不计入合同成本的各项费用
下列各项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建造合同成本:
1.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2.船舶等制造企业的销售费用。
3.企业为建造合同借入款项所发生的、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例如,企业在建造合同完成后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三节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

一、合同收入的组成

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1.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客户签订了一项建造图书馆的合同,建设期3年。第二年,客户要求将原设计中采用的铝合金门窗改为塑钢门窗,并同意增加合同造价50万元。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1)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2)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例中,建造承包商可在第二年将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50万元认定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假如建造承包商认为此项变更应增加造价50万元,但双方最终只达成增加造价40万元的协议,则只能将40万元认定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
2.索赔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客户签订了一项建造水电站的合同。合同规定的建设期是20×7年3月至2×01年8月;同时规定,发电机由客户采购,于20×9年8月交付建造承包商进行安装。该项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客户于2×01年1月才将发电机交付建造承包商。建造承包商因客户交货延期要求客户支付延误工期款100万元。
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例中,假如客户不同意支付延误工期款,则不能将100万元计入合同总收入。假如客户只同意支付延误工期款50万元,则只能将50万元认定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
3.奖励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大桥的合同,合同规定的建设期为20×7年12月20日至20×9年12月20日。20×9年9月,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有望提前3个月竣工,客户同意向建造承包商支付提前竣工奖100万元。
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1)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例中,假如该项合同的主体工程虽于20×9年9月基本完工,但是经工程监理人员认定,工程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还需进一步施工。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奖励款构成合同收入。

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的方法,运用这种方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能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关合同进度及本期业绩的有用信息,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一)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认定标准
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前提条件。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合同,其结果是否能够可靠估计的标准也不同。
1.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认定标准
如果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则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合同总收入一般根据建造承包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的合同总金额来确定,如果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总金额,且订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则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反之,合同总收入不能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企业能够收到合同价款,表明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合同价款能否收回,取决于客户与建造承包商双方是否都能正常履行合同。
如果客户与建造承包商有一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则表明建造承包商可能无法收回工程价款,不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条件。
(3)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否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关键在于建造承包商能否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和准确计算合同成本。如果建造承包商能够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准确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未完合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的界限,则说明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反之,则说明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4)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合同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要求建造承包商已经和正在为完成合同而进行工程施工,并已完成了一定的工程量,达到了一定的工程完工进度,对将要完成的工程量也能够作出科学、可靠的测定。如果建造承包商尚未动工或刚刚开工,尚未形成一定的工程量,对将要完成的工程量不能够作出科学、可靠的测定,则表明合同完工进度不能可靠地确定。
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否可靠地确定,关键在于建造承包商是否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能否对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合同成本作出科学、可靠的估计。如果建造承包商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并对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作出科学、可靠的估计,则表明建造承包商能够可靠地确定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反之,则表明建造承包商不能可靠地确定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
2.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认定标准
如果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则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1)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对成本加成合同而言,合同成本的组成内容一般已在合同中进行了相应规定,合同成本是确定其合同造价的基础,也是确定其完工进度的重要依据,因此要求其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二)完工进度的确定
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有以下三种方法:
1.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该方法是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比较常用的方法。用计算公式表示如下:
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是指形成工程完工进度的工程实体和工作量所耗用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1)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包括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材料从仓库运抵施工现场,如果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则没有形成工程实体。因此,为保证确定完工进度的可靠性,不应将这部分成本计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中来确定完工进度。
(例16—2)某建筑公司承建A工程,工期2年,A工程的预计总成本为l000万元。第一年,该建筑公司的“工程施A工程”账户的实际发生额为680万元。其中:人工费150万元,材料费380万元,机械作业费100万元,其他直接费和工程间接费50万元。经查明,A工程领用的材料中有一批虽已运到施工现场但尚未使用,尚未使用的材料成本为80万元。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第一年的完工进度如下:
合同完工进度=(680-80)÷1000×100%=60%
(2)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对总承包商来说,分包工程是其承建的总体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总体工程的工作量。总承包商在确定总体工程的完工进度时,应考虑分包工程的完工进度。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虽然是总承包商的一项资金支出,但是该项支出并没有形成相应的工作量,因此不应将这部分支出计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中来确定完工进度。但是,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应构成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例16—3)甲建筑公司与客户一揽子签订了一项建造合同,承建A、B两项工程。该项合同的A、B两项工程密切相关,客户要求同时施工,一起交付,工期为2年。合同规定的总金额为1100万元。甲建筑公司决定A工程由自己施工,B工程以400万元的合同金额分包给乙建筑公司承建,甲公司已与乙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
第一年,甲公司自行施工的A工程实际发生工程成本450万元,预计为完成A工程尚需发生工程成本150万元;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分包的B工程的完工进度,向乙公司支付了B工程的进度款250万元,并向乙公司预付了下年度备料款50万元。
甲公司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确定该项建造合同第一年的完工进度如下:
合同完工进度=(450+250)÷(450+150+400)×100%=70%
2.根据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
该方法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砌筑工程等。用计算公式表示如下:
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
3.根据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确定
该方法是在无法根据上述两种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技术测量方法,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技术测量并不是由建造承包商自行随意测定,而应由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
(三)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
确定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后,就可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
上述公式中的完工进度指累计完工进度。对于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例16—4)某造船企业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5800000元的固定造价合同,承建一艘船舶,合同完工进度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工程已于20×7年2月开工,预计20×9年8月完工。最初预计的工程总成本为5500000元,到20×4年底,由于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调整了预计总成本,预计工程总成本已为6000000元。该造船企业于20×5年6月提前两个月完成了造船合同,工程质量优良,客户同意支付奖励款200000元。建造该艘船舶的其他有关资料如表16—1所示。
表16—1                                             单位:元
项    目
20×7年
20×8年
20×9年
累计实际发生成本
1540000
4800000
5950000
预计完成合同尚需发生成本
3960000
1200000
-
结算合同价款
1740000
2960000
1300000
实际收到价款
1700000
2900000
1400000
该造船企业对本项建造合同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为简化起见,会计分录以汇总数反映,有关纳税业务的会计分录略):
1.20×7年账务处理如下:
(1)登记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54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1540000
(2)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1740000
贷:工程结算                                1740000
(3)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1700000
贷:应收账款                                1700000
(4)确认计量当年的收入和费用,并登记入账
20×7年的完工进度=1540000÷(1540000+3960000)×100%=28%
20×7年确认的合同收入=5800000×28%=1624000(元)
20×7年确认的合同费用=(1540000+3960000)×28%=1540000(元)
20×7年确认的毛利=1624000-1540000=84000(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84000
主营业务成本                            15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24000
2.20×8年的账务处理如下:
(1)登记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26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3260000
(2)登记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2960000
贷:工程结算                                2960000
(3)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2900000
贷:应收账款                                2900000
(4)确认计量当年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并登记入账
20×8年的完工进度=4800000÷(4800000+1200000)×100%=80%
20×8年确认的合同收入=5800000×80%-1624000=3016000(元)
20×8年确认的合同费用=(4800000+1200000)×80%-1540000=3260000(元)
20×8年确认的毛利=3016000-3260000=-244000(元)
20×8年确认的合同预计损失=(4800000+1200000-5800000)×(1-80)%=40000(元)
注:在20×8年底,由于该合同预计总成本(6000000元)大于合同总收入(5800000元),预计发生损失总额为200000元,由于已在“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中反映了160000元(84000—244000)的亏损,因此应将剩余的、为完成工程将发生的预计损失40000元确认为当期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32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16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44000
借:资产减值损失                            4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40000
3.20×9年的账务处理如下:
(1)登记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5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1150000
(2)登记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1300000
贷:工程结算                                1300000
(3)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1400000
贷:应收账款                                1400000
(4)确认计量当年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并登记入账
20×9年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金额-至目前止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5800000+200000)-(1624000+3016000)=1360000(元)
20×9年确认的合同费用=5950000-1540000—3260000=1150000(元)
20×9年确认的毛利=1360000-1150000=210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5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60000
(5)20×9年工程全部完工,应将“合同损失准备”相关余额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将“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与“工程结算”科目的余额相对冲
借:存货跌价准备                            4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借:工程结算                                600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95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000

三、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则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合同收入和费用,而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例16一5)某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万元的建造合同。第一年实际发生工程成本40万元,双方均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建筑公司在年末时对该项工程的完工进度无法可靠确定。
本例中,该公司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由于客户能够履行合同,当年发生的成本均能收回,所以公司可将当年发生的成本金额同时确认为当年的收入和费用,当年不确认利润。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如果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40万元不可收回,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应将40万元应确认为当年的费用,不确认收入。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400000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就不应再按照上述规定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而应转为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例16—6)沿用(例16—5),如果到第二年,完工进度无法可靠确定的因素消除。第二年实际发生成本为30万元,预计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为20万元,则企业应当计算合同收入和费用如下:
第二年合同完工进度=(40+30)÷(40+30+20)=77.78%
第二年确认的合同收入=100×77.78%=77.78(万元)
第二年确认的合同成本=(40+30+20)×77.78%-40=30(万元)
第二年确认的合同毛利=77.78-30=47.78(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477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77800

四、合同预计损失的处理

建造承包商正在建造的资产,类似于工业企业的在产品,性质上属于建造承包商的存货,期末应当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则形成合同预计损失,应提取损失准备,并确认为当期费用。合同完工时,将已提取的损失准备冲减合同费用。
(例16一7)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最初预计总成本为90万元。第一年实际发生成本63万元。年末,预计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成本42万元。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该公司在年末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第一年合同完工进度=63÷(63+42)×100%=60%
第一年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60%=100×60%=60(万元)
第一年应确认的合同费用=预计总成本×60%=(63+42)×60%=63(万元)
第一年确认的合同毛利=收入-费用=60-63=-3(万元)
第一年预计的合同损失=[(63+42)-100]×(1-60%)=2(万元)
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6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30000
借:资产减值损失                            2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20000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建造合同准则是在对财政部199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建, 造合同》(以下简称原准则)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没有实质性差异, 。

二、新旧衔接

首次执行日之后,企业应当按照建造合同准则对企业的建造合同业务进行处理。

第十七章 政府补助

第一节 政府补助概述

为了体现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鼓励或扶持特定行业、地区或领域的发展,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市疡经济国家的政府通常会对有关企业予以经济支持,如无偿拨款、担保、注入资本、提供货物或者服务、购买货物、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等,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履行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有关承诺,政府对企业的经济支持主要集中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环境保护以及科学技术研究等领域。比如,对粮、棉、油等生产或储备企业给予的定额补助,这些生活必需品涉及千家万户,其价格往往不能随行就市,售价低于成本造成的损失需要由政府来弥补。又如,为了环境保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环保支出。《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规范了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如以企业所有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将拥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分享企业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这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企业的投资在性质上是一致的。
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主要有如下特征:
一是无偿性。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政府并不因此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将来也不需要偿还。这一特征将政府补助与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采购等政府与企业之间双向、互惠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这与政府补助的无偿性并无矛盾,并不表明该项补助有偿,而是企业经法定程序申请取得政府补助后,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该项补助。
二是直接取得资产。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的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形成企业的收益。比如,企业取得政府拨付的补助,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返还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比如政府与企业间的债务豁免,除税收返还外的税收优惠,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
此外,还需说明的是,增值税出口退税也不属于政府补助。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即对出口环节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同时退回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征的进项税额。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是抵扣项目,体现为企业垫付资金的性质,增值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政府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不属于政府补助。
在实际工作中,政府补助的形式主要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企业不论通过何种形式取得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通常情况下,政府补助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因为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补助的原则和理念,政府补助主要是对企业特定产品由于非市场因素导致的价格低于成本的一种补偿。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最终也是与收益相关,只是暂时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在相关资产形成、投入使用并提取折旧或摊销时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本章着重讲解了政府补助的界定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与收益的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问题。

第二节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收益法与资本法。所谓收益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所谓资本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收益法又有两种具体方法:总额法与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费用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所补偿费用的扣减。政府补助准则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以便更真实、完整地反映政府补助的相关信息,并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要求通过“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收入”和“递延收益”科目核算。“递延收益”科目就是专为核算不能一次而应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而设置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与资产相关或与以后期间收益相关的,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金额计量,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否则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例17—1)甲企业为一家储备粮企业,20×7年实际粮食储备量1亿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按照企业的实际储备量给与每斤0.039元的粮食保管费补贴,于每个季度初支付。20×7年1月l0日,甲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补贴款。
(1)20×7年1月1日,甲企业确认应收的财政补贴款
借:其他应收款                          3900000
贷:递延收益                            3900000
(2)20×7年1月10日,甲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3900000
贷:其他应收款                          3900000
(3)20×7年1月,将补偿1月份保管费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                            l3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300000
20×7年2月和3月的分录同上
(例17—2)乙粮食储备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每季度下达的轮换计划出售陈粮,同时购入新粮。为弥补乙企业发生的轮换费用,财政部门按照轮换计划中规定的轮换量支付企业0.02元/斤的轮换费补贴。乙企业根据下达的转换计划需要在20×7年第一季度轮换储备粮1.2亿斤,款项尚未收到。
(1)20×7年1月按照轮换量1.2亿斤和国家规定的补贴定额0.02元/斤,计算和确认其他应收款240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                          2400000
贷:递延收益                            2400000
(2)20×7年1月,将补偿1月份保管费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                            8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800000
 
20×7年2月和3月的分录同上
(例17—3)丙企业生产一种先进的模具产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该企业的这种产品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即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然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20×1年1月,该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额120万元。20×1年2月,该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增值税额84万元。20×1年2月,丙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增值税额时
借:银行存款                            840000
贷:营业外收入                          840000
(例17—4)20×7年3月,丁粮食企业为购买储备粮从国家农业发展银行贷款200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6%。自20×7年4月开始,财政部门于每季度初,按照丁企业的实际贷款额和贷款利率拨付丁企业贷款利息,丁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利息后再支付给银行。
(1)20×7年4月,实际收到财政贴息30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递延收益                            300000
(2)将补偿20×7年4月份利息费用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                            1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0
20×7年5月和6月的分录同上。
企业对于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
(例17—5)A公司20×6年12月申请某国家级研发补贴。申请报告书中的有关内容如下:本公司于20×6年1月启动数字印刷技术开发项目,预计总投资360万元、为期3年,已投入资金120万元。项目还需新增投资240万(其中,购置固定资产80万元、场地租赁费40万元、人员费100万元、市场营销20万元),计划自筹资金120万元、申请财政拨款120万元。20×7年1月1日,主管部门批准了A公司的申请,签订的补贴协议规定:批准A公司补贴申请,共补贴款项120万元,分两次拨付。合同签订日拨付60万元,结项验收时支付60万元(如果不能通过验收,则不支付第二笔款项)。
(1)20×7年1月1日,实际收到拨款60元
借;银行存款                            600000
贷:递延收益                            600000
(2)自20×7年1月1日至20×9年1月1日,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分配递延收益(假设按年分配)
借:递延收益                            3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000
(3)20×9年项目完工,假设通过验收,于5月1日实际收到拨付60万元
借:银行存款                            6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600000
(例17—6)20×6年9月,B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自主创新的某高新技术项目申报政府财政贴息,申报材料中表明该项目已于20×6年3月启动,预计共需投入资金2000万元,项目期2.5年,已投入资金600万元。项目尚需新增投资1400万元,其中计划贷款800万元,已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协议规定贷款年利率6%,贷款期2年。经审核,20×6年11月政府批准拨付B公司贴息资金70万元,分别在20×7年10月和20×8年10月支付30万元和40元。
(1)20×7年10月实际收到贴息资金30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递延收益                            300000
(2)20×7年10月起,在项目期内分配递延收益(假设按月分配)
借:递延收益                            25000
贷;营业外收入                          25000
(3)20×8年10月实际收到贴息资金40万元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000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实际工作中较为少见,如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财政拨款、固定资产专门借款的财政贴息等,一般应当分步处理:
第一步,企业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计量,确认资产(银行存款)和递延收益。
第二步,企业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该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处理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第三步,该长期资产交付使用。自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1)递延收益分配的起点是“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对于应计提折旧或摊销的长期资产,即为资产开始折旧或摊销的时点。(2)递延收益分配的终点是“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
(例17—7)20×1年1月5日,政府拨付A企业450万元财政拨款(同日到账),要求用于购买大型科研设备1台。20×1年1月31,A企业购入大型设备(假设不需安装),实际成本为480万元,其中30万元以自有资金支付,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20×9年2月1日,A企业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12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1)20×1年1月5日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4500000
贷:递延收益                            4500000
(2)20×1年1月31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4800000
贷:银行存款                            4800000
(3)自20×1年2月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①计提折旧
借:研发支出                            40000
贷;累计折旧                            40000
②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37500
贷:营业外收入                          37500
(3)20×9年2月1日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①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960000
累计折旧                            3840000
贷:固定资产                            4800000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60000
营业外收入                          240000
②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                            9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90000
(例17—8)20×1年1月1日,B企业为建造一项环保工程向银行贷款50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为6%。当年12月31日,B企业向当地政府提出财政贴息申请。经审核,当地政府批准按照实际贷款额500万元给与B企业年利率3%的财政贴息,共计30万元,分2次支付。20×2年1月15日,第一笔财政贴息资金12元到账。20×2年7月1日,工程完工,第二笔财政贴息资金18万元到账,该工程预计使用寿命10年。
(1)20×2年1月15日实际收到财政贴息,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递延收益                            120000
(2)20×2年7月1日实际收到财政贴息,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贷:递延收益                            180000
(3)20×2年7月l日工程完工,开始分配递延收益,自20×2年7月l日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借:递延收益                            2500
贷:营业外收入                          2500
(其他分录略)
在很少的情况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也可能表现为政府向企业无偿划拨长期非货币性资产,应当在实际取得资产并办妥相关受让手续时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如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当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如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没有注明价值或者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首先同时确认一项资产和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收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了避免财务报表产生误导,对于不能合理确定价值的政府补助,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政府补助的性质、范围和期限。

第三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政府补助准则是在对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会计制度(以下称原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基础上完成的,政府补助准则与原制度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统一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原制度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没有统一,有些采用收益法,如按销量或工作量收取的定额补助计入补贴收入;有些采用资本法;有些采用总额法,如先征后退的增值税计入补贴收入;有些采用净额法,如将实际收到的财政贴息冲减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等。
政府补助准则统一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要求采用收益法中的总额法处理,将政府补助均全额计入收益(“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
(二)明确了政府补助的概念和分类
原制度规定,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拨款,在实际收到补助时先计入专项应付款,待项目完工时,形成资产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不形成资产的部分予以核销。
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首先需要判断这项拨款属于政府补助,还是政府的资本性投入。属于政府补助的,应当区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属于政府资本性投入的,仍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予以核销。

二、新旧衔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对于已经确认的政府补助,不予追溯调整。
首次执行日之后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八章 借款费用

第一节 借款费用概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源泉,其需求大量增加,来源日益多元化,无论是固定资产的购建,对外投资,还是材料或者商品的采购等,都需要资金。企业除了利用权益性资金解决部分资金来源外,通常会采取借款方式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借款费用准则)规范了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有助于如实反映企业资金成本,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借款费用是企业因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它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包括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发行公司债券发生的利息,以及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发生的带息债务所承担的利息等。因借款而发生的折价或者溢价主要是指发行债券等所发生的折价或者溢价,发行债券中的折价或者溢价,其实质是对债券票面利息的调整(即将债券票面利率调整为实际利率),属于借款费用的范畴。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是指企业在借款过程中发生的诸如手续费、佣金等费用,由于这些费用是因安排借款而发生的,也属于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是借款费用的构成部分。承租人根据租赁准则所确认的融资租赁发生的融资费用也属于借款费用,其是否应予自办化或费用化,应按借款费用准则处理。
本章着重讲解了借款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尤其是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量等问题。

第二节 借款费用的确认

借款费用的确认主要解决的是将每期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还是将有关借款费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的问题。根据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借款费用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借款费用准则,借款包括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专门借款通常应当有明确的用途,即为购建或者生产某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并通常应当具有标明该用途的借款合同。例如,某制造企业为了建造厂房向某银行专门贷款1亿元、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开发某住宅小区向某银行专门贷款2亿元等,均属于专门借款,其使用目的明确,而且其使用受与银行相关合同限制。一般借款是指除专门借款之外的借款,相对于专门借款而言,一般借款在借入时,其用途通常没有特指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建造合同成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器设备等。这类存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其中,“相当长时间”应当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需的时间,通常为一年以上(含一年)。
在实务中,如果由于人为或者故意等非正常因素导致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时间相当长的,该资产不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购入即可使用的资产,或者购入后需要安装但所需安装时间较短的资产,或者需要建造或者生产但所需建造或者生产时间较短的资产,均不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企业只有对发生在资本化期间内的有关借款费用,才允许资本化,资本化期间的确定是借款费用确认和计量的重要前提。根据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但不包括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

一、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时点

借款费用允许开始资本化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这三个条件中,只要有一个条件不满足,相关借款费用就不能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资产支出包括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和承担带息债务形式所发生的支出。
1.支付现金,是指用货币资金支付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支出。
(例18—1)某企业用现金或者银行存款购买为建造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所需用材料,支付有关职工薪酬,向工程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等,这些支出均属于资产支出。
2.转移非现金资产,是指企业将自己的非现金资产直接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
(例18—2)某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包括自己生产的水泥、钢材等,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建造或者生产,企业同时还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向其他企业换取用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建造或者生产所需用工程物资的,这些产品成本均属于资产支出。
3.承担带息债务,是指企业为了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所需物资等而承担的带息应付款项(如带息应付票据)。企业以赊购方式购买这些物资所产生的债务可能带息,也可能不带息。如果企业赊购这些物资承担的是不带息债务,就不应当将购买价款计入资产支出,因为该债务在偿付前不需要承担利息,也没有占用借款资金。企业只有等到实际偿付债务,发生了资源流出时,才能将其作为资产支出。如果企业赊购物资承担的是带息债务,则企业要为这笔债务付出代价,支付利息,与企业向银行借入款项用以支付资产支出在性质上是一致的。企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承担的带息债务应当作为资产支出,当该带息债务发生时,视同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例18—3)某企业因建设长期工程所需,于20×7年3月1日购入一批工程用物资,开出一张10万元的带息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为6个月,票面年利率为6%。
对于该事项,企业尽管没有为工程建设的目的直接支付现金,但承担了带息债务,所以应当将10万元的购买工程用物资款作为资产支出,自3月1日开出承兑汇票开始即表明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了因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的借款费用或者所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
(例18—4)某企业于20×7年1月1日为建造一幢建设期为2年的厂房,从银行专门借入款项5000万元,当日开始计息。在20×7年1月1日即应当认为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是指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开始,如主体设备的安装、厂房的实际开工建造等。它不包括仅仅持有资产但没有发生为改变资产形态而进行的实质上的建造或者生产活动。
(例18—5)某企业为了建设厂房购置了建筑用地,但是尚未开工兴建房屋,有关房屋实体建造活动也没有开始,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企业为了购置建筑用地已经发生了支出,也不应当将其认为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企业只有在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有关借款费用才可开始资本化,只要其中有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借款费用就不能开始资本化。

二、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时间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中断的原因必须是非正常中断,属于正常中断的,相关借款费用仍可资本化。在实务中,企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来判断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时间,如果相关资产购建或者生产的中断时间较长而且满足其他规定条件的,相关借款费用应当暂停资本化。
(例18—6)某企业于20×7年1月1日利用专门借款开工兴建一幢办公楼,支出已经发生,因此借款费用从当日起开始资本化。工程预计于20×8年3月完工。
20×7年5月15日,由于工程施工发生了安全事故,导致工程中断,直到9月10日才复工。该中断就属于非正常中断,因此,上述专门借款在5月15日至9月10日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应资本化,而应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非正常中断,通常是由于企业管理决策上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等所导致的中断。比如,企业因与施工方发生了质量纠纷,或者工程、生产用料没有及时供应,或者资金周转发生了困难,或者施工、生产发生了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了与资产购建、生产有关的劳动纠纷等原因,导致资产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发生中断,均属于非正常中断。
非正常中断与正常中断显著不同。正常中断通常仅限于因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程序,或者事先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中断。比如,某些工程建造到一定阶段必须暂停下来进行质量或者安全检查,检查通过后才可继续下一阶段的建造工作,这类中断是在施工前可以预见的,而且是工程建造必须经过的程序,属于正常中断。某些地区的工程在建造过程中,由于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如雨季或冰冻季节等原因)导致施工出现停顿,也属于正常中断。
(例18—7)某企业在北方某地建造某工程期间,遇上冰冻季节(通常为6个月),工程施工因此中断,待冰冻季节过后方能继续施工。
由于该地区在施工期间出现较长时间的冰冻为正常情况,由此导致的施工中断是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中断,属于正常中断。在正常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继续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三、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如果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建造、分别完工的,企业应当区别情况界定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
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或者生产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因为该部分资产已经达到了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例18—8)某企业利用借入资金建造由若干幢厂房组成的生产车间,每幢厂房完工时间不一样,但每幢厂房在其他厂房继续建造期间均可单独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当其中的一幢厂房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企业应当停止该幢厂房相关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例18—9)ABC公司借入一笔款项,于20×7年2月土日采用出包方式开工兴建一幢办公楼。20×8年10月10日工程全部完工,达到合同要求。10月30日工程验收合格,11月15日办理工程竣工结算,11月20日完成全部资产移交手续,12月1日办公楼正式投入使用。
在本例中,企业应当将20×8年10月10日确定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作为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后续的工程验收日、竣工结算日、资产移交日和投入使用日均不应作为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否则会导致资产价值和利润的高估。
如果企业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各部分资产已经完工,也不能够认为该部分资产已经达到了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企业只能在所购建固定资产整体完工时,才能认为资产已经达到了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借款费用方可停止资本化。
(例18—10)某企业建设某一涉及数项工程的钢铁冶炼项目,每个单项工程都是根据各道冶炼工序设计建造的,只有在每项工程都建造完毕后,整个冶炼项目才能正式运转,达到生产和设计要求,每一个单项工程完工后不应认为资产已经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只有等到整个冶炼项目全部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才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第三节 借款费用的计量

一、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专门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二)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三)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企业在确定每期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时,应当首先判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所占用的资金来源。如果所占用的资金是专门借款资金,则应当在资本化期间内,根据每期实际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确定应予资本化的金额。在企业将闲置的专门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获取投资收益的情况下,企业还应当将这些相关的利息收入或者投资收益从资本化金额中扣除,以如实反映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际成本。
(例18—11)ABC公司于20×7年1月1日正式动工兴建一幢厂房,工期预计为1年零6个月,工程采用出包方式,分别于20×7年1月1日、20×7年7月1日和20×8年1月1日支付工程进度款。
ABC公司为建造厂房于20×7年1月1日专门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另外在20×7年7月1日又专门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7%。借款利息按年支付。(如无特别说明,本章例题中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均相同)
闲置借款资金均用于固定收益债券短期投资,该短期投资月收益率为0.5%。
厂房于20×8年6月30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ABC公司为建造该厂房的支出金额如表18—l所示。
表18—l                                                 单位:万元
日     期
每期资产支出金额
累计资产支出金额
闲置借款资金用于短期投资金额
20×7年1月1日
1500
1500
500
20×7年7月1日
2500
4000
2000
20×8年1月1日
1500
5500
500
总    计
5500
-
3000
由于ABC公司使用了专门借款建造厂房,而且厂房建造支出没有超过专门借款金额,因此公司20×7年、20×8年为建造厂房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计算如下:
(1)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为20×7年1月1日至20×8年6月30日。
(2)计算在资本化期间内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20×7年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金额=2000×6%+4000×7%×6÷12=260(万元)
20×8年1月1日~6月30日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金额=2000×6%×6÷12+4000×7%×6÷12=200(万元)
(3)计算在资本化期间内利用闲置的专门借款资金进行短期投资的收益:
20×7年短期投资收益=500×0.5%×6-2000×0.5%×6=75(万元)
20×8年1月1日~6月30日短期投资收益=500×0.5%×6=15(万元)
(4)由于在资本化期间内,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应当以其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闲置的借款资金进行短期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因此:
公司20×7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260-75=185(万元)
公司20×8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200-15=185(万元)
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20×7年12月31日:
借;在建工程                            1850000
应收利息(或银行存款)                    750000
贷:应付利息                            2600000
20×8年6月30日:
借:在建工程                            1850000
应收利息(或银行存款)                    150000
贷:应付利息                            2000000
企业在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时,如果专门借款资金不足而占用了一般借款资金的,或者企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并没有借入专门借款,而占用的都是一般借款资金,企业应当根据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发生的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没有借入专门借款,则应以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为基础计算所占用的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即企业占用一般借款资金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时,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应当与资产支出相挂钩。
(例18—12)沿用(例18—11),假定ABC公司为建造厂房于20×7年1月1日专门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专门借款。在厂房建造过程中占用了两笔一般借款,具体资料如下:
(1)向甲银行长期贷款2000万元,期限为20×6年12月1日至20×9年12月1日,年利率为6%,按年支付利息。
(2)发行公司债券1亿元,于20×6年1月1日发行,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8%,按年支付利息。假定全年按360天计算。其他相关资料均同例18—11。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首先计算专门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然后计算所占用一般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具体如下:
(1)计算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
20×7年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2000×6%-500×0.5%×6=105(万元)
20×8年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2000×6%×180/360=60(万元)
(2)计算一般借款资本化金额
在建造厂房过程中,自20×7年7月1日起已经有2000万元占用了一般借款,另外,20×8年1月1日支出的1500万元也占用了一般借款。计算这两笔资产支出的加权平均数如下:
20×7年占用了一般借款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2000×180÷360=1000(万元)
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率(年)=(2000×6%+10000×8%)÷(2000+10000)=7.67%
20×7年应予资本化的一般借款利息金额=1000×7.67%=76.70(万元)
20×8年占用了一般借款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200071500)×180÷360=1750(万元)
20×8年应予资本化的一般借款利息金额=1750×7.67%=134.23(万元)
(3)根据上述计算结果,公司建造厂房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如下:
20×7年利息资本化金额=105+76.70=181.70(万元)
20×8年利息资本化金额=60+134.23=194.23(万元)
(4)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20×7年12月31日:
借:在建工程                            1817000
财务费用                            8433000
应收利息(或银行存款)                    150000
贷:应付利息                            10400000
注:20×7年实际借款利息=2000×6%+2000×6%+10000×8%=1040(万元)。
20×8年6月30日:
借:在建工程                            1942300
财务费用                            3257700
贷:应付利息                            5200000
注:20×8年1月1日至6月31日的实际借款利息=1040÷2=520(万元)

二、借款辅助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辅助费用是企业为了安排借款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包括借款手续费(如发行债券手续费)、佣金等。如果企业不发生这些费用,就无法取得借款,因此辅助费用是企业借入款项所付出的一种代价,是借款费用的有机组成部分。
对于企业发生的专门借款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资本化或计入当期损益的辅助费用的发生额,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按照实际利率法所确定的金融负债交易费用对每期利息费用的调整额。借款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其发生额。
考虑到借款辅助费用与金融负债交易费用是一致的,其会计处理相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之外,其他金融负债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专门借款或者一般借款,通常都属于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之外的其他金融负债。对于这些金融负债所发生的辅助费用需要计入借款的初始确认金额,即抵减相关借款的初始金额,从而影响以后各期实际利息的计算。换句话说,由于辅助费用的发生将导致相关借款实际利率的上升,从而需要对各期利息费用作相应调整,在确定借款辅助费用资本化金额时可以结合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一起计算。

三、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企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所借入的专门借款为外币借款时,由于企业取得外币借款日、使用外币借款日和会计结算日往往并不一致,而外汇汇率又在随时发生变化,因此,外币借款会产生汇兑差额。相应地,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外币借款所产生的汇兑差额,是购建固定资产的一项代价,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出于简化核算的考虑,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而除外币专门借款之外的其他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例18—13)甲公司于20×7年1月1日,为建造某工程项目专门以面值发行美元公司债券1000万元,年利率为8%,期限为3年,假定不考虑与发行债券有关的辅助费用、未支出专门借款的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合同约定,每年1月1日支付利息,到期还本。
工程于20×7年1月1日开始实体建造,20×8年6月30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期间发生的资产支出如下:
20×7年1月1日,支出200万美元;
20×7年7月1日,支出500万美元;
20×8年1月1日,支出300万美元。
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外币业务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当日的市场汇率折算。相关汇率如下:
20×7年1月1日市场汇率为1美元=7.70元人民币;
20×7年12月31日,市场汇率为1美元=7.75元人民币;
20×8年1月1日,市场汇率为1美元=7.77元人民币;
20×8年6月30日,市场汇率为1美元=7.80元人民币。
本例中,公司计算外币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金额如下:
(1)计算20×7年汇兑差额资本化金额
①债券应付利息=1000×8%×7.75=80×7.75=620(万元)
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6200000
贷:应付利息                                                 6200000
②外币债券本金及利息汇兑差额=1000×(7.75—7.70)4-80×(7.75—7.75)=50(万元)
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500000
贷:应付债券                                                 500000
(2)20×8年1月1日实际支付利息时,应当支付80万美元,折算成人民币为621.60元。该金额与原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1.60元应当继续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利息                                                 6200000
在建工程                                                 16000
贷:银行存款                                                 6216000
(3)计算20×8年6月30时的汇兑差额资本化金额
①债券应付利息=1000×8%×l÷2×7.80=40×7.80=312(万元)
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3120000
贷:应付利息                                                 3120000
②外币债券本金及利息汇兑差额=1000×(7.80—7.75)4-40×(7.80—7.80)=50(万元)
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500000
贷:应付债券                                                 500000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借款费用准则是在对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扩大了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原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仅限于固定资产;新准则规定扩大到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除了固定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
(二)扩大了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原准则只允许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可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新准则规定,除了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之外,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也允许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三)改变了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原准则只允许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费用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支出相挂钩部分的专门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因此需要通过计算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和所占用专门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来计算确定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新准则对于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费用允许全部资本化,但是需要扣减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金额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对于所占用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则需要与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支出相挂钩,即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借款费用确认与计量上,在首次执行日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均不再追溯调整。如果按照原准则规定计算的、计入已完工固定资产或者在建工程等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相对于新准则的规定而言少资本化了借款费用的,不再追加资本化金额,也不调整有关资产、损益项目。
首次执行日后,企业新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十九章 所得税

第一节 所得税会计概述

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在我国,会计的确认、计量、报告应当遵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目的在于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为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税法则是以课税为目的,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应交纳的税额,从所得税的角度,主要是确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对企业的经营所得征税。
所得税会计的形成和发展是所得税法规和会计准则规定相互分离的必然结果,两者分离的程度和差异的种类、数量直接影响和决定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GMZ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所得税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较为完全地体现了资产负债观,在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面贯彻了资产、负债的界定。从资产负债表角度考虑,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企业在持续持有及最终处置某项资产的一定期间内,该项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而其计税基础代表的是在这一期间内,就该项资产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的,表明该项资产于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低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产生可抵减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减少未来期间以应交所得税的方式流出企业的经济利益,应确认为资产。反之,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两者之间的差额将会于未来期间产生应税金额,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交所得税,对企业形成经济利益流出的义务,应确认为负债。

二、所得税会计核算的一般程序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情况下,企业一般应于每一资产负债表日进行所得税的核算。发生特殊交易或事项时,如企业合并,在确认因交易或事项取得的资产、负债时即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企业进行所得税核算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确定资产负债表中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的其他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其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是指企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金额。例如,企业持有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2000万元,企业对该应收账款计提了100万元的坏账准备,其账面价值为1900万元,为该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金额。
(二)按照准则中对于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确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
(三)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分析其性质,除准则中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乘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确定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金额,并与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相比,确定当期应予进一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或应予转销的金额,作为构成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其中一个组成部分——递延所得税。
(四)按照适用的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将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当期应交所得税,作为利润表中应予确认的所得税费用的另外一个组成部分——当期所得税。
(五)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组成部分,企业在计算确定了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后,两者之和(或之差),是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本章着重讲解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原理,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及暂时性差异的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等问题。

第二节 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及暂时性差异

所得税会计的关键在于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在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时,应严格遵循税收法规中对于资产的税务处理以及可税前扣除的费用等的规定进行。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其计税基础一般为取得成本,即企业为取得某项资产支付的成本在未来期间准予税前扣除。在资产持续持有的过程中,其计税基础是指资产的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后的余额,该余额代表的是按照税法规定,就涉及的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仍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是指其成本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累计折旧额或累计摊销额后的金额。
现对资产负债表中部分资产项目计税基础的确定介绍如下:
(一)固定资产
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基本上是被税法认可的,即取得时其账面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准则规定按照“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计量,税收是按照“成本-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折旧额”进行计量。由于会计与税收处理规定的不同,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主要产生于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1.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如可以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也可以按照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计提折旧,前提是有关的方法能够反映固定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消耗情况。税法一般会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除某些按照规定可以加速折旧的情况外,基本上可以税前扣除的是按照直线法计提的折旧。
另外,税法还就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出了规定,而会计处理时按照准则规定折旧年限是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的。如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确定的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不同,也会产生固定资产持有期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2.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持有固定资产的期间内,在对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以后,因税法规定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也会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例19—1】A企业于20×6年年末以600万元购入一项生产用固定资产,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情况,A企业估计其使用寿命为20年,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降残值为0。假定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20×8年12月31日,A企业估计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500万元。
该项固定资产在20×7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600-600÷20×2-40
                                          =500(万元)
该项固定资产在20×7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600-600÷20×2=540(万元)
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5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540万元之间产生的40万元差额,在未来期间会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
(二)无形资产
除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成本之间一般不存在差异。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1.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有关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区分两个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人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应当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税法中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如该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确认有关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2.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时,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主要产生于对无形资产是否需要摊销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会计准则规定,应根据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情况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要求摊销,但持有期间每年应进行减值测试。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成本应在一定期限内摊销。即税法中没有界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除外购商誉外所有的无形资产成本均应在一定期间内摊销。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会计处理时不予摊销,但计税时其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摊销额允许税前扣除,造成该类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在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因税法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形成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即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不会随减值准备的提取发生变化,但其账面价值会因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而下降,从而造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例19—2】A企业当期为开发新技术发生研究开发支出计2 0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4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为4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1 200万元。税法规定,研究开发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假定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当期期末已达到预定用途(尚未开始摊销)。
    A企业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中,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予费用化的金额为80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的成本为1 200万元,即期末所形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 200万元。
    A企业当期发生的2 000万元研究开发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可在当期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 200万元。所形成无形资产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 80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1 800万元,形成暂时性差异600万元。
    该内部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的600万元暂时性差异系资产初始确认产生的,确认资产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准则规定,不确认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于某一会计期末的账面价值为该时点的公允价值。税法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该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市价的波动在计税时不予考虑,有关金融资产在某一会计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取得成本,从而造成在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下,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类似,可比照处理。
例19—3】20×7年10月20日,A公司自公开市场取得一项权益性投资,支付价款1600万元,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20×7年12月31日,该项权益性投资的市价为1760万元。
假定税法规定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出售时一并计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市价为1760万元,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核算在20×6年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为1760万元。
因税法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在20×6年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应维持原取得成本不变,即为1600万元。
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l76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1600万元:之间产生了16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导致企业应交所得税的增加。
(四)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区别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税法中对于投资资产的处理,要求按规定确定其成本后,在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其成本准予扣除。因此,税法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并没有权益法的概念。长期股权投资取得后,如果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则一般情况下在持有过程中随着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的变化,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会产生差异,该差异主要源于以下三种情况:
1.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应比较其初始投资成本与按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在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按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下,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当期收益。因该种情况下在确定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以后,按照税法规定并不要求对其成本进行调整,计税基础维持原取得成本不变,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会产生差异。
2.投资损益的确认。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投资期间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损失时,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各期损益。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因确认投资损益变化的同时,其计税基础不会随之发生变化。按照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即作为投资企业,其在未来期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有关现金股利或利润时,该部分现金股利或利润免税,在持续持有的情况下,该部分差额对未来期间不会产生计税影响。
3.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的变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外,对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其他权益变化,也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其计税基础不会发生变化。
例19—4】A公司于20×7年1月2日以6 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有表决权股份,拟长期持有并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8 000万元(假定取得投资时B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B公司20×7年实现净利润2 300万元,为发生影响权益变动的其他交易或事项。A公司及B公司均为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相同。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6 000
  贷:银行存款           6 000
因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6 000万元)大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5 400万元),其初始投资成本无须调整。
确认投资损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90
  贷:投资收益              690
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如下:
(1)取得时成本为6 000万元;
(2)期末因税法中没有权益法的概念,对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不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其于20×7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仍为6 000万元。
(五)其他资产
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同,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可能造成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的,如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
例19—5】A公司20×7年购入原材料成本为4000万元,因部分生产线停工,当年未领用任何该原材料,20×6年资产负债表日考虑到该原材料的市价及用其生产产成品的市价情况,估计其可变现净值为3200万元。假定该原材料在20×6年的期初余额为0。该项原材料因期末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其金额=4000-3200=800万元,计提该存货跌价准备后,该项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3200万元。
因计算交纳所得税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该项原材料的计税基础不会因存货跌价准备的提取而发生变化,其计税基础应维持原取得成本4000万元不变。该存货的账面价值32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4000万元之间产生了80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会减少企业在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
例19—6】 A公司20×7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6 000万元,该公司期末对应收账款计提了600万元的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假定该公司期初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的余额均为0。
该项应收账款在20×6年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为5 400(6 000-600)万元,因有关的坏账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6 000万元,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产生600万元暂时性差异,在应收账款发生实质性损失时,会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用公式表示即: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负债的确认与偿还一般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也不会影响其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0,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如企业的短期借款、应付账款等。但是,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如按照会计规定确认的某些预计负债。
(一)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确认的预计负债
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规定,企业对于预计提供售后服务将发生的支出在满足有关确认条件时,销售当期即应确认为费用,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如果税法规定,与销售产品相关的支出应于发生时税前扣除。因该类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在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账面价值与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如有关的支出实际发生时可全部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0;如果税法规定对于费用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税前扣除时点,所形成负债的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因其他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原则确定其计税基础。某些情况下,因有些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税法规定其支出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即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0,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
(例19—7)甲企业20×7年因销售产品承诺提供3年的保修服务,在当年度利润表中确认了400万元的销售费用,同时确认为预计负债,当年度未发生任何保修支出。
假定按照税法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该项预计负债在甲企业20×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因税法规定与产品保修相关的支出在未来期间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则该项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400万元,该项负债的计税基础=400万元-400万元=0。
(二)预收账款
企业在收到客户预付的款项时,因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上将其确认为负债。税法中对于收入的确认原则一般与会计规定相同,即会计上未确认收入时,计税时一般亦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该部分经济利益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0,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某些情况下,因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未确认为收入的预收款项,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关预收账款的计税基础为0,即因其产生时已经计算交纳所得税,未来期间可全额税前扣除。
例19—8】A公司于20×7年12月20日自客户收到一笔合同预付款,金额为2000万元,因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作为预收账款核算。假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该款项应计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所得税。
该预收账款在A公司20×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
因假定按照税法规定,该项预收款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所得税,与该项负债相关的经济利益已在取得当期计算交纳所得税,未来期间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收入时,不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其于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000万元,计税基础=账面价值2000万-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2000万=0。
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20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0之间产生的2000万元暂时性差异,会减少企业于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企业未来期间以应交所得税的方式流出经济利益减少。
(三)应付职工薪酬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应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未支付之前确认为负债。税法中对于合理的职工薪酬基本允许税前扣除,但税法中如果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因超过部分在发生当期不允许税前扣除,在以后期间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即该部分差额对未来期间计税不产生影响,所产生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
例19—9】某企业20×7年12月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总额为3200万元,至20×7年12月31日尚未支付,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负债。假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当期计入成本费用的3200万元工资支出中,按照计税工资标准的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400万元。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应作为成本费用,在未支付之前确认为负债。该项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的账面价值为3200万元。
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3200万元与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2400万元之间所产生的800万元差额在发生当期即应进行纳税调整,并且在以后期间不能够再税前扣除,该项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3200万元-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0=3200(万元)。
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32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3200万元相同,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四)其他负债
企业的其他负债项目,如应交的罚款和滞纳金等,在尚未支付之前按照会计规定确认为费用,同时作为负债反映。税法规定,罚款和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即该部分费用无论是在发生当期还是在以后期间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即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其他交易或事项产生的负债,其计税基础应当按照适用税法的相关规定确定。
例19—10】天华公司20×7年12月因违反当地有关环保法规的规定,接到环保部门的处罚通知,要求其支付罚款4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罚款和滞纳金,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税前扣除。至20×7年12月31日,该项罚款尚未支付。
对于该项罚款,天华公司应计入20×6年利润表,同时确认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
因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罚款和滞纳金不允许税前扣除,与该项负债相关的支出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0,其计税基础=账面价值400万元-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0=400(万元)。
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4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400万元相同,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三、特殊交易或事项中产生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

除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以外,对于某些特殊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其计税基础的确定应遵从税法规定,如企业合并过程中取得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视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及合并后是否为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种类型。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基本上维持其原账面价值不变,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应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部分确认为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部分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对于企业合并的税收处理,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成本。另外,在考虑有关于企业合并是应税合并还是免税合并时,还需要考虑在合并中涉及的非股权支付的比例,具体划分标准和条件应遵从税法规定。
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对企业合并的划分标准不同,处理原则不同,某些情况下,会造成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

四、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额。由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在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的期间内,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或减少并导致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形成企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予说明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仅确认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原按照利润表下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永久性差异,因从资产负债表角度考虑,不会产生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即不形成暂时性差异,对企业在未来期间计税没有影响,不产生递延所得税。
根据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除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以外,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也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
(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在未来期间不考虑该事项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由于该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会进一步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金额。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以下情况:
1.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企业在持续使用或最终出售该项资产时将取得的经济利益的总额,而计税基础代表的是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该项资产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不能全部税前抵扣,两者之间的差额需要交税,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例如,一项资产账面价值为200万元,计税基础如果为150万元,两者之间的差额会造成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的增加。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一项负债的账面价值为企业预计在未来期间清偿该项负债时的经济利益流出,而其计税基础代表的是账面价值在扣除税法规定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之后的差额。因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本质上是税法规定就该项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即与该项负债相关的费用支出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则意味着就该项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为负数,即应在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调增,增加未, 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金额,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 债。
(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一般产生于以下情况:
1.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从经济含义来看,资产在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少,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多,则就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企业在未来期间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并减少应交所得税,符合有关条件时,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例如,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计税基础为260万元,则企业在未来期间就该项资产可以在其自身取得经济利益的基础上多扣除60万元。从整体上来看,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会减少,应交所得税也会减少,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负债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实质上是税法规定就该项负债可以在未来期间税前扣除的金额。即:
负债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账面价值-(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一项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意味着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与该项负债相关的全部或部分支出可以自未来应税经济利益中扣除,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例如,企业对将发生的产品保修费用在销售当期确认预计负债200万元,但如果税法规定有关费用支出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能够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0;企业确认预计负债的当期相关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但在以后期间有关费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使得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减少,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有关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1.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某些交易或事项发生以后,因为不符合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而未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负债,但按照税法规定能够确定其计税基础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也构成暂时性差异。如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类费用在发生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即计入当期损益,不形成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两者之间的差异也形成暂时性差异。
例19—11】A公司20×7年发生了2000万元广告支出,发生时已作为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该类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允许当期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税前扣除。A公司20×7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0万元。
该广告费用支出因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发生时已计入当期损益,不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如果将其视为资产,其账面价值为0。
因按照税法规定,该类支出税前列支有一定标准限制,根据当期A公司销售收入15%计算,当期可予税前扣除1500万元(10000×15%),当期未予税前扣除的500万元可以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计税基础为500万元。
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0与其计税基础500万元之间产生了50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可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及税款抵减,虽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本质上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19—12】甲公司于20×7年因政策性原因发生经营亏损4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该亏损可用于抵减以后5个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预计其于未来5年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该经营亏损。
该经营亏损虽不是因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产生的,但从其性质上来看可以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企业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该可抵扣亏损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GMZ

第三节 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在计算确定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后,应当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的原则确认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转回期间将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在其发生当期,构成企业应支付税金的义务,应作为负债确认。
确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时,交易或事项发生时影响到会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作为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组成部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其所得税影响应减少所有者权益;与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应调整购买日应确认的商誉或是计入合并当期损益的金额。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企业在确认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除所得税准则中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基于谨慎性原则,为了充分反映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对未来期间的计税影响,除特殊情况可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外,企业应尽可能地确认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19—13】沿用【例19—3】中有关资料,假定A公司20×7年除该交易性金融资产外,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不存在其他会计与税收的差异。
20×7年资产负债表日,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176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l600万元之间产生160万元应纳税暂时性差异,A公司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
有些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出于各方面考虑,所得税准则中规定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主要包括:
(1)商誉的初始确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商誉。
因会计与税收的划分标准不同,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作为免税合并的情况下,计税时不认可商誉的价值,即从税法角度,商誉的计税基础为0,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于商誉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准则中规定不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原因在于:
一是确认该部分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则意味着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获得的可辨认净资产的价值量下降,企业应增加商誉的价值,商誉的账面价值增加以后,可能很快就要计提减值准备,同时其账面价值的增加还会进一步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商誉价值量的变化不断循环。
二是商誉本身即是企业合并成本在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之间进行分配后的剩余价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进一步增加其账面价值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例19—14】A企业以增发市场价值为6000万元的自身普通股(1000万股)为对价购入B企业100%的净资产,对B企业进行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假定该项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购买日B企业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及其计税基础如表19—1所示:
表19—1                                         单位:万元
资产项目
公允价值
计税基础
暂时性差异
固定资产
2700
1550
1150
应收账款
2100
2100
-
存货
1740
1240
500
其他应付款
(300)
0
(300)
应付账款
(1200)
(1200)
0
合计
   5040
3690
1350
 
本例中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项交易中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商誉的金额计算如下: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5040
递延所得税资产(300×25%)                       75
递延所得税负债(1650×25%)                     412.50
考虑递延所得税后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    4702.50
商誉                                          1297.50
企业合并成本                                    6000
因该项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如果当事各方选择进行免税处理,则作为购买方其在免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有关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原计税基础不变。被购买方原账面上未确认商誉,即商誉的计税基础为0。
该项合并中所确认的商誉金额1297.5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0之间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按照准则中规定,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应予说明的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认了商誉,并且按照所得税法规的规定该商誉在初始确认时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的,该商誉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产生税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中,如果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该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由于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直接结果是增加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是降低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使得资产、负债在初始确认时,违背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3)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除外: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满足上述条件时,投资企业可以运用自身的影响力决定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如果不希望其转回,则在可预见的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即不会转回,从而对未来期间不会产生所得税影响,无须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企业在运用上述条件不确认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等投资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能够控制有关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企业对联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仅能够实施重大影响,并不能够主导被投资单位包括利润分配政策在内的主要生产经营决策的制定,满足所得税准则规定的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时间的条件一般是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签订协议等,达到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利润分配政策等情况下。
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
(1)如果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因确认投资损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果在未来期间逐期分回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免税,也不存在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影响;因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的变动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投资企业改变持有意图拟对外出售的情况下,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例19—15】沿用【例19—4】该例中涉及的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其账面价值6690万元与计税基础6000万元产生的690万元暂时性差异,因在未来期间取得时免税,不产生所得税影响,可以理解为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0,因而不需要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者在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因未来期间A公司自B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免税,其计税基础也可以理解为6690万元,因而不产生暂时性差异,无须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
1.所得税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适用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即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以相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按照税法规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量。
在我国,除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以外,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在不同年度之间一般不会发生变化,企业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可以现行适用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对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如经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享受一定期间的税率优惠,则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以预计其转回期间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量。
2.无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期间如何,准则中规定递延所得税负债不要求折现。对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企业需要对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进行详细的分析,确定其具体的转回时间表,并在此基础上,按照一定的利率折现后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实务中,要求企业进行类似的分析工作量较大、包含的主观判断因素较多,且很多情况下无法合理确定暂时性差异的具体转回时间,准则中规定递延所得税负债不予折现。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1.确认的一般原则
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在估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相同,有关交易或事项发生时,对税前会计利润或是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的,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作为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调整;有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其所得税影响应相应调整合并中确认的商誉或是应计入合并当期损益的金额。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关注以下问题: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内,企业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使得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经济利益无法实现的,则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则应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判断企业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通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企业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所实现的收入,扣除有关的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金额。该部分情况的预测应当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
二是以前期间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将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
考虑到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期间内可能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限制,因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未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2)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一是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二是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等的投资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主要产生于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时,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确认应予承担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持有期间不发生变化,造成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还产生于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
(3)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在预计可利用可弥补亏损或税款抵减的未来期间内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可抵扣亏损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的亏损。与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确认条件与其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同,即在能够利用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的期间内,企业是否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该部分暂时性差异。因此,如企业最近期间发生亏损,仅在有足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供利用的情况下或取得其他确凿的证据表明其于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才能够确认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计未来期间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部分可抵扣亏损或税款抵减时,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的影响:
①在可抵扣亏损到期前,企业是否会因以前期间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而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在可抵扣亏损到期前,企业是否可能通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③可抵扣亏损是否产生于一些在未来期间不可能重复发生的特殊原因;
④是否存在其他的证据表明在可抵扣亏损到期前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确认与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在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到期前,企业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估计基础。
2.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特殊情况
某些情况下,如果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属于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准则中规定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原因同该种情况下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同,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需调整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对实际成本进行调整将有违会计核算中的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例19-16】沿用【例19—2】,A企业进行内部研究开发所形成的无形资产成本为1 200万元,因按税法规定可予未来期间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 80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1 800万元。该项无形资产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在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确认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需要调整该项资产的历史成本,准则规定。因该资产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在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不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量
1.适用税率的确定。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原则相一致,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当以预期收回该资产期间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
另外,无论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如何,递延所得税资产均不要求折现。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所得税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同其他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相一致,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当代表其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企业在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后因各方面情况变化,导致按照新的情况估计,在有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期间内,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使得与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无法全部实现的,对于预期无法实现的部分,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除原确认时记入所有者权益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减记金额亦应记入所有者权益外,其他的情况应增加减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因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而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的,继后期间根据新的环境和情况判断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相应恢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另外,应当说明的是,无论是递延所得税资产还是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均应考虑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三、特定交易或事项中涉及递延所得税的确认

(一)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所得税
    与当期及以前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如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或对前期差错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同时包含负债及权益成份的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时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情况等。
在特定情况下,归属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难以区分时,例如。以下情况下可能涉及这类问题:(1)当税率或其他税收法规的改变,影响以前借记或贷记入权益的项目(全部或部分)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时;(2)当企业决定确认或不再全部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且该项递延所得税资产与以前借记或贷记入权益的项目(全部或部分)相关时。该类情况下,与贷记或借记入权益的项目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应以所涉及的税收管辖区内该企业的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的合理分摊或以其他更为合理的方法为基础进行分配。
例19-17】甲公司于20×7年2月自公开市场以每股8元的价格取得A公司普通股100万股,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假定不考虑交易费用),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该股票投资尚未出售,当日市价每股12元的,按照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理时一并计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在未来期间不会发生变化。
甲公司在期末应进行的会计处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 000 000
贷:资本公积                            4 000 000
借:资本公积                        1 00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 000 000
假定甲公司以每股13元的价格将该股票于20×8年对外出售,结转该股票出售损益时:
借,银行存款                       13 000 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2 000 000
        投资收益                            1 000 000
借:资本公积                        3 000 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 000 000
贷:投资收益                            4 000 000
(二)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企业在发生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时,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应当进行的处理及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参见本章【例19—14】。
企业合并发生后,购买方对于合并前本企业已经存在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及未弥补亏损等,可能因为企业合并后估计很可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从而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不应为企业合并的组成部分,不影响企业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或是因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应计入合并当期损益的金额。
购买方对于在购买日取得的被购买方在以前期见发生的经营亏损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用于抵减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如在购买日因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条件未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后期见有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预计能够实现时,企业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同时将商誉降低至假定在购买日即确认了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下应有的金额,减记的商誉金额作为利润表中的资产减值损失。按照上述过程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原则上不应增加因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而计入合并当期利润表的金额。
例19-18】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因会计准则规定与适用税法规定的处理方法不同在购买日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00万元。假定购买日及未来期间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购买日因预计未来期间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确认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75万元。购买日确认的商誉金额为2000万元。
该项合并1年以后,因情况发生变化,企业预计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原合并时产生的30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企业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 000
贷:所得税费用                     750 000
借,资产减值损失                  750 000
贷:商誉                           750 000
如上述企业预计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原合并时产生的30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的情况发生于购买日之后的1年之内,则企业应对合并时进行的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 000
贷:商誉                           750 000
(三)与股份支付相关的当期及递延所得税
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为成本费用时,其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区别于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则不形成暂时性差异;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成本费用的期间内,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其中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超过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适用税率变化对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

因适用税收法规的变化,导致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新的税率进行重新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代表的是有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于未来期间转回时,导致应交所得税金额的减少或增加的情况。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等的变化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必然导致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产生应交所得税金额的变化,在适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应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进行调整,反映税率变化带来的影响。
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关的调整金额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以外,其他情况下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调整金额应确认为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第四节 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核算所得税,主要是为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情况下,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一、当期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当期所得税应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计算确定。
企业在确定当期所得税时,对于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不同的,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适用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考虑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利润表但计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计入利润表的费用与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抵扣的费用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利润表的收入与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之间的差额-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其他需要调整的因素
当期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企业向投资者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如果按照适用税收法规规定需要将所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的一定比例代投资者缴纳给税务部门的即代扣代交税款,该部分代扣代交税款应作为股利的一部分计入权益。
例19-19】A企业为设立在我国境内企业,其主要投资者为境外某企业。A企业20×7年董事会决定分派现金股利,其境外投资者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可分得2000万元,假定适用税法规定,其中20%应由A企业代扣作为境外投资者在我国境内应交的所得税,则A企业就该利润分配事项应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 000 000
    贷:应付股利                   16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 000 000
该种情况下,是视同将有关利润分配给投资者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投资者需就其自我国境内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缴纳一部分税款的情况,是投资者自该项利润分配中获取利益的减少,原则上应是利润分配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发生额的综合结果。用公式表示即为:
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应予说明的是,企业因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一般应当记入所得税费用,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是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二是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应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的,该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影响合并中产生的商誉或是记入合并当期损益的金额,不影响所得税费用。

三、所得税费用

计算确定了当期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以后,利润表中应予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两者之和,即: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例19-20】A公司20×7年度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为2400万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存在期初余额。与所得税核算有关的情况如下:
1.20×7年发生的有关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存在差别的有:
(1)20×7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的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为12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0,会计处理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税收处理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
(2)向关联企业捐赠现金400万元。假定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向关联方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3)期末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600万元,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市价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违反环保规定应支付罚款200万元。
(5)期末对持有的存货计提了60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
2.20×7年度应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24 000 000+1 200 000+4 000 000-6 000 000+2 000 000+600 000
=25 800 000元
应交所得税=25 800 000×25%=6 450 000元
3.20×7年度递延所得税
该公司20×7年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金额及其计税基础如表19—2所示:
表19—2                                                         单位:元
项  目
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
差     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存货
16000000
16000000
 
600000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原价
12000000
12000000
 
 
减:累计折旧
2400000
1200000
 
 
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0
0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9600000
10800000
 
1200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
12000000
6000000
6000000
 
其他应付款
2000000
2000000
 
 
总计
 
 
6000000
18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1800000×25%=450000(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6000000×25%=1500000(元)
递延所得税=1500000-450000=1050000(元)
4.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6450000+1050000=7500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75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4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45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500000
例19-21】沿用【例19-20】中有关资料,假定A公司20×8年当期应交所得税为924万元。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相关资料如表19—3所示,除所列项目外,其他资产、负债项目不存在会计和税收的差异。
表19—3                                                         单位:元
项  目
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
差     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存货
32000000
33600000
 
1600000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原价
12000000
12000000
 
 
减:累计折旧
4320000
2400000
 
 
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400000
0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7280000
9600000
 
2320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
10400000
5000000
5400000
 
预计负债
2000000
0
 
2000000
总计
 
 
5400000
5920000
分析:
1.当期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9240000(元)
2.递延所得税
(1)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5400000×25%)    1350000
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                        15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                        150000
(2)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5920000×25%)        1480000
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45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                        1030000
递延所得税=-150000-1030000=-1180000(元)
3.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9240000—1180000=8060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806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3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240000

四、合并财务报表中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 号二OO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合并报表的编制原则,应将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予以抵销,因此,对于所涉及的资产负债项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价值与其所属的企业个别资产负债表中的价值会不同,进而可能产生与有关资产、负债所属个别纳税主体计税基础的不同,从合并财务报表作为一个完整经济主体的角度,应当确认该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例19—22】 甲公司拥有乙公司8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控制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20×7年9月甲公司以800万元将自产产品一批销售给乙公司,该批产品在甲公司的生产成本为500万元。至20×7年12月31日,乙公司尚未对外销售该批商品。假定涉及商品未发生减值。甲、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且在未来期间预计不会发生变化。税法规定,企业的存货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甲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与乙公司发生的内部交易应进行以下抵销处理:
    借:营业收入                               8 000 000
贷:营业成本                               5 000 000
    存货                                   3 000 000
    经过上述抵销处理后,该项内部交易中涉及的存货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体现的价值为500万元,即未发生减值的情况下,为出售方的成本,其计税基础为800万元,两者之间产生了30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与该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在乙公司并未确认,为此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进行以下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 000
        贷:所得税费用                              750 000

五、所得税的列报

企业对所得税的核算结果,除利润表中列示的所得税费用以外,在资产负债表中形成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遵循准则规定进行列报。其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同时还应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信息。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将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1.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
    2.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清偿债务同时进行。
    对于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净额列示是指,当企业实际交纳的所得税税款大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税时,超过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列示为“其他流动资产”;当企业实际交纳的所得税税款小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税时,差额部分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1.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
    2.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债务。
    一般情况下,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当期所得税资产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以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中,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另一方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不能予以抵销,除非所涉及的企业具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并且意图以净额结算。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所得税准则是在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原制度规定,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新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会计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相对于原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对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之间产生的永久性差异的处理方法相同,即该部分差异仅影响以利润总额为基础进行的纳税调整,不产生递延所得税影响。所得税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与原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主要变化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仅考虑利润表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所得税准则的出发点是资产负债表,关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资产及负债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从资产负债表出发考虑的暂时性差异涵盖的范围相对于时间性差异要更广泛。
(二)原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又进一步区分为递延法及债务法,递延法下,当预期时间性差异转回期间的适用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时,对以前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余额不需要进行调整。所得税准则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当预期时间性差异转回期间的适用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时,对原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考虑适用税率的变化进行调整。
(三)原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规定,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通常以未来三年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限,而且一般不确认可抵扣亏损的所得税影响。所得税准则规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规定在满足该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确认可抵扣亏损的所得税影响。

二、新旧衔接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分别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或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情况,确定其自原制度转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时应进行的处理。
对于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应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衔接办法为基础,首先调整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以资产、负债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比较其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对于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有关影响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对于原采用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应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衔接办法为基础,首先调整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比较其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对于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冲减资产负债表中原已确认的递延税款贷项及递延税款借项,上述调整的结果增加(或减少)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应予说明的是,上述无论企业原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首次执行日按照第38号准则等的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且相关调整计入资本公积的,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也应计入资本公积。
企业在首次执行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以现行国家有关税收法规为基础确定适用税率。未来期间适用税率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新的税率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调整,有关调整金额计入变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等。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第二十章 外币折算

第一节 外币折算概述

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趋势下,资本的跨国流动和国际贸易不断扩大。一方面,外币资本参股内资银行,外资企业在我国内地开办外商独资、合资企业,向内资企业或国内市场不断注入外币资本;另一方面,内资企业与国际市场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断增加,逐步向国际市场拓展业务,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竞争的程度和规模呈增长趋势,正在由资本输入向资本输出转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经常会涉及外币折算业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以下简称外币折算准则)主要规范了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为了反映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需要将不同货币计量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折算为一种货币反映,或将以其他货币反映的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和分支机构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折算为企业记账本位币反映,企业选定的用于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货币即为记账本位币,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称为外币,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称为外币交易,以外币反映的财务报表称为外币财务报表,将外币交易或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反映的过程即为外币折算。
本章着重讲解了记账本位币的确定、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和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问题。

第二节 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通常这一货币是企业主要收、支现金的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例如,我国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需要说明的是,我国会计上所称的记账本位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功能货币,虽然名称不同,但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一、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一)企业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我国《会计法》中规定,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会计法》允许企业选择非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究竟如何选择,《会计法》没有给出详细的说明,外币折算准则对如何选择记账本位币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了确定记账本位币需要考虑的因素。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是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销售价格的计价和结算。如国内甲公司为从事贸易的企业,90%以上的销售收入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人民币是主要影响甲公司商品和劳务销售价格的货币。
二是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如国内乙公司为工业企业,所需机器设备、厂房、人工、以及原材料等在国内采购,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人民币是是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的货币。
实务中,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通常应综合考虑上述两项因素,而不是仅考虑其中一项,因为企业的经营活动往往是收支并存的。
三是融资活动获得的资金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时所使用的货币。
在有些情况下,企业根据收支情况难以确定记账本位币,需要在收支基础上结合融资活动获得的资金或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时所使用的货币,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判断。
例如,国内丙公司为外贸自营出口企业,超过70%的营业收入来自向欧盟各国的出口,其商品销售价格主要受欧元的影响,以欧元计价,因此,从影响商品和劳务销售价格的角度看,丙公司应选择欧元作为记账本位币。如果丙公司除厂房设施、30%的人工成本在国内以人民币采购外,生产所需原材料、机器设备及70%以上的人工成本以欧元在欧盟市场采购,则可确定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是欧元。但是,如果丙公司的人工成本、原材料及相应的厂房设施、机器设备等95%以上在国内采购并以人民币计价,则难以判定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应选择欧元还是人民币,还需要结合第三项因素予以确定。如果丙公司取得的欧元营业收入在汇回国内时直接换成了人民币存款,且丙公司对欧元波动产生的外币风险进行了套期保值,丙公司可以确定其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又如,丁公司为国内一家婴儿配方奶粉加工企业,其原材料牛奶全部来自澳大利亚,主要加工技术、机器设备及主要技术人员均由澳大利亚方面提供,生产的婴儿配方奶粉面向国内出售。企业依据第一、二项因素难以确定记账本位币。需要考虑第三项因素。假定为满足采购原材料牛奶等所需澳元的需要,丁公司向澳大利亚某银行借款10亿澳元,期限为20年,该借款是丁公司当期流动资金净额的4倍。由于原材料采购以澳元结算,且企业经营所需要的营运资金,即融资获得的资金也使用澳元,因此,丁公司应当以澳元作为记账本位币。
需要说明的是,在确定企业的记账本位币时,上述因素的重要程度因企业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需要企业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但是,这并不能说明企业管理层可以根据需要随意选择记账本位币,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记账本位币只能有一种货币。
(二)境外经营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境外经营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是指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分支机构;二是当企业在境内的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或者分支机构,选定的记账本位币不同于企业的记账本位币的,也应当视同境外经营。确定境外经营,不是以位置是否在境外为判定标准,而是要看其选定的记账本位币是否与企业的记账本位币相同。
企业选定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除考虑前面所讲的因素外,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是境外经营对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拥有很强的自主性。如果境外经营所从事的活动是视同企业经营活动的延伸,构成企业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该境外经营应当选择与企业记账本位币相同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如果境外经营所从事的活动拥有极大的自主性,境外经营不能选择与企业记账本位币相同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二是境外经营活动中与企业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经营活动中占有较大比重。如果境外经营与企业的交易在境外经营活动中所占的比例较高,境外经营应当选择与企业记账本位币相同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反之,应选择其他货币;
三是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是否可以随时汇回。如果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并可随时汇回,境外经营应当选择与企业记账本位币相同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反之,应选择其他货币;
四是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足以偿还其现有债务和可预期的债务。在企业不提供资金的情况下,如果境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难以偿还其现有债务和正常情况下可预期的债务,境外经营应当选择与企业记账本位币相同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反之,应选择其他货币。
综合上述,企业确定本企业记账本位币或其境外经营记账本位币时,在多种因素混合在一起记账本位币不明显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一)中的一、二项因素,然后考虑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时所使用的货币,以及(二)中的因素,以确定记账本位币。
 
 

二、记账本位币的变更

企业选择的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改变,除非与确定记账本位币相关的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通常是指企业主要产生和支出现金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用该环境中的货币最能反映企业的主要交易业务的经济结果。
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折算后的金额作为以新的记账本位币计量的历史成本,由于采用同一即期汇率进行折算,不会产生汇兑差额。企业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确实发生了重大变化,并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理由。
企业记账本位币发生变更的,在按照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时,其比较财务报表应当以可比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

第三节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外币折算准则规范的外币交易包括: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通常情况下指以外币买卖商品,或者以外币结算劳务合同。这里所说的商品,可以是有实物形态的存货、固定资产等,也可以是无实物形态的无形资产、债权或股权等。例如: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国内甲公司向国外乙公司出口商品,以美元结算货款;企业与银行发生货币兑换业务,都属于外币交易。
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指企业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表示的资金,或者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贷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表示的资金,以及发行以外币计价或结算的债券等。
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价或结算的其他交易。例如,接受外币现金捐赠等。
外币交易折算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两个环节,一是在交易日对外币交易进行初始确认,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对相关项目进行折算,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
 

一、折算汇率

无论是在交易日对外币交易进行初始确认时,还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外币交易余额进行处理,抑或对外币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均涉及折算汇率的选择,外币折算准则规定了两种折算汇率,即:即期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
(一)即期汇率
汇率指两种货币相兑换的比率,是一种货币单位用另一种货币单位所表示的价格。根据表示方式的不同,汇率可以分为直接汇率和间接汇率,直接汇率是一定数量的其他货币单位折算为本国货币的金额,间接汇率是指一定数量的本国货币折算为其他货币的金额。通常情况下,人民币汇率是以直接汇率表示,在银行的汇率有三种表示方式:买入价、卖出价和中间价。买入价指银行买入其他货币的价格,卖出价指银行出售其他货币的价格,中间价是银行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价,银行的卖出价一般高于买入价,以获取其中的差价。
无论买入价还是卖出价,均是立即交付的结算价格,也就是即期汇率,即期汇率是相对于远期汇率而言的,远期汇率是在未来某一日交付时的结算价格。即期汇率一般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企业发生单纯的货币兑换交易或涉及货币兑换的交易时,仅用中间价不能反映货币买卖的损益,需要使用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
中国人民银行每日仅公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港元的中间价。企业发生的外币交易只涉及人民币与这四种货币之间折算的,可直接采用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作为即期汇率进行折算;企业发生的外币交易涉及人民币与其他货币之间折算的,应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企业发生的外币交易涉及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之间折算的,可直接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进行折算。
(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
当汇率变动不大时,为简化核算,企业在外币交易日或对外币报表的某些项目进行折算时也可以选择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是“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通常是指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等。例如,以美元兑人民币的周平均汇率为例,假定美元兑人民币每天的即期汇率为:周一7.8,周二7.9,周三8.1,周四8.2,周五8.15,周平均汇率为(7.8+7.9+8.1+8.2+8.15)÷5=8.03。月平均汇率的计算方法与周平均汇率的计算方法相同。月加权平均汇率需要采用当月外币交易的外币金额作为权重进行计算。
无论是采用平均汇率还是加权平均汇率,或者其他方法确定的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该方法应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如果汇率波动使得采用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不适当时,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至于何时不适当,需要企业根据汇率变动情况及计算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的方法等进行判断。

二、交易日的会计处理

企业发生外币交易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例20—1)国内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20×7年12月4日,向国外乙公司出口商品一批,货款共计80000美元,尚未收到,当日汇率为l美元=7.8元人民币。
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甲公司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62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24000
(例20—2)国内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7年5月12日,从国外购入某原材料,共计50000美元,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7.8元人民币,按照规定计算应缴纳的进口关税为39000元人民币,支付的进口增值税为72930元人民币,货款尚未支付,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已由银行存款支付。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42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2930
贷:应付账款——美元                    390000
银行存款                            111930
(例20—3)国内某企业选定的记账本位币是人民币。20×7年7月18日从中国工商银行借入欧元12000元,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为6%,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欧元=10元人民币。假定借入的欧元暂存银行,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欧元                    120000
贷:短期借款——欧元                    120000
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无论是否有合同约定汇率,均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而是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这样,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相等,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例20—4)国内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20×7年12月12日,与某外商签订投资合同,当日收到外商投入资本20000美元,当日汇率为1美元=7.8元人民币,假定投资合同约定汇率为1美元=8.2元人民币。甲公司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56000
贷:实收资本                            156000

三、会计期末或结算日对外币交易余额的会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分别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一)货币性项目的处理
货币性项目是企业持有的货币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货币性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资产负债表日或结算日,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汇兑差额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同时调增或调减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汇兑差额指的是对同样数量的外币金额采用不同的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所产生的差额。
例如,资产负债表日或结算日,以不同于交易日即期汇率或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的汇率折算同一外币金额产生的差额即为汇兑差额。
(例20—5)国内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20×7年12月4日,向国外乙公司出口商品一批,货款共计80000美元,货款尚未收到,当日即期汇率为1美元=7.8元人民币。假定20×7年12月31的即期汇率为l美元=7.9元人民币(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则:
对该笔交易产生的外币货币性项目“应收账款”采用20×7年12月31的即期汇率1美元=7.9元人民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为632000元人民币(80000×7.9),与其交易日折算为记账本位币的金额624000元人民币的差额为8000元人民币,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货币性项目的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8000
贷:财务费用——汇兑差额                8000
假定20×8年1月31日收到上述货款(即结算日),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7.85元人民币,甲公司实际收到的货款80000美元折算为人民币应当是628000(80000×7.85)元人民币,与当日应收账款中该笔货币资金的账面金额632000元人民币的差额为-4000元人民币。当日甲公司应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628000
财务费用——汇兑差额                4000
贷:应收账款                            632000
(例20—6)国内A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20×7年8月24日,向国外B供货商购入商品一批,商品已经验收入库。根据双方供货合同,货款共计100000美元,货到后10日内A公司付清所有货款。当日即期汇率为1美元=7.8元人民币。假定20×7年8月31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7.9元人民币(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则:
对该笔交易产生的外币货币性项目“应付账款”采用8月31日即期汇率1美元=7.9元人民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为790000元人民币(100000×7.9),与其交易日折算为记账本位币的金额780000元人民币(100000×7.8)的差额为10000元人民币,应计入当期损益,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汇兑差额                10000
贷:应付账款                            10000
9月3日,A公司根据供货合同以自有美元存款付清所有货款(即结算日)。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7.85元人民币。A公司应作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                            790000
贷:银行存款                            785000
财务费用——汇兑差额                5000
例20—7】沿用【例20—3】假定20×7年7月31日的即期汇率为1欧元=10.5元人民币,则“银行存款——欧元”产生的汇兑差额为6000元人民币[12000×(10.5—10)],“短期借款——欧元”产生的汇兑差额为6000元人民币[12000×(10.5-10)],由于借贷方均为货币性项目,产生的汇兑差额相互抵销,相应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欧元                    6000
贷:短期借款——欧元                    6000
20×8年1月18日以人民币归还所借欧元,当日银行的欧元卖出价为1欧元=11元人民币,假定借款利息在到期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则当日应归还银行借款利息360(12000×6%÷12×6)欧元,按当日欧元卖出价折算为人民币为3960(360×11)元。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短期借款——欧元                    126000
财务费用                              6000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                  132000
借:财务费用                            3960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                  3960
(二)非货币性项目的处理
非货币性项目是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如:存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1.对于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已在交易发生日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差额。因为这些项目在取得时已按取得时日即期汇率折算,从而构成这些项目的历史成本,如果再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就会导致这些项目价值不断变动,从而使这些项目的折旧、摊销和减值不断地随之变动。这与这些项目的实际情况不符。
(例20—8)某外商投资企业的记账本位币是人民币。2007年8月15日,进口一台机器设备,设备价款500000美元,尚未支付,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7.8元人民币。2007年8月31日的即期汇率为l美元=7.9元人民币。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该项设备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在购入时已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3900000元。由于“固定资产”属于非货币性项目,因此,2007年8月31日,不需要按当日即期汇率进行调整。
但是,由于存货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因此,在以外币购入存货并且该存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可变现净值以外币反映的情况下,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应当考虑汇率变动的影响。
(例20—9)甲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20×7年11月20日以每台2000美元的价格从美国某供货商手中购入国际最新型号H商品10台,并于当日支付了相应货款(假定甲公司有美元存款)。20×7年12月31日,已售出H商品2台,国内市场仍无H商品供应,但H商品在国际市场的价格已降至每台1950美元。
11月20日的即期汇率是1美元=7.8元人民币,12月31日的汇率是1美元=7.9元人民币。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甲公司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11月20日,购入H商品,
借:库存商品——H                       156000
贷:银行存款                            156000
12月31日,由于库存8台H商品市场价格下跌,表明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1560
贷:存货跌价准备                        1560
2000×8×7.8-1950×8×7.9=1560元(人民币)
本例中,期末,在计算库存商品——H商品的可变现净值时,在国内没有相应产品的价格,因此,只能依据H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但需要考虑汇率变动的影响,期末,以国际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的可变现净值应按照期末汇率折算,再与库存H商品的记账本位币成本相比较,确定其应提的跌价准备。
2.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票、基金等非货币性项目,如果期末的公允价值以外币反映,则应当先将该外币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再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进行比较,其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如属于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形成的汇兑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例20—10)国内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20×8年12月5日以每股1.5美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B股10000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当日即期汇率为1美元=7.8元人民币,款项已付。20×8年12月31日,由于市价变动,当月购入的乙公司B股的市价变为每股2美元,当日即期汇率为l美元=7.6元人民币。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
20×8年12月5日,该公司对上述交易应作以下财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1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由于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以外币计价,在资产负债表日,不仅应考虑美元市价的变动,还应一并考虑美元与人民币之间汇率变动的影响,上述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人民币金额为152000(即2×10000×7.6)元,与原账面价值117000元(即1.5×10000×7.8)的差额为35000元人民币,应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35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5000
35000元人民币既包含甲公司所购乙公司B股股票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又包含人民, 币与美元之间汇率变动的影响。
20×9年2月27日,甲公司将所购, 乙公司B股股票按当日市价每股2.2美元全部售出(即结算日),所得价款为22, 000美元,按当日汇率为1美元=7.4元人民币折算为人民币金额为162800元,与其原账面价值人民币金额152000元的差额为10800元人民币,对于汇率的变动和股票市价的变动不进行区分,均作为投资收益进行处理。因此,售出当日,甲公司应作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628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152000
投资收益                            108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5000
贷:投资收益                            35000
(三)货币兑换的折算
企业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应当以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由于汇率变动产生的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20—11)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20×7年6月18日以人民币向中国银行买入5000美元,甲公司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作为即期汇率,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7.8元人民币,中国银行当日美元卖出价为l美元=7.85元人民币。甲公司当日应作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美元)                      39000
财务费用——汇兑差额                250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                        39250

四、分账制记账方法

分账制记账方法是一种外币交易的账务处理方法,我国的许多金融类企业均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金融类企业的外币交易频繁,涉及外币币种较多,可以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进行日常核算。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分别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货币性项目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非货币性项目按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分账制记账方法下,为保持不同币种借贷方金额合计相等,需要设置“货币兑换”科目进行核算。实务中又可采取两种方法核算:
(一)所有外币交易均通过“货币兑换”科目处理
在这种方法下,会计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发生的外币交易同时涉及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的,按相同外币金额同时记入货币性项目和“货币兑换(外币)”科目,同时,按以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的金额,记入非货币性项目和“货币兑换(记账本位币)”科目。
2.企业发生的交易仅涉及记账本位币外的一种货币反映的货币性项目的,按相同币种金额入账,不需要通过“货币兑换”科目核算;如果涉及两种以上货币,按相同币种金额记入相应货币性项目和“货币兑换(外币)”科目。
3.期末,应将所有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反映的“货币兑换”科目余额按期末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并与“货币兑换(记账本位币)”科目余额相比较,其差额转入“汇兑损益”科目:如为借方差额,借记“汇兑损益”科目,贷记“货币兑换(记账本位币)”科目;如为贷方差额,借记“货币兑换(记账本位币)”科目,贷记“汇兑损益”科目。
4.结算外币货币性项目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汇兑损益”。
(例20—12)假定甲银行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选定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并以人民币列报财务报表。20×7年9月,甲银行发生以下交易:
(1)9月5日,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本100000美元,无合同约定汇率,当日汇率为1美元=7.8元人民币;
(2)9月10日,以2000美元购入一台固定资产,当日汇率为1美元=7.75元人民币;
(3)9月15日,某客户以39000元人民币购入5000美元,当日美元卖出价为l美元=7.8元人民币;
(4)9月20日,发放短期贷款5000美元,当日汇率为1美元=7.85元人民币;
(5)9月25日,向其他银行拆借资金10000欧元,期限为1个月,年利率为3%,当日的汇率为1欧元=9.5元人民币;
(6)9月30日的汇率为1美元=8元人民币,1欧元=10元人民币。
对于上述交易,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1)9月5日,收到美元资本投入
借:银行存款(美元)                      USD$100000
贷:货币兑换(美元)                      USD$100000
借:货币兑换(人民币)                        RMB¥780000
贷:实收资本                            RMB¥780000
(2)9月10日,以美元购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RMB¥15500
贷:货币兑换(人民币)                        RMB¥15500
借:货币兑换(美元)                      USD$2000
 
贷:银行存款(美元)                      USD$2000
(3)9月15日,售出美元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                        RMB¥39000
贷:货币兑换(人民币)                        RMB¥39000
借:货币兑换(美元)                      USD$5000
贷:银行存款(美元)                      USD$5000
(4)9月20日,发放美元短期贷款
借:贷款(美元)                          USD$5000
贷:银行存款(美元)                      USD$5000
(5)9月25日,向其他银行拆借欧元资金
借:银行存款(欧元)                      €10000
贷:拆入资金(欧元)                      €10000
“货币兑换(美元)”账户的贷方余额为USD$93000(USD$100000一USD$2000一USD$5000),按月末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余额为RMB¥744000(93000×8);
“货币兑换(人民币)”账户有借方余额725500(780000—15500—39000)。
“货币兑换”账户的借方余额合计为RMB¥725500,贷方余额合计为RMB¥744000,借贷方之间的差额为一RMB¥18500,即为当期产生的汇兑差额,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货币兑换(人民币)                    RMB¥18500
贷:汇兑损益                            RMB¥18500
(二)外币交易的日常核算不通过“货币兑换”科目,仅在资产负债表日结转汇兑损益时通过“货币兑换”科目处理
在外币交易发生时直接以发生的币种进行账务处理,期末,由于所有账户均需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列报,因此,所有以外币反映的账户余额均需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余额,其中,货币性项目以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非货币性项目以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所有账户借方余额之和与所有账户贷方余额之和的差额即为当期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20—13)仍以(例20—12)为例,日常核算中相应会计分录如下:
(1)9月5日,收到美元资本投入
借:银行存款(美元)                      USD$100000
贷:实收资本                            USD$100000
(2)9月10,以美元购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USD$2000
贷:银行存款(美元)                      USD$2000
(3)9月15日,售出美元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                        RMB¥39000
贷:银行存款(美元)                      USD$5000
(4)9月20日,发放美元短期贷款
借:贷款(美元)                          USD$5000
贷:银行存款(美元)                      USD$5000
(5)9月25日,向其他银行拆借欧元资金
借:银行存款(欧元)                      €10000
贷:拆入资金(欧元)                      €10000
资产负债表日,编制账户科目余额(人民币)的调节表:非人民币货币性项目以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非人民币非货币性项目以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
表20—1
借方余额账户
币种
外币余额
汇率
人民币余额
贷方余额账户
币种
外币余额
汇率
人民币余额
银行存款
美元
88000
8
804000
拆入资金
欧元
10000
10
100000
 
欧元
10000
10
 
实收资本
美元
100000
7.8
780000
贷款
美元
5000
8
40000
 
 
 
 
 
固定资产
美元
2000
7.75
15500
 
 
 
 
 
银行存款
人民币
 
 
39000
 
 
 
 
 
人民币余额合计
 
 
898500
人民币余额合计
 
 
880000
汇兑损益
 
 
 
 
 
 
18500
相应会计分录为:
借:货币兑换(人民币)                        RMB¥18500
贷:汇兑损益                            RMB¥18500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还是采用统账制记账方法,只是账务处理程序不同,但产生的结果应当相同,计算出的汇兑差额相同。

第四节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一、境外经营财务报表的折算

企业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和分支机构如果采用与企业相同的记账本位币,即使是设在境外,其财务报表也不存在折算问题。但是,如果企业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不同于企业的记账本位币,在将企业的境外经营通过合并报表、权益法核算等纳入到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时,需要将企业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折算为以企业记账本位币反映。
(一)境外经营财务报表的折算
在对企业境外经营财务报表进行折算前,应当调整境外经营的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使之与企业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相一致,根据调整后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编制相应货币(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的财务报表,再按照以下方法对境外经营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1.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2.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
3.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作为“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列示。
比较财务报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例20-14】国内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该公司仅有一全资子公司乙公司,无其他境外经营。乙公司设在美国,自主经营,所有办公设备及绝大多数人工成本等均以美元支付,除极少量的商品购自甲公司外,其余的商品采购均来自当地,乙公司对所需资金自行在当地融资、自担风险。因此,根据记账本位币的选择确定原则,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应为美元。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准备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需要先将乙公司的美元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表述。乙公司的有关资料如下:
20×7年12月31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8元人民币,20×7年的平均汇率为1美元=8.2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125000美元,发生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8.3元人民币,20×6年12月31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8.25元人民币,累计盈余公积为11000美元,折算为人民币90300元,累计未分配利润为20000美元,折算为人民币166000元,乙公司在年末提取盈余公积6000美元。
乙公司相关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编制分别如表20—2、表20—3、表20—4所表示。
表20—2                         利润表
乙公司                  (20×7年度)                 单位:元
项目
本年累计数(美元)
汇率
折算为人民币金额
一、营业收入
105000
8.2
861000
减:营业成本
40000
8.2
328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
6000
8.2
49200
    销售费用
8000
8.2
65600
    管理费用
12000
8.2
98400
    财务费用
10000
8.2
82000
二、营业利润
29000
 
237800
加:营业外收入
5000
8.2
41000
减:营业外支出
4000
8.2
32800
三、利润总额
30000
 
246000
减:所得税费用
10000
8.2
82000
四、净利润
20000
 
164000
五、每股收益
 
 
 
表20—3                         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乙公司            (20×7年12月31日)                 单位:元
资产
期末数
(美元)
汇率
折算为
人民币
金额
负债和
股东权益
期末数
(美元)
汇率
折算为
人民币
金额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
20000
8
160000
短期借款
10000
8
80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
10000
8
80000
应付票据
2000
8
16000
应收票据
8000
8
64000
应付账款
15000
8
120000
应收账款
22000
8
176000
应付职工薪酬
12000
8
96000
存货
40000
8
320000
应交税费
3000
8
24000
流动资产合计
100000
 
800000
流动负债合计
42000
 
336000
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负债:
 
 
 
固定资产
120000
8
960000
长期借款
12000
8
96000
无形资产
30000
8
240000
长期应付款
20000
8
160000
非流动资产合计
150000
 
1200000
非流动负债合计
32000
 
256000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
125000
8.3
1037500
 
 
 
 
盈余公积
17000
 
139500
 
 
 
 
未分配利润
34000
 
280800
 
 
 
 
报表折算差额
0
 
-49800
 
 
 
 
所有者权益合计
176000
 
1408000
资产总计
250000
 
200000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250000
 
2000000
表20—4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编制单位:乙公司                (20×7年度)                         单位:元
项目
实收资本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所有者权益合计(人民币)
美元
汇率
人民币
美元
汇率
人民币
美元
人民币
一、本年年初余额
125000
8.3
1037500
11000
 
90300
20000
166000
 
1293800
二、本年增减变动金额
 
 
 
 
 
 
 
 
 
 
(一)净利润
 
 
 
 
 
 
20000
164000
 
164000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其中: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49800
-49800
(三)利润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
 
 
 
6000
8.2
49200
-6000
-49200
 
 
三、本年年末余额
125000
8.3
1037500
17000
 
139500
34000
280800
-49800
1408000
 
(二)包含境外经营的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特殊处理
在企业境外经营为其子公司的情况下,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按少数股东在境外经营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计算少数股东应分担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并入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于合并资产负债表。
母公司含有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的情况下,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编制抵销分录:
(1)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以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反映,该外币货币性项目产生的汇兑差额应转入“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2)实质上构成对子公司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以母、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反映,应将母、子公司此项外币货币性项目产生的汇兑差额相互抵销,差额计入“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如果合并财务报表中各子公司之间也存在实质上构成对另一子公司(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比照上述原则编制相应的抵销分录。
例20—15】国内甲上市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20×7年1月3日,以22960万元人民币从美国某投资商中购入该国乙公司80%的股权,从而使乙公司成为其子公司,乙公司为投资商全部以美元投资设立,其净资产在20×7年1月3日的公允价值等于其账面价值3500万美元,乙公司确定的记账本位币为美元。有关资料如下:
20×7年1月3日,甲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为3696万元人民币,累计盈余公积为2600万元人民币,乙公司的实收资本为3410万美元,折算为人民币27962万元人民币,累计未分配利润为80万美元,折算为人民币656万元人民币,累积盈余公积为10万美元,折算为人民币82万元。20×7年4月1日,为补充乙公司经营所需资金的需要,甲公司以长期应收款形式借给乙公司500万美元,除此之外,甲、乙公司之间未发生任何交易。有关财务资料见表20—5、表20—6:
表20—5                         资产负债表
                            (20×7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资产
甲公司
(人民币)
乙公司(美元)
负债和
股东权益
甲公司
(人民币)
乙公司(美元)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
15280
1000
应付账款
9960
750
应收账款
16000
2000
流动负债合计
9960
750
存货
12000
1400
非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合计
43280
4400
长期借款
10000
 
非流动资产:
 
 
长期应付款
2000
500
长期应收款
3900
 
非流动负债合计
12000
500
对子公司投资
29680
 
股东权益:
 
 
固定资产
30000
1400
实收资本
60000
3410
非流动资产合计
63580
1400
盈余公积
4600
130
 
 
 
未分配利润
20300
1010
 
 
 
股东权益合计
84900
4550
资产总计
106860
580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06860
5800
表20—6                         利润表
                        (20×7年度)             单位:万元
项目
甲公司(人民币)
乙公司(美元)
一、营业收入
800000
8000
减:营业成本
650000
6000
    管理费用
80000
300
    财务费用
50100
200
加:投资收益
6720
 
二、营业利润
26620
1500
三、利润总额
26620
1500
减:所得税费用
8016
450
四、净利润
18604
1050
五、每股收益
 
 
假定20×7年1月3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8.2元人民币,4月1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8元人民币,12月31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7.8元人民币,年平均汇率为1美元=8元人民币。由于汇率波动不大,甲公司以平均汇率折算乙公司利润表。20×7年甲、乙公司采用相同的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经分析,甲公司借给乙公司的500万美元资金实质上构成对乙公司的净投资的一部分。
甲公司当年提取盈余公积2000万元民币,乙公司当年提取盈余公积120万美元,除此之外,甲、乙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均未生其他变动。
(1)20×7年1月3日,甲公司取得乙公司80%的股权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22960
    贷:银行存款                                22960
(2)20×7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出500万美元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乙公司(美元)              4000
贷:银行存款——美元                        4000
(3)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借给乙公司的500万美元因汇率变动产生的汇兑差额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汇兑差额                                100
贷:长期应收款——乙公司(美元)              100
(4)20×7年12月31日,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050万美元时,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6720
贷:投资收益                                6720
相关抵销分录如下:
①借:投资收益                              6720
贷:长期股权投资                            6720
②借:股本                                  27962
年初盈余公积                            82
年初未分配利润                          656
贷:长期股权投资                            22960
少数股东权益                            5740
③借:长期应付款——甲公司                  3900
贷:长期应收款——乙公司(美元)              3900
④借: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100
贷:汇兑差额                                100
⑤借: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322
贷:少数股东权益                            -322
表20—7                     合并财务报表工作底稿                单位:万元
资产
甲公司
(人民币)
乙公司(美元)
折算汇率
乙公司
(人民币)
合计数
抵销分录
合并利润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借方
贷方
货币资金
15280
1000
7.8
7800
23080
 
 
 
23080
应收账款
16000
2000
7.8
15600
31600
 
 
 
31600
存货
12000
1400
7.8
10920
22920
 
 
 
22920
长期应收款
3900
 
 
 
3900
 
③3900
 
 
对子公司投资
29680
 
 
 
29680
 
①6720
②22960
 
 
固定资产
30000
1400
7.8
10920
40920
 
 
 
40920
资产总计
106860
5800
 
45240
152100
 
33580
 
118520
应付账款
9960
750
7.8
5850
15810
 
 
 
15810
长期借款
10000
 
 
 
10000
 
 
 
10000
长期应付款
2000
500
7.8
3900
5900
③3900
 
 
2000
实收资本
60000
3410
8.2
27962
87962
①27962
 
 
60000
盈余公积
(年初数)
2600
10
 
82
2682
②82
 
 
2600
未分配利润<, /DIV>
(年初累计数)
3696
80
 
656
4352
②656
 
 
3696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1610
-1610
⑤-322
④100
 
 
-1388
营业收入
800000
8000
8
64000
864000
 
 
864000
 
减:营业成本
650000
6000
8
48000
698000
 
 
698000
 
 管理费用
80000
300
8
2400
82400
 
 
82400
 
 财务费用
50100
200
8
1600
51700
 
④100
51600
 
加:投资收益
6720
 
 
 
6720
①6720
 
 
 
营业利润
26620
1500
 
12000
38620
6720
100
32000
 
利润总额
26620
1500
 
12000
38620
6720
100
32000
 
减所得税费用
8016
450
8
3600
11616
 
 
11616
 
净利润
18604
1050
 
8400
27004
6720
100
20384
 
盈余公积
(本年提取数)
2000
120
8
960
2960
 
 
2960
296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18704
18704
少数股东损益
 
 
 
 
 
 
 
1680
 
少数股东权益
 
 
 
 
 
 
②5742
⑤-322
 
7098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106860
5800
 
45240
152100
39098
39098
 
118520
表20—8                         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甲公司            (20×7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资产
金额
负债和股东权益
金额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
23080
应付账款
15810
应收账款
31600
流动负债合计
15810
存货
22920
非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合计
77600
长期借款
10000
非流动资产:
 
长期应付款
2000
长期应收款
 
非流动负债合计
12000
固定资产
40920
股东权益:
 
非流动资产合计
40920
实收资本
60000
 
 
盈余公积
5560
 
 
未分配利润
19440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138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83612
 
 
少数股东权益
7098
 
 
股东权益合计
90710
资产总计
11852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18520
表20—9                     合并利润表
编制单位:甲公司        (20×7年度)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一、营业收入
864000
减:营业成本
698000
    管理费用
82400
    财务费用
51600
加:投资收益
 
二、营业利润
32000
三、利润总额
32000
减:所得税费用
11616
四、净利润
2038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8704
少数股东损益
1680
五、每股收益
 
表20—10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编制单位:乙公司                (20×7年度)                         单位:元
项目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少数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合计
实收资本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一、本年年初余额
60000
2600
3696
 
5740
72036
二、本年增减变动金额
 
 
 
 
 
 
(一)净利润
 
 
18704
 
1680
20384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其中: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1388
-322
-1710
(三)利润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
 
2960
-2960
 
 
 
三、本年年末余额
60000
5560
19440
-1388
7098
90710
境外经营现金流量表的折算参见本书第三十二章“现金流量表”
企业选定的记账本位币是人民币的,在按照《会计法》要求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时,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折算。

二、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境外经营财务报表的折算

(一)恶性通货膨胀经济的判定
当一个国家经济环境显示出(但不局限于)以下特征时,应当判定该国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
1.三年累计通货膨胀率接近或超过100%;
2.利率、工资和物价与物价指数挂钩,物价指数是物价变动趋势和幅度的相对数;
3.一般公众不是以当地货币、而是以相对稳定的外币为单位作为衡量货币金额的基础;
4.一般公众倾向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或相对稳定的外币来保存自己的财富,持有的当地货币立即用于投资以保持购买力;
5.即使信用期限很短,赊销、赊购交易仍按补偿信用期预计购买力损失的价格成交。
(二)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境外经营财务报表的折算
企业对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需要先对其财务报表进行重述: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然后,再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1.资产负债表项目的重述。在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进行重述时,由于现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货币性项目已经以资产负债表日的计量单位表述,因此不需要进行重述;通过协议与物价变动挂钩的资产和负债,应根据协议约定进行调整;非货币项目中,有些是以资产负债表日的计量单位列示的,如存货已经以可变现净值列示,不需要进行重述。其他非货币性项目,如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等,应自购置日起以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
2.利润表项目的重述。在对利润表项目进行重述时,所有项目金额都需要自其初始确认之日起,以一般物价指数变动进行重述,以使利润表的所有项目都以资产负债表日的计量单位表述。由于上述重述而产生的差额计入当期净利润。
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项目进行重述后,再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折算为记账本位币报表。
在境外经营不再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时,应当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价格水平重述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三、境外经营的处置

企业可能通过出售、清算、返还股东或放弃全部或部分权益等方式处置其在境外经营中的利益。企业应在处置境外经营的当期,将已列入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中与该境外经营相关部分,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如果是部分处置境外经营,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外币折算准则与原制度(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一)明确了记账本位币确定要求
原制度规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允许选择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未对记账本位币进行定义,也没有明确选择记账本位币需要考虑的因素。
新准则规定,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活动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并规定了判断记账本位币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改变了外币投入资本的折算方法
原制度规定,外币投入资本有合同约定汇率的,在收到外币资本投入时,按合同约定汇率折算;没有合同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外币资本投入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新准则规定,所有外币交易的外币金额在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时,均应当按照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货币性项目及非货币性项目均如此,外币投入资本也不例外。
(三)增加了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处理
原制度规定,资产负债表日,所有非货币性项目均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
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如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等),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的一部分进行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属于货币性项目的,计入当期损益;属于非货币性项目的,计入资本公积。
(四)规定了境外经营处置的处理和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境外经营财务报表的折算
原制度对此没有规定。
新准则规定,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将合并财务报表中已列入所有者权益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中与该境外经营相关部分,自所有者权益项目中转入处置当期损益;如果是部分处置境外经营,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企业对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企业应当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在境外经营不再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时,应当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价格水平重述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二、新旧衔接

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首次执行日后,根据准则规定需要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二)首次执行日后,企业新接受的外币投入资本按新准则规定进行处理。在此之前已经接受的外币投入资本已按照合同约定汇率折算的,仍然按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反映,不再进行追溯调整。
(三)原采用分账制核算的金融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应按照准则规定的原则对本年度及以后年度外币交易进行处理,已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处理产生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日的期初留存收益。
首次执行日后的外币交易,按照新准则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章 企业合并

第一节 企业合并概述

企业合并是经济快速发展时期较为常见的交易事项。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发展,国际竞争力的不断增强,跨国经营不断增多,企业的收购兼并日趋复杂,客观上需要拓宽生产经营渠道,开辟新的投资领域或市场等。同时,在企业合并会计政策方面不断提出新的问题,需要加以统一规范,以指导企业并购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企业合并准则)主要规范了对不同类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合并的定义和范围

(一)企业合并准则规范的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企业合并的结果通常是一个企业取得了对一个或多个业务的控制权。构成企业合并至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取得对另一上或多个企业(或业务)的控制权;二是所合并的企业必须构成业务。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
有关资产、负债的组合要形成一项业务,通常应具备以下要素:(1)投入,指原材料、人工、必要的生产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构成生产能力的机器设备等其他长期资产的投入;(2)加工处理过程,指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运营过程,能够组织投入形成产出;(3)产出,如生产出产成品,或是通过为其他部门提供服务来降低企业整体的运行成本等其他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有关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要构成一项业务,不一定要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要素,某些情况下具备投入和加工处理过程两个要素即可认为构成一项业务。业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向投资者提供回报,如生产的产品出售后形成现金流入,或是能够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其他经济利益,如能够降低成本等。
有关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是否构成一项业务,应结合所取得资产、负债的内在联系及加工处理过程等进行综合判断。实务中出现的如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某条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生产线的合并、一家保险公司对另一家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合并等,一般构成业务合并。
如果一个企业取得了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控制权,而被购买方(或被合并方)并不构成业务,则该交易或事项不形成企业合并。企业取得了不形成业务的一组资产或是净资产时,应将购买成本按购买日所取得各项可辩认资产、负债的相对公允价值基础进行分配,不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进行处理。
从企业合并的定义看,是否形成企业合并,除要看取得的企业是否构成业务之外,关键要看有关交易或事项发生前后,是否引起报告主体的变化。
报告主体的变化产生于控制权的变化。在交易事项发生以后,一方能够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就涉及到控制权的转移,从合并财务报告角度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交易事项发生以后,一方能够控制另一方的全部净资产,被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后失去其法人资格,也涉及到控制权及报告主体的变化,形成企业合并。实务中,对于交易或事项发生前后是否形成控制权的转移,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可获得的各方面情况进行判断。
假定在企业合并前A、B两个企业为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且构成业务(在合并交易发生前,不存在任何投资关系),企业合并准则中所界定的企业合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企业A通过增发自身的普通股自企业B原股东处取得企业B的全部股权,该交易事项发生后,企业B仍持续经营。
2.企业A支付对价取得企业B的净资产,该交易事项发生后,撤销企业B的法人资格。
3.企业A以其资产作为出资投入企业B,取得对企业B的控制权,该交易事项发生后,企业B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
(二)不包括在企业合并准则规范范围内的交易或事项
实务中,某些交易或事项因不符合企业合并的界定,不属于企业合并准则的规范范围,或者虽然从定义上属于企业合并,但因交易条件等各方面的限制,不包括在企业合并准则的规范范围之内。
1.购买子公司的少数股权
购买子公司的少数股权,是指在一个企业已经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实施控制,双方存在母子公司关系的基础上,为增加持股比例,母公司自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处购买少数股东持有的对该子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根据企业合并的定义,考虑到该交易或事项发生前后,不涉及控制权的转移,不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不属于准则中所称企业合并。
2.其他不按照企业合并准则核算的情况
(1)两方或多方形成合营企业的情况,主要是指作为合营方将其拥有的资产、负债等投入所成立的合营企业,按照合营企业章程或是合营合同、协议的规定,在合营企业成立以后,由合营各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共同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因合营企业的各合营方中,并不存在占主导作用的控制方,不属于企业合并。
因合营企业的各合营方中,并不存在占主导作用的控制方,不属于准则中界定的企业合并。
(2)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实施控制,但该控制并非产生于持有另一个企业的股权,而是通过一些非股权因素产生的,例如通过签订委托受托经营合同,作为受托方虽不拥有受托经营企业的所有权,但按照合同协议的约定能够对受托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控制。这样的交易由于无法明确计量企业合并成本,有时甚至不发生任何成本,因此即使涉及到控制权的转移,也不属于企业合并。

二、企业合并的类型

企业合并准则中将企业合并划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的类型划分不同,所遵循的会计处理原则也不同。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判断某一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当把握以下要点:
1.能够对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通常指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一般发生于企业集团内部,如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等。因为该类合并从本质上是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资产或权益的转移,能够对参与合并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为集团的母公司。
2.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相同多方,是指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拥有最终决定参与合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中获取利益的投资者群体。
3.实施控制的时间性要求,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时间内为最终控制方所控制。具体是指在企业合并之前(即合并日之前),参与合并各方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含1年),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报告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1年以上(含1年)。
4.企业之间的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综合构成企业合并交易的各方面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并,不应仅仅因为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国家控制而将其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合并交易,即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企业合并。

第二节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准则中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类似于权益结合法。该方法下,将企业合并看作是两个或多个参与合并企业权益的重新整合,由于最终控制方的存在,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该类企业合并一定程度上并不会造成构成企业集团整体的经济利益流入和流出,最终控制方在合并前后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并没有发生变化,有关交易事项不作为出售或购买。
(一)合并方在合并中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合并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其在企业合并发生前后能够控制的净资产价值量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即便是在合并过程中,取得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一般也不产生新的商誉因素,即不确认新的资产,但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账面上原已确认的商誉应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资产确认。
(二)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
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应基于重要性原则,首先统一会计政策,即合并方应当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作为有关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进行上述调整的一个基本原因是将该项合并中涉及的合并方及被合并方作为一个整体对待,对于一个完整的会计主体,其对相关交易、事项应当采用相对统一的会计政策,在此基础上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方同时进行改制并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调账的,应以评估调账后的账面价值并入合并方。
    (三)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与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不计入企业合并当期损益。合并方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质上不作为购买,而是两个或多个会计主体权益的整合。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价值量相对于所放弃价值量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在根据合并差额调整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时,应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留存收益。
(四)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体现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上,即由合并后形成的母子公司构成的报告主体,无论是其资产规模还是其经营成果都应持续计算。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无论该项合并发生在报告期的任一时点,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均反映的是由母子公司构成的报告主体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实现的损益及现金流量情况,相应地,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项目,应当反映母子公司如果一直作为一个整体运行至合并日应实现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情况。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在合并当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进行调整,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在以前期间一直存在。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视合并方式不同,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合并方在合并日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因该项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二是合并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1.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以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作为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其相关会计处理见本书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相关内容。
2.合并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合并方一般应在合并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财务报表时,一般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应以其账面价值并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在合并日及以前期间发生的交易,应作为内部交易,按照本书第三十四章“合并财务报表”有关原则进行抵销。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对于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应按以下原则,自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和未分配利润:
①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合并方账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方余额大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将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借记“资本公积”项目,贷记“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项目。
②确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合并方账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方余额小于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以合并方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贷方余额为限,将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借记“资本公积”项目,贷记“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项目。
因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余额不足,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予全额恢复的,合并方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这一情况进行说明。
(例21—1)A、B公司分别为P公司控制下的两家子公司;A公司于20×7年3月10日自母公司P处取得B公司100%的股权,合并后B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为进行该项企业合并,A公司发行了600万股本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作为对价。假定A、B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合并日,A公司及B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构成如下:
表21—1                                       单位:元
A公司
B公司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股本
36000000
股本
6000000
资本公积
10000000
资本公积
2000000
盈余公积
8000000
盈余公积
4000000
未分配利润
20000000
未分配利润
8000000
合计
74000000
合计
20000000
A公司在合并日应进行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00000
贷:股本                                60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4000000
进行上述处理后,A公司在合并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企业合并前B公司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1200万元)应自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转入留存收益。本例中A公司在确认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后,其资本公积的账面余额为2400万元(1000万+1400万),假定其中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金额为1800万元。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应编制以下调整分录:
借:资本公积                            12000000
贷:盈余公积                            4000000
未分配利润                          8000000
(例21—2)A公司以一项账面价值为280万元的固定资产(原价400万元,累计折旧120万元)和一项账面价值为320万元的无形资产(原价500万元,累计摊销180万元)为对价取得同一集团内另一家全资企业B公司100%的股权。合并日,A公司和B公司所有者权益构成如下表所示:
表21—2                                       单位:元
A公司
B公司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股本
36000000
股本
2000000
资本公积
1000000
资本公积
2000000
盈余公积
8000000
盈余公积
3000000
未分配利润
20000000
未分配利润
3000000
合计
65000000
合计
10000000
A公司在合并日应确认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 800 000
    累计折旧                                     1 200 000
    贷:固定资产                                     4 000 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 0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 800 000
        无形资产                                     3 200 000
        资本公积                                     4 000 000
进行上述处理后,A公司资本公积账面余额为500万元(100万元+400万元),假定全部属于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小于B公司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A公司的部分,A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以账面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为限,将B公司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A公司的部分相应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并工作底稿中的调整分录为:
借:资本公积                                5000000
贷:盈余公积                                2500000
未分配利润                              2500000
(2)合并利润表
合并方在编制合并日的合并利润表时,应包含合并方及被合并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实现的净利润。例如,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发生于20×7年3月31日,合并方当日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包括合并方及被合并方自20×7年1月1日至20×7年3月31日实现的净利润。双方在当期发生的交易,应当按照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原则进行抵销。
为了帮助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的构成,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当期,合并方在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项下应单列“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项目,反映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自被合并方带入的损益。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方在编制合并日的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包含合并方及被合并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产生的现金流量。涉及双方当期发生内部交易产生的现金流量,应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规定的有关原则进行抵销。
(例21—3)20×7年6月30日,P公司向S公司的股东定向增发10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l元)对S公司进行合并,并于当日取得对S公司100%的股权。参与合并企业在20×7年6月30日企业合并前,有关资产、负债情况如下表所示。
21—3                  资产负债表(简表)
                        20×7年6月30日                单位:元
项    目
P公司
S公司
账面价值
 
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
资产:
 
 
 
 
货币资金
17250000
 
1800000
1800000
应收账款
12000000
 
8000000
8000000
存货
24800000
 
1020000
1800000
长期股权投资
20000000
 
8600000
15200000
固定资产
28000000
 
12000000
22000000
无形资产
18000000
 
2000000
6000000
商誉
 
 
 
 
资产总额
120050000
 
33420000
5480000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短期借款
10000000
 
9000000
9000000
应付账款
15000000
 
1200000
1200000
其他负债
1500000
 
1200000
1200000
负债合计
26500000
 
11400000
11400000
实收资本
30000000
 
10000000
 
资本公积
20000000
 
6000000
 
盈余公积
20000000
 
2000000
 
未分配利润
23550000
 
4020000
 
所有者权益合计
93550000
 
22020000
4340000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合计
120050000
 
33420000
 
 
    P公司及S公司2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利润表如下:
21—4                          利润表(简表)
                    2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单位:元
项目
P公司
S公司
一、营业收入
42500000
12000000
减:营业成本
33800000
9550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
200000
50000
销售费用
600000
200000
管理费用
1500000
500000
财务费用
400000
350000
加:投资收益
300000
100000
二、营业利润
6300000
1450000
加:营业外收入
500000
450000
减:营业外支出
450000
550000
三、利润总额
6350000
1350000
减:所得税费用
2100000
400000
四、净利润
4250000
950000
本例中假定P公司和S公司为同一集团内两个全资子公司,合并前其共同的母公司为A公司。该项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均为A公司最终控制,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自20×7年6月30日开始,P公司能够对S公司的净资产实施控制,该日即为合并日。
(1)P公司对该项合并进行账务处理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22020000
贷:股本                                    10000000
资本公积                                12020000
(2)假定P公司与S公司在合并前未发生任何交易,则P公司在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财务报表时:抵销分录:
借:实收资本                                10000000
资本公积                                6000000
盈余公积                                2000000
未分配利润                              40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2020000
将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假定资本公积中“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金额为3000万元)转入留存收益,合并调整分录为:
借:资本公积                                6020000
    贷:盈余公积                                2000000
        未分配利润                              4020000
21—5                      合并资产负债表(简表)
                            20×7年6月30日                    单位:元
, ,
项    目
P公司
S公司
抵销分录
合并金额
借方
贷方
资产:
 
 
 
 
 
货币资金
17250000
1800000
 
 
19050000
应收账款
12000000
8000000
 
 
20000000
存货
24800000
1020000
 
 
25820000
长期股权投资
20000000
8600000
 
22020000
28600000
固定资产
28000000
12000000
 
 
40000000
无形资产
18000000
2000000
 
 
20000000
商誉
 
 
 
 
 
资产总额
120050000
33420000
 
22020000
15347000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短期借款
10000000
9000000
 
 
19000000
应付账款
15000000
1200000
 
 
16200000
其他负债
1500000
1200000
 
 
2700000
负债合计
26500000
11400000
 
 
37900000
实收资本
30000000
10000000
10000000
 
40000000
资本公积
20000000
6000000
12020000
 
26000000
盈余公积
20000000
2000000
 
 
22000000
未分配利润
23550000
4020000
 
 
27570000
所有者权益合计
93550000
22020000
22020000
 
11557000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合计
120050000
33420000
 
 
153470000
 
(3)
21—6                     合并利润表(简表)
                    2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单位:元
项    目
P公司
S公司
抵销分录
合并金额
借方
贷方
一、营业收入
42500000
12000000
 
 
54500000
减:营业成本
33800000
9550000
 
 
43350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
200000
50000
 
 
250000
销售费用
600000
200000
 
 
800000
管理费用
1500000
500000
 
 
2000000
财务费用
400000
350000
 
 
750000
加:投资收益
300000
100000
 
 
400000
二、营业利润
6300000
1450000
 
 
7750000
加:营业外收入
500000
450000
 
 
950000
减:营业外支出
450000
550000
 
 
1000000
三、利润总额
6350000
1350000
 
 
7700000
减:所得税费用
2100000
400000
 
 
2500000
四、净利润
4250000
950000
 
 
5200000
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利润
 
 
 
 
950000
 
合并现金流量表略。
(4)比较报表的编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编制合并当期期末的比较报表时,应视同参与合并各方在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即以目前的状态存在。提供比较报表时,应对前期比较报表进行调整。因企业合并实际发生在当期,以前期间合并方账面上并不存在对被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比较报表时,应将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后,因合并而增加的净资产在比较报表中调整所有者权益项下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例21—4)沿用(例21—3)中有关资料,P公司和S公司在20×6年12月31日的个别资产负债表(表21—8)及个别利润表(表21—9)如下表所示。假定P公司与S公司在20×6年未发生内部交易。
21—7                  资产负债表(简表)
                        20×6年12月31日               单位:元
项    目
P公司
S公司
资产:
 
 
货币资金
12000000
2000000
应收账款
5700000
860000
存货
24000000
5110000
长期股权投资
20000000
8400000
固定资产
30000000
12400000
无形资产
21600000
2400000
商誉
 
 
资产总额
113300000
3117000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短期借款
8000000
8000000
应付账款
14000000
1000000
其他负债
2000000
1100000
负债合计
24000000
10100000
实收资本
30000000
10000000
资本公积
20000000
6000000
盈余公积
19200000
1920000
未分配利润
20100000
3150000
所有者权益合计
89300000
2107000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合计
113300000
31170000
 
P公司及S公司2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利润表如下:
 
21—8                     利润表(简表)
                    2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单位:元
项目
P公司
S公司
一、营业收入
86000000
11000000
减:营业成本
71900000
9860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
300000
20000
销售费用
800000
150000
管理费用
1200000
300000
财务费用
600000
50000
加:投资收益
400000
200000
二、营业利润
11600000
820000
加:营业外收入
1000000
600000
减:营业外支出
400000
300000
三、利润总额
12200000
1120000
减:所得税费用
4200000
320000
四、净利润
8000000
800000
 
本例中P公司在编制20×7年比较报表时,视同该项合并在以前期间即已发生。将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在抵销内部交易的影响后并入合并财务报表,同时增加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下的资本公积。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应作以下调整:
(1)借:实收资本                             10000000
资本公积                              6000000
盈余公积                              1920000
未分配利润                            3150000
贷:资本公积                              21070000
同时,对于S公司在20×6年以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P公司的部分,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应自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
(2)借:资本公积                             5070000
贷:盈余公积                                1920000
未分配利润                              3150000
其20×7年合并财务报表中,比较资产负债表及比较利润表的编制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
21—9                  合并资产负债表(简表)
                        20×6年12月31日                   单位:元
项    目
P公司
S公司
抵销分录
合并金额
借方
贷方
资产:
 
 
 
 
 
货币资金
12000000
2000000
 
 
14000000
应收账款
5700000
860000
 
 
6560000
存货
24000000
5110000
 
 
29110000
长期股权投资
20000000
8400000
 
 
28400000
固定资产
30000000
12400000
 
 
42400000
无形资产
21600000
2400000
 
 
24000000
商誉
 
 
 
 
 
资产总额
113300000
31170000
 
 
14447000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短期借款
8000000
8000000
 
 
16000000
应付账款
14000000
1000000
 
 
15000000
其他负债
2000000
1100000
 
 
3100000
负债合计
24000000
10100000
 
 
34100000
实收资本
30000000
10000000
①10000000
 
30000000
资本公积
20000000
6000000
①6000000
②5070000
①21070000
36000000
盈余公积
19200000
1920000
①1920000
②1920000
21120000
未分配利润
20100000
3150000
①3150000
②3150000
23250000
所有者权益合计
89300000
21070000
 
 
11037000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合计
113300000
31170000
 
 
144470000
 
(2)合并利润表
21—10                    合并利润表(简表)
                    2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单位:元
项    目
P公司
S公司
抵销分录
合并金额
借方
贷方
一、营业收入
86000000
11000000
 
 
97000000
减:营业成本
71900000
9860000
 
 
81760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
300000
20000
 
 
320000
销售费用
800000
150000
 
 
950000
管理费用
1200000
300000
 
 
1500000
财务费用
600000
50000
 
 
650000
加:投资收益
400000
200000
 
 
600000
二、营业利润
11600000
820000
 
 
12420000
加:营业外收入
1000000
600000
 
 
1600000
减:营业外支出
400000
300000
 
 
700000
三、利润总额
12200000
1120000
 
 
13320000
减:所得税费用
4200000
320000
 
 
4520000
四、净利润
8000000
800000
 
 
8800000
 
(二)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合并方主要涉及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入账价值的确定,以及合并中取得有关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的处理。
合并方对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应当按照相关资产、负债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入账。
合并方在确认了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后,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进行的该类合并,所确认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相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进行的该类合并,所确认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例21-5)沿用(例21—3)中有关资料,20×7年6月30日,P公司向S公司的股东定向增发10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市价为4.34元)对S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并于当日取得S公司净资产。
本例中假定P公司和S公司为同一集团内两家全资子公司,合并前其共同的母公司为A公司。该项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均为A,公司最终控制,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自20×7年6月30日开始,P公司能够对S公司的净资产实施控制,该日即为合并日。
因合并后S公司失去其法人资格,P公司应确认合并中取得的S公司的各项资产和负债,假定P公司与S公司在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P公司对该项合并应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货币资金                                1800000
库存商品(存货)                          1020000
应收账款                                8000000
长期股权投资                            8600000
固定资产                                12000000
无形资产                                2000000
贷:短期借款                                9000000
应付账款                                1200000
其他应付款(其他负债)                        1200000
股本                                    10000000
资本公积                                12020000
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合并方在合并当期期末比较报表的编制应区别不同的情况,如果合并方在合并当期期末,仅需要编制个别财务报表、不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方在编制前期比较报表时,无须对以前期间已经编制的比较报表进行调整;如果合并方在合并当期期末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在编制前期比较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将吸收合并取得的被合并方前期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并入合并方前期合并财务报表。前期比较报表的具体编制原则比照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比较报表的编制。
(三)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有关费用的处理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有关费用,指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如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审计费用、资产评估费用以及有关的法律咨询费用等增量费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于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以发行债券方式进行的企业合并,与发行债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等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部分费用,虽然与筹集用于企业合并的对价直接相关,但其会计处理应遵照金融工具准则的原则,有关的费用应计入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2.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与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等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处理。即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费用,不管其是否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均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工具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企业专设的购并部门发生的日常管理费用,如果该部门的设置并不是与某项企业合并直接相关,而是企业的一个常设部门,其设置目的是为了寻找相关的购并机会等,维持该部门日常运转的有关费用,不属于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节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

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

(一)确定购买方
 
购买法是从购买方的角度出发,该项交易中购买方了取得了被购买方的净资产或是对净资产的控制权,应确认所取得的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债务,包括被购买方原来未予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就购买方自身而言,其原持有的资产及负债的计量不受该交易事项的影响。采用购买法核算企业合并的首要前提是确定购买方。购买方是指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另一方或多方控制权的一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一般应考虑企业合并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确定购买方。在判断企业合并中的购买方时,应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况,特别是企业合并后参与合并各方的相对投票权、合并后主体管理机构及高层管理人员的构成、权益互换的条款等。
1.合并中一方取得了另一方半数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不能形成控制,一般认为取得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股份的一方为购买方。
2.某些情况下,即使一方没有取得另一方半数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但存在以下情况时,一般也可认为其获得了对另一方的控制权,如: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签订协议,实质上拥有被购买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40%的表决权资本,C公司拥有B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D公司拥有B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A公司与C公司达成协议,C公司在B公司的权益由A公司代表。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实质上拥有B公司70%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在B公司的章程等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表明A公司实质上控制B公司。
2.按照章程或协议等的规定,具有主导被购买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45%的表决权资本,同时,根据法律或协议规定,A公司可以决定B公司的生产经营等政策,达到对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实施控制。
(3)有权任免被购买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多数成员。这种情况是指,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根据章程、协议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绝大多数成员,以达到实质上控制的目的。
(4)在被购买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具有多数投票权。这种情况是指,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会议,从而能够控制其财务和经营政策,达到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
3.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确定企业合并中的购买方,如参与合并的两家或多家企业规模相当,这种情况下,往往可以结合一些迹象表明购买方的存在。在具体判断时,可以考虑下列相关因素:
(1)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负债的方式进行的企业合并,一般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是承担负债的一方为购买方。
(2)考虑参与合并各方的股东在合并后主体的相对投票权,其中股东在合并后主体具有相对较高投票比例的一方一般为购买方。
(3)参与合并各方的管理层对合并后主体生产经营决策的主导能力,如果合并导致参与合并一方的管理层能够主导合并后主体生产经营政策的制定,其管理层能够实施主导作用的一方一般为购买方。
(4)参与合并一方的公允价值远远大于另一方的,公允价值较大的一方很可能为购买方。
(5)企业合并是通过以有表决权的股份换取另一方的现金及其他资产的,则付出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一方很可能为购买方。
(6)通过权益互换实现的企业合并,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通常为购买方。但如果有证据表明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其生产经营决策在合并后被参与合并的另一方控制,则其应为被购买方,参与合并的另一方为购买方。该类合并通常称为反向购买。反向购买中,购买方的会计处理参见本章相关部分内部。
(二)确定购买日
购买日是购买方获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即企业合并交易进行过程中,发生控制权转移的日期。根据企业合并方式的不同,在控股合并的情况下,购买方应在购买日确认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购买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购买方应在购买日确认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等。
确定购买日的基本原则是控制权转移的时点。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应当结合合并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及其他有关的影响因素,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同时满足了以下条件时,一般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形成购买日。有关的条件包括:
1.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内部权力机构通过。企业合并一般涉及的交易规模较大,无论是合并当期还是合并以后期间,均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在能够对企业合并进行确认,形成实质性的交易前,该交易或事项应经过企业的内部权力机构批准,如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内部权力机构一般指股东大会。
2.按照规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购并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是对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处理的前提之一。
3.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交接手续。作为购买方,其通过企业合并无论是取得对被购买方的股权还是取得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能够形成与取得股权或净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一般需办理相关的财产权交接手续,从而从法律上保障有关风险和报酬的转移。
4.购买方已支付了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购买方要取得与被购买方净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其前提是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一般在形成购买日之前,购买方应当已经支付了购买价款的大部分,并且从其目前财务状况判断,有能力支付剩余款项。
5.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享有相应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企业合并涉及一次以上交易的,例如通过分阶段取得股份最终实现合并,企业应于每一交易日确认对被投资企业的各单项投资。“交易日”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在自身的账簿和报表中确认对被投资单位投资的日期。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日是指按照有关标准判断购买方最终取得对被购买企业控制权的日期。
如A企业于20×7年10月20日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假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在与取得股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的情况下,A企业应确认对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已经拥有B公司30%股权的基础上,A企业又于20×8年12月8日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在其持股比例达到60%的情况下,假定于当日开始能够对B公司实施控制,则20×8年12月8日为第二次购买股权的交易日,同时因在当日能够对B公司实施控制,形成企业合并的购买日。
(三)确定企业合并成本
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合并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其企业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换交易的成本之和。
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在购买日支付的下列项目的合计金额:
1.作为合并对价的现金及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合并对价的,其合并成本为所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该公允价值与作为合并对价的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的利润表。有关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参见企业合并准则应用指南中的相关规定。
2.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确定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时,对于购买日存在公开报价的权益性证券,其公开报价提供了确定公允价值的依据,除非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购买方能够证明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的公开报价不能可靠地代表其公允价值,并且用其他的证据和估价方法能够更好地计量公允价值时,可以考虑其他的证据和估价方法。如果购买日权益性证券的公开报价不可靠,或者购买方发行的权益性证券不存在公开报价,则该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可以参照其在购买方公允价值中所占权益份额、或者是参照在被购买方公允价值中获得的权益份额,按两者当中有明确证据支持的一个进行估价。
3.因企业合并发生或承担的债务的公允价值。因企业合并而承担的各项负债,应采用按照适用利率计算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公允价值。预期因企业合并可能发生的未来损失或其他成本不是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承担的负债,不构成企业合并成本。
4.当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中提供了根据未来或有事项的发生而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确认的支出也应作为企业合并成本的一部分。某些情况下,合并各方可能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一定的调整,例如,企业合并合同中规定,如果被购买方在未来特定期间实现利润达到既定水平,购买方需要在已经支付的企业合并对从基础上支付额外的对价。如果在购买日预计被购买方的盈利水平很可能会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将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需支付的金额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企业在购买日对于可能需要支付的企业合并成本调整金额进行预计并且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后,未来期间有关涉及调整成本的事项未实际发生或发生后需要对原估计计入企业合并成本的金额进行调整的,或者在购买日因未来事项发生的可能性较小、金额无法可靠计量等原因导致有关调整金额未包括在企业合并成本中,未来期间因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事项很可能发生、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符合有关确认条件的,应对企业合并成本进行相应调整。
5.合并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发生的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为进行合并而发生的会计审计费用、法律服务费用、咨询费用等,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这里所称合并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不包括与为进行企业合并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发行的债务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该部分费用应比照本章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类似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
(四)企业合并成本在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分配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了对被购买方净资产的控制权,视合并方式的不同,应分别在合并财务报表或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
1.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要作为本企业的资产、负债(或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进行确认,在购买日,应当满足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有关的确认条件包括:
(1)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资产(无形资产除外),其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预期能够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单独作为资产确认。
(2)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负债(或有负债除外),履行有关的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单独作为负债确认。
2.企业合并中取得无形资产的确认。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于无形资产的界定且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要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关键要看其是否满足可辨认性标准,即是否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同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或者应源自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分离。
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区别于商誉单独确认的无形资产一般包括:商标、版权及与其相关的许可协议、特许权、分销权等类似权利、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
3.企业合并中产生或有负债的确认。为了尽可能反映购买方因为进行企业合并可能承担的潜在义务,对于购买方在企业合并时可能需要代被购买方承担的或有负债,在购买日,可能相关的或有事项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还比较小,但其公允价值能够合理确定的情况下,即需要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负债确认。
    4.对于被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之前已经确认的商誉和递延所得税项目,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成本进行分配、确认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时不应予以考虑。在按照规定确定了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后,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确认在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不仅局限于被购买方在合并前已经确认的资产和负债,还可能包括企业合并前被购买方在其资产负债表中未予确认的资产和负债,该类资产和负债在企业合并前可能由于不符合确认条件未确认为被购买方的资产和负债,但在企业合并发生后,因符合了有关的确认条件则需要作为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例如,被购买方在企业合并前存在的未弥补亏损,在企业合并前因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该亏损而未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按照税法规定能够抵扣购买方未来期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且购买方在未来期间预计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作为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予以确认。
(五)企业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差额的处理
购买方对于企业合并成本与确认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1.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视企业合并方式不同,控股合并情况下,该差额是指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列示的商誉;吸收合并情况下,该差额是购买方在其账簿及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
商誉在确认以后,持有期间不要求摊销,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
2.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企业合并准则中要求该种情况下,要对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作为合并对价的非现金资产或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表明所确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是恰当的,应将企业合并成本低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合并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上述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合并当期购买方的个别利润表;在控股合并的情况下,上述差额应体现在合并当期的合并利润表中。
(六)企业合并成本或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调整
按照购买法核算的企业合并,基本原则是确定公允价值,无论是作为合并对价付出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还是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如果在购买日或合并当期期末,因各种因素影响无法合理确定的,合并当期期末,购买方应以暂时确定的价值为基础进行核算。
1.购买日后12个月内对有关价值量的调整
合并当期期末,对合并成本或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以暂时确定的价值对企业合并进行处理的情况下,自购买日算起12个月内取得进一步的信息表明需对原暂时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或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暂时性价值进行调整的,应视同在购买日发生,进行追溯调整,同时对以暂时性价值为基础提供的比较报表信息,也应进行相关的调整。
例如,A企业于20×7年9月20日对B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合并中取得的一项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为确定其公允价值,A企业聘请了有关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至A企业20×6年财务报告对外报出时,尚未取得评估报告。A企业在其20×6年财务报告中对该项固定资产暂估的价值为30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净残值为0,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该项企业合并中A企业确认商誉1200000元。本例中假定A企业不编制中期财务报告。
20×8年4月,A企业取得了资产评估报告,确认该项固定资产的价值为450000元。则A企业应视同在购买日确定的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50000元,相应调整20×7年财务报告中确认的商誉价值(调减150000元)及利润表中的折旧费用(调增7500元)。进行有关调整后,A企业在其20×8年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2.超过规定期限后的价值量调整
自购买日算起12个月以后对企业合并成本或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企业合并成本、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等进行的调整,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
3.购买日取得的被购买方在以前期间发生的经营亏损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用于抵减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如在购买日因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条件未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后期间有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预计能够实现时,企业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同时将商誉降低至假定在购买日即确认了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下应有的金额,减记的商誉金额作为利润表中的资产减值损失。按照上述过程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原则上不应增加因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而计入合并当期利润表的金额。
(七)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购买方一般应于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反映其于购买日开始能够控制的经济资源情况。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以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体现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商誉;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企业合并准则中规定应计入合并当期损益,因购买日不需要编制合并利润表,该差额体现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应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需要强调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作为购买方的母公司在进行有关会计处理后,应单独设置备查簿,记录其在购买日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因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应确认的商誉金额,或因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作为企业合并当期以及以后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基础。企业合并当期期末以及合并以后期间,应当纳入到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被购买方资产、负债等,是以购买日确定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结果。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一)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1.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不包括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形成的对被购买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具体参见本书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内容。
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以支付非货币性资产为对价的,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的利润表。
2.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例21—6)沿用(例21—3),P公司在该项合并中发行10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市场价格为每股3.5元,取得了S公司70%的股权。假定该项合并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编制购买方于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
(1)计算确定商誉
假定S公司除已确认资产外,不存在其他需要确认的资产及负债,P公司首先计算合并中应确认的合并商誉:
合并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3500万—4340×70%=462万元
 (2)编制抵销分录
借:存货                                780000
长期股权投资                        6600000
固定资产                            10000000
无形资产                            4000000
实收资本                            10000000
资本公积                            6000000
盈余公积                            2000000
未分配利润                          4020000
商誉                                46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5000000
少数股东权益                        13020000
(3)编制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
21—11             合并资产负债表(简表)
                        20×7年6月30日                    单位:元
项    目
P公司
S公司
抵销分录
合并金额
借方
贷方
资产:
 
 
 
 
 
货币资金
17250000
1800000
 
 
19050000
应收账款
12000000
8000000
 
 
20000000
存货
24800000
1020000
780000
 
26600000
长期股权投资
55000000
8600000
6600000
35000000
35200000
固定资产
28000000
12000000
10000000
 
50000000
无形资产
18000000
2000000
4000000
 
24000000
商誉
 
 
4620000
 
4620000
资产总额
155050000
33420000
&, 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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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47000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短期借款
10000000
9000000
 
 
19000000
应付账款
15000000
1200000
 
 
16200000
其他负债
1500000
1200000
 
 
2700000
负债合计
26500000
11400000
 
 
37900000
实收资本
40000000
10000000
10000000
 
40000000
资本公积
45000000
6000000
6000000
 
45000000
盈余公积
20000000
2000000
2000000
 
20000000
未分配利润
23550000
4020000
4020000
 
23550000
少数股东权益
 
 
 
13020000
13020000
所有者权益合计
128550000
22020000
 
 
14157000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合计
155050000
33420000
 
 
179470000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将合并中取得的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作为合并对价的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的利润表;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与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视情况分别确认为商誉或是计入企业合并当期的损益。

三、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企业在每一单项交换交易发生时,应确认对被购买方的投资。投资企业在持有被投资单位的部分股权后,通过增加持股比例等达到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控制的,应分别每一单项交易的成本与该交易发生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确定每一单项交易中产生的商誉。达到企业合并时应确认的商誉(或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为每一单项交易中应确认的商誉之和。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应按以下顺序处理:
一是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达到企业合并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其账面余额一般无需调整;达到企业合并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进行调整,将其账面价值调整至取得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相应调整留存收益等。
二是比较达到企业合并时每一单项交易的成本与交易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每一单项交易应予确认的商誉或是应计入发生当期损益的金额。购买方在购买日确认的商誉(或计入损益的金额)应为每一单项交易产生的商誉(或应予确认损益的金额)之和。
三是对于被购买方在购买日与交易日之间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在合并财务报表(吸收合并是指购买方个别财务报表)中应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其中属于原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增加的资产价值量,应调整留存收益,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例21—7)A公司于20×6年以2000万元取得B公司10%的股份,取得投资时B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8000万元。因能够参与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A公司对持有的该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0×7年,A公司另支付10000万元取得B公司50%的股份,从而能够对B公司实施控制。购买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9000万元。B公司自20×6年A公司取得投资后20×7年购买进一步股份前实现的净利润为600万元(假定不存在需要对净利润进行调整的因素),未进行利润分配,也未发生其他影响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交易事项。A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购买日A公司首先应确认取得的对B公司的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00
贷:银行存款等                              100000000
借:盈余公积                                    60 000
    未分配利润                                 54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600 000
(2)计算达到企业合并时应确认的商誉
原持有10%股份应确认的商誉=20000000—180000000×10%=2000000(元)
进一步取得50%股份应确认的商誉=100000000—190000000×50%=5000000(元)
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2000000+5000000=7000000(元)
(3)资产增值的处理
原持有10%股份在购买日对应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190000000×10%=19000000(元)
原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180000000×10%=18000000(元)
两者之间差额1000000元(19000000—18000000)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属于被投资企业在投资以后实现净利润的部分600000元(6000000×10%),调整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剩余部分400000元(1000000—600000)调整资本公积。

四、反向购买的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交换股权的方式进行的,通常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为收购方。但某些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因其生产经营决策在合并后被参与合并的另一方所控制的,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虽然为法律上的母公司,但其为会计上的被收购方,该类企业合并通常称为“反向购买”。例如,A公司为一家规模较小的上市公司,B公司为一家规模较大的贸易公司。B公司拟通过收购A公司的方式达到上市目的,但该交易是通过A公司向B公司原股东发行普通股用以交换B公司原股东持有的对B公司股权方式实现。该项交易后,B公司原股东持有A公司50%以上股权,A公司持有B公司50%以上股权,A公司为法律上的母公司、B公司为法律上的子公司,但从会计角度,A公司为被购买方,B公司为购买方。
(一)企业合并成本
反向购买中,法律上的子公司(购买方)的企业合并成本是指其如果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为获取在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应向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的股东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数量与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计算的结果。购买方的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存在公开报价的,通常应以公开报价作为其公允价值;购买方的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不存在可靠公开报价的,应参照购买方的公允价值和被购买方的公允价值二者之中有更为明显证据支持的作为基础,确定假定应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2.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反向购买后,法律上的母公司应当遵从以下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3.合并财务报表中,法律上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其在合并前的账面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
2.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留存收益和其他权益性余额应当反映的是法律上子公司在合并前的留存收益和其他权益余额。
3.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性工具的金额应当反映法律上子公司合并前发行在外的股份面值以及假定在确定该项企业合并成本过程中新发行的权益性工具的金额。但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权益结构应当反映法律上母公司的权益结构,即法律上母公司发行在外权益性证券的数量及种类。
4.法律上母公司的有关可辨认资产、负债在并入合并财务报表时,应以其在购买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合并,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体现为商誉,小于合并中取得的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认为合并当期损益。
5.合并财务报表的比较信息应当是法律上子公司的比较信息(即法律上子公司的前期合并财务报表)。
6.法律上子公司的有关股东在合并过程中未将其持有的股份转换为对法律上母公司股份的,该部分股东享有的权益份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因法律上子公司的部分股东未将其持有的股份转换为法律上母公司的股权,其享有的权益份额仍仅限于对法律上子公司的部分,该部分少数股东权益反映的是少数股东按持股比例计算享有法律上子公司合并前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另外,对于法律上母公司的所有股东,虽然该项合并中其被认为被购买方,但其享有合并形成报告主体的净资产及损益,不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
应予说明的是,上述反向购买的会计处理原则仅适用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法律上母公司在该项合并中形成的对法律上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应当遵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
(三)每股收益的计算
发生反向购买当期,用于计算每股收益的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
1.自当期期初至购买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应假定为在该项合并中法律上母公司向法律上子公司股东发行的普通股数量;
2.自购买日至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为法律上母公司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反向购买后对外提供比较合并财务报表的,其比较前期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基本每股收益,应以法律上子公司的每一比较报表期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损益除以在反向购买中法律上母公司向法律上子公司股东发行的普通股股数计算确定。
上述假定法律上子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在比较期间内和自反向购买发生期间的期初至购买日之间内未发生变化。如果法律上子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在此期间发生了变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适当考虑其影响进行调整。
【例21-8】A上市公司于20×7年9月30日通过定向增发本企业普通股对B企业进行合并,取得B企业100%股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影响。A公司及B企业在合并前简化资产负债表如下表所示。
               A公司及B企业合并前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A公司
B企业
流动资产
      2,000
      3,000
非流动资产
     14,000
     40,000
资产总额
     16,000
     43,000
流动负债
        800
      1,000
非流动负债
        200
      2,000
负债总额
      1,000
      3,000
所有者权益:
 
 
股本
      1,000
        600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4,000
     11,400
未分配利润
     10,000
     28,000
所有者权益总额
     15,000
     40,000
其他资料:
(1)20×7年9月30日,A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本企业普通股,以2股换1股的比例自B企业原股东处取得了B企业全部股权。A公司共发行了1200万股普通股以取得B企业全部600万股普通股。
(2)A公司普通股在20×7年9月30日的公价值为20元,B企业每股普通股当日的公允价值为40元。A公司、B企业每股普通股的面值均为1元。
(3)20×7年9月30日,A公司除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较账面价值高3000万元以外,其他资产、负债项目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
(4)假定A公司与B企业在合并前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
对于该项企业合并,虽然在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一方为A公司,但因其生产经营决策的控制权在合并后由B企业原股东控制,B企业应为购买方,A公司为被购买方。
1.确定该项合并中B企业的合并成本:
A公司在该项合并中向B企业原股东增发了1200万股普通股,合并后B企业原股东持有A公司的股权比例为54.55%(1200/2200),如果假定B企业发行本企业普通股在合并后主体享有同样的股权比例,则B企业应当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为500万股(600÷54.55%-600),其公允价值为22 000万元,企业合并成本为20000万元。
2.企业合并成本在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分配:
企业合并成本         20 000
A公司可辨认资产、负债:
流动资产              2 000
非流动资产           17 000
流动负债              (800)
非流动负债             200
商誉                  2 000
A公司20×7年9月30日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流动资产
  5,000
非流动资产
 57,000
商誉
  2,000
资产总额
 64,000
流动负债
  1,800
非流动负债
  2,200
负债总额
  4,000
所有者权益:
 
股本
  1,100
资本公积
 19,500
盈余公积
 11,400
未分配利润
 28,000
所有者权益总额
 60,000
3.每股收益
本例中假定B企业20×6年实现合并净利润1200万元,20×7年A公司与B企业形成的主体实现合并净利润2300万元,自20×6年1月1日至20×7年9月30日,B企业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
A公司20×7年基本每股收益:2300/(1200×9÷12+2200×3÷12)=1.59元
提供比较报表的情况下,比较报表中的每股收益应进行调整,A公司20×6年的每股收益=1200/1200=1元
4.少数股东权益
上例中,B企业的全部股东中假定只有其中的90%以原持有的对B企业股权换取了A公司增发的普通股。A公司应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为1080万股(600×90%×2)。企业合并后,B企业的股东拥有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为51.92%(1080/2080)。通过假定B企业向A公司发行本企业普通股在合并后主体享有同样的股权比例,在计算B企业须发行的普通股数量时,不考虑少数股权的因素,故B企业应当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为500万股(600×90%÷51.92%-600×90%),B企业在该项合并中的企业合并成本为20000万元[(1040-540)×40],B企业未参与股权交换的股东拥有B企业的股份为10%,享有B企业合并前净资产的份额为4000万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列示。
 

五、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处理

企业在取得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形成企业合并后,购买少数股东全部或部分权益的,实质上是股东之间的权益性交易,应当分别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以及合并财务报表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自子公司少数股东处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反映。母公司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增持股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例21—9)A公司于20×7年12月29日以8000万元取得对B公司70%的股权,能够对B公司实施控制,形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20×8年12月25日,A公司又出资3000万元自B公司的少数股东处取得B公司20%的股权。本例中A公司与B公司的少数股东在交易前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
(1)20×7年12月29日,A公司在取得B公司70%股权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0000万元。
(2)20×8年12月25日,B公司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对母公司的价值)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
    表21—12                                               单位:万元
 
B公司的账面价值
B公司资产、负债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对母公司的价值)
存货
500
500
应收款项
2 500
2 500
固定资产
4 000
4 600
无形资产
800
1 200
其他资产
2 200
3 200
应付款项
600
600
其他负债
400
400
净资产
9 000
11 000
 
 
1.确定A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0×7年12月29日为该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日,A公司取得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为8000万元。
20×8年12月25日,A公司在进一步取得B公司20%的少数股权时,支付价款3000万元。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在20×6年土2月25日的账面余额为11000万元。
2.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处理
(1)商誉的计算
A公司取得对B公司70%股权时产生的商誉=8000—10000×70%=1000(万元)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体现的商誉总额为1000万元。
(2)所有者权益的调整
合并财务报表中,B公司的有关资产、负债应以其对母公司A的价值进行合并,即与新取得的20%股权相对应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负债的金额=11000×20%=2200万元。
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3000万元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20%)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2200万元之间的差额800万元,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金额不足冲减的情况下,调整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六、被购买方的会计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购买方100%股权的,被购买方可以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下被购买方不应因企业合并改记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原《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合并交易未作规范,企业在实务中对合并交易在新准则发布之前基本上执行的是《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第30号)(以下简称原规定)。原规定与新准则比较,主要差异如下:
    (一)企业合并的类型划分不同。原规定对兼并交易未区分同一控制下的情况与非同一控制下的情况,新准则将企业合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分别规定了会计处理原则。
    (二)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不同。原规定对兼并交易或事项规范的比较简单,新准则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1.企业合并成本确定不同。原规定将成交价作为合并成本,未考虑合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新准则下企业合并成本包括合并中支付的有关对价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
    2.商誉的确认不同。原规定要求将成交价高于经评估确认取得净资产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新准则是将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高于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
    3.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处理不同。原规定未规范分步实现的合并交易的处理,新准则对于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作出了规范。
4.对于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净资产的差额处理不同。原规定未规范成交价小于取得净资产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的差额如何处理;新准则规定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二、新旧衔接

    (一)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控股合并,相关长期股权投资在首次执行日的调整见本讲解第三章的相关内容。
    (二))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吸收合并,应当按照企《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处理,即:
    1.按照新准则规定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按照新准则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
    2.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
    3.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当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二十二章 租赁

第一节 租赁概述

租赁业务作为企业融资的重要形式,需求日益增长,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租赁的形式获取相关资产的使用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规范了租赁业务的确认、计量以及相关信息的披露。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租赁的主要特征是,在租赁期内转移资产的使用权,而不是转移资产的所有权,这种转移是有偿的,取得使用权以支付租金为代价。某些情况下,企业签署的协议所包含的交易虽然未采取租赁的法律形式,但该交易或交易的组成部分就经济实质而言属于租赁业务。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或包含租赁业务,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哦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属于租赁业务的,按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部分按相关会计准则处理。
采取租赁的法律形式的一系列交易,企业应当判断其是否相关联,是否应当作为一项交易进行处理。企业进行判断时,如果不把这一系列交易作为一个整体就无法理解其总体经济影响,那么,该涉及租赁法律形式的一系列交易是相关联的,应当作为一项交易进行会计处理。GMZ

一、租赁的相关概念

(一)租赁期,是指租赁协议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如果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并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也包括在租赁期之内。
(二)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并确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应确认的金额。
(三)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日期,表明租赁行为的开始。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入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初始确认;出租人应当对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初始确认。
(四)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与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其中,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了促使承租人谨慎地使用租赁资产,尽量减少出租人自身的风险和损失,租赁协议有时要求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的余值进行担保,此时的担保余值是针对承租人而言的。除此以外,担保人还可能是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如担保公司,此时的担保余值是针对出租人而言的。
(五)未担保余值,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对出租人而言,如果租赁资产余值中包含未担保余值,表明这部分余值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其风险应由出租人承担,因此,未担保余值不能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一部分。
(六)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但是,出租人支付但可退还的税金不包括在内。
 

二、租赁的分类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即应认定为融资租赁;除融资租赁以外的租赁为经营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即,如果在租赁协议中已经约定,或者根据其他条件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会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那么该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例如,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了一项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有权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租赁资产,在签订租赁协议时估计该租赁资产租赁期届满时的公允价值为40000元,由于购买价格仅为公允价值的25%(远低于公允价值40000元),如果没有特别的情况,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将会购买该项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在租赁开始日即可判断该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这里的“大部分”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下同)。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量化标准是只是指导性标准,企业在具体运用时,必须以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判断。这条标准强调的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比例,而非租赁期占该项资产全部可使用年限的比例。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资产自全新时起算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时,则这条判断标准不适用,不能使用这条标准确定租赁的分类。
    例如,某项租赁设备全新时可使用年限为l0年,已经使用了3年,从第4年开始租出,租赁期为6年,由于租赁开始时该设备使用寿命为7年,租赁期占使用寿命85.7%(6年/7年),符合第3条标准,因此,该项租赁应当归类为融资租赁;如果从第4年开始,租赁期为3年,租赁期占使用寿命的42.9%,就不符合第3条标准,因此该项租赁不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假定也不符合其他判断标准)。假如该项设备已经使用了8年,从第9年开始租赁,租赁期为2年,此时,该设备使用寿命为2年,虽然租赁期为使用寿命的100%(2年/2年),但由于在租赁前该设备的已使用年限超过了可使用年限(10年)的75%(8年/10年=80%>75%),因此,也不能采用这条标准来判断租赁的分类。
(四)承租人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90%以上。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量化标准是只是指导性标准,企业在具体运用时,必须以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判断。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这条标准是指租赁资产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资产型号、规格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专门购买或建造的,具有专购、专用性质。这些租赁资产如果不作较大的重新改制,其他企业通常难以使用。这种情况下,该项租赁也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对于同时涉及土地和建筑物的租赁,企业通常应当将土地和建筑物分开考虑。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根据土地部分的租赁权益和建筑物的租赁权益的相对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配。在我国,由于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土地租赁不能归类为融资租赁。对于建筑物的租赁按租赁准则的规定标准进行相应的分类。如果土地和建筑物无法分离和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归类为一项融资租赁,除非两部分都明显是经营租赁,在后一种情况下,整个租赁应归类经营租赁。
本章着重讲解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下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等问题。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生物资产的计量,应根据生物资产准则处理。

第二节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一、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处理

(一)租赁期开始日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例22—1)20×5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向乙公司租入塑钢机一台。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标的物:塑钢机。
2.起租日:20×6年1月1日。
3.租赁期:20×6年1月1日—20×8年12月31日,共36个月。
4.租金支付:自20×6年1月1日,每隔6个月于月末支付租金150000元。
5.该机器的保险、维护等费用均由甲公司负担,估计每年约10000元。
6.该机器在20×5年12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700000元。
7.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7%(6个月利率)(乙公司租赁内含利率未知)。
8.甲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差旅费1000元。
9.该机器的估计使用年限为8年,已使用3年,期满无残值。承租人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10.租赁期届满时,甲公司享有优惠购买该机器的选择权,购买价为100元,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000元。
11.20×7年和20×8年两年,甲公司每年按该机器所生产的产品——塑钢窗户的年销售收入的5%向乙公司支付经营分享收入。
会计处理——承租人(甲公司):
第一步,判断租赁类型
本例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优惠购买价100元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80000元,所以在租赁开始日,即20×5年12月1日就可合理确定甲公司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符合第2条判断标准;另外,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715116.6元(计算过程见后)大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即630000元(700000元×90%),符合第4条判断标准。所以这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第二步,计算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定租赁资产入账价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支付的金额
=150000×6+100=900100(元)
计算现值的过程如下:
每期租金150000元的年金现值=150000×(P/A,7%,6)
优惠购买选择权行使价100元的复利现值=100×(P/F,7%,6)
查表得知(P/A,7%,6)=4.767,(P/F,7%,6)=0.666
现值合计=150000×4.767+100×0.666=715050+66.6=715116.6(元)>700000(元)
根据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其公允价值700000元。
第三步,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900100—700000=200100(元)
第四步,将初始直接费用1000元计入资产价值,则甲公司融资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为700000+1000=701000元
第五步,会计分录
20×6年1月1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701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2001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900100
银行存款                                    1000
(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
在分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时,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在采用实际利率法的情况下,根据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的确定具体分为下列几种情况:
1.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2.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3.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4.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的,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率。
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的,在租赁期届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销完毕,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当减少为优惠购买金额。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提供了担保或由于在租赁期届满时没有续租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在租赁期届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全部摊销完毕,租赁负债还应减少至担保余值。
(例22—2)沿用(例22—1),以下列示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的处理。
第一步,确定融资费用分摊率
由于租赁资产入账价值为其公允价值,因此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计算过程如下:
根据下列公式:
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可以得出:
150000×(P/A,r,6)+100×(P/F,r,6)=700000
可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
当r=7%时,150000×4.767+100×0.666=715050+66.6=715116.6>700000
当r=8%时,150000×4.623+100×0.630=693450+63=693513<700000
因此,7%
现值
利率
715116.6
7%
700000
r
693513
8%
(715116.6—700000)/(715116.6—693513)=(7%一r)/(7%一8%)
r=(21603.6×7%+15116.6×l%)/21603.6=7.70%
即,融资费用分摊率为7.70%。
第二步,在租赁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参见表22—1)
表22—1             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表(实际利率法)
                        20×5年12月31日                   单位:元
日期
租金
确认的融资费用
应付本金减少额
应付本金额
③=期初⑤×7.70%
④=②-③
期末⑤=期初⑤-④
20×5年12月31日
 
 
 
700000
20×6年6月30日
150000
53900
96100
603900
20×6年12月31日
150000
46500.3
103499.70
500400.30
20×7年6月30日
150000
38530.82
111469.18
388931.12
20×7年12月31日
150000
29947.70
120052.30
268878.82
20×8年6月30日
150000
20703.67
129296.33
139582.49
20×8年12月31日
150000
10517.51*
139482.49*
100
20×8年12月31日
100
 
100
 
合计
900100
200100
700000
 
*做尾数调整:10517.51=150000-139482.49;139482.49=139582.49-100
第三步,会计分录
20×6年6月30日,支付第一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借:财务费用                                    539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3900
20×6年12月31日,支付第二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借:财务费用                                    46500.3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6500.30
20×7年6月30日,支付第三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借:财务费用                                    38530.8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8530.82
20×7年12月31日,支付第四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借:财务费用                                    29947.7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9947.70
20×8年6月30日,支付第五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借:财务费用                                    20703.67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0703.67
20×8年12月31日,支付第六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借:财务费用                                    10517.51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0517.51
(三)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折旧政策
对于融资租入资产,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同自有应折旧资产一样,租赁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且无法合理确定租赁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折旧期间
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应以租赁合同而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为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例22—3)沿用(例22—1),下面列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如表22—2。
 
表22—2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年限平均法)
                            20×6年1月1日                 单位:元
日期
固定资产
原价
估计
余值
折旧率*
当年折
旧费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
净值
20×6年1月1日
701000
 
 
 
 
701000
20×6年12月31日
701000
 
20%
140200
140200
560800
20×7年12月31日
701000
 
20%
140200
280400
420600
20×8年12月31日
701000
 
20%
140200
420600
280400
20×9年12月31日
701000
 
20%
140200
560800
140200
20×0年12月31日
701000
 
20%
140200
701000
 
合    计
701000
 
 
701000
 
 
*在租赁开始日(20×5年12月1日)可以合理地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能够取得该资产的所有权,因此在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时,应按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寿命5年(估计使用年限8年减去已使用年限3年)计提折旧。本例中租赁资产不存在担保余值,应全额计提折旧。
 
会计分录为:
20×6年12月31日,计提本年折旧(假定按年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140200
贷:累计折旧                                140200
20×7~20×0年各年分录同上。
(四)履约成本的处理
履约成本是指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费用,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承租人发生的履约成本通常应计入当期损益。
(例22—4)沿用(例22—1),假设20×6年12月31日,甲公司发生该机器保险费、维护费1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制造费用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五)或有租金的处理
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量、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由于或有租金的金额不固定,无法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摊,因此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例22—5)沿用(例22—1),假设20×7年、20×8年甲公司分别实现塑钢窗户销售收入100000元和150000元,根据租赁合同规定,这两年应支付给乙公司经营分享收入分别为5000元和7500元。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20×7年12月31日
借:销售费用                            5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5000
20×8年12月31日
借:销售费用                            7500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7500
(六)租赁期届满时的处理
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处理通常有三种情况:返还、优惠续租和留购。
1.返还租赁资产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通常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规定须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留购租赁资产
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支付购买价款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例22—6)沿用(例22—1),假设20×8年12月3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购买价款100元。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借:固定资产——塑钢机                      701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701000

二、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处理

(一)租金的处理
在经营租赁下,承租人不必将租赁资产资本化,只需将支付或应付的租金按一定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承租人应当将经营租赁的租金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一般情况下,采用直线法将承租人支付的经营租赁租金确认为费用较为合理,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则应采用比直线法更系统合理的方法,比如根据租赁资产的使用量来确认租金费用。例如,某企业租入一台起重机,根据起重机的工作小时来确认当期应分摊的租金费用就比按年限平均法确认更为合理。
承租人确认的租金费用,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
对于承租人在经营租赁中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其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或有租金的处理
在经营租赁下,承租人对或有租金的处理与融资租赁下相同,即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其账务处理为: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出租人提供激励措施的处理
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及相应的负债。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第三节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一、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处理

(一)租赁期开始日的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将来收到租金的各期内确认为租赁收入。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包括在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初始计量中,并减少租赁期内确认的收益金额。
(例22-7)沿用(例22-1),并假设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700000元。出租人(乙公司)为签订该项租赁合同发生初始直接费用10000元,已用银行存款支付。以下说明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第一步,判断租赁类型
本例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优惠购买价100元远远小于行使选择权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70000元,因此在20×5年12月31日就可合理确定甲公司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符合第2条判断标准;另外,在本例中,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710000元(计算过程见后),大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即630000元(700000元×90%),符合第4条判断标准;因此这项租赁应认定为融资租赁。
第二步,计算租赁内含利率
最低租赁收款额=租金×期数+优惠购买价格=150000×6+100=900100(元)
因此有150000×(P/A,r,6)+100×(P/F,r,6)=710000(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十初始直接费用)。根据这一等式,可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租赁内含利率。
当r=7%时150000×4.767+100×0.666=715050+66.6=715116.6(元)>710000(元)
当r=8%时150000×4.623+100×0.630=693450+63=693513(元)<710000(元)
因此,7%
现值
利率
715116.6
7%
710000
r
693513
8%
(715116.6—710000)/(715116.6—693513)=(7%-r)/(7%-8%)
r=(21603.6×7%+5116.6×1%)÷21603.6=7.24%
即,租赁内含利率为7.24%。
第三步,计算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及其现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
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150000×6+100=900100(元)
应收融资租赁款入账价值=900100+10000=910100
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710000(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910100—710000=200100(元)
第四步,会计分录
20×6年1月1日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9101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7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200100
在本例中,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的账面价值正好与公允价值一致。如果账面价值高于或者低于公允价值,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通过“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在计算内含报酬率时已考虑了初始直接费用的因素,为了避免未实现融资收益高估,在初始确认时应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调整,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本例中: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0000
(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根据租赁准则的规定,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租赁收入。分配时,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租赁收入。出租人每期收到租金时,按收到的租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同时,每期确认租赁收入时,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例22—8)沿用(例22—1),以下说明出租人对未实现融资租赁收益的处理。
第一步,计算租赁期内各期应分摊的融资收益(参见表22—3)
表22—3                 未确认融资收益分配表(实际利率法)
                            20×5年12月31日                   单位:元
,
日期
租金
确认的融资收入
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
租赁投资净额余额
③=期初⑤×7.24%
④=②-③
期末⑤=期初⑤-④
20×5年12月31日
 
 
 
710000.00
20×6年6月30日
150000
51404.00
98596.00
611404.00
20×6年12月31日
150000
44265.00
105734.35
505669.65
20×7年6月30日
150000
36610.48
113389.52
392280.13
20×7年12月31日
150000
28401.08
121598.92
270681.21
20×8年6月30日
150000
19597.32
130402.68
140278.53
20×8年12月31日
150000
9821.47*
140178.53*
100.00
20×8年12月31日
100
 
100.00
 
合计
900100
190100.00
710000.00
 
*做尾数调整:9821.47=150000-140178.53;140178.53=140278.53-100.00
 
第二步,会计分录
20×6年6月30日收到第一期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5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51404
贷:租赁收入                                51404
20×6年12月31日收到第二期租金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5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44265.65
贷:租赁收入                                44265.65
20×7年6月30日收到第三期租金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5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6610.48
贷:租赁收入                                36610.48
20×7年12月31日收到第四期租金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5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8401.08
贷:租赁收入                                28401.08
20×8年6月30日收到第五期租金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5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9597.32
贷:租赁收入                                19597.32
20×8年12月31日收到第六期租金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5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9821.47
贷:租赁收入                                9821.47
(三)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处理
由于未担保余值的金额决定了租赁内含利率的大小,从而决定着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因此,为了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资产和经营业绩,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在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和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情况下,均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租赁收入。在未担保余值增加时,不做任何调整。其账务处理如下:
1.期末,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同时,将未担保余值减少额与由此所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额的差额,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例22—9)沿用(例22—7),并假设未担保余值为1000元,于20×7年12月31日减值为500元。
20×5年12月31日,计算租赁内含利率
150000×(P/A,r,6)+(100+1000)×(P/F,r,6)=710000
r=7.27%
计算租赁期内各期应分摊的融资收益(参见表22—4)
 
表22—4        
                   
日期
租金
确认的融资收入
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
租赁投资净额余额
③=期初⑤×7.27%
④=②-③
期末⑤=期初⑤-④
20×5年12月31日
 
 
 
710000.00
20×6年6月30日
150000
51617.00
98383.00
611617.00
20×6年12月31日
150000
44464.56
105535.44
506081.56
20×7年6月30日
150000
36792.13
113207.87
392873.69
20×7年12月31日
150000
28561.92
121438.08
271435.6
20×8年6月30日
150000
19733.37
130266.63
141168.97
20×8年12月31日
150000
9931.03*
140068.97*
1100.00
20×8年12月31日
100
 
100.00
 
合计
900100
191100.00
709000.00
 
*做尾数调整:9931.03=150000-140068.97;141068.97=141168.97-1100.00
 
20×7年12月31日,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时:
150000×(P/A,r,3)+(100+500)×(P/F,r,3)=392873.69
r=7.19%
第二步,重新计算租赁期内各期应分摊的融资收益(参见表22—5)
 
表22—5        
               
日期
租金
确认的融资收入
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
租赁投资净额余额
③=期初⑤×7.27%或×7.19%
④=②-③
期末⑤=期初⑤-④
20×5年12月31日
 
 
 
710000.00
20×6年6月30日
150000
51617.00
98383.00
611617.00
20×6年12月31日
150000
44464.56
105535.44
506081.56
20×7年6月30日
150000
36792.13
113207.87
392873.69
20×7年12月31日
150000
28247.62
121752.38
271121.30
20×8年6月30日
150000
19493.62
130506.38
140614.92
20×8年12月31日
150000
9985.08*
140014.92*
600.00
20×8年12月31日
100
 
100.00
 
合计
900100
190600.00
709500.00
 
*做尾数调整:9985.08=150000-140014.92;140014.92=140614.92-600.00
 
20×7年12月31日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额
=271435.60—271121.30=314.30
会计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500
贷: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                      5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14.3
贷:资产减值损失                            314.3
2.如果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借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同时,将未担保余值恢复额与由此所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增加额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四)或有租金的处理
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下收到的或有租金应计入当期损益。
(例22-10)沿用(例22-1),假设20×7年和20×8年,甲公司分别实现塑钢窗户年销售收入100000和150000元。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两年应向甲公司收取的经营分享收入分别为5000元和7500元。会计分录为:
20×7年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5000
贷:租赁收入                                        5000
20×8年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7500
贷:租赁收入                                        7500
(五)租赁期届满时的处理
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出租人收回租赁资产。这时有可能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1)对资产余值全部担保的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应当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奴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对资产余值部分担保的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等科目。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对资产余值全部未担保的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1)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继续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等
(2)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规定续租,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时,并将其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同时,将收回的租赁资产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3.出租人出售租赁资产
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应按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例22—11)沿用(例22—1),假设20×9年1月1日,乙公司收到甲公司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100元。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00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处理

(一)租金的处理
在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应采用直线法将收到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确认为收益,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则应采用比直线法更系统合理的方法。出租人应当根据应确认的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二)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
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三)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出租人对类似应折旧资产通常所采用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
(四)或有租金的处理
在经营租赁下,出租人对或有租金的处理与融资租赁下相同,即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收益。
(五)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处理
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六)经营租赁资产在会计报表中的处理
在经营租赁下,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然留在出租人一方,因此出租人应当将出租资产作为自身拥有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如果出租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则列在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项下,如果出租资产属于流动资产,则列在资产负债表有关流动资产项下。
出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提供的生物资产的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节 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是指资产卖主(承租人)将资产出售后再从买主(出租人)租回的交易。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均应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一、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资租赁

在形成融资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方式下,对卖主(承租人)而言,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转移,并且售后租回交易的租金和资产的售价往往是以一揽子方式进行谈判的,应视为一项交易,出售资产的损益应与资产的金额相联系。因此,无论卖主(承租人)出售资产的售价高于还是低于出售前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发生的收益或损失都不应立即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将其作为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递延并按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承租人对售后租回交易中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通过“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科目进行核算,分摊时,按既定比例减少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同时相应增加或减少折旧费用。
(例22—12)假设20×6年1月1日,甲公司将一台塑钢机按700000元的价格销售给乙公司。该机器的公允价值为700000元,账面原价为1000000元,已提折旧400000元。同时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协议将机器租回。
甲公司对售后租回交易中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会计处理如下(计算过程参见表22—4):
表22—4             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分摊表(年限平均法)
                            20×6年1月1日                 单位:元
日期
售价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摊销期
分摊率
摊销额
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20×6年1月1日
700000
600000
5年
 
 
100000
20×6年12月31日
 
 
 
20%
20000
80000
20×7年12月31日
 
 
 
20%
20000
60000
20×8年12月31日
 
 
 
20%
20000
40000
20×9年12月31日
 
 
 
20%
20000
20000
20×0年12月31日
 
 
 
20%
20000
 
合    计
700000
600000
 
100%
100000
 
 
(1)20×6年1月1日,结转出售固定资产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0000
累计折旧                                400000
贷:固定资产——塑钢机                      1000000
(2)20×6年1月1日,向乙公司出售塑钢机。
借:银行存款                                7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0000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100000
(3)20×6年12月31日,确认本年度应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    20000
贷:制造费用——折旧费                      20000
其他会计分录略。

二、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经营租赁

企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情况处理:在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售后租回交易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有关损益应于当期确认;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的,应将其递延,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一致的方法分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以递延,并在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分摊。
(例22—13)假设20×6年1月1日,甲公司将公允价值为29000000元全新办公用房一套,按照30000000元的价格售给乙公司,并立即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从乙公司租回该办公用房,租期为4年。办公用房原账面价值为2900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5年。租赁合同规定,在租期的每年年末支付租金600000元。租赁期满后预付租金不退回,乙公司收回办公用房使用权(假设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在年末确认租金费用和经营租赁收入并且不存在租金逾期支付的情况)。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步,判断租赁类型。根据资料分析,该项租赁属于经营租赁。
第二步,计算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售价-资产的公允价值=30000000—29000000=1000000(元)
第三步,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参见表22—5)。
 
表22—5             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分摊表
                            20×6年1月1日                 单位:元
日期
售价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支付的租金
租金支付比率
摊销额
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1)20×6.1.1
30000000
29000000
 
 
 
1000000
(2)20×6.12.31
 
 
600000
25%
250000
750000
(3)20×7.12.31
 
 
600000
25%
250000
500000
(4)20×8.12.31
 
 
600000
25%
250000
250000
(5)20×9.12.31
 
 
600000
25%
250000
0
合    计
30000000
29000000
2400000
100%
1000000
 
 
第四步,会计分录。
(1)20×6年1月1日,向乙公司出售办公用房。
借:银行存款                                30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900000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经营租赁)    1000000
(2)20×6年1月1日,结转出售固定资产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清理                                29000000
贷:固定资产——办公用房                        29000000
(3)20×6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6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4)20×6年12月31日,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经营租赁) 250000
贷:管理费用——租赁费                          250000
    其他会计分录略。
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或售价低于公允价值且未来租赁付款不低于市价的情况下,实质上相当于一项正常的销售,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22-14)沿用(例22-13),假定有确凿证据表明该办公房产目前公允价值为30000000元,则甲公司应当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0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9000000
营业外收入                              1000000
(例22-15)沿用(例22-13),假定该办公房产目前公允价值为31000000元,账面价值为30000000元,售价为29000000元,如果在市场上租用同等的办公房产需每年年末支付租金850000元。则甲公司应当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予以递延。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步,判断租赁类型。根据资料分析,该项租赁属于经营租赁。
第二步,计算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售价-资产的账面价值=29000000—30000000=—1000000(元)
第三步,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参见表22—6)。
 
表22—6             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分摊表
                            20×6年1月1日                 单位:元
日期
售价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支付的租金
租金支付比率
摊销额
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1)20×6.1.1
29000000
31000000
 
 
 
-1000000
(2)20×6.12.31
 
 
600000
25%
250000
750000
(3)20×7.12.31
 
 
600000
25%
250000
500000
(4)20×8.12.31
 
 
600000
25%
250000
250000
(5)20×9.12.31
 
 
600000
25%
250000
0
合    计
29000000
31000000
2400000
100%
1000000
 
 
第四步,会计分录。
(1)20×6年1月1日,向乙公司出售办公用房。
借:银行存款                                29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9000000
(2)20×6年1月1日,结转出售固定资产的成本,确认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00000
贷:固定资产——办公用房                    30000000
(3)20×6年1月1日,确认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经营租赁)1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0
(4)20×6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6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5)20×6年12月31日,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250000
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经营租赁) 250000
    其他会计分录略。
(例22-16)沿用(例22-13),假定该办公房产目前公允价值为31000000元,如果在市场上租用同等的办公房产需每年年末支付租金850000元。则甲公司应当将有关损益立即予以确认。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步,判断租赁类型。根据资料分析,该项租赁属于经营租赁。
第二步,计算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售价-资产的账面价值=30000000—29000000=1000000(元)
第三步,会计分录。
(1)20×6年1月1日,向乙公司出售办公用房。
借:银行存款                                30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000000
(2)20×6年1月1日,结转出售固定资产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00000
贷:固定资产——办公用房                    29000000
        营业外收入                               1000000  
(3)20×6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6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其他会计分录略。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租赁准则是在对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一)承租人融资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引入了公允价值
原准则规定,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新准则规规定,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修改了融资租赁下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
原准则规定,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和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都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新准则规定,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出租人则应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
(三)完善了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
原准则规定,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新准则规定,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四)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均采用实际利率法
原准则规定,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实际利率法计算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新准则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五)改变了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规定,售后租回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延。新准则规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在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情况下,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应确认为当期损益;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以递延,并在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分摊。售后租回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按照新准则采用实际利率法对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会计处理。
首次执行日后,应当按照租赁准则进行处理。GMZ

第二十三章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一节  金融工具概述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包括资本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金融工具的广泛运用和不断创新。近年来,我国的金融工具交易,尤其是衍生工具交易有了较快的发展。这对相关会计准则的制订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范了包括金融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的金融工具交易的会计处理,要求企业将几乎所有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将有助于如实反映企业的金融工具交易,便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其中,金融资产通常指企业的下列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金融负债通常指企业的下列负债: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债券等。从发行方看,权益工具通常指企业发行的普通股、在资本公积项下核算的认股权等。
  金融工具可以分为基础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

一、基础金融工具

  基础金融工具包括企业持有的现金、存放于金融机构的款项、普通股,以及代表在未来期间收取或支付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或义务等,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存出保证金、存人保证金、客户贷款、客户存款、债券投资、应付债券等。

二、衍生工具

  衍生工具是指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价值随着特定利率、金融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衍生工具的价值变动取决于标的变量的变化。例如,人民币债券远期合同的价值变化主要取决于人民币基准利率的变化。衍生工具的结算金额,也往往通过标的变量作用于衍生工具的名义金额来确定。其中,衍生工具的“名义金额”既指一定数量的货币金额,也可能指一定数量的股份,还可能指衍生工具合同所约定的一定数量的其他项目。衍生工具的结算金额也可能不需要通过名义金额确定,而是通过合同中明确的结算条款确定。例如,某衍生工具要求合同的一方在6个月期的LIBOR(即伦敦银行同业贷款利率)上涨幅度超过100点时支付另一方1 000万元,就属于此种情形。比如,甲国内金融企业与乙境外金融企业签订了一份一年期利率互换合约,每半年末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美元固定利息、从乙公司收取以6个月美元LIBOR(浮动利率)计算确定的浮动利息,合约名义金额为1亿美元。合约签订时,其公允价值为零。假定合约签订半年后,浮动利率(六个月美元LIBOR)与合约签订时不同,甲企业将根据未来可收取的浮动利息现值扣除将制度的固定利息现值确定该会议的公允价值。显然,合约的公允价值因浮动利率的变化而改变。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动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企业从事衍生工具交易不要求初始净投资,通常指签订某项衍生工具合同时不需要支付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例如,某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一项将来买入债券的远期合同,就不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将来购买债券所需的现金。但是,不要求初始净投资,并不排除企业按照约定的交易惯例或规则相应缴纳一笔保证金,比如企业进行期货交易时要求缴纳一定的保证金。缴纳保证金不构成一项企业解除负债的现时支付,因为保证金仅具有“保证”性质。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在从事衍生工具交易也会遇到要求进行现金支付的情况,但该现金支付只是相对很少的初始净投资。例如,从市场上购入备兑认股权证,就需要先支付一笔款项。但相对于行权时购入相应股份所需支付的款项,此项支付往往是很小的。又如,企业进行货币互换时,通常需要在合同签订时支付某种货币表示的一笔款项,但同时也会收到以另一种货币表示的“等值”的一笔款项,无论是从该企业的角度,还是从其对手(合同的另一方)看,初始净投资均为零。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表明衍生工具结算需要经历一段特定期间。但是,“在某一日期结算”不能理解为只在未来某一日期进行一次结算。例如,利率互换可能涉及合同到期前多个结算日期。另外,有些期权可能由于是价外期权而到期不行权,也是在未来日期结算的一种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如买卖非金融项目的合同,根据企业预期购买、出售或使用要求,以获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为目的而签订,那么此类合同不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但是,当此类合同可以通过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或者合同中的非金融项目可以方便地转换为现金时,这些合同应当比照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例如,可以采用现金净额方式进行结算的商品期货合约。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变化大,未改动)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本章着重解决了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具体包括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条件、分类、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以及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等。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的确认和计量,分别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范;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的区分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范。
 

第二节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与其分类密切相关。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将取得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几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5)其他金融负债。上述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可以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回购或赎回。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通常情况下,这是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或交易性负债的主要组成部分。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组合中有某个组成项目持有的期限稍长也不受影响。其中,“金融工具组合”指金融资产组合或金融负债组合。
  3.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其中,财务担保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不能随意将某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只有在满足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企业才能将某项金融工具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对于包括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而言,如果不是以下两种情况,那么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1)嵌人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2)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例如嵌在客户贷款中的、允许借款人以大致等于贷款摊余成本的金额提前还款的权利。(取消分段)此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应将某嵌人衍生工具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但分拆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无法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应将整个混合工具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对于以上除混合工具以外的情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只有直接指定能够产生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时才能将某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就说明直接指定能够产生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而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和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设立这项条件,目的在于通过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以消除会计上可能存在的不配比现象。例如,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有些金融资产可以被指定或划分为可供出售类,从而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但与之直接相关的金融负债却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从而导致“会计不配比”。但是,如果将以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均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类,那么这种会计不配比就能够消除。又如,企业运用某项衍生工具对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进行套期保值,但由于套期有效性未能达到《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的要求而无法采用套期会计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被套期项目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类,便可以达到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相同的效果,更好地反映套期业务的会计信息。企业拥有某金融资产且承担某金融负债,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承担某种相同的风险(例如利率风险)。且各自的公允价值变动方向相反,趋于相互抵消。但是,其中只有部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上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套期保值有效性难以达到套期保值准则要求时,也会出现类似问题。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将所有这些资产和负债均进行公允价值指定,也可以消除“会计不配比”现象。
企业拥有某金融资产且承担某金融负债,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承担某种相同的风险,且各自的公允价值变动方向相反,趋于相互抵消。但是,因为这些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中没有一项是衍生工具,使企业不具备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由于不能运用套期会计方法,从而出现在相关利得或损失的确认方面存在重大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公允价值指定,则可以消除“会计不配比”现象。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情况,实务中企业可能难以做到将所涉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同一时间进行公允价值指定,且能预测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情况,实务中企业可能难以做到将所涉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同一时间进行公允价值指定。如果企业能够做到将每项相关交易在初始确认时予以公允价值指定,且能预期剩下的交易将会发生,那么合理的延迟是可以的。此外,对于实务中是否可以只就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一部分进行指定,要视指定后是否能够消除或重大减少“会计不配比”现象。如果能够消除或重大减少,则可以指定;否则,不能指定。
  (2).企业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此项条件着重企业日常管理和评价业绩的方式,而不是关注金融工具组合中各组成部分的性质。例如,风险投资机构、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会计主体,其经营活动的主要目的在于从投资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中获取回报,它们在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对此也有清楚的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应将该组合进行指定。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能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1)在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2)在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3)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一)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是指相关合同明确了投资者在确定的期间内获得或应收取现金流量(例如,投资利息和本金等)的金额和时间。因此,从投资者角度看,如果不考虑其他条件,在将某项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可以不考虑可能存在的发行方重大支付风险。其次,由于要求到期日固定,从而权益工具投资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再者,如果符合其他条件,不能由于某债务工具投资是浮动利率投资而不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二)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
  “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是指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是明确的,除非遇到一些企业所不能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否则将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2.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3.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4.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据此,对于发行方可以赎回的债务工具,如发行方行使赎回权,投资者仍可收回其几乎所有初始净投资(含支付的溢价和交易费用),那么投资者可以将此类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对于投资者有权要求发行方赎回的债务工具投资;投资者不能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业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将投资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3.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企业应当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处理。
  (四)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的影响
  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图。如果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是,遇到下列情况可以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例23一1】20×5年7月,某银行支付1990万美元从市场上以折价方式购入一批美国甲汽车金融公司发行的三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4.5%,债券面值为2000万美元。该银行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20×7年初,美国汽车行业受燃油价格上涨、劳资纠纷、成本攀升等诸多因素影响,盈利能力明显减弱,甲汽车金融公司所发行债券的二级市场价格严重下滑。为此,国际公认的评级公司将甲汽车金融公司的长期信贷等级从BAA2下调至BAA3,认为甲汽车金融公司的清偿能力较弱,风险相对越来越大,对经营环境和其他内外部条件变化较为敏感,容易受到冲击,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该银行认为,尽管所持有的甲汽车金融公司债券剩余期限较短,但由于其未来业绩表现存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继续持有这些债券会有较大的信用风险。为此,该银行于20×7年8月将该持有至到期债券按低于面值的价格出售。
本例中,该银行出售所持有的甲汽车金融公司债券主要是由于其本身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因而不会影响到对其他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分类。
  【例23一2】甲银行和乙银行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两家银行。20×6年11月,甲银行采用控股合并方式合并了乙银行,甲银行的管理层也因此作了调整。甲银行的新管理层认为,乙银行的某些持有至到期债券时间趋长,合并完成后再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不合理。为此,在购买日编制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内,甲银行决定将这部分持有至到期债券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甲银行在合并日资产负债表内进行这种重分类没有违背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所要求的“有明确意图和能力”。
  值得说明的是,甲银行如果因为要合并乙银行而将其自身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较大部分予以出售,则违背了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所要求的“有明确意图和能力”。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1)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这类非衍生金融资产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3)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4)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例如,企业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的基金等。(取消分段)贷款和应收款项泛指一类金融资产,主要是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但不限于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非金融企业持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债权(不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债务工具)等,只要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可以划分为这一类。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类的金融资产,与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其主要差别在于前者不是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金融资产,并且不像持有至到期投资那样在出售或重分类方面受到较多限制。如果某债务工具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则企业不能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例如,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如企业没有将其划分为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则应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五、其他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是指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通常,企业购买商品形成的应付账款、长期借款、商业银行吸收的客户存款等,应划分为此类。
  企业在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对其进行分类后,不得随意变更。,具体应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二)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的改变,使某项, 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出, 售或重分类不属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也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 重分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三)如出售或重分类金融资产的金额较大而受到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能将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的限制已解除(即,已过了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企业可以再将符合规定条件的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比如:某企业于20X7年1月份购入某公司发行的3年期、年利率为2.3%的公司债9000万元,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当年6月份,因资金周转困难,该企业卖出上述债券50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如不考虑其他因素,该公司应将剩余的4000万元债券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且在20X8年和20X9年不得把任何取得的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三节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

  金融资产的确认是指将符合金融资产定义和金融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记入和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过程。金融负债的确认是指将符合金融负债定义和金融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记入和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过程。

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确认条件

  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根据此确认条件,企业应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范围内的衍生工具合同形成的权利或义务,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如果衍生工具涉及金融资产转移,且导致该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则不应将其确认,否则会导致衍生工具形成的义务被重复确认。

二、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金融资产已经转移,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有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参见第二十四章“金融资产转移”。

三、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例如,某企业因购买商品于20×7年3月1日确认了一项应付账款1 000万元。按合同约定,该企业于20×7年4月1日支付银行存款1 000万元解除了相关现时义务,为此,该企业应将应付账款1000万元从账上转销。如果按合同约定,货款应于20X7年4月1日、4月30日分两次等额清偿。那么,该企业应在4月1日支付银行存款500万元时,终止确认应付账款500万元(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50%),在4月30日支付剩余的货款500万元时终止确认应付账款500万元。
  金融负债现时义务的解除可能还会涉及到其他复杂情形,企业应当注重分析交易的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
  (一)企业将用于偿付金融负债的资产转入某个机构或设立信托,偿付债务的义务仍存在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也不能终止确认转出的资产。也就是说,虽然企业已为金融负债设立了“偿债基金”,但金融负债对应的债权人拥有全额追索的权利时,不能认为企业的相关现时义务已解除,从而不能终止确认金融负债。
  (二)企业(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不涉及本书第十三章“债务重组”所指情形).,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其中,“实质上不同”是指按照新的合同条款,金融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原金融负债的剩余期间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异至少相差10%。有关现值的计算均采用原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
(三)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将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节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

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构成实际利息组成部分。。其中,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
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通常指交易价格(即所收到或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但是,如果收到或支付的对价的一部分并非针对该金融工具,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应根据估值技术进行估计。例如,一项不带息的长期贷款或应收款项公允价值的估计数是以信用等级相当的类似金融工具(标价的币种、条款、利率类型和其他因素相类似)的当前市场利率,对所有未来现金收款额折现所得出的现值。任何额外借出的金额应作为一项费用或收益的抵减项处理,除非其符合确认为其他某类型资产的确认条件。此外,还应注意,如果企业按低于市场利率发放一项贷款(例如,类似贷款市场利率为8%时,该贷款的利率为5%),并且直接收到一项费用作为补偿,该企业应以公允价值确认这项贷款,即应减去企业收到的费用。之后,企业应采用实际利率法将相关折价计入损益。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交易费用构成实际利息的组成部分。
  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进行处理。

二、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一)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原则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与金融资产的分类密切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2.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3.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企业在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一项金融工具以前被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计量,而现在它的公允价值低于
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
    2.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的处理。例如,某项资产以100万元购入,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购买时发生佣金2万元。该资产应以102万元进行初始确认。一天后即为下一个财务报告日,报告日该资产的市场标价是100万元。如果此时将该资产出售,需支付的佣金为3万元。报告日,该资产以100万元进行计量(不考虑销售时可能发生的佣金),2万元的损失计入所有者权益。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有固定或可确定的收款额,交易费用应按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损益;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没有固定或可确定的收款额,交易费用在该资产终止确认或发生减值时计入损益。
3.对活跃市场报价的理解。如果企业方便且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场所获得报价,且这些报价代表了正常情况下实际和经常发生的市场交易,说明金融工具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正常交易中买卖双方自愿达成的价格。确定活跃市场中交易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目的,就是要找到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可立即进入的最有利的活跃市场中,该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即没有对该金融工具的条款进行修改或重新组合)。但是,企业应调整在最有利的活跃市场中的交易价格,以反映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在此市场中交易的金融工具和拟计量的金融工具之间存在的差异。活跃市场上存在的公开报价通常是公允价值的最好依据。这种报价存在时,应用于计量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4.对运用估值技术的理解。用于估计特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应当涵括可观察到的市场数据,这些数据涉及可能影响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市场条件和其他因素。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基于下列一项或几项因素(可能还有其他的因素):
(1)货币时间价值(也即基础利率或无风险利率)。基础利率通常由政府债券价格得出,且其报价经常在媒介上发布。这些利率通常沿着一条利率收益曲线,随不同时间水平预计现金流量的日期不同而改变。实务中,企业可以使用被广泛接受的、容易观察到的通行利率作为基准利率,例如LIBOR或互换利率。LIBOR或类似利率不是无风险利率,适用于特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调整,应根据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相对于基准利率中的信用风险确定。在境外,企业购买的当地中央政府债券可能承担着重大信用风险,无法为以该国货币报价的金融工具提供稳定的标准基础利率。此外,在境外,某企业可能拥有比当地中央政府更好的信用等级或更低的借款利率,在这种情况下,恰当的做法是通过参考以当地货币报价的最高等级公司债券的利率来确定基准利率。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即由信用风险产生的基准利率的溢价)可以从不同信用质量、交易中的金融工具可观察到的市价或贷款方发放不同信用等级贷款的可观察利率获得。
(3)外币兑换价格。对于大多数主要货币都存在活跃的货币交易市场,且其价格每天都在媒介上公布。
(4)商品价格。对于许多商品都存在可观察到的市场价格。
(5)权益价格。交易中的权益工具的价格(或价格指数)在一些市场中很容易被观察到。对于没有可观察到价格的权益工具,其现行市价可以用以现值为基础的估值技术估计。
(6)波动性(即金融工具价格或其他项目的未来变动程度)对活跃交易项目波动性的计量,通常可以以历史市场数据为基础或通过使用内含于当前市价中的波动性进行合理估计。
(7)提前偿付风险和履约风险。预计的金融资产提前偿付方式和预计的金融负债履约方式可以根据历史市场数据进行估计。
(8)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服务费用。金融资产转移等形成的的服务费用可以通过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当前收取的费用相比较加以估计。如果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服务费用很大,且其他市场参与者也面临着类似的费用,发行方在确定此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要考虑这些服务费用。对未来收费的合约权利,其开始时的公允价值通常与所支付的初始费用一致,除非未来收费与相关成本和市场上的类似费用或成本不具可比性,在不具可比性的情况下,其公允价值应按市场上的类似费用或成本确定。GMZ
 
  (二)实际利率法及摊余成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1.实际利率法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1)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2)企业在初始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就应当计算确定实际利率,并在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或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考虑未来信用损失。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企业对付款额或收款额的估计数进行修正时,应调整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或金融工具组)的账面价值以反映实际和修正后的预计现金流量。企业应通过按金融工具初始实际利率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重估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相关调整金额作为收入或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摊余成本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3)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要求采用实际利率法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按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与名义利率分别计算的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相差很小,也可以采用名义利率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例23一3】甲公司属于工业企业,20×0年1月1日,支付价款1000万元(含交易费用)从活跃市场上购入某公司5年期债券,面值1 250万元,票面年利率4.72%,按年支付利息(即每年利息为59万元),本金最后一次支付。合同约定,该债券的发行方在遇到特定情况时可以将债券赎回,且不需要为提前赎回支付额外款项。甲公司在购买该债券时,预计发行方不会提前赎回。不考虑所得税、减值损失等因素。
  计算实际利率R:
59×(1十R)-1 + 59×(1-R)-2 + 59×(1+R)-3+59×(1+R)4+(59+1 250)×(1+R)5=1 000万元,由此得出R=10%
 
表23一1                                                             单位:万元
年份
期初摊余成本(A)
实际利息(B)
(按10%计算)
现金流入
(C)
期末摊余成本(D-A+B-C)
20XO年
1000
100
59
1041
20×1年
1041
104
59
1086
20×2年
1 086
l09
59
1 136
20×3年
1136
114*
59
1191
20×4年
1191
118**
1309
0
*数字四舍五入取整
**数字考虑了计算过程中出现的尾数
 
根据上述数据,甲公司的有关账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1)20XO年1月1日,购入债券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250
  贷:银行存款                  1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250
(2)20XO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收到票面利息等
借:应收利息59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41
  贷:投资收益100
借:银行存款59
  贷:应收利息59
(3)20Xl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收到票面利息等
借:应收利息59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45
  贷:投资收益104
借:银行存款59
  贷:应收利息59
(4)20X2年12月31曰,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收到票面利息等
借:应收利息 59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0
  贷:投资收益  109
借:银行存款  59
  贷:应收利息   59
 (5)20X3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收到票面利息等
借:应收利息   59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4
  贷:投资收益   114
借:银行存款     59
  贷:应收利息   59
 (6)20×4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收到票面利息和本金等
借:应收利息   59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9
  贷:投资收益         118
借:银行存款      59
  贷:应收利息    59
借:银行存款       1 25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 250
假定在20×2年1月1日,甲公司预计本金的一半(即625万元)将会在该年末收回,而其佘的一半本金将于20X4年末付清。遇到这种情况时,甲公司应当调整20×2年初的摊余成本,计入当期损益;调整时采用最初确定的实际利率。据此,调整上述表中相关数据后如下:
表23一2                                                      单位:万元
年份
期初摊余成本
(A)
实际利息(B)
(按10%计算)
现金流入
(C)
期末摊余成本
(D=A+B-C
20×2年
1139·
114··
684
569
20×3年
569
57
30···
596
20×4年
596
60
656
0
 
 其中:
(1)(625+59)×(1十10%)—1十30×(l+10%)—2+(625十30)×(1十10%)~3
=1139· 万元(四舍五入)
  (2) 1139 XlO%=114··万元(四舍五入)
(3)sz5 x4.72%一30···万元(四舍五入)
 
  根据上述调整,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1)20X2年1月1日,调整期初摊余成本
  借:持有至至!J期投资——利息调整53
    贷:投资收益52
  (2)20X2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回本金等
  借:应收利息59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5
    贷:投资收益 114
借:银行存款 59
    贷:应收利息 59
借:银行存款 625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625
(3)20X3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等
借:应收利息 3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27
  贷:投资收益  57
借:银行存款  30
  贷:应收利息  30
(4)20×4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回本金等
借:应收利息  3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30
  贷:投资收益   60
借:银行存款 30
  贷:应收利息 30
借:银行存款  625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625
假定甲公司购买的债券不是分次付息,而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且利息不是以复利计算。此时,甲公司所购买偾券的实际利率R计算如下:
  (59+59+59+59+59+1 250)×(1+R)5=1000,由此得出R≈9.05%
  据此,调整上述表中相关数据后如表23一3:
表23一3                              单位:万元
年份
期初摊余成本(A)
实际利息(B)
(按9.05%计算)
现金流入
(C)
期末摊余成本
(D=A+B一C)
20×0年
1000
90.5
0
1090.5
20×1年
1090.5
98.69
0
1189.19
20×2年
1 189.19
107. 62
0
1 296.81
20×3年
1 296.81
117.36
0
1 414.17
20×4年
1 414.17
130.83·
1545
0
注:标*数字考虑了计算过程中出现的尾差2.85万元。
 
根据上述数据,甲公司的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20×0年1月1日,购入债券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250
  贷:银行存款 1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250
(2)20XO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59
        ——利息调整31.5
  贷:投资收益90.5
(3)20Xl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59
        ——利息调整39.69
  贷:投资收益98.69
(4)20X2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59
        ——利息调整48,62
  贷:投资收益l07.62
(5)20X3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59
        ——利息调整58.36
  贷:投资收益117.36  
(6)20×4年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收到本金和名义利息等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59
           ——利息调整71.83
贷:投资收益130.83
借:银行存款1545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1250
             ——应计利息295
 
例23—4】20×6年1月1日,EFG银行向某客户发放一笔贷款100 000 000元,期限2年,合同利率10%,按季计、结息。假定该贷款发放无交易费用,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相同,每半年对贷款进行减值测试一次。其他资料如下:
    (1)20×6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分别确认贷款利息2 500 000元。
    (2)20×6年12月31日,综合分析与该贷款有关的因素发现该贷款存在减值迹象采用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方式确认减值损失10 000 000元。
    (3)20×7年3月31日,从客户收到利息1 000 000元,且预期20×7年度第二季度末和第三季度末很可能收不到利息。
    (4)20×7年4月1日,经协商,EFG银行从客户取得一项房地产(固定资产)充作抵债资产,该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85 000 000元,自此EFG银行与客户的债权债务关系了结;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中发生税费200 000元。
    EFG银行拟将其处置,不转作自用固定资产;在实际处置前暂时对外出租。
    (5)20×7年6月30日,从租户处收到上述房地产的租金800 000元。当日,该房地产的可变现净值为84 000 000元。
    (6)20×7年12月31日,从租户处收到上述房地产租金1 600 000元。EFG银行当年为该房地产发生维修费用200 000元,并不打算再出租。
    (7)20×7年12月31日,该房地产的可变现净值为83 000 000元。
    (8)20×8年1月1日,EFG银行将该房地产处置,取得价款83 000 000元,发生相关税费1 500 000元。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EFG银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1)发放贷款:
    借:贷款——本金                   100 000 000
        贷:吸收存款                       100 000 000
    (2)20×6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分别确认贷款利息:
    借:应收利息                               2 500 000
        贷:利息收入                               2 500 000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吸收存款)         2 500 000
        贷:应收利息                               2 500 000
    (3)20×6年12月31日,确认减值损失10 000 000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 000 000
        贷:贷款损失准备                          10 000 000
    借:贷款——已减值                       100 000 000
        贷:贷款——本金                         100 000 000
    此时,贷款的摊余成本=100 000 000-10 000 000=90 000 000(元)
    (4)20×7年3月31日,确认从客户收到利息1 000 000元: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吸收存款)         1 000 000
        贷:贷款——已减值                         1 000 000
    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为基础应确认的利息收入=90 000 000×10%/14
                                               =2 250 000(元)
    借:贷款损失准备                           2 250 000
        贷:利息收入                               2 250 000
    此时贷款的摊余成本=90 000 000-1 000 000+2 250 000=91 250 000(元)
    (5)20×7年4月1日,收到抵债资产:
    借:抵债资产                              85 000 000
        营业外支出                             6 450 000
        贷款损失准备                           7 750 000
        贷:贷款——已减值                        99 000 000
            应交税费                                 200 000
    (6)20×7年6月30日,从租户处收到上述房地产的租金800 000元: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8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00 000
    确认抵债资产跌价准备=85 000 000-84 000 000=1 000 000(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1 000 000
        贷:抵债资产跌价准备                       1 000 000
    (7)20×7年12月31日,确认抵债资产租金等: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 6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 600 000
    确认发生的维修费用200 000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                             200 000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200 000
    确认抵债资产跌价准备=84 000 000-83 000 000=1 000 000(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1 000 000
        贷:抵债资产跌价准备                       1 000 000
    (8)20×8年1月1日,确认抵债资产处理: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83 000 000
        抵债资产跌价准备                       2 000 000
        营业外支出                             1 500 000
        贷:抵债资产                              85 000 000
            应交税费                               1 500 000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要求采用实际利率法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如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按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与名义利率分别计算的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相差很小,也可以采用名义利率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三)金融资产相关利得或损失的处理  以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1.对于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2.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在发生减值、摊销或终止确认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金融资产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相关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例23一4】甲企业为工业生产企业,20×7年1月1日,从二级市场支付价款1 020 000元(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20 000元)购入某公司发行的债券,另发生交易费用20000元。该债券面值1 000 000元,剩余期限为2年,票面年利率为4%,每半年付息一次,甲企业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资料如下:
  (1)20X7年1月5日,收到该债券20X6年下半年利息20 000元;
  (2)20×7年6月30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 150000元(不含利息);
  (3)20×7年7月5日,收到该债券半年利息;
  (4)20×7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 100 OOO元(不含利息);
  (5)20X8年1月5日,收到该偾券20×7年下半年利息;
  (6)20X8年3月31日,甲企业将该债券出售,取得价款1 180 000元(含1季度利息10 000元)。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7年1月1日,购入债券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00000
  应收利息20000
  投资收益20000
  贷:银行存款1040000
(2)20×7年1月5日,收到该债券20×6年下半年利息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应收利息20000
(3)20×7年6月30日,确认债券公允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5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50000
借:应收股利20000
贷:投资收益20000
(4) 20×7年7月5日,收到该债券半年利息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应收利息   20000
(5)20×7年12月31日,确认债券公允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0000
借:应收利息   20000
贷:投资收益  20000
(6) 20×8年1月5日,收到该债券20×7年下半年利息
借:银行存款    20 000
贷:应收利息  20 000
(7)20×8年3月31日,将该债券予以出售
借:银行存款    1 180 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 000 000
                 ——公允价值变动 100 000
    投资收益                       180 000
 【例23一6】乙公司于20×6年7月13日从二级市场收购入股票100万股,每股市价15元,手续费3万元;初始确认时,该股票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乙公司至20×6年12月31日仍持有该股票,该股票当时的市价为每股16元,
20×7年2月1日,乙公司将该股票售出,售价为每股13元,另支付交易费用1.3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1)20×6年7月13日,购入股票
借:可供出售金额资产——成本    1 503
    贷:银行存款                  1 503
(2)20×6年12月31日,确认股票价格变动
借:可供出售金额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97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97
(3)20×7年2月1日,出售股票
借:银行存款       1 298.7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97
    投资收益             204.3
贷:可供出售金额资产——成本  1 503
                  ——公允价值变动 97
【例23一7】20×7年1月1日甲保险公司支付价款1 028.244万元购入某公司发行的3年期公司债券,该公司债券的票面总金额总1 000万元,票面利率4%,实际利率为3%,利息每年支付,本金到期支付。甲保险公司将该公司债券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7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市场价格为1 000.094万元户。假定不考虑交易费用和其他因素的影响,甲保险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1)20×7年1月1日,购入债券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 000
                    ——利息调整 28.244
   贷:银行存款                      1 028.244
(2)20×7年12月31日,收到债券利息、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实际利息=1 028.244×3%=30.84372≈30.85万元
年末摊余成本=1 028.244+30.85-40=1 091.094万元
借:应收利息   4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9.15
        投资收益                    30.85
借:银行存款   40
    贷:应收利息  4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9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9
【例23一8】20×1年5月6日,甲公司支付价款1 016万元(含交易费用1万元和已宣告发放现金股利15万元),购入乙公司发行的股票200万股,占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0.5%。甲公司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0×1年5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15万元。
20×1年6月30日,该股票市价为每股5.2元。
20×1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持有该股票;当日,该股票市价为每股5元。
20×2年5月9日,乙公司宣告发放股利4 000万元。
20×2年5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
20×2年5月20日,甲公司以每股4.9元的价格将股票全部转让。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1)20×1年5月6日,购入股票
借:应收股利  15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 001
贷:银行存款   1 016
(2)20×1年5月10日,收到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15
贷:应收股利  15
(3)20×1年6月30日,确认股票价格变动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9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9
(4)20×1年12月31日,确认股票价格变动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0
(5)20×1年5月9日,确认应收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20
贷:投资收益  20
(6)20X2年5月13日,收到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20
    贷:应收股利20
(7)20X2年5月20日,出售股票
借:银行存款  980
    投资收益  2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001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
  假定甲公司将购入的乙公司股票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且20X1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价为每股4.8元,其他资料不变,则甲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金额单位:万元):
  (1)20Xl年5月6日,购入股票
  借:应收股利15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 000
投资收益  1
贷:银行存款 1 016
(2)20Xl年5月10日,收到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15
  贷:应收股利 15
(3)20×1年6月30日,确认股票价格变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0
(4)20Xl年12月31日,确认股票价格变动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8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80
注:公允价值变动=200×(4.8一5.2)=一80(万元)
(5)20×2年5月9日,确认应收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20
  贷:投资收益  20
(6)20X2年5月13日,收到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20
  贷:应收股利  20
(7)20X2年5月20日,出售股票
借:银行存款  980
  投资收益  2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 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0
  (四)金融资产之间重分类的处理
  l.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前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改按公允价值计量,并视该金融资产是否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相关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所有者权益,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在其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将上述差额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4.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极少出现),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限已超过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所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金融资产不再适合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企业可以将该金融资产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与该金融资产相关、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该金融资产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该金融资产没有固定到期日的,仍应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例23一9】20×5年7月lB,甲银行从二级市场平价(不考虑交易费用)购入一批债券,面值1 000万元,剩余期限3年,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20×6年7月1日,出于提高流动性考虑,甲银行决定将该批债券的10%出售。当日,该批债券整体的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分别为950万元和1000万元。
   假定出售债券时不考虑交易费用及其他相关因素,甲银行出售该债券时账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1)20X6年7月1日,出售债券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95
  投资收益          5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100
(2)20X6年7月1日,重分类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9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5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45
    持有至到期投资900

三、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一)金融负债后续计量原则
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金融负债后续计量: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2.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3.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人》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3.上述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应当按摊余成本后续计量。
  (二)金融负债后续计量相关利得或损失的处理:
1.对于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增加【例23-10】,P377,未改)
2.以摊余成本或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在摊销、终止确认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金融负债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相关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增加【例23-11】,P378,未改)

四、常规买卖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采用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是指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在法规或通行惯例规定的期限收取或交付金融资产。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外汇交易中心等市场发生的证券、外汇买卖交易,通常采用常规方式。
以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应当按交易日会计进行确认和终止确认。交易日是指企业承诺买入或者卖出金融资产的日期。交易日会计的处理原则包括:(1)在交易日确认将于结算日取得的资产及偿付的债务;(2)在交易日终止确认将于结算日交付的金融资产并确认相关损益,同时确认将于结算日向买方收取的款项。上述交易所想成资产和负债相关的利息,通常应于结算日所有权转移后开始计提并确认。
 

第五节  嵌入衍生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一、嵌入衍生工具概念及与主合同关系

   (一)嵌入衍生工具概念
  衍生工具通常是独立存在的,但也可能嵌入到非衍生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中。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
  1.主合同通常包括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服务合同、特许权合同、债务工具合同、合营合同等。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如企业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2.在混合工具中,嵌入衍生工具通常以具体合同条款体现。例如,甲公司签订了按通胀率调整租金的3年期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第1年的租金先约定,从第2年开始,租金按前1年的一般物价指数调整。此例中,主合同是租赁合同,嵌入衍生工具体现为一般物价指数调整条款。除一般物价指数调整条款外,以下条款也可能体现嵌入衍生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嵌入的股份转换选择权条款(对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与权益工具挂钩的本金或利息支付条款、与商品或其他非金融项目挂钩的本金或利息支付条款、看涨期权条款、看跌期权条款、提前还款权条款、信用违约支付条款等。
需要说明的是,3.附在主合同上的衍生工具,如果可以与主合同分开,并能够单独转让,则不能作为嵌入衍生工具,而应作为一项独立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例如,某贷款合同可能附有一项相关的利率互换。如该互换能够单独转让,那么该互换是一项独立存在的衍生工具,而不是嵌入衍生工具,即使该互换与主合同(贷款合同)的交易对手(借款人)是同一方也是如此。同样的道理,如果某工具是衍生工具与其他非衍生工具“合成”或“拼成”的,那么其中的衍生工具也不能视为嵌入衍生工具,而应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例如,某公司有一项5年期浮动利率债务工具和一项5年期支付浮动利率、收取固定利率的利率互换合同,两者放在一起创造了一项“合成”的5年期固定利率债务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合成”工具中的利率互换不应作为嵌入衍生工具处理。
(二)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的关系
企业对入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合理地判断其与主合同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应先明确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如果主合同没有明确的或事先确定的到期日,且代表了在某一企业净资产中的剩余利益,那么该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即为权益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而且嵌入衍生工具需要拥有和同一企业相关的权益特征才能视为与主合同紧密相关。如果主合同不是一项权益工具但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那么该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即为权益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
其次,嵌入的非期权衍生工具(如嵌入的远期合同或互换合同),应基于标明或暗含的实质性条款将其从主合同中分离出来,其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为零。嵌入期权的衍生工具(如嵌入的看跌期权、看涨期权、上限、下限或互换期权),应基于标明的期权特征的条款将其从主合同中分离出来,主合同的初始账面金额即为分离出嵌入衍生工具后的剩余金额。
再者,一项金融工具中的多项嵌入衍生工具通常应视同为一项混合嵌入衍生工具处理。但是,归类为权益的嵌入衍生工具应与归类为资产或负债的嵌入衍生工具分开核算。此外,如果某金融工具嵌入了多项嵌入衍生工具而这些衍生工具又与不同的风险敞口相关,且这些嵌入衍生工具易于分离并相互独立,则这些嵌入衍生工具应分别进行核算。
1.下列情况下,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与主合同紧密相关。在这些情况下,如果符合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企业应将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分开核算:
    (1)嵌在某一权益工具中的看跌期权,使得持有人有权要求发行人以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资产回购这项金融工具,其中现金或其他资产的金额随着某一权益工具或商品价格或指数的变动而变动,该看跌期权不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
(2)嵌在某一权益工具中的看涨期权,使得发行人能够以特定价格回购该权益工具。从持有人的角度看,该看涨期权不与主权益工具紧密相关;从发行人的角度看,如果看涨期权符合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中权益工具的分类条件,则该看涨期权是一项权益工具,应按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处理。
(3)将某债务工具剩余期限延至到期日的选择权或自动展期条款不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除非在延期的同时将利率调整至与当前市场利率大致相当的水平。某企业发行了一项债务工具,且该债务工具的持有人将该债务工具的买入期签给了第三方时,如果发行人在行使买入期权后可以被要求参与或协助债务工具的重新流通,则发行人应将此买入期权视为债务工具的延期选择权。
(4)嵌在主债务工具或保险合同中且与权益挂钩的利息或本金支付额(即利息或本金金额与权益工具价值挂钩),不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因为内含在主债务工具或嵌入衍生工具中的风险不同。
(5)嵌在主债务工具或保险合同中且与商品挂钩的利息或本金支付额(即利息或本金金额与商品价格挂钩),不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因为内含在主债务工具或嵌入衍生工具中的风险不同。
(6)从金融工具持有人的角度看,嵌在可转换债务工具中的权益转换特征不与主合同紧密相关。从发行人的角度看,如果权益转换选择权符合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中权益工具的分类条件,则该选择权是一项权益工具,应按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处理。
(7)嵌在主债务合同或保险合同中的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或预付期权不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除非在每一行权日,该期权的行权价大致等于主债务工具的摊余成本或主保险合同的账面价值。从具有嵌入看涨或看跌期权特征的可转换债务工具的发行人的角度看,应按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规定拆分为权益要素前,评估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是否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
(8)嵌在主债务工具中,允许一方(“受益人”)将某一特定参照资产的信用风险(受益人可能不实际拥有该项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保证人”)的信用衍生工具,不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这种信用衍生工具允许保证人承担与其并未直接拥有的参照资产相联系的信用风险。
2.下列情况下,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紧密相关。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企业不应将这些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分离开来核算:
    (1)以利率或利率指数为标的,且能改变带息主债务合同或保险合同须支付或收取的利息额的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紧密相关,除非混合工具的结算可能造成持有人不能收回几乎所有已确认投资,或者嵌入衍生工具可能使持有人在主合同上的初始报酬率至少加倍,并能够使回报率至少达到与主合同条款相同的合同的市场报酬率的两倍。
(2)嵌入利率下限或利率上限的债务合同或保险合同发行时,若该利率上限等于或高于市场利率,而利率下限等于或低于市场利率,并且该利率上限或下限与主合同之间不存在杠杆关系,那么该利率上限或下限与主合同紧密相关。类似的合同中包含的购买或出售某一资产(比如,某商品)的条款,如果设定了为该资产将支付或收取的价格上限和下限,并且在开始时该价格上限和下限均为虚值且与主合同之间没有杠杆关系,则该条款与主合同紧密相关。
(3)嵌入主债务工具(如双重货币债券)中的外币衍生工具使发行人以外币支付本金或利息,该支付。该嵌入外币衍生工具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这种衍生工具不应与主合同分离,因为外币折算准则规定货币性项目的外币折算利得或损失应计损益。
(4)嵌入在属于保险合同或非金融工具合同的主合同(比如购买或出售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以外币标价)中嵌入外币衍生工具,如果与与主合同没有杠杆关系切不具有期权特征,并且规定以下述任何一种货币支付,则该嵌入外币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紧密相关:①合同任一主要方的记账本位币;②国际商业交往中通常用以对所获得或交付的相关商品或劳务进行标价的货币(比如,对原油交易进行标价的美元);③在交易所处的经济环境中,买卖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通常使用的货币(比如,在当地的商业交易或对外贸易中使用相对稳定以及流动性较好的货币)。
(5)如果利息剥离或本金剥离最初是通过分离收取金融工具合约现金流量的权利形成的,而该金融工具本身不包括嵌入衍生工具,且不包含任何未在原主债务合同中列示的条款,则嵌入在利息剥离或本金剥离中的提前支付选择权与主合同紧密相关。
(6)主租赁合同的嵌入衍生工具,如果是下述两者之一,则该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紧密相关:①与通货膨胀有关的指数,比如与消费品物价指数挂钩的租赁付款额指数(假定该租赁不是杠杆租赁,且该指数与企业自身经济环境中的通货膨胀有关);②基于相关销售额的或有租金;③基于变动利率的或有租金。
(7)嵌在主金融工具或主保险合同中的单位联结特征(属于嵌入衍生工具),如果付款计价单位是以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现行单位价值计量,则该单位联结特征与主金融工具或主保险合同紧密相关。单位联结特征是一项要求付款额以内部或外部投资基金单位表示的合同条款。
(8)嵌在主保险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如果与主保险合同互相依赖,使得企业无法单独计量该嵌入衍生工具,则该嵌入衍生工具与主保险合同紧密相关。
企业在实务中,可能持有或发行可回售金融工具(属于混合工具)。该金融工具的特征在于,持有人拥有该金融工具回售给发行人以换取一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其中,相关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金额随着可能发生增减变动的权益指数或商品指数的变动而变动。除非发行人在初始确认时将该可回售金融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否则,发行人应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要求分离嵌入衍生工具(即,与权益工具或商品指数挂钩的本金支付),因为该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债务工具)不存在紧密相关。基于此,对于可随时回售以换取与企业净资产价值一定比例份额等值的现金的可回售工具(比如,开放式共同基金单位或某些单位联结投资产品),分离嵌入衍生工具并对其各组成部分进行核算的结果是,发行人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应付赎回金额计量混合工具。其中,应付赎回金额是假定持有人在资产负债表日行使其权利将该工具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所需要支付的金额。
 

二、嵌入衍生工具会计的处理原则:

  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原则是,尽可能使嵌入衍生工具与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采用一致的会计原则进行处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通常应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但是,主合同(非衍生工具)可能因为划分的类别不同(如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不会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因此,如果混合工具没有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则应当考虑能否将其从混合工具中分拆出来。具体的会计处理流程见图23一1。
  (一)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条件
  允许企业之前已能够直接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其理由在于:
  1.当一项混合工具包括的嵌入衍生工具不止一项时,仍要求企业将这些嵌入衍生工具进行分拆可能不符合“效益大于成本”原则。
  2.企业实际操作中,包括了若干衍生工具的结构化产品通常是要用衍生工具来对冲其所有或几乎所有风险。至于这些嵌入衍生工具是否由于会计准则的要求而分拆,在风险管理中往往不太关注。因此,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直接指定混合工具按公允价值计量,以使风险对冲在会计处理上得以真实反映。
  

嵌入衍生工具是否符合衍生工具定义?
混合工具是否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是否存在紧密关系?
嵌生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是否能够单独、可靠地计量?
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要求分别对主合同和分拆的衍生工具处理
主合同是否属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范的对象?
不须分拆,将该工具整体作为一项合同处理
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处理
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处理嵌入衍生工具、按其他准则处理主合同
图23---1

 
 
 
 
 
 
 
3.会计实务中,确定混合工具整体的公允价值往往要比确定分拆出来的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相对容易。
但是,如果不加限制地由企业直接指定混合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又可能会被“滥用”。为此,下列情况下不能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1)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2)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例如嵌在贷款中的提前还款权,其允许持有者以与摊余成本大致相等的金额提前偿还贷款。
   (二)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条件
  混合工具没有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如果嵌入衍生工具符合以下两项条件,应将其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1)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2)与嵌人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其中,“紧密关系”是指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之间在经济特征和风险方面存在相似性。
当企业在成为混合工具合同一方时,即应评价嵌入衍生工具是否应分拆出来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处理。随后,除非混合工具合同条款的变化将重大影响原混合工具合同现金流量,否则企业不能对是否分拆重新进行评价。企业在确定现金流量调整是否“重大”时,应当分析判断与嵌入衍生工具、主合同或两者相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发生改变的程度是否重大,以及相对于合同以前预计现金流量是否有重大的改变。
【例23一12】丙公司购入一批某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债券合同条款注明,该债券持有者1年后可按固定价格将偾券转换为发行者的普通股。此例中,嵌入衍生工具为股份转换权,与主债务合同不存在紧密关系;如混合工具整体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则应分拆为单独的衍生工具核算。
 

第六节    金融资产减值

  

一、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含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金融资产,下同)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六)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七)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八)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企业在根据以上客观证据判断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这些客观证据相关的事项(也称“损失事项”)必须影响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对于预期未来事项可能导致的损失,无论其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均不能作为减值损失予以确认。
  2.企业通常难以找到某项单独的证据来认定金融资产是否已发生减值,因而应综合考虑相关证据的总体影响进行判断。
  3.债务方或金融资产发行方信用等级下降本身不足以说明企业所持的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但是,如果企业将债务人或金融资产发行方的信用等级下降因素,与可获得的其他客观的减值依据联系起来,往往能够对金融资产是否已发生减值作出判断。
  4.对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其公允价值低于其成本本身不足以说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已发生减值,而应当综合相关因素判断该投资公允价值下降是否是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的。同时,企业应当从持有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整个期间来判断。
  如果权益工具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从而不能根据其公允价值下降的严重程度或持续时间来进行减值判断时,应当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例如,被投资单位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对于以外币计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企业在判断其是否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投资在初始确认时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成本,与资产负债表日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公允价值进行比较,同时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二、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计量
  1.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其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对于浮动利率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即使合同条款因债务方或金融资产发行方发生财务困难而重新商定或修改,在确认减值损失时,仍用条款修改前所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计算。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2.对于存在大量性质类似且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金融资产的企业,在考虑金融资产减值测试时,应当先将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区分开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实务中,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单项金额重大的标准。该项标准一经确定,应当一致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单独测试未发现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企业对金融资产采用组合方式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应当将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在一起,例如可按资产类型、行业分布、区域分布、担保物类型、逾期状态等进行组合。这些类似信用风险特征与这些自唱组合的未来现金流量估计有关,因为他们可以表明债务人按相关资产的合同条款偿付所有到期金额的能力。但是,从资产组合的层次看,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但发现没有简直的资产和没有单独进行简直测试的资产两者之间,损失率是不同的,因而应分别确认减值损失。如果企业没有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不需进行额外的减值测试。
  (2)对于已包括在某金融资产组合中的某项特定资产,一旦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则应当将其从该组合中分出来,单独确认减值损失。
  (3)在对某金融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应当以与其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组合的历史损失率为基础。如企业缺乏这方面的数据或经验不足,则应当尽量采用具有可比性的其他资产组合的经验数据,并作必要调整。企业应当对预计资产组合未来现金流量的方法和假设进行定期检查,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损失预计数和实际发生数之间的差异。未来现金流量变动的估计反映了各期相关的可观察到的数据变化,并与其方向保持一致,例如失业率,不动产价格、商品价格、支付能力或其他因素的变化,这些变化表明了金融资产组中发生的损失及其数额。比如,某企业根据历史经验判断信用卡贷款违约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借款人死亡,且所观察到的死亡率每年保持不变。但是,在企业信用卡贷款组合中,有些借款人在当年死亡。这意味着这些组合中的贷款已经发生了减值损失,即使年末企业仍不能确定具体哪个贷款人已死亡。恰当的做法是,对这些“发生但没有报告”的损失确认为减值损失。但是,对在未来期间预计发生的死亡确认减值损失则不合适,因为必要的损失事项(借款人的死亡)尚未发生。
用历史损失率来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时,运用该历史损失率信息的资产组合的界定,应该与得出历史损失率的组合保持一致。因此,所使用的方法应该可以把关于资产组合历史损失的信息与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且反映当前情况的相关可观察数据联系起来。
在符合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关于金融资产减值有关规定以及上述要求的情况下,可采用公式法或统计方法来确定一组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例如小额贷款)。所使用的这些方法应包括货币的时间价值影响,并考虑资产所有剩余期限产生的现金流量,同时还要考虑资产组合中各贷款的年限。但是,在初始确认金融资产金额时不应确认金融资产减值损失。
  4.在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中被套期项目(如固定利率债券)的账面价值,可能因为利率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而发生调整。在对此类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当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如发生了减值,那么在计量减值损失时,应当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得出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5.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人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6.外币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先按外币确定,在计量减值时再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成为记账本位币反映的金额。该项金额小于相关外币金融资产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例23一10】甲银行1年前向客户A发放了一笔3年期贷款,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且属金额重大者。今年,由于外部新技术冲击,客户A的产品市场销路不畅,存在严重财务困难,故不能按期及时偿还甲银行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为此,提出与甲银行调整贷款条款,以便顺利渡过财务难关。甲银行同意客户A提出的要求。以下是五种可供选择的贷款条款调整方案:
  (1)客户A在贷款原到期日后5年内偿还贷款的全部本金,但不包括按原条款应计的利息;
  (2)在原到期日,客户A, 偿还贷款的全部本金,但不包括按原条款应计的利息;
  (3)在原到期日,客户A偿还贷款的全, 部本金,以及以低于原贷款应计的利息;
  (4)客户A<, /S>在原到期日后5年内偿还贷款的全部本金,以及原贷款期间应计的利息,但贷款展期期间不支付任何利息;
  (5)客户A在原到期日后5年内偿还贷款的全部本金、原贷款期间和展期期间应计的利息。
在上述五种可供选择的贷款条款调整方案下,哪一种需要在今年末确认减值损失?
不难看出,在上述方案(1)至(4)下,贷款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一定小于当前账面价值,因此,甲银行采用方案(1)至(4)中的任何一种,都需要在调整贷款日确认和计量贷款减值损失。
  对于方案(5),虽然客户A偿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时间发生变化,但甲银行仍能收到延迟支付的利息所形成的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贷款发放时确定的实际利率计算,贷款未来现金流入(本金和利息)现值将与当前账面价值相等。因此,不需要确认和计量贷款减值损失。
【例23一13】20×5年1月1日,A银行以“折价″方式向B企业发放一笔5年期贷款5000万元(实际发放给B企业的款项为4900万元),合同年利率为10%。A银行将其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初始确认该贷款时确定的实际利率为10.53%。
20×7年12月31日,有客观证据表明B企业发生严重财务困难,A银行据此认定对B企业的贷款发生了减值,并预期20×8年12月31日将收到利息500万元,但20X9年12月31日仅收到本金2500万元。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20X7年l2月31日A银行对B企业应确认的减值损失按该日确认减值损失前的摊余成本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定。
  (1)20×7年12月31日未确认减值损失前,A银行对B企业贷款的摊余成本计算如下:
  20X5年1月1日,对B企业贷款的摊余成本=4 900(万元)
  20X5年12月31日,对B企业贷款的摊余成本
     =4900+4900×10.53%一500=4 915.97(万元)
  20X6年12月31曰,对B企业贷款的摊余成本
     =4 915.97×(1+10.53%)一500=4933.62(万元)
  20X7年12月31日,对B企业贷款(确认减值损失前)的摊余成本
     =4 933.62×(1+10.53%)一500=4953.13(万元)
  (2)20X7年12月31日,A银行预计从对B企业贷款将收到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如下:
  500×(1十10.53%)-1+2500×(1+10. 53%)-2
  ≈2 498.71(万元)
  (3)20×7年2月31日,A银行应确认的贷款减值损失
=4 9S3.13一2498.71一2454.42(万元)
【例23—14】20×5年1月1日,XYZ银行向A客户发放了一笔贷款15 000 000元。贷款合同年利率为10%,期限6年,借款人到期一次偿还本金。假定该贷款的实际利率为10%,利息按年收取。其他有关资料及账务处理如下(小数点后数据四舍五入):
(1)20×5年,XYZ银行及时从A公司收到贷款利息:
20×5年1月1日,发放贷款:
借:贷款——本金                          15 000 000
    贷:吸收存款                              15 000 000
20×5年12月31日,确认并收到贷款利息:
借:应收利息                               1 500 000
    贷:利息收入                               1 500 000
借:存放同业                               1 500 000
    贷:应收利息                               1 500 000
(2)20×6年12月31日,因A公司经营出现异常,XYZ银行预计难以及时收到利息。其次,XYZ银行根据当前掌握的资料,对贷款合同现金流量重新作了估计。具体如下表所示:
                        贷款合同现金流量                金额单位:元
时间
未折现金额
折现系数
现值
20×7年12月31日
1 500 000
0.9091
1 363 650
20×8年12月31日
1 500 000
0.8264
1 239 600
20×9年12月31日
1 500 000
0.7513
1 126 950
2×10年12月31日
16 500 000
0.6830
11 269 500
小计
21 000 000
  
14 999 700
 
                             新预计的现金流量               金额单位;元
时间
未折现金额
折现系数
现值
20×7年12月31日
0
0.9091
0
20×8年12月31日
10 000 000
0.8264
8 264 000
20×9年12月31日
2 000 000
0.7513
1 502 600
2×10年12月31日
0
0.6830
0
小计
12 000 000
  
9 766 600
 
20×6年12月31日,确认贷款利息:
借:应收利息                               1 500 000
    贷:利息收入                               1 500 000
20×6年12月31日,XYZ银行应确认的贷款减值损失
  =未确认减值损失前的摊余成本-新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贷款本金+应收未收利息)-新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16 500 000-9 766 600=6 733 400(元)
相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6 733 400
    贷:贷款损失准备                           6 733 400
借:贷款——已减值                        16 500 000
    贷:贷款——本金                          15 000 000
        应收利息                               1 500 000
(3)20×7年12月31日,XYZ银行预期原先的现金流量估计不会改变:
确认减值损失的回转=9 766 600×10%≈976 660(元),相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贷款损失准备                             976 660
    贷:利息收入                                 976 660
据此,20×7年12月31日贷款的摊余成本=9 766 600+976 660=10 743 260(元)
(4)20×8年12月31日,XYZ银行预期原先的现金流量估计不会改变,但20×8年当年实际收到的现金却为9 000 000元。
相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贷款损失准备                           1 074 326
    贷:利息收入                               1 074 326
借:存放同业                               9 000 000
    贷:贷款——已减值                         9 000 000
 
借:资产减值损失                             999 386
    贷:贷款损失准备                             999 386
注:20×8年12月31日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前,贷款的摊余成本=10743260+1074326-9 000 000=2 817 586元。由于XYZ银行对20×9年及2×10年的现金流入预期不变,因此,应调整的贷款损失准备=2817586-1818200=999386元。相关计算如表3—6所示。
 
                                现值计算                 金额单位:元
时  间
未折现金额
折现系数
现  值
20×9年12月31日
2 000 000
0.9091
1 818 200
2×10年12月31日
0
0.8264
0
小  计
2 000 000
 
1 818 200
   
(5)20×9年12月31日,XYZ银行预期原先的现金流量估计发生改变,预计2×10年将收回现金1 500 000元;当年实际收到的现金为1 000 000元。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贷款损失准备                             181 820
    贷:利息收入                                 181 820
借:存放同业                               1 000 000
    贷:贷款——已减值                         1 000 000
借:贷款损失准备                             363 630
    贷:资产减值损失                             363 630
注:20×9年12月31日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前,贷款的摊余成本=1818200+181820-1 000 000=1 000 020元。因此,应调整的贷款损失准备=1000020-1 363 650=-363 630元。其中1 363 650元系2×10年将收回现金1500000元按折现系数0.9091进行折现后的结果。
(6)2×10年12月31日,XYZ银行将贷款结算,实际收到现金2 000 000元。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贷款损失准备                             136 365
    贷:利息收入                                 136 365
借:存放同业                               2 000 000
    贷款损失准备                           4 999 985
    贷:贷款——已减值                         6 500 000
        资产减值损失                             499 985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等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余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也应当采用类似的方法确认减值损失。
  2.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3.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例23一15】20×5年1月1日 ,ABC公司按面值从债券二级市场购入MNO公司公开发行的债券10000张,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利率3%,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0X5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市场价格为每张100元。
  20×6年,MNO公司因投资决策失误,发生严重财务困难,但仍可支付该债券当年的票面利息。20×6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下降为每张80元。ABC公司预计,如MNO公司不采取措施,该债券的公允价值预计会持续下跌。
  20×7年,MNO公司调整产品结构并整合其他资源,致使上年发生的财务困难大为好转。20×7年12月31日,该债券(即MNO公司发行的上述债券)的公允价值已上升至每张95元。
假定ABC公司初始确认该债券时计算确定的债券实际利率为3%,且不考虑其他因素,则ABC公司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5年1月1日购入债券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000
(2)20X5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公允价值变动
借:应收利息  30 000
  贷:投资收益 30 000
借:银行存款  30 000
  贷:应收利息  30 000
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为零,故不作账务处理。
(3)20X6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收入及减值损失
借:应收利息  30 000
  贷:投资收益  30 000
借:银行存款   30 000
  贷:应收利息    30 000
借:资产减值损失 200 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00 000
由于该债券的公允价值预计会持续下跌,ABC公司应确认减值损失。
(4)20X7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收入及减值损失回转
应确认的利息收入=(期初摊余成本1000000一发生的减值损失2000 000) x 3%
=24 000(元)
  借:应收利息 30 000
    贷:投资收益  24 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6 000
  借:银行存款  30 000
    贷:应收利息  30 000
 
减值损失回转前,该债券的摊余成本=1 000 000一200 000一6000=794 000(元)
20X7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950 000(元)
应回转的金额=950 000一794 000=l56 000(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5600
贷:资产减值损失156000

第七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是在对2001年发布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制度相比,主要差异变化如下:
  (一)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了重新分类
  1.金融资产的分类
  按原制度要求,金融资产应划分为以下几类:(1)货币资金;2)短期投资;3)应收票据;4)应收股利;5)应收利息;6)应收账款;7)其他应收款;8)长期股权投资;9)长期债权投资等。
  按新准则要求,除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所规范的股权投资等金融资产外,企业应在取得时将其划分为以下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金融负债分类
  按原制度要求,金融负债应划分为以下几类:(1)短期借款;(2)应付票据;(3)应付账款;(4)应付股利;(5)其他应付款;(6)长期借款;(7)应付债券;(8)长期应付款等。
按新准则要求,企业应在承担金融负债时,将其划分为两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2)其他金融负债。
(二)金融工具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
 原制度对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新准则要求对衍生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摊余成本计量。
(三)衍生工具纳入表内核算
原制度仅要求将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表外披露;新准则要求将衍生工具纳入表内,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二)按照重新分类后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别进行确认和计量
  原制度没有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作出明确规定。
  按新准则要求,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根据这一项确认原则,新准则所规范的衍生工具,均应予以确认,纳入财务报表内核算。
  此外,新准则根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不同分类,对其后续计量提出了明确要求:
  1.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新准则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1)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2)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2.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新准则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2)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3)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人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②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四)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对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原制度对应收款项、贷款、长期股权投资等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作出了相关规定。比如,要求期末对应收款项进行检查,并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方法通常有账龄分析法、个别计定法等。又比如,原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不包括保户质押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的可收回性,并对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专项准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计提,具体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特种准备(即商业银行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具体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概括地讲,原制度着重于要求企业采用金融资产期末余额乘以一个适当的比例计算确定相关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取消分段)与原制度不同,新准则明确要求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具体而言: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其中,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
  2.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巳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五)规范了嵌入衍生工具的处理
原制度没有规范嵌入衍生工具的处理;新准则对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二、新旧衔接

  (一)关于金融资产分类
  在新准则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不含《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投资),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原制度下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按新准则进行重分类。
  1.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2.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改按实际利率法,在随后的会计期间采用摊余成本计量,井将账面价值与摊余成本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二)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对于在首次执行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三)关于未确认或已按成本计量的衍生工具
  对于未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或已按成本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不包括套期工具),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四)关于嵌入衍生工具
  对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按照新准则规定应从混合工具分拆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将其从混合工具分拆并单独处理,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除以上四个方面外,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均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章    金融资产转移

 

第一节  金融资产转移概述

金融资产是企业所拥有的比较重要的一类资产,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时会为满足资产流动性或风险管理等需要,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转移给该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其他方。票据背书转让、应收账款保理等业务中都涉及了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资产证券化、债券买断或回购等结构化融资已经出现,相关的跨及处理问题需要明确和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范了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有助于更准确地反映因金融资产转移业务对企业带来的财务影响。

一、金融资产转移的界定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人方)。这里所指的金融资产,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也包括一组类似的金融资产;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也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整体。
根据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金融资产转移包括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1)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2)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90%转移等。(3)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90%转移等。金融资产转移的其他情形适用于金融资产整体转移
企业(转出方)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上应用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之外,还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比如,在资产证券化实务中,企业通常设立特殊目的主体作为结构化融资的载体,从法律角度看,企业已把金融资产转移到特殊目的主体,两者之间实现了风险隔离,但是,会计处理时,如果企业能够控制该特殊目的主体,这些特殊目的主体则视同为子公司而应纳入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

二、金融资产转移的形式

  (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意味着该项金融资产发生了全部或部分转移。通常表现为金融资产的合法出售或者金融资产现金流量权利的合法转移。例如,企业将收取贷款本金的权利整体或部分地转让给另一方;或将收取贷款利息的权利整体或部分地转让给另一方;或将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权利整体或部分地转让给另一方;将收取应收款项的权利转让给另一方;等等,均属于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我国实务中常见的票据背书转让、商业票据贴现等,均属于这一种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中,转入方拥有了获取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未来现金流量的权利,转出方可视金融资产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确定是否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
(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这中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通常被成作“过手协议”,因为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最终收款方通常是独立于转入方和转出方的第三方,转出方扮演了现金流量最终收款人的代理人的角色。这种金融资产转移情形常见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例如,当商业银行转移住房抵押贷款的收益全时,银行可能负责收取所转移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并最终支付给收益权凭证的自由者,同时相应收取服务费。因此,从表现形式上不同于第一种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根据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如果“过手协议”作为金融资产转移处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这一条件要求,但金融资产转出方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有义务向最终收款方支付,表明转入方承担了延期收款的风险。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通常是指被转移资产未来的现金流量相等。转移协议中一般应该对此有合理安排。有些情况下转出方发生的短期垫付款项,如果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这一条件。
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指企业收到转移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其金额往往与该所转移的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相同。在某些情况下,金融资产转移过程中会存在一些机构(如服务机构等)代收现金流量的情况,这些代理机构不属于最终收款方。例如,商业银行将附追索权或不附追索权的信贷资产出售给买方,同时受买方委托代收所售信贷资产本金和利息,并将收到的本金和利息及时交付买方。这里的商业银行不属于最终收款方。
企业发生的短期垫付款项,比如垫付期限不超过3个月,如果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上述条件。
(二)2.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取消分段)也就是说,企业不能出售该项金融资产,也不能以该项金融资产作为质押品对外进行担保,意味着转出方不在拥有出售或处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权利。但是,由于企业负有向最终收款方支付该项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的义务,该项金融资产可以作为企业如期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三)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取消分段)此时,由企业收取所转移金融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并且及时地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取消分段)  企业在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之前,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如果企业是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款项,并且合同约定可以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投资的除外。,企业可以将收取的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投资方式仅限于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不能进行实物资产等投资。同时,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这一条件不仅对转出方在收款日至向最终收款方支付日的较短期间内将收取现金流量再投资作出了限制,而且对转出方出于最终收款人利益而进行的投资作出了严格的限定,即仅允许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而且,不允许转出方在这些短期流动性强的投资中保留任何投资收益,所有的投资收益必须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例如,A银行经批准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按规定将信贷资产交付B信托投资公司(受托人)设立特定目的信托。根据约定,A银行保留了收取信贷资产本金和利息的权利,同时承担义务,将所收取的信贷资产本金和利息及时支付给特定目的信托,由特定目的信托支付给受益人。
  金融资产转移包括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1)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2)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一定比例转移等。(3)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转移等。其他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适用于金融资产整体转移。
金融资产转移准则本章着重解决了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核心是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以及在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下如何进行计量的问题。
 

第二节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

 

一、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主要解决的是金融资产转移中的被转移金融资产是否应当终止确认,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终止确认的问题
  (一)终止确认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转移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按照金融资产转移准则,金融资产转移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1)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2)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
1.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企业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企业面临的风险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致使该风险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的总体变化相比显得不重大的,表明该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
这里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但是,当需要通过计算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在计算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可能的现金流量波动,并采用适当的现行市场利率作为折现率。
通常情况下,通过分析金融资产转移协议中的条款,可以比较容易地确定出企业是否已经将企业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以下情形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
  以下情形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
  (1)不附任何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取消分段)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如果根据与购买方之间的协议约定,在所出售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无法收回时,购买方不能够向企业进行追偿,企业也不承担任何未来损失。此时,企业可以认定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为回购时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取消分段)通过企业与购买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企业按一定价格出售了一项金融资产,同时约定到期日企业再将该金融资产购回,回购价为到期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此时,该项金融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其减值损失由购买方承担,因此可以认定企业已经转移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同样,企业在金融资产转以后只保留了优先按照公允价值回购该金融资产的权利的(在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情况下),也应当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3)附重大价外看跌期权(或重大价外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购买方之间签订看跌(或看涨)期权合约,但从合约条款判断,由于该期权为重大家外期权,致使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的可能性极小,此时可以认定企业已经转移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3)附优先回购权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为回购时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按照与购买方之间的协议,在购买方随后出售该金融资产时,企业有以公允价值优先回购该金融资产的权利,此时可以认定企业已经转移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4)附重大价外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跌期权的买方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的可能性极小。
  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按照与购买方之间签订的看跌期权合约,购买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该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由于该期权为重大价外看跌期权,致使购买方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的可能性极小,此时可以认定企业已经转移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5)附重大价外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涨期权的卖方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的可能性极小。
2.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及其也保留了部分担不是几乎所有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按照金融资产转移准则,此时,企业应当判断是否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如果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应当重点关注转入方出售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如果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说明转入方有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同时表明企业(转出方)已放弃对该进入那个资产的控制,从而应当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转入方是否能够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应当关注该金融资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需要强调的是,如果不存在活跃市场,及时合同约定转入方有权处置该金融资产,也不表明转入方有“实际能力”,不能判断为转出方已放弃了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
转入方是否能够自由处置所转移资产,也是判断转入方是否具有出售金融资产实际能力的一个方面。“能够自由处置”,表明转入方能够单独出售说诸如金融资产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销售加以限制,使其独立于其他人的行为;并且,不存在与出售相关的约束性条款。比如,转入方出售转入的金融资时附有一项看涨期权,且该看涨期权又是重大价内期权,以至于可以认定转入方将来很可能会行权。在这种情况下,不表明转入方有出售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审计能力。、
  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企业应当判断是否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如果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以下情形通常表明企业放弃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
  (1)该金融资产与企业实现了破产隔离,即使企业破产或发生类似情况,企业及其债权人也不能对该金融资产进行追偿;
  (2)受让方能够单独将该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该项出售施以限制;
  (3)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按照与购买方签订的回购协议,在到期时企业能按到期日的公允价值对该资产进行回购。
  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终止确认时,如果该金融资产转移使企业新获得了某项权利或承担了某项义务,或保留了某项权利,则企业应当将这些权利或义务分别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二)未终止确认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转移
与终止确认相对应,未终止确认时,企业不得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按照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 的分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1.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与上述终止确认条件相同,企业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以下情形通常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1)1.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取消分段)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如果根据与购买方之间的协议约定,在所出售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无法收回时,购买方能够向企业进行追偿,企业也应承担任何未来损失。此时,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该互换使市场风险又转回给了金融资产出售方。在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中,企业出售了一项金融资产,并与转入方达成一项总回报互换协议,如将该资产产生的利息现金流量支付给企业以换取固定付款额或变动利率付款额,该项资产公允价值的所有增减变动由企业承担,从而使市场风险等又转回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这种情形经常出现在资产证券化实务中,例如,银行通过持有次级权益或承诺对特定现金流量担保,实现了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增级。如果通过这种信用增级技术,企业保留了被转移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那么企业就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3.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取消分段)在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中,转出方将予回购的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是原售价加上合理回报的,表明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例如,采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等。
  (3)4.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该互换使市场风险又转回给了金融资产出售方。(取消分段)在附总回报互换的金融资产出售中,企业出售了一项金融资产,并与转入方达成一项总回报互换协议,如将该资产产生的利息现金流量支付给企业以换取固定付款额或变动利率付款额,该项资产公允价值的所有增减变动由企业承担,从而使市场风险等又转回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
  (4)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同时保证对金融资产购买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等进行全额补偿。
  企业将信贷资产或应收款项整体出售,符合金融资产转移的条件,但由于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作出承诺,当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将来发生信用损失时,由企业(出售方)进行全额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实质上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
  (5)附重大价内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跌期权的金融资产买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取消分段) 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按照与购买方之间签订的看跌期权合约,购买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该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由于该看跌期权为重大价内期权,致使购买方到期时或到期前很可能会行权,此时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项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6)附重大价内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该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卖方很可能在期权到期时或到期前行权。
【例24一1】A银行为B企业提供了一项5年期贷款,贷款本金为10000万元,贷款利率为5%。随后,A银行与C公司达成一项协议,A银行同意向C公司交付它从上述贷款中收取的本息合计的90%,以交换9450万元现金付款。A银行保留了对上述贷款本息10%的剩余权利,如果B企业违约,所收回的贷款本息应先归还C公司。假定A银行因B企业违约,只收回8500万元贷款本息,按协议约定应将8500万元全部交付给C公司,同时补偿C公司950万元;如果A银行收回贷款本息金额为10000万元,则应将9450万元交付给C公司,其余550万元归属于A银行。  
在这种情况下,说明A银行保留了该项贷款的次级权利使其承担了净现金流量所有可能变动的风险,因而保留了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A银行所收到的9450万元现金,视同向C公司的融资借款,A银行仍应继续确认全部贷款。
2(三)继续涉入条件下的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取消分段) 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取消分段)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转移实际上反映了企业对所转移金融资产风险和报酬的风险敞口,这一风险敞口并不与资产整体有关,而是限制为一定的金额。即企业对被转移资产继续涉入的程度。
  继续涉入的方式主要有:具有追索权、享有继续服务权、签订回购协议、签发或持有期权以及提供担保等。(取消分段)有时,企业仅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例如,保留一项买入期权,以回购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某一部分;保留所转移金融资产上的一项剩余权益,该剩余权益使企业仅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重大风险和报酬。此时,企业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部分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在实务中,企业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企业是否转移或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通常情况下是比较明显的,不需要进行任何计算。但在某些情况下,企业需要通过计算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的变动来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企业在计算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可能的现金流量波动,并采用适当的现行市场利率作为折现率。
  二是企业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如果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人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业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而转人方具有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因此,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
  ①当企业所转移的金融资产具有活跃市场时,表明转入方具有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此时企业如果保留了回购该资产的选择权,转入方易于从活跃市场上购回。如果所转移金融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即使合同约定转入方有权处置被转移资产,也不表明企业具有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
  ②转入方是否能够自由地处置所转移资产,也是判断转入方是否具有出售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的一个方面。“能够自由地处置”,表明转入方能够单方面行使这种权利,即能够单独出售所转入金融资产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销售加以限制,使其独立于其他人的行为;并且,不存在与出售密切相关的约束性条款。如果转入方不能自由地处置所转移资产,则转人方不具有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比如,转入方出售转入的金融资产时附有一项看涨期权,且该看涨期权又是重大价内期权,以致于可以认定转入方将来很可能会行权。在这种情况下,不表明转入方有出售所转人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
  三是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应当注重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例如,在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进行信用增级的金融资产转移中,如果转出方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如果转出方只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非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能控制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四是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按照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图24一1说明了如何判断金融资产是否应当终止确认,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终止确认。
 
 
 
 
 

合并所有子公司(包括所有特殊目的主体)
确定一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的全部或部分是否适用终止确认原则
收取金融资产的现金流的合同权利是否终止
终止确认该项资产
终止确认该项资产
企业是否对该项资产保留了控制
终止确认该项资产
继续确认该项资产
终止确认该项资产
按企业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该项资产
企业是否承担了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并同时满足金融资产转移的条件
企业是否已转移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
企业是否保留了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企业是否已经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图24-1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流程图

 
按照上述内容,可将及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总结如表24-1
 
表24-1 金融资产的转移与确认   
情形
 
已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确认新资产/负债)
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放弃了对金融资产的控制
未放弃对金融资产的控制
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和负债及任何保留权益
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收益确认为负债
 

二、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一)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
1.整体转移满足终止去人条件时的计量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金融资产      因转移     所转移           原直接计入所有者
  整体转移   =  收到的 — 金融资产  +(或—)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
  形成的损益    对价      账面价值         累计利得(或损失)
  其中,
  因转移   因转移交    新获得金   因转移获得   新承担金    因转移承担
收到的 = 易实际收 + 融资产的 + 服务资产的一 融负债的 一 服务负债的
  对价     到的价款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
【例24-2 1】20X8年1月20日,甲商业银行与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协议,甲商业银行将其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贷款共100笔打包出售给乙资产管理公司,该批贷款总金额为8000万元,原已计提减值准备为1200万元,双方协议转让价为6000万元,转让后甲银行不再保留任何权利和义务。20×8年2月20日,甲商业银行收到该批贷款出售款项。
   分析:本例中,由于甲银行将贷款转让后不在保留任何权利和义务,因此,可以判断,贷款说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全部转移给乙公司,甲银行应当终止去人该组贷款。 根据上例,甲商业银行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60 000 000
  贷款损失准备       12 000 000
  营业外支出         8 000 000
  贷:贷款               80 000 000
企业在运用上述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形成的损益的计算公式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并将该金融资产扣除金融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新获得的金融资产或新承担的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
2.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是指所转移金融资产转移前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累计额。
金融资产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按照规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且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对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计量该项转移形成的损益时,应当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利得或损失予以转出。
 
 
【例24一3 2】20X7年1月1日,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发行的10年期公司债券出售给丙公司,经协商出售价格为330万元,20×6年12月31日该债券公允价值为310万元。该债券于20X6年1月1日发行,甲公司持有该债券时已将其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面值为300万元,年利率6%(等于实际利率),按年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资料可以判断,甲公司持有的该笔债券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出售该笔债券时,首先应确定出售日该笔债券的账面价值。根据例子所述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即20X6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310万元,因此出售日该债券账面价值为310万元,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户余额为310万元。
  其次,应确定已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额。按照规定,企业按期计提利息时,应当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应当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反之作相反会计分录。经计算,20×6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确认应收利息和投资收益18(300X6%)万元。同时,该债券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额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因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为10(310一300)万元。
最后,确定甲公司出售该债券形成的损益。按照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形成的损益的计算公式计算,出售该债券形成的收益为30(330一310+10)万元。
甲公司出售该债券业务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3 300 000
  贷:可供出名金融资产3 100 000
    投资收益200 000
同时,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利得或损失转出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 000
  贷:投资收益l00 000
     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并将该金融资产扣除金融负债后的净额作为珊瑚树对价的组成部分。新获得的金融资产或新承担的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
【例24一 3】沿用【例24一 2】,甲公司将债券出售给丙公司时,同时签订了一项看涨期权合约,期权行权日为20×7年12月31日,行权价为400万元,期权的公允价值(时间价值)为10万元。假定行权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3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分析:本例中,由于期权的行权价(400万元)大于行权日债券的公允价值(300万元),因此,该看涨期权属于重大价外期权,即甲公司在行权日不会重新购回该债券。所以,在转让日,可以判定债券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全部转移给丙公司,甲公司应当终止确认该债券。但同时,由于签订了看涨期权合约,获得了一项新的资产,应当按照在转让日的公允价值(10万元)确认该期权。
甲公司出售该债券业务一个作如下会计记录;
借: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存款)         3300000
    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100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100000
        投资收益                                     300000
(二)2.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
l.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损益的确定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取消分段)(1)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取消分段)(2)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之和。(取消分段)  也就是说,既当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应当将满足终止确认的部分从企业的账户及资产负债表上予以转销,并确认此项转移损益。为确定应从企业的账户及资产负债表上转销部分的金额,企业应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各自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存在一项因提供服务而确认的服务资产的,应将所保留的服务资产视同未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取消分段)(同时,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也是指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此时,应当按照金融资产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对该累计额进行分摊后确定。如果企业存在一项因提供服务而确认服务资产的,应将所保留的服务资产视同未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
  2.部分转移时未终止确认部分公允价值的确定
  企业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分配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时,需要确定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按相对公允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进行分摊。具体而言,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取消分段)(1)企业出售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类似的金融资产,或发生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有关的其他市场交易的,应当按照最近实际交易价格确定。(取消分段) (2)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最近市场上也没有与其有关的实际交易价格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该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确实难以合理确定的,按照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
  【例24一4】A商业银行与B商业银行签订一笔贷款转让协议,A银行将该笔贷款90%的受益权转让给B银行,该笔贷款公允价值为1100 000元,账面价值为1 000 000元。假定不存在其他服务性资产或负债,转移后该部分贷款的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由B银行继承,当借款人不能偿还该笔贷款时,也不能向A银行追索。同时也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则A商业银行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判断应否终止确认
  由于A银行将贷款的一定比例转移给B银行,并且转移后该部分的风险和报酬不再由A银行承担,A银行也不再对所转移的贷款具有控制权,因此,符合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中规定的部分转移的情形,也符合将所转移部分终止确认的条件。
  (2)计算终止确认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各自的公允价值
  由于A银行将该笔贷款90%的受益权转让给B银行,根据例子所述情况,A银行应确认此项出售所收到的价款为990000(1100 000 X 90%)元,保留的受益权为110000(1 100 000一990 000)元。
(3)将贷款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进行分摊
由于所转移贷款整体的账面价值为1000 000元,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各自公允价值为990 OOO元和110 000元,应将贷款整体账面价值进行如下分摊,见表24一1 2。
 
表24l 2                                                              单位:
 
各自公允价值
占整体公允价值的百分比
分摊后的账面价值
已转移部分
990 000
90%
900 000
未转移部分
110 000
10%
100 000
合计
1 100 000
100%
1 000 000
 
  经上述分摊后可见,已转移的贷款部分应分摊的账面价值为900 000元,即贷款应转销900 000元。
  (4)此项转移应确认的损益
  A银行应确认的转移收益=990 000一900 000=90000(元)
(5)A银行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990000
  贷:贷款  900000
   金融资产转移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90000
3.服务资产和服务负债的计量
    当企业在转让贷款及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时,常常会对被转让的金融资产继续提供管理服务。例如,商业银行在将信贷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的信托而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常常与特殊目的的信托签订服务合同,担任贷款服务机构,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作为贷款服务商,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并发生一定的成本。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但企业转移一项金融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标准,如果与金融资产转入方签订服务合同提供相关服务的(包括收取该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并将收取的现金流量交付给指定的资金保管机构等),应当就该服务合同确认一项服务资产或服务负债。服务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作为金融资产转移对价的组成部分。服务资产应当视同未终止去人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其金额应根据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和未终止去人部分(包括服务资产)之间按各自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实务中,服务合同所涉及的服务费金额较小的,企业(转出方)可以在收取服务费当期确认为中间业务收入。
  (三)(二)未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
  企业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企业保留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表明企业所转移的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不应当将其从企业的账户及资产负债表上予以转销。此时,企业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整体,因资产转移而收到的对价,视同企业的融资借款,应当在收到时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需要注意的是,该金融资产与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应当分别计量,不得相互抵销。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企业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和该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此时,所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应在反映企业所保留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进行计量,即,如果所转移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对相关负债的计量应当使所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企业保留的权利和义务的摊余成本,如果所转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对相关负债的计量应当使所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企业保留的权利和义务的公允价值。但是,如果所转移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确认的相关负债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例24-5】20×7年4月1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一笔国债出售给丙公司,售价为200 000元,年利率为3.5%。同时,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项回购协议,3个月后由甲公司将该笔国债购回,回购价为201 750元。20×7年7月1日,甲公司将该笔国债购回。假定该笔国债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甲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判断应否终止确认
  由于此项出售属于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到期后甲公司应将该笔国债购回,因此可以判断,该笔国债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丙公司,甲公司不应终止确认该笔国债。
(2)20×7年4月1日,甲公司出售该笔国债时
借:银行存款 200 000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200 000
(3)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利息费用时
20×7年6月30日,甲公司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卖出回购国债的利息费用,由于该笔国债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甲公司可以以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卖出回购国债的利息费用=200 000X3.5%×3/12=1750(元).
  借:利息支出1 750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1 750
  (4)20×7年7月1日,甲公司回购时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201 750 200000
  应付利息                  1750
    贷:银行存款                201  750
(四)(三)继续涉入条件下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且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根据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企业所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充分反映企业所保留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企业应当对因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形成的有关资产确认相关收入,对继续涉入形成的有关负债去人相关费用。继续涉入所形成的相关资产和负债不应当相互抵销,其后续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处理。继续涉入资产应根据所转移的性质及其分类,列报于自查负债表中的贷款、应收款项等。继续涉入负债应当根据所转移的资产是按摊余成本计量还是按公允价值计量,分类为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其他金融负债。
  1.通过担保方式继续涉入
  企业通过对所转移金融资产提供财务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财务担保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照财务担保金额和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之和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这里的财务担保金额,是指企业所收到的对价中,将被要求偿还的最高金额。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通常是指提供担保而收取的费用,如果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确定,则应当视同其等于零。
在随后的会计期间,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应当在该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时间比例摊销,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确认为各期收入。因担保形成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当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例24-6】甲银行与乙银行签订一笔贷款转让协议,由甲银行将其本金为1000万元、年利率为10%、贷款期限为9年的组合贷款出售给乙银行,售价为1 000万元。双方约定,由甲银行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300万元,实际贷款损失超过担保金额的部分由乙银行承担。转移日,该笔贷款(包括担保)的公允价值为1 000万元,其中,担保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假定根据风险和控制权评估结果,甲银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笔组合贷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也未放弃对其控制。甲银行没有保留对该笔贷款的管理服务权。
分析:根据上例,由于本例中,甲银行由于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笔组合贷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也未放弃对其控制,而且因为贷款没有活跃的市场,乙银行不具备出售该笔贷款的“实际能力”,导致甲银行也未放弃对该笔贷款的控制,所以,应当按照继续涉入该笔贷款的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和负债。因此,应当按照继续涉入该笔贷款的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和负债。
(新增分段)由于转移日该笔贷款的账面价值为1 000万元,提供的财务担保金额为300万元,甲银行应当按照300万元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由于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所以甲银行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金额为400 ( 300 +100)万元。因此,转移日甲银行应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10 000 000 9900000
  继续涉入资产    3 000 000
  金融资产转移损失或营业外支出 1000 000
    其他业务成本                1100000
  贷:贷款           10 000 000
   继续涉入负债     4 000 000
2.附期权合同并且所转移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方式下的继续涉入
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或持有一项看涨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摊余成本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收到的对价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所转移金融资产在期权到期日的摊余成本和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初始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继续涉入所形成负债的账面价值。相关期权行权的,应当在行权时,将继续涉入形成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24一7】B公司将其持有的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长期债券投资出售给D公司,同时与D公司签订一项看跌期权合约。出售日,该项长期债券投资的摊余成本和账面价值均为100万元,收到的出售价款为95万元。行权日该投资的摊余成本为110万元,行权价为105万元。
分析:由于B公司出售的债券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因此,应当按照规定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同时,由于该期权属于重大价内看跌期权,D公司在行权日行权,因此B公司不应当终止确认该投资。出售日,B公司应当确认的资产金额为100万元,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金额为95万元,并且将行权日摊余成本与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之间的差额15(110一95)万元,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损益。行权日,B公司应当将继续涉入形成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行权价105万元之间的差额,计入损益。
B公司持有一笔账面价值为102万元的长期债券投资,该债券在公开市场不能交易且不易获得,B公司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20×, 6年1月1日,B公司以100万元价款将该笔债券出售给D公司,同时与D公司签订一项看涨期权合约,行权日为20×7年12月31日,行权价为105万元,已知出售日该债, 券的公允价值为104万元。假定行权日该债券的摊余成本为106万元。
分析:本例中,看涨期权的存在,意, 味着B公司收取债券未来现金流量(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权利没有终止,而将这项权利转移给了D公司。但是,出售债券所附的看涨期权既不是重大的家外期权(期权行权价105万元与债券的公允价值104万元相比),因此,B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债券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同时,因债券没有活跃的市场,D公司不拥有出售该债券的实际控制能力,所以B公司保持了对该债券的控制。因此,B公司应当按照继续涉入程度确认和计量被转移债券。有关计算和会计分录如下:
20×6年1月1日,B公司应当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的入账价值为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
    贷:继续涉入负债                       100
20×6年1月1日至20×7年12月31日期间,将该负债与行权日债券的摊余成本之间的差额6万元(106-100),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损益。
与此同时,B公司继续以摊余成本计量该债券,并且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债券行权日的摊余成本与出售日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4万元(106-102)。
20×7年12月31日,如果B公司行权
借:继续涉入负债                              106
    贷:银行存款(行权价)                       105
        投资收益                                    1
如果B公司不行权
借:继续涉入负债                              106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106
同样,如果转出方向转入方签出一项看跌期权,其会计处理方法与上例类似。
  3.持有看涨期权且所转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方式下的继续涉入
  企业因持有一项看涨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仍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同时按照下列规定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1)该期权是价内或平价期权的,应当按照期权的行权价格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余额,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2)该期权是价外期权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余额,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例24-8】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同时双方签订一项看涨期权合约。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为90万元,期权行权价为105万元,期权的时间价值为5万元。
分析:由于该期权属于重大价外期权,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因此A公司仍应继续确认该项金融资产,同时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由于该项金融资产原以公允价值计量,出售日A公司仍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因此,出售日继续确认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90万元,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账面价值为85(90一5)万元。
【例24-8】20×7年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该金融资产初始入账价值80万元,转让日的公允价值为104万元,获得价款100万元,但是双方签订了一项于20×8年12月31日以105万元购回该资产的看涨期权合约。假定B公司没有出售该交易性资产的实际能力,A公司没有放弃对该资产的控制。
分析:本例中,由于A公司持有一项看涨期权,使得其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同时也没有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因此,应当按照继续涉入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和负债。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20×7年1月1日:A公司继续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由于该看涨期权为价外期权(行权价105万元大于资产公允价值104万元),其时间价值(额外的支付额)为4万元(104-100),因此,继续涉入负债的入账价值为100万元(104-4)。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
    贷:继续涉入负债                                    100
20×7年12月31日:假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增加为106万元,此时,该期权为价内期权(行权价105<106万元),时间价值为2万元。因此,继续涉入负债变为103万元(105-2)。会计分录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
    贷:继续涉入负债                                       3
20×8年12月31日:假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A公司将以价内行权。会计分录为:
借:继续涉入负债                                    103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
    贷:银行存款                                           105
假定资产的公允价值降为103万元,此时,A乖哦你是将不会行权,则A公司将终止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继续涉入的负债,会计分录为:
借:继续涉入负债                                    103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4-80-1)              23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06
        投资收益(金融资产转让收益)                   20(100-80)
  4.出售看跌期权且所转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方式下的继续涉入
  企业因卖出—项看跌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该期权行权价格之间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照该期权的行权价格与时间价值之和,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取消分段)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卖出的一项看跌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则企业仍应继续确认该项资产。由于企业对所转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高于期权行权价格的部分不拥有权利,因此,当该金融资产原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时,继续确认该项资产的金额为其转移日公允价值与期权行权价格之间的较低者。
  【例24一9】W公司与Y公司签订一项股票转让协议,同时签订一项看跌期权合约。转让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10万元,期权行权价为95万元,期权的时间价值为5万元。
分析:由于该期权属于重大价内看跌期权,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因此W公司仍应继续确认该项股票投资,同时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由于该项股票投资的公允价值高于期权行权价格,因此应当按照行权价格确认相关资产。根据相关规定,W公司应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账面价值为95万元,应确认的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账面价值为100(95+5)万元。
20×7年12月31日,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项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性投资,该投资初始入账价值80万元,转让日的公允家孩子为97万元,获得价款102万元,但是双方签订了一项看跌期权协议,约定在两年内,当该资产公允价值低于96万元时,B公司可以96万元返售给A公司。假定B公司没有出售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A公司没有放弃对该资产的控制。
分析:本例中,由于A公司签出一项看跌期权,使得其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同时也没有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因此,应当按照继续涉入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和负债。具体计算和会计处理如下:
20×7年1月1日:A公司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97万元)和该期权行权价格(96万元)之间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为96万元。由于看跌期权的时间价值(额外收款额)为5万元(102-97),因此,继续涉入形成负债的入账金额为101万元(96+5),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2
    贷:继续涉入负债                                   10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
20×7年12月31日,假定资产公允价值下跌为94万元,此时,期权为价内期权(行权价96>94),期权时间价值为2万元。因此,继续涉入资产的价值从96万元降为94万元(94<96),相应地,继续涉入负债的金额从101万元降为98万元(96+2),会计分录为:
借:继续涉入负债                                    3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
20×8年12月31日,假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没有发生变动,B公司决定在价内行权,A必须以行权价重新取得该投资,会计分录为:
借:继续涉入负债                                      98
    贷:银行存款                                           96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
5.附上下期权且所转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方式下的继续涉入  
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和购入一项看涨期权(即上下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仍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同时,按照下列规定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1)该看涨期权是价内或平价期权的,应当按照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看跌期权的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看涨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2)该看涨期权是价外期权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和看跌期权的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看涨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例24-10】M甲公司与N乙公司签订一项股票转让协议,同时购入一项行权价为110万元的看涨期权,并出售了一项行权价为90万元的看跌期权。假定转移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看涨期权的时间价值为5万元,看跌期权的公允价值为2万元。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的时间价值分别为5万元和2万元。
  分析:由于M甲公司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和购入一项看涨期权使所转移股票投资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公允价值来计量该股票投资,因此,应当在转移日仍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根据相关规定M甲公司应确认的金融资产金额为100万元;应确认的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金额为97[ (100+2)一5]万元。
  6.其他注意事项金融资产部分转移的继续涉入
  (1)企业应当对因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形成的有关资产确认相关收入,对继续涉入形成的有关负债确认相关费用。同时,继续涉入所形成的相关资产和负债不应当相互抵销,其后续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处理。
(2)企业仅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一部分的,应当比照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时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仅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一部分的,应当比照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时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例24-11】甲银行持有一组住房抵押贷款,借款方可提前偿付。20×7年1月1日,该组贷款的本金和摊余成本均为10 000万元,票面利率和实际利率均为10%。经批准,甲银行拟将该组贷款转移给某信托机构(以下简称受让方)进行证券化。有关资料如下:
  20×7年1月1日,甲银行与受让方签订协议,将该组贷款转移给受让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银行收到款项9 115万元,同时保留以下权利:(1)收取本金1000万元以及这部分本金按10%的利率所计算确定利息的权利;(2)收取以9000万元为本金、以0.5%为利率所计算确定利息(超额利差账户)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收取该组贷款本金中的9000万元以及这部分本金按9.5%的利率收取利息的权利。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如果该组贷款被提前偿付,则偿付金额按1:9的比例在甲银行和受让人之间进行分配;但是,如该组贷款发生违约,则违约金额从甲银行拥有的1 000万元贷款本金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20×7年1月1日,该组贷款的公允价值为10 100万元,0.5%的超额利差账户的公允价值为40万元。
  分析及会计处理:
(1)甲银行转移了该组贷款所有权相关的部分重大风险和报酬(如重大提前偿付风险),但由于设立了次级权益(即内部信用增级),因而也保留了所有权相关的部分重大风险和报酬,并且能够对留存的该部分权益实施控制。根据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甲银行应采用继续涉入法对该金融资产转移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2)甲银行收到9 115万元对价,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转移的90%贷款及相关利息的对价,即9090(10100×90%)万元;另一部分是因为使保留的权利次级化所取得的对价25万元。此外,由于超额利差账户的公允价值为40万元,从而甲银行的该项金融资产转移交易的信用增级相关的对价为65万元。
假定甲银行无法取得所转移该组贷款的90%和10%部分各自的公允价值,则甲银行所转移该组贷款的90%部分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算如表面24—2 3。
表24—2 3
 
估计公允价值
百分比
分摊后的账面价值
已转移部分
9 090
90%
9 000
未转移部分
1 010
10%
1 000
合计
10 100
100%
10 000
 
甲银行该项金融资产转移形成的利得=9090-9000=90(万元)
(3)甲银行仍保留贷款部分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
(4)甲银行因继续涉入而确认资产的金额,按双方协议约定的、因信用增级使甲银行不能收到的现金流入量大值1000万元;另外,超额利差账户形成的资产40万元本质上也是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
因继续涉入而确认负债的金额,按因信用增级使甲银行不能收到的现金流入最大值1000万元和信用增级的公允价值总额65万元,两项合计为1065万元。
据此,甲银行在金额资产转移日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91 150 000
    继续涉入资产——次级权益  10 000 000
               ——超额账户      400 000
    贷:贷款                       90 000 000
        继续涉入负债               10 650 000
        金融资产转移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900 000
(5)金融资产转移后,甲银行应根据收入确认原则,采用实际利率法将信用增级取得的对价65万元分期予以确认。此外,还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已确认资产确认可能发生的减值损失。比如,在2007年12月31日,已转移贷款发生信用损失300万元,则甲银行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   3 000 000
    继续涉入负债      3 000 000
    贷:贷款损失准备——次级权益   3 000 000
        继续涉入资产——次级权益   3 000 000
 

第三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账政部曾经印发过《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2003〕l4号)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5]12号)(以下简称原制度),但规定不全面。(取消分段)金融资产转移准则是在对原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完成的。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与原制度相比,主要的差异变化是:
  原制度仅涉及应收债权和信贷资产转移,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范了所有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其次,原制度没有对金融资产转移的概念以及不同情形作出界定,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为了科学规范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再次,原制度没有就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对不同情形下金融资产转移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起,对金融资产转移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章   套期保值

第一节  套期保值概述

  企业在风险管理实务中,经常会运用套期保值方法。比如,外商投资企业自主运用外汇远期合同锁定汇率防范汇率风险;国有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从事境内外商品期货交易来锁定价格风险等,都属于套期保值的运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保值准则)规范了企业的套期保值业务会计处理,有助于如实反映企业套期保值业务对其风险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总体影响,便于投资者对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水平作出综合评价。提升企业风险防范能力。

一、套期保值的概念

  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企业运用商品期货进行套期时,其套期保值策略通常是,买入(卖出)与现货市场数量相当、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同,以期在未来某一时间通过卖出(买入)期货合同来补偿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价格风险。
  相对于非金融企业,金融企业面临较多的金融风险,如利率风险、外汇风险、信用风险等,对套期保值有更多的需求。例如,某上市银行为规避汇率变动风险,与汇金公司签订外币期权合同对现存数额较大的美元敞口进行套期保值。

二、套期保值的分类

  为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按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可划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净投资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以下是公允价值套期的例子:
  1.某企业对承担的固定利率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套期。
  2.航空公司签订了一项3个月后以固定外币金额购买飞机的合同(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为规避外汇风险对该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套期。
  3.电力公司签订了一项6个月后以固定价格购买煤炭的合同(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为规避价格变动风险对该确定承诺的价格变动风险进行套期。
(二)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以下是现金流量套期的例子:
  1.企业对承担的浮动利率债务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套期。
  2.航空公司为规避3个月后预期很可能发生的与购买飞机相关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套期。
  3.商业银行对3个月后预期很可能发生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相关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套期。
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企业既无计划也无可能于可预见的未来会计期间结算的长期外币货币性应收项目(含贷款),应当视同境外经营净投资的组成部分。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形成的期限较短的应收账款不构成境外经营净投资。
套期保值准则主要涉及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条件、套期会计方法的运用条件,以及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的会计处理规定等。
 

第二节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一、套期工具

  (一)可以作为套期工具的金融工具
  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
  1.衍生工具通常可以作为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例如,某企业为规避库存铜价格下跌的风险,可以卖出一定数量铜期货合同。其中,铜期货合同即是套期工具。
  但是,某项衍生工具无法有效地对冲被套期项目风险的,不能作为套期工具。例如,企业发行的期权就不能作为套期工具。因为该期权的潜在损失可能大大超过被套期项目的潜在利得,从而不能有效地对冲被套期项目的风险。与此不同的是,购入期权的一方可能承担的损失最多就是期权费,而可能拥有的利得通常等于或大大超过被套期项目的潜在损失,因而购入期权的一方可以将购入的期权作为套期工具。为此,套期保值准则规定,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2.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通常不能作为套期工具,但被套期风险为外汇风险时,某些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可以作为套期工具。例如,某种外币借款可以作为对同种外币结算的销售(确定)承诺的套期工具;又如,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作为规避外汇风险的套期工具。
  3.无论是衍生工具还是某些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其作为套期工具的基本条件就是其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由于其公允价值难以可靠地计量,不能作为套期工具。
  企业自身的权益工具既非企业的金融资产也非金融负债,因而也不能作为套期工具。
  4.在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时,只有涉及报告主体以外的主体的工具(含符合条件的衍生工具或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才能作为套期工具。这里所指报告主体,指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各企业,也指提供分部信息的各分部。因此,在分部或集团内各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只有涉及这些分部或企业以外的主体的工具及相关套期指定,才能在符合套期保值准则规定条件时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而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如果这些套期工具及相关套期指定并不涉及集团外的主体,则不能对其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二)对套期工具的指定
  l.企业对套期工具进行计量时,通常以该工具整体为对象,采用单一的公允价值基础对其进行计量;同时,由于引起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因素具有相互关联性,因此,企业应当将其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例如,其名义金额的50%)指定为套期工具。
  但是,由于期权的内在价值和远期合同的升水通常可以单独计量,为便于提高某些套期策略的有效性,套期保值准则允许企业在对套期工具进行指定时,就期权和远期合同作出例外处理,即: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2.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也可以指定为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
  (1)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
  (2)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
  (3)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其中,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例如,甲企业的记账本位币是人民币,承担了一项5年期美元浮动利率负债。为规避该金融负债的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甲企业可以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一项交叉货币利率互换合同,使该互换合同的条款与该金融负债的条款相“匹配”,并将该互换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根据该互换合同,甲企业可以定期收取按美元浮动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同时支付按人民币固定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
3.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企业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或将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
4.企业虽然可以将整体套期工具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但不能在套期关系中将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的某一时段进行套期指定。
  例如,某公司拥有一项支付固定利息、收取浮动利息的互换合同,打算将其用于对所发行的浮动利率债券进行套期。该互换合同的剩余期限为10年,而债券的剩余期限为5年。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不能在互换合同剩余期限中的某5年将互换指定为套期工具。

二、被套期项目

  (一)可以作为被套期项目的项目
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下列项目:(1)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2)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3)分担同一被套期利率风险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一部分(仅适用于利率风险公允价值组合套期)。其中,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
下列方面有助于理解被套期项目:
  1.作为被套期项目,应当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命流量变动风险(即被套期风险),在本期或未来期间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与之相关的被套期风险,通常包括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企业的一般经营风险(如固定资产毁损风险等)不能作为被套期风险,因为这些风险不能具体辨认和单独计量。同样地,企业合并交易中,与购买另一个企业的确定承诺相关的风险(不包括外汇风险)也不能作为被套期风险。
  2.衍生工具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但对于外购的、嵌在另一项金融工具(主合同)中的期权,如果其与主合同存在紧密关系,且混合工具没有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则可以作为被套期项目。
3.对于信用风险或外汇风险,企业可以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作为被套期项目,而对于利率风险或提前还款风险,则不可以作为被套期项目。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不能在公允价值套期中作为被套期项目,因为权益法下,投资方只是将其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的损益份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而不确认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与之相类似,在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投资也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但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可以作为被套期项目,因为相关的套期指定针对的是外汇风险,而非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
  5.在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时,只有涉及报告主体以外的主体的资产、负债、确定承诺或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因此,企业集团内的各组成企业或分部之间发生的套期活动,只能在各组成企业的财务报表或分部的分部报告中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而不能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其予以反映。但是,发生在企业集团内两个组成企业或两个分部之间的外币交易形成的外币货币性项目(例如,外币应收款项),如果其外币汇兑损益不能相互抵销,则可以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取消分段)例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的规定,当企业集团内的两个关联企业采用不同的记账本位币时,它们之间形成的应收(应付)款项产生的外汇汇兑损益通常不能全额抵销。与之类似,企业集团内部两个关联企业之间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按照进行此项交易的主体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标价(即按外币标价),且相关的外汇风险将影响合并利润或损失的,该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外汇风险)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作为被套期项目。
  (二)对被套期项目的指定
1.将金融项目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而言,将其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具有较多选择。只要被套期风险可以辨认且套期有效性可以计量,仅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或公允价值的一部分相关的风险,均可以作为被套期风险。相应地,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可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例如,某附息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全部利率风险中的可辨认且可单独计量的部分(如无风险利率组成部分),就可以作为被套期风险,与之相关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可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现金流量的一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被指定部分的现金流量应当少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现金流量总额。但是,企业可以仅就一项特定风险(LIBOR变动形成的风险等),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整体的所有现金流量进行指定。例如,假定企业有一项实际利率为LIBOR-1%的附息金融负债,则其不能将债务本金和以LIBOR确定的利息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也不能将-l%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但企业可以就LIBOR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整体(即债务本金和以LIB0R-1%确定的利息)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将该金融负债整体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在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利率风险的公允价值套期中(也仅限于这种套期),企业可以将某种货币金额(如人民币、美元或欧元金额)而不是单项资产或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并对与其相关的利率风险部分进行套期。在风险管理实务中,一项组合中可能既包括金融资产,也包括金融负债,但指定的货币金额应当反映为资产或负债。
2.将非金融项目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通常情况下,企业难以区分和计量与非金融项目特定风险(不包括外汇风险)相关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因此,企业在将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对应的被套期风险只限于与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相关的全部风险或外汇风险。
例如,甲公司预期从乙公司购买一批轮胎。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美元和人民币。由于轮胎是非金融项目,因此,甲公司只能将与轮胎有关的所有风险或其中的外汇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风险。但是,甲公司不能将预期购买的轮胎所含橡胶成份的成本变动风险指定为被套期风险。
3.将若干项目的组合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对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资产或负债组合进行套期时,该组合中的各单项资产或负债应当同时承担被套期风险,且该组合内各单项金融资产或单项金融负债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预期与该组合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整体变动基本成比例。例如,当被套期组合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为10%时,该组合中各单项金融资产或单项金融负债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限制在9%至11%之间较小的范围内。
套期有效性是通过比较套期工具(或一组类似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或一组类似的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而确定的,因此,在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时,企业不能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形成的净头寸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例如,企业不能将具有类似期限的固定利率金融资产和固定利率金融负债形成的净头寸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可以通过其他办法达到几乎相同的规避风险效果。例如,某商业银行有承担类似风险和到期期限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别为1亿元和9000万元,两者形成的净头寸为1 000万元。对此,该商业银行可以仅将金融资产总额中的1 000万元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进而言之,如果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是固定利率项目,对应的套期关系是公允价值套期;如果是浮动利率项目,则对应的套期关系是现金流量套期。
 

第三节  运用套期保值会计的条件

 
对于满足套期保值准则规定条件的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一、运用套期报纸会计方法应遵循的原则

套期保值准则规定,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第一,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
第二,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第三,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发生的可能性很大,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第四,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即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以及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二、高度有效套期的认定

套期只有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企业才能认定其为高度有效:
(一)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二)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例如,某企业套期的实际结果是,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失为120万元,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为100万元,两者相互抵销的程度可以计算如下:120/100,即120%;或者,100/120,即83.33%。如果该套期也满足以上条件(一),那么该企业可以认定该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企业至少应当在编制中期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三、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

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实际上隐含了两项套期有效性评价要求:(1)预期性评价,即评价套期在未来会计期间是否高度有效。这就要求企业在套期开始时,以及至少在中期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日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2)回顾性评价,即评价套期在以往的会计期间实际上是否高度有效。这就要求企业至少在中期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日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一般情况下,企业难以实现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完全抵销,因而会出现套期无效的较小金额范围。无效套期的形成源于多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通常包括:(1)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以不同的货币表示;(2)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有不同的到期期限;(3)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内含不同的利率或权益指数变量;(4)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使用不同市场的商品价格标价;(5)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对应不同的交易对手;(6)套期工具在套期开始时的公允价值不等于零,等等。
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应当与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相吻合,并在套期开始时就在风险管理有关的正式文件中详细加以说明。在这些正式文件中,企业应当就套期有效性评价的程序和方法、评价时是否包括套期工具的全部利得或损失、是否包括套期工具的时间价值等做出说明。
常见的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有三种:(1)主要条款比较法;(2)比率分析法;(3)回归分析法。
(一)主要条款比较法
主要条款比较法,是通过比较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以确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所有主要条款均能准确地匹配,可认定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可以相互抵销。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包括:名义金额或本金、到期期限、内含变量、定价日期、商品数量、货币单位等。
企业在以利率互换对利率风险进行套期时,可以采用主要条款比较法。此外,以远期合同对很可能发生的预期商品购买进行套期保值,也可以采用主要条款比较法。例如,当以下全部条件同时符合时,可以认定该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1.远期合同与被套期的预期商品购买交易,在商品购买时间、地点、数量、质量等方面条款相同。
2.远期合同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为零。
3.进行套期有效性评价时,不考虑远期合同溢价或折价变动对其价值的影响,或预期商品购买交易的预计现金流量变动以商品的远期价格为基础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采用这种方法对套期有效性评价虽然不需要进行计算,但适用的情形往往有限,而且只能用于套期预期性评价。即使是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均能准确地匹配,企业依然需要进行套期的回顾性评价。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套期无效仍可能出现。例如,套期工具的流动性或其交易对手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通常会导致套期无效。
(二)比率分析法
比率分析法,也称金额对冲法,是通过比较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比率,以确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运用比率分析法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政策的特点进行选择,以累积变动数(即自套期开始以来的累积变动数)为基础比较,或以单个期间变动数为基础比较。如果上述比率没有超过80%至125%的范围,可以认定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应当注意的是,以累积变动数和单个期间变动数分别作为比较基础,可能会得出不同结论。即如果以单个期间变动数为基础,套期可能不是高度有效的,但若以累积变动数为基础,套期却可能是高度有效的。
【例25一1】甲公司20×7年1月1日预期将在20×8年1月1日对外出售一批商品。为了规避商品价格下降的风险,甲公司于20×7年1月1日与其他方签订了一项远期合同(套期工具)在20×8年1月1日以预期相同的价格(作为远期价格)卖出相同数量的商品。合同签订日,该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假定套期开始时,该现金流量套期高度有效。
甲公司每季采用比率分析法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套期期间,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被套期项目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及其变动如下(单位:万元):
表25一l                  (1)以单个期间为基础比较
 
3月31日
6月30日
9月30日
12月31日
当季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100)
(50)
110
140
当季被套期项目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变动 
90
70
(110)
(140)
当季套期有效程度
111%
71.4%
100%
80%
评价
80%一125%
非高度有效
80%一125%
说明:以单季为基础比较,第2季度非高度有效;带“括号”的数据,表明是净减少额,下同。
 
表25一2              (2)以累积变动数为基础比较
 
3月31日
6月30日
9月30日
12月31日
至本月止套期工具公允价值累积变动
(100)
(150)
(40)
100
至本月止被套期项目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累积变动
90
160
50
(90)
至本月止累积套期有效程度
111%
93.8%
80%
111%
评价
80%一125%
说明:以累积数为基础比较,第2季度高度有效。
 
表25一3      (3)确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当期损益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3月31日
6月30日
9月30日
12月31日
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反映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额
(90)
(150)
(40)
90
当季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中的有效部分(计入所有者权益)
(90)
(60)
110
130
当季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中的无效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10)
10
0
10
当季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100)
(50)
110
140
 
   (三)回归分析法
回归分析法是一种统计学方法,它是在掌握一定量观察数据基础上,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建立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回归关系函数的方法。将此方法运用到套期有效性评价中,需要研究分析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之间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进而判断确定套期是否有效。运用回归分析法,自变量反映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变动,而因变量反映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相关回归模型如下:
         y=kx+b+ε
 其中:
 y:因变量,即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k:回归直线的斜率,反映套期工具价值变动/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的比率;
 B:y轴上的截距;
 x:自变量,即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
 ε:均值为零的随机变量,服从正态分布。
企业运用线性回归分析确定套期有效性时,套期只有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才能认为是高度有效的:
1.回归直线的斜率必须为负数,且数值应在-0.8~-1.25之间;
2.相关系数(R2)应大于或等于0.96,该系数表明套期工具价值变动由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影响的程度。当R2=96%时,说明套期工具价值变动的96%是由于某特定风险引起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形成的。R2越大,表明回归模型对观察数据的拟合越好,用回归模型进行预测效果也就越好;
3.整个回归模型的统计有效性(F—测试)必须是显著的。F值也称置信程度,表示自变量x与因变量y之间线性关系的强度。F值越大,置信程度越高。

四、套期有效性评价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于利率风险,套期有效性可以通过编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到期期限表进行估计。该表反映了每一时期利率的净敞口,只要此净敞口与产生这种净敞口的特定资产或负债(或者特定资产组合、特定负债组合,或其中的一部分)有关,套期的有效性就可以根据这些资产和负债来评价。
2.在评价套期的有效性时,企业通常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被套期项目的固定利率不需要与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的呼唤的固定利率完全吻合。带息资产或负债的浮动利率与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的呼唤的浮动利率亦无须相同。互换的公允价值来自其结算金额。如果互换的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按同样的数额变动,则该变动对互换合约的金额结算不会产生影响。
3.某企业不符合套期有效性标准时,该企业应该从符合套期有效性的最后日期开始停止运用套期会计。但是,如果企业能够识别引起套期关系不符合有效性标准的事件或环境变化,并且能证明在该事件或环境变化之前套期是有效的,企业应从该事件或环境变化之日起停止运用套期会计。
 

第四节  套期保值确认和计量

一、公允价值套期会计

(一)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原则
1.基本要求
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2.被套期项目利得或损失的具体处理要求
  (1)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按下列方法处理:
  ①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②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2)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的,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此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对于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
(3)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4)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3.终止运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套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终止运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
  (1)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时,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的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2)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3)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二)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举例
  【例25一2】20×7年1月1日,ABC公司为规避所持有存货X公允价值变动风险,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了一项衍生工具合同(即衍生工具Y),并将其指定为20×7年上半年存货X价格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的套期。衍生工具Y的标的资产与被套期项目存货在数量、质次、价格变动和产地方面相同。
  20×7年1月1日,衍生工具Y的公允价值为零,被套期项目(存货X)的账面价值和成本均为1000 000元,公允价值是1100000元。20×7年6月30日,衍生工具Y的公允价值上涨了25 000元,存货X的公允价值下降了25000元。当日,ABC公司将存货X出售,并将衍生工具Y结算。
  ABC公司采用比率分析法评价套期有效性,即通过比较衍生工具Y和存货X的公允价值变动评价套期有效性。ABC公司预期该套期完全有效。
  假定不考虑衍生工具的时间价值、商品销售相关的增值税及其他因素,ABC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元):
(1)20×7年1月1日
借: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   1 000 000
  贷:库存商品——X          1 000 000
(2)20×7年6月30日
借: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5 000
  贷:套期损益             25 000
借:套期损益  25 000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X   25 000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 07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75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975 000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X  975 000
借:银行存款   25 000
  贷: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5 000
注:由于ABC公司采用了套期策略,规避了存货公允价值变动风险,因此其存货公允价值下降没有对预期毛利额100 000元(即,1 100 000一1000 000)产生不利影响。
  假定20×7年6月30日,衍生工具Y的公允价值上涨了22 500元,存货X的公允价值下降了25 000元。其他资料不变,ABC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7年1月1日
借: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X  1 000 000
  贷:库存商品——X         1 000 000
(2)20×7年6月30曰
借: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2 500
  贷:套期损益             22 500
借:套期损益                25 000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X 25 000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 07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75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975 000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X  975 000
借:银行存款 22 500
  贷: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2 500
说明:两种情况的差异在于,前者不存在“无效套期损益”,后者存在“无效套期损益”2500元,从而对ABC公司当期利润总额的影响相差2 500元。本例中,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22500元与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25000元的比率为90%(22500/25000),这一比率在80%至125%之间,可以认为该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例25一3】20×1年1月1日,GHI公司以每股50元的价格,从二级市场上购入MBT公司股票20000股(占MBI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3%),且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规避该股票价格下降风险,GHI公司于20×1年12月31日支付期权费120000元购入一项看跌期权。该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65元,行权日期为20×3年12月31日。
 
表25一4        GHI公司购入的MBI股票和卖出期权的公允价值           (单位:元)
 
20×l年12月31日
20×2年工2月31日
20×3年工2月31日
MBI股票
 
 
 
每股价格
65
60
57
总价
1 300 000  
1 200 000 
 1 140 000
卖出期权
 
 
 
时间价值
120 000
700 000
0
内在价值
0
100 000
160 000
总价
120 000
170 000
160 000
 
GHl公司将该卖出期权指定为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MBl股票投资)的套期工具,在进行套期有效性评价时将期权的时间价值排除在外,即不考虑期权的时间价值变化。
假定GHl公司于20×3年12月31日行使了卖出期权,同时不考虑税费等其他因素的影响。
据此,GHl公司套期有效性分析及账务处理如下:
l.套期有效性分析
表25一5
日期
期权内在价值变化
(利得)损失
MBI股票市价变化
(利得)损失
套期有效率
20X2年12月31日
(100 000)元
100 000元
100%
20X3年12月31日
(60 000)元
60 000元
100%
 
2.账务处理
(1)20×1年1月1日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000
(确认购买MBI股票)
(2)20×1年工2月31日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00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 000
(确认MBl股票价格上涨)
借:被套期项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 300 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 300 000
(指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被套期项目)
借:套期工具——卖出期权 120 000
  贷:银行存款          120 000
(购入卖出期权井指定为套期工具)
(3)20×2年12月31日
借:套期工具——卖出期权  100 000
  贷:套期损益            100 000
(确认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内在价值变动)
借:套期损益   100 000
  贷:被套期项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00 000
(确认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
借:套期损益 50 000
  贷:套期工具——卖出期权 50 000
(确认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时间价值)
(4)20×3年12月31日
借:套期工具——卖出期权 60 000
  贷:套期损益          60 000
(确认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内在价值变动)
借:套期损益   60 000
  贷:被套期项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60 000
(确认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
借:套期损益  70 000
  贷:套期工具——卖出期权  70 000
(确认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时间价值)
借:银行存款  1 300 000
  贷:套期工具一卖出期权 160 000
被套期项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60 000
(确认卖出期权行权)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 000
  贷:套期损益              300 000
 (将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价值变动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例25-4】甲公司为境内商品生产企业,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20×7年2月3日,甲公司与某境外公司签订了一项设备购买合同(确定承诺),设备价格为外币X(本题下称FCX)270000元,交货日期为20×7年5月1日。
20×7年2月3日,甲公司签订了一项购买外币Y(本题下称FCY)240 000元的远期合同。根据该远期合同,甲公司将于20×7年5月1日支付人民币147 000元购入FCY 240 000元,汇率为1FCY=0.6125人民币元(即,20×7年5月1曰的现行远期汇率)。
甲公司将该远期合同指定为对由于人民币元/FCX汇率变动可能引起的、确定承诺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的套期工具,且通过比较远期合同公允价值总体变动和确定承诺人民币元公允价值变动评价套期有效性。假定最近3个月,人民币元对FCY、人民币元对FCX之间的汇率变动具有高度相关性。20×7年5月1日,甲公司履行确定承诺并以净额结算了远期合同。
  与该套期有关的远期汇率资料如表25-6:
表25-6
日  期
20×7年5月1日FCY/人民币元
的远期汇率
20×7年5月1日FCX/人民币
元的远期汇率
20X7年2月3日
1FCY=0.6125人民币元
1FCX=0.5454人民币元
20×7年3月31日
1FCY=0.5983人民币元
1FCX=0.5317人民币元
20X7年5月1日
1FCY=0.5777人民币元
1FCX=0.5137人民币元
 
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进行如下分析和账务处理:
(1)套期有效性评价
甲公司预期该套期高度有效,原因在于:第一,20×7年2月3日,FCY240 000元与FCX270 00元按20×7年5月1日的远期汇率换算,相差(仅为258人民币元)不大;第二,远期合同和确定承诺将在同一日期结算;第三,最近3个月,人民币元对FCY、人民币元对FCX之间的汇率变动具有高度相关性。
但是,该套期并非完全有效,因为与远期合同名义金额FCY240000元等值人民币元的变动,与将支付的FCX270000元等值人民币元的变动存在差异。另外,应注意,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之间的差异无须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考虑,因为确定承诺公允价值变动是以远期汇率来计量的。
远期合同和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变动如表25—7:
表25一7
 
2月3日
3月31日
5月1日
A.远期合同                              
 
 
 
5月1日结算用的人民币元/FCY的远期汇率
0.6125
0.5983
0.5777   
金额单位:FCY
240 000
240 000
240 000    
远期价格(FCY240 000元折算成人民币元)
147 000
143 592
138 648   
合同价格(人民币元)
(147 000)
(147 000)
(147 000)  
以上两项的差额(人民币元)
0
(3 408)
(8 352)     
公允价值(上述差额的现值,假定折现率为6%)
0
(3 391)
(8 352)    
本期公允价值变动
 
(3 391)
(4 961)
B.确定承诺
5月1日结算用的人民币元/FCX远期汇率
0.5454
0.5317
0.5137    
金额单位:FCX
270 000
270 000
270 000    
远期价格(FCX270 000元折成人民币元)
(147 258)
(143 559)
(138 699) 
初始远期价格(人民币元)(270 000×0.5454)
147 258
147 258
147 258     
以上两项的差额(人民币元)
0
3 699
8 559
公允价值(上述差额的现值,假定折现率为6%)
0
3 681
8 559      
本期公允价值变动
 
3 681
4 878       
C.无效套期部分(以FCY标价的远期合同和以FCX标价的确定
承诺两者公允价值变动的差额)
290
(83)
 
(2)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为简化核算,假定不考虑设备购买有关的税费因素、设备运输和安装费用等)
①20×7年2月3日
无须进行账务处理。因为远期合同和确定承诺当日公允价值均为零。
②20×7年3月31日
借:被套期项目——确定承诺  3 681
  贷:套期损益             3 681
借:套期损益              3 391
  贷:套期工具—远期合同 3 391
③20×7年5月1曰
借:被套期项目——确定承诺  4 878
  贷:套期损益             4 878
借:套期损益              4 961
  贷:套期工具—远期合同 4 961
借:套期工具——远期合同  8 352
  贷:银行存款           8 352
(确认远期合同结算)
借:固定资产——设备   147 258
  贷:银行存款          138 699
   被套期项目——确定承诺8 559
(确认履行确定承诺购入固定资产)
注:甲公司通过运用套期策略,使所购设备的成本锁定在将确定承诺的购买价格FCX270 000元按1FCX=O.5454人民币元(套期开始日的远期合同汇率)进行折算确定的金额上。

二、现金流量套期

(一)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原则
1.基本要求
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①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②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2)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的后续处理要求
(1)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
①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②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套期保值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3)不属于以上(1)或(2)所指情况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终止运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1)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且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2)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套期保值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3)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对于预期交易套期,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或预计不会发生。预期交易实际发生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举例
【例25一5】20×7年1月1日,DEF公司预期在20×7年6月30日将销售一批商品X,数量为100 000吨。为规避该预期销售有关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DEF公司于20×7年1月1日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了一项衍生工具合同Y, ,且将其指定为对该预期商品销售的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的标的资产与被套期预期商品销售在数量、质次、价格变动和产地等方面相同,并且衍生工具Y的结算日和预期商品销售日均为, 20×7年6月30日。
20×7年1月1日,衍生工具Y的公允价值为零,商品的预期销售价格为1100 00, 0元。20×7年6月30日,衍生工具Y的公允价值上涨了25 000元,预期销售价格下降了25000元。当日,DEF公司将商品X出售,并将衍生工具Y结算。
DEF公司采用比率分析法评价套期有效性,即通过比较衍生工具Z和商品X预期销售价格变动评价套期有效性。DEF公司预期该套期完全有效。
假定不考虑衍生工具的时间价值、商品销售相关的增值税及其他因素,DEF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元):
(1)20×7年1月1日,DEF公司不作账务处理。
(2)20×7年6月30曰
借: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5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工具价值变动) 25000
(确认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 07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75 000
(确认商品X的销售)
借:银行存款   25 000
 贷: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5 000
(确认衍生工具Y的结算)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工具价值变动)2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5 000
(确认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转出,调整销售收入)
【例25一6】ABC公司于20×6年11月1日与境外DEF公司筌订合同,约定于20X7年1月30日以外币(FC)每吨60元的价格购入100吨橄榄油。ABC公司为规避购入橄榄油成本的外汇风险,于当日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一项3个月到期的远期外汇合同,约定汇率为1FC=45人民币元,合同金额FC6000元。20×7年1月30日,ABC公司以净额方式结算该远期外汇合同,并购入橄榄油。
假定:(1)20×6年12月31日,1个月FC对人民币远期汇率为1FC=44.8人民币元,人民币的市场利率为6%;(2)20×7年1月30日,FC对人民币即期汇率为lFC=44.6人民币元;(3)该套期符合运用套期保值准则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3)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简要提示:根据套期保值准则,对外汇确定承诺的套期既可以划分为公允价值套期,也可以划分为现金流量套期。)
情形1:ABC公司将上述套期划分为公允价值套期
(1)20×6年11月1日
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不做账务处理,将套期保值进行表外登记。
(2)20×6年12月31日
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45一44.8)×6000/(1+6%×1/12)】=1194人民币元。
借:套期损益     1 194
  贷:套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 1 194
借:被套期项目——远期外汇合同 1 194
  贷:套期损益              1 194
 (3)20×7年1月30日
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45-44.6)×6000=2400人民币元。
借:套期损益  1 206
 贷:套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 1 206
借:套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 2 400
 贷:银行存款              2 400
借:被套期项目——确定承诺  1 206
 贷:套期损益             1 206
借:库存商品——橄榄油  267 600
 贷:银行存款           267 600
借:库存商品——橄榄油   2  400
贷:被套期项目——确定承诺 2 400
(将被套期项目的余额调整橄榄油的入账价值)
情形2:ABC公司将上述套期划分为现金流量套期
(1)20×6年11月1日
不做账务处理,将套期保值进行表外登记。
(2)20×6年12月31日
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45一44.8)×6000/(1+6%×1/12)=1 194人民币元。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工具价值变动) 1 194
 贷:套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               1 194
(3)20×7年1月30日
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45一44.6)×6000=2400人民币元。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工具价值变动)  1 206
 贷:套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                 1 206
借:套期工具——远期外汇合同   2 400
 贷:银行存款                 2 400
借:库存商品——橄榄油     167 600
 贷:银行存款            167 600
ABC公司将套期工具于套期期间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净损失)暂记在所有者权益中,在处置橄榄油影响企业损益的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净损失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将全部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三、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一)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会计处理原则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企业应按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
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会计处理举例
【例25一7】20×6年10月1日,XYZ公司(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在其境外子公司FS有一项境外净投资外币5000万元(即FC5000万元)。为规避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XYZ公司与某境外金融机构签订了一项外汇远期合同,约定于20×7年4月1日卖出FC5000万元。XYZ公司每季度对境外净投资余额进行检查,且依据检查结果调整对净投资价值的套期。其他有关资料如表25-8:
 表25—8
日  期
即期汇率
(FC/人民币)
远期汇率
(FC/人民币)
远期合同的
公允价值
20×6年10月1日
1.71
1.70
0元
20×6年12月31日
1.64
1.63
3 430 000元
20×7年3月31日
1.60
不适用
5 000 000元
 
XYZ公司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远期合同的时间价值排除在外。假定XYZ公司的上述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所有条件。
XYZ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1)20×6年10月1日
借:被套期项目——境外经营净投资 85 5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5 500 000
外汇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不作账务处理。
(2)20×6年12月31日
借:套期工具——外汇远期合同 3 430 000
  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70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 3 500 000
(确认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3 500 000
  贷:被套期项目——境外经营净投资 3 500 000
(确认对子公司净投资的汇兑损益)
(3)20×7年3月31日
借:套期工具——外汇远期合同  1 570 000
  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430 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   1 570 000
(确认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2 000 000
  贷:被套期项目——境外经营净投资 2 000 000
(确认对子公司净投资的汇兑损益)
借:银行存款   5 000 000
  贷:套期工具——外汇远期合同 5 000 000
(确认外汇远期合同的结算)
注: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类似现金流量套期)产生的利得在所有者权益中列示,直至子公司被处置。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套期保值准则是在对2001年发布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制度相比,主要差异变化如下:
(一)套期保值概念和分类
原制度没有对套期保值、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套期分类进行系统的规定。业务进行严格分类。新准则借鉴国际通行的作法,对套期保值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并新准则(取消分段)要求企业按套期关系不同将套期保值业务区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以及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按照新准则规定可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
(二)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原制度没有对套期会计方法及应用条件作出规定。新准则对套期会计方法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同时严格规定了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二)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处理
原制度只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规定了简单的会计处理方法。新准则分别对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境外净投资套期的会计处理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按原制度要求,企业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如现货交易尚未完成,而套期保值合约已经平仓的,套期保值合约平仓损益不确认为当期损益,暂记入“递延套保损益”科目,待现货交易完成时,再将期货形成的盈亏与被套期保值业务的成本相配比,冲减或增加被套期保值业务的成本。如果现货交易已经完成,套期保值合约必须平仓,结算损益。
按新准则要求,企业应对所从事的套期保值业务先进行区分,再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在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条件的情况下,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2.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在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情况下,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1)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2)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处置境外经营时,原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对于不符合新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运用条件的套期保值,应当终止采用原套期会计方法,并按新准则有关终止套期会计方法的原则处理。
(一)对于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可以重新指定套期关系(包括指定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项目),不追溯调整首次执行日前对相关业务所作的处理。
(二)对于现金流量套期,企业应再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特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新准则相关规定处理。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且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2.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新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新准则相关规定处理。
3.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对于预期交易套期,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或预计不会发生。预期交易实际发生的,应当按照新准则相关规定处理。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六章  原保险合同

第一节  原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公司主要经营对象是保险风险,保险公司保险人承担的被保险人风险是通过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体现的。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原保险合同准则)规范了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列报。对于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其他合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准则进行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愿与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其中,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对于原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原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再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再保险接受人)订立再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非保险企业签发的符合保险合同定义的合同,亦应当按照保险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保险合同的定义可以发现,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本质特征,是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关键。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风险是被保险人已经存在的风险,其表现形式有多种。例如,可能对被保险人财产造成损害或毁坏的水灾的发生或不发生、被保险人是否能生存到合同约定的年龄、被保险人是否会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等。如果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保险合同;如果保险人没有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承担的是其他风险,如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等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则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取消分段)有时,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可能具有保险合同的法律形式,但是保险人并没有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合同就不属于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协议,如果保险人承担源于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不重大,双方签订的合同也不属于保险合同。

二、原保险合同的定义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原保险合同,承担了源于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判断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关注合同的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并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如果保险人能够判断一组相对同质的合同中的某项合同 ,使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那么不需要对该组相对同质合同中的其他合同进行分析判断,就可以确定该组相对同质的所有合同均属于原保险合同。
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应当根据产品合同条款判断发生保险事故是否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则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不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就没有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其中,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例如,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仍生存;火灾、爆炸、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雹灾、碰撞、自燃等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均可在合同中约定作为保险事故。

三、原保险合同的分类

根据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如果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该原保险合同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如果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该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通常情况下,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长期健康保险等均属于寿险原保险合同;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业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均属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原保险合同是否存在延长期取决于保单是否存在现金价值。在保单存在现金价值时,即使投保人后期未交保费,保险人仍可以保单现金价值自动垫缴保费,从而延长原保险合同有效期,直至保单现金价值用完为止。也就是说,保单存在现金价值,原保险合同存在延长期,否则,原保险合同不存在延长期。宽限期是保险人给予投保人延期缴费的一种优惠,由合同加以约定,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
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寿险原保险合同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解除原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的金额。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通常采取均衡保费的方法收取保费,将投保人交纳的全部保费在整个交易期内均摊,在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费由保险人逐年积累;在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交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付款,不足的部分将正好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交的保费予以弥补。这部分多交的保费加上每年产生的利息滚存累积的金额,就是保单现金价值。
通常情况下,保险人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1)保险人根据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保险费;(4)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四、混合风险合同的分拆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有可能使得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对于既含有保险风险又含有其他风险的合同,保险人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保险人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也可以不将二者进行分拆。通常情况下,只有在保险人根据合同条款就可以清楚地区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并且分拆处理后能够提供有关保险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时,保险人才可以将二者进行分拆。保险人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的,保险风险部分应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应确定为原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的,或者二者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例26-1】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B投资保障型(3年期)合同约定,每份保险金额为10 000元,每份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投资金为2000元,每份保险的年保费为12元。保费由保险人从投资收益中获得(年收益率预计为2.2%),投保人无需在交纳保险投资金外另行支付。
本例中,甲公司的B投资保障型合同既有保险风险部分又有投资风险部分。根据合同条款可以清楚地认定保险风险部分为年保费12元,其他风险部分为保险投资金2000元。因此,甲公司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将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准则本章着重解决了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确认和计量,尤其是保险合同和原保险合同的界定、原保险合同的分类、原保险合同收人的处理、准备金的处理、赔付成本的处理等问题。
 

第二节  原保险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保费收人同时满足准则规定的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原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原保险合同已经签订;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原保险合同时,通常会约定一个保险责任起讫时间。例如,某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起讫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从保险责任起始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保险年度。再如,某寿险原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如果原保险合同签订日和生效日不是同一天,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前收到的款项,不应确认为保费收入,而应确认为一笔负债。

二、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是指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保费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保费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
保险人在确定保费能否收回时,应当结合以前和投保人交往的直接经验、投保人的信用和财务状况、其他方面取得的信息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如果投保人信用良好,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按期支付保费,通常意味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如果投保人破产、死亡,财务状况出现严重困难,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投保人的生产或生存环境严重恶化,通常意味着相关的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通常情况下,对于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原保险合同,签订合同时通常会收到保费,即意味着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对于分期收取保费的原保险合同,签订合同时通常会收到第一期保费,其他各期保费尚未收到,因此,其他各期保费是否能够收回,需要保险人进行职业判断。

三、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保费金额通常已经确定,这表明保费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和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风险性质不同,保费计量依据的假设不同,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也各不相同。
(一)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般较短(通常为一年或短于一年),保费通常一次性收取。即使在分期收取保费的情况下,投保人也一般不能单方面取消合同,保险人在签订原保险合同时通常即可认为保费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因此,保险人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保费收人金额。
【例26-2】20×7年1月1日,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 000 000元,保险期间为1年,保费为1 000元。合同规定,甲公司自2月1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签订当日,甲公司收到王某缴纳的全部保费并存入银行。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1月1日收到保费1 000元
借:银行存款                                                    1 000                       
 贷:预收保费                                                     1 000                 
(2)2月1日确认原保费收入1000元
借:预收保费                                                    1 000    
 贷:保费收入                                                     1 000                          
【例26一3】20×7年1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份工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
为4 000 000元,保险期间为2007年1月1日零时至2008年12月31 日 24时;保费总额为4000元,分两年于每年年初等额收取。合同生效当日,甲公司收至到第一期保费并存入银行。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7年1月1日收到保费2000元,确认原保费收入4000元
借:银行存款                                                    2 000              
 应收保费                                                     2 000                                                 
 贷:保费收入                                                      4 000                    
(2)2008年1月1日收取保费2000元
借:银行存款                                                    2 000      
  贷:应收保费                                                   2 000                                       
(二)寿险原保险合同
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般较长,保费通常分期收取,一次性趸交较少;投保人可以单方面取消合同,保费的收回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于分期收取保费的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保费收人金额;对于一次性收取保费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保费收人金额。
【例26-4】20×6年12月31曰,乙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定期寿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 000 000元,保险期间为2007年1月1日零时至2026年12月31 日24时;保费总额为60 000元,分5期于前5年每年1月1日等额收取。合同生效当日,乙公司收到李某缴纳的第一期保费12 000元(60 000÷5),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48 000 12000                                
 贷:保费收入                                              48 000 12000                 
以后各年收取保费的账务处理同上。
【例26一5】20×6年12月31日,乙公司与王某签订一份两全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500 000元,保费总额为80000元,保险期间为2007年1月l日零时至2017年12月31日24时。合同生效当日,乙公司收到丙公司缴纳的保费总额80000元。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80 000          
   贷:保费收入                                               80 000                             
 

第三节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适用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适用于寿险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又称为保险责任准备金。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在保险人按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认保费收入的情况下,为了真实地反映保险人当期已赚取的保费收入,保险人就有必要在确认保费收入的当期期末,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将保费收入调整为已赚取的保费收入作为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从性质上讲,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属于未赚取的保费收入,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就是确认未赚取的保费收入。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险风险在逐渐减少,未赚取的保费收入也随之转化为已赚取的保费收人。因此,通常情况下,对同一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而言,保险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应当小于上一资产负债表日已确认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为了真实地反映保险人当期末未赚取的保费收入,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确认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进行调整。
【例26-6】20×7年11月1日,甲公司确认丁公司投保的A财产保险合同保费收入48 000元;11月31日,甲公司保险精算部门计算确定A财产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为44 000元;12月31日,甲公司保险精算部门计算确定A财产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为40 000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11月1日确认原保费收入48000元
借:银行存款                                                  48 000      
 贷:保费收入                                                    48 000                     
(2)11月31日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44 000元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4 000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4 000          
(3)12月31日调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4000(44000一40 000)元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 000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 000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原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同时承担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受益人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保险人承担的向受益人赔付保险金的责任是一种潜在义务,不满足负债的确认条件,不应当确认为负债。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人承担的向受益人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变成一种现时义务,满足负债的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负债。因此,保险人应当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并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偿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偿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偿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其中,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偿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偿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基础数据主要来源于理赔部门,应当反映理赔部门对于理赔模式、赔付支出变化、零赔案、大赔案等问题的经验和判断。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偿准备金,是指保险认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查勘费用提取的准备金。根据与具体赔案之间的关系,理赔费用准备金可分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保险人专门设置的理赔部门发生的理赔理赔人员薪酬,通常应当根据与具体赔案之间的关系,分别归属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等提取的理赔费用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查勘费用提取的理赔费用准备金。在计算确定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额时,保险精算部门通常采用比率分摊法进行评估。
【例26-7】20×7年5月31日,甲公司保险精算部门计算确定的某类财产保险合同未决赔偿准备金金额为100 000元,其中,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为60 000元,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为20 000元,理赔费用准备金为20 000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100 000
    贷:保险责任准备金                                       100 000

三、寿险(长期健康险) 责任准备金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原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同时承担了再保险事故发生时向受益人赔付保险金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保险人承担的现实义务。首先原保险合同保险事故的表现形式是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对于这类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超过50% 。虽然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具体发生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保险事故发生时具体应当给付的金额具有不确定性,但是,根据保险精算的原理,保险人能够可靠的估计承担的向受益人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大小和时间。因此,保险人承担的向受益人赔付保险金的责任满足负债的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负债,即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寿险责任准备金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为负债。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准备提取的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认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通常情况下,对于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寿险等原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在确认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保险精算部门确定的寿险责任准备金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负债;对于长期健康保险等原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在确认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保险精算部门确定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确认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例26-8】20X7年12月31日,乙公司保险精算部门计算确定的某团体终身寿险合同寿险责任准备金金额为120 000元。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120 000
   贷:保险责任准备金       120 000

四、保险责任准备金充足性测试

保险人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已经根据保险精算部门确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确认了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已经根据保险精算部门确定的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金额确认了保险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但是,随着理赔案件调查的深人(如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时间的推移(如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原定保险精算假设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已确认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与保险人应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不一致。此时,如果不对已确认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进行调整,就不能真实地反映保险人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
基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中的谨慎性要求,并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保险人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以掌握的有关资料为依据,选择恰当的方法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果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确认的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如果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小于充足性测试日已确认的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不调整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
【例26-9】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保险精算部门计算确定的某财产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为160 000元,前期已确认的相关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为110 000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甲公司补提未决赔款准备金50 000元(160000-110 000)
  借: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50 000
   贷:保险责任准备金                                    50 000

五、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原保险合同,投保人由于各种原因可能提前解除。投保人要求提前解除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其表现形式是退保费。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保险人应当分别不同的原保险合同进行处理。
(一)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提前解除原保险合同的,保险对于人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曰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的应当退还投保人的保险费即为退保费。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提前解除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下退还的保险费不是退保费,而是预收保费的退还。同时,保险人在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人的当期,通过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已将保费收入调整为已赚取的保费收入。在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尚未赚取的保费收入已经不可能再赚取。因此,保险人应当在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转销相关的尚未赚取的保费收入,即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确认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其确认的前提条件是发生非寿险保险事故。在发生非寿险保险事故的情况下,理性的投保人是不可能要求解除合同的,因此,一般也就不存在转销相关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
【例26-10】20×7年10月8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通知,要求提前解除投保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甲公司按约定计算应退还丙公司保费6000元,并于当日以银行存款转账支付。假定甲公司已为该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5000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保费收入                                           6 000
 贷:银行存款                                             6 000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5 000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5 000   
(二)寿险原保险合同
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提前解除原保险合同的,如果在犹豫期内,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退还的保险费作为退保费,应直接冲减保费收入。如果过了犹豫期,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即为退保费,应计入退保金。同时,保险人在确认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已经将未来应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确认为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在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保险人原确认的未来应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已经不复存在,应当同时转销相关准备金余额。因此,保险人应当在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转销已确认的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四节  原保险合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原保险合同成本,是指原保险合同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原保险合同成本主要包括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赔付成本,以及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

一、保单取得成本

保单取得成本,是指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保单签订费、医药费、检查费等。其中,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是保单取得成本的主要内容。
现行保单取得成本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将保单取得成本资本化,在保险期间内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如美国的做法;另一种是将保单取得成本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关于保险合同项目第二阶段初步结论中倾向于采用这种方法,我国现行实务也采用这种方法,新准则维持了我国现行做法。原保险合同准则规定,保单取得成本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赔付成本

赔付成本包括保险人支付的赔款、给付,以及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费用。
(一)确定支付赔付款项
1.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当期,已经根据保险精算部门计算确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确认了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同时确认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人在确定了实际应支付赔偿款项金额的当期,首先应当将确定支付的赔偿款项金额计入当期赔付支出;其次,应当按照确定支付的赔偿款项金额,冲减相应的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
保险人将实际应支付的赔偿款确认为赔付支出单独核算,而不是直接冲减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主要是为了满足赔付率监管的需要,并与未决赔款准备金精算实务相衔接。在实务中,保险精算部门是根据有效保单定期计算未决赔款准备金余额,已决保单没有包括在有效保单内。在资产负债表日,会计部门根据保险精算结果按差额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已经自动将已决保单相关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转销。
【例26-11】20×7年4月12日,甲公司确定应赔偿张某投保的家庭财产保险款80000元,款项尚未支付。20×7年4月30日,甲公司为该保险事故确认的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为85 000 80000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赔付支出                                             80 000                              
 贷:应付赔付款                                             80 000                          
借:保险责任准备金                                85 000 80000                  
 贷: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85 000 80000                          
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较短的时间内(通常为保险事故发生当月)即能够结案定损的,保险人不需要先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再予以转销,而可以直接将确定支付的赔付款项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26一12】20×7年5月15日,甲公司某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5月20日,甲公司确定应赔偿该保险受益人保险款120 000元并于当日支付。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赔付支出                                             12 000                    
 贷:银行存款                                               12 000                    
2.寿险原保险合同
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人在确认保费收人当期,已经根据保险精算部门计算确定的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金额,确认了保险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同时确认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人在确定了实际支付给付款项金额的当期,首先应当将确定支付的给付款项金额,计入当期赔付支出;其次,应当按照确定支付的给付款项金额,冲减相应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
【例26-13】20×7年6月30日,乙公司确定应给付李某投保的团体终身寿险款项600 000元,款项尚未支付。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赔付支出                                              600 000
 贷:应付赔付款                                              600 000                  
借:保险责任准备金                                        600 000
 贷: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600 000
    (二)发生理赔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为了确定应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金额,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调查核实过程,如现场查勘、审查有关单证、审核责任、核定赔偿范围等。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即为理赔费用。
保险人发生的理赔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的当期计入赔付支出,同时冲减相应的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理赔费用准备金中包括的相关理赔人员薪酬,应当在实际分配的当期计入赔付支出,同时冲减相应的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
【例26-14】20×7年5月31日,乙公司分配相关理赔人员薪酬43 000元,其中与寿险责任准备金有关的金额为23 000元,与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有关的金额为20 000元。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赔付支出                                                 43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43 000
借:保险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                         23 000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20 000
 贷: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43 000    

三、损余物资

损余物资,是指保险人对非寿险保险事故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原保险标的受损后的财产。
通常情况下,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时,一般将取得的有关财产折价给受益人,该财产不属于保险人的损余物资,不应当纳人保险人的资产负债表内反映,而应当将其从应支付的赔偿款项中扣除,按扣除后的金额支付给受益人。
如果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时,没有将取得的原保险标的受损后的有关财产折价给受益人,则该资产属于保险人的损余物资,在满足确认条件时应纳人保险人的资产负债表内反映。保险人取得的损余物资是对其发生赔付支出的补偿,因此,在确认损余物资时,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同时冲减赔付支出。同类或类似资产,通常是指与损余物资的性质相同、功能相近的资产。保险人处置损余物资时,收到的金额与相关损余物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当期赔付支出。
【例26-15】张某投保的小轿车发生被盗保险事故,甲公司已结案并支付保险金。20×7年4月12日,甲公司通过公安部门找回了该被盗小轿车,参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的入账价值为80000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损余物资                                             80 000
   贷:赔付支出                                               80 000

四、代位追偿款

代位追偿款,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依法从被保验人取得代位追偿权向第三者责任人索赔而应取得的赔款。
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后应取得的代位追偿款,只有在同时满足准则规定的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对于不满足确认条件的代位追偿款,保险人不应当确认。在判断代位追偿款能否收回时,保险人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进行合理估计。如果判断代位追偿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就应当认为代位追偿款能够收回。如果判断代位追偿款收回的可能性小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就不应当确认应收代位追偿款,但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
保险人确认的应收代位追偿款,其实质是对保险人发生的赔付支出的补偿,在确认时应当冲减赔付支出。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应收代位追偿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支出。
【例26一16】20×7年5月15日,李某投保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保险事故,甲公司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向责任方代位追偿的权利,估计能够收回的代位追偿款为30 000元。6月23日,甲公司从责任方收到代位追偿款29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5月15日确认应收代位追偿款30 000元
借:应收代位追偿款                                          30 000
贷:赔付支出                                                  30 000
(2)6月23日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29 ooo元
借:银行存款                                                29 000
 赔付支出                                                 1 000
 贷:应收代位追偿款                                           30 000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原保险合同准则是在对2001年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相关内容(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制度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将保险合同区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并要求对原保险合同进行分拆明确定义了保险合同将其分类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确定,新准则做出了规定,同时,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要求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分拆核算,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将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原制度将保险业务按险种分类为财产保险公司业务、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和再保险公司业务,分别规定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没有从保险合同的角度对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进行定义并规定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准则从保险合同出发规范保险业务会计处理,从而扩展了思路,把握了本质。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但有时也不能局限于保险公司,如担保公司等签发的合同,如果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也应作为保险合同进行处理。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
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险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二)重新界定了原保险合同的类别规定了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分拆核算的条件
原制度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人身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新准则规定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原制度没有要求分拆核算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在事务中,保险人签发的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 ,均作为保险合同进行处理。
新准则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三)规定了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重新界定了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类别
原制度没有要求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新准则要求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果准备金计提不足,应当补提相关准备金。
原制度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诀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人身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诀赔款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新准则规定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四)改变了代位追偿款的处理规定了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原制度要求在收到代位追偿款时确认追偿款收入,新准则规定了追偿款的确认条件,并冲减赔付支出。
      原制度没有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作出规定,新准则要求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果准备金计提不足,应当补提相关准备金
     (五)改变了代位追偿款的处理
      原制度要求在收到代为追偿款时确认追偿款收入,新准则规定了追偿款的确认条件,并冲减赔付支出。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一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原保险合同的确认与计量上,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均不再追溯调整。
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原制度计算的原保险合同准备金余额与按照新准则计算的其应有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首次执行日的当期损益,不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代位追偿款满足确认条件的,应确认应收代位追偿款,并冲减当期赔付支出,不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在首次执行日后,企业新签发的原保险合同,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七章  再保险合同

第一节  再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公司主要从事风险经营,为加强风险管理、均衡业务、稳定经营,保险人需要将超过自身业务承受能力的一部分风险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公司人来分担,由此产生再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关系是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确立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再保险合同准则)规范了再保险合同的会计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列报进行了规范

一、再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属于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一)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一方为再保险分出人,另一方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分出人是根据再保险合同,有义务向再保险接受人支付一定保费,同时有权利就其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从再保险接受人获得补偿的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是根据再保险合同,有权利向再保险分出人收取一定保费,同时有义务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人。
(二)再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不论原保险合同是寿险合同还是非寿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的标的都是再保险分出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再保险合同不具有直接对原保险合同标的进行赔偿或给付的性质,而是以补偿再保险分出人对原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为目的,即对于原保险合同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先由再保险分出人全额进行赔偿或给付,再将应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部分摊回,由再保险接受人向再保险分出人进行补偿。
(三)再保险合同独立于原保险合同,这主要体现在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承继关系。一方面,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或业务关系,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接受人无权向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收取保费,原保险合同的保险受益人无权直接向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接受人提出索赔要求;另一方面,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也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不对其履行补偿义务为借口而拒绝、减少或延迟履行其对保险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义务。

二、再保险合同基本业务

再保险合同业务包括分出业务和分人业务。
再保险分出业务涉及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赔付成本等基本业务。同原保险转嫁风险需要支付保费相同,再保险分出人转嫁保险风险责任也要向再保险接受人支付一定的保费,这种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同时,由于再保险分出人在销售原保险保单以及维护和管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发生了一定的费用,再保险分出人需要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一部分费用予以补偿,这种由再保险接受人支付给再保险分出人的费用称为分保手续费。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再保险分出人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负责向保险受益人提供赔偿或给付,再将应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份额摊回,此为摊回赔付成本。
与再保险分出业务相对应,再保险分入业务涉及收取分保费、支付分保手续费、支付分保赔付款等基本业务。
此外,再保险接受人与再保险分出人之间还有支付和收取纯益手续费的业务。纯益手续费是指再保险接受人为鼓励再保险分出人谨慎地选择原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业务,在其取得纯益基础上付给再保险分出人一定比例(即纯益手续费率)的报酬。”纯益”指某个业务年度的再保险分人业务获得的纯收益,即该年度分人业务收人项目合计减去支出项目合计的差额。
保险人之间履行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办理再保险业务和进行再保险资金结算的主要凭据是分保业务账单(基本格式及内容见表27—1)。分保业务账单一般由再保险分出人按季度编制。为了减少付款次数和不必要的汇款费用,再保险合同双方通常约定按照账单上各项应收应付款相抵后的净额结算。表27—1中“应付你方余额”为账单贷方金额合计减去借方金额合计后的净额,是再保险分出人应向再保险接受人实际支付的金额;“应付我方余额”为账单借方金额减去贷方金额合计后的净额,是再保险接受人应向再保险分出人实际支付的金额。
表27-1                     分保业务账单
分出公司名称:                                         分入公司名称:
账单期:                                                   业务年度:
合同名称:                                                     币种:
借方
贷方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分保手续费
 
分保费
 
分保赔付费
 
 
 
纯益手续费
 
 
 
应付你方余额
 
应付我方余额
 
合计
 
 
 
备注
 
经办人:                   复核人:                           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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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保险合同分类

再保险合同按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不同,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合同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自留额是指再保险分出人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承担自负责任的限额;分保额是指对于再保险分出人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分保责任的限额。
(一)比例再保险合同
 比例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原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一种再保险合同。该种再保险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分担赍任,并按此比例分出保费和分摊赔付款。比例再保险合同又分为成数再保险合同和溢额再保险合同。
1.成数再保险合同
成数再保险合同签约双方一般对某种业务的每一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约定固定的比例,再保险分出人对约定的业务,一律按分保比例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保费和摊回赔付款。成数再保险合同有时还约定再保险接受人所承担分保额的最高限额。
2.溢额再保险合同
溢额再保险合同签约双方一般约定再保险分出人对某种业务每一危险单位保险金额自己所承担的自留额,当保险金额超出自留额时,超出部分(即溢额)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但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溢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在最高限额之内承担的溢额为分保额)。签约双方以自留额和分保额为基础,计算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之间的比例,分别称为自留比例和分保比例。再保险分出人按分保比例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保费和摊回赔付款。对, 于溢额超出再保险接受人最高承担限额的部分,再保险分出人不作分保或另作分保安排。与成数分保不同的是,溢额分保的比例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每一标的的保额大小而变动,分出保费和, 赔付款项的摊回金额也随之相应变化。
(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是指以, 再保险分出人赔付款金额(实际损失)为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一种再保险合同。该种再保险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并不是按比例分配相关的保费和赔付款,而是通常先规定两个限额,一是再保险分出人自己承担的赔付限额(赔款限额或赔付率限额);二是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最高赔付限额。再保险分出人按合同规定在期初向再保险接受人预付一定的保费,合同责任期满后再对预付保费进行调整;当原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付金额或全年赔付率不超过自负责任限额时,相关损失由再保险分出人自行承担;对于超过自负责任限额部分的赔付款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但不超过约定应承担的最高限额。非比例再保险是在比例再保险承担补偿责任以后才承担补偿责任的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
1.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
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一般约定,以再保险分出人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或者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责任累积赔款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的自负责任限额和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分保限额,自负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由再保险分出人自行承担,超过自负责任限额以上的损失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最高限额内的部分。其中,以再保险分出人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的,为险位超赔再保险合同;以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责任累积赔款额为基础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的,为事故(或巨灾)超赔再保险合同。安排超额赔款再保险时,可将所要求的整个超赔保障数额分割为几”层”。
2.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一般约定,按再保险分出人年度赔付率为基础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当再保险分出人赔付率超过规定赔付率时,超过部分的赔付款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至一定的限额。
本章着重讲解了与再保险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有关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尤其是分出业务的分出保费、摊回各项准备金、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成本的处理,分入业务的分保费收入、分包费用、分保赔付成本的处理。

四、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方法

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预估法,即再保险业务相关收入、费用在发生时确认。例如,分出业务相关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成本等于实际发生时确认,而不是于发出账单时确认。二是账单法,即再保险业务相关收入、费用于发出或收到账单时确认,这是我国现行实务所采用的方法。再保险合同准则要求分出业务采用预估法处理,而分入业务一般采用预估法,在不违反重要性原则和不损害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账单法。在会计实务中,由于非比例分保业务的特殊性,该类分入业务一般采用账单法处理。
再保险合同准则着重解决了与再保险分出业务和分人业务有关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尤其是分出业务的分出保费、摊回各项准备金、摊回分保费用的处理,分入业务的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分保赔付成本的处理。
 
 

第二节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分保业务账单

保险人之间履行再保险合同约定、办理再保险业务和进行再保险资金结算的主要凭据是分保业务账单(基本格式及内容见表27一1)。分保业务账单一般由再保险分出人按季度编制。为了减少付款次数和不必要的汇款费用,再保险合同双方通常约定按照账单上各项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结算。表27一1中“应付你方余额”为账单贷方金额合计减去借方金额合计后的净额,是再保险分出人应向再保险接受人实际支付的金额;”应付我方余额”为账单借方金额合计减去贷方金额合计后的净额,是再保险接受人应向再保险分出人实际支付的金额。
表27一1                     分保业务账单
分出公司名称:                                    分入公司名称:
账单期:                                              业务年度:                    
合同名称                                                  币种:                     
借方
贷方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分保手续费
 
分保费
 
分保赔付款
 
 
 
纯益手续费
 
 
 
应付你方金额
 
应付我方金额
 
合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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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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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应收分保准备金、分出保费及摊回成本费用、预收赔
款和存入分保保证金等。

、应收分保准备金

(一)应收分保准备金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准备金不得相互抵销
准则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这里”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主要指再保险分出人对原保险合同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主要指再保险分出人对再保险合同确认的各项应收分保准备金。
在签订再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再保险分出人提取相关原保险合同各项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除外)确认应付保险受益人负债的同时,也产生了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补偿金额的权利,该权利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保险人并且权利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资产要素的定义及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需要说明的是,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属于分出的未赚保费,本质上不属于预期从再保险接受人处获得补偿的权利金额。
应收分保准备金的确认应符合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准备金不相互抵销的要求,即再保险分出人不应仅以各项原保险合同准备金扣除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后的金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反映再保险分出人应付保险受益人的负债,而应收分保准备金反映的则是再保险分出人应收再保险接受人的债权。再保险合同的签订并不能减少或免除再保险分出人对原保险合同保险受益人的保险责任,无论再保险接受人能否对再保险分出人支付补偿金额,再保险分出人都要向保险受益人全额履行赔付义务。因此,应收分保准备金与相关原保险合同准备金不应相互抵销,抵销处理会掩盖再保险分出人客观存在的信用风险,造成信息披露不充分。按照再保险合同准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全额列示原保险合同各项准备金,以全面、真实反映其对原保险合同保险受益人的负债情况,同时将各项应收分保准备金作为资产单独列示,以真实反映其对再保险接受人应有的债权。这样,也有利于准确考核再保险分出人的偿付能力。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同样不符合相抵销条件,应分别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和负债方。
(二)应收分保准备金的确认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实质属于分出的未赚保费,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对当期分出保费的调整,并非收入的实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含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最终结果都是对当期自留保费(原保险合同保费收人加上分保费收人再减去分出保费后的金额)的调整,即将当期的自留保费调整为已赚保费。因此,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作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处理,通过”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集中反映将当期自留保费调整为已赚保费的调整金额。而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和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都表示再保险分出人预期从再保险接受人处获得补偿的金额具有收入性质,确认时应作为摊回相应准备金处理。
【例27-1】20×6年12月2日,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一份成数分保财险再保险合同,将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原保险业务向A公司办理分保。合同约定,分保比例为10%;分保手续费以分出保费作为计算基础,分保手续费率为25%;合同起期日为20×7年1月1日,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20×7年1月1日,甲公司就该再保险合同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确认保费收入12万元;1月31日,甲公司就×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万元;3月18日,×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至3月31日尚未结案定损,甲公司就该合同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7500万元。甲公司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7年1月31日.,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甲公司应确认的对A公司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10%=1.1 (万元)
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1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1
(分录中的金额单位为“万元”,下同)
(2)20×7年3月31日,确认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甲公司应确认的对A公司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7500×10%=750(万元)
借: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750
  贷:摊回未决赔偿准备金                                 750
(三)应收分保准备金账面余额调整
1、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调整
再保险分出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应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相应调整额,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账面余额。
2、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调整
再保险分出人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而补提相关准备金时,应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的增加金额,调整增加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责任准备金的账面余额。
(四)应收分保准备金的冲减或转销
1、再保险分出人在确定支付赔偿款项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应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冲减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责任准备金的账面余额。
2、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分出保费及摊回款项

(一)分出保费及摊回款项与有关原保险合同收入或费用不得相互抵销
本准则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人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这里”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指再保险分出人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准备金、分保费用、赔付成本等;”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指再保险分出人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的保费等。
  分出业务的分出保费及摊回金额与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所反映的经济内容与实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是再保险分出人向投保人销售保单,为承担源自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责任所取得的收入;分出保费则是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购买保险所付出的代价,不同于共同保险业务各保险人之间对保费收人的分配。分出业务各项摊回金额是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补偿,而非对原保险合同受益人的直接赔偿或给付。因此,为全面、真实地反映再保险分出人原保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的经济内容与实质,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的分出保费不应直接计入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借方进行抵减,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摊回准备金、摊回赔付成本、摊回分保费用不应直接计入原保险合同提取准备金、赔付成本、手续费支出等的贷方进行抵减,都应单独确认入账并在利润表中单独列报均应单独确认并在利润表中分别列报。
(二)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及摊回赔付成本的处理
1.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赔付成本的确认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和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这里”摊回的分保费用”指摊回的分保手续费。
摊回准备金和摊回赔付成本的区别在于:摊回准备金是预计由再保险接受人补偿的金额;摊回赔付成本是由再保险接受人实际补偿的金额。因此,在确认摊回赔付成本的同时应冲减相应的摊回准备金。
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成本的计算方法因再保险合同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具体计量金额一般由保险人业务部门根据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
【例27-2】20×7年1月31日,乙公司与客户刘某签订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360万元,自20×7年2月1日零时合同生效,保险期间为1年;刘某于合同生效当日一次性交纳保险费0.72万元,乙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确认了保费收入。该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属于乙公司与E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签订的溢额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该再保险合同约定: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险自留额为100万元,E公司的分保额最高限额为300万元,分保手续费率为25%。20×7年7月10日,被保险人刘某发生车祸死亡,乙公司确定该事故属于全额赔偿责任范围,于事故发生当月确认了赔付成本360万元。20×7年7月29日,乙公司向刘某家属支付了保险赔款,该保险事故结案。乙公司就上述业务计算出应向E公司分出的保费金额为0.52万元[0.72(360-100)÷360],分保手续费金额为0.13(0.52 X 25%)万元,应从E公司摊回赔款金额为260万元[360(360-100)÷360],乙公司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成本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7年2月,确认分出保费及摊回分保费用。(单位:万元)
借:分出保费                                                    0.52
 贷:应付分保账款——E公司                                       0.52               
借:应收分保账款——E公司                                      0.13                        
 贷:摊回分保费用                                                 0.13  
(2)20×7年7月,确认应摊回的赔付成本。
借:应收分保账款——E公司                                    260                    
 贷:摊回赔付支出                                               260   
注:实务中,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很快(一般指当月)能够结案定损的,往往不提未决赔款准备金,本例即属于此种情况,因此在确认摊回赔付成本时不涉及转销相关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处理。
2.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
再保险分出人对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赔付成本进行调整时,应将调整金额计入调整当期的损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3)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约定采用浮动(或累进)分保手续费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依据合同规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实际分保手续费率而调整分保手续费时,应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再保险分出人确认入账的分保手续费调整金额应为经再保险接受人确认一致后的金额。
【例27-3】甲公司与F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签订一份成数分保财产再保险合同,将约定的原保险业务向F公司办理分保。合同约定分保手续费采用浮动分保手续费率制,预付分保手续费率为30%。假定甲公司对该再保险合同业务年度的业务进行结算时实际计算确定的分保手续费率为35%,据此计算的分保手续费调整金额为800万元并经F公司确认一致。此时,甲公司调整分保手续费的账务处理如下: (单位:万元)
借:应收分保账款——F公司                                800
  贷:摊回分保费用                                         800
(三)纯益手续费的处理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纯益手续费只有再保险接受人实际上有”纯益”时才给付。实务中,保险人通常按照业务年度计算纯益,而一个业务年度的再保险业务往往要跨越若干个会计年度才能结算出损益。再保险分出人确认纯益手续费收入主要应考虑其可靠计量问题,只有能够依据相关数据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即纯益手续费能够可靠计量时,纯益手续费收入才予以确认。
分保手续费是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取得和经营原保险业务所发生费用的补偿,纯益手续费是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谨慎地选择原保险业务而为其带来盈利的一种”奖励”措施,其实质是对再保险分出人经营原保险业务的”额外”补偿。因此纯益手续费与分保手续费性质相类似,确认应取得的纯益手续费时应作摊回分保费用处理。
【例27-4】沿用【例27-3】的资料,假定再保险合同签订3年后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出应向F公司收取的纯益手续费金额为144万元,双方确认一致的纯益手续费金额为140.4万元。甲公司应于双方确认一致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单位:万元)
借:应收分保账款——F公司                                140.4
 贷:摊回分保费用                                           140.4
  (四)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分出保费、摊回赔付成本的处理
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将该项应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这里”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指的是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预付保费的情况。预付保费通常与所谓的最低保费数额相同。对于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难以根据每一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分保费,而是按照再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年度毛净保费(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减去退保费和比例再保险分出保费后的金额)乘以超赔费率来计算确定。年度毛净保费往往要到再保险责任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确定,但再保险分出人通常要在合同起期时按估计的年度毛净保费向再保险接受人计算预付一定金额的保费。预付保费可以分期支付,也可于合同起期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预付保费的,应在发出预付分保费账单时将预付金额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分次支付预付保费的,应在每次发出预付分保费账单时按每次支付金额分次计入当期损益。非比例再保险合同通常不需要按一定期间编发账单。其首期账单一般要求在合同起期后即刻发送(一般不能迟于合同起期后的两周),主要内容是向再保险接受人预付分保费,合同责任期满后调整预付分保费时再编制分保费调整账单。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项下发生的赔款,均须编送出险通知和赔款账单。
这里”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指的是再保险责任年度终了后再保险分出人能够按合同约定计算确定毛净保费,进而计算确定分出保费的最终金额时,应将分出保费的最终金额与预付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有的再保险合同约定在年度中期要对预付保费先行调整一次,会计处理方法同年度终了后的调整。
对于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应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将该项应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例27-5】20×6年12月20日,甲公司与G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签订一份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将由台风引发的保险赔款向G公司办理分保。合同起期日为20×7年1月1日,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20×7年1月3日,甲公司向G公司发出的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一次性预付保费金额为2280万元。20×7年12月31日,由台风引起的索赔案件基本结案定损,甲公司计算出应向G公司摊回的赔款余额为4560万元,同时按照实际年度毛净保费计算出应向G公司支付的实际保费金额为2500万元。甲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单位:万元)
(1)20×7年1月3日,确认分出保费:
借:分出保费                                             2 280
 贷:应付分保账款——G公司                                 2 280                       
(2)20×7年12月31 日
调整预付保费:
借:分出保费                                               220                   
 贷:应付分保账款——G公司                                  220                         
确认摊回赔款:
借:应收分保账款——G公司                               4 560                         
 贷:摊回赔付支出                                           4 560                      

三、预收赔款和存入分保保证金

(一)预收赔款的处理
由于比例再保险合同分保业务账单的期间性,再保险分出人在发生大额索赔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垫付很大金额的再保险份额的赔款。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有些再保险合同约定再保险分出人承保的每一张保险单项下或每一次事故的估计损失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的限额时,再保险分出人可根据已决赔款或预付赔款的结付金额向再保险接受人发出现金赔款通知书及相关理赔资料,要求再保险接受人预先支付分保份额相对应的现金赔款;再保险分出人收到该现金赔款后,视为已决赔款,在当季度账单中进行冲销。这种情况下,分保业务账单的贷方栏中会增加“现金赔款(冲销)”等类似项目。再保险分出人收到再保险接受人预付的现金赔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赔付款”科目;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中转销的现金赔款金额,借记“预收赔付款”科目,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
(二)存入分保保证金的处理
分保保证金是再保险分出人从应付给再保险接受人的分保费中以一定比例扣存,作为再保险接受人履行分保未了责任的保证金。该保证金留存期一般为12个月,至次年同期归还,归还时要支付利息。分保保证金从性质上属于再保险接受人的预付款。当再保险接受人无力履行分保赔付责任时,扣存的分保保证金给再保险分出人提供了一定安全保障。在再保险合同约定再保险分出人扣存分保保证金的情况下,相关分保业务账单借方栏中会增加“扣存分保保证金”项目,贷方栏中会增加“转回上年度扣存的分保保证金”、“分保保证金利息”等项目。
因再保险分出人扣存分保保证金的交易具体体现在分保业务账单中,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依据账单标明的相关金额进行会计处理。再保险分出人对于存人分保保证金,应当按期计提利息。
【例27-6】20×6年12月8曰,甲公司作为分出人与H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签订一份溢额再保险合同,合同起期日为20×7年1月1日,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合同约定,甲公司在每季度账单中,从应付给H公司的分保费中按照一定比例计算扣存分保保证金,扣存期为12个月,次年同期归还,归还同时支付利息,保证金年利率为4%。假定甲公司20×7年4月15日发出的当年第一季度账单中,”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项目金额为360万元。甲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单位:万元)
借:应付分保账款——H公司                            360
 贷:存入保证金                                         360
甲公司应自20×7年4月至20×8年3月每月计提分保保证金利息,每月分保保证金利息=360×4%÷12=1.2(万元),每月计提分保保证金利息时:
借:利息支出                                            1.2
 贷:应付分保账款——H公司                              1.2
甲公司于20×8年4月发出的本年度第一季度对H公司的分保业务账单中,”转回上年同期扣存分保保证金”项目金额为360万元。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存入保证金                                       360
 贷:应付分保账款——H公司                            360
 

第三节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分保费收入及分保费用

(一)分保费收入及分保手续费的处理
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再保险合同一般自签订日起成立,但自合同规定的起期日起才开始承担保险赍任。因此,再保险合同的签订日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2.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对于再保险接受人而言,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即为分保费。如果再保险接受人能够确定分保费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分保费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则表明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一般情况下,如果再保险分出人信用良好,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如期发送分保业务账单,并能够按约定及时进行分保往来款项的结算,则意味着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再保险接受人。
3.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由于再保险合同一般只是规定某一时期再保险所承保的业务范围和地区范围、自留额和分保额的计算基础、分保费及手续费的计算方法等,并不直接明确分保费的具体金额,分保费的具体金额往往要根据再保险分出人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来计算确定,因此,再保险接受人在判断“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条件时就产生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再保险接受人可以在每一会计期间对该期间的分保费收入金额做出合理估计。如果再保险接受人具有长期积累的丰富经验和大量数据资料,能够采用先进的估算方法,借助专门的技术手段,对再保险合同项下每一会计期间再保险分出人相关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进行估计,进而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出相关分保费收入金额,且该估计金额与收到的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分保费金额比较接近,则表明再保险接受人可以在每一会计期间对该期间内的分保费收人金额进行可靠计量。这种情况下,如果分保费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满足,再保险接受人应在每一会计期间按照估计金额确认当期分保费收入,并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认当期分保费用,待后期收到该期间的分保业务账单时,再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进行调整,将调整金额计入调整当期的损益。按账单金额调整估计金额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处理。
二是再保险接受人只有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才能对分保费收入进行可靠计量。如果再保险接受人由于缺乏丰富的经验数据资料和先进的技术方法、手段,而无法对再保险合同项下每一会计期间分保费收入金额进行估计,或估计金额可能与实际金额产生重大差异,则表明再保险接受人只能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才能对分保费收入进行可靠计量。这种情况下,再保险接受人应当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根据账单标明的金额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的分保费用。
【例27-7】20×6年12月22日,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与l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I公司)签订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接受I公司分出的原保险业务。合同约定的分保比例为40%,分保手续费率为35%。合同起期日为20×7年1月1日,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丙公司经验、技术等方面比较成熟,采用预估方法确认每期的分保费收入。假定丙公司预估20×7年第一季度各月份与1公司再保险合同项下的分保费收入金额为:1月份680万元,2月份730万元,3月份600万元。丙公司于5月20日收到公司发来的第一季度的分保业务账单,账单标明的分保费为2100万元,分保手续费为735万元。丙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单位:万元)
(1)20×7年1月:
借:应收分保账款——I公司                                680   
 贷:保费收入                                              680
借:分保费用                                             238                          
 贷:应付分保账款——I公司                                 238      
(2)20×7年2月:
借:应收分保账款——I公司                               730
 贷:保费收入                                             730 
借:分保费用                                            255.5
 贷:应付分保账款                                         255.5
(3)20X7年3月:
借:应收分保账款——I公司                               600
 贷:保费收入                                             600                   
借:分保费用                                            210  
  贷:应付分保账款——I公司                              210
(4)20×7年4月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和分保费用的会计分录略。
(5)20×7年5月20日,收到账单时调整第一季度确认的分保费收入和分保费用:
分保费收入调整金额=2100-(680+730+600)=90(万元)
分保手续费调整金额=735-(238+255.5+210)=31.5(万元)
  借:应收分保账款——I公司                           90
   贷:保费收入                                        90
  借:分保费用                                        31.5
   贷:应付分保账款——I公司                           31.5    
  此例中,若丙公司不具备对分保费收入进行预估确认的条件,则丙公司应在20×7
年5月20日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直接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收分保账款——I公司                              2 100
 贷:保费收入                                             2 100                
借:分保费用                                             735          
  贷:应付分保账款——I公司                               735
(二)纯益手续费的处理
因纯益手续费计算的特殊性,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再保险接受人确认入账的纯益手续费支出金额应为经双方确认一致后的金额。
【例27-8】沿用【例27-4】的资料,F公司确认纯益手续费支出的账务处理如下: (单位:万元)
借:分保费用           140.4
 贷:应付分保账款——甲公司    140.4

二、分保赔付成本

再保险接受人确认分保赔付成本的会计处理与保险人确认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会计处理相类似,即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
【例27-9】沿用【例27-7】的资料,丙公司干20×7年5月20日收到I公司发来的第一季度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赔款金额为900万元,丙公司已提取的相应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为800万元。丙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单位:万元)
借:分保赔付支出          900
 贷:应付分保账款——I公司          900
借:未决赔款准备金                  800
 贷: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800

三、预付赔款和存出分保保证金

(一)预付赔款的处理
再保险接受人向再保险分出人预付的现金赔款,应当在支付预付赔款时,借记“预付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上转销的赔款,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贷记“预付赔付款”科目。
(二)存出分保保证金的处理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依据账单标明的相关金额进行存出分保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再保险接受人对存出的分保保证金,应当按期计提利息。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再保险合同准则是在对2001年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相关内容(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制度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要求分出业务准备金应当确认为资产并不得与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相抵销
原制度未明确保险人在签订再保险合同情况下如何确认和列报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及分出业务准备金(即应收分保准备金),在实务中保险公司一般将扣除分出业务准备金后的准备金净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新准则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将分出业务准备金确认为资产,并将分出业务准备金单独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资产负债表上各项准备金应按不扣除分出业务准备金的金额列示。
(二)改变了分出和分入业务的确认方法
原制度要求采用账单法核算分出和分入业务,新准则要求分出业务采用预估法处理,而分入业务一般采用预估法,在不违反重要性原则和不损害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账单法处理。
(三)规定了分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
原制度要求再保险接受人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分保费收入。新准则规定了分保费收人的确认条件,要求在满足确认条件时确认分保费收入。
(二)改变了分出和分入业务的处理方法
原制度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保费和各项摊回款项在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费收入和分保费用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新准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再保险分出人摊回赔付成本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确认;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费收入应当在满足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并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保费用。考虑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分出保费及摊回赔付款业务的特殊性,新准则还对其会计处理单独做了规定。
(三)明确了分入业务准备金和分保保证金利息的处理
原制度未明确再保险分入业务准备金和分保保证金利息的处理。新准则规定再保险接受人比照原保险合同准则提取相应的分保准备金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应按期计提分保保证金利息,分别记入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

二、新旧衔接

保险公司在首次执行日,应按照本准则规定计算确定分出业务各项准备金金额,确认为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同时调整增加各项准备金的账面余额。除上述项目外,其他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项目不作追溯调整。
【例27-10】某保险公司在首次执行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面余额为6000万元、未决赔款准备金账面余额为8000万元,按照各个再保险合同规定计算并汇总确定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为1 500万元,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为2000万元。该公司进行追溯调整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500
 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2000
 贷:未至0期责任准备金                  1500
  未决赔款准备金                       2000
在首次执行日后,企业新签发的再保险合同,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八章   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一节  石油天然气开采概述

石油天然气行业是为国民经济提供重要能源的矿产采掘行业,生产对象是不可再生的油气资源,生产活动所依赖的主要是埋藏于地下的油气储量,其生产过程包括矿区权益的获取、油气勘探、油气开发和油气生产等内容。由于石油天然气特殊的生产过程,其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高投入、高风险、投资回收期长、油气储量发现成本与发现储量的价值之间不存在密切相关关系等特点。相应地,石油天然气会计核算的内容与模式等也具有一些独有的特点。
石油天然气开采(以下简称”油气开采”)的会计核算是以矿区为基础的。矿区是指企业开展油气开采活动所处的区域,具有相同的油藏地质构造或储层条件,并具有独立的压力系统和独立的集输系统,可作为独立的开发单元。矿区是计提折耗、进行减值测试等活动的成本中心,是石油天然气会计中的重要概念。矿区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1)一个油气藏可作为一个矿区;(2)若干相邻且地质构造或储层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油气藏可作为一个矿区;(3)一个独立集输计量系统为一个矿区;(4)一个大的油气藏分为几个独立集输系统并分别计量的,可以分为几个矿区;(5)采用重大、新型采油技术并工业化推广的区域可作为一个矿区;(6)一般而言,划分矿区应优先考虑国家的不同,在同一地理区域内不得将分属不同国家的作业区划分在同一个矿区或矿区组内。
在油气开采活动中,与某一或某几个油气藏相关的单项资产,例如单井,能够单独产生可计量现金流量的情况极为少见。通常情况下,特定矿区在勘探、开发和生产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资本化成本都是作为一个整体来产生现金流的,因此计提折耗和减值测试均应以矿区作为成本中心。
油气资产的会计核算是石油天然气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事油气开采的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井及相关设施和矿区权益统称油气资产。油气资产是一种递耗资产,反映了企业在油气开采活动中取得的油气储量以及利用这些储量生产原油或天然气的设施的价值。油气开采企业通过计提折耗,将油气资产的价值随着开采工作的开展逐渐转移到所开采的产品成本中。油气资产折耗是油气资源实体上的直接耗减,折耗费用是产品成本的直接组成部分。油气资产的内容应包括取得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成本、暂时资本化的未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成本、全部油气开发支出以及预计的弃置成本。油气资产是油气生产企业最重要的资产,其价值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份额相当大。为了开采油气,企业往往要增置一些附属的辅助设备和设施,如增设房屋、机器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以下简称”油气准则”)的规定,这类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而不是计提折耗。油气资产是油气生产企业最重要的资产,其价值在企业中资产中所占的份额相当大。
为了开采油气,企业往往要增置一些附属的辅助设备和设施,如增设房屋、机器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以下简称”油气准则”)的规定,这类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而不是计提折耗。
处于勘探活动中的矿区权益,应当按照油气准则进行处理;处于勘探活动开始前和结束后的矿区权益,应按其他相关准则进行处理。
石油天然气以外的采掘业企业的勘探和评价活动参照油气准则执行,其他活动应该按照相关准则进行处理。
本章着重讲解了从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矿区权益取得、勘探、开发和生产等油气开采活动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不包括油气的储运、炼制、销售等下游活动的处理。
油气准则规范了从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企业的矿区权益取得、勘探开发和生产等油气开采活动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不包括油气的储运、炼制、销售等下游活动的业务处理。
 

第二节  石油天然气开采的确认和计量

一、油气开采活动支出

石油天然气开采包括了矿区的取得、油气勘探、油气开发和油气生产等四个主要环节。因此,油气开采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可以分为矿区取得支出、油气勘探支出、油气开发支出和油气生产支出四类。
(一)矿区取得支出
   矿区取得支出是指为了取得一个矿区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包括未探明和已探明)而发生的购买、租赁支出,包括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土地使用权、签字费、租赁定金、购买支出、咨询顾问费、审计费以及与获得矿区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油气勘探支出
勘探支出是指为了识别可以进行勘查的区域和对特定区域探明或进一步探明油气储量而发生的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钻探探井和勘探型详探井、评价井和资料井以及维持未开发储量而发生的支出。勘探支出可能发生在取得有关矿区之前,也可能发生在取得矿区之后。
(三)油气开发支出
开发支出是发生于为了获得探明储量和建造或更新用于采集、处理和现场储存油气的设施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开采探明储量的开发井的成本和生产设施的支出,这些生产设施诸如矿区输油管、分离器、处理器、加热器、储罐、提高采收率系统和附近的天然气加工设施。
   (四)油气生产成本(操作成本)
生产成本是指在油田把油气提升到地面,并对其进行收集、拉运、现场处理加工和储存的活动成本。这里所指的“生产成本”,并非取得、勘探、开发和生产过程中的所有成本,而是在井上进行作业和井的维护中所发生的相关成本。生产成本包括在井和设施上进行作业的人工费用、修理和维护费用、消耗的材料和供应品、相关税费等。

二、钻井勘探支出的资本化采用成果法

采用成果法对钻井勘探支出进行资本化,是指以矿区为成本归集和计算中心,只有与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相关的钻井勘探支出才能资本化;如不能确定钻井勘探支出是否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应在一年内对其暂时资本化;与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作为当期费用处理。
采用全部成本法对钻井勘探支出进行资本化,是指对勘探活动中发生的全部支出都加以资本化的一种方法,不论这些支出的发生是否导致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发现。
两种方法的主要差异如表28-1所示。
表28-l             成果法与全部成本法的主要差异
项  目
成果法下的处理
全部成本法下的处理
地质/地理研究支出
当期费用
资本化
矿区权益取得支出
暂时资本化,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资本化
钻井勘探支出
暂时资本化,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资本化
开发钻井支出
资本化
资本化
生产
当期费用
当期费用
折耗
以矿区或矿区组为成本中心;以账面价值为折耗基础;以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或已开发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为基础计算折耗率。
以国家为成本中心;以账面价值加未来开发支出为折耗基础;以已开发及未开释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为基础计算折耗率。       
 
油气准则采用了类似成果法的做法。油气准则规定,钻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后,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确定该井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将钻探该井的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
(二)确定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将钻探该井的支出扣除净残值后计入当期损益;
(三)完井当时无法确定是否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暂时资本化,但暂时资本化时间不应超过1年;
   (四)完井1年后仍无法确定是否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将暂时资本化的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除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井已发现足够数量的储量,但要确定是否属于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还需实施进一步的勘探活动;
2.进一步的勘探活动已在实施中或已有明确计划并即将实施。
其中,“已有明确计划”是指企业已在其内部管理活动中通过了该计划的实施,例如已拨付资金、巳制定出明确的时间表或实施计划并对所涉及人员进行了传达。
(五)直接归属于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出量的有效井段的钻井勘探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无效井段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三、弃置义务的处理

企业在矿区内废弃井及相关设施的活动,受《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有时还可能受与所在地利益相关方达成协议的约束,例如在废弃时必须拆移、清理设施、恢复生态环境等。因为资产的弃置义务与油气开发活动直接相关,因此油气准则规定,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或有事项》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弃置义务,应确认为预计负债,同时计入相关井及相关设施原价,并以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为基础计提折耗。,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井及相关设施原价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
在计入井及相关设施原价并确认为预计负债时,企业应在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各期间应负担的利息费用。
企业应在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的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对弃置义务和预计负债进行复核。如必要,企业应对其进行调整,使之反映当前最合理的估计。
对于确认为预计负债的弃置支出,在对该井及相关设施进行减值测试时,企业应以减去预计处置支出后的净额为基础进行测试。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或有事项》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弃置费用,应在实际发生时作为清理费用处理。

四、油气资产折耗方法

油气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井及相关设施和矿区权益计提折耗。
产量法,又称单位产量法。该方法认为,资产的服务潜力随着使用程度而减退,特定矿区所发生的资本化成本与发现并开发该矿区的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密切相关,每一产量单位应当承担相同比例的成本。按照产量法对油气资产计提折耗时,对矿区权益以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为基础计提折耗,对井及相关设施以探明已开发经济可采储量为基础计提折耗。因此,油气资产按照产量法计提折耗比较符合该类资产价值损耗的特点。
年限平均法是直线法的一种。该方法将资本化支出均衡地分摊到各会计期间。年限平均法是将资本化支出均衡地分摊到各会计期间。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油气资产折耗额相等。(取消分段)如果各期间油气产量相对比较稳定,按照年限平均法与按照产量法计提的油气资产折耗无显著差异;但如果各期间油气产量差异较大,产量法能更好地反映油气资产在报告期间的消耗。
例如,某油田开始几年年产量要高于随后几年的年产量,如果采用直线法,则开始几年单位产量的折旧比随后几年单位产量的折旧低。另外,随着油田中后期开采难度越来越大,由于单位变动成本增加,需要支出更多的设备维修费用。考虑这些生产后期单位生产成本上升的因素,直线法年限平均法就可能歪曲企业的经营成果,即开始几年的利润比较大,而随后年份的利润较低。
在我国现行油气开采会计实务中,对油气资产一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耗,在海外上市的企业还需依照国际会计标准调整为产量法进行对外报告。油气准则规定了产量法,同时也保留了年限平均法。无论选择产量法还是年限平均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改。

五、油气准则所涉及资产的减值

油气准则中涉及的资产主要有矿区权益(包括探明矿区权益和未探明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辅助设备及设施。对于这些资产的减值处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探明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辅助设备及设施的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取消分段)油气资产以矿区或矿区组作为资产组,按此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井及相关设施计提折旧、折耗及摊销的基数应扣除已提取的井及相关设施减值准备。
(二)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应按照油气准则的规定,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单个矿区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准备的,除应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外,其处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的其他长期资产减值相同。
2.按照矿区组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准备的,该减值损失不在不同的单个矿区权益之间进行分配,因为未探明的矿区权益中包含很大风险,分配到单个矿区没有实际意义。

六、矿区权益转让的会计处理

转让部分矿区权益且其剩余矿区权益成本的收回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转让时不应确认损益;以矿区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的,转让其中某一矿区视为整个矿区组的一部分,作为转让部分矿区权益处理
(一)探明矿区权益的转让
 1.转让全部探明矿区权益
  根据油气准则,企业应将转让所得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28一1】X石油公司转让了其拥有的矿区A,其账面原值为1 0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00万元,目前账面价值为800万元,转让所得900万元。该公司采用产量法计提折耗,截至转让前未对矿区A进行开采,因此产量为0.
X公司应当将转让所得大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收益。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油气资产减值准备      2000000
   银行存款              9000000
 贷::矿区权益            10000000
    营业外收入            1000000
如果转让所得为700万元,X公司应当将转让所得小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损失。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油气资产减值准备         2000000
  银行存款                 7000000
  营业外支出               1000000
  贷:油气权益—矿区权益               10000000
2.转让部分探明矿区权益、且该矿区权益以矿区组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
根据油气准则,企业应按照转让权益和保留权益的公允价值比例,计算确定已转让部分矿区权益账面价值,转让所得与已转让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28一2】X石油公司转让了其拥有的矿区B中的20km2,转让部分的公允价值为400万元,转让所得500万元。整个矿区B的面积为50Km2,账面原值为1 0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00万元,目前账面价值为800万元,公允价值为900万元。该公司采用产量法计提折耗,截至转让前未对矿区B进行开采,因此产量为0.
X公司转让部分矿区权益、且剩余矿区权益成本的收回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此应按照转让权益和保留权益的公允价值比例,计算确定已转让部分矿区权益账面价值:
400/900×800=356(万元)
400-356=44(万元)
随转让部分矿区转出的油气资产减值准备:
400/900×200=89(万元)
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油气资产减值准备        44 890000
  银行存款                       5000000
  贷:矿区权益                       356 4450000(365+89)
    营业外收入                     188 1440000
如果转让所得为300万元,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油气资产减值准备           44  890000
  银行存款                  3000000
  营业外支出                  12 560000
  贷:油气资产—矿区权益                   356 4450000
 (二)未探明矿区权益的转让
1.转让全部未探明矿区权益、且该矿区权益单独计提减值准备
根据油气准则,企业应将转让全部未探明矿区权益的所得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损益。
【例28一3】X石油公司转让未探明矿区C,其账面原值为10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00万元,目前账面价值800万元,转让所得900万元。
X公司转让全部未探明矿区权益C,应当将转让所得大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收益。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油气资产减值准备   2000000
  银行存款           9000000
  贷:矿区权益           10000000
营业外收入           1000000
    如果转让所得为700万元,X公司应当将转让所得小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损失。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油气资产减值准备     2000000
  银行存款             7000000
  营业外支出           1000000
  贷:矿区权益           10000000
2.转让全部未探明矿区权益、且该矿区权益以矿区组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
根据油气准则,如果转让所得大于未探明矿区权益的账面原值,应将其差额确认为收益;如果转让所得小于矿区账面原值,将转让所得冲减矿区组权益的账面价值,冲减至零为止。
【例28-4】X石油公司拥有的未探明矿区D1和D2在进行减值测试时构成一个矿区组。其中D1矿区权益账面原值为1 000万元,D2矿区权益账面原值为2000万元,矿区组已计提减值准备600万元,目前矿区组账面价值为2400万元。现X公司转让矿区D1,转让所得1100万元。
转让所得大于未探明D1矿区权益的账面原值,X公司应将其差额确认为收益。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000000
  贷:矿区权益     10000000
    营业外收入    1000000
如果转让所得为900万元,转让所得小于未探明D1矿区权益的账面原值,X公司应将转让所得冲减矿区组权益的账面价值。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000000
  贷:矿区权益    9000000
  3.转让部分未探明矿区权益、且该矿区权益单独计提减值准备
  根据油气准则,如果转让部分未探明矿区权益所得大于该未探明矿区权益的账面价值,应将其差额计入收益;如果转让所得小于其账面价值,应将转让所得冲减被转让矿区权益账面价值,冲减至零为止。
  【例28-5】X石油公司拥有的未探明矿区E,面积50Km2,其账面原值为10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00万元,目前账面价值为800万元。
(1)X公司转让E矿区中的20km2,转让所得为200万元。
因转让所得小于E的账面价值(800万元),故X公司应将转让所得冲减被转让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0000
  贷:矿区权益        2000000
(2)X公司再次转让E矿区中的10 Km2,转让所得为500万元。
因转让所得小于其账面价值(600万元),故X公司应将转让所得冲减被转让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矿区权益   5000000
(3)如果X公司转让E剩下的20Km2,转让所得为400万元。
X公司转让部分E的所得大于该未探明矿区权益的账面价值(100万元),应将其差额计入收益。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油气资产减值准备     2000000
  银行存款             4000000
  贷:矿区权益              3000000
    营业外收入            3000000
(4)如果X公司转让E矿区剩余20 Km2,转让所得为50万元。
X公司转让E矿区的所得小于该未探明矿区权益的账面价值,应继续将转让所得冲减被转让矿区权益账面价值,冲减至零为止。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矿区权益   500000
  根据油气准则规定,X公司期末应对E矿区权益的剩余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计算减值损失为(1 000-200)-200-500-50=5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值损失                   500000
    贷:油气资产减值准备                 500000
4.转让部分未探明矿区权益、且该矿区权益以矿区组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
根据油气准则,如果转让所得大于未探明矿区权益的账面原值,企业应将其差额计入收益;如果转让所得小于该未探明矿区权益的账面原值,企业应将转让所得冲减矿区组的账面价值,冲减至零为止。
【例28-6】X石油公司拥有的未探明矿区F1和F2在进行减值测试时构成一个矿区组。其中F1账面原值1000万元,F2账面原值为2000万元,矿区组已经计提减值准备600万元,矿区组账面价值为2400万元。20×7年4月和10月分别转让矿区Fl的一部分,10月将整个F1转让完毕。
(1)4月,转让所得为500万元。
转让所得小于F1的账面原值,X公司应将转让所得冲减矿区组的账面价值。相关账务处理加下: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油气资产—矿区权益          5000000
 (2)10月,如果转让所得为600万元。
转让所得已经大于F1的账面原值,X公司企业应将其差额计入收益:
借:银行存款           6000000
  贷:油气资产—矿区权益          5000000
    营业外收入        1000000
(3)10月,如果转让所得为400万元。
累计转让所得小于F1的账面原值,X公司应将转让所得继续冲减矿区组的账面价值。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4000000
  贷:油气资产—矿区权益          4000000

七、产品分成合同的处理

由于油气开采活动需要大量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投入和高回报的特征,因此石油公司经常采用合资、合作的方式开采油气。此外,在一些复杂地质条件下,开采油气通常需要采用专有的技术和工艺;又如为确保资源国的利益,一些国家规定本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应参与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在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为了合理分担投资,规避各种政治、经济和经营风险,共享专有技术,提高开采效益,油气开采行业形成了不同形式的联合作业模式,共同开发油气资源。其中,产品分成合同是目前广泛采用的一种联合作业模式,这也是目前我国石油天然气资源对外合作经营的主要模式。
在产品分成合同模式下,
从实质上看,产品分成合同模式下的合同矿区应归属于共同控制资产。合同各方对联合账簿的投人按照自营油田的会计处理原则,确认在联合账簿中享有的油气资产份额和应承担的份额费用;从合同矿区取得的油气收入,均作为油气销售收入处理。共同控制资产的处理,还可参照本书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中有关共同控制资产的内容。

第三节  新旧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油气准则与原制度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油气资产折耗引入了单位产量法侧重采用产量法
井及相关设施折耗计算的方法主要有年限平均法和单位产量法两种。油气准则允许在年限平均法和单位产量法中选用一种方法。油气准则发布前的实务多采用年限平均法。原制度规定了年限平均法和产量法,油气准则规定了产量法和年限平均法,但侧重于产量法,因为产量法更符合油气资产价值损耗的特点。
(二)新准则油气准则规定了弃置义务的处理
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需要承担矿区废弃处置义务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将该义务确认为负债,并相应增加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价值。没有将废弃处置义务确认为负债的,在废弃时发生的拆卸、搬移、场地清理等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原制度没有规定弃置义务的处理。油气准则规定,企业承担的矿区废弃处置义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并相应增加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价值。
(三)统一了矿区权益的处理
申请取得矿区权益时发生的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等,统一在矿区权益核算,矿区权益列入油气资产。油气准则发布前的实务一般将采矿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原制度将采矿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油气准则规定,申请取得矿区权益时发生的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等,统一作为油气资产(矿区权益)。

二、新旧衔接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业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预计首次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该预计执行日前尚未计人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预计时应当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选择该项资产初始确认时适用的折现率,以该项预计负债折现后的金额增加资产成本,据此计算确认应补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油气资产折耗),同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折现率的选择应当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相关期间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预计弃置费用的范围适用油气准则的规定。
首次执行日后,企业应当按照油汽开采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一节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概述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以下简称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规范了企业会计政策的应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以提高企业财务报表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以及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可比性。

一、会计政策

(一)会计政策的概念。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包括的会计原则、基础和处理方法,是指导企业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具体要求
1.原则,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适合于企业会计核算所采用的具体会计原则。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以交易已经完成、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就属于收入确认的具体会计原则。
2.基础,是指为了将会计原则应用于交易或者事项而采用的基础,主要是计量基础(即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
3.会计处理方法,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的会计制度等规定采用或者选择的、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例如,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采用的完工百分比法等。
【例29-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了存货后续计量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来谨慎地计量存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入账金额。其中,对存货后续计量所采用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是具体会计原则。该具体会计原则涉及的历史成本和可变现净值属于会计计量基础。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具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还是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属于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二)会计政策的特点
在我国,会计准则属于法规,会计政策所包括的具体会计原则、基础和具体会计处理方法由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基本上是在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会计政策。所以,会计政策具有强制性和多层次的特点。
1.会计政策的强制性。由于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化,某些经济业务在符合会计原则和基础的要求下,可以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例如,存货的计价,可以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但是,企业在发生某项经济业务时,必须从允许的会计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中选择出适, 合本企业特点的会计政策。
2.会计政策的层次性。会计政策包括会计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三个层次。其中,会计原则是指导企, 业会计核算的具体原则;会计基础是为将会计原则体现在会计核算而采用的基础;处理方法是按照会计原则和基础的要求,由企业在会计核算中采用或者选, 择的、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三者之间是一个具有逻辑性、密不可分的整体,通过这个整体,会计政策才能得以应用和落实。
(三)重要的会计政策
企业应当披露重要的会计政策,不具有重要性的会计政策可以不予披露。判断会计政策是否重要,应当考虑与会计政策相关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企业应当披露的重要会计政策包括:
 1.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是指企业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会计处理。例如,企业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是采用先进先出法,还是采用其他计量方法。
2.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是指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的会计处理。例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核算。
3.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是指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所采用的会计处理。例如,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是采用成本模式,还是公允价值模式。
4.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是指对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计量。例如,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成本是以购买价款,还是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进行计量。
5.生物资产的初始计量,是指对取得的生物资产初始成本的计量。例如,企业为取得生物资产而产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予以资本化,还是计入当期损益。
 6.无形资产的确认,是指对无形项目的支出是否确认为无形资产。例如,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是确认为无形资产,还是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7.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是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事项中对换入资产成本的计量。例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还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确定换人资产成本的基础。
8.收入的确认,是指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方法。例如,企业确认收入时是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还是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9,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是指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和费用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例如,企业确认建造合同的合同收人和合同费用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
10.借款费用的处理,是指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即是采用资本化,还是采用费用化。
11.合并政策,是指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采纳的原则。例如,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会计年度不一致的处理原则;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等。
12.其他重要会计政策。
(二)会计政策的判断
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构成了会计政策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对会计政策的判断通常应当考虑从会计要素角度出发,根据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等会计确认条件、计量属性以及两者相关的处理方法、列报要求等确定相应的会计政策。比如:在资产方面,存货的取得,发出和期末计价的处理方法,长期投资的取得及后续计量中的成本法和权益法,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及后续计量模式,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及其减值政策、金融资产的分类等,属于负债要素的会计政策。
在负债方面,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债务重组的确认和计量、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应付职工薪酬和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金融负债的分类等,属于负债要素的会计政策。
在所有者权益方面,权益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混合金融工具的分析等,属于所有者权益要素的会计政策。
    在收入方面,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的确认条件、建造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贷款合同等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方法,属于收入要素的会计政策。
在费用方面,商品销售成本及劳务成本的结转、期间费用的划分等,属于费用要素的会计政策。
除会计要素相关会计政策外,财务报表列报方面所设计的编制现金流量表的直接法和间接法、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判断、分部报告中报告分部的确定,也属于会计政策。

二、会计估计

(一)会计估计的概念
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最近对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由于商业活动中内在的不确定因素影响,许多财务报表中的项目不能精确地计量,而只能加以估计。估计涉及以最近可利用的、可靠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例如,以下项目可能要求估计:(1)坏账;(2)陈旧过时的存货;(3)应折旧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体现在应折旧资产中的未来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4)担保债务等。
(二)会计估计的特点
会计估计有如下特点:
1.会计估计的存在是由于经济活动中内在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在会计核算中,企业总是力求保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但有些经济业务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例如,坏账、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残余价值、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收入确认,等等),因而需要根据经验做出估计。可以说,在进行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的过程中,会计估计是不可避免的,并不削弱其可靠性。
2.进行会计估计时,往往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或资料为基础。企业在会计核算中,由于经营活动中内在的不确定性,不得不经常进行估计。一些估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定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例如,坏账准备、担保责任引起的负债;另一些估计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将在某一期间记录的收益或费用的金额,例如,某一期间的折旧、摊销的金额。企业在进行会计估计时,通常应根据当时的情况和经验,以一定的信息或资料为基础。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的变化,进行会计估计的基础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进行会计估计所依据的信息或者资料不得不经常发生变化。由于最新的信息是最接近目标的信息,以其为基础所作的估计最接近实际,所以进行会计估计时,应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或资料为基础。
3.进行会计估计并不会削弱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可靠性。企业为了定期、及时地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将延续不断的经营活动人为划分为一定的期间,并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定期确认和计量。例如,在会计分期的情况下,许多企业的交易跨越若干会计年度,以至于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作出决定:某一年度发生的开支,哪些可以合理地预期能够产生其他年度以收益形式表示的利益,从而全部或部分向后递延;哪些可以合理地预期在当期能够得到补偿,从而确认为费用。也就是说,需要决定在结算日,哪些开支可以在资产负债表中处理,哪些开支可以在损益表中作为当年费用处理。因此,由于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的前提,在确认和计量过程中,不得不对许多尚在延续中、其结果尚未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予以估计入账。
(三)重要的会计估计的判断
会计估计的判断,应当考虑与会计估计相关项目的性质和金额,通常情况下,下列属于会计估计:
企业应当披露重要的会计估计,不具有重要性的会计估计可以不披露。判断会计估计是否重要,应当考虑与会计估计相关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企业应当披露的重要会计估计包括:
1.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3.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弃置费用的确定。
 4.消耗性生物资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生物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各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和折旧方法。
 5.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摊销方法。
  6.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7.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非流动资产可回收金额的确定。
8.职工薪酬金额的确定。
9.与股份支付相关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10.与债务重组相关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11.预计负债金额的确定。
12.收入金额的确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
13.建造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
14.与政府补助相关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15.一般借款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16.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定。
17.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相关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18.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的确定、承租人融资租赁折现率的确定、融资费用和融资收入的确定、未担保余值的确定。
19.与金融工具相关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摊余成本的确定、金融减值损失的确定。
20.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程度的确定、金融资产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转移程度的确定。
21.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的确定。
22.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算及充足性测试。
 6.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
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及其折现率的确定。
 7.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
 8.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
 9.债务人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债权人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10.预计负债初始计量的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11.公允价值的确定。
 12.承租人对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出租人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23.探明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的折耗计提方法。与油气开采活动相关的辅助设备及设施的折旧方法,弃置费用的确定。
 14.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15.其他重要会计估计。

三、会计政策变更与会计估计变更的划分

企业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政策变更与会计估计变更,并按照不同的方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一)会计政策变更与会计估计变更的划分基础
企业应当以变更事项的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和列报项目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该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会计估计变更的划分基础。
1.以会计确认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基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六项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是会计处理的首要环节。—般地,对会计确认的指定或选择是会计政策,其相应的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会计确认的变更一般会引起列报项目的变更。
【例29-1】某企业在前期将某项内部研发项目开发阶段的出计入当期损益,而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该项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该事项的会计确认发生变更,即前期将开发费用确认为一项费用,而当期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该事项中会计确认发生了变化,所以该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2.以计量基础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基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5项会计计量属性,是会计处理的计量基础。一般地,对计量基础的指定或选择是会计政策,其相应的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
【例29-2】某企业在前期对购入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固定资产初始计量采用历史成本,而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该类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应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该事项的计量基础发生了变化,所以该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3.以列报项目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基础。《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规定了财务报表项目应采用的列报原则。一般地,对列报项目的指定或选择是会计政策,其相应的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当然,在实务中,有时列报项目的变更往往伴随着会计确认的变更或者相反。
【例29-3】某商业企业在前期将商品采购费用列入营业费用,当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将采购费用列入成本。因为列报项目发生了变化,所以该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当然这里也涉及到会计确认的变更。
4.根据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和列报项目所选择的、为取得与该项目有关的金额或数值所采用的处理方法,不是会计政策,而是会计估计,其相应的变更是会计估计变更。
【例29-4】某企业需要对某项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公允价值的确定需要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不同的处理方法。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需要根据同行业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对该项资产进行估计;在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其公允价值应当按照该项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估计。因为企业所确定的公允价值是与该项资产有关的金额,所以为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处理方法是会计估计,不是会计政策。相应地,当企业面对的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其采用的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变更是会计估计变更,不是会计政策变更。
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并不是企业所能提供的全部信息(例如,虽然企业可以提供某项资产以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不同计量基础确定的账面金额,但是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只能反映两者其一),而财务报表所列报的会计信息和列报方式取决于采用的会计政策。当根据计量基础直接确定与资产或负债项目有关的金额和数值是不可能或不切实可行的,采用会计估计就可以得到适用的近似金额或数值。
总之,在单个会计期间,会计政策决定了财务报表所列报的会计信息和列报方式;会计估计是用来确定与财务报表所列报的会计信息有关的金额和数值。
(二)划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方法
企业可以采用以下具体方法划分会计政策变更与会计估计变更:分析并判断该事项是否涉及会计确认、计量基础选择或列报项目的变更。当至少涉及上述一项划分基础变更的,该事项是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上述划分基础变更时,该事项可以判断为会计估计变更。
【例29-5】某企业在前期将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相关的一般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当期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有关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企业因此将对该事项进行变更。该事项的计量基础未发生变更,即都是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基础;该事项的会计确认发生变更,即前期将借款费用确认为一项费用,而当期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同时,会计确认的变更导致该事项在资产负偾表和利润表相关项目的列报也发生变更。该事项涉及会计确认和列,所以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例29一6】企业原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固定资产使用的实际情况,企业决定改用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该事项前后采用的两种计提折旧方法都是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基础,对该事项的会计确认和列报项目也未发生变更,只是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净值等相关金额发生了变化。因此,该事项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四、前期差错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1)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2)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上述两种信息而形成前期差错的情形主要有:
1.计算以及账户分类错误。例如,企业购入的五年期国债,意图长期持有,但在记账时记人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导致账户分类上的错误,并导致在资产负债表上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分类也有误。
2.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不允许的会计政策。例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借款费用,满足一定条件的,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应予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企业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借款费用,也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价值,予以资本化,则属于采用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所不允许的会计政策。
3.对事实的疏忽或曲解,以及舞弊。例如,企业对某项建造合同应按建造合同规定的方法确认营业收入,但该企业却按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
4.在期末对应计项目与递延项目未予调整。例如,企业应在本期摊销的费用在期末未予摊销。
5.漏记已完成的交易。例如,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商品已经发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均已满足,但企业在期末未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入账。
6.提前确认尚未实现的收入或不确认已实现的收入。例如,在采用委托代销商品的销售方式下,应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商品销售收人的实现,如企业在发出委托代销商品时即确认为收入,则为提前确认尚未实现的收入。
7.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划分差错,等等。例如,企业发生的管理人员的工资一般作为收益性支出,而发生的在建工程人员工资一般作为资本性支出。如果企业将发生的在建工程人员工资计入了当期损益,则属于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划分差错。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本章着重解决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问题。
 

第二节 会计政策变更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念

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者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使财务报表使用者在比较企业一个以上期间的财务报表时,能够正确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趋势,一般情况下,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势必削弱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但是,满足下列(一)、(二)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这种情况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企业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则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改变原会计政策,按照新的会计政策执行。
【例29一7】《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不允许企业采用后进先出法核算发出存货成本,这就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企业按照新规定,将原来以后进先出法核算发出存货成本改为准则规定可以采用的会计政策。
【例29-8】《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这就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企业按照新规定改变原允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做法,变更原有会计政策。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由于经济环境、客观情况的改变,使企业原采用的会计政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已不能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改变原有会计政策,按变更后新的会计政策进行会计处理,以便对外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例29-9】某企业一直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如果该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持续地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能够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此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可以更好地反映其价值。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可以将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方法由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
需要注意的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外,企业因满足上述第2个条件变更会计政策时,必须有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其变更的合理性,并说明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理由。对会计政策的变更,企业仍应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如无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或者未重新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擅自变更会计政策的,或者连续、反复地自行变更会计政策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处理。
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目录及变更会计政策后重新制定的会计政策目录,除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外公布外,还应当报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备案。未报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备案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处理。
(三)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例29-10】某企业以往租入的设备均为临时需要而租入的,因此按经营租赁会计处理方法核算,但自本年度起租入的设备均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则该企业自本年度起对新租赁的设备采用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核算。由于该企业原租入的设备均为经营性租赁,本年度起租赁的设备均改为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有着本质差别,因而改变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例29-11】某企业初次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另一企业建造三栋厂房,该企业对该项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由于该企业初次发生该项交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该项交易的收入,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例29-13】某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原使用少量的低值易耗品,并且价值较低,故企业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一次计入费用;该企业于近期转产,生产新产品,所需低值易耗品比较多,且价值较大,企业对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处理方法,改为五五摊销的方法,分摊计入费用。该企业低值易耗品原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占的费用比例并不大,改变低值易耗品处理方法后,对损益的影响并不大;属于不重要的事项,会计政策在这种情况下的改变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原则:
会计政策变更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国家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例如,1993年我国会计改革,会计政策发生了较大的变动,财政部制定了相关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处理办法,各行业在执行新制度过程中对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应按照该衔接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2)国家没有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
3.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4.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例如,企业因账簿、凭证超过法定保存期限而销毁,或因不可抗力而毁坏、遗失,如火灾、水灾等,或因人为因素,如盗窃、故意毁坏等,可能使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无法计算,即不切实可行,在这种情况下,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二)追溯调整法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追溯调整法的运用通常由以下几步构成:
第一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第二步,编制相关项目的调整分录;
 第三步,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
第四步,附注说明。
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期间净损益各项目和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财务报表期间上一直采用。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因此,追溯调整法,是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而不计入当期损益。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对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三)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根据上述定义的表述,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可以分解为以下两个金额之间的差额:(1)在变更会计政策当期,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所得到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金额;(2)在变更会计政策当期,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金额。
上述留存收益金额,包括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各项目,不考虑由于损益的变化而应当补分的利润或股利。例如,某企业由于会计政策变化,增加了以前期间可供分配的利润,该企业通常按净利润的20%分派股利。但在计算调整会计政策变更当期期初的留存收益时,不应当考虑由于以前期间净利润的
变化而需要分派的股利。
在财务报表只提供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比较数据的情况下,上述第2项在变更会计政策当期,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金额,即为上期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期初留存收益,可以从上年资产负债表项目中获得;需要计算确定的是第1项,即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所得到的上期期初留存收益金额。
累积影响数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
第一步,根据新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
第二步,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
第三步,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
 第四步,确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税后差异;
第五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二)追溯调整法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追溯调整法的运用通常由以下几步构成:
第一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第二步,编制相关项目的调整分录;
 第三步,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
第四步,附注说明。
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期间净损益各项目和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财务报表期间上一直采用。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因此,追溯调整法,是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而不计入当期损益。
(四)不切实可行的判断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采取所有合理的方法后,仍然不能获得采用某项规定所必需的相关信息,而导致无法采用该项规定,则该项规定在此时是不切实可行的。
对于以下特定前期,对某项会计政策变更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进行追溯重述以更正一项前期差错是不切实可行的:
1.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的累积影响数不能确定。
2.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对管理层在该期当时的意图做出假定。
3.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对有关金额进行重大估计,并且不可能将提供有关交易发生时存在状况的证据(例如,有关金额确认、计量或披露日期存在事实的证据,以及在受变更影响的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的证据)和该期间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信息这两类信息与其他信息客观地加以区分。
在某些情况下,调整一个或者多个前期比较信息以获得与当期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是不切实可行的。例如,某个或者多个前期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据难以收集,而要再造会计信息则可能是不切实可行的。
对根据某项交易或者事项确认、披露的财务报表项目应用会计政策时常常需要进行估计。本质上,估计是主观行为,而且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做出。当追溯调整会计政策变更或者追溯重述前期差错更正时,要做出切实可行的估计更加困难,因为有关交易或者事项已经发生了较长一段时间,要获得做出切实可行的估计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往往比较困难。
在前期采用一项新会计政策或者更正前期金额时,不论是对管理层在某个前期的意图做出假定,还是估计在前期确认、计量或者披露的金额,都不应当使用”后见之明”。例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企业对于原先划归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计量的前期差错,即便管理层随后决定不将这些投资持有至到期,也不能改变它们在前期的计量基础,即该项金融资产应当仍然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计量。
(五)未来适用法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在未来适用法下,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无须重编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企业会计账簿记录及财务报表上反映的金额,变更之日仍保留原有的金额,不因会计政策变更而改变以前年度的既定结果,并在现有金额的基础上再按新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
(五)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政策变更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国家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例如,1993年我国会计改革,会计政策发生了较大的变动,财政部制定了相关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处理办法,各行业在执行新制度过程中对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应按照该衔接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2)国家没有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
3.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4.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例如,企业因账簿、凭证超过法定保存期限而销毁,或因不可抗力而毁坏、遗失,如火灾、水灾等,或因人为因素,如盗窃、故意毁坏等,可能使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无法计算,即不切实可行,在这种情况下,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
1.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包括: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简要阐述、变更的日期、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变更后所采用的新会计政策及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例如,依据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所依据的文件,如对于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发生的变更,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2.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包括:采用追溯调整法时,计算出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需要调整的净损益及其影响金额,以及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3.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包括: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事实;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原因;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原因;开始应用新会计政策的时点和具体应用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重复披露在以前期间的附注中已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的信息。
【例29-14】ABC股份有限公司从20X7年起对其以交易为目的从股票市场购入的股票由成本与市价孰低改为公允价值计量,该公司保存的会计资料比较齐备,可以通过会计资料追溯计算。假设所得税税率为33%,税法按完工百分比法计算收入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该公司发行股票份额为4500万股。两种方法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见表29-1
 
表29-1          两种方法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单位:元
   会计政策
 年份
成本
市价
本与市价孰低
公允价值
20×5
4500 000
5100 000
4500 000
5100000
20×6
1100 000
1300000
1100 000
1300 000
 
根据上述资料,ABC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改变交易性金融资产计量方法后的累积影响数。见表29—2
 
表29一2         改变交易性金融资产计量方法后的累积影响数             单位:元
年度
公允价值
成本与市价
孰低
税前差异
所得税影响
税后差异
20×5
5 100 000
4 500 000
600 000
198 000
402 000
20×6
1 300 000
1 100 000
200 000
66 000
134 000
总计
6 400 000
5 600 000
800 00
264 000
536 000
 
ABC公司20×7年12月31日的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初为20×6年1月1日。
ABC公司在20×5年按公允价值计算的税前利润为5 100 000元,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算的税前利润为4500 000元,两者的所得税影响为198 000元,两者差异的税后净影响额为402000元,即为该公司2006年期初由成本与市价孰低改为公允价值的累积影响数。
ABC公司在20×6年按公允价值计算的税前利润为6400 000元,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算的税前利润为5 600 000元,两者的所得税影响为264 000元,两者差异的税后净影响额为536 000元,其中,402 000元是调整20×6年累积影响数,134 000元是调整20×6年当期金额。
2.编制有关项目的调整分录。
(1)20×6年年初有关项目的调整分录:
①调整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6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2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98000
②调整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02000×l5%)   60300
  贷:盈余公积                             60300
(2)20×7年年初有关项目的调整分录:
①调整交易性金融资产。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8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36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64000
②调整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36 000×l5%)   80400
  贷:盈余公积                              80400
3.财务报表调整和重述(财务报表略)
ABC公司在列报20×7年度的财务报表时,应调整资产负债表和20×7年年初数;利润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的上年数也应作相应调整。下表列示资产负债表年初数栏调整前和调整后的数字、利润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上年数栏调整前和调整后的数字的有关资料。20×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数栏和利润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上本年累计数栏的年初未分配利润应按调整后的数字为基础编制。
①资产负偾表项目的调整:
调增20X7年交易性金融资产年初数800 000元;调增20×7年度递延所得税负债264 000元;调增盈余公积804 000元;调增未分配利润455 600元。
利润表项目的调整:
调增20×7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200000元;调增所得税费用66000元;调增净利润134 000元;调增基本每股收益0.003元。
③股东权益变动表项目的调整:
调增盈余公积项目下会计政策变更影响数80400元;调增未分配利润项目下会计政策变更影响数455 600元。
4.附注说明。
20×7年ABC公司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交易性金融资产计量由成本与市价孰低改为以公允价值计量。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20×6年的比较财务报表已重新表述。20×6年期初运用新会计政策追溯计算的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为402 000元。调增20×6年的期初留存收益402 000元其中,调增未分配利润341 700元。会计政策变更对20×7年度报告的损益的影响为增加净利润134 000元。(换例子,未改)
 

第三节  会计估计变更

一、会计估计变更的概念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由于企业经营活动中内在的不确定因素,许多财务报表项目不能准确地计量,只能加以估计,估计过程涉及以最近可以得到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但是,估计毕竟是就现有资料对未来所作的判断,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变化,或者由于取得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或后来的发展可能不得不对估计进行修订,但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形包括:
1.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企业进行会计估计,总是依赖于一定的基础。如果其所依赖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则会计估计也应相应发生变化。
【例29-13】某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原定为10年,以后发生的情况表明,该资产的受益年限已不足10年,相应调减摊销年限。
2.取得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企业进行会计估计是就现有资料对未来所做的判断,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有可能取得新的信息、积累更多的经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不得不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即发生会计估计变更。
【例29-14】某企业原根据当时能够得到的信息,对应收账款每年按其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现在掌握了新的信息,判定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比例已达15%,企业改按15%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会计估计变更,并不意味着以前期间会计估计是错误的,只是由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掌握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使得变更会计估计能够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果以前期间的会计估计是错误的,则属于会计差错,按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

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其处理方法为:
1.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
【例29-17】某企业原按应收账款余额的5%提取坏账准备,由于企业不能收回应收账款的比例已达10%,则企业改按应收账款佘额的10%提取坏账准备。这类会计估计的变更,只影响变更当期,因此,应于变更当期确认。
2.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例29-15】某企业的一项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其有效使用年限或预计净残值的估计发生变更,影响了变更当期及资产以后使用年限内各个期间的折旧费用,这项会计估计的变更,应于变更当期及以后各期确认。
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应计入变更当期与前期相同的项目中。为了保证不同期间的财务报表具有可比性,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如果以前包括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损益中,则以后也应包括在相应的损益类项目中;如果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以前包括在特殊项目中,则以后也相应作为特殊项目反映。
3.企业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并按不同的方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企业通过判断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划分基础仍然难以对某项变更进行区分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三、会计估计变更的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估计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
1.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包括变更的内容、变更日期以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
  2.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包括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和未来期间损益的影响金额,以及对其他各项目的影响金额。
3.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披露这一事实和原因。
【例29-19】ABC公司有一台管理用设备,原始价值为84 000元,预计使用寿命为8年,净残值为4000元,自20×2年1月1日起按直线法计提折旧。20×6年1月,由于新技术的发展等原因,需要对原预计使用寿命和净残值做出修正,修改后的预计使用寿命为6年,净残值为2000元。假定税法允许按变更后的折旧额在税前扣除。
ABC公司对上述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如下:
1.不调整以前各期折旧,也不计算累积影响数。
2.变更日以后发生的经济业务改按新估计使用寿命提取折旧。
按原估计,每年折旧额为10 000元,已提折旧4年,共计40 000元,固定资产净值为44 000元,则第5年相关科目的期初余额如下表:
固定资产                  84 000
减:累计折旧                                40 000
固定资产净值                                44 000
改变估计使用寿命后,20×6年1月1日起每年计提的折旧费用为21 000元[(44000-2000)÷(6一4)]。20×6年不必对以前年度已提折旧进行调整,只需按重新预计的尚可使用寿命和净残值计算确定的年折旧费用,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21000
  贷:累计折旧   21000
3.附注说明。
本公司一台管理用设备,原始价值为84 000元,原预计使用寿命为8年,预计净残值为4000元,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由于新技术的发展,该设备已不能按原预计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本公司于20×6年初变更该设备的使用寿命为6年,预计净残值为2000元,以反映该设备的真实耐用寿命和净残值。此估计变更影响本年度净利润减少数为8250元[(21 000一10 000)×(1一25%)]。
 

第四节 前期差错更正

一、前期差错重要性的判断

如果财务报表项目的遗漏或错误表述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根据财务报表所做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目的遗漏或错误是重要的。
重要的前期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期差错。不重要的前期差错,是指不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期差错。
前期差错的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前期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或性质,是判断该前期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一般来说,前期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越大、性质越严重,其重要性水平越高。
企业应当严格区分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对于前期根据当时的信息、假设等作了合理估计,在当期按照新的信息、假设等需要对前期估计金额作出变更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不应作为前期差错更正处理。

二、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

会计差错产生于财务报表项目的确认、计量、列报或披露的会计处理过程中,如果财务报表中包含重要差错,或者差错不重要但是故意造成的(以便形成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某种特定形式的列报),即应认为该财务报表未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编报。在当期发现的当期差错应当在财务报表发布之前予以更正。当重要差错直到下一期间才被发现,就形成了前期差错。
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一)不重要的前期差错的处理
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不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属于影响损益的,应直接计入本期与上期相同的净损益项目;属于不影响损益的,应调整本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二)重要的前期差错的处理
 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应当在其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具体地说,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通过下述处理对其进行追溯更正:(1)追溯重述差错发生期间列报的前期比较金额;(2)如果前期差错发生在列报的最早前期之前,则追溯重述列报的最早前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
对于发生的重要前期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在编制比较财务报表时,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的重要的前期差错,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差错在产生的当期已经更正;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以前的重要的前期差错,应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当企业确定前期差错对列报的一个或者多个前期比较信息的特定期间的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时,应当追溯重述切实可行的最早期间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可能是当期);当企业在当期期初确定前期差错对所有前期的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时,应当从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切实可行的最早日期开始采用未来适用法追溯重述比较信息;当企业确定所有前期差错(例如,采用错误的会计政策)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时,应当从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切实可行的最早日期开始采用未来适用法追溯重述比较信息,为此在该日期之前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的累积重述部分可以忽略不计。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证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但是,在日常会计核算中也可能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会计差错,如抄写差错、可能对事实的疏忽和误解以及对会计政策的误用。企业发现会计差错时,应当根据差错的性质及时纠正。对于当期发现的、属于当期的会计差错,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例如,企业将本年度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计入了管理费用,则应将计入管理费用的在建工程人员工资调整计入工程成本。对于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报告年度前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前期差错更正的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下列信息:(1)前期差错的性质;(2)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3)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对前期差错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具体更正情况。
在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重复披露在以前期间的附注中已披露的前期差错更正的信息。
【例29-17】不重要的前期差错的会计处理
ABC公司在20X6年12月31日发现,一台价值9600元,应计入固定资产,并于20×5年2月1日开始计提折旧的管理用设备,在20×5年计入了当期费用。该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该资产估计使用年限为4年,假设不考虑净残值因素。则在20×6年12月91日更正此差错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9600
  贷:管理费用                    5000
    累计折旧                    4600
   假设该项差错直至020×9年2月后才发现,则不需要做任何分录,因为该项差错已经抵销了。
【例29-18】重要的前期差错的会计处理
ABC公司在20×6年发现,20×5年公司漏记一项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150000元,但在所得税申报表中扣除了该项折旧。假设20×5年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对上述折旧费用记录了49 500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该公司发行股票份额为1800 000股。
1.分析差错的影响数。
20×5年少计折旧费用          150000
少计累计折旧                            150000
多计所得税费用(150 000 X 25%)            37500
多计净利润                              100500
多计递延所得税负债(150 OOOX33%)        37500
多提法定盈余公积                         112500
多提任意盈余公积                           5625
2.编制有关项目的调整分录。
①补提折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0
  贷:累计折旧                          150000
⑧调整递延税款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37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7500
③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12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12500
④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1687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6875
3.财务报表调整和重述(财务报表略)。
ABC公司20×6年度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和利润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表的上年数栏分别按调整前和调整后的金额列示如下,20×6年度资产负偾表的期末数栏和利润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的本年累计数栏的年初未分配利润,应该调整后的年初数为基础编制。
①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调整:
调增累计折旧150 000元;调减所得税负偾37500;调减盈余公积16875元;调减未分配利润95625元。
②利润表项目的调整:
调增营业成本150 000元;调减所得税费用37500元;调增净利润112500元;调减基本每股收益0.0625元。
股东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的调整:
调减盈余公积项目下前期差错更正影响数15 075前期差错更正项目中盈余公积上年余额16875元,未分配利润上年金额95625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上年金额112500元。
4.附注说明。
本年度发现20×5年漏记固定资产折旧150 000元,在编制20×5年与20×6年可比的财务报表时,已对该项差错进行了更正。由于此项错误的影响,20×5年虚增净利润及留存收益112500元,少计累计折旧150 000元。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准则是在对财政部1998年发布,并于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完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差异变化如下:
(一)增加了有关无法进行追溯调整和追溯重述不切实可行情况下的处理的规定
原准则对此没有规定。新准则规定,对于某个特定前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特定条件的,即可认为对某项会计政策变更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进行追溯重述以更正一项前期差错是不切实可行的,即无法对会计政策变更应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或无法对某项前期差错应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二)改变了前期差错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规定了“重大会计差错”定义,要求对影响损益的重大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新准则取消了“重大会计差错”的定义,提出“前期差错”的概念,要求所有重要前期差错都应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处理。

二、新旧衔接

企业因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首次执行日后发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应当根据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准则规定处理。
 
 

第三十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一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概述

由于财务报告的编制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资产负债表日与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日(有时也包括实际报出日)之间往往存在时间差,这段时间发生的一些事项可能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有重要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以下简称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规范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概念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
  资产负债表日是指会计年度末和会计中期期末。其中,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是指公历12月31日;会计中期通常包括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等,会计中期期末相应地是指公历半年末、季末和月末等。
  如果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在国外,无论该母公司或子公司如何确定会计年度和会计中期,其向国内提供的财务报告都应根据我国《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确定资产负债表日。
  (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通常是指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批准财务报告对外公布的批准日期。
   财务报告的批准者包括所有者、所有者中的多数、董事会或类似的管理单位、部门和个人。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有权批准对外公布财务报告,因此,公司制企业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对于非公司制企业,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三)有利或不利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所称”有利或不利事项”的含义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肯定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一定影响(既包括有利影响也包括不利影响)。如果某些事项的发生对企业并无任何影响,那么,那些事项既不是有利事项也不是不利事项,也就不属于准则所称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的期间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的期间是自资产负债表日次日起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止的一段时间,具体是指:报告年度次年的1月1或报告期下一期间的第一天至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对外公布的日期。具体是指报告期下一期间的第一天至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对外公布的日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以后、实际报出之前又发生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关的事项,并由此影响财务报告对外公布日期的,应以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再次批准财务报告对外公布的日期为截止日期。
【例30-1】甲上市公司20×7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于20×8年3月15日编制完成,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审计工作并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为20×8年4月12曰,20×8年月20日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对外公布,财务报告实际对外公布的日期为20×8年4月25日,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为20×8年5月6日。
本例中,甲公司20×7年年报的资产负偾表日后事项涵盖的期间为20×8年1月l日至20×8年4月20日。如果在4月20日至25日之间发生了重大事项,需要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或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经调整或说明后的财务报告再经董事会批准报出的日期为20×8年4月28日,实际报出的日期为20×8年4月30日,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的期间为20X8年1月1日至20×8年4月28日。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内容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以下简称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以下简称非调整事项)两类。
(一)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及所属会计期间已经存在某种情况,但当时并不知道其存在或者不能知道确切结果,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能够证实该情况的存在或者确切结果,则该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调整事项能对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提供追加的证据,并会影响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的内在估计。(取消分段)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可能存在一些不确定的因素,会计人员只能根据专业知识做出估计和判断,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的情况提供了进一步的证据,证据表明的情况与原来的估计和判断不完全一致,则需要对原来的会计处理进行调整。
(二)非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非调整项的发生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的财务报表数字,只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了某些情况。对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来说,非调整事项说明的情况有的重要,有的不重要;其中重要的非调整事项虽然与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数字无关,但可能影响资产负债表日以后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准则要求适当披露。
(三)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的区别如何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某一事项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是运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的关键。某一事项究竟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取决于该事项表明的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是否已经存在。若该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已经存在,则属于调整事项;反之,则属于非调整事项。
【例30-2】债务人乙公司财务情况恶化导致债权人甲公司发生坏账损失。包括两种情况:(1)20×7年12月31日乙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甲公司预计应收账款可按时收回;乙公司一周后发生重大火灾,导致甲公司50%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2)20×8年12月31日甲公司根据掌握的资料判断,乙公司有可能破产清算,甲公司估计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将有10%无法收回,故按10%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一周后甲公司接到通知,乙公司已被宣告破产清算,甲公司估计有70%的债权无法收回。
本例中,(1)导致甲公司20×7年度应收账款损失的因素是火灾,应收账款发生损失这一事实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因此乙公司发生火灾导致甲公司应收款项发生坏账的事项属于非调整事项。(2)导致甲公司20×8年度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事实是乙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该事实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乙公司被宣告破产只是证实了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因此该事项属于调整事项。
(四)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企业不应当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即企业不得在原有基础上调整会计报表金额,也不得仅仅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在总则部分单独列出一个条款,对该事项作出规定,既明确了企业在发生该种事项情况下的处理要求,同时也表明,准则对调整事项、非调整事项处理方法的规定主要适用于符合持续经营假设的企业。
准则章着重解决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的界定及其会计处理问题。
 

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

企业发生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财务报表。对于年度财务报告而言,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的次年,报告年度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因此,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记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反之,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
需要注意的是,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如杲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所属年度(即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应按准则要求调整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额;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应按准则要求调整本年度(即报告年度的次年)应纳所得税税额。
  2.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中核算。
  3.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4.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1)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或本年发生数;(2)当期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上年数;(3)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当调整报表附注相关项目的数字。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

为简化处理,如未作专门说明,本章所有例子均假定如下:以下举例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假定甲公司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次年3月31日,所得税税率为33%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不再作其他分配;调整事项按税法规定均可调整应交纳的所得税;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均假定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这一事项是指导致诉讼的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发生,但尚不具备确认负债的条件而未确认,因此法院判决后应确认一项新负债;或者虽已确认,但需要调整已确认负债的金额。
【例30-3】甲公司因违约,于20×7年12月被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80万元。20×7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按或有事项准则对该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50万元。20×8年3月10日,经法院判决甲应赔偿乙60万元。甲、乙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当日,甲向乙支付赔偿款60万元。甲、乙两公司2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8年4月10日完成(假定该项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只有在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抵扣)。
本例中,20×8年3月10日的判决证实了甲、乙两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即20×7年12月31日)分别存在现时赔偿义务和获赔权利,因此两公司都应将“法院判决”这一事项作为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1.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8年3月10日,记录支付的赔款,并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
借:应交税费——应夺所得税            33000 2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00 X 33% 25%)      33000 25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65000 12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5000 125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5000 125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65000 125000
借:预计负债                           5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500000
借:其他应付款                          6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注:①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如果涉及货币资金收支项目,均不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项目和现金流量表各项目的数字。本例中,虽然当日已经支付了赔偿款,但在调整财务报表相关数字时,只需调整上述前五笔分录,第六笔分录应作为20×8年的会计事项处理。
20×7年末因确认预计负债50万元时已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日后事项发生后递延所得税资产不复存在,故应冲销相应记录。
(2)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000 7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000 75000
(3)因净利润变动,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67000 75000 Xl0%)                    6700 7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00 7500
(4)调整报告年度报表(略)
①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年末数调整
 调减递延所得税资产125000元;调减预计负债500000元;调增其他应付款600000元;调减应交税费150000元;调减盈余公积7500元;调减未分配利润675000元。
②利润表项目的调整
 调增营业外支出100000元;调减所得税费用25000元。
③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调整
 调减净利润75000元;调减提取英语公积项目中盈余公积一栏调减7500元,未分配利润一栏调增7500元。
2.乙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8年3月10日,记录收到的赔款
借:银行存款                                6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0 000 X 33% 25%)          198000 1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98000 150000
(2)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2000 45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2000 450000
(3)因净利润增加,补提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200 45000
  贷:盈余公积(402000 450000Xl0%)                      40200 45000
(4)调整报告年度报表(略)
①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年末数字调整
调增盈余公积45000元;调增未分配利润405000元;调增应交税费150000元
②利润表项目的调整
调增营业外收入600000元;调增所有税费用150000元。
③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的调整
调增净利润450000元;提取盈余公积项目中盈余公积一栏调增45000元,未分配利润一栏调减45000元。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例30-4】20×7年4月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产品,货款为58 000元(含增值税),乙公司于5月份收到所购物资并验收入库,按合同规定,乙公司应于收到所购物资后一个月内付款。由于乙公司财务状况不佳,到20×7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甲公司于12月31日编制20×7年度财务报表时,已为该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2900元;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项目的金额为76 000元,其中55100元为该项应收账款。甲公司于20×8年2月2日(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收到法院通知,乙公司已宣告破产清算,无力偿还所欠部分货款。甲公司预计可收回应收账款的40%。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本例中,甲公司在收到法院通知后,首先可判断该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然后应根据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具体过程如下:
(1)补提坏账准备
应补提的坏账准备=58000 X 60%-2900=31 90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1900
贷:坏账准备                                   31900
(2)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0527 797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1900 X 33% 25%)              10527 7975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1373 239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1900-10 527 7975)              21373 23925
(4)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2137.30 2392.5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1373 23925×10%)              2137.30 2392.50
(5)调整报告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财务报表略)
①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调整
调减应收账款年末数31900元;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7975元;调减盈余公积2392.50元;调减未分配利润21532.50元。
②利润表项目的调整
调整资产减值损失31900元;调减所得税费用7975元。
③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的调整
调减净利润23925元,提取盈余公积项目中盈余公积一栏调减2392.50元,未分配利润一栏调增2392.50元。
①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调整:
调减应收账款净值31 900元.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10 527元;调减盈余公积2 137. 30元;调减未分配利润19 235.70元。
②利润表项目的调整:
调增管理费用31 900元;调减所得税费用10 527元。
③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的调整:
调减净利润21373元,调减提取盈余公积2 137.30元。
(6)调整20×8年2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资产负债表略)
甲公司在编制20×8年1月份的资产负偾表时,按照调整前2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的数字作为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由于发生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甲公司除了调整20×7年年度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外,还应当调整20×8年2月份及以后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教,其年初数按照20×7年12月31日调整后的数字填列。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这类调整事项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若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的资产已经按暂估金额等人账,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证据,可以进一步确定该资产的成本,则应该对已入账的资产成本进行调整。(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根据收人确认条件确认资产销售收入,但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关于资产收人的进一步证据,如发生销售退回等,此时也应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需要说明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既包括报告年度或报告中期销售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也包括以前期间销售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
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的,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销售退回事项,可能发生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也可能发生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其会计处理分别为:
1.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调整报告年度利润表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等。
【例30一5】甲公司20×7年12月20曰销售一批商品给丙企业,取得收入100 000元(不含税,增值税率17%)。甲公司发出商品后,按照正常情况已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80 000元。此笔货款到年末尚未收到,甲公司按应收账款的4%计提了坏账准备4680元。甲公司未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20×8年1月18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本批货物被退回。按税法规定,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在应收款项余额5的范围内计提的坏账准备可以在税前扣除,本年度除应收丙企业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于20×8年2月28日完成2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本例中,销售退回业务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期间内,应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8年1月18日,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
(2)调整坏账准备余额
借:坏账准备                                        468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680
(3)(2)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8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
(4)(3)调整应缴纳的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406.95 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406.95 5000
注:6406.95=(100000-80 000-117 000 X 5‰)X33%
         5000-(100000-80000)×25%
(5)调整已确认的递延所锝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51.3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351.35
*注1 351.35=(4680-117 000 X 5‰)×33%
   
(6)(4)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264.40 1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264.40 15000
注10264.4=100 000-80000-4 680-6406.95+l351. 35
(7)(5)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                &nb, sp;        1026.44 1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26.44 1500
(8)(6)调整相关财务报表(略) 调整报告年度相关财务报表
①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年末数调整
调减应收账款117000元;调增库存商品80000元;调减盈余公积1500元;调减未分配利润13500元。
②利润表项目的调整
调减营业收入100000;调减营业成本80000元。
③所有者权益表项目的调整
调减净利润20000元,提取盈余公积项目中盈余公积一栏调减1500元,未分配利润一栏调增1500元。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税汇算清缴之后,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收入、成本等,但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缴所得税,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例30-6】沿用【例30-5】的资料,假定销售退回的时间改为20×8年3月5日即报告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后)。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X8年3月5日,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
(2)调整坏账准备余额
借:坏账准备                                      468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680
(3)(2)调整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8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
(4)调整所得税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406.95
  贷:所得税费用                                6406.95
(5)调整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51.3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351.35
(6)(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6671.35 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671.35 20000
·注16 671.35=100 000+1 351.35-80000-4680
(7)(4)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1667.14 2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667.14 2000
 
(8)(5)调整相关财务报表(略) 调整报告年度相关财务报表
①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年末数调整
调减盈余公积2000元;调减未分配利润18000元。
②利润表项目的调整
调减应收账款117000元;调增库存商品80000元;调减营业收入100000元;调减营业成本80000元。
③所有者权益表项目的调整
调减净利润20000元;提取盈余公积项目中盈余公积一栏调减2000元,未分配利润一栏调增2000元。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这一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报告期或以前期间存在的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企业发生这一事项后,应当将其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或中期财务报告相关项目的数字调整报告期间财务报告相关项目的数字。
 

第三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非调整事项,是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无关,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但有的非调整事项对财务报告使用者具有重大影响,如不加以说明,将不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估计和决策,因此,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要求在附注中披露“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卮发生的非调整事项,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做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主要例子有: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重大诉讼等事项,对企业影响较大,为防止误导投资者及其他财务报告使用者,应当在报表附注中进行相关披露。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
【例30-7】甲企业有一笔长期美元贷款,在编制20×7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时已按20×7年末的汇率进行折算(假设20×7年末的汇率为1美元兑换7.83元人民币),假设国家规定从20×8年1月1日起进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发生重大变化。
本例中,甲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按照当天的资产计量方式进行处理,或按规定的汇率对有关账户进行调整,因此,无论资产负偾表日后的资产价格和汇率如何变化,均不应影响资产负债表曰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是,如果资产负偾表日后资产价格、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应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同样,国家税收政策发生重大改变将会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应当在报表附注中及时披露该信息。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例30-8】甲企业拥有某外国企业(乙企业)15%的股权,无重大影响,投资成本2000 000元。乙企业的股票在国外的某家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编制2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时,甲企业对乙企业投资的账面价值按初始投资成本反映。20×8年1月,该国发生海啸造成乙企业的股票市场价值大幅下跌,甲企业对乙企业的股权投资遭受重大损失。
本例中,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重大损失对企业资产负偾表日后财务状况的影响较大,如果不加以披露,有可能使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错误的决策,因此应作为非调整事项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本例中海啸发生在20×8年1月,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20×7年度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
企业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举借巨额债务都是比较重大的事项,虽然这一事项与企业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状况无关,但这一事项的披露能使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与此有关的情况及可能带来的影响,故应披露。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将会改变企业的资本(或股本)结构,影响较大,需要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六)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
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将会对企业报告期以后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在报表附注中及时披露该事项,以便为投资者或其他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提供信息。
(七)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企业合并或者处置子公司的行为可以影响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等方面,对企业未来生产经营活动能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企业应在附注中披露处置子公司的信息。
(八)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
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拟分配或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股利或利润的行为,并不会致使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形成现时义务,因此虽然发生该事项可导致企业负有支付股利或利润的义务,但支付义务在资产负债表日尚不存在,不应该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告,因此,该事项为非调整事项。(取消分段)但由于该事项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后的财务状况有较大影响,可能导致现金较大规模流出、企业股权结构变动等,为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更充分了解相关信息,企业需要在财务报告中适当披露该信息。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为了规范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我国于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此后,财政部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准则(原准则)于2003年7月1日开始执行。2006年财政部对该准则再次进行修订,重新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新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新旧准则主要差异如下: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对1998年发布、2003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了修订,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扩大了非调整事项的范围,调整了其披露要求
原准则把“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才发生的,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事项”作为非调整事项,认为只有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的估计和决策的事项才是非调整事项。新准则把所有“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都纳入非调整事项的范围,而不论这些事项的重要性、影响力等情况,范围较大。原准则要求对所有的非调整事项都予以披露,而新准则要求对所有重要的非调整事项予以披露。
(二)修改了“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的会计处理方法
原准则要求将该类现金股利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股票股利在附注中单独披露。新准则要求对“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的负债,但应该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确认与计量上,首次执行日不再追溯调整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不追溯调整。
 首次执行日后,企业新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一章     财务报表列报

第一节    财务报表列报概述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结果和综合性描述,会计准则中对会计要素确认、计量过程中所采用的各项会计政策被企业实际应用后将有助于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应用会计准则实现发展战略,需要经过一套完整的结构化的报表体系,科学的进行列报。投资者等报表使用者通过全面阅读和综合分析财务报表,可以了解和掌握企业过去和当前的状况,预测企业的未来发展趋势,从而作出相关决策。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以及附注。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在财务报表的列报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反映附注中的信息。《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之间相互可比。
 为了达到财务报表有关决策有用和评价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目标,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
财务报表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1)按财务报表编报期间的不同,可以分为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表是以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和半年报等。中期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其中,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与年度财务报表相比,中期财务报表中的附注披露可适当简略。中期财务报告的有关内容参见第三十三章”中期财务报告”。(2)按财务报表编报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个别财务报表是由企业在自身会计核算基础上对账簿记录进行加工而编制的财务报表,它主要用以反映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合并财务报表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为会计主体,根据母公司和所属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由母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内容参见第三十四章“合并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本章着重解决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该准则规定的只是财务报表列报的最低要求,企业还需要同时遵循其他具体准则中规定的特殊列报要求。
 

第二节    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一、依据各项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各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对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这一情况做出声明,只有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所有规定时,财务报表才应当被称为“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不应以在附注中披露代替对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计量,也就是说,企业采用的不恰当的会计政策,不得通过在附注中披露等其他形式予以更正,企业应当对交易和事项进行正确的确认和计量。

二、列报基础

持续经营是会计的基本前提,是会计确认、计量及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是持续经营条件下企业对所发生交易和事项确认、计量及报表列报;相反,如果企业经营出现了非持续经营,致使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是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
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进行评价,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评价后对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产生严重怀疑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重要的不确定因素。
非持续经营是企业在极端情况下出现的一种情况,非持续经营往往取决于企业所处的环境以及企业管理部门的判断。一般而言,企业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通常表明其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1)企业已在当期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2)企业已经正式决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3)企业已确定在当期或下一个会计期间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案而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
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时,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比如破产企业的资产采用可变现净值计量、负债按照其预计的结算金额计量等。由于企业在持续经管和非持续经营环境下采用的会计计量基础不同,产生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同,因此在附注中披露非持续经营信息对报表使用者而言非常重要。在非持续经营情况下,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重要性和项目列报

财务报表是通过对大量的交易或其他事项进行处理而生成的,这些交易或其他事项按其性质或功能汇总归类而形成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关于项目在财务报表中是单独列报还是合并列报,应当依据重要性原则来判断。总的原则是,如果某项目单个看不具有重要性,则可将其与其他项目合并列报;如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单独列报。具体而言,应当遵循以下几点:
(一)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一般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是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可以合并列报。比如存货和固定资产在性质上和功能上都有本质差别,必须分别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报。
(二)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一般可以合并列报,但是对其具有重要性的类别应该单独列报。比如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项目在性质上类似,均通过生产过程形成企业的产品存货,因此可以合并列报,合并之后的类别统称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报。
(三)项目单独列报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报表,还适用于附注。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是可能对附注而言却具有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仍以上述存货为例,对某制造业企业而言,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库存商品等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合并列示,但是鉴于其对该制造业企业的重要性,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四)无论是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规定的单独列报项目,还是其他具体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企业都应当予以单独列报。
  重要性是判断项目是否单独列报的重要标准。企业会计准则首次对”重要性”概念进行了定义,即如果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则该项目就具有重要性。企业在进行重要性判断时,应当根据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一方面,应当考虑该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较大影响等因素;另一方面,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人总额、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四、列报的一致性

可比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一项重要质量要求,目的是使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为此,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这一要求不仅只针对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名称,还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分类、排列顺序等方面。
当会计准则要求改变,或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时,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是可以改变的。

五、财务报表项目金额间的相互抵销

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不能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净额列报,但企业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因为,如果相互抵销,所提供的信息就不完整,信息的可比性大为降低,难以在同一企业不同期间以及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之间实现相互可比,报表使用者难以据以做出判断。比如,企业欠客户的应付款不得与其他客户欠本企业的应收款相抵销,如果相互抵销就掩盖了交易的实质。再如,收入和费用反映了企业投入和产出之间的关系,是企业经营成果的两个方面,为了更好地反映经济交易的实质、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以及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收入和费用不得相互抵销。
以下两种情况不属于抵销,可以以净额列示:(1)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实质上意味着资产的价值确实发生了减损,资产项目应当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这样才反映了资产当时的真实价值,并不属于上面所述的抵销。(2)非日常活动并非企业主要的业务,且具有偶然性,从重要性来讲,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人和费用抵销后的净额列示,对公允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不大,抵销后反而更能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的理解。因此,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应当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人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并不属于抵消。例如非流动资产处置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按处置收入扣除该资产的账面金额和相关销售费用后的余额列示。

六、比较信息的列报

企业在列报当期财务报表时,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目的是向报表使用者提供对比数据,提高信息在会计期间的可比性,以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发展趋势,提高报表使用者的判断与决策能力。
在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确需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是不切实可行的,则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七、财务报表表首的列报要求

财务报表一般分为表首、正表两部分,其中,在表首部分企业应当概括地说明下列基本信息:(1)编报企业的名称,如企业名称在所属当期发生了变更的,还应明确标明;(2)对资产负债表而言,须披露资产负债表日,面对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而言,须披露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3)货币名称和单位,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列报,并标明金额单位,如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等;(4)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八、报告期间

企业至少应当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可能存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情况,比如企业在年度中间(如3月1日)开始设立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实际涵盖期间及其短于一年的原因,并应当说明由此引起财务报表项目与比较数据不具可比性这一事实。
 

第三节    资产负债表

一、资产负债表概述

(一)资产负债表的定义和作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例如,公历每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它反映的就是该日的情况。
资产负债表主要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方面的信息,即某一特定日期关于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其相互关系。资产负债表的作用包括:第一,可以提供某一日期资产的总额及其结构,表明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及其分布情况,使用者可以一目了然地从资产负债表上了解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所拥有的资产总量及其结构;第二,可以提供某一日期的负债总额及其结构,表明企业未来需要用多少资产或劳务清偿债务以及清偿时间;第三,可以反映所有者所拥有的权益,据以判断资本保值、增值的情况以及对负债的保障程度。此外,资产负债表还可以提供进行财务分析的基本资料,如将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进行比较,计算出流动比率;将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进行比较,计算出速动比率等,可以表明企业的变现能力、偿债能力和资金周转能力,从而有助于报表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二)资产负债表列报总体要求
1.分类别列报
资产负债表列报,最根本的目标就是应如实反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所拥有的资源、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所有者所拥有的权益。因此,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
2.资产和负债按流动性列报
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分别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流动性,通常按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或者负债的偿还时间长短来确定。按照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应先列报流动性强的资产或负债,再列报流动性弱的资产或负债。
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企业由于在经营内容上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导致其资产和负债的构成项目也与一般工商企业有所不同,具有特殊性,金融企业的有些资产或负债无法严格区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因此金融企业可以大体按照流动性顺序列示资产和负债。
3.列报相关的合计、总计项目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列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负债类至少应当列示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以及负债的合计项目;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列示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资产负债表遵循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会计恒等式,把企业在特定时日所拥有的经济资源和与之相对应的企业所承担的债务及偿债以后属于所有者的权益充分反映出来。因此,资产负债表应当分别列示资产总计项目和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和的总计项目,并且这二者的金额应当相等。
(三)资产的列报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反映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所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应当按照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两大类别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类别下进一步按性质分项列示。
1.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划分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列报,因此区分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十分重要。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这主要包括存货、应收账款等资产。需要指出的是,变现一般针对应收账款等而言,指将资产变为现金;出售一般针对产品等存货而言;耗用亠般指将存货(如原材料)转变成另一种形态(如产成品)。
(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这主要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划分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3)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变现。
(4)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实务中存在用途受到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比如用途受到限制的信用证存款、汇票存款、技改资金存款等,这类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如果作为流动资产列报,可能高估了流动资产金额,从而高估流动比率等财务指标,影响到使用者的决策。
2.正常营业周期
值得注意的是,判断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时所称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
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在一年内有几个营业周期。但是,也存在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情况,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造船企业制造的用于出售的大型船只等,从购买原材料进人生产,到制造出产品出售并收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过程,往往超过一年,在这种情况下,与生产循环相关的产成品、应收账款、原材料尽管是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作为流动资产列示。
当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时,应当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四)负债的列报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反映在某一特定日期企业所承担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负债应当按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列示,在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类别下再进一步按性质分项列示。
1.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流动负债的判断标准与流动资产的判断标准相类似。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3)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4)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流动负债,如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属于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使用的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尽管这些经营性项目有时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超过一年才到期清偿,但是它们仍应划分为流动负债。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划分的影响
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是否正确,直接影响到对企业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的判断。如果混淆了负债的类别,将歪曲企业的实际偿债能力,误导报表使用者的决策。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划分的影响,需要特别加以考虑。
总的原则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对债务流动和非流动的划分,应当反映在资产负债表日有效的合同安排,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企业是否必须无条件清偿,而资产负债表日之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的再融资等行为,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负债的流动性状况无关。只要不是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所做的再融资、展期或提供宽限期等,都不能改变对某项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分类,因为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再融资、展期或贷款人提供宽限期等,都不能改变企业应向外部报告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性(契约性)的义务,该项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性质不受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
(1)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预计能够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从资产负债表日来看,此项负债仍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2)违约长期债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清偿的主动权并不在企业,企业只能被动地无条件归还贷款,而且该事实在资产负债表日即已存在,所以该负债应当作为流动负债列报。但是,如果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宽限期,企业能够在此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时,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此项负债并不符合流动负债的判断标准,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五)所有者权益的列报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是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剩余权益,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股东投资者拥有的净资产的总额。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一般按照净资产的不同来源和特定用途进行分类,应当按照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分项列示。

二、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

(一)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格式
1.账户式的资产负债表列报格式
资产负债表正表的列报格式一般有两种:报告式资产负债表和账户式资产负债表。报告式资产负债表是上下结构,上半部列示资产,下半部列示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具体排列形式又有两种:一是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原理排列;二是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原理排列。账户式资产负债表是左右结构,左边列示资产,右边列示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根据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资产负债表采用账户式的格式,即左侧列报资产方,一般按资产的流动性大小排列;右侧列报负债方和所有者权益方,一般按要求清偿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账户式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各项目的合计等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合计,即资产负债表左方和右方平衡。因此,通过账户式资产负债表,可以反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内在关系,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列示资产负债表的比较信息
根据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企业需要提供比较资产负债表,以便报表使用者通过比较不同时点资产负债表的数据,掌握企业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及发展趋势。所以,资产负债表还就各项目再分为“年初余额”和“期末余额”两栏分别填列。资产负债表的具体格式参见《<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二)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方法(分类标准改变,未改动添加)
1.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列报说明
(1)资产项目的列报说明
“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金融资产。本项目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应收票据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应收账款”项目,反映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如“应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有贷方余额的,应在资产负债表“预收款项”项目内填列。
“预付款项”项目,反映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等。本项目应根据”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预付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如“预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期末有贷方余额的,应在资产负债表”应付账款”项目内填列。
  “应收利息”项目,反映企业应收取的债券投资等的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应收利息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佘额后的金额填列。
“应收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应收股利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其他应收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种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本项目应根据”材料采购”、”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生产成本”等科目的期末佘额合计,减去“受托代销商品款”、“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以及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按加或减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后的金额填列。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金额。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存货等流动资产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本项目应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本项目应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长期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生的长期应收款项等。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和“坏账准备”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和“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固定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在建工程”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经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等的可收回金额。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工程物资”项目,反映企业尚未使用的各项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工程物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人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人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以“一”号填列。
“生产性生物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本项目应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油气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矿区权益和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的原价减去累计折耗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油气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耗”科目期末余额和相应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摊销”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开发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能够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支出部分。本项目应根据“研发支出”科目中所属的“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商誉”项目,反映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的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商誉”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中在一年内(含一年)摊销的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填列。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将于一年内(含一年)摊销的数额后的金额填列。
“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本项目应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等资产以外的其他非流动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负债项目的列报说明
“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人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种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交易性金融负债”项目,反映企业承担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金融负债。本项目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应付票据”项目,反映企业购号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应付账款”项目,反映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额的,应在资产负债表“预付款项”项目内填列。
“预收款项”项目,反映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如“预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期末有借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项目内填列。
“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反映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各种薪酬。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在本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项目,反映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项目列示。企业所交纳的税金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在本项目列示。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应交税费”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应以“一”号填列。
“应付利息”项目,反映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支付的利息,包括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应支付的利息、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应支付的利息等。本项目应当根据“应付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应付股利”项目,反映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分配的股票股利,不通过本项目列示。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应交税费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非流动负债中将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到期部分的金额,如将于一年内偿还的长期借款。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除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借款。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本金和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专项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人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预计负债”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等预计负债。本项目应根据“预计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本项目应根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反映企业除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负债以外的其他非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将于一年内(含一年)到期偿还数后的余额填列。非流动负债各项目中将于一年内(含一年)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应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内单独反映。
(3)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列报说明
“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反映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人的资本(或股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资本公积”项目,反映企业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库存股”项目,反映企业持有尚未转让或注销的本公司股份金额。本项目应根据“库存股”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一”号填列。
2.年初余额栏的列报方法
资产负债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上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本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表中“年初余额”栏内。
3  1.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的列报填列方法
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各项数字,一般应根据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类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本表“期末余额”栏一般应根据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类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根据总账科目的余额填列。资产负债表中的有些项目,可直接根据有关总账科目的余额填列,如“交易性金融资产”、“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等项目 “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清理”、“递延所得税资产”、“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库存股”、“盈余公积”等项目,应根据有关总站科目的余额填列。
(增加分段)有些项目则需根据几个总账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如“货币资金”项目,需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总账科目余额的合计数填列;“其他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2)根据有关明细账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如“应付账款”项目,需要根据“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两个科目所属的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计算填列;“应收账款”项目,需要根据“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两个科目所属的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计算填列。“开发支出”项目,应根据“研发支出”科目中所属的“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应付账款”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两个科目所属的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应根据有关非流动资产或负债项目的明细科目余额分析填列;“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项目,应分别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科目的明细科目余额分析填列;“未分配利润”项目中所属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根据总账科目和明细账科目的余额分析计算填列。“长期借款”项目,需根据“长期借款”总账科目余额扣除“长期借款”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中将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且企业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长期借款后的金额计算填列;“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应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将于一年内(含一年)摊销的数额后的金额填列;“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月减去将于一年内(含一年)到期偿还数后的金额填列。
(4)根据有关科目余额减去其备抵科目余额后的净额填列。如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等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等科月余额后的净额填列;“固定资产”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余额后的净额填列;“无形资产”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余额后的净额填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商誉”项目,应根据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扣减相应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项目,应根据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扣减相关的累计折旧(或摊销、折耗)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扣减相应的减值准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上述资产,应根据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长期应收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科目和“坏账准备”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长期应付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5)综合运用上述填列方法分析填列。如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需根据“原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发出商品”、“材料成本差异”等总账科目期末余额的分析汇总数,再减去“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项目,应根据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应收账款”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预付款项”项目,应根据“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预付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存货”项目,应根据“材料采购”、“原材料”、“发出商品”、“库存商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生产成本”、“受托代销商品”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受托代销商品款”、“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以及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按加或减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后的金额填列。
2.资产负债表“年初余额”栏的填列方法
本表中的“年初余额”栏通常根据上年末有关项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且与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相一致。企业在首次执行新准则当年的“年初余额”栏及相关项目进行调整;以后期间,如果企业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前期差错更正,应当对“年初余额”栏中的有关项目进行相应调整。此外,如果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不一致,应当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年初余额”栏。
3.资产负债表可以生成的经济指标
本表说反映的期初、期末数据,通过计算可以生成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重要指标,这些指标对于了解掌握企业的发展状况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报表使用者作出相关决策。比如,利用流动资产合计和流动负债合计可以计算生成流动比率,利用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合计可以计算生成速动比率,利用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可以计算生成资产负债率,利用负债总额与所有者权益总额可以计算出产权比率等,反映企业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再如,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期初数据变动可以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变动趋势,利用期初、期末固定资产总额可以计算分析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扩张程度;利用期初、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可以计算分析资本保值增值率等。

三、金融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

  (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
  1.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列报格式
  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具体格式参见《<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2.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方法
  除下列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比照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方法处理:
  (1)“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持有的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总额,应根据“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存放同业款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资产项目,一般直接反映企业持有的相应资产的期末价值,应根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计提坏账准备的,还应减去“坏账准备”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
  (3)“贵金属”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持有的贵金属价值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的黄金、白银等,应根据“贵金属”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3)“衍生金融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持有的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中属于衍生金融资产的金额,应根据“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等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5)(4)“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反映企业发放的贷款和贴现资产扣减贷款损失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应根据“贷款”、“贴现资产”等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计算填列。
  (6)“拆出资金”项目,反映企业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应根据“拆出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计算填列。
  (7)“其他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持有的存出保证金、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扣减相应的减值准备。
  (5)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扣减累计减值准备和未实现融资收益后的净额、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净额、“代理兑付证券”减去“代理兑付证券款”后的借方余额,也在本项目反映。应在“其他资产”项目反映;长期应付款账面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后的净额、“代理兑付证券”减去“代理兑付证券款”后的贷方余额,应在“其他负债”项目反映。
  (8)“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吸收存款”等项目,反映企业从中央银行借入在期末尚未偿还的借款、尚未偿付的债券金额等,应根据“同业存放”、“向中央银行借款”、“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吸收存款”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 “衍生金融负债”项目,反映衍生工具、套期项目、被套期项目中属于衍生金融负债的金额,应根据“衍生工具”、“套期项目”、“被套期项目”等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10) “其他负债”项目,反映企业存入保证金、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递延收益等负债的账面余额,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长期应付款账面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后的净额、“代理兑付证券”减去“代理兑付证券款”后的贷方余额,也在本项目反映。
  (11) “一般风险准备”项目,反映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金额,应根据“一般风险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二)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
  1.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格式
  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具体格式参见《<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2.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方法
  除下列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比照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方法处理:
  (1) “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持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总额,应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企业持有的原始存款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定期存款,也在本项目反映。
  (2)(1)“应收保费”、“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户质押贷款”、“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存出资本保证金”、“独立账户资产”、“预收保费”、“应收手续费及佣金”、“应付分保账款”、“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独立账户负债”等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持有的相应资产的实际价值,应根据”应收账款”、“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贷款”等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减去“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扣减相应的减值准备。
  (3) “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扣减累计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应根据“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填列。
(4) “存出资本保证金”、“独立账户资产”等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持有的相应资产的价值,应根据“存出资本保证金”、“独立账户资产”等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5) “其他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应收股利、应收代位追偿款、预付账款、存出保证金、其他应收款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扣减相应的减值准备。
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扣减累计减值准备和未实现融资收益后的净额、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净额、损余物资账面余额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净额,也在本项目反映。:
(6) “预收保费”、“应付手续费及佣金”、“应付分保账款”、“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独立账户负债”等负债项目,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款项等,应根据“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应付分保账款”、“保户储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独立账户负债”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7)(2) “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赍任准备金”等负债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期末余额,应根据“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分析填列。
(8) “其他负债”项目,反映企业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存人保证金、预计负债等负债的账面余额,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长期应付款账面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后的净额,也在本项目反映。
(三)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
1.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格式
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具体格式参见《(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2.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方法
除下列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比照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方法处理:
(1)“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等项目,应根据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证券公司交纳的交易席位费的可收回金额,应在“无形资产”项目下单独反映;证券经济业务取得的客户资金存款,应在“货币资金”项目下单独反映;证券经纪业务取得的客户备付金,应在“结算备付金”项目下单独反映。
(1) “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持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总额,应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证券经纪业务取得的客户资金存款应在本项目下单独反映。
(2) “结算备付金”项目,反映企业期末持有的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人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金额,应根据“结算备付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证券经纪业务取得的客户备付金应在本项目下单独反映。
(3) “存出保证金”项目,反映企业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期末余额,应根据“存出保证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 “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无形资产在期末的实际价值,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证券公司交纳的交易席位费的可收回金额应在本项目下单独反映。
(5) “其他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长期待摊费用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扣减相应的减值准备。
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扣减累计减值准备和未实现融资收益后的净额、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净额、“代理兑付证券”减去“代理兑付证券款”后的借方余额,也在本项目反映。
  (6) “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项目,反映企业接受客户有效的代理买卖证券资金、承销证券后应付未付给委托单位的款项,应根据“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7) “其他负债”项目,反映企业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递延收益等负债的账面余
额,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长期应付款账面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后的净额、“代理兑付证券”减去“代理兑付证券款”后的贷方余额,也在本项目反映。
(四)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格式
 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负债表的具体格式参见表31—1.其他类似基金或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的产品(除企业年金基金外)应当执行证券投资基金资产负债表格式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资产负债表
                                        会证基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 元
  
  基金份额净值  元,基金份额总额  份。
 

第四节  利润表

一、利润表概述

  (一)利润表的定义和作用
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例如,反映某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营成果的利润表,它反映的就是该期间的情况。
利润表的列报必须充分反映企业经营业绩的主要来源和构成,有助于使用者判断净利润的质量及其风险,有助于使用者预测净利润的持续性,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通过利润表,可以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收入的实现情况,如实现的营业收入有多少、实现的投资收益有多少、实现的营业外收入有多少等等;可以反映一定会计期间的费用耗费情况,如耗费的营业成本有多少、营业税金及附加有多少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各有多少、营业外支出有多少等等;可以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果,即净利润的实现情况,据以判断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将利润表中的信息与资产负债表中的信息相结合,还可以提供进行财务分析的基本资料如将赊销收入净额与应收账款平均余额进行比较,计算出应收账款周转率;将销货成本与存货平均余额进行比较,计算出存货周转率;将净利润与资产总额进行比较,计算出资产收益率等,可以反映企业资金周转情况及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水平,便于报表使用者判断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做出经济决策。
  (二)费用采用”功能法”列报
  根据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对于费用的列报,企业应当采用”功能法”列报,即按照费用在企业所发挥的功能进行分类列报,通常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并且将营业成本与其他费用分开披露。从企业而言,其活动通常可以划分为生产、销售、管理、融资等,每一种活动上发生的费用所发挥的功能并不相同,因此,按照费用功能法将其分开列报,有助于使用者了解费用发生的活动领域。例如企业为销售产品发生了多少费用、为一般行政管理发生了多少费用、为筹措资金发生了多少费用等等。这种方法通常能向报表使用者提供具有结构性的信息,能更清楚地揭示企业经营业绩的主要来源和构成,提供的信息更为相关。
  由于关于费用性质的信息有助于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企业可以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费用按照性质分类,指将费用按其性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摊销费等,而不是按照费用在企业所发挥的不同功能分类。
此外,由于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企业的日常活动与一般工商业企业不同,具有特
殊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金融企业旷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例如,商业银行将
利息支出作为利息收入的抵减项目、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作为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的抵
减项目等列示。

二、一般企业利润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

  (一)一般企业刑润表的列报格式
  1.多步式的利润表列报格式
利润表正表的格式一般有两种:单步式利润表和多步式利润表。单步式利润表是将当期所有的收入列在一起,然后将所有的费用列在一起,两者相减得出当期净损益。多步式利润表是通过对当期的收入、费用、支出项目按性质加以归类,按利润形成的主要环节列示一些中间性利润指标,分步计算当期净损益。
  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多步式列报利润表,将不同性质的收入和费用类进行对比,从而可以得出一些中间性的利润数据,便于使用者理解企业经营成果的不同来源。企业可以分如下三个步骤编制利润表:
  第一步,以营业收入为基础,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和投资收益(减去投资损失),计算出营业利润;
  第二步,以营业利润为基础,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计算出利润总额;
第三步,以利润总额为基础,减去所得税费用,计算出净利润(或净亏损)。
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还应当在利润表中列示每股收益信息。
  2.列示利润表的比较信息
根据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企业需要提供比较利润表,以使报表使用者通过比较不同期间利润的实现情况,判断企业经营成果的未来发展趋势。所以,利润表还就各项目再分为”本期金额”和”上期金额”两栏分别填列。利润表的具体格式参见(((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二)一般企业利润表的列报方法
  1.利润表各项目的列报说明
  (1)“营业收入”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营业成本”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成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业务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销售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各项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本项目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净损失,本项目以“一”号填列。
(9)“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本项目以“一”号填列。
(10)“营业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营业利润?如为亏损,本项目以“一”号填列。
(11)“营业外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2)“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3)“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本项目以“一”号填列。
(14)“所得税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5)“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如为亏损,本项目以“一”号填列。
(16)“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项目的列报参见第三十五章“每股收益”。
2.上期金额栏的列报方法
利润表“上期金额”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该期利润表“本期金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上年该期利润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本期不相一致,应对上年该期利润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期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利润表“上期金额”栏内。
3.本期金额栏的列报方法
利润表“本期金额”栏内各项数字一般应根据损益类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利润表“本期金额”栏和“上期金额”栏的填列方法
本表中的栏目分为“本期金额”栏和“上期金额”栏。“本期金额”栏根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等损益类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其中,“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项目根据本表中相关项目计算填列。
本表中的“上期金额”栏应根据上年该期利润表“本期金额”栏内说列数字填列。如果上年该期利润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本期不相一致,应对上年该期利润表个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期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上期金额”栏。
2.利润表可以生成的经济指标、
利用本表本期和上期净利润可以计算生成净利润增长率,反映企业获利能力的增长情况和长期的盈利能力趋势;利用净利润、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可以计算生成成本费用利润率,反映企业投入产出情况。
利用本表数据与其他报表或有关资料,可以生成反映企业投资回报等有关情况的指标。比如,利用净利润和净资产可以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利用普通股每股市价与每股收益可以计算出市盈率等。
3.关于“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指标
上述两个指标是向资本市场广大投资者反映上市公司(公众公司)每一股普通股所创造的收益水平。对资本市场广大投资者(股民)而言,是反映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是投资决策最直观最重要的参考依据,是广大投资者关注的重点。鉴于此,将这两项指标作为利润表的表内项目列示,同时要求在附注中详细披露计算过程,以供投资者投资决策参考。这两项指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填列。

三、金融企业利润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

(一)商业银行利润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
1.商业银行利润表列报格式
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利润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商业银行利润表的具体格式参见《<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2.商业银行利润表的列报方法
除下列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比照一般企业利润表的列报方法处理:
(1)“营业收入”项目,反映“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等项召的金额合计填列; “营业支出”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资产减值损失”、“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的发生额合计填列。
(2)“利息净收入”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利息支出”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分析填列;“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项目,应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利息收入”、“利息支出”项目,反映企业经营存贷款业务等确认的利息收入和发生的利息支出,应根据“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企业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也可以分别在该项目反映。
(3)“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项目,反映“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项目余额减去“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项目金额后的金额。“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包括办理结算业务等在内的手续费、佣金收入和发生的手续费、佣金支出,应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 “汇兑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净收益,应根据“汇兑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净损失,以“一”号列示。
(5) “营业支出”项目,反映“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资产减值损失”、“其他业务成本”等项目的金额合计。
(6) “业务及管理费”项目,反映企业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范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应根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汇兑收益”、“业务及管理费”项目,应根据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二)保险公司利润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
1.保险公司利润表列报格式
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利润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保险公司利润表的具体格式参见《(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2.保险公司利润表的列报方法
除下列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比照商业银行利润表的列报方法处理:
(1)“营业收入”项目,反映“已赚保费”、“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等项目的金额合计科目的发生额合计填列。定期存款、保户质押贷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息收入,也在”投资收益”项目反映。
“已赚保费”项目,应根据“保险业务收入”、“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已赚保费”项目,反映“保险业务收入”项目金额减去“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保险业务收入”项目,反映众业从事保险业务确认的原保费收入和分保费收入,应根据“保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分出保费”项目,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分出的保费,应根据“分出保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根据“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营业支出”项目,反映“退保金”、“赔付支出”、“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保单红利支出”、“分保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成本”、“资产减值损失”等项目金额合计,减去“摊回赔付支出”、“摊回保险责任
准备金”、“摊回分保费用”等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退保金”项目,反映企业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按照约定退还投保入的保单现金价值,应根据“退保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赔付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因保险业务发生的赔付支出,包括原保险合同赔付支出和再保险合同赔付支出,应根据“赔付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应根据“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保单红利支出”项目,反映企业按原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投保入的红利,应根据“保单红利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分保费用”项目,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支付的分保费用,应根据“分保费用”科
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摊回赔付支出”、“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摊回分保费用”等项目,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分出业务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支出、保险责任准备金、分保费用,应根据“摊回赔付支出”、“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摊回分保费用”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营业支出”项目,应根据“退保金”、“赔付支出”、“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退保金”、“赔付支出”、“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保单红利支出”、“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支出”、“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摊回分保费用”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三)证券公司利润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
   1.证券公司利润表列报格式
   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利润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证券公司利润表的具体格式参见《<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2.证券公司利润表的列报方法
除下列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比照商业银行利润表的列报方法处理:
  (1)“营业收入”项目,反映“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利息净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等项目的合计金额填列。
(2)“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代理承销、兑付和买卖证券等业务实现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减去发生的各项手续费、风险结算金、承销业务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及佣金支出后的净额,应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证券承销业务净收入”、“委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等应在本项目下单独反映。
(四)证券投资基金利润表的列报格式
 证券投资基金利润表的具体格式参见表31-2.其他类似基金或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的产品(除企业年金基金外)应当执行证券投资基金利润表格式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表31—2                       利润表
会证基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项     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一、收入
 
 
  1.利息收入
 
 
    其中:存款利息收入
 
 
          债券利息收入
 
 
          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
 
 
  2.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其中:股票投资收益
 
 
          债券投资收益
 
 
          基金投资收益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衍生工具收益
 
 
          股利收益
 
 
 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净损失以“-”号填列)
 
 
 4.其他收入
 
 
二、费用
 
 
  1.管理人报酬
 
 
  2.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交易费用
 
 
  5.利息支出
 
 
    其中: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支出
 
 
  6.其他费用
 
 
三、净利润
 
 
 

第五节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一、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概述

  (一)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定义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全面反映一定时期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情况,不仅包括所有者权益总量的增减变动,还包括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重要结构性信息,特别是要反映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让报表使用者准确理解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根源。
  (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在一定程度上休现了企业综合收益
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与所有者之外的其他方面进行交易或发生其他事项所引起归净资产变动。综合收益的构成包括两部分:净利润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其中,前者是企业已实现并已确认的收益,后者是企业未实现但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已确认的收益。用公式表示如下:
综合收益=收入+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其中:净利润=收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
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净利润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均单列项目反映,体现了企业综合收益的构成。

二、一般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

(一)一般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报格式
1.以矩阵的形式列报
为了清楚地表明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以矩阵的形式列示。一方面,列示导致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交易或事项,改变了以往仅仅按照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反映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而是按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来源对一定时期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进行全面反映;另一方面,按照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库存股)及其总额列示交易或事项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2.列示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比较信息
根据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企业需要提供比较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因此,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还就各项目再分为“本年金额”和“上年金额”两栏分别填列。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具体格式参见《<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二)一般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报方法
1.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各项目的列报说明
(1)“上年年末余额”项目,反映企业上年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年末余额。
(2)“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项目,分别反映企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金额和采用追溯重述法处理的会计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为了体现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影响,企业应当在上期期末所有者权益余额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得出本期期初所有者权益,根据“盈余公积”、“利润分配”、“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本年增减变动额”项目分别反映如下内容:
①“净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金额,并对应列在“未分配利润”栏。
②“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当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金额。其中: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项目,反映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额资产当年公允价值变动的金额,并对应列在“资本公积”栏。
“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项目,反映企业对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除当年实现的净损益以外其他所有者权益当年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并对应列在“资本公积”栏。
“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当年所得税影响金额,并对应列在“资本公积“栏。
③“净利润”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小计项目,反映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金额和当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合计额。
④”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当年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和减少的资本其中:
“所有者投入资本”项目,反映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形成的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并对应列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栏。
“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项目,反映企业处于等待期中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当年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并对应列在”资本公积”栏。
⑤“利润分配”下各项目,反映当年对所有者(或股东)分配的利润(或股利)金额和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并对应列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栏。其中:
“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项目,反映对所有者(或股东)分配的利润(或股利)金额。
⑥“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下各项目,反映不影响当年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之间当年的增减变动,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项金额。为了全面反映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的增减变动情况,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也是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指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其中: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项目,反映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的金额。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项目,反映企业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的金额。
“盈余公积弥补亏损”项目,反映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金额。
2.上年金额栏的列报方法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上年金额”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本年金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上年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本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上年金额”栏内。
  3.本年金额栏的列报方法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本年金额”栏内各项数字一般应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库存股”、“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企业的净利润及其分配情况作为所有者权益变动的组成部分,不需要单独设置润分配表列示。

三、金融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

  (一)金融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报格式
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和附注规定;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所有者权益变动, 表格式和附注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金融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具体, 格式参见《<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证券投资基金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具体格式参见表31—1,其他类似基金或类, 似于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的产品(除企业年金基金外)应当执行证券投资基金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表31—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证基03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项   目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实收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实收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一、期初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
 
 
 
 
 
 
二、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增减变动额(本期净利润)
 
 
 
 
 
 
三、本期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增减变动额(减少以“一”号填列)
 
 
 
 
 
 
其中:1.基金申购款
 
 
 
 
 
 
          2.基金赎回款
 
 
 
 
 
 
四、本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利润产生的增减变动额
 
 
 
 
 
 
五、期末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
 
 
 
 
 
 
 
(二)金融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报方法
金融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各项目应当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利润分配”、“库存股”等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具体可以比照一般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报方法处理。
 

第六节    附 注

一、附注概述

  (一)附注的概念
  附注是财务报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财务报表中的数字是经过分类与汇总后的结果,是对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的高度简化和浓缩的数字,如有没有形成这些数字所使用的会计政策、理解这些数字所必需的披露,财务报表就不可能充分发挥效用。因此,附注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应当全面阅读附注。
 (二)附注披露的基本要求
   1.附注披露的信息应是定量、定性信息的结合,从而能从量和质两个角度对企业经济事项完整的进行反映,也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求。
   2.附注应当按照一定的结构进行系统合理的排列和分类,有顺序地披露信息。由于附注的内容繁多,因此更应按逻辑顺序排列,分类披露,条理清晰,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以便于使用者理解和掌握,也更好地实现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3.附注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以有助于使用者联系相关联的信息,并由此从整体上更好地理解财务报表。

二、附注披露的内容

  附注应当按照如下顺序披露有关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2.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如企业所处的行业、所提供的主要产品或服务、客户的性质、销售策略、监管环境的性质等。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4.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企业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以此明确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制度基础。
如果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只是部分地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附注中不得做出这种表述。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根据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可以不披露。
  1.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
  由于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化,某些经济业务可以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也即存在不止一种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例如,存货的计价可以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额法等。企业在发生某项经济业务时,必须从允许的会计处理方法中选择适合本企业特点的会计政策,企业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可能极大地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而编制出不同的财务报表。为了有助于报表使用者理解,有必要对这些会计政策加以披露。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说明会计政策时还需要披露下列两项内容:
  (1)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这直接显著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分析,这项披露要求便于使用者了解企业财务报表中的项目是按何种计量基础予以计量的,如存货是按成本还是可变现净值计量等。
  (2)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主要是指企业在运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作的对报表中确认的项目金额最具影响的判断。例如,企业如何判断持有的金融资产是持有至到期的投资而不是交易性投资;又比如,对于拥有的持股不足50%的关联企业,企业为何判断企业拥有控制权因此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再比如,企业如何判断与租赁资产相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企业从而符合融资租赁的标准;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等等,这些判断对在报表中确认的项目金额具有重要影响。因此,这项披露要求有助于使用者理解企业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的背景,增加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
  2.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
  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强调了对会计估计不确定因素的披露要求,企业应当披露会计估计中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的确定依据,这些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在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对资产、负债账面价值进行重大调整。
  在确定报表中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过程中,企业有时需要对不确定的未来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这些资产和负债的影响加以估计。例如,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算需要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在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需要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测,并选择适当的折现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所采用的假设及其依据、所选择的折现率为什么是合理的等等。又如,为正在进行中的诉讼提取准备时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依据等。这些假设的变动对这些资产和负债项目金额的确定影响很大,有可能会在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做出重大调整。因此,强调这一披露要求,有助于提高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有关情况。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企业应当以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尽可能以列表形式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构成或当期增减变动情况,并且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在披露顺序上,一般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顺序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这主要包括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具体的披露要求须遵循相关准则的规定,分别参见相关章节的内容。
 

第七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对财政部2000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新准则与原制度相比,突出了财务报表的地位和作用,扩大了信息披露量,概括而言,主要差异如下:
  (一)统一了财务报表的组成与内容,并兼顾了有关行业的特殊性
原制度对于不同行业,包括一般企业、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财务报表的组成和内容有较大不同,而且是散见于相关会计制度。新准则统一了各行业财务报表的编报要求,同时又兼顾了金融企业的特殊性,涵盖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类型,对财务报表格式、内容以及附注披露要求等作了详细规范。
原制度规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及现金流量表;新准则规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在具体的报表项目上,新准则比原制度也有较大改进。比如,原制度中的利润表要求单独列示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成本;新准则考虑到市场经济中企业经营日益多元化,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很难划分,因此简化了利润表单列项目,直接列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不再区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二)强化了附注的披露内容与要求
原制度仅规定了附注应披露的内容,而且附注披露内容较为简单,不够系统;新准则强调附注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附注披露的基本要求、具体披露内容及顺序等进行了明确而系统的规定,体现了充分披露的原则。
(二)改变了营业利润的构成
原制度规定,营业利润是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新准则规定的营业利润比原制度规定的范围有所扩大,主要是将投资收益和公允家孩子变动损益纳入营业利润,这是因为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本质上是属于有那个也范畴,体现企业经营能够能力的组成部分。因此,新准则规定营业利润是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和投资收益(减去投资损失)后的金额。
(三)强化了附注的披露内容与要求
原制度仅规定了附注应披露的内容,而且附注披露内容较为简单,不够系统;新准则强调附注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附注披露的基本要求、具体披露内容及顺序等进行了明确而系统地规定,体现了充分披露的原则。
 

二、新旧衔接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调整资产负债表的”年初余额”,涉及有关比较报表数据的,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首次执行日后,企业应当按照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编报有关报表及附注信息。
 

第三十二章     现金流量表

第一节    现金流量表概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现金流转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现金充裕,就可以及时购入必要的材料物资和固定资产,及时支付工资、偿还债务、支付股利和利息;反之,轻则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重则危及企业的生存。现金管理已经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受到企业管理人员、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监管部门的关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一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现金流量表准则”)规范了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合并财务报表》。

一、现金流量表的概念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编制现金流量表的主要目的,是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信息,以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和评价企业获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并据以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现金流量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助于评价企业支付能力、偿债能力和周转能力;二是有助于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三是有助于分析企业收益质量及影响现金净流量的因素,掌握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可以从现金流量的角度了解净利润的质量,为分析和判断企业的财务前景提供信息。

二、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

现金流量表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基础编制,划分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将权责发生制下的盈利信息调整为收付实现制下的现金流量信息。
(一)现金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现金主要包括:
1.库存现金。库存现金是指企业持有可随时用于支付的现金,与“现金”科目的核算内容一致。
2.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入金融机构、可以随时用于支取的存款,与“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基本一致,但不包括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例如,不能随时支取的定期存款等不应作为现金;提前通知金融机构便可支取的定期存款则应包括在现金范围内。
3.其他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和存出投资款等,与“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内容一致。
(二)现金等价物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其中,“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3个月内到期。例如可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的3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等。
现金等价物虽然不是现金,但其支付能力与现金的差别不大,可视为现金。例如,企业为保证支付能力,手持必要的现金,为了不使现金闲置,可以购买短期债券,在需要现金时,随时可以变现。
现金等价物的定义本身,包含了判断一项投资是否属于现金等价物的四个条件,即,①期限短;②流动性强;③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④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其中,期限短、流动性强,强调了变现能力,而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则强调了支付能力的大小。现金等价物通常包括3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投资。权益性投资变现的金额通常不确定,因而不属于现金等价物。
(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范围的确定和变更
不同企业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范围可能不同。企业应当根据经营特点等具体情况,确定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范围。商业银行与一般工商企业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范围可能不同,例如,某商业银行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可随时支取的备付金、存放同业款项、拆放同业款项、同业间买入返售证券、短期国债投资等。(取消分段)根据现金流量表准则及其指南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发生变更,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三、现金流量的分类及列示

(一)现金流量的分类
现金流量指企业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在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被视为一个整体,企业现金(含现金等价物,下同)形式的转换不会产生现金的流入和流出。例如,企业从银行提取现金,是企业现金存放形式的转换,并未流出企业,不构成现金流量。同样,现金与现金等价物之间的转换也不属于现金流量,例如,企业用现金购买3个月内到期的国库券。(新增分段)
根据企业业务活动的性质和现金流量的来源,现金流量表准则将企业一定期间产生的现金流量分为三类: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1.经营活动。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各类企业由于行业特点不同,对经营活动的认定存在一定差异。对于工商企业而言,经营活动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税费等。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经营活动主要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同业存放、同业拆借等。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经营活动主要包括原保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等。对于证券公司而言,经营活动主要包括自营证券、代理承销证券、代理兑付证券、代理买卖证券等。
2.投资活动。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长期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其他资产等持有期限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资产。这里所讲的投资活动,既包括实物资产投资,也包括金融资产投资非实物资产投资。这里之所以将“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排除在外,是因为已经将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视同现金。不同企业由于行业特点不同,对投资活动的认定也存在差异。例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对于工商业企业而言,属于投资活动现金流量,而对于证券公司而言,属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3.筹资活动。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这里所说的资本,既包括实收资本(股本),也包括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这里所说的债务,指对外举债,包括向银行借款、发行债券以及偿还债务等。通常情况下,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属于经营活动,不属于筹资活动。
对于企业日常活动之外特殊的、不经常发生的特殊项目,如自然灾害损失、保险赔款、捐赠等,应当归并到相关类别中,并单独反映。比如,对于自然灾害损失和保险赔款,如果能够确指属于流动资产损失,应当列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固定资产损失,应当列入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如果不能确指,则可以列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捐赠收入和支出,可以列入经营活动。如果特殊项目的现金流量金额不大,则可以列入现金流量类别下的“其他”项目,不单列项目。
  (二)现金流量的列示
  通常情况下,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从而全面揭示企业现金流量的方向、规模和结构。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
  1.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例如,证券公司代收的客户证券买卖交割费、印花税等,旅游公司代游客支付的房费、餐费、交通费、文娱费、行李托运费、门票费、票务费、签证费等费用。这些项目由于周转快,在企业停留的时间短,企业加以利用的余地比较小,净额更能说明其对企业支付能力、偿债能力的影响;反之,如果以总额反映,反而会对评价企业的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分析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产生误导。
2.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主要指期限较短、流动性强的项目。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主要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等;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主要包括再保险业务收到或支付的现金净额;对于证券公司而言,主要包括自营证券和代理业务收到或支付的现金净额等。
这些项目由于周转快,在企业停留的时间短,企业加以利用的余地比较小,净额更能说明其对企业支付能力、偿债能力的影响;反之,如果以总额反映,反而会对评价企业的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分析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产生误导。

四、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及程序

  (一)直接法和间接法
  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列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直接法,一是间接法。这两种方法通常也称为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方法。
  所谓直接法,是指按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直接反映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如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等就是按现金收入和支出的类别直接反映的。在直接法下,一般是以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为起算点,调节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项目的增减变动,然后计算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所谓间接法,是指以净利润为起算点,调整不涉及现金的收入、费用、营业外收支等有关项目,剔除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对现金流量的影响,据此计算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由于净利润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的,且包括了与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相关的收益和费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实际上就是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的净利润调整为现金净流入,并剔除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采用直接法编报的现金流量表,便于分析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来源和用途,预测企业现金流量的未来前景;采用间接法编报现金流量表,便于将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进行比较,了解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差异的原因,从现金流量的角度分析净利润的质量。所以,现金流量表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编报现金流量表,同时要求在附注中提供以净利润为基础调节到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
  (二)工作底稿法或T型账户法
  在具体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可以采用工作底稿法或T型账户法,也可以根据有关科目记录分析填列。
  1.工作底稿法
  采用工作底稿法编制现金流量表,是以工作底稿为手段,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数据为基础,对每一项目进行分析并编制调整分录,从而编制现金流量表。工作底稿法的程序是:
  第一步,将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和期末数过人工作底稿的期初数栏和期末数栏。
  第二步,对当期业务进行分析并编制调整分录。编制调整分录时,要以利润表项目为基础从“营业收入”开始,结合资产负债表项目逐一进行分析。在调整分录中,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事项,并不直接借记或贷记现金,而是分别计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有关项目。借记表示现金流入,贷记表示现金流出。
  第三步,将调整分录过入工作底稿中的相应部分。
  第四步,核对调整分录,借方、贷方合计数均已经相等,资产负债表项目期初数加减调整分录中的借贷金额以后,也等于期末数。
  第五步,根据工作底稿中的现金流量表项目部分编制正式的现金流量表。
  2.T型账户法
  采用T型账户法编制现金流量表,是以T型账户为手段,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数据为基础,对每一项目进行分析并编制调整分录,从而编制现金流量表。T型账户法的程序是:
  第一步,为所有的非现金项目(包括资产负债表项目和利润表项目)分别开设T型账户,并将各自的期末期初变动数过入各相关账户。如果项目的期末数大于期初数,则将差额过入和项目余额相同的方向;反之,过入相反的方向。
  第二步,开设一个大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T型账户,每边分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三个部分,左边记现金流人,右边记现金流出。与其他账户一样,过人期末期初变动数。
  第三步,以利润表项目为基础,结合资产负债表分析每一个非现金项目的增减变动,并据此编制调整分录。
  第四步,将调整分录过人各T型账户,并进行核对,该账户借贷相抵后的余额与原先过人的期末期初变动数应当一致。
第五步,根据大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T型账户编制正式的现金流量表。
本章着重讲解了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要求和方法。
 

第二节   现金流量表编制

一、一般企业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一般企业应按照现金流量表准则应用指南列示的现金流量表格式编制现金流量表(具体格式参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现金流量表的项目主要有: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等项目。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有关项目的编制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实际收到的现金,包括销售收入和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具体包括: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和本期预收的款项,减去本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的商品支付的现金。企业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例32-1】甲企业本期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 800 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76 000元,以银行存款收讫;应收票据期初余额为270 000元,期末余额为60000元;应收账款期初余额为1 000 000元,期末余额为400 000元;年度内核销的坏账损失为20000元。另外,本期因商品质量问题发生退货,支付银行存款30 000元,货款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计算如下:
本期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                  3276000
加:本期收到前期的应收票据(270000-60000)          210000
本期收到前期的应收账款(1000 000-400000-20 000)    580000
减:本期因销售退回支付的现金                 30000
  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4036000
2.收到的税费返还
  本项目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各种税费,如收到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消费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例32-2】甲企业前期出口商品一批,已交纳增值税,按规定应退增值税8 500元,前期未退,本期以转账方式收讫;本期收到退回的营业税款18000元、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款33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
本期收到的税费返还计算如下:
本期收到的出口退增值税额    8500
加:收到的退营业税额           18000
     收到的退教育费附加返还额   33000
本期收到的税费返还             59500
   3.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日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罚款收入、经营租赁固定资产收到的现金、投资性房地产收到的租金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人、除税费返还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等。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果价值较大的,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企业购买材料、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支付的货款以及与货款一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包括:本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以及本期支付前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未付款项和本期预付款项,减去本期发生的购货退回收到的现金。为购置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部分,应在“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付账款”、“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等科日的记录分析填列。
【例32-3】甲公司本期购买原材料,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15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55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本期支付应付票据1000000 100000元;购买工程用物资150 000元,货款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本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计算如下:
本期购买原材料支付的价款                  150000
加:本期购买原材料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00
本期支付的应付票据                        100000
本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275500
5.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本期实际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如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包括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支付的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住
房公积金,企业为职工交纳的商业保险金,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及企业支付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其他福利费用等,应根据职工的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分别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和”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本项目可以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例32-4】甲企业本期实际支付工资500 000元,其中经营人员工资300 000元,
在建工程人员工资200 000元。本
  6.支付的各项税费
  本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各项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预交的税金,如支付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不包括本期退回的增值税、所得税。本期退回的增值税、所得税等,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交税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析填列。
【例32-5】甲企业本期向税务机关交纳增值税34 000元;本期发生的所得税3 100 000元已全部交纳;企业期初未交所得税280 000元;期末未交所得税120 000元。
本期支付的各项税费计算如下:
本期支付的增值税额                                   34000
加:本期发生并交纳的所得税额                       3100000
   前期发生本期交纳的所得税额(280000-120 000)     160000
本期支付的各项税费                                 3294000
7.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罚款支出、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保险费、经营租赁支付的现金等。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果金额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有关项目的编制
  1.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等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债权性投资收回的利息、收回的非现金资产,以及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债权性投资收回的本金,在本项目反映,债权性投资收回的利息,不在本项目中反映,而在“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反映。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单设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例32-6】甲企业出售某项长期股权投资,收回的全部投资金额为480 000元;出售某项长期债权性投资,收回的全部投资金额为410 000元,其中,60 000元是债券利息。
  本期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计算如下:
收回长期股权投资金额                           480000
加:收回长期债权性投资本金(410 000-60 000)     350000
本期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830000
2.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企业因股权性投资而分得的现金股利,从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分回利润而收到的现金,因债权性投资而取得的现金利息收入。股票股利由于不产生现金流量,不在本项目中反映。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债券性投资,其利息收入在本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投资收益”、“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例32-7】甲企业期初长期股权投资余额2000 000元,其中1 500 000万元投资于联营企业A企业,占其股本的25%,采用权益法核算,另外200000元和300000元分别投资于B企业和C企业,各占接受投资企业总股本的5%和10%,采用成本法核算;当年A企业盈利2000 000元,分配现金股利800000元,B企业亏损没有分配股利,C企业盈利600 000元,分配现金股利200 000元。企业已如数收到现金股利。
本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计算如下:
取得A企业实际分回的投资收益(800 000X25%)       200000
加:取得B企业实际分回的投资收益                       0
   取得C企业实际分回的投资收益(200000Xl0%)      20000
本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220000
3.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本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如投资性房地产)所取得的现金,减去为处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净额。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到的现金,与处置活动支付的现金,两者在时间上比较接近,以净额反映更能准确反映处置活动对现金流量的影响。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所造成的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报废、毁损而收到的保险赔偿收入,在本项目中反映。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为负数,则应作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例32-8】乙公司出售一台不需用设备,收到价款30 000元,该设备原价40 000元,已提折旧15 000元。支付该项设备拆卸费用200元,运输费用80元,设备已由购入单位运走。
  本期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计算如下:
  本期出售固定资产收到的现金                                30 000
  减:支付出售固定资产的清理费用                             (280)
  本期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净额  29 720
  4.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本项目反映企业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取得的现金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整体处置一个单位,其结算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企业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是整体交易,子公司和其他营业单位可能持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这样,整体处置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的现金流量,就应以处置价款中收到现金的部分,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反映。
   现金流量表准则要求企业在附注中以总额披露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下列信息:
  ①取得或处置价格;
  ②取得或处置价格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
  ③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取得的现金;
  ④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按主要类别分类的非现金资产和负债。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如为负数,则将该金额填列至“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
5.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果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企业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如投资性房地产)支付的现金,包括购买机器设备所支付的现金及增值税款、建造工程支付的现金、支付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等现金支出,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部分,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部分,在“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在“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不在本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 、“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例32-9】乙公司购入房屋一幢,价款1850 000元,通过银行转账1800000元,其他价款用公司产品抵偿。为在建厂房购进建筑材料一批,价值为160 000,价款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本期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计算如下:
购买房屋支付的现金                                     1800000
加:为在建工程购买材料支付的现金                        160000
本期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1960000
7.投资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取得的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交易费用。企业购买债券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以及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均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反映。
  企业购买股票和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收回购买股票和债券时支付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在“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本项目可以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
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例32-10】甲企业以银行存款2000 000元投资于A企业的股票。此外,购买中
国光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面值总额200000元,票面利率8%,实际支付金额为204000元。
本期投资所支付的现金计算如下:
投资于A企业的现金总额                     2000000
投资于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债券的现金总额         204000
本期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2204000
8.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本项目反映企业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购买出价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整体购买一个单位,其结算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购买方全部以现金支付或一部分以现金支付而另一部分以实物清偿。同时,企业购买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是整体交易,子公司和其他营业单位除有固定资产和存货外,还可能持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这样,整体购买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的现金流量,就应以购买出价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反映,如为负数,应在“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例32-11】甲企业购买丙企业的一子公司,出价150 0001500000元,全部以银行存款转账支付。该子公司的有关资料如下:
 
表32一1                      资产负债表(简表)
资 产
金 额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金 额
现金及银行存款
存货
固定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资产
150000
30 0000
150 0000
600000
50000
短期借款
应付账款
长期应付款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400000
500000
200000
1200000
200000
100000
资产总额
2600000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
2600000
 
  该子公司有15 0000元的现金及银行存款,没有现金等价物,企业的实际现金流出为:
  购买子公司出价                         150 0000
  减:子公司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15 000)150000
  购买子公司支付的现金净额               135 0000
  9.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果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有关项目的编制
  1.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企业以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实际收到的款项净额(发行收入减去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而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审计、咨询等费用等,不在本项目中反映,而在“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由金融企业直接支付的手续费、宣传费、咨询费、印刷费等费用,从发行股票、债券取得的现金收人中扣除,以净额列示。本项目可以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例32-12】甲企业对外公开募集股份1 000000股,每股1元,发行价每股1.1元,代理发行的证券公司为其支付的各种费用,共计15 000元。此外,甲企业为建设一新项目,批准发行2000000元的长期债券。与证券公司签署的协议规定:该批长期债券委托证券公司代理发行,发行手续费为发行总额的3.5%,宣传及印刷费由证券公司代为支付,并从发行总额中扣除。该企业至委托协议签署为止,已支付咨询费、公证费等5800元。证券公司按面值发行,价款全部收到,支付宣传及印刷费等各种费用11 420元。按协议将发行款划至企业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上。甲企业已收到全部发行价款。
本期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计算如下:
发行股票取得的现金                         1085000
  其中:发行总额(1000000×1.1)           1100000
        减:发行费用                            15000
 本期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1085000
发行股票取得的现金                                1085000
 其中:发行总额(1 000 000×l.1)              1100000
    减:发行费用                           15000
发行债券取得的现金                                1918580
其中:发行总额                             2000000
    减:发行手续费(2000000 ×3.5%)          70000
证券公司代付的各种费用                          11420
本期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3003580
  本例中,已支付的咨询费、公证费等5800元,应在“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2.借款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企业举借各种短期、长期借款而收到的现金,以及发行债券实际收到的款项净额(发行收入减去直接支付的佣金等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债券”、“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果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企业以现金偿还债务的本金,包括:归还金融企业的借款本金、偿付企业到期的债券本金等。企业偿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在“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不在本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债券”、“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支付给其他投资单位的利润或用现金支付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不同用途的借款,其利息的开支渠道不一样,如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均在本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利润分配”、“财务费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研发支出”、“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例32-13】甲企业期初应付现金股利为21 000元,本期宣布并发放现金股利
50 000元,期末应付现金股利12000元。
  本期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计算如下:
本期宣布并发放的现金股利                     50000
加:本期支付的前期应付股利(21000-12 000)     9000
   本期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59000
6.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以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而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审计、咨询等费用,融资租赁各期支付的现金、以分期付款方式构建固定资产以后各期支付的现金等、无形资产等各期支付的现金。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果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将企业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折算成记账本位币。现金流量表准则规定,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应当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现金流量发生日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应当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报。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指企业外币现金流量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折算成记账本币时,所采用的是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现金流量发生日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而现金流量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项目中外币现金净增加额是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这两者的差额即为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例32-14】甲企业当期出口商品一批,售价10 000美元,款项已收到,假设销售实现时的汇率为1:7.91收汇当日汇率为1:7.90;当期进口货物一批,价值5000美元,款项已支付,结汇当日汇率为1:7.92,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为1:7.93;假定银行存款的期初余额为0,当期没有其他业务发生。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计算如下:
经营活动流入的现金                 10000(美元)
汇率变动(7.93一7.90)                   ×0.03
汇率变动对现金流入的影响额             300(元)
经营活动流出的现金                  5000(美元)
汇率变动(7.93一7.92)                   ×0.01
汇率变动对现金流出的影响额              50(元)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                 250(元)
现金流量表中:
  经营活动流入的现金                     79000
  经营活动流出的现金                     3960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9400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                   25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960039650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情况:
银行存款的期末余额(5000 X7.93)            3960039650
银行存款的期初余额                         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9650
  从上例可以看出,现金流量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项目数额与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数额相等,应当核对相符。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对当期发生的外币业务,也可不必逐笔计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可以通过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数额与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三项之和比较,其差额即为”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

二、商业银行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商业银行应按照现金流量表准则应用指南列示的现金流量表格式(具体格式参见《企业会计准则一应用指南》)编制现金流量表。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现金流量表格式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商业银行现金流量表的编制,除下列项目外,应比照一般企业现金流量表编制处理:
  (一)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本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本期吸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以及非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各种存款的净增加额。本项目可以根据“吸收存款”、“同业存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增加项目,例如,本项目可以分解成“吸收活期存款净增加额”、“吸收活期存款以外的其他存款”、“支付活期存款以外的其他存款”、“同业存放净增加额”等项目。
  (二)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本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本期向中央银行借入款项的净增加额。本项目可以根据“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三)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本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本期从境内外金融机构拆入款项所取得的现金,减去拆借给境内外金融机构款项而支付的现金后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拆入资金”和“拆出资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本项目如为负数,应在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类中单独列示。
(四)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本期收到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减去支付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应收利息”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五)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本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本期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以及办理商业票据贴现、转贴现融出及融入资金等业务的款项的净增加额。本项目可以根据“贷款”、“贴现资产”、“贴现负债”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增加项目,例如,本项目可以分解成“收回中长期贷款”、“发放中长期贷款”、“发放短期贷款净增加额”、“垫款净增加额”等项目。
 (六)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本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本期存放于中央银行以及境内外金融机构的款项的净增加额。本项目可以根据“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七)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本期支付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本项目可以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八)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商业银行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付债券”等科目的
记录分析填列。

三、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保险公司应按照现金流量表准则应用指南列示的现金流量表格式(具体格式参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编制现金流量表。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及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后实施。
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的编制,除下列项目外,应比照一般企业现金流量表编制处理:
  (一)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本期收到的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净额。包括本期收到的原保险保费收入、本期收到的前期应收原保险保费、本期预收的原保险保费和本期代其他企业收取的原保险保费,扣除本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以现金支付的退保费。本项目应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收账款”、“保费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二)收到再保业务现金净额
  本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本期从事再保业务实际收支的现金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银行存款”、“应收分保账款”、“应付分保账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三)(四)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本期实际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的现金。本项目应根据“赔付支出”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四)(三)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本项目反映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人的储金,以及以投资收益作为保费收人的投资保障型保险业务的投资本金,减去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返还的储金和投资本金后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保户储金”、“应收保户储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五)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本期实际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等现金。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六)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本项目反映保险公司本期发放保户质押贷款的现金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贷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保险公司可以单独设置“处置损余物资收到的现金净额”和“代位追偿款收到的现金”等项目,或者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四、证券公司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证券公司应按照现金流量表准则应用指南列示的现金流量表格式(具体格示参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编制现金流量表。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证券公司现金流量表的编制,除下列项目外,应比照一般企业现金流量表编制处理:
  (一)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本项目反映证券公司本期自行买卖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取得的现金净增加额。本项目可以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本项目如为负数,应在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类项目中单独列示。
  (二)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本项目反映证券公司本期从境内外金融机构拆入款项所取得的现金,减去拆借给境内外金融机构款项而支付的现金后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拆人资金”、“拆出资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本项目如为负数,应在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类项目中列示。
  (三)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本项目反映证券公司本期按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现金,减去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给卖出方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现金后的现金增加额。本项目可以根据“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本项目如为负数,应在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类项目中单独列示。证券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将本项目分为“买入返售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卖出回购证券支付的现金净额”等项目列示。
  此外,证券公司还可以根据需要单独设置“代理买卖业务的现金净额”、“代理兑付债券的现金净额”等项目,以反映证券公司从事代理业务产生的现金流量。
 

第三节    现金流量表附注

一、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的编制

  企业应当采用间接法在现金流量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现金流量表准则应用指南列示的现金流量表附注披露格式(具体格式参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适用于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类企业。(取消分段)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包括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情况等项目。
  (一)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编制
  1.资产减值准备
  这里所指的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物性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企业计提和按规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在利润表中,属于利润的减除项目,但没有发生现金流出。所以,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需要加回。本项目可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有的包括在管理费用中,有的包括在制造费用中。计入管理费用中的部分,作为期间费用在计算净利润时从中扣除,但没有发生现金流出,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需要予以加回。计入制造费用中的已经变现的部分,在计算净利润时通过销售成本予以扣除,但没有发生现金流出;计入制造费用中的没有变现的部分,既不涉及现金收支,也不影响企业当期净利润。由于在调节存货时,已经从中扣除,在此处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需要予以加回。同理,企业计提的油气资产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也需要予以加回。本项目可根据“累计折旧”、“累计折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例32-15】20×7年度,甲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金额200000元,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当加回。
   3.无形资产摊销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企业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计提摊销时,计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长期待摊费摊销时,有的计入管理费用,有的计入销售费用,有的计入营业费用,有的计入制造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和计入制造费用中的巳变现的部分,在计算净利润时已从中扣除,但没有发生现金流出;计入制造费用中的没有变现的部分,在调节存货时已经从中扣除,但不涉及现金收支,所以,在此处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需要予以加回。这个项目可根据”累计摊销”、”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例32-16】20×7年度,甲企业计提了无形资产摊销5000元,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当加回。
4、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减:收益)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发生的损益,属于投资活动产生的损益,不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损益,所以,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需要予以剔除。如为损失,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当加回;如为收益,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当扣除。本项目可根据“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如为净收益以“-”号填列。
  【例32-1715】20×7年度,甲企业处置设备一台,原价180 000元,累计已提折旧110 000元,收到现金80000元,产生处置收益10000元[80000-(180000-110 000)]。处置固定资产的收益10 000元,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当扣除。
  5.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报废损益,属于投资活动产生的损益,不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损益,所以,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需要予以剔除。同样,投资性房地产发生报废、毁损而产生的损失,也需要予以剔除。如为净损失,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当加回;如为净收益,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当扣除。本项目可根据“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例32-1816】20×7年度,甲企业盘亏机器一台,原价130 000元,已提折旧120 000元;报废汽车一辆,原价180 000元,已提折旧110 000元;共发生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损失为80 000元[(130 000-120 000)+(180 000-110 000)]。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损失80000元,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当加回。
  6.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反映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衍生工具、套期等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计入当期益的利得或损失。企业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通常与企业的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有关,而且并不影响企业当期的现金流量。为此,应当将其从净利润中剔除。本项目可以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持有损失,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当加回;如为持有利得,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当扣除。
  【例32-1917】20×6年12月31日,甲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0万元,20×7年度未发生投资性房地产的增减变动,20×7年12月31日,该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5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为5万元。这5万元的资产持有利得,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当扣除。
  7.财务费用
  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中不属于经营活动的部分,应当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将其加回。将其从净利润中剔除。本项目可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收益,以“-”号填列。
  【例32-2018】20×7年度,甲企业共发生财务费用350 000元,其中属于经营活动的为50 000元,属于筹资活动的为300 000元。属于筹资活动的财务费用300 000元,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当加回。
  在实务中,企业的”财务费用”明细账一般是按费用项目设置的,为了编制现金流量表,企业可在此基础上,再按“经营活动”、“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分设明细分类账。每一笔财务费用发生时,即将其归入“经营活动”、“筹资活动”或“投资活动”中。
  8.投资损失(减:收益)
  企业发生的投资损益,属于投资活动产生的损益,不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损益,所以,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需要予以剔除。如为净损失,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当加回:如为净收益,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当扣除。本项目可根据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的数字填列;如为投资收益,以“-”号填列。
  【例32-21】20×7年度,甲企业发生投资收益230 000元,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将这部分减去。
  9.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减:增加)
  如果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使计入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大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金额,其差额没有发生现金流出,但在计算净利润时已经扣除,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当加回。如果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使计入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小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金额,二者之间的差额并没有发生现金流入,但在计算净利润时已经包括在内,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当扣除。本项目可以根据资产负债表“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期初、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例32-2219】20×7年1月1日,甲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余额为5000元;20×7年12月3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余额为14 900125000元,增加了99007500元,经分析,为该企业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0 000元,使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的99007500元,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当扣减。
10.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减少)
  如果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使计入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大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金额,其差额没有发生现金流出,但在计算净利润时已经扣除,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当加回。如果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使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小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金额,其差额并没有发生现金流入,但在计算净利润时已经包括在内,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当扣除。本项目可以根据资产负债表”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期初、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11.存货的减少(减:增加)
  期末存货比期初存货减少,说明本期生产经营过程耗用的存货有一部分是期初的存货,耗用这部分存货并没有发生现金流出,但在计算净利润时已经扣除,所以,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当加回。期末存货比期初存货增加,说明当期购入的存货除耗用外,还剩余了一部分,这部分存货也发生了现金流出,但在计算净利润时没有包括在内,所以,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需要扣除。当然,存货的增减变化过程还涉及应付项目,这一因素在“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中考虑。本项目可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的期初数、期末数之间的差额填列;期末数大于期初数的差额,以“一”号填列。如果存货的增减变化过程属于投资活动,如在建工程领用存货,应当将这一因素剔除。
  【例32-2320】20×7年1月1日,甲企业存货余额为200 000元;20×7年12月31日,存货余额为360 000元;20×7年度,存货增加了160 000元(360000-200 000)。存货的增加金额160000元,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当扣除。
12.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
经营性应收项目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长期应收款和其他应收款中,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部分,以及应收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经营性应收项目期末余额小于经营性应收项目期初余额,说明本期收回的现金大于利润表中所确认的销售收入,所以,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需要加回。经营性应收项目期末余额大于经营性应收项目期初余额,说明本期销售收入中有一部分没有收回现金,但是,在计算净利润时这部分销售收入已包括在内,所以,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需要扣除。本项目应当根据有关科目的期初、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如为增加,以“-”号填列。
  【例32-2421】20X7年1月1日,甲企业资料为:净利润为300 000元;应收账款为750 000元,应收票据为230 000元;20×7年12月31日,甲企业资料为:应收账款950 000元,应收票据为200 000元;20×7年度内,该企业经营性应收项目年末比年初增加了170 000元[(950000-750000)+(200000-230 000)]。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金额170 000元,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当扣除。
  13.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
  经营性应付项目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长期应付款、其他应付款中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部分,以及应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经营性应付项目期末余额大于经营性应付项目期初余额,说明本期购入的存货中有一部分没有支付现金,但是,在计算净利润时却通过销售成本包括在内,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需要加回;经营性应付项目期末余额小于经营性应付项目期初余额,说明本期支付的现金大于利润表中所确认的销售成本,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时,需要扣除。本项目应当根据有关科目的期初、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如为减少,以“-”号填列。
  【例32-2522】20×7年1月1日,甲企业资料为:应付账款为600 000元,应付票据为390 000元,应付职工薪酬为10000元,应交税费为60000元;20×7年12月31日,甲企业资料为:应付账款为850000元,应付票据为300 000元,应付职工薪酬为15 000元,应交税费为40 000元;20×7年度内,经营性应付项目年末比年初增加了145 000元[(850 000-600 000)+(300000-390000)+(15000-10 000)+(40000-60 000)]。经营性应付项目增加金额145 000元,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当加回。
  (二)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的披露
  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反映企业一定期间内影响资产或负债但不形成该期现金收支的所有投资和筹资活动的信息。这些投资和筹资活动虽然不涉当期现金收支,但对以后各期的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例如,企业融资租入设备,将形成的负债计入”长期应付款”账户,当期并不支付设备款及租金,但以后各期必须为此支付现金,从而在一定期间内形成了一项固定的现金支出。
  因此,现金流量表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在未来可能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主要包括:(1)债务转为资本,反映企业本期转为资本的债务金额;(2)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反映企业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反映企业本期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二、企业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披露
现金流量表准则应用指南中列示了企业当期取得或处置其他营业单位有关信息的披露格式。主要项目包括:取得和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其中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包括:取得的价格、支付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支付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净额、取得子公司净资产等信息。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包括:处置的价格、收到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收到的现金净额、处置子公司的净资产等信息。

二、影响企业现金流量其他重要信息的披露

(一)企业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
 现金流量表准则应用指南中列示了企业当期取得或处置其他营业单位有关信息的披露格式。主要项目包括:取得和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其中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包括:取得的价格、支付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支付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支付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净额、取得子公司净资产等信息。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包括:处置的价格、收到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收到的现金净额、处置子公司的净资产等信息。
(二)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有关信息
 现金流量表准则要求企业在附注中披露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有关的下列信息:(1)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应金额;(2)企业持有但不能由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子公司使用的大额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现金流量表准则是在财政部1998年发布实施并经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原准则)基础上修订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差异变化如下:
(一)列示了不同类型企业现金流量表
原准则只列示了一般企业的现金流量表。新准则分别列示了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企业类型现金流量表。同时规定,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现金流量表格式;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另外,还规定,企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一)(二)增加了现金流量表列报内容和有关项目
  原准则只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新准则除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外,还要求编制“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披露”和“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披露”。另外,新准则在现金流量表中增加了“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等项目;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格式中,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失”、“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等项目。
  (二)列示了不同类型企业现金流量表
原准则只列示了一般企业的现金流量表。新准则分别列示了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企业类型现金流量表。同时规定,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现金流量表格式;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另外,还规定,企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三)调整了现金流量表有关项目
  原准则只要求填列本期数。新准则要求填列“本期金额”、“上期金额”。另外,新准则在现金流量表中增加了“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等项目;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格式中,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失”、“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等项目。

二、新旧衔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后按照新准则编制的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以下简称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现金流量表准则的规定,编报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编报合并现金流量表。
  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内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遵循现金流量表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编报中期现金流量表。
对于首份年度现金流量表的“上期金额”,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日按新准则编制的期初资产负债表、上期利润表等有关数据和资料填列。
企业首份年度现金流量表的“上期金额”,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日按新准则编制的期初资产负债表、上期利润表等有关数据和资料填列。
首次执行日后,企业应当按照新准则编报现金流量表附注。

第三十三章   中期财务报告

第一节   中期财务报告概述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信息瞬息万变,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劫波动和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频率不断加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债权入等对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的及时性和相关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使对企业业绩评价和监督管理更加及时,更有助于揭示问题,寻求相应的应对措施,从而规范企业经营者的行为,以满足投资者决策需求。为了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及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以下简称中期财务报告准则)。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l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报告期间,它可以是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也可以是其他短于一个会计年度的期间,如1月1日至9月30日的期间等。由此可以得出,中期财务报告包括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也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财务报告。
  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使对企业业绩评价和监督管理更加及时,更有助于揭示问题,寻求相应的应对措施,从而规范企业经营者的行为,谋求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部分:(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附注。这是中期财务报告最基本构成。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是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编制的法定内容,对其他财务报表或者相关信息,如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等,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但其他财务报表或者相关信息一旦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就应当遵循本准则的各项规定。比如企业编制的所有者权益(或者股东权益)变动表报表其内容和格式也应当与上年度相一致。
  2.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但如果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作了修改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与此同时,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的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的调整。如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企业在提供比较中期财务报告时,应当按新准则的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3.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相对于年度财务报告中的附注而言,是适当简化的。中期财务报告附注的编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如果某项信息没有在中期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会影响到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判断的正确性,那么就认为这一信息是重要的。但企业至少应当在中期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的信息。
本章着重讲解了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原则和要求等问题。

第二节   中期财务报告编制

一、中期财务报告应遵循的原则

  (一)应当遵循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原则
   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应当将中期视同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相一致,包括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原则相一致。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
  (二)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是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在遵循重要性原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而不得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这里所指的“中期财务数据”,既包括本中期的财务数据,也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财务数据。主要考虑有些对于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显得不重要的信息对于中期财务数据而言可能是重要的。
   2.重要性原则的运用应当保证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与理解企业中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企业在运用重要性原则时,应当避免在中期财务报告中由于不确认、不披露或者忽略某些信息而对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产生误导。
   3.重要性程度的判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和职业判断。通常,在判断某一项目的重要性程度时,应当将项目的金额和性质结合在一起予以考虑,而且在判断项目金额的重要性时,应当以资产、负债、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数字作为比较基础,并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单独依据项目的金额或者性质就可以判断其重要性。例如,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该变更事项对当期期末财务状况或者当期损益的影响可能比较小,但对以后期间财务状况或者损益的影响却比较大,因此会计政策变更从性质上属于重要事项,应当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三)应当遵循及时性原则
  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比年度财务报告更加及时的信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中期财务报告所涵盖的会计期间短于一个会计年度,其编报的时间通常也短于年度财务报, 告,所以,中期财务报告应当能够提供比年度财务报告更加及时的信息。为了体现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及时性原则,中期财务报告计量相对于年度财务数据的计量而, 言,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例如,企业通常在会计年度末对存货进行全面、详细的实地盘点,因此,对年末存货可以达到较为精确的计价。但是在中期末,由于时间上的限制和成本方面的考虑,有时不大可能对存货进行全面、详细的实地盘点,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中期末存货的计价就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估计,但是,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相关的重要信息。
  需要强调的是,中期财务报告编制的重要性和及时性原则,是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需要特殊考虑的两个原则。同时,对于其他会计原则,比如可比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也应当像年度财务报告一样予以遵循。

二、中期财务报告的确认与计量

  (一)中期财务报告的确认与计量的基本原则
  1.中期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中期财务报告中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应当与年度财务报告所采用的原则相一致。即企业在中期根据所发生交易或者事项,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时,应当符合相应会计要素定义和确认、计量标准,不能因为财务报告期间的缩短(相对于会计年度而言)而改变。
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不能根据会计年度内以后中期将要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来判断当前中期的有关项目是否符合会计要素的定义,也不能人为均衡会计年度内各中期的收益。
再如企业在中期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待处理财产损溢项目,也应当像会计年度末一样,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不能递延到以后中期,因为它已经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标准。另外,企业在中期资产负债表日不能把潜在义务(即使该义务很可能在会计年度的以后中期变为现时义务)确认为负债,也不能把当时已经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现时义务(即使履行该义务的时间和金额还须等到会计年度以后中期才能够完全确定)递延到以后中期进行确认。
【例33-1】HBC图书出版公司对外征订图书,收到订单和购书款与发送图书分属于不同的中期,则企业在收到订单和购书款的中期就不能确认图书的销售收入,因为此时与图书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只能在发送图书,并且与图书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的中期才能确认收入
企业在中期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待处理财产损益项目,也应当像会计年度末一样,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不能递延到以后中期,因为它已经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标准。
【例33-2】AAA公司为一家化工生产企业,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20×7年6月30日,AAA公司在盘点库存时,发现一批账面价值为100万元的存货已经毁损。本例中,对AAA公司而言,该批存货已无任何价值,不会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不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在编制AAA公司第2季度财务报告时,该批存货就不能再作为资产列报,而应当确认一项损失。
企业在中期资产负债表日不能把潜在义务(即使该义务很可能在会计年度的以后中期变为现时义务)确认为负债,也不能把当时已经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现时义务(即使履行该义务的时间和金额还须等到会计年度以后中期才能够完全确定)递延到以后中期进行确认。
  【例33-3】A公司是一家软件开发商,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20×7年4另1日,A公司将其20×7年新版MNX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投放市场,市场前景看好。4月10日,A公司收到B公司(B公司为一家财务软件开发商)来函,声明MNX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中的财务管软件包与该公司开发的并已于20×6年申请专利的财务管理系统相同,要求A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0万元。A公司不服,继续销售其新产品。B公司遂于4月15日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该公司损失1 000万元。法院受理了此案,随后作了数次调查取证后,初步认定A公司的确侵犯了B公司的专利双,根据有关规定,将要赔偿B公司大约800万~1000万元的损失。为此,A公司在6月30日提出,希望能够庭外和解,B公司初步表示同意。8月2日,双方经过数次调解,没有达成和解协议,只能再次通过法律诉讼程序。9月20日,法院判决,A公司立即停止对B公司的侵权行为,赔偿B公司损失980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A公司不服,继续上诉。12月1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20×8年l月20日,根据最终判决,A公司被强制执行,向B公司支付侵权赔偿款980万元。
  本例中,尽管从20×7年度财务报表的角度,该事项已经属于确定事项,980万元的赔偿款应当在A公司20×7年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一项负偾。但是,由于A公司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这样在2007年第二季度,该事项属于或有事项,且在20×7年第二季度末,A公司已经可以合理预计在诉讼案中公司将很可能会败诉,需要向B公司赔偿由于侵权导致的损失,公司在当时已经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而且赔偿金额可以可靠估计,因此应当在20×7年第2季度末就确认一项负债(即预计负债),金额为900万元[(800+1000)/2],而不是等到以后季度或者年末时再予确认。在20×7年第3季度财务报告中,由于法院一审已经判决,要求A公司赔偿980万元,所以,A公司在第3季度财务报告中还应当再确认80万元负债,以反映A公司在第3季度末的现时义务。与此同时,作为预计负债和会计估计变更事项,A公司还应当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例33-3】HBC图书出版公司对外征订图书,收到订单和购书款与发送图书分属于不同的中期,则企业在收到订单和购书款的中期就不能确认图书的销售收入,因为此时与图书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只能在发送图书,并且与图书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的中期才能确认收入。
  2.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年度结果的计量。也就是说,无论企业中期财务报告的频率是月度、季度还是半年度,企业中期会计计量的结果最终应当与年度财务报告中的会计计量结果相一致。为此,企业中期财务报告的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即企业在中期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作为中期会计计量的期间基础,而不应当以本中期作为会计计量的期间基础。
  【例33-4】ABC公司于20×7年11月利用专门借款资金开工兴建一项固定资产。20×8年3月1日,固定资产建造工程由于资金周转发生困难而停工。公司预计在1个半月内即可获得补充专门借款,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工程可以重新施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据此,在第1季度末,公司考虑到所购建固定资产的非正常中断时间将短于3个月,所以,在编制20×8年第1季度财务报告时,没有中断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3月份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后来的事实发展表明,公司直至20×8年6月15日才获得补充专门借款,工程才重新开工。这样,公司在编制20×8年第2季度财务报告时,如果仅仅以第2季度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作为会计计量的基础,那么,公司在第2季度发生工程非正常中断的时间也只有2个半月,短于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借款费用应当暂停资本化的3个月的期限,从而在第2季度内将4月1日至6月15日之间所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费用将继续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显然,上述处理是错误的。因为,如果企业只需编制年度财务报告,不必编制季度财务报告,那么,从全年来看,企业建造固定资产工程发生非正常中断的时间为3个半月,企业应当暂停这3个半月内所发生借款费用资本化。也就是说,如果以整个会计年度作为会计计量的基础,上述3月1日至6月15日之间发生的借款费用都应当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而如果仅仅以每一报告季度作为会计计量的基础,则上述3月1日至6月15日之间发生的相关借款费用都将继续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季度计量的结果与年度计量的结果将发生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的产生就是由于财务报告的频率由按年编报变为按季编报所致。毫无疑问,单纯以季度为基础对上述固定资产建造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进行计量是不正确的。为了避免企业中期会计计量与年度会计计量的不一致,防止企业因财务报告的频率而影响其年度财务结果的计量,企业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期间基础进行中期会计计量。
  在本例中,当企业编制第2季度财务报告时,对于所购建固定资产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以2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期间为基础。显然,在1月1日至6月30日的期间基础之上,所购建固定资产的中断期间超过了3个月,应当将中断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借款费用全部费用化,所以在编制第2季度财务报告时,不仅第2季度4月1日至6月15日之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费用化,计入第2季度的损益,而且,上一季度已经资本化了的3月份的借款费用也应当费用化,调减在建工程成本,调增财务费用,这样计量的结果将能够保证中期会计计量结果与年度会计计量结果相一致,实现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影响年度结果计量的目标。
  需要说明的是,本例还涉及到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因此企业还应当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在其第2季度财务报告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3.中期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应当符合规定
  为了保持企业前后各期会计政策的一贯性,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企业在中期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如果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按规定变更了会计政策,且该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将在本年度财务报告中采用,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采用该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于中期会计政策的变更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企业变更会计政策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的条件,即企业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在中期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2)企业在中期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时,通常应当确保该项会计政策亦将在年度财务报告中采用,即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不允许企业在同一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之间随意变更会计政策,但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除外。
  对于会计估计变更,本准则规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在以后中期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的,以后中期财务报表应当反映该会计估计变更后的金额,但对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不作调整。也就是说,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前一个或者几个中期(如季度)的会计估计在以后一个中期或者几个中期(如季度)里发生了变更,应当按照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不对以前中期已经报告过的会计估计金额作追溯调整,也不重编以前中期的财务报表,企业只需在变更当期或者以后期间按照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计入变更当期,如果还影响到以后期间的话,还应当将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计入以后期间,同时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二)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取得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除外。
企业经营的季节性特征,是指企业营业收入的取得或者营业成本的发生主要集中在全年度的某一季节或者某段期间内。例如,供暖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冬季;冷饮企业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夏季。
  企业经营的周期性特征,是指企业每隔一个周期就会稳定地取得一定的收入或者发生一定的成本的情况。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通常需要一个周期,如需要2至3年才能完成开发,而该企业又不同时开发多个项目,这样在房地产开发完成并出售之前,企业不能确认收入,所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则作为房地产的开发成本,企业通常只有在将所开发完成的房地产对外出售之后才能确认收入。
  通常情况下,企业各项收入一般是在一个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内均匀发生的,各中期之间实现的收入差异不会很大。但是,因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往往集中在会计年度的个别中期内。对于这些收入,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予以预计或者递延,也就是说,企业应当在这些收入取得并实现时及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为了平衡各中期的收益而将这些收入在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之间进行分摊。同时,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还规定,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则在中期财务报表中也允许预计或者递延。这些收入的确认标准和计量基础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等相关准则的规定。
  【例33-5】HF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取滚动开发房地产的方式,即每开发完成一个房地产项目后,再开发下一个房地产项目。该公司于20 X7年1月1日开始开发一住宅小区,小区建成完工需2年。公司采取边开发、边销售楼盘的策略。假定该公司在20X7年各季度分别收到楼盘销售款1000万元、3000万元、2500万元和2000万元;为小区建设分别发生开发成本2000万元、1500万元、2200万元和1 800万元;在20X8年各季度分别收到楼盘销售款25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和1 000万元;为小区建设分别发生开发成本1 000万元、1700万元、1500万元和300万元。小区所有商品房于20X8年11月完工,12月全部交付给购房者,并办理完有关产权手续。
  本例中,HF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明显的周期性特征,公司只有在每隔一个周期,待房地产开发完成并实现对外销售后,才能确认收入,即公司只有在20×8年12月所建商品房完工后,与商品房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了购房者,符合收入确认标准后,才能确认收入。这一收入就属于周期性取得的收入,在20×8年12月之前的各中期都不能预计收入,也不能将已经收到的楼盘销售款直接确认为收入,企业应当在收到这些款项时将其作为预收款处理。对于开发小区所发生的成本也应当首先归集在“开发成本”中,待到确认收入时,再结转相应的成本。另外,该公司对于其经营的周期性特征,则应当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在各有关中期对务报告附注中予以披露。
  (三)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的确认与计量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在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除外。通常情况下,与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有关的费用往往是在一个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内均匀发生的,各中期之间发生的费用不会有较大差异。但是,对于一些费用,如员工培训费等,往往集中在会计年度的个别中期内。对于这些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企业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财务报表中予以预提或者待摊。也就是说,企业不应当为了使各中期之间收益的平滑化而将这些费用在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之间进行分摊。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又规定,如果会计年度内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则在中期末也允许预提或者待摊。
  【例33-6】ABC公司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在20×7年6月份对员工进行了专业技能和管理知识方面的集中培训,共发生培训费用30万元。
  本例中,对于该项培训费用,公司应当直接计入6月份的损益,不能在6月份之前预提,也不能在6月份之后待摊。

三、中期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的编报要求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上年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中期期末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上年度财务报告除了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还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中期财务报告也应当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但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只需要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但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仍应当包括合并财务报表,上年度可比中期没有子公司的除外。本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上年度编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其中期财务报告也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且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方法和合并财务报表的格式与内容等也应当与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相一致。但当年企业会计准则有新规定的除外。
  2.企业中期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则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企业在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子公司,而且在报告中期又没有新增子公司,那么企业在其中期财务报告中就不必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尽管如此,企业提供的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仍然应当同时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除非在上年度可比中期末,企业没有子公司。也就是说,上年度的子公司是在上年度可比中期末之后新增的,因而在上年度可比中期的财务报告中并没有编制有关合并财务报表,在这种情况下,上年度可比中期的财务报表(即可比利润表和可比现金流量表)就不必提供合并财务报表。
【例33-7】XYZ公司成立于20×7年初,公司成立之初没有一家子公司,因此公司在20×7年第1季度财务报告中只需要提供公司本身财务报表。在20×7年第2季度,公司购并一家LLQ公司,获得了该公司80%的股份,从而使得该公司成为XYZ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这样,在20×7年第2季度财务报告中,XYZ公司就需要同时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第3季度财务报告和20×7年年度财务报告也是如此。假定在20×8年第1季度,公司又将LLQ子公司对外出售,这样, XYZ公司在20×8年又没有了子公司,所以,尽管公司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编制了合并财务报表,但是在 20×8年第1季度财务报告中,公司无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且由于在上年度第1季度财务报告中公司也没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以,在提供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时,除了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仍然应当包括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之外,其他比较财务报表(包括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都不必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在 20×8年第2季度,公司仍然没有需要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因此仍然不必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但是,在提供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时,则应当同时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
2.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但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应包括当年子公司处置签的相关财务信息。
  3.如果企业在报告中期内新增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中期末就需要将该子公司财务报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中。
  4.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如果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除了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之外,还提供了母公司财务报表,如上市公司,那么在其中期财务报告中除了应当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之外,也应当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四、比较财务报表编制要求

  为了提高财务报告信息的可比性、相关性和有用性,企业在中期末除了编制中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期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之外,还应当提供前期比较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
  1.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2.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其中,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包括:上年度可比中期的利润表和上年度年初至上年可比中期末的利润表。
  3.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上年可比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例33-8】某企业按要求需要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报告,则该企业在截至20×7年6月30日的上半年财务报告中应当提供如下财务报表。(见表33一1)
 
表33一l
报表类别
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时间(或者期间)
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时间(或者期间)
资产负债表
20×7年6月30
20×6年12月31
利润表
20×7年1月l日至6月30日
20×6年l月1日至6月30日
现金流量表
2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
2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例33-7】某企业按照要求需提供季度财务报告,则该企业在截至20X7年3月31日、6月30日和9月30日分别提供各季度财务报告(即第1、2、3季度财务报告)中就应当分别提供如下财务报表:
  (1)20×7年第1季度财务报告应当提供的财务报表。(见表33一1)
表33一1
报表类别
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时间(或者期间)
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时间(或者期间)
资产负债表
20×7年3月31日
20×6年12月31日
利润表*
20X7年1月1日至3月31日
20×6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现金流量表
20×7年1月1曰至3月31日
20×6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在第1季度财务报告中,“本中期”与“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期间是相同的,所以在第1季度财务报告中只需提供一张利润表,因为在第1季度,本中期利润表即为年初至本中期末利润表,相应地,上年度的比较财务报表也只需提供一张利润表。
 
(2)20×7年第2季度财务报告应当提供的财务报表。(见表33一2)
表33一2
报表类别
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时间(或期间)
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时间(或期间)
资产负债表
20×7年6月30日
20×6年12月31日
利润表(本中期)
20×7年4月1日至6月30日
20×6年4月1日至6月30日
利润表
(年初至本中期末)
2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
20×6年l月1日至6月30日
现金流量表
20×7年1月1曰至6月30日
2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
 
 (3)20×7年第3季度财务报告应当提供的财务报表。(见表33一3)
表33一3
报表类别
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时向
(或期间)
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时间
(或期间)
资产负债表
20×7年9月30日
20×6年12月31日
利润表(本中期)
20×7年7〕月1日至9月30日
20×6年7月1日至9月30日
利润表
(年初至本中期末)
20×7年1月1日至9月30日
20×6年l月l日至9月30日
现金流量表
20×7年1月1曰至9月30日
20×6年1月1日至9月30日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比较财务报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在中期内按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项目进行了调整,则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项目及其金额应当按照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的要求进行重新分类,以确保其与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的相应信息相互可比。同时,企业还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财务报表项目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内容。(取消分段)如果企业因原始数据收集、整理或者记录等方面的原因,无法对比较财务报表中的有关项目进行重新分类,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能进行重新分类的原因。
  (2)企业在中期内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的,其累积影响数能合理确定、且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数字的,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一贯采用;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当根据规定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当一并调整。同时,在附注中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无法追溯调整的,应当说明原因。
  (3)对于在本年度中期内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企业应当调整本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同时,中期财务报告中相应的比较财务报表也应当为已经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后的报表。

五、中期财务报告附注

  (一)中期财务报告附注编制披露要求
  中期财务报告附注,是对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阐述,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其目的是使财务报告信息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更加相关、有用,但同时又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
  1.中期财务报告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
  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向报告使用者提供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所发生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因此,中期财务报告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进行编制,而不应当仅仅只披露本中期所发生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例33-8】KK公司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该公司在20×7年3月5日对外进行重大投资,设立一家子公司。
  本例中,对于这一事项,KK公司不仅应当在20×7年度第1季度财务报告附注中予以披露,在20×7年度第2季度财务报告和第3季度财务报告附注中也应当予以披露。
   【例33-9】MM公司为一家水果生产和销售企业,需要对外提供季度财务报告,公司水果的收获和销售主要集中在每年的第3季度。该公司在20×7年1月1日至9月30日(即年初至第3季度末)间累计实现净利润400万元,其中第1季度发生亏损1400万元,第2季度发生亏损1 200万元,第3季度实现净利润3000万元。第3季度末的存货(库存水果)为150万元,公司考虑到该批存货已经过了销售旺季,可变现净值已经远低于账面价值,确认了存货跌价损失120万元。
  本例中,尽管该批存货跌价损失仅仅占MM公司第3季度净利润总额的4%(120/3000),可能并不重要。但是,该项损失占公司1一9月份累计净利润的30%(120/400),对于理解MM公司20×7年第1一9月份的经营成果来讲,却属于重要事项。所以,MM公司应当在第3季度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该事项。在实务工作中,企业还应当综合考虑资产规模、经营特征等因素,以对重要性作出较为合理的判断。
  2.中期财务报告附注应当对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进行披露
  为了全面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此外,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也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例33-10】ABC公司在20×7年1月1日至6月30曰累计实现净利谰2500万元,其中,第2季度实现净利润80万元,公司在第2季度转回前期计提的坏账准备100万元,第2季度末应收账款余额为800万元。
  本例中,尽管该公司第2季度转回的坏账准备仅仅占ABC公司1一6月份净利润总额的4%(100/2500),可能并不重要,但是该项转回金额占第2季度净利润的125%(100/80),占第2季度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2.5%,对于理解第2季度(4~6月份)经营成果和第2季度末财务状况而言,属于重要事项,所以,ABC公司应当在第2季度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该事项。在实务工作中,企业还应当综合考虑资产规模、经营特征等因素,以对重要性作出较为合理的判断。
  (二)中期财务报告附注披露内容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1.中期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声明。企业在中期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说明原因。
  2.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影响数不能确定的,应当说明原因。
  3,前期差错的性质及其更正金额;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说明原因。
  4.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5.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
  6.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7.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8.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9.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
  10.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规定披露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主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
11.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
  1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
  13.企业结构变化情况,包括企业合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者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者处置,终止经营等。
14.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包括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情况等。
企业在提供上述5和10有关关联方交易、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信息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初至本中期末的数据,以及上年度可比中期(或者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较数据。
  此外,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如果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的某项估计金额在最后一个中期发生了重大变更、而企业又不单独编制该最后中期的财务报告的,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该项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金额。例如,某公司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但不需单独编制第4季度财务报告。假设该公司在第4季度里,对第1、2或者第3季度财务报表中所采用的会计估计,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资产减值;预计负债等估计作了重大变更,则需要在其年度财务报告附注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披露该项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金额。同样地,假如一家公司是需要编制半年度财务报告的企业,但不单独编制下半年财务报告,如果该公司对于上半年财务报告中所采用的会计估计在下半年作了重大变更,应当在其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中予以说明。

六、中期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

  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在中期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处理,并在财务报告附注中作相应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且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一贯采用;同时,上年度可比中期财务报表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除非国家规定了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当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对以前年度比较中期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这些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进行追溯调整;同时,涉及到本会计年度内会计政策变更以前各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也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和可比中期财务报表期间一贯采用。反之,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以及不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同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如果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也应当说明理由。
  企业中期财务报告中应披露下列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取消分段)(1)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的累积影响数,包括对比较中期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留存收益的影响数;以前年度可比中期损益的影响数;(2)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对变更中期、年初至变更中期末损益的影响数;(3)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对当年度会计政策变更前各中期损益的影响数。
  在会计实务中,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的企业,企业需要编制季度财务报告的,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且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进行调整时,通常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如果(一)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内第1季度的处理 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的第1季度,则企业除了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之外,在财务报表的列报方面,只需要根据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编制第1季度和当年度以后季度财务报表,并对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提供的以前年度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这些财务报表的其他相关项目数字作相应调整。(取消分段)在财务报告附注的披露方面,应当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的累积影响数(包括对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留存收益的影响数和以前年度可比中期损益的影响数)和对第1季度损益的影响数,在当年度第1季度之后的其他季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则应当披露第1季度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对当季度损益的影响数和年初至本季度末损益的影响数。
  (二)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内第1季度之外的其他季度的处理
  如果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内第1季度之外的其他季度,如第2季度、第3季度等,其会计处理相对于会计政策变更发生在第1季度而言要复杂一些。企业除了应当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之外,在财务报表的列报方面,还需要调整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提供的以前年度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和比较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以及在会计政策变更季度财务报告中或者变更以后季度财务报告中所涉及到的本会计年度内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季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取消分段)在财务报告的附注披露方面,企业需要披露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的累积影响数,主要有:(1)对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留存收益的影响数;(2)以前年度可比中期损益的影响数,包括可比季度损益的影响数和可比年初至季度末损益的影响数;(3)对当年度变更季度、年初至变更季度末损益的影响数;(4)当年度会计政策变更前各季度损益的影响数。此外,在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以后季度财务报表附注中也需要作相应披露。
 

第三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新准则与200l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以下简称原准则)相比,除章节体系、个别词句调整外,没有实质性变化。此外,在适用范围上,原准则仅限于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适用所有执行新准则的企业。

二、新旧衔接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于首次按照新准则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企业,如果该企业在以前年度没有编制可比中期(包括可比中期和可比年初至可比中期末)的财务报表,则在该企业首次采用新准则的年度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中,可以不提供上年度可比中期的财务报表。
(二)企业以前年度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则在首次采用新准则的年度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中,应当提供上年度可比中期财务报表。如果上年度可比中期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新准则不相符的,还应当作追溯调整。从按照新准则编制中期财务报表的第二年起,应当提供新准则规定的所有可比中期的财务报表。
(三)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其应用指南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上年度比较中期财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一并作相应调整。
  (四)对于首份中期财务报告的“年初余额”、“上期金额”,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相关项目进行追溯调整。
  (四)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其应用指南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上年度比较中期财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一并作相应调整。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第三十四章   合并财务报表

第一节  合并财务报表概述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与个别财务报表(指企业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为了与合并财务报表相区别,将其称之为个别财务报表)相比,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是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组成的会计主体。。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反映的对象是通常由若干个法人(包括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组成的会计主体,是经济意义上的主体,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者或编制主体是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以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以下简称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编制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规范了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
合并财务报表能够向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信息,有助于财务报告的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合并财务报表有利于避免一些母公司利用控制关系,人为地粉饰财务报表的情况的发生。
本章着重讲解了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等问题。

一、合并范围的确定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
  (一)控制的定义
  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控制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控制的主体是唯一的,不是两方或多方。即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提议不必要征得其他方同意,就可以形成决议,付诸被投资单位执行。并付诸实施。
  2.控制的内容是另一个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被控制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这些财务和经营政策一般是通过表决权来决定的。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严格限制董事会、受托人或管理层对特殊目的主体经营活动的决策权,如规定除设立者或发起人外,其他人无权决定特殊目的主体经营活动的政策。
  3.4.控制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包括为了增加经济利益、维持经济利益、保护经济利益,或者降低所分担的损失等。
  4.3.控制的性质是一种权力,是一种法定权力,也可以是通过公司章程或协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授予的权力。这种权力可以实际行使,也可以不实际行使。有权力实施控制力并不一定意味着有能力实施控制力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定义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如图34一1所示,假定P公司能够控制S公司,P公司和S公司构成了企业集团。如图34-2所示,假定P公司能够同时控制S1公司、S2公司、S3公司和S4公司,P公司和S1公司、S2公司、S3公司、S4公司构成了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是相互依存的,有母公司必然存在子公司,同样,有子公司必然存在母公司。
  1.母公司的定义
  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从母公司的定义可以看出,母公司要求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子公司,即必须满足控制的要求,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有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母公司可以只控制一个子公司,也可以同时控制多个子公司。

P公司
S公司
80%
企业集团
图34-1
S1公司
S2公司
S3公司
S4公司
80%
90%
P公司
30%
70%
60%
企业集团
图34-2
 

 
 
 
 
 
 
 
 
 
 
 
 
 
 
 

如图34-1所示,假定P公司能够控制S公司,P公司是S公司的母公司。
  如图34-2所示,假定P公司能够同时控制S1公司、S2公司、S3公司和S4公司,P公司为S1公司、S2公司、S3公司和S4公司的母公司。
  二是母公司可以是企业,如《公司法》所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主体,如非企业形式的、但形成会计主体的其他组织,如基金等。
  2.子公司的定义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从子公司的定义可以看出,子公司也要求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作为子公司必须被母公司控制,并且只能由一个母公司控制,不可能也不允许被两个或多个母公司同时控制。被两个或多个公司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是合营企业,而不是子公司。
  如图34一1所示;假定P公司能够控制S公司,S公司是P公司的子公司。如图34一2所示,假定P公司能够同时控制Sl公司、S2公司、S3公司和S4公司,Sl公司、S2公司、S3公司和S4公司均为P公司的子公司。
  二是子公司可以是企业,如《公司法》所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主体,如非企业形式的、但形成会计主体的其他组织,如基金以及信托项目等特殊目的主体等。
  (三)控制标准的具体应用
  1.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应当纳人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表决权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事项持有的表决权,不包括应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行使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持有的表决权。表决权比例通常与其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是一致的,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常情况下,当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时,母公司就拥有对该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能够主导该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下同),特别是董事会,并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政策实施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子公司处在母公司的直接控制和管理下进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成为事实上的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母公司与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已一体化。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是母公司对其拥有控制权的最明显的标志,应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通常包括如下三种情况:
  (1)母公司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比如,图34一1所示,P公司直接拥有S公司表决权的80%,这种情况下,S公司就成为P公司的子公司,P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必须将S公司纳入其合并范围。
  (2)母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是指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如图34一2所示,P公司拥有Sl公司80%的表决权,而Sl.公司又拥有S3公司70%的表决权。在这种情况下,P公司作为母公司通过其子公司Sl公司,间接拥有S3公司70%的表决权,从而S3公司也是P公司的子公司,P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也应当将S3公司纳入其合并范围。这里必须注意的是,P公司间接拥有S3公司的表决权是以Sl公司为P公司的子公司为前提的。
  (3)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是指母公司以直接方式拥有某一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下的表决权,同时又通过其他方式如通过子公司拥有该被投资单位一部分的表决权,两者合计拥有该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例如,如图34一2所示,P公司拥有S2公司90%的表决权,拥有S4公司30%的表决权;S2公司拥有S4公司60%的表决权。在这种情况下,S2公司为P公司的子公司,P公司通过子公司S2公司间接拥有S4公司60%的表决权,与直接拥有30%的表决权合计,P公司共拥有S4公司90%的表决权,从而S4公司属于P公司的子公司,P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也应当将S4公司纳入其合并范围。
   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是母公司对其拥有控制权的最明显的标志,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比如,如图34一1所示,尽管P公司拥有S公司80%的表决权,但是如果S公司被政府或有关部门接管,在这种情况下,对S公司的控制权已经转移至政府或有关部门,P公司已经对S公司没有了控制权,S公司不是P公司的子公司,P公司也不是S公司的母公司,P公司不应当将S公司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2.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下的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情况条件
  在母公司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没有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情况下,如果母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能够实施控制时,这些被投资单位也应作为子公司纳入其合并范围。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这种情况是指母公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某企业,母公司与其中的某些投资者签订书面协议,受托管理和控制该被投资单位,从而在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拥有该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对这一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拥有控制权,使该被投资单位成为事实上的子公司,为此必须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这种情况是指在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母公司对其财务和经营政策能够实施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直接决定着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决定着企业的未来发展。母公司能够控制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也就是等于能控制整个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这样,也就使得该被投资单位成为事实上的子公司,从而应当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这种情况是指母公司能够通过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的多数成员控制该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被投资单位成为事实上的子公司,从而应当纳人入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这里的”多数”是指超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必须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否则,该条件不适用。
  (4)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这种情况是指母公司能够控制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会议,从而主导公司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使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母公司的控制下进行,使被投资单位成为事实上的子公司。因此,也应当将其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这里的”多数”是指超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必须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否则,该条件不适用。
在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之一,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比如,尽管P公司有权任免S5公司由11人董事组成的董事会的6名董事,但是,如果公司章程规定,S5公司所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董事会表决,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与此同时,还必须经第二大股东派出的至少1名董事同意,在这种情况下,S5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形成要得到第二大股东派出的至少1名董事的同意,实质上P公司无法单方面主导S5公司的董事会,也就无法单方面控制S5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P公司不符合控制标准,P公司不能控制S5公司,S5公司不是P公司的子公司,P公司也不是S5公司的母公司。P公司不应当将S5公司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实际工作中,在判断母公司对子公司是否形成控制且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时,不能仅仅根据投资比例而定,而应当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即使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以上四个条件之一,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3.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对潜在表决权的考虑
  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取消分段) (1)所称潜在表决权,是指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不包括在将来某一日期或将来发生某一事项才能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才能执行的认股权证等,也不包括诸如行权价格的设定使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转换为实际表决权的其他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
  (2)企业应当考虑影响潜在表决权的所有事项和情况,包括潜在表决权的执行条款、需要单独考虑或综合考虑的其他合约安排等。不仅要考虑本企业在被投资单位的潜在表决权,还要同时考虑其他企业或个人在被投资单位的潜在表决权。不仅考虑可能会提高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吃不比例的潜在表决权,还要考虑可能会降低本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的潜在表决权。但是,本企业和其他企业或个人执行潜在表决权的意图和财务能力对潜在表决权的影响除外。潜在表决权仅作为判断是否存在控制的考虑因素,不影响当期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之间的分配比例
  (3)不仅要考虑本企业在被投资单位的潜在表决权,还要同时考虑其他企业或个人在被投资单位的潜在表决权。
  (4)不仅仅要考虑可能会提高本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的潜在表决权,还要考虑可能会降低本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的潜在表决权。
  (5)潜在表决权仅作为判断是否存在控制的考虑因素,不影响当期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之间的分配比例。
  4.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
  (1)母公司为了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这是指从经营活动方面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一是设立特殊目的主体主要是为了向母公司提供长期资本,或者向母公司融资以支持母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或核心经营活动相一致的商品或劳务。如果存在上述情况,表明母公司存在控制特殊目的主体的可能性。但是,仅仅由于特殊目的主体与母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比如供应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并不一定形成控制。-
  (2)母公司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比如,母公司拥有单方面终止特殊目的主体的权力、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对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否决权等。这是从决策方面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一是母公司拥有单方面终止特殊目的主体的权利;二是母公司拥有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利;三是母公司对变更特殊目的的主体章程拥有否决权。
  (3)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这是从经济利益方面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的主体:一是以未来净现金流量、收益、净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方式,获取由特殊目的主体分配的大部分经济利益的权利;二是从特殊目的主体的预期剩余权益分配中或在清算中获取大部分剩余权益的权力。
  (4)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这是从风险方面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一是资本提供者对特殊目的主体的净资产不享有重大利益;二是资本提供者不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未来经济利益的权力;三是资本提供者在实质上没有承受特殊目的主体净资产或经营活动的固有风险;四是资本提供者获取的对价基本上类似于贷款人通过贷款或权益获取的回报。比如,母公司通过特殊目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向特殊目的主体提供大部分资本的其他投资者保证一定的回报率或信永保护。这种保证使母公司保留了特殊目的主体剩余权益风险或所有权风险,而其他投资者实质上只是贷款人,因为其他投资者获得的收益或遭受的损失是有限制的。
  (四)所有子公司都应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即,只要是由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不论子公司的规模大小、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能力是否受到严格限制,也不论子公司的业务性质与母公司或企业集团内其他子公司是否有显著差别,都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仍然由本公司决定,资金调度受到限制并不妨碍本公司对其实施控制,应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下列被投资单位不是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应当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1.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
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是指在当期宣告被清理整顿的被投资单位,该被投资单位在上期是本公司的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根据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被投资单位实际上在当期已经由股东、董事或股东大会指定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对该被投资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在清算期间,被投资单位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因此,本公司不能再控制该被投资单位,不能将该被投资单位继续认定为本公司的子公司。
2.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
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是指在当期宣告破产的被投资单位,该被投资单位在上期是本公司的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管理已转交到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本公司不能控制该被投资单位,不能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本公司的子公司。
3.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
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是指母公司不能控制的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被投资单位,如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等。

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

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有其特殊的程序,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统一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前,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一致,子公司说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制财务报表。同时,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一)(二)编制合并工作底稿
合并工作底稿的作用是为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提供基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各项目的金额进行汇总和抵销处理,最终计算得出合并财务报表各项目的合并金额。
将母公司、子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各项的数据过入合并工作底稿,并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对母公司和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各项目的数据进行加总,计算得出个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各项目合计金额。
(二)编制调整分录和抵销分录
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调整分录和抵销分录,将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影响进行抵销处理。编制抵销分录,进行抵销处理是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关键和主要内容,其目的在于将个别财务报表各项目的加总金额中重复的因素予以抵销。但是,对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合并时,还应当首先根据母公司为该子公司设置的备查簿的记录,以记录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通过编制调整分录,对该子公司提供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以使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反映为在购买日公允价值基础上确定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本期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对于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和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如果母公司自行对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也应当在合并工作底稿中通过编制调整分录予以调整。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调整为权益法,也需要在合并工作底稿中通过编制调整分录予以调整,而不改变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簿记录。
  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的调整分录和抵销分录,借记或贷记的均为财务报表项目(即资产负债表项目、利润表项目、现金流量表项目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而不是具体的会计科目。比如,在涉及调整或抵销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均通过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项目,而不是“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来进行调整和抵销。
  (三)(四)计算合并财务报表各项目的合并金额
  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各项目加总金额的基础上,分别计算出合并财务报表中各资产项目、负债项目、所有者权益项目、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等的合并金额。其计算方法如下:
  1.资产类各项目,其合并金额根据该项目加总金额,加上该项目抵销分录有关的借方发生额,减去该项目抵销分录有关的贷方发生额计算确定。
  2.负债类各项目和所有者权益类项目,其合并金额根据该项目加总金额,减去该项目抵销分录有关的借方发生额,加上该项目抵销分录有关的贷方发生额计算确定。
  3.有关收入类各项目和有关所有者权益变动各项目,其合并金额根据该项目加总金额,减去该项目抵销分录的借方发生额,加上该项目抵销分录的贷方发生额计算确定。
  4.有关费用类项目,其合并金额根据该项目加总金额,加上该项目抵销分录的借方发生额,减去该项目抵销分录的贷方发生额计算确定。
  (四)(五)填列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合并工作底稿中计算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类以及现金流量表中各项目的合并金额,填列生成正式的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合并报表准则)着重解决了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等问题。
 

第二节  合并资产负债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集团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财务报表,由合并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组成。

一、对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首先应对各子公司进行分类,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两类。
  (一)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
  对于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如果不存在与母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情况,则不需要对该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即不需要将该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调整为公允价值反映的财务报表,只需要抵销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即可。
  (二)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
  对于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除了存在与母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情况,需要对该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外,还应当根据母公司为该子公司设置的备查簿的记录,以记录的该子公司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通过编制调整分录,对该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以使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反映为在购买日公允价值基础上确定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本期资产负债表日的金额。
  有关对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金额的调整,请参见第二十一章”企业合并”的相关内容。

二、按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合并报表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
  在合并工作底稿中,按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所规定的权益法进行调整。
  合并报表准则也允许企业直接在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基础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但是所生成的合并财务报表应当符合合并报表准则的相关规定。
  【例34一1】如图34—1所示,假设P公司能够控制S公司,S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20×7年12月31日,P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对S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为3000万元①,拥有S公司80%的股份。P公司在个别资产负债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该项长期股权投资。
  20X7年1月1日,P公司用银行存款3000万元购得S公司80%的股份(假定P公司与S公司的企业合并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P公司备查簿中记录的S公司在20×7年1月1日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的资料见表34一l。
  20X7年1月1日,S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为3500万元,其中股本为2000万元,资本公积为1 500万元,盈余公积为0元,未分配利润为0元。
  20X7年,S公司实现净利润1 000万元,提取法定公积金100万元,向P公司分派现金股利②480万元,向其他股东分派现金股利12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300万元。S公司因持有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资本公积的金额为100万元。
  20×7年12月31日,S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为4000万元,其中股本为2000万元,资本公积为1600万元,盈余公积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300万元。
  P公司与S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分别见表34一2和表34一3。
  假定S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与P公司一致,不考虑P公司和S公司及合并资产、负债的所得税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在本例中,P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首先根据P公司的备查簿中记录的S公司可辨认资产、负债在购买日(20×7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的资料(见表34一1),调整S公司的净利润。按照P公司备查簿中的记录,在购买日,S公司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存在差异仅有一项,即A办公楼,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为100万元(700万元—600万元),按年限平均法每年应补计提的折旧额为5万元(100万元÷20年)。假定A办公楼用于S公司的总部管理。在合并工作底稿(见表34一4)中应作的调整分录如下:
 (1) 借:管理费用                                                    5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5
  据此,以S公司20×7年1月1日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重新确定的S公司20×7年的净利润为995万元(1 000万元一5万元)。
  在本例中,20×7年12月31日,P公司对S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为3000万元(假定未发生减值)。根据合并报表准则的规定,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将对S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有关调整分录如下:
 (2)借: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                                        796
        贷:投资收益——S公司                                          796
  确认P公司在20×7年S公司实现净利润995万元中所享有的份额796万元(995×80%)。
 (3)借:投资收益——S公司                                            480
    贷: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                                        480
  确认P公司收到S公司20×7年分派的现金股利,同时抵销原按成本法确认的投资收益480万元。
 (4)借: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                                         8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S公司                              80
确认P公司在20×7年S公司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所享有的份额80万元(资本公积的增加额100万元×80%)。
  在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下,应编制如下调整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S公司                             396(796-480+8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316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S公司                             80
①在本章,为方便理解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统一以“万元”为单位。在实务中,合并财报表应当以“元”为单位列报。
②为了便于说明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编制,本章特假定S公司20×7年即进行了现金股利分配。

三、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进行抵销处理的项目

  合并资产负债表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个别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编制的。个别资产负债表则是以单个企业为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的结果,它从母公司本身或从子公司本身的角度对自身的财务状况进行反映。这样,对于内部交易,从发生内部交易的企业来看,发生交易的各方都在其个别资产负债表中进行了反映。例如,企业集团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赊购赊销业务,对于赊销企业来说,一方面确认营业收入、结转营业成本、计算营业利润,并在其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为应收账款;而对于赊购企业来说,在内部购入的存货未实现对外销售的情况下,则在其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为存货和应付账款。在这种情况下,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类各项目的加总金额中,必然包含有重复计算的因素。作为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必须将这些重复计算的因素予以扣除,对这些重复的因素进行抵销处理。这些需要扣除的重复因素,就是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需要进行抵销处理的项目。
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需要进行抵销处理的,主要有如下项目:
(一)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处理
  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一方面反映为长期股权投资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减少,另一方面反映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加,在母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资产类项目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列示。子公司接受这一投资时,一方面增加资产,另一方面作为实收资本(或股本,下同)处理,在其个别资产负债表中一方面反映为实收资本的增加,另一方面反映为相对应的资产的增加。从企业集团整体来看,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实际上相当于母公司将资本拨付下属核算单位,并不引起整个企业集团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因此,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在母公司与子公司财务报表数据简单相加的基础上,将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予以抵销。
  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即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抵销母公司所享有的份额后的余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处理。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应当在”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当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与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不一致时,应按其差额,计入”商誉”项目
【例34一2】沿用【例34-1】,20X7年12月31日P公司对S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经调整后的金额为3396万元(投资成本3000万元+权益法调整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396万元)与其在S公司经调整的股东权益总额中所享有的金额3276万元((股东权益账面余额4000万元+A办公楼购买日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100万元-A办公楼购买日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按20年计提的折旧额5万元)X80%〕之间的差额,为商誉。至于S公司股东权益中20%的部分,即819万元【(股东权益账面余额4000万元+A办公楼购买日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100万元-A办公楼购买日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按20年计提的折旧额5万元)X20%】则属于少数股东权益,在抵销处理时应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处理。其抵销分录如下:
(5)借:股本                                                           2 000
    资本公积——年初                                               1 600
        ——本年                                                 100
    盈余公积——年初                                                   0
        ——本年                                                 100
    未分配利润——年末                                               295
商誉                                                              12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 396
          少数股东权益                                               819
  注:商誉120万元=3000万元-(S公司20×7年1月1日的所有者权益总额3500万元+S公司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增加额100万元)X80%。
  其合并工作底稿如表34一4。
合并报表准则规定,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也应当比照上述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的抵销方法进行抵销处理。
 
P526
①在本章,为方便理解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统一以“万元”为单位。在实务中,合并财报表应当以“元”为单位列报。
②为了便于说明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编制,本章特假定S公司20×7年即进行了现金股利分配。
 
 

表34-1                                            P公司备查簿
                                                 20×7年1月1日                                                    单位:万元
项目
账目价值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与账
面价值的差额
合并报表调整
余额
备注
S公司
 
 
 
 
 
 
流动资产
3 800
3 800
 
 
 
 
流动资产
1 900
2 000
 
 
 
 
其中:固定资产-A办公楼
600
700
100
(1)5
695
该办公楼的剩余折旧年限为2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资产总计
5 700
5 800
 
 
 
 
流动负债
1 300
1 300
 
 
 
 
非流动负债
900
900
 
 
 
 
负债总计
2 200
2 200
 
 
 
 
股本
2 000
2 000
 
 
 
 
资本公积
1 500
1 600
100
 
 
 
盈余公积
0
0
 
 
 
 
未公配利润
0
0
 
 
 
 
股东权益总计
3 500
3 600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5 700
5 800
 
 
 
 
 
 
表34-2                                               资产负债表(简表)
会企01表
编制单位:P公司                                        20×7年31日                                                   单位:万元
资产
其末余额
年初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或股东权益)
其末余额
年初余额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
1 000
3 000
应付票据
1 000
1 000
应收票据
1 400
1 000
应付账款
3 000
2 000
其中:应收S公司票据
400
 
预收款项
200
300
应收账款
1 800
1 300
其中:预收S公司账款
100
 
其中:应收S公司账款
475
 
应付职工薪酬
1 000
2 100
预付款项
770
 
应交税费
800
1 000
存货
1 000
3 800
流动负债合计
6 000
6 400
其中:向S公司购入存货
1 000
 
非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合计
5 970
9 100
长期借款
2 000
2 000
非流动资产:
 
 
应付债券
600
600
持有至到期投资
200
200
非流动负债合计
2 600
2 600
其中:持有S公司债券
200
200
负债合计
8 600
9 000
长期股权投资
4 700
1 700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其中:对S公司投资
3 000
 
实收资本(或股本)
4 000
4 000
固定资产
4 100
3 300
资本公积
800
800
其中:向S公司购入固定资产
200
 
盈余公积
1 000
732
无形资产
630
700
未分配利润
1 200
468
非流动资产合计
9 300
5 900
所有者权益合计
7 000
6 000
资产总计
15 600
15 00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5 600
15 000
表34-3                                                   资产负债表(简表)
会企01表
编制单位:S公司                                           20×7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资产
其末余额
年初余额
负债和股东权益
其末余额
年初余额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
500
300
应付票据
400
300
应付票据
300
100
其中:应付票据-P公司
400
 
应收账款
760
600
应付账款
500
600
预付款项
400
 
其中:应付P公司账款
500
 
其中:预付P公司账款
100
 
预收款项
 
50
存货
1 100
2 900
应付职工薪酬
100
350
流动资产合计
3 060
3 900
应交税费
60
200
非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合计
1 060
1 5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800
700
非流动负债: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借款
700
700
长期股权投资
 
 
应付债券
200
200
固定资产
2 100
1 300
其中:应付债券-P公司
200
200
其中:向P公司购入固定资产
108
 
非流动负债合计
900
900
无形资产
 
 
负债合计
1 960
1 960
非流动资产合计
2 900
2 000
股东权益:
 
 
 
 
 
股本
2 000
2 000
 
 
 
资本公积
1 600
1 600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
 
 
 
 
盈余公积
100
0
 
 
 
未分配利润
300
0
 
 
 
股东权益合计
4 000
3 500
资产总计
5 960
5 900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5 960
5 900
 
 
表34-4                                            合并工作底稿
20×7年                                                      单位:万元
项目
P公司
S公司
合计
金额
抵销分录
少数股
东权益
合并
金额
报表金额
借方
贷方
报表金额
借方
贷方
借方
贷方
(利润表项目)
870
 
 
6 300
 
 
15 000
(11)1 000
(13)300
(17)3 500
 
 
10 200
营业收入
4 450
 
 
4 570
 
 
9 020
(12)200
(11)1 000
(13)270
(17)3 500
 
4 450
营业税金及附加
300
 
 
120
 
 
425
 
 
 
425
销售费用
15
 
 
10
 
 
25
 
 
 
25
管理费用
100
 
 
12
(1)5
 
117
(16)1
(14)10
 
108
财务费用
300
 
 
90
 
 
390
 
(18)20
 
370
资产减值损失
25
 
 
 
 
 
25
 
(7)25
 
0
投资收益
500
(3)480
(2)796
 
 
 
816
(18)20
(19)796
 
 
0
营业利润
4 010
480
796
1 493
5
 
5 814
5 817
4 825
 
4 822
营业外支出
10
 
 
 
 
 
10
 
(15)10
 
0
利润总额
4 000
480
796
1 493
5
 
5 804
5 817
4 835
 
4 822
所得税费用
1 320
 
 
493
 
 
1 813
 
 
 
1 813
净利润
2 680
480
796
1 000
5
 
3 991
5 817
4 835
 
3 009
少数股东损益
 
 
 
 
 
 
 
(19)199
 
199
19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 810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
 
 
 
 
 
 
 
 
 
 
 
未分配利润——年初
468
 
 
0
 
 
468
(19)0
 
 
468
利润分配
1 948
 
 
700
 
 
2 468
 
(19100
(19)600)
 
1 948
 
项目
P公司
S公司
合计
金额
抵销分录
少数股
东权益
合并
金额
 
报表金额
借方
贷方
报表金额
借方
贷方
借方
贷方
 
未分配利润——年末
1 200
480
796
300
5
 
1 811
(5)295
6 311
(19)295
5 830
 
1 330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未分配利润——年初
 
 
 
 
 
 
 
 
 
0
0
 
少数股东损益
 
 
 
 
 
 
 
 
 
199
199
 
对少数股东的利润分配
 
 
 
 
 
 
 
 
 
120
120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未分配利润——年末
 
 
 
 
 
 
 
 
 
79
79
 
资本公积——年初
800
 
 
1 500
 
100
2 400
(5)1 600
 
 
8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
 
 
 
100
 
 
100
(5)100
 
 
0
 
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
 
 
(4)80
 
 
 
80
 
 
 
80
 
资本公积——年末
800
 
80
1 600
 
100
2 580
1 700
 
 
880
 
盈余公积——年初
732
 
 
0
 
 
732
(19)0
 
 
732
 
提取盈余公积
268
 
 
100
 
 
368
 
(19)100
 
268
 
盈余公积——年末
1 000
 
 
100
 
 
1 100
0
100
 
1000
 
(资产负债表项目)
 
 
 
 
 
 
 
 
 
 
 
 
流动资产:
 
 
 
 
 
 
 
 
 
 
 
 
贷币资金
1 000
 
 
500
 
 
1 500
 
 
 
1 500
 
应收票据
1 400
 
 
300
 
 
1 700
 
(9)400
 
1 300
 
其中:应收S公司票据
400
 
 
 
 
 
400
 
(9)400
 
0
 
应收账款
1 800
 
 
760
 
 
2 560
(7)25
(6)500
 
2 085
 
其中:应收S公司账款
475
 
 
 
 
 
475
(7)25
(6)500
 
0
 
预付款项
770
 
 
400
 
 
1 170
 
(8)100
 
1 070
 
其中:预付P公司账款
 
 
 
100
 
 
100
 
(8)100
 
0
 
存货
1 000
 
 
1 100
 
 
2 100
 
(12)200
 
1 900
 
项目
P公司
S公司
合计
金额
抵销分录
少数股
东权益
合并
金额
报表金额
借方
贷方
报表金额
借方
贷方
借方
贷方
其中:向S公司购入存货
1 000
 
 
 
 
 
1 000
 
(12)200
 
800
流动资产合计
5 970
 
 
3 060
 
 
9 030
25
1 200
 
7 855
非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800
 
 
800
 
 
 
800
持有至到期投资
200
 
 
 
 
 
200
 
(10)200
 
0
其中:持有S公司债券
200
 
 
 
 
 
200
 
(10)200
 
0
长期股权投资
4 700
(2)796
(4)80
(3)480
 
 
 
5 096
 
(5)3 396
 
1 700
其中:对S公司投资
3 000
(2)796
(4)80
(3)480
 
 
 
3 396
 
(5)3 396
 
0
固定资产
4 100
 
 
2 100
1001
(1)5
6 295
(14)10
(15)10
(13)30
(16)1
 
6 284
其中:S公司-A办公楼
 
 
 
 
1002
(1)5
95
 
 
 
95
      向S公司购入固定资产
200
 
 
 
 
 
200
(14)10
(13)30
 
180
      向P公司购入固定资产
 
 
 
108
 
 
108
(15)10
(16)1
 
117
无形资产
630
 
 
 
 
 
630
 
 
 
630
商誉
 
 
 
 
 
 
 
(5)120
 
 
120
非流动资产合计
9 630
876
480
2 900
100
5
13 021
140
3 627
 
9 534
资产总计
15 600
876
480
5 960
100
5
22 051
165
4 827
 
17 389
流动负债:
 
 
 
 
 
 
 
 
 
 
 
应付票据
1 000
 
 
400
 
 
1 400
(9)400
 
 
1 000
其中:应付票据-P公司
 
 
 
400
 
 
400
(9)400
 
 
0
应付账款
3 000
 
 
500
 
 
3 500
(6)500
 
 
3 000
其中:应付P公司账款
 
 
 
500
 
 
500
(6)500
 
 
0
 
1 此金额为合计金额 
2 此金额由表34-1:P公司备查簿中记录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中100万元直接转入
项目
P公司
S公司
合计
金额
抵销分录
少数股
东权益
合并
金额
报表金额
借方
贷方
报表金额
借方
贷方
借方
贷方
预收款项
200
 
 
 
 
 
200
(8)100
 
 
100
其中:预收S公司账款
100
 
 
 
 
 
100
(8)100
 
 
0
应付职工薪酬
1 000
 
 
100
 
 
1 100
 
 
 
1 100
应交税费
800
 
 
60
 
 
860
 
 
 
860
流动负债合计
6 000
 
 
1 060
 
 
7 060
1 000
 
 
6 060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2 000
 
 
700
 
 
2 700
 
 
 
2 700
应付债券
600
 
 
200
 
 
800
(10)200
 
 
600
其中:应付债券-P公司
 
 
 
200
 
 
200
(10)200
 
 
0
非流动负债合计
2 600
 
 
900
 
 
3 500
200
 
 
3 300
负债合计
8 600
 
 
1 960
 
 
10 560
1 200
 
 
9 360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
4 000
 
 
2 000
 
 
6 000
(5)2 00
 
 
4 000
资本公积
800
 
(4)80
1 600
 
1003
2 580
(5)1 700
 
 
880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
 
 
100
100
 
 
0
盈余公积
1 000
 
 
100
 
 
1 100
(5)100
 
 
1 000
未分配利润
1 200
(3)480
(2)796
300
(1)5
 
1 811
(5)295
(11)1000
(13)300
(17)3 500
(12)200
(16)1
(18)20
(19)796
(19)199
(19)0
6 311
(11)1 000
(13)270
(17)3 500
(14)10
(18)20
(7)25
(15)10
(19)100
(19)600
(19)295
5 830
 
1 330
3 此金额由表34-1:P公司备查簿中记录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100万元直接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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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P公司
S公司
合计
金额
抵销分录
少数股
东权益
合并
金额
报表金额
借方
贷方
报表金额
借方
贷方
借方
贷方
少数股东权益
 
 
 
 
 
 
 
 
 
(5)819
819
所有者权益合计
7 000
480
876
4 000
5
100
11 491
10 111
5 830
819
8 02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5 600
480
876
5 960
5
100
22 051
11 311
5 830
819
17 389
(现金流量表项目)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7 675
 
 
5 990
 
 
13 665
 
(21)3 600
(22)300
 
9765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7 675
 
 
8 990
 
 
13 665
 
3 900
 
9 765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1 420
 
 
3 270
 
 
4 690
(21)3 600
 
 
1 090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现金
1 100
 
 
250
 
 
1 350
 
 
 
1 350
支付的各项税费
1 820
 
 
758
 
 
2 578
 
 
 
2 578
支付其他与经营流动有关的现金
45
 
 
22
 
 
67
 
 
 
67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4 385
 
 
4 300
 
 
8 685
3 600
 
 
5 08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 290
 
 
1 690
 
 
4 980
3 600
3 900
 
4 68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500
 
 
 
 
500
 
(20)500
 
0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120
 
 
 
 
 
120
 
(23)120
 
0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
P公司
S公司
合计
金额
抵销分录
少数股
东权益
合并
金额
报表金额
借方
贷方
报表金额
借方
贷方
借方
贷方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620
 
 
 
 
 
620
 
620
 
0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930
 
 
800
 
 
1 730
(22)300
(23)120
 
 
1 310
投资支付的现金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3 000
 
 
 
 
 
3 000
 
 
 
3 000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 930
 
 
800
 
 
4 730
420
 
 
4 31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 310
 
 
-800
 
 
-4 110
200
 
 
-4 31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1 980
 
 
690
 
 
2 670
(20)500
 
 
2 170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 980
 
 
690
 
 
2 670
500
 
 
2 17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 980
 
 
-690
 
 
-2 670
500
 
 
-2 17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 000
 
 
200
 
 
-1 800
 
 
 
-1 800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3 000
 
 
300
 
 
3 300
 
 
 
3 300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 000
 
 
500
 
 
1 500
 
 
 
1 500

(二)内部债权与债务的抵销处理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和债务项目,是指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发生结算业务等原因产生的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应收票据与应付票据、预付账款与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应付债券等项目。发生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这些项目,企业集团内部企业的一方在其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为资产,而另一方则在其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为负债。但从企业集团整体角度来看,它只是内部资金运动,既不能增加企业集团的资产,也不能增加负债。为此,为了消除个别资产负债表直接加总中的重复计算因素,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内部债权债务项目予以抵销。
  1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的抵销处理
  (1)初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的抵销处理
  在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下,某一会计期间坏账准备的金额是以当期应收账款为基础计提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随着内部应收账款的抵销,与此相联系也须将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予以抵销。内部应收账款抵销时,其抵销分录为:借记“应付账款”项目,贷记“应收账款”项目;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抵销时,其抵销分录为:借记“坏账准备”项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项目。
【例34一3】P公司20×7年个别资产负债表(表34—2)中应收账款475万元为20×7年向S公司销售商品发生的应收销货款的账面价值,P公司对该笔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为25万元。S公司20×7年个别资产负债表(表34—3)中应付账款500万元系20×7年向P购进商品存货发生的应付购货款。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将内部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相互抵销;同时还应将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予以抵销,其抵销分录为:
(6)借:应付账款                                                500
  贷:应收账款                                                500
(7)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25
  贷:资产减值损失                                             25
其合并工作底稿参见表34一4
  (2)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内部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抵销处理
  从合并财务报表来讲,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的抵销是与抵销当期资产减值损失相对应的,上期抵销的坏账准备的金额,即上期资产减值损失抵减的金额,最终将影响到本期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期初未分配利润金额的增加。由于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经济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财务报表,其上期期末未分配利润就是本期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期初未分配利润(假定不存在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情况)。本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是以本期母公司和子公司当期的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编制的,随着上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的抵销,以此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加总得出的期初未分配利润与上一会计期间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金额之间则将产生差额。为此,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必须将上期因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抵销而抵销的资产减值损失对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予以抵销,调整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的金额。
在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进行抵销处理时,首先,将内部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予以抵销,即按内部应收账款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项目,贷记“应收账款”项目。其次,应将上期资产减值损失中抵销的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对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予以抵销,即按上期资产减值损失项目中抵销的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项目,贷记“未分配利润——年初”项目。再次,对于本期个别财务报表中内部应收账款相对应的坏账准备增减变动的金额也应予以抵销,即按照本期个别资产负债表中期末内部应收账款相对应的坏账准备的增加额,借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项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项目,或按照本期个别资产负债表中期末内部应收账款相对应的坏账准备的减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项目,贷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项目。
  在第三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下,必须将第二期内部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相应的坏账准备予以抵销,以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的金额。然后,计算确定本期内部应收账款相对应的坏账准备增减变动的金额,并将其增减变动的金额予以抵销。其抵销分录与第二期编制的抵销分录相同。
  2. 其他债权与债务项目的抵销处理
  【例34一4】P公司20X7年个别资产负债表(表34—2)中预收账款100万元为S公司预付账款;应收票据400万元为S公司20×7年向P公司购买商品3500万元开具的票面金额为4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S公司应付债券200万元为P公司所持有。对此,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编制如下抵销分录:
将内部预收账款与内部预付账款抵销时,应编制如下抵销分录:
(8)借:预收款项                                                    100
  贷:预付款项                                                     100
将内部应收票据与内部应付票据抵销时,应编制如下抵销分录:
(9)借:应付票据                                                     400
  贷:应收票据                                                    400
将持有至至d期投资中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抵销时,应编制如下抵销分录:
(10)借:应付债券                                                     2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200
其合并工作底稿如表34一4。
  在某些情况下,债券投资企业持有的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的债券并不是从发行债券的企业直接购进,而是在证券市场上从第三方手中购进的。在这种情况下,持有至到期投资中的债券投资与发行债券企业的应付债券抵销时,可能会出现差额,应当计入合并利润表的投资收益或财务费用项目。
  (三)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抵销处理
  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是由于企业集团内部商品购销、劳务提供活动所引起的。在内部购销活动中,销售企业将集团内部销售作为收入确认并计算销售利润。而购买企业则是以支付购货的价款作为其成本入账;在本期内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期末存货时,其存货价值中也相应地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为真正的存货成本(即销售企业销售该商品的成本);另一部分为销售企业的销售毛利(即其销售收人减去销售成本的差额)。对于期末存货价值中包括的这部分销售毛利,从企业集团整体来看,并不是真正实现的利润。因为从整个企业集团来看,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商品购销活动实际上相当于企业内部物资调拨活动,既不会实现利润,也不会增加商品的价值。正是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将期末存货价值中包括的这部分销售企业作为利润确认的部分,称之为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因此,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将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编制抵销分录时,按照集团内部销售企业销售该商品的销售收人,借记“营业收入”项目,按照销售企业销售该商品的销售成本,贷记“营业成本”项目,按照当期期末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金额,贷记“存货”项目。
  1.当期内部购进商品并形成存货情况下的抵销处理
  在企业集团内部购进并且在会计期末形成存货的情况下,如前所述,一方面将销售企业实现的内部销售收人及其相对应的销售成本予以抵销,另一方面将内部购进形成的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
  【例34-5】S公司20×7年向P公司销售商品1000万元,其销售成本为800万元,该商品的销售毛利率为20%。P公司购进的该商品20×7年全部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期末存货。
  在编制20×7年合并财务报表时,应进行如下抵销处理:
(11)借:营业收入                                          1 000
  贷:营业成本                                         1000
(12)借:营业成本                                           200
  贷:存货                                              200
其合并工作底稿如表34一4。
2.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内部购进商品的抵销处理
  对于上期内部购进商品全部实现对外销售的情况下,由于不涉及到内部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抵销处理,在本期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不涉及到对其进行处理的问题。但在上期内部购进并形成期末存货的情况下,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进行抵销处理时,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抵销,直接影响上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净利润金额的减少,最终影响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的金额的减少。由于本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本期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而母公司和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是作为其实现利润的部分包括在其期初未分配利润之中,以母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期初未分配利润为基础计算得出的合并期初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就可能与上期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期末未分配利润的金额不一致。因此,上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抵销的内部购进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也对本期的期初未分配利润产生影响,本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必须在合并母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基础上,将上期抵销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对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予以抵销,调整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的金额。
  在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下,首先必须将上期抵销的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对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予以抵销,调整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的金额;然后再对本期内部购进存货进行抵销处理,其具体抵销处理程序和方法如下:
  (1)将上期抵销的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对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进行抵销。即按照上期内部购进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金额,借记“未分配利润——年初”项目,贷记“营业成本”项目。
(2)对于本期发生内部购销活动的,将内部销售收入、内部销售成本及内部购进存货中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即按照销售企业内部销售收入的金额,借记“营业收入”项目,贷记“营业成本”项目。
  (3)将期末内部购进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对于期末内部购买形成的存货(包括上期结转形成的本期存货),应按照购买企业期末内部购入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金额,借记“营业成本”项目,贷记“存货”项目。
  (四)内部固定资产交易的抵销处理
  内部固定资产交易是指企业集团内部发生交易的一方与固定资产有关的购销业务。对于企业集团内部固定资产交易,根据销售企业销售的是产品还是固定资产,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企业集团内部企业将自身生产的产品销售给企业集团内的其他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第二种类型是企业集团内部企业将自身的固定资产出售给企业集团内的其他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此外,还有另一类型的内部固定资产交易,即企业集团内部企业将自身使用的固定资产出售给企业集团内的其他企业作为普通商品销售。这种类型的固定资产交易,在企业集团内部发生得极少,一般情况下发生的金额也不大。
  在第一种类型的内部固定资产交易的情况下,即企业集团内部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将自身生产的产品销售给企业集团内部的其他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这种类型的内部固定资产交易发生得比较多,也比较普遍。以下重点介绍这种类型的内部固定资产交易的抵销处理。
  与存货的情况不同,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较长,往往要跨越几个会计年度。对于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不仅在该内部固定资产交易发生的当期需要进行抵销处理,而且在以后使用该固定资产的期间也需要进行抵销处理。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是通过折旧的方式将其价值转移到产品价值之中,由于固定资产按原价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情况下,每期计提的折旧费中也必然包含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金额,由此也需要对该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进行相应的抵销处理。同样,如果购买企业对该项固定资产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由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按原价为基础进行计算确定的,在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情况下,对该项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中也必然包含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金额,由此也需要对该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进行相应的抵销处理。
  1.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在购入当期的抵销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在其个别资产负债表中以支付的价款作为该固定资产的原价列示,因此首先就必须将该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其次,购买企业对该固定资产计提了折旧,折旧费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由于购买企业是以该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作为原价计提折旧;取得成本中包含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在相同的使用寿命下,各期计提的折旧费要大于不包含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时计提的折旧费,因此还必须将当期多计提的折旧额从该固定资产当期计提的折旧费中予以抵销。其抵销处理程序如下:
  (1)将与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相关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以及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
(2)将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当期多计提的折旧费和累计折旧(或少计提的折旧费和累计折旧)予以抵销。从单个企业来说,对计提折旧进行会计处理时,一方面增加当期的费用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另一方面形成累计折旧。因此,对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当期多计提的折旧费抵销时,应按当期多计提的折旧额,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项目,贷记“管理费用”等项目(为便于理解;本节有关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多计提的折旧费的抵销,均假定该固定资产为购买企业的管理用固定资产,通过“管理费用”项目进行抵销)。
  【例34一6】S公司以300万元的价格将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P公司,其销售成本为270万元,因此该内部固定资产交易实现的销售利润30万元。P公司购买该产品作为管理用固定资产使用,按300万元入账。假设P公司对该固定资产按3年的使用寿命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该固定资产交易时间为20×7年1月l日,本章为简化抵销处理,假定P公司该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按12个月计提折旧。
  本例有关抵销处理如下:
  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以及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抵销。
(13)借:营业收入                                                  300
    贷:营业成本                                                   270
      固定资产——原价                                            30
  该固定资产当期多计提折旧额的抵销。
  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3年,原价为30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0,当年计提的折旧额为100万元,而按抵销其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后的原价计提的折旧额为90万元,当期多计提的折旧额为10万元。本例中应当按10万元分别抵销管理费用和累计折旧。
(14)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10
    贷:管理费用                                                     10
  通过上述抵销分录,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额减少10万元,管理费用减少10万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该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为90万元,该固定资产当期计提的折旧费为90万元。
  其合并工作底稿如表34一4。
  2.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在以后会计期间的抵销处理
  在以后会计期间,该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仍然以原价在购买企业的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因此必须将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金额予以抵销;相应地销售企业以前会计期间由于该内部交易所实现的销售利润,形成销售当期的净利润的一部分并结转到以后会计期间,在其个别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因此必须将期初未分配利润中包含的该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以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将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抵销,并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即按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金额,借记“未分配利润——年初”项目,贷记“固定资产——原价”项目。
  其次,对于该固定资产在以前会计期间计提折旧而形成的期初累计折旧,由于将以前会计期间按包含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原价为依据而多计提折旧的抵销,一方面必须按照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多计提的折旧额抵销期初累计折旧;另一方面由于以前会计期间累计折旧抵销而影响到期初未分配利润,因此还必须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将以前会计期间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多计提的累计折旧抵销,并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即按以前会计期间抵销该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多计提的累计折旧额,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项目,贷记“未分配利润——年初”项目。
  最后,该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在本期仍然计提了折旧,由于多计提折旧导致本期有关资产或费用项目增加并形成累计折旧,为此,一方面必须将本期多计提折旧而计人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的金额予以抵销;另一方面将本期多计提折旧而形成的累计折旧额予以抵销。即按本期该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多计提的折旧额,借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项目,贷记“管理费用”等项目。
  3.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在清理期间的抵销处理
  对于销售企业来说,因该内部交易实现的利润,作为期初未分配利润的一部分结转到以后的会计期间,直到购买企业对该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的会计期间为止。从购买企业来说,对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的期间,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表现为固定资产价值的减少;该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去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以及有关清理费用后的余额,则在其个别利润表中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项目列示。
  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企业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实体已不复存在,包含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在内的该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已全部转移到用其加工的产品价值或各期损益中去了,因此不存在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抵销问题。从整个企业集团来说,随着该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届满,其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也转化为已实现利润。但是,由于销售企业因该内部交易所实现的利润,作为期初未分配利润的一部分结转到购买企业对该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的会计期间为止。为此,必须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其次,在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的会计期间,如果仍计提了折旧,本期计提的折旧费中仍然包含多计提的折旧额,因此需要将多计提的折旧额予以抵销。
  在第二种类型的内部固定资产交易的情况下,即企业集团内部企业将其自用的固定资产出售给集团内部的其他企业。对于销售企业来说,在其个别资产负债表中表现为固定资产的减少,同时在其个别利润表中表现为固定资产处置损益,当处置收入大于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时,表现为本期营业外收入;当处置收入小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时,则表现为本期营业外支出。对于购买企业来说,在其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则表现为固定资产的增加,其固定资产原价中既包含该固定资产在原销售企业中的账面价值,也包含销售企业因该固定资产出售所实现的损益。但从整个企业集团来看,这一交易属于集团内部固定资产调拨性质,它既不能产生收益,也不会发生损失,固定资产既不能增值也不会减值。因此,必须将销售企业因该内部交易所实现的固定资产处置损益予以抵销,同时将购买企业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金额予以抵销。通过抵销后,使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该固定资产原价仍然以销售企业的原账面价值反映。
  【例34一7】假设P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为130万元某项固定资产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S公司仍作为管理用固定资产使用。P公司因该内部固定资产交易发生处置损失10万元。假设S公司以120万元作为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入账,S公司对该固定资产按5年的使用寿命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该固定资产交易时间为20X7年6月29日,S公司该内部交易固定资产在20X7年按6个月计提折旧。
本例有关抵销处理如下:
该固定资产的处置损失与固定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抵销。
(15)借:固定资产——原价                                                10
      贷:营业外支出                                                     10
  该固定资产当期少计提折旧额的抵销。
  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5年,原价为12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0,20×7年计提的折旧额为12万元,而按抵销其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后的原价计提的折旧额为13万元,当期少计提的折旧额为1万元。本例中应当按1万元分别抵销管理费用和累计折旧。
(16)借:管理费用                                                       1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1
  通过上述抵销分录,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额增加1万元,管理费用增加1万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该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为13万元,该固定资产当期计提的折旧费为13万元。
  其合并工作底稿如表34一4。
  在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其抵销分录为:
借:盈余公积——年初                                        0.1
未分配利润——年初                                        1 0.9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1

四、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增减子公司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反映的处理

  (一)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增力Ⅳ子公司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反映增加子公司
  母公司因追加投资等原因控制了另一个企业即实现了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日或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有关合并日或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请参见第二十一章”企业合并”的相关内容。但是,在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和以后会计期间,母公司应当根据合并报表准则的规定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报表准则规定,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区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增加的子公司和非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两种情况。
  1.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视同该子公司从设立起就被母公司控制,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所有相关项目的期初数,相应地,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项目应当反映母公司如果一直作为一个整体运行至合并日应实现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情况。
  2.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从购买日开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二)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反映处置子公司
  在报告期内,如果母公司失去了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能力,不再能够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则母公司不再控制被投资单位,被投资单位从本期开始不再是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应继续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即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母公司处置子公司可能因绝对或相对持股比例变化所产生的,如降低投资比例,也可能由于其他原因不再控制原先的子公司。比如,子公司被政府、人民法院等接管,母公司就失去了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失去控制权也可能由于合同约定所导致,比如,通过法定程序修改原先的子公司的公司章程,限制了母公司对其财务和经营政策的主导权力,使母公司不能再单方面控制该子公司,原先的子公司从处置日开始不再是子公司,不应继续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合并报表准则规定,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五、合并资产负债表编制

  为了便于理解和掌握合并资产负债表编制方法,了解合并资产负债表编制的过程,现就本节中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编制举例综合说明如下:
  【例34一8】沿用【例34—1】、【例34一2】、【例34—3】、【例34—4】、【例34—5】、【例34—6】和【例34一7】,P公司和S公司20×7年12月31日的个别资产负债表分别参见表34一2和表34一3。
根据上述资料,P公司首先应当设计合并工作底稿(见表34一4),将P公司、S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的数据过入合并工作底稿,并计算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合计金额。其次,编制调整分录,按照P公司备查簿中所记录的S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的资料(见表34一1)调整S公司的财务报表,将S公司的财务报表调整成以购买日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再按照权益法调整P公司对S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最后,编制抵销分录,将P公司与S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予以抵销,编制完成合并资产负债表,参见表34—5.

六、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格式

合并资产负债表格式综合考虑了企业集团中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的财务状况列报的要求,与个别资产负债表的格式基本相同,主要增加了三个项目:一是在“无形资产”项目下增加了“商誉”项目,用于反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即在控股合并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成本)大于其在购买日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二是在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增加了“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目,用于反映企业集团的所有者权益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库存股、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等项目的金额。三是在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增加了“少数股东权益”项目,用于反映非全资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四是在″未分配利润”项目之后,”少数股东权益”项目之前,增加了“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用于反映境外经营的资产负债表折算为人民币表示的资产负债表时所发生的折算差额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合并资产负债表的一般格式如表34一5。
 
表34一5                       合并资产负债表
会合01表
编制单位:P公司               20X7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资产
期末
余额
年初
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期末
余额
年初
余额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货币资金
1 500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向中央银行借款
 
 
拆出资金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交易性金融资产
 
 
拆入资金
 
 
应收票据
1 300
 
交易性金融负债
 
 
应收账款
2 085
 
应付票据
1 000
 
预付款项
1 070
 
应付账款
3 000
 
应收保费
 
 
预收款项
 
 
应收分保账款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应收利息
 
 
应付职工薪酬
1 100
 
其他应收款
 
 
应交税费
860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付利息
 
 
存货
1 900
 
其他应付款
 
 
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资产
 
 
应付分保账款
 
 
其他流动资产
 
 
保险合同准备金
 
 
流动资产合计
7 855
 
代理买卖证券款
 
 
非流动资产:
 
 
代理承销证券款
 
 
发放货款及垫款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800
 
其他流动负债
 
 
持有至到期投资
0
 
流动负债合计
6 060
 
长期应收款
 
 
非流动负债:
 
 
长期股权投资
1 700
 
长期借款
2 700
 
投资性房地产
 
 
应付债券
600
 
固定资产
6 284
 
长期应付款
 
 
在建工程
 
 
专项应付款
 
 
工程物资
 
 
预计负债
 
 
固定资产清理
 
 
递延所得税负债
 
 
生产性生物资产
 
 
其他非流动负债
 
 
油气资产
 
 
非流动负债合计
3 300
 
无形资产
<, DIV align=right>630
 
负债合计
9 360
 
开发支出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商誉
120
 
实收资本(或股本)
4 000
 
长期待摊费用
 
 
资本公积
880
 
递延所得税资产
 
 
减:库存股
 
 
其他非流动资产
 
 
盈余公积
1 000
 
非流动资产合计
9 534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1 330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7 210
 
 
 
 
少数股东权益
819
 
 
 
 
所有者权益合计
8  029
 
资产总计
17 38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7 389
 
 

第三节  合并利润表

一、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进行抵销处理的项目

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利润表作为以单个企业为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的结果,分别从母公司本身和子公司本身反映其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在以其个别利润表为基础计算的收入和费用等项目的加总金额中,也必然包含有重复计算的因素,因此,编制合并利润表时,也需要将这些重复的因素予以剔除。
  编制合并利润表时需要进行抵销处理的,主要有如下项目:
  (一)内部营业收入和内部营业成本的抵销处理
  内部营业收入是指企业集团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下同)活动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内部营业成本是指企业集团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销售商品的营业成本。
  在企业集团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发生内部购销交易的情况下,母公司和子公司都从自身的角度,以自身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反映其损益情况。从销售企业来说,以其内部销售确认当期销售收入并结转相应的销售成本,计算当期内部销售商品损益。从购买企业来说,其购进的商品可能用于对外销售,也可能是作为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使用。在购买企业将内部购进的商品用于对外销售时,可能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内部购进商品全部实现对外销售;第二,内部购进的商品全部未实现销售,形成期末存货;第三,内部购进的商品部分实现对外销售、部分形成期末存货。在购买企业将内部购进的商品作为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使用时,则形成其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因此,对内部销售收入和内部销售成本进行抵销时,应分别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1.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全部实现对外销售内部相互销售商品,期末全部实现对外销售
  在这种情况下,从销售企业来说,销售给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的商品与销售给企业集团外部企业的情况下的会计处理相同,即在本期确认销售收入、结转销售成本、计算销售商品损益,并在其个别利润表中反映;对于购买企业来说,一方面要确认向企业集团外部企业的销售收入,另一方面要结转销售内部购进商品的成本,在其个别利润表中分别作为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反映,并确认销售损益。这也就是说,对于同一购销业务,在销售企业和购买企业的个别利润表中都作了反映。但从整个企业集团来看,这一购销业务只是实现了一次对外销售,其销售收入只是购买企业向企业集团外部企业销售该产品的销售收入,其销售成本只是销售企业向购买企业销售该商品的成本。销售企业向购买企业销售该商品实现的收入属于内部销售收入,相应地,购买企业向企业集团外部企业销售该商品的销售成本则属于内部销售成本。因此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就必须将重复反映的内部营业收入与内部营业成本予以抵销。
  【例34一9】假设P公司20×7年利润表的营业收入中有3 500万元,系向S公司销售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该产品销售成本为3000万元。S公司在本期将该产品全部售出,其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销售成本为3500万元,并分别在其利润表中列示。
  对此,编制合并利润表将内部销售收入和内部销售成本予以抵销时,应编制如下抵销分录:
 (17)借:营业收入           3500
        贷:营业成本         3500
  其合并工作底稿如表34一4。
2.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销售商品,期末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存货的抵销处理
在内部购进的商品未实现对外销售的情况下,其抵销处理参见本章第四节有关”存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抵销”的内容。
  3.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销售商品,期末部分实现对外销售、部分形成期末存货的抵销处理
  即内部购进的商品部分实现对外销售、部分形成期末存货的情况,可以将内部购买的商品分解为两部分来理解:一部分为当期购进并全部实现对外销售;另一部分为当期购进但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期末存货。【例34一9】介绍的就是前一部分的抵销处理;【例34一5】介绍的则是后一部分的抵销处理。
  将【例34一9】和【例34一5】的抵销处理合在一起,就是第三种情况下的抵销处理。其抵销处理如下:
借:营业收入               4500(3500十1000)
  贷:营业成本                4500(3500十1000)
借:营业成本                200(0+200)
  贷:存货                     200(0十200)     
(二)购买企业内部购进商品作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使用时的抵销处理
企业集团内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将自身的产品销售给其他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作为无形资产等的处理原则类似)使用的抵销处理,参见本章第二节有关”内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资产在购入当期的抵销处理”的内容。
  (三)内部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等减值准备的抵销处理
  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需要将内部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相互抵销,与此相适应需要将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予以抵销。相关抵销处理参见本章第二节有关”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的抵销处理”的内容。
  (四)内部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的抵销处理
  企业集团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可能相互提供信贷,以及相互持有对方债券的内部交易。在内部提供信贷的情况下,提供贷款的企业(金融企业)确认利息收入,并在其利润表反映为营业收入(利息收入);而接受贷款的企业则支付利息费用,在其利润表反映为财务费用(本章为了简化合并处理,假定所发生的利息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资本化的情况)。在持有母公司或子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下同)的情况下,发行债券的企业计付的利息费用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并在其个别利润表”财务费用”项目中列示;而持有债券的企业,将购买的债券在其个别资产负债表”持有至到期投资”(本章为简化合并处理,假定购买债券的企业将该债券投资归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中列示,当期获得的利息收入则作为投资收益处理,并在其个别利润表”投资收益”项目中列示。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在抵销内部发行的应付债券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内部债权债务的同时,将内部应付债券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相关的利息费用与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相互抵销,即将内部债券投资收益与内部发行债券的利息费用相互抵销。
  【例34一10】沿用【例34—4】,假设S公司20×7年确认的应向P公司支付的债券利息费用总额为20万元(假定该债券的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相差较小)。
  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将内部债券投资收益与应付债券利息费用相互抵销,其抵销分录为:
 (18)借:投资收益                 20
       贷:财务费用                    20
  其合并工作底稿参见表34—4。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内部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的抵销处理
内部投资收益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或子公司对母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即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工作底稿中按权益法调整的投资收益,实际上就是子公司当期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所得税费用等后的余额与其持股比例相乘的结果。(增加分段)
在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母公司对某一子公司在合并工作底稿中按权益法调整的投资收益,实际上就是该子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实际上是将子公司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视为母公司本身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同等看待,与母公司相应的项目进行合并,是将子公司的净利润还原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也就是将投资收益还原为合并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处理。因此,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必须将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予以抵销。(取消分段)由于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本年利润分配项目是站在整个企业集团角度,反映对母公司股东和子公司的少数股东的利润分配情况,因此,同时,相应地应当将子公司个别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子公司的个别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本年利润分配各项目的金额,包括提取盈余公积、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和期末未分配利润的金额都必须予以抵销。在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子公司本期净利润就是母公司本期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调整的投资收益。假定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为零,子公司本期净利润就是子公司本期可供分配的利润,是本期子公司利润分配的来源,而子公司本期利润分配(包括提取盈余公积、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等)的金额与期末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则是本期利润分配的结果。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调整的投资收益正好与子公司的本年利润分配项目相抵销。在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母公司本期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调整的投资收益与本期少数股东损益之和就是子公司本期净利润,同样假定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为零,母公司本期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调整的投资收益与本期少数股东损益之和,正好与子公司本年利润分配项目相抵销。
  至于子公司个别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本年利润分配项目中的”未分配利润——年初”项目,作为子公司以前会计期间净利润的一部分,在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已全额包括在母公司以前会计期间按权益法调整的投资收益之中,从而包括在母公司按权益法调整的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之中。因此,也应将其予以抵销。从子公司个别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来看,其期初未分配利润加上本期净利润就是其本期利润分配的来源;而本期利润分配和期末未分配利润则是利润分配的结果。母公司本期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调整的投资收益和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正好与子公司本年利润分配项目相抵销。在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母公司本期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调整的投资收益、本期少数股东损益和期初未分配利润与子公司本年利润分配项目也正好相抵销。
  【例34一11】沿用【例34一1】,假设P公司和S公司20X7年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如表34一6 10示
S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P公司拥有其80%的股份。在合并工作底稿中P公司按权益法调整的S公司本期投资收益为316万元(995万元×80%-480万元),S公司本期少数股东损益为79万元(995万元×20%-120万元)。S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为O元,S公司本期提取盈余公积100万元、分派现金股利600万元、未分配利润295万元
(300万元一5万元)。为此,进行抵销处理时,应编制如下抵销分录:
(19)借:投资收益                                  796
  少数股东损益                              199
  未分配利润——年初                        100 0
  贷:提取盈余公积                            600100
    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295600
 
    未分配利润——年末                        295
其合并工作底稿如表34一4。
  需要说明的是,在将母公司投资收益等项目与子公司本年利润分配项目抵销时,应将子公司个别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提取盈余公积的金额全额抵销,即通过贷记“提取盈余公积”、“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和“未分配利润——年末”项目,将其全部抵销。在当期合并财务报表中不需再将已经抵销的提取盈余公积的金额调整回来。

二、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增减子公司在合并利润表中的反映

(一)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增加子公司在合并利润表中的反映  
母公司因追加投资等原因控制了另一个企业即实现了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日的合并利润表。有关合并日合并利润表的编制,请参见第二十一章“企业合并”的相关内容。但是,在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和以后会计期间,母公司应当根据合并报表准则的规定编制合并利润表。合并报表准则规定,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当区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两种情况。,并分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经营成果应持续计算,因此,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当将该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而不是从合并日开始纳入合并利润表。由于这部分净利润是因企业合并准则说规定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编表原则所致,而非母公司管理层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因此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单列“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项目进行反映。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二)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在合并利润表的反映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三、合并利润表的编制

  为了便于理解和掌握合并利润表的编制方法,了解合并利润表编制的全过程,现就本节中合并利润表的编制举例综合说明如下:
  【例34-12】沿用【例34-1】、【例34-3】、【例34-5】、【例34-6】、【例34-7】、
【例34-9】、【例34-10】和【例34-11】,P公司与S公司20×7年度个别利润表的资料参见表34-7 6
表34-  6                    利润表(简表)
会企02表
20×7年度                            单位:万元
项   目
P公司
S公司
一、营业收入
8700
6300
  减:营业成本
4450
4570
      营业税金及附加
300
125
销售费用
15
10
管理费用
100
12
财务费用
300
90
资产减值损失
25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一”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一″号填列) 
500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一”号填列)
4010
1493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10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
4000
1493
  减:所得税费用
1320
493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写)
2680
1000
    根据上述资料,P公司首先应当设计合并工作底稿(见表34一4),将P公司、S公司个别利润表的数据过入合并工作底稿,并计算利润表各项目的合计金额。其次,编制调整分录,按照P公司备查簿中所记录的S公司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的资料(见表34一1)调整S公司的财务报表,将S公司的财务报表调整成以购买日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按照权益法调整P公司对S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最后,编制抵销分录,将P公司与S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予以抵销。

四、合并利润表基本格式

合并利润表的格式综合考虑了企业集团中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经营成果列报的要求。
合并利润表主要反映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营业总收入,反映企业集团收入总额,其中,营业收入反映企业集团总一般工商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利息输入反映企业集团中金融企业(商业银行)实现的利息收入;已赚保费反映企业集团中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扣除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后的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反映企业集团中金融企业实现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2)营业利润,营业总收入减去营业总成本(营业成本、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退保金、赔付支出净额、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保单红利支出、分保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汇兑收益,即为营业利润。(3)利润总额,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即为利润总额。(4)净利润,利润总额减去所征税费用,即为净利润。净利润也等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加上少数股东损益。
  与个别利润表的格式基本相同相比,主要增加了两个项目,即在“净利润”项目下增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两个项目,分别反映净利润中由母公司所有者所享有的份额和非全资子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即不属于母公司享有的份额。在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当期的合并利润表中还应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增加“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项目,用于反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实现的净利润。合并利润表的一般格式如表34-8 但是,“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应当在母公司所有者和少数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如果全部不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则应同时列示在“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之中,仍然保持合并净利=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少数股东损益的平衡关系。合并利润表的一般格式见37—7.
根据上述合并工作底稿(表34一4)的合并金额,可编制该企业集团20×7年合并利润表如表34一8 7。

五、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在合并利润表中的反映

合并报表准则规定,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二)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表34一8  7           合并利润表
会合02表
编制单位:P公司           20×7年度           单位:万元
项 目
本年金额
上年金额
—、营业收入
10 200
 
其中:营业收入
10 200
 
利息收入
 
 
保费净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二、营业总成本
5 378
 
    其中:营业成本           
4 450
 
利息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退保金
 
 
赔付支出净额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净额
 
 
保单红利支出
 
 
分保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425
 
销售费用
25
 
管理费用
108
 
财务费用
370
 
资产减值损失
0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一”号填列)
 
 
          投资收益(损失以”一”号填列)
0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汇兑收益(损失以”一”号填列)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一”号填列)
4 822
 
加:营业外收入
 
 
减:营业外支出
0
 
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一”号填列)
4 822
 
减:所得税费用
1 813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一”号填列)
3 00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 810
 
少数股东损益
199
 
六、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
 
 
(二)稀释每股收益
 
 
 

第四节  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现金流量表是综合反映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①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流量表作为一张主要报表已经为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的会计实务所采用,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也成为各国会计实务的重要内容。
  现金流量表要求按照收付实现制反映企业经济业务所引起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其有关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编制方法有直接法和间接法两种。《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在采用直接法的情况下,以合并利润表有关项目的数据为基础,调整得出本期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分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三大类,反映企业集团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流量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某些现金流量在进行抵销处理后,需站在企业集团的角度,重新对其进行分类。比如,母公司持有子公司向其购买商品所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向商业银行申请贴现,母公司所取得现金在其个别现金流量表反映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在将该内部商品购销活动所产生的债权与债务抵销后,母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贴现取得的现金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应重新归类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列示。
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原理、编制方法和编制程序与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的编制原理、编制方法和编制程序相同。即首先编制合并工作底稿,将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的个别现金流量表各项目的数据全部过入同一合并工作底稿;然后根据当期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影响其现金流量增减变动的内部交易,编制相应的抵销分录,通过抵销分录将个别现金流量表中重复反映的现金流入量和现金流出量予以抵销:最后,在此基础上计量上计算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各项目的的合并金额,并填制合并现金流量表。
P555  ①在本节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注解)
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既可以以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的个别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进行编制,也可以直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一、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进行抵销处理的项目

现金流量表作为以单个企业为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的结果,分别从母公司本身和子公司本身反映其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在以其个别现金流量表为基础计算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项目的加总金额中,也必然包含有重复计算的因素,因此,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也需要将这些重复的因素予以剔除。
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需要进行抵销处理的项目,主要有如下项目:
(一)企业集团内部当期以现金投资或收购股权增加的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抵销处理
母公司直接以现金对子公司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或以现金从子公司的其他所有者(即企业集团内的其他子公司)处收购股权,表现为母公司现金流出,在母公司个别现金流量表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列示。子公司接受这一投资(或处置投资)时,表现为现金流入,在其个别现金流量表中反映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或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从企业集团整体来看,母公司以现金对子公司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实际上相当于母公司将资本拨付下属核算单位,并不引起整个企业集团的现金流量的增减变动。因此,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在母公司与子公司现金流量表数据简单相加的基础上,将母公司当期以现金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予以抵销。
  (二)企业集团内部当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的抵销处理
  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收到子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利润)或债券利息,表现为现金流入,在母公司个别现金流量表中作为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列示。子公司向母公司分派现金股利(利润)或支付债券利息,表现为现金流出,在其个别现金流量表中反映为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从整个企业集团来看,这种投资收益的现金收支,并不引起整个企业集团的现金流量的增减变动。因此,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在母公司与子公司现金流量表数据简单相加的基础上,将母公司当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与子公司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予以抵销。
  【例34-13】沿用【例34-1】和【例34-10】,P公司应编制如下抵销分录:
  (20)借①: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500
         贷: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500
  其合并工作底稿如表34-4。
  (三)企业集团内部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抵销处理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以现金结算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等债权与债务,表现为现金流入或现金流出,在母公司个别现金流量表中作为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或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列示,在子公司个别现金流量表中作为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或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列示。从整个企业集团来看,这种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并不引起整个企业集团的现金流量的增减变动。因此,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在母公司与子公司现金流量表数据简单相加的基础上,将母公司当期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予以抵销。
P556①在本节,合并现金流量表的抵销分录中,借记,表示现金流出的减少,贷记,表示现金流入减少。
  (四)企业集团内部当期销售商品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抵销处理
  母公司向子公司当期销售商品(或子公司向母公司销售商品或子公司相互之间销
售商品,下同)所收到的现金,表现为现金流入,在母公司个别现金流量表中作为销售商
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列示。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购货款,表现为现金流出,在其个
别现金流量表中反映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从整个企业集团来看,这种内
部商品购销现金收支,并不会引起整个企业集团的现金流量的增减变动。因此,编制合
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在母公司与子公司现金流量表数据简单相加的基础上,将母公司
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销售商品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予以抵销。
  【例34一14】沿用【例34一4】、【例34一5】和【例34一9】,假设P公司20×7年向S公司销售商品的价款3500万元中实际收到S公司支付的银行存款2600万元,同时S公司还向P公司开具了票面金额为4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S公司20×7年向P公司销售商品1000万元的价款全部收到。应编制如下抵销分录:
(21)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3600
         贷: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3600
其合并工作底稿如表34一4。
  【例34一15】沿用【例34—6】,假设5公司20×7年1月1日向P公司销售商品300万元的价款全部收至!】。应编制如下抵销分录:
(22)借: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
        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300
        贷: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300
其合并工作底稿如表34—4。
  (五)企业集团内部处置固定资产等收回的现金净额与购建固定资产等支付的现金的抵销处理
  母公司向子公司处置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表现为现金流入,在母公司个别现金流量表中作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列示。子公司表现为现金流出,在其个别现金流量表中反映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从整个企业集团来看,这种固定资产处置与购置的现金收支,并不会引起整个企业集团的现金流量的增减变动。因此,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在母公司与子公司现金流量表数据简单相加的基础上,将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例34一16】沿用【例34—7】,假设P公司向S公司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120万元
全部收到。应编制如下抵销分录:
  (23)借: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
          其他长期资产收到的现金           120
贷: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
              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120
其合并工作底稿如表34一4。

二、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增减子公司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的反映的处理

  (一)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增加子公司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的反映增加子公司
  母公司因追加投资等原因控制了另一个企业即实现了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日的合并现金流量表。有关合并日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请参见第二十一章”企业合并”的相关内容。但是,在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和以后会计期间,母公司应当根据合并报表准则的规定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报表准则规定,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区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两种情况。
  1.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2.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在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二)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在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反映处置子公司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有关少数股东权益项目的反映

  合并现金流量表编制与个别现金流量表相比,一个特殊的问题就是在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涉及到子公司与其少数股东之间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处理问题。
  对于子公司与少数股东之间发生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从整个企业集团来看,也影响到其整体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数量的增减变动,必须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予以反映。子公司与少数股东之间发生的影响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经济业务包括:少数股东对子公司增加权益性投资、少数股东依法从子公司中抽回权益性投资、子公司向其少数股东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等。为了便于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掌握企业集团现金流量的情况,有必要将与子公司与少数股东之间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情况单独予以反映。
  对于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增加在子公司中的权益性投资,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应当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之下的“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下“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
  对于子公司向少数股东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应当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之下的“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下“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项目反映。
  对于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依法抽回在子公司中的权益性投资,在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之下的“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四、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为了便于理解和掌握合并现金流量表编制方法,了解合并现金流量表编制的全过程,现就本节中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举例综合说明如下:
  【例34-17】沿用【例34-13】、【例34—14】、【例34-15】和【例34—16】,P公司与S公司20×7年度个别现金流量表的资料参见表34一9 8.
根据上述资料,P公司首先应当设计合并工作底稿(见表34一4),将P公司、S公司个别现金流量表的数据过入合并工作底稿,并计算现金流量表各项目的合计金额。其次,编制抵销分录,将P公司与S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予以抵销。
 
表34一9 8            现金流量表
会企03表
20×7年度            单位:万元
项    目
P公司
S公司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7 675
5 990
收到的税费返还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7 675
5 990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1 420
3 270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现金
1 100
250
支付的各项税费
1 820
758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45
22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4 385
4 30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 290
1 690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500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120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620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930
800
投资支付的现金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3 000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3 930
80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31.01
-800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1 980
690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 980
69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980
-690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 000
200
加: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3 000
300
六、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 000
500
                

五、合并现金流量表格式

  合并现金流量表的格式综合考虑了企业集团中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列报的要求,与个别现金流量表的格式基本相同,主要增加了反映金融企业行业特点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项目。合并现金流量表的一般格式如表34一10 9。
根据上述合并工作底稿(表34一4)的合并金额,可编制该企业集团20×7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如表34一10 9.
 
表3410  9                     合并现金流量表
会合03表
编制单位:P公司                    20×7年度                       单位:万元
项   目
本年金额
上年金额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9 765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人资金净增加额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净增加额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收到的税费返还
 
 
收到其他与经营流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9 765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1 090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存入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入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1 350
 
支付的各项税费
2 578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67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5 08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 680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0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0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0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1 310
 
投资支付的现金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3 000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4 31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 310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2 170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予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120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2 170
 
筹资流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 170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800
 
加: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3 300
 
六、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 500
 
 
 
 

第五节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反映构成企业集团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的财务报表。
  合并报表准则规定,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作为以单个企业为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的结果,分别从母公司本身和子公司本身反映其在一定会计期间所有者权益构成及其变动情况。在以其个别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为基础计算的各所有者权益构成项目的加总金额中,也必然包含重复计算的因素,因此,编制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时,也需要将这些重复的因素予以剔除。
  编制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时需要进行抵销处理的项目,主要有如下项目:(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其抵销处理参见本章第二节有关“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处理”的内容。(2)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等,其抵销处理参见本章第三节有关“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的抵销处理”的内容。需要说明的是,从合并财务报表前后一致的理念、原则出发,将母公司及其全部子公司之间的投资收益和利润分配与其他内部交易一样应当相互抵销。同时,应当关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未分配利润”的年末余额,将其中子公司当年提取的盈余公积归属于母公司的金额进行单项附注披露。

一、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编制

  为了便于理解和掌握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编制方法,了解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
表编制的全过程,现就本节中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编制举例综合说明如下:
  【例34一18】沿用【例34一1】和【例34一11】,P公司与S公司20×7年度个别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如表34一6 10所示。
  根据上述资料,P公司首先应当设计合并工作底稿(见表34一4),将P公司、S公司个别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数据过入合并工作底稿,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各项目的合计金额。其次,编制抵销分录,将P公司与S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对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予以抵销。

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格式与个别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格式基本相同。所不同的只是在子公司存在少数股东的情况下,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增加“少数股东权益”栏目,用于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一般格式如表34一11。
  根据上述合并工作底稿(表34一4)的合并金额,可编制该企业集团20×7年合并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如表34一11。
 
 
 

表34- 10                                                                                                                  企业:04
20×7年                                                      单位:万元
项 目
P公司
S公司
实收资本
(或股本)
资本
公积
盈余
公积
未分配
利润
所有者
权益合计
实收资本
(股本)
资本
公积
盈余
公积
未分配
利润
所有者
权益合计
一、上年年末余额
4000
800
732
468
6000
2000
1500
0
   0
3500
 加:会计政策变更
 
 
 
 
 
 
 
 
 
 
     前期差错更正
 
 
 
 
 
 
 
 
 
 
二、本年年初余额
4000
800
732
468
6000
2000
1500
0
   0
3500
三、本年增减变动数(减少以“-”号填列)
 
 
 
 
 
 
 
 
 
 
 (一)净利润
 
 
 
2680
2680
 
 
 
1000
1000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
 
 
 
 
 
 
100
 
 
100
 (四)利润分配
 
 
268
-1948
-1680
 
 
100
-700
-600
    1.提取盈余公积
 
 
268
-268
0
 
 
100
-100
   0
    2.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1680
-1680
 
 
 
-600
-600
四、本年年末余额
4000
800
1000
1200
7000
2000
1600
100
300
4000

 
表34-11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会合:04表
编制单位:P公司                                                    20×7年度                                             单位:万元
 
本年金额
上年金额
项目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少数
股东
权益
所有
者权
益权
益合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少数
股东
权益
所有
者权
益权
益合
实收资本
(或股本)
资本
公积
减:库
存股
盈余
公积
一般风
险准备
未分配
利润
实收资本
(或股本)
资本
公积
减:库
存股
盈余
公积
一般风
险准备
未分配
利润
一、上年年末金额
4 000
800
 
732
 
468
 
 
6 000
 
 
 
 
 
 
 
 
 
  加:会计政策变更
 
 
 
 
 
 
 
720
 
 
 
 
 
 
 
 
 
 
     前期差错更正
 
 
 
 
 
 
 
 
 
 
 
 
 
 
 
 
 
 
二、本年年初余额
4 000
800
 
732
 
468
 
720
6 720
 
 
 
 
 
 
 
 
 
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80
 
268
 
862
 
99
1 309
 
 
 
 
 
 
 
 
 
(一)净利润
 
 
 
 
 
2 810
 
199
3 009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80
 
 
 
 
 
20
100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
 
 
 
 
 
 
 
20
20
 
 
 
 
 
 
 
 
 
2.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
 
80
 
 
 
 
 
 
80
 
 
 
 
 
 
 
 
 
3.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4.其他
 
 
 
 
 
 
 
 
 
 
 
 
 
 
 
 
 
 
上述(一)和(二)小计
 
80
 
 
 
2 810
 
219
3 109
 
 
 
 
 
 
 
 
 
(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
 
 
 
 
 
 
 
 
 
 
 
 
 
 
 
 
 
 
 
①720万元为20×7年1月1日,P公司购买S公司80%的股份时,按其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的少数股东权益的金额=(S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额3500万元+S公司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增加额100万元)×20%
 
 
本年金额
上年金额
项目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少数
股东
权益
所有
者权
益权
益合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少数
股东
权益
所有
者权
益权
益合
实收资本
(或股本)
资本
公积
减:库
存股
盈余
公积
一般风
险准备
未分配
利润
实收资本
(或股本)
资本
公积
减:库
存股
盈余
公积
一般风
险准备
未分配
利润
1.所有者投入资本
 
 
 
 
 
 
 
 
 
 
 
 
 
 
 
 
 
 
2.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金额
 
 
 
 
 
 
 
 
 
 
 
 
 
 
 
 
 
 
3.其他
 
 
 
 
 
 
 
 
 
 
 
 
 
 
 
 
 
 
(四)利润分配
 
 
 
268
 
-1948
 
-120
-1800
 
 
 
 
 
 
 
 
 
1. 提取盈余公积
 
 
 
268
 
-268
 
 
0
 
 
 
 
 
 
 
 
 
2. 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168
 
-120
-1800
 
 
 
 
 
 
 
 
 
4.其他
 
 
 
 
 
 
 
 
 
 
 
 
 
 
 
 
 
 
(五)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
 
 
 
 
 
 
 
 
 
 
 
 
 
 
 
 
 
 
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
 
 
 
 
 
 
 
 
 
 
 
 
 
 
 
 
 
 
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4.其他
 
 
 
 
 
 
 
 
 
 
 
 
 
 
 
 
 
 
四、本年年末余额
4 000
880
 
1 000
 
1 330
 
819
8 029
 
 
 
 
 
 
 
 
 
 

根据上述合并工作底稿(表34—4)的合并金额,可编制该企业集团20╳7年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如表34—11

第六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在合并报表准则发布之前,我国有关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规定主要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l995〕1号)、《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财会二字1996)2号)、《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财会函字〔1999〕10号)、《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财会〔2002〕18号)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等(以下统称原制度)
合并报表准则与原制度规定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是在对《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合并财务报表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制度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调整了合并范围
  原制度规定允许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小规模的子公司和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如银行、保险公司)不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内。
合并报表准则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因素进行判断,如投资者的持股情况、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潜在表决权等,规定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母公司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如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和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原制度规定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小规模子公司和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如银行、保险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营企业采用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
新准则规定小规模的子公司、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原采用比例合并法的合营企业应当改用权益法核算。
  (二)改变了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的列示
  原制度规定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负债”类项目与“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之间单列一类反映;少数股东损益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之前列示。
  合并报表新准则规定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在“所有者权益”类之下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损益作为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的组成部分单独列示。
  (三)取消了“合并价差”项目
  原制度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进行抵销,如有差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合并价差”项目在长期投资项目中单独反映(贷方余额时以负数反映)。对于长期投资中内部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抵销时发生的差额,也应当作为合并价差处理。
   合并报表新准则取消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合并价差”项目,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大于其在购买日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在“商誉”项目列示。内部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抵销时发生的差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或“财务费用”项目列示。
  (四)资不抵债子公司超额亏损主要由母公司承担
原制度规定,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发生的亏损,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份额,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一般以长期股权投资减记至零为限。其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以在合并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同时,在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反映,这两个项目反映母公司未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
合并报表准则根据控制的要求,新准则规定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少数股东权益也应当承担相应份额的亏损;公司章程或协议没有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超额亏损应当由母公司承担,在“未分配利润”项目列示。但是,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新旧准则衔接。
在首次执行日,对于原未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合并报表准则规定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对于原已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合并报表准则规定不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不应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在合并报表中,企业在目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比例合并法对合营企业报表进行合并,但必须在附注中予以说明。对于合营双方投资占50%,结合其他条件确属于共同控制,不在采用比例合并发;如果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协议有关条款,合营一方实质上具有控制权的,空置方应当将其纳入合并报表。
上年度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的少数股东权益,应当按照合并报表准则的规定,在所有者权益类列示。
首次执行日之后,企业应当根据合并报表准则的规定编报合并财务报表。
 
 

第三十五章    每股收益

第一节   每股收益概述

  每股收益是指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利润或需承担的企业亏损。每股收益通常被用来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衡量普通股的获利水平及投资风险,是投资者、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据以评价企业盈利能力、预测企业成长潜力、进而做出相关经济决策的一项重要的财务指标之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以下简称每股收益准则)规范了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列报要求。
每股收益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两类。基本每股收益是按照归属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的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定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以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的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仅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列报主要是为了避免每股收益虚增可能带来的信息误导。例如,一家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由于转换选择权的存在,这些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低于正常同等条件下普通债券的利率,从而降低了融资成本,在经营业绩和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相对提高了基本每股收益金额。要求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影响计算和列报稀释每股收益,就是为了能够提供一个更可比、更有用的财务指标。
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应当计算每股收益指标,并在招股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中予以列报。每股收益的计算以及相关信息的列报应当严格遵循每股收益准则的规定。
  企业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每股收益准则仅要求其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予以列报;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不要求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如果企业自行选择列报的,应以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并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予以列报。
本章每股收益准则着重解决了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列报问题。
 

第二节   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只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

一、分子的确定

  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即企业当期实现的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净利润或应由普通股股东分担的净亏损金额。发生亏损的企业,每股收益以负数列示。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合并净利润,即扣减少数股东损益后的余额。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企业自行选择列报每股收益的,以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全部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二、分母的确定

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母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算数加权平均数,即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根据当期新发行或回购的普通股股数与相应时间权数的乘积进行调整后的股数。其中,作为权数的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通常按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如按月数计算。公司库存股不属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且无权参与利润分配,应当在计算分母时扣除。
【例35-1】某公司按月数计算每股收益的时间权数。20X7年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20000万股;2月28日系发行普通股10800万股;12月1日回购普通股4800万股,以备将来奖励职工之用。该公司当年度实现净利润6500万元。20X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
20000x12/12+10800x10/12-4800x1/12=28600(万股)
或者20000x2/12+30800x9/12+26000x1/12=28600(万股)
基本每股收益=6500/28000=0.23(元)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起计算确定。一般情况下,应收对价之日即为股票发行日;但在一些特定发行情况下,两个日期可能并不一致,企业应当以应收对价之日为准。例如,企业购买一项资产,并以未来将发行的一定普通股股份作为支付对价,那么这部分普通股股数应当自资产确认之日起计入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何时计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新增分段)(1)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自购买日起取得对被购买方的实际控制权。被购买方在购买日以前实现的净利润包含在合并成本中,购买方能够真正控制和享有的被购买方净利润应当从购买日起计算,也就是说,自购买日起购买方才将被购买方的收入、费用和利润并入其利润表中。由于计算每股收益时分母普通股股数与分子净利润的口径应当保持一致,因此,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也应当从购买日起计算。
(新增分段)(2)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从最终控制方角度看,视同合并后形成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的报告主体在以前期间就一直存在,合并后以合并财务, 报表为基础的报告主体的留存收益包括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实现净利润的累积金额。因此,与分子净利润口径相一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也应当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就已发行在外,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例35-1】某公司20×7年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20 000万股;2月28日新发行普, 通股10 800万股;12月1日回购普通股4800万股,以备将来奖励职工之用。该公司当年度实现净利润为6 500万元。20×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
  20 000×12/12+10 800 X10/12-4 800×1/12=28 600(万股)
或者20 000×2/12+30 800 ×9/12+26 000×1/12=28600(万股)
基本每股收益=6500/28 600=0.23(元)
【例35-2】A公司和B公司分别为S公司控制下的两家全资子公司。20X7年6月30日,A公司自母公司S公司处取得B公司100%的股权,合并后B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为惊醒该项企业合并,A公司向B公司的股东定向增发8000万股本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该项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均为S公司最终控制,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假定A公司和B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两家公司在合并前未发生任何交易,合并前A公司旗下没有子公司。A公司20X6年度净利润为6400万元,B公司20X6年度净利润为800万元;A公司20X7年度合并净利润为8400万元,其中包括被合并方B公司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760万元。合并前A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32000万股,假定除企业合并过程中定向增发股票外股数未发生其他变动。20X7年度A公司比较利润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
20X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8400/(32000+8000)=0.21(元)
20X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6400+800)/(32000+8000)=0.18(元)
 

第三节   稀释每股收益

  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复杂股权结构的公司,不仅除了应当按照上述第二节要求计算和列报基本每股收益外,还应当同时根据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计算和列报稀释每股收益。

一、基本计算原则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考虑的因素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企业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稀释潜在普通股以及对分子和分母调整因素的影响。
  (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目前,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潜在普通股通常对每股收益具有稀释的可能性。比如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潜在普通股,具有稀释每股收益的可能性,不是在实际转换时,而是在其存在期间具有稀释的可能性。等到实际转换时,就变成对基本每股收益的影响,而不是对稀释每股收益的影响。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对于亏损企业而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增加每股亏损金额的潜在普通股。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只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而不考虑不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假定当期转换为普通股,将会增加企业每股亏损的金额。如果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将增加每股收益或降低每股亏损的金额,则表明该潜在普通股不具有稀释性,而是具有反稀释性,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不应予以考虑。例如,某上市公司20X7年度亏损,基本每股收益为每股亏损2元,考虑到该公司年初发行了一批认股权证,假定该批认股权证与发行日即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导致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增加,在亏损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公司每股亏损减少为每股亏损1元,这种情况下,认股权证实际上产生了反稀释作用,在实际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不应当考虑认股权证的影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判断标准是看其对持续经营每股收益的影响;也就是说,假定潜在普通股当期转换为普通股,如果会减少持续经营每股收益或增加持续经营每股亏损,表明具有稀释性,否则,具有反稀释性。一般情况下,每股收益是按照企业当期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全部净利润计算而得;但如果企业存在终止经营的情况,应当按照扣除终止经营净利润以后的当期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持续经营净利润进行计算。
(二)分子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潜在普通股一旦假定转换成普通股,与之相关的利息费用将不再发生,原本已从企业利润中扣除的费用应当加回来,从而增加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因此,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这一因素一般作为一项调增因素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最常见的例子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息。(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潜在普通股假定转换成发行在外的普通股,除了直接导致当期净利润发生变化的调整因素外,还应当考虑一些随之而来的间接影响因素。例如,实行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的企业,假定潜在普通股转换成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相关利息费用的减少将导致企业利润的增加,进而导致职工利润分享计划相关费用的增加,对此,也应当作为一项调减因素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即按照税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对于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金融工具,仅需调整属于金融负债部分的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
【例35-3】某上市公司于20X7年1月1日按面值发行25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固定利率为2%,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8个月以后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按照公司利润分享计划约定,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当年税前利润的1%领取奖金报酬。该公司20X7年度税前利润为18000万元,税后净利润为13500万元。
为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应调整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期初转换为普通股而减少的利息费用,二是由此增加利润所导致的支付高管人员奖金的增加。
税后净利润                                                          13500
加:减少的利息费用(25000x2%)                                       500
减:相关所得税影响(500x25%)                                       (125)
减:增加的高管人员奖金(500x1%)                                     (50)
加:相关所得税影响(50x25%)                                         12.5
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中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13837.5
  (三)分母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潜在普通股的条件确定。当存在不止一种转换基础时,应当假定会采取从潜在普通股持有者角度看最有利的转换率或执行价格。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按照其发行在外时间进行加权平均。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平均计入稀释每股收益;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或行权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从转换日(或行权日)起所转换的普通股则计入基本每股收益中。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采用假设转换法判断其稀释性,并计算稀释每股收益。首先,假设这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即已转换成普通股,从而一方面增加了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另一方面节约了公司债券的利息费用,增加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然后,用增加的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得出增量股的每股收益,与原来的每股收益比较。如果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原每股收益,则说明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应当计人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例35一4】某上市公司20×7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5 500万元,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10000万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20×7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发行40 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固定年利率为2%,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2个月以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即转股期为发行12个月后至债券到期日止的期间。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为25%
  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25 500/10 000=2.55(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40000×2%×(1-33%)=536(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40 000/10一4 000(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536/4 000=0.134(元).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
  稀释每股收益=(25 500+536)/(10 000+4 000)=1.86(元)
  【例35一3】沿用【例35一2】。假设不具备转换选择权的类似债券的市场利率为3%。公司在对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确认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了分拆。20×7年度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每年支付利息=40 000 X2%=800(万元)
  负债成分公允价值=800÷(1+3%)+800÷(1+3%)2+40800÷(1士3%)3=38 868.56(万元)
  权益成分公允价值=40 000-38 868.56=1131.44(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38 868.56×3%×(1-25%)=874.54 (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40 000/10=4000(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874.54/4 000=0.22 (元)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
  稀释每股收益=(25 500+874.54)/(10 000+4 000)=1.88(元)

三、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

  认股权证是指公司发行的、约定持有人有权在履约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按约定价格向本公司购买新股的有价证券。股份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持有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股份期权持有人对于其享有的股份期权,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对于盈利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具有稀释性。对于亏损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净亏损,但增加普通股股数,从而导致每股亏损金额的减少,实际上产生了反稀释的作用,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对于稀释性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般无需调整分子净利润金额,只需要按照下列步骤调整分母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进行调整:
  (一)假设这些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已经行权,计算按约定行权价格发行普通股将取得的股款金额。
(二)假设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股票,计算需发行多少普通股能够带来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额。
  (三)比较行使股份期权、认股权证将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作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净增加。也就是说,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行权时发行的普通股可以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这部分普通股由于是按照市价发行,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同比例增加,既没有稀释作用也没有反稀释作用,不影响每股收益金额;另一部分是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这部分普通股由于是无对价发行,企业可利用的经济资源没有增加,但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增加,因此具有稀释性,应当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
  (四)将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乘以其假设发行在外的时间权数,据此调整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分母。
  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的计算,理论上应当包括该普通股每次交易的价格,但实务操作中通常对每周或每月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交易价格进行简单算术平均即可。股票价格比较平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代表性价格;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值作为代表性价格。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计算平均市场价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原计算方法不再适用。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发行日起计算。
  【例35-4 5】某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5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250万股,该普通股平均每股市场价格为4元。20×7年1月1日,该公司对外发行250万份认股权证,行权日为20×8年3月1日,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3.5元的价格认购本公司1股新发的股份。该公司20×7年度每股收益
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500/1 250=0.4(元)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250-250X3.5÷4=31.25(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500/(1 250+31.25)=0.39(元)

四、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与前面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计算思路恰好相反,具体步骤为:
  (一)假设企业于期初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普通股,以募集足够的资金来履行回购合同;合同日晚于期初的,则假设企业于合同日按照自合同日至期末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足量的普通股。该假设前提下,由于是按照市价发行普通股,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同比例增加,每股收益金额不变。
  (二)假设回购合同已于当期期初(或合同日)履行,按照约定的行权价格回购本企业股票。
  (三)比较假设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假设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作为净增加的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再乘以相应的时间权数,据此调整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分母数。
  【例35一6】某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000万股。20×7年3月2日,该公司与股东签订一份远期回购合同,承诺一年后以每股5.5元的价格回购其发行在外的240万股普通股。假设,该普通股20×7年3月至12月平均每股市场价格为5元。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400/1 000=0.4(元)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240 X5.5÷5-240=24(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400/(1 000+24x10/12)=0.39(元)

五、多项潜在普通股

  企业对外发行不同潜在普通股的,单独考察其中某潜在普通股可能具有稀释作用,但如果和其他潜在普通股一并考察时可能恰恰变为反稀释作用。例如,某公司先后发行甲、乙两种可转换债券(票面利率和转换价格均不同),甲债券导致的增量股每股收益为1.5元,乙债券导致的增量股每股收益为3.5元,假设基本每股收益为4元。如果分别考察甲、乙两种可转换债券,增量股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两种债券都具有稀释作用。并且,由于增量股每股收益越小,其稀释作用越大,甲债券的稀释作用大于乙债券。然而,如果综合考察甲、乙两种可转换债券,先计人甲债券使得每股收益稀释为3.1元,若再计人乙债券则使得每股收益反弹为3.4元,因此,乙债券在这种情况下不再具有稀释作用,不应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
  为了反映潜在普通股最大的稀释作用,应当按照各潜在普通股的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稀释程度根据增量股的每股收益衡量,即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情况下,将增加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金额。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每次发行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作不同的潜在普通股,分别判断其稀释性,而不能将其作为一个总体考虑。通常情况下,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排在前面计算,因为其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净利润。
  对外发行多项潜在普通股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一)列出企业在外发行的各潜在普通股。
  (二)假设各潜在普通股已于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确定其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假设转换一般会增加当期净利润金额;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的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当期净利润。
  (三)确定各潜在普通股假设转换后将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值得注意的是,稀释性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假设行权后,计算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不是发行的全部普通股股数,而应当是其中无对价发行部分的普通股股数。
  (四)计算各潜在普通股的增量股每股收益,判断其稀释性。增量股每股收益越小的潜在普通股稀释程度越大。
  (五)按照潜在普通股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将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分别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分步计算过程中,如果下一步得出的每股收益小于上一步得出的每股收益,表明新计入的潜在普通股具有稀释作用,应当计人稀释每股收益中;反之,则表明具有反稀释作用,不计人稀释每股收益中。
  (六)最后得出的最小每股收益金额即为稀释每股收益。
  【例35一7】某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 75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2 500万股。年初已发行在外的潜在普通股有:(1)认股权证4800万份,行权日为20×8年6月1日,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8元的价格认购1股本公司新发股票。(2)按面值发行的五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50 000万元,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为2.6%,转股价格为每股12.5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8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3)按币值发行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100 000万元,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为1.4%,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为12元,年度内没有认股权证被行权,也没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被转换或赎回,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
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3 750/12 500=0.3(元)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1)假设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计算增量股每股收益并排序
表35-1
 
净利润增加
股数增加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
顺序
认股权证
1 600①
1
2.6%债券
975②
4 000③
0.24
3
l.4%债券
1050④
10 000⑤
0.11
2
 
  ①4 800-4 800×8÷12=1 600(万股)
  ②50 000X2.6%×(1-25%)=975 (万元)
  ③50 000/12.5=4 000(万股)
  ④100 000Xl.4%×(1-25%)=1050 (万元)
  ⑤100 000/10=10 000(万股)
  由此可见,认股权证的稀释性最大,票面年利率为2.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稀释性最小。
  (2)分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
表35-2
 
净利润
股数
每股收益
稀释性
基本每股收益
3 750
12 500
0.3
 
认股权证
0
1 600
 
 
 
3 750
14 100
0.27
稀释
1.4%债券
1050
10 000
 
 
 
4800
24 100
0.20
稀释
2.6%债券
975
4 000
 
 
 
5775
28 100
0.21
反稀释
  
因此,稀释每股收益为0.20元。

六、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

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发行能够转换成其普通股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不仅应当包括在其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而且还应当包括在合并稀释每股收益以及投资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例35一8】甲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8000万元(不包括子公司乙公司利润或乙公司支付的股利),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40 000万股,持有乙公司80%的普通股股权。乙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1 6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9000万股,该普通股当年平均市场价格为8元。年初,乙公司对外发行600万份可用于购买其普通股的认股权证,行权价格为4元,甲公司持有其中12万份认股权证,当年无认股权证被行权。假设除股利外,母子公司之间没有其他需抵销的内部交易;甲公司取得对乙公司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一致。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1)子公司每股收益
  ①基本每股收益=21 600/9000=2.4(元)
  ②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600-600×4÷8=300(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21 600/(9 000+300)=2.32(元)
  (2)合并每股收益
  ①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母公司净利润=48 000(万元)
包括在合并基本每股收益计算中的子公司净利润部分=2.4X 9 000 X 80%=17 280(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48 000+17 280)/40 000=1.63(元)
②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普通股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 X 9 000 X80%=16 704(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认股权证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300 X12/600=13.92(万元)
稀释每股收益=(48 000+16 704+13.92)/40 000=1.62(元)
 
 

第四节   每股收益的列报

一、重新计算

  (一)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和并股
  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会增加或减少其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但并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这既不影响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即意味着同样的损益现在要由扩大或缩小了的股份规模来享有或分担。因此,为了保持会计指标的前后期可比性,企业应当在相关报批手续全部完成后,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例35一9】某企业20×6年和20×7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65万元和770万元,20X6年1月1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400万股,20X6年4月1日按市价新发行普通股80万股,20×7年7月1日分派股票股利,以20×6年12月31日总股本48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送3股,假设不存在其他股数变动因素。20×7年度比较利润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
  20×7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400+80+144) X12/12=624(万股)
20×6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400 Xl.3X12/12+80×1.3X9/12=598(万股)
  20×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770/624=1.23(元)
  20×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665/598=1.11(元)
  (二)配股
  配股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比较特殊,因为它是向全部现有股东以低于当前股票市价的价格发行普通股,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按市价发行股票和无对价送股的混合体。也就是说,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具有与股票股利相同的效果,导致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增加的同时,却没有相应的经济资源流入。因此,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配股中的送股因素,将这部分无对价的送股(不是全部配发的普通股)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就已发行在外,并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为此,企业首先应当计算出一个调整系数,再用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股数乘以该调整系数,得出计算每股收益时应采用的普通股股数。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总额+配股收到的款项)÷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调整系数=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
股股数×调整系数×配股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配股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例35-10】某企业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9600万元,20×7年1月1日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为4000万股,20X7年6月10日,该企业发布增资配股公告,向截止到20×7年6月30日(股权登记日)所有登记在册的老股东配股,配股比例为每5股配1股,配股价格为每股5元,除权交易基准日为20X7年7月1日。假设行权前一日的市价为每股11元,20×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2.2元。20×7年度比较利润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11×4 000+5X800)÷(4 000+800)=10(元)
  调整系数=11÷10=1.1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20×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2.2÷1.1=2(元)
  20×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9 600÷(4 000 X1.1X6/12十4 800 X6/12)=2.09(元)
  需要特别说明下列两种情况: 的是,
  1.对于存在非流通股的企业,虽然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在利润分配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但由于非流通股不流通,没有明确的市场价格,难以计算除权价格和调整系数。因此,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不考虑配股中内含的送股因素,而将配股视同发行新股处理。
  2.企业向特定对象以低于当前市价的价格发行股票的,不考虑送股因素。虽然它与配股具有相似的特征,即发行价格低于市价。但是,后者属于向非特定对象增发股票;而前者往往是企业出于某种战略考虑或其他动机向特定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发行股票,或者特定对象除认购股份以外还需以其他形式予以补偿,因此,倘若综合这些因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可以视为不存在送股因素,视同发行新股处理。

二、列报

不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编制比较财务报表时,各列报期间中只要有一个期间列示了稀释每股收益,那么所有列报期间均应当列示稀释每股收益,即使其金额与基本每股收益相等。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1)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2)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3)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企业如有终止经营的情况,应当在附注中分别持续经营和终止经营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过去,我国没有关于每股收益的具体准则,只有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中涉及了每股收益的计算和披露。
  每股收益是对我国原来有关每股收益计算与披露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完成的,每股收益准则新准则与原规定相比,主要差异变化如下:
(一)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增加了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要求
原规定中无论全面摊薄每股收益还是加权平均每股收益的计算,实际上都近似于每股收益准则中的基本每股收益,只是在是否考虑发行在外普通股时间权重上有所不同。这两项指标都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没有要求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新准则要求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期权等潜在普通股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并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二)增加重新计算的要求,提高了每股收益指标前后期的可比性
原规定没有重新计算的要求,新准则规定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情况下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三)由表外披露改为表内列示
原规定要求每股收益在表外披露,新准则规定企业在利润表中应当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金额,同时在附注中披露有关每股收益计算的进一步详细信息。

二、新旧衔接

首次执行日后,在企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每股收益企业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计算和列报以前期间的每股收益。

第三十六章   分部报告

第一节  分部报告概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日益扩大,经营范围也逐步突破单一业务界限,成为从事多种产品生产经营或从事多种业务经营活动的综合经营体;同时经营的地域范围也日益扩大,有的企业分别在国内不同地区甚至在境外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反映不同产品(或劳务)和不同地区经营的风险报酬信息越来越普遍地受到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重视。《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以下简称分部报告准则)主要规范了企业分部报告的编制方法和应披露的信息,有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
企业提供分部信息,能够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好地理解企业以往的经营业绩,更好地评估企业的风险和报酬,以便更好地把握企业整体的经营情况,对未来的发展趋势作出合理的预期。随着企业跨行业和跨地区经营,许多企业生产和销售各种各样的产品和提供多种劳务,这些产品和劳务广泛分布于各个行业或不同地区。由于企业各种产品在其整体的经营活动中所占的比重各不相同,其营业收入、成本费用以及产生的利润(亏损)也不尽相同。同样地,每种产品(或提供的劳务)在不同地区的经营业绩也存在差异。只有分析每种产品(或所提供劳务)和不同经营地区的经营业绩,才能更好地把握企业整体的经营业绩。企业的整体风险,是由企业经营的各个业务部门(或品种)、或各个经营地区的风险和报酬构成的。一般来说,企业在不同业务部门和不同地区的经营,会具有不同的利润率、发展机会、未来前景和风险。要评估企业整体的风险和报酬,必须借助企业在不同业务和不同地区经营的信息(分部信息)。
分部报告准则着重解决了分部报告的编制方法和分部信息的披露内容,尤其规范了企业需要披露的分部信息。
 

第二节  报告分部的确定

企业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应当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

一、业务分部的确定

业务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提供单项或一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
企业在确定业务分部时,主要是看作为某一分部的组成部分是否承担了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对于某些企业而言,某一业务部门可能是一个业务分部,也可能由若干个业务部门组成一个业务分部;企业可能将生产某一种产品或提供某种劳务的部门作为一个业务分部,也可能将生产若干种(一组)相关产品或提供一组劳务的部门作为一个业务分部。作为一般规则,单个业务分部中不包括风险和报酬具有显著差异的产品或劳务。
通常情况下,一个企业的内部组织和管理结构,以及向董事会或者类似机构的内部报告制度,是企业确定分部的基础。企业在确定业务分部时,应当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并考虑下列因素:
(一)各单项产品或劳务的性质
各单项产品或劳务的性质,包括产品或劳务的规格、型号、最终用途等。一般情况下,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的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其风险、报酬率及其成长率可能较为接近,因此,可以将其划分到同一业务分部之中。而对于性质完全不同的产品或劳务,则不能将其划分到同一业务分部之中。例如,某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包括机械制造、旅游及餐饮业、交通运输、合成纤维生产等,在确定业务分部时,必须分别将其作为不同的业务分部处理,而不能将机械制造与旅游及餐饮业作为一个业务分部处理。
  (二)生产过程的性质
  生产过程的性质,包括采用劳动密集或资本密集方式组织生产、使用相同或者相似设备和原材料、采用委托生产或加工方式等。对于其生产过程相同或相似的,可以将其划分为一个业务分部,如按资本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划分业务部门。对于资本密集型的部门来说,其占用的设备较为先进,占用的固定资产较多,相应所负担的折旧费也较多,其经营成本受资产折旧费用影响较大,受技术进步因素的影响也较大;而对于劳动密集型部门来说,其使用的劳动力较多,相对而言劳动力的成本即人工费用的影响较大,其经营成果受人工成本的高低影响很大。
  (三)产品或劳务的客户类型
  产品或劳务的客户类型,包括大宗客户、零散客户等。对于购买产品或接受劳务的同一类型的客户,如果其销售条件基本相同,例如相同或相似的销售价格、销售折扣,相同或相似的售后服务,因而具有相同或相似的风险和报酬。而不同的客户,其销售条件不尽相同,由此可能导致其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报酬。比如,某计算机生产企业,其生产计算机可以分为商用计算机和个人用计算机,商用计算机主要销售客户是企业,一般是大宗购买,对计算机专用性要求比较强,售后服务相对较为集中;而个人用计算机,其客户对计算机的通用性要求较高,其售后服务相对较为分散。
  (四)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
  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包括批发、零售、自产自销、委托销售、承包等。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不同,其承受的风险和报酬也不相同。比如,在赊销方式下,可以扩大销售规模,但发生的收账费用较大,并且发生应收账款坏账的风险也很大;而在现销方式下,则不存在应收账款的坏账问题,不会发生收账费用,但销售规模的扩大有限。
  (五)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影响
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影响,包括经营范围或交易定价限制等。企业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总是处于一定的经济法律环境之下,其所处的环境必然对其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对在不同法律环境下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进行分类,进而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不同法律环境下产品生产或劳务的信息,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未来的发展走向作出判断和预测。对相同或相似法律环境下的产品生产或劳务提供进行归类,以提供其经营活动所生成的信息,同样有利于明晰地反映该类产品生产和劳务提供的会计信息。比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易受特别的、严格的监管政策,在考虑该类企业确定分部产品和劳务是否相关时,应当考虑所受监管政策的影响。
但是,企业在具体确定业务分部时,特定的分部不大可能同时符合上述列明的全部因素。通常情况下,业务分部应当在包含了上述所列明的大部分因素时予以确定。

二、地区分部的确定

地区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在一个特定的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在其他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 
企业在确定地区分部时,主要是以作为某一分部的组成部分是否承担了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而不单纯是以某个行政区域作为划分依据。一般地,单个地区分部中不包括风险和报酬具有显著差异的经济环境。因此,作为某个地区分部的生产或经营区域,应当具有相同或相似的风险和报酬率。这一区域可以是单一国家(或地区)、也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相同或相似经营风险和报酬的国家(或地区)的组合;可以是一个国家内的一个行政区域,也可以是一个国家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组合。对于在具有重大不同风险和报酬环境中经营的区域,不能将其作为同一个地区分部处理。
企业的风险和报酬,既可能受到其资产(经营)的地理位置的极大影响,也可能受到客户(市场)的地理位置的极大影响。前者是指产品的生产地或提供劳务的主要场所(即资产所在地),后者是指产品的销售地或者劳务的提供地(即客户所在地)。在实务中,风险和报酬可能来自于前者也可能来自于后者。然而,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内部报告结构通常会提供证据,用于判断企业的地区风险究竟是来自资产所在地还是客户所在地。企业在确定地区分部时,应当考虑分部经营活动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与其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地区相关,还是与其经营活动的市场及客户所在地区更相关,从而选择以资产所在地或者客户所在地为基础确定地区分部。如果分部经营活动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与其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地区相关,则应当选择以资产所在地划分地区分部;如果分部经营活动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与其经营活动的市场及客户所在地区更相关,则应当选择以客户所在地划分地区分部。例如,某公司主要生产机床,其总公司在辽宁省,在上海、浙江、新疆、内蒙古等地均设有制造厂,其生产的产品主要销售到国内各省(市)、韩国、瑞典、南非和阿联酋等。该公司在确定地区分部时,就应当根据风险和报酬主要来自于资产所在地还是客户所在地,从而选择确定以资产所在地(如辽宁、上海、浙江、新疆、内蒙古等地)或客户所在地(如国内、韩国、瑞典、南非和阿联酋等)作为地区分部。
  企业在确定地区分部时,应当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并考虑下列因素:
  (一)所处经济、政治环境的相似性
所处经济、政治环境的相似性,包括境外经营所在地区经济和政洽的稳定程度等。不同生产经营所在地经济、政治环境的差异,意味着其生产经营活动所面临经济、政治风险的不同,因此不能将其归并为一个地区分部。反之,对于经济、政治环境基本相似的国家或地区,在确定地区分部时应将其归并为一个地区分部。
(二)在不同地区经营之间的关系
在不同地区经营之间的关系,包括在某地区进行产品生产,而在其他地区进行销售等。在不同地区的经营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意味着这些不同地区的经营具有相同的风险和报酬,应当将这些地区的经营作为一个地区分部处理。反之,当两个地区的经营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时,不应将其作为一个地区分部处理。
(三)经营的接近程度大小
经营的接近程度大小,包括在某地区生产的产品是否需在其他地区进一步加工生产等。生产经营接近程度较高的地区作为一个地区分部处理。反之,生产经营接近程度不高的地区,通常表明其在生产经营方面所面临的风险和报酬不同。因此在确定地区分部时,不将其作为一个地区分部处理。
(四)与某一特定地区经营相关的特别风险
与某一特定地区经营相关的特别风险,包括气候异常变化等。如果某一特定地区在生产经营上存在着特别风险,则不能将其与其他地区分部合并作为一个地区分部处理;反之,如果某一特定地区在生产经营上并不存在着特别的经营风险,则可能会将其与其他地区分部合并作为一个地区分部处理。
(五)外汇管理规定
外汇管理规定,即境外经营所在地区是否实行外汇管制。外汇管制的规定直接影响着企业内部资金的调度和转移,从而有可能影响企业的经营风险。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或地区,转移资金相对较为因难,要承受较大的资金转移风险;而外汇可以自由流动的国家或地区,转移资金较为容易,其资金转移风险相对较小。因此,不能将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与外汇自由流动的国家和地区,作为一个地区分部处理;对于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也不能一概而论地将其作为一个地区分部处理。
(六)外汇风险
外汇风险,即外汇汇率变动的风险。通常情况下,在外汇汇率波动不大的国家或地区,其生产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和报酬基本相同,可以作为一个地区分部处理;而在外汇汇率波动较大的国家或地区,其生产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和报酬不同,不能作为一个地区分部处理。
但是,企业在具体确定地区分部时,特定的分部不大可能同时符合上述列明的全部因素。通常情况下,当包含了上述所列明的大部分因素时,就可认定为某个地区分部。

三、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确定的特殊原则

(一)特殊原则
通常情况下,一个企业的内部组织和管理结构,以及向董事会或者类似机构的内部报告制度,是企业确定分部的基础。但是,如果一个企业的内部组织和管理结构,以及向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内部报告制度,即不以产品或劳务为基础,也不以地区为基础,那么确定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如果企业向董事会或类似机构进行报告所使用的分部符合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定义,管理层就不必考虑低一级的内部信息分类标准。也就是说,对于符合分部报告准则相关定义的内部报告分部,并不要求对此作进一步细分。
第二,如果企业向董事会或类似机构进行报告所使用的分部不符合业务分部或地区的定义,管理层就需要对内部管理单位做进一步细分,以便使所报告的信息与企业的产品和劳务分类或者企业的地区分类相一致。例如XYZ出版集团公司主要出版财会类、财政类、工商管理类、经济理论类等图书,出于管理目的考虑,该出版集团公司下设八个编辑中心,每个编辑中心均出版上述几类图书。XYZ公司允许八个编辑中心在经营上相对独立,每月报送给公司董事会的财务报告列出了八个编辑中心的总收入和费用,并且上述各类图书未曾中断。XYZ公司认为存在四个业务分部,即财会类、财政类、工商管理类和经济理论类。
(二)合并条件
在实务中,并非所有内部报告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均作为独立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来考虑。在某些情况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具有实质上的相似性,此时,将它们合并披露可能更为恰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予以合并:
1.具有相近和长期财务业绩,包括具有相近的长期平均毛利率、资金回报率、未来现金或流量等。
2.确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所考虑的因素类似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具有相近的长期财务业绩,通常表明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所面临的风险和报酬相近,长期平均毛利率、资金回报率、未来现金流量等相近。如果同时满足确定分部或地区分部时所考虑因素的相似性,在确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时,可以将这些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予以合并。
【例36-1】XYZ公司是一家全球性公司,总部在美国,主要生产A、B、C、D四个品牌的皮箱、各种手提包、公文包、皮带等,以及相关产品的运输、销售,每种产品均由独立的业务部门完成。其生产的产品主要销往中国大陆、中国香港、日本、欧洲、美国国内等地。该公司各项业务20×7年12月31年度的相关收入、费用、利润等信息如表36—1(金额单位为万元)。假定经预测,生产皮箱4个部六今后5年内平均销售手利率与本年度差异不大,并且各品种皮箱的生产过程、客户类型、销售方式等类似,该公司将业务分部作为主要报告形式提供分部信息。
表36—1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品牌A
品牌B
品牌C
品牌D
手提包
公文包
皮带
销售
公司
运输
公司
合计
营业收入
10600
130000
100000
95000
260000
230000
69000
270000
50000
1310000
其中:对外交易
100000
120000
80000
90000
180000
150000
50000
270000
50000
1090000
分部间交易
6000
10000
20000
5000
80000
80000
19000
 
 
220000
营业费用
74200
92300
69000
66500
156000
142600
55200
220000
30000
905800
其中:对外交易
60000
78300
57000
62000
149000
132000
47200
205000
30000
820500
分部间交易
14200
14000
12000
4500
7000
10600
8000
15000
 
85300
营业利润
31800
37700
31000
28500
104000
87400
13800
50000
20000
 
销售毛利率
30%
29%
31%
30%
40%
38%
20%
18.5%
40%
 
资产总额
350000
400000
300000
250000
650000
590000
250000
700000
300000
3790000
负债总额
150000
170000
130000
100000
300000
200000
150000
300000
180000
1680000
 
  从上述资料可以看出,XYZ公司生产皮箱的部门有4个,分别是生产品牌A、品牌B、品牌C、品牌D皮箱的部门,其销售毛利率分别是30%、29%、31%、30%。由于其近5年平均销售毛利率差异不大,因此可以认为这4个皮箱分部具有相近的长期财务业绩;同时,A、B、C、D这4个部门都生产皮箱,其生产过程、客户类型、销售方式等类似,符合确定业务分部所考虑因素的相似性。因此,XYZ公司在确定业务分部时,可以将生产4个品牌皮箱的分部予以合并,组成一个“皮箱”分部。合并后,皮箱分部的分部收入为431000万元,分部费用为302000万元,分部利润为129 000万元。

四、报告分部的确定

  (一)重要性标准的判断
报告分部是指符合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定义,按规定应予披露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报告分部的确定应当以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为基础,而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划分通常是以不同的风险和报酬为基础,而不论其是否重要。存在多种产品经营或者跨多个地区经营的企业可能会拥有大量、规模较小、不是很重要的分部,而大量单独披露如此之多的小分部信息不仅会给财务报表使用者带来困惑,给报表编制者也带来不必要的披露成本。因此,报告分部的确定应当考虑重要性原则,符合重要性标准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才能确定为报告分部。
同理,对于一个企业而言,赚取利润或蒙受损失均来自于与外部客户之间的交易。对通过与外部客户交易产生了大量收入的分部进行信息披露,能够为使用者更好地理解企业财务报表提供相关信息,将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从企业整体上对企业的风险和报酬作出更有根据的评估。因此,在确定报告分部时,除企业的内部管理采用垂直一体化经营方式以外,作为报告分部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应当是企业对外部客户交易而获得。
当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对外交易收入,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1.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入合计的10%或者以上。
分部收人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分部收人包括两部分:一是对外交易收人,二是对其他分部交易收人。
当某分部的分部收入大部分是对外交易收入,并且满足上述条件时,则可以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反之,当某分部的分部收人大部分是通过与其他分部交易而取得,并且企业的内部管理不属于按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丕同层次来划分的,即使满足上述10%的条件,也不能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例36-2】沿用【例36-1】资料,皮箱分部合并后,其分部收入合计431 000万元,其中对外交易收入合计390 000万元。对外交易收入占该分部收入合计的比例为90%(390000 ÷ 431 000 X 100%),大部分收入为对外交易取得。同时,由于皮箱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比例为32.9%(431 000÷1 310 000 XlOO%),满足了不低于10%的条件,因此,该企业在确定报告分部时,应当将皮箱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
  2.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
  分部利润(亏损),是指分部收入减去分部费用后的余额。分部费用,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和对其他分部交易费用。当企业的分部收人大部分是通过对外交易而取得,并且该分部的分部利润或者分部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则可以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例36-3】ABC公司生产家用电器,其总部在北京市,产品主要销往全国各地,在北京、天津、上海、辽宁、陕西、四川、浙江、湖南、广东等省(市)均设有分公司,假定各分公司之间没有内部交易,其营业收入均为对外交易而取得。各分公司有关财务信息如表36-2(金额单位为万元)。
 
表36-2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北京
天津
上海
辽宁
陕西
浙江
四川
湖南
广东
合计
营业收入
10000
2000
5000
500
300
3500
1000
700
3000
26000
占收入合计的百分比
38.5%
7.7%
19.2%
1.9%
1.2%
13.5%
3.8%
2.7%
11.5%
100%
营业费用
8000
1500
3500
700
950
2500
1580
600
2400
21730
营业利润
(亏损)
2000
500
1500
(200)
(650)
1000
(580)
100
600
4270
   从上述资料可以看出,由于ABC公司各分公司均没有内部交易,因此,各分公司取得的营业收入均为对外交易而产生,符合大部分收入为对外交易收入的条件。如果从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以上的条件来看,只有北京、上海、浙江、广东分公司符合报告分部的确定条件。
由于ABC公司的各分公司经营有盈有亏,其中,盈利分部分别是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湖南、广东,其分部利润总额合计为5700万元;亏损分部分别是辽宁、陕西、四川其分部亏损总额合计的绝对额为1430万元。由于5700万元>1 430万元,该公司在对各分部的分部利润或亏损进行比较时,应当以5700万元作为比较的基数,通过各分部利润或亏损的绝对额占5700万元的百分比是否达到10%或者以上来判断应否确定为报告分部(具体计算见表36一3)。通过计算可以看出,满足分部利润(亏损)达到规定条件的分部共有6个,分别是北京、上海、陕西、浙江、四川和广东。ABC公司在确定报告分部时,应当将上述6个分部作为报告地区分部。
 
表36-3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北京
天津
上海
辽宁
陕西
浙江
四川
湖南
广东
合计
营业收入
10000
2000
5000
500
300
3500
1000
700
3000
26000
占收入合计的百分比
38.5%
7.7%
19.2%
1.9%
1.2%
13.5%
3.8%
2.7%
11.5%
100%
营业费用
8000
1500
3500
700
950
2500
1580
600
2400
21730
营业利润
(亏损)
2000
500
1500
(200)
(650)
1000
(580)
100
600
4270
占分部利润总额的百分比
35%
8.8%
26%
3.5%
11.4%
17.5%
10.2%
1.8%
10.5%
 
3.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者以上。
  分部资产,是指分部经营活动使用的可以归属于该分部的资产。具体来说,分部资产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一是在分部的经营中使用、可直接归属于该分部;二是能够以合理的基础分配给该分部。根据上述定义,分部资产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分部在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融资租人的资产、可直接归属于或者以合理的基础分配于某分部的商誉、无形资产等。而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服务于整个企业或者管理总部的资产,则不属于分部资产。
  企业在计量分部资产时,应当按照分部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计量,即,按扣除相关累计折旧或摊销额以及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
  当某一分部的大部分收人是对外交易收人,并且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者以上,则可以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例36一4】沿用【例36一1】资料,由于4个品牌皮箱已经合并为一个皮箱分部,因此,XYZ公司应比较生产皮箱、手提包、公文包、皮带的各个分部以及销售公司、运输公司等部门的分部资产情况。具体计算见表36—4。通过计算可以看出,皮箱分部、手提包分部、公文包分部、销售公司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比例分别为34.3%、17.1%、15.6%、18.5%,符合不低于10%的要求,因此,XYZ公司在确定报告分部时,应当将皮箱分部、手提包分部、公文包分部、销售公司分部作为报告分部。
表36一4金额                                                        单位:万元
项目
皮箱
手提包
公文包
皮带
销售公司
运输公司
合计
营业收入
431 000
260 000
230000
69 000
270 000
50 000
1 310 000
其中:对外交易
390 000
180 000
150000
50 000
270 000
50 000
1 090 000
分部间交易
41 000
80 000
80000
19 000
 
 
220 000
……
 
 
 
 
 
 
 
资产总额
1 300 000
650 000
590000
250 000
700 000
300 000
3 790 000
占分部资产
合计的百分比
34.3%
17.1%
15.6%
6.6%
18.5%
7.9%
100%
(二)低于10%重要性标准的选择
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未满足三个重要性判断标准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不考虑该分部的规模,直接将其指定为报告分部。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该分部是否满足10%的重要性标准,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将其指定为报告分部。
  2.不将该分部直接指定为报告分部的,可将该分部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类似的、未满足规定条件的其他分部合并为一个报告分部。对分部报告的10%的重要性测试可能会导致存在多种业务或多地区经营的企业拥有大量未满足10%数量临界线的小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没有直接将这些分部指定为报告分部的,则可以将一个或一个以上类似的、未满足重要性标准的小分部合并成一个报告分部。
  3、不将该分部指定为报告分部且不与其他分部合并的,应当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将其作为其他项目单独披露。如果企业不将该分部直接指定为报告分部,并且也不将该分部与其他未作为报告分部的其他分部合并为一个报告分部,则企业应当把这些分部作为其他项目(即未分配项目),单独进行披露。
(三)报告分部75%的标准
企业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达到规定的10%重要性标准确认为报告分部后,确定为报告分部的各业务分部或各地区分部的对外交易收人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应当达到75%的比例。如果未达到75%的标准,企业必须增加报告分部的数量,将其他未作为报告分部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纳入报告分部的范围,直到该比重达到75%。此时,其他未作为报告分部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很可能未满足前述规定的三个10%的重要性标准,但为了使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总体比重能够达到75%的比例要求,也应当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具体确定时,可以按照上述第(二)款的相应规定处理。
  【例36一5】沿用【例36一1】,根据报告分部的确定条件,符合条件已被确定为报告分部的分别是皮箱分部、手提包分部、公文包分部、销售公司分部,由于各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5.8%、16.5%、13.7%和24.8%,合计为90.8%,已达到75%的限制性标准,不需再增加报告分部的数量。具体计算见表36-5。
表36一5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皮箱
手提包
公文包
销售公司
小计
……
合计
营业收入
431000
260000
230000
270000
1191000
,
……
1310000
其中:对外交易
390000
180000
150000
270000
990000
……
1090000
分部间交易
41000
80000
80000
 
 
……
220000
对外交易收入占
企业总收入百分比
35.8%
16.5%
13.7%
24.8%
90.8%
 
100%
 
【例36一6】沿用【例36一3】资料,ABC公司根据规定已将北京、上海、陕西、浙江、四川和广东6个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由于6个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为87.7%,已达到75%的限制性标准,不需再增加报告分部的数量。具体计算见表36一6。
 
表36一6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北京
上海
陕西
浙江
四川
广东
小计
……
合计
营业收入
10000
5000
300
3500
1000
3000
22800
……
26000
占企业总收入的百分比
38.5%
19.2%
1.2%
13.5%
3.8%
11.5%
87.7%
……
100%
……
 
 
 
 
 
 
 
 
 
 
(四)垂直一体化经营下报告分部的确定
如前所述,当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通过与企业外部客户交易而取得时,在满足其他重要性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该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但是,如果企业的内部管理按照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来划分,即使其大部分收入不通对外交易取得,仍可将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确定为独立的报告业务分部业务分部对外报告。
【例36一7】某石油化工企业的子公司分别从事石油勘探及生产、炼油、营销及分销、化工等业务,并独立进行管理,各子公司承担了不同的风险和报酬。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负责石油勘探及生产业务的子公司生产的90%左右的原油及天然气均销售给炼油公司,其余的销售给企业的外部客户。
虽然负责勘探及生产业务的子公司所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来自于负责炼油的子公司,不符合大部分收入应当来自于对外部交易取得的规定,但是,由于该企业对各个子公司分别进行经营管理,并且各个子公司承担了不同的风险和报酬,因此,该企业在确定报告分部时,可以将石油勘探及生产子公司、炼油子公司、营销及分销子公司、化工子公司等业务分部分别作为报告分部。
(五)为提供可比信息报告分部的确定
企业在确定报告分部时,除应当遵循相应的确定标准以外,还应当考虑不同会计期间分部信息的可比性和一贯性。对于某一分部,在上期可能满足报告分部的确定条件从而确定为报告分部,但本期可能并不满足报告分部的确定条件。此时,如果企业认为该分部仍然重要,单独披露该分部的信息能够更有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的整体情况,则不需考虑该分部的规模,仍应当将该分部确定为本期的报告分部。
 

第三节  分部信息的披露

企业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分别按照确定的报告分部披露相应的分部信息。

一、分部信息披露的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

分部报告的形式分为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作为主要报告形式,按规定应当披露较为详细的分部信息;作为次要报告形式,可以披露较为简化的分部信息。在确定分部信息披露的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风险和报酬的主要来源和性质为基础确定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
企业风险和报酬的主要来源和性质决定其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还是地区分部。作为风险和报酬的主要来源的分部,无论是业务分部还是地区分部,均应当作为主要报告形式,其余的分部作为次要报告形式。因此,如果企业的风险和报酬主要受其提供的产品和劳务的差异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业务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区分部;反之,如果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经营活动影响,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地区分部,次要形式是业务分部。
(二)内部管理结构及内部财务报告制度是确定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通常,主要报告形式的确定需要基于以下因素进行判断:一是内部组织和管理结构;二是企业向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报告所采用的内部财务报告制度。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一般是根据其经营风险和报酬确定企业的内部组织和管理形式,而企业的内部组织和管理结构以及企业向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报告所采用的内部财务报告制度,通常表明了该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和报酬的主要来源。但存在以下两个例外:
1.如果企业采用了“矩阵组织结构”,即,在向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内部报告时,既使用业务分部信息又使用地区分部信息,对此,企业应当以业务分部为主要报告形式,而以地区分部为次要报告形式。企业采用”矩阵组织结构”,通常是因为其风险和报酬同时较大地受企业产品和劳务的差异以及经营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差异的影响。例如,某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其业务分部包括会计和审计、咨询和税收服务等,在世界各地区有不同的业务总监对各国、各地区等的业务履行管理责任。该事务所也划分地区分部,如划分为北美、拉美、欧洲、非洲、中东和亚太地区等,同样存在业务总监对各地区业务负责;在每个地区,也同样存在会计和审计、咨询和税收服务等。
2.如果企业在向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内部报告时,既不以单项产品或劳务、或一组相关的产品或劳务为基础,也不以地区为基础,则企业应当评估产品或劳务差异以及经营地区差异哪个对企业的风险和报酬影响更大,并据此确定主要报告形式。即,如果企业的风险和报酬较多地与其产品和劳务相关,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应是业务分部,次要报告形式应是地区分部;如果企业的风险和报酬较多地与其经营所在地区相关,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应是地区分部,次要报告形式应是业务分部。这样处理是与分部报告的目标相一致的,即分部信息主要是为了满足广大投资者和债权人对企业当前的经营情况有更深入、更细致的了解,以便从整体上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作出更有依据的判断,对未来的发展趋势作出合理的预期。

二、主要报告形式下分部信息的披露

在主要报告形式情况下,不论作为报告分部的是业务分部还是地区分部,都应当按规定披露下列分部信息:
(—)分部收入
分部收入包括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主要由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构成,通常为营业收入。企业在披露分部收入时,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应当分别披露。
尽管按照定义规定,一个分部必须从其外部客户获取大部分销售收入,但分部仍可能通过与其他分部交易赚取收入。可以归属分部的收入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可以直接归属于分部的收入,即,直接由分部的业务交易而产生;二是可以间接归属于分部的收入,即将企业交易产生的收入在相关分部之间进行分配,按属于某分部的收入金额确认为分部收入。
分部收入通常不包括下列项目:
1.利息收入(包括因预付或借给其他分部款项而确认的利息收入)和股利收入,但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如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所取得的股利收入(投资收益)、债券投资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一般情况下,企业是以企业整体为基础来计划和管理投资、融资行为的,与某个分部的经营无直接关联。因此,利息和股利收入通常不是其个别分部的日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因预付或借给其他分部款项而确认的利息收入与此相同。但是,如果某个分部的日常经营活动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都是资产的借贷或投资,那么该分部的经营就主要是金融性质,分部收入将包括利息收入和股利收入、以及出售投资和清偿债务实现的利得等。对此类分部,这些项目就属于营业收入的一部分。在实务中,其经营主要是金融性质的分部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2.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企业实现的与日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如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处置抵债资产收入、长券长款收入、罚没收入收益等。由于分部利润(亏损)采用的是日常经营收入的概念,与日常经营收入无关的营业外收入不应包括在内。
  3.处置投资产生的净收益,但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企业处置投资产生的净收益,包括出售投资获得的收益以及债务清偿所获得的收益两部分。由于处置投资产生的净收益不属于企业的营业收入范畴企业的日常活动范畴,因此也不应包括在分部收入中。但是,如果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则处置投资形成的净收益属于其日常经营收入范畴,就应当包括在分部收入之中。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但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由于非金融企业的投资收益不属于企业营业收入的范畴,因此,不应当包括在分部收入之中。收益,但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二)分部费用
分部费用包括可以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和对其他分部交易费用。主要由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构成,通常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等。企业在披露分部费用时,折旧费、摊销费以及其他重大的非现金费用应当单独披露。
与分部收入的确认相同,这里可以归属分部的费用也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可以直接归属于分部的费用,即,直接由分部的业务交易而发生;二是可以间接归属于分部的费用,即将企业交易发生的费用在相关分部之间进行分配,按属于某分部的费用金额确认为分部费用。
分部费用通常不包括下列项目:
1.利息费用(包括因预收或向其他分部借款而确认的利息费用),如发行债券等,但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2.营业外支出,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净损失。
  3.处置投资发生的净损失,但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损失中应承担的份额确认的投资损失,但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5.所得税费用,因为企业所得税通常是针对企业整体而不是针对某一部分。
6.与企业整体相关的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企业所得税通常是企业整体税收政策所考虑的内容而非某一分部活动所考虑的,如目前许多企业以总公司作为纳税主体;商业银行以一级法人主体(总行)集中纳税等。因此,分部费用通常不包括所得税费用。
关于与企业整体相关的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由于这些费用是与整个企业相关,而非与某个特定分部相关,因此不应当包括在分部费用中。但是,有些在企业层次上发生的费用是由企业代某个所属分部支付的,当这些费用与分部的经营活动相关、且能直接归属于或能按合理的基础分配给该分部时,则属于分部费用。例如,W公司有A、B两个子公司,分别经营业务A和业务B。A公司发生了一笔管理费用,金额为10 000元,由W公司代为支付;W公司发生了一笔管理费用,金额为50 000元。A公司发生的费用虽然由W公司代为支付,但该笔管理费用可直接归属于A业务,因此应属于A公司的分部费用。AB公司发生的管理费用是作为整个集团发生的,不符合分部费用的定义及确定条件,因此,W公司发生的50000元费用不属于分部费用,不能分配到A公司和B公司。
(三)分部利润(亏损)
分部利润(亏损)指分部收入减去分部费用后的余额。因此,不属于分部收入的总部的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以及不属于分部费用的所得税、营业外支出等,和分部费用的项目,在计算分部利润(亏损)时不得作为考虑的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说,分部利润(亏损)与企业的利润(亏损)总额或净利润(净亏损)包含的内容不同。企业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分部利润(亏损)应当单独进行披露。如果企业需要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分部利润(亏损)应当在调整少数股东损益前确定。通常,分部资产与分部利润(亏损)、分部费用等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即:
  1.如果分部利润(亏损)包括利息或股利收入,则分部资产中就应当包括相应的应收账款、贷款、投资或其他金融资产。
  2.如果分部费用包括某项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则分部资产中就应当包括该项固定资产。
  3.如果分部费用包括某项无形资产或商誉的摊销额或减值额,则分部资产中就应当包括该项无形资产或商誉。
(四)分部资产
分部资产包括企业在分部的经营中使用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分部的资产,以及能够以合理的基础分配给该分部的资产。分部资产的披露金额应当按照扣除相关累计折旧或摊销额以及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定,即按照分部资产的账面价值来确定。具体披露分部资产总额时,当期发生的在建工程成本总额、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总额,应当单独披露。对于不属于任何一个分部的资产,应当作为其他项目单独披露。
通常,分部资产与分部利润(亏损)、分部费用等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即:
1.如果分部利润(亏损)包括利息或股利收入,则分部资产中就应当包括相应的应收账款、贷款、投资或其他金融资产。
  2.如果分部费用包括某项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则分部资产中就应当包括该项固定资产。
  3.如果分部费用包括某项无形资产或商誉的摊销额或减值额,则分部资产中就应当包括该项无形资产或商誉。
 
  (五)分部负债
分部负债,是指分部经营活动形成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负债,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负债。与分部资产的确认条件相同,分部负债的确认也应当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一是可直接归属于该分部;二是能够以合理的基础分配给该分部。
根据上述定义,分部负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预计负债等。
分部负债通常不包括下列项目:借款、应付债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相关债务、在经营活动之外为融资目的而承担的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等。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的借款或发行的债券通常是以整个企业为基础而发生或发行的,不可能直接归属于某个分部。但是,如果某个分部的分部费用包括利息支出,那么其分部负债中就应包含该项借款或应付债券。
对于不属于任何一个分部的负债,应当作为其他项目单独披露。
【例36一8】沿用【例36一1】资料,假定XYZ公司总部资产总额为20000万元,总部负债总额为12000万元,其他资料如表36—7。
表36一7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品牌A
品牌B
品牌C
品牌D
手提包
公文包
皮带
销售
公司
运输
公司
合计
折旧费用
8250
8850
5900
5320
20620
13150
8100
23620
14500
108310
摊销费用
750
900
1040
490
860
1350
230
210
 
5830
资本性支出
20000
15000
50000
8500
35000
7600
 
850
400
137350
 
根据上述相关资料可以判断,XYZ公司应当以业务分部作为主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确定的报告分部分别是皮箱分部、手提包分部、公文包分部和销售公司分部;皮带分部和运输公司分部等合并为其他分部。具体披露分部信息见表36一8(注:前期的比较数据略)。
 
表36一8                                                          额单位:万元
项目
皮箱
手提包
公文包
销售公司
其他
抵销
合计
一、营业收入
431000
236000
230000
270000
119000
(220000)
1090000
其中:对外交易收入
390000
180000
150000
270000
100000
 
 
分部间交易收入
41000
80000
80000
 
19000
(220000)
 
二、营业费用
302000
156000
142600
220000
85200
(85300)
820500
三、营业利润
129000
104000
87400
50000
33800
(134700)
269500
四、资产总额
1300000
650000
590000
700000
570000
 
3810000
五、负债总额
550000
300000
200000
300000
342000
 
1692000
六、补充信息
 
 
 
 
 
1.折旧和摊销费用
31500
21480
14500
23830
22830
2.资本性支出
93500
35000
7600
850
400
 

三、分部信息与企业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总额信息的衔接

企业披露的分部信息,应当与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总额信息相衔接。
(一)分部收入应当与企业的对外交易收入相衔接企业的对外交易收入包括企业对外交易取得的、未包括在任何分部收入中的收入。分部收入在与企业的对外交易收入相衔接时,需要将分部之间的内部交易进行抵销,各个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加上未包含在任何分部中的对外交易收入金额之和,应当与企业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一致。
(二)分部利润(亏损)应当与企业营业利润(亏损)和企业净利润(净亏损)相衔接
由于分部收入和分部费用与企业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外交易费用存在差异,导致企业分部利润(亏损)与企业营业利润(亏损)和企业净利润(净亏损)之间也存在一定差异。如,非金融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实现的投资收益,构成了企业营业利润的一个组成,但却不属于分部利润;企业的净利润是通过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费用以后计算得来的,但分部利润的计算并没有考虑所得税的扣除因素。因此,企业的分部利润(亏损)在进一步考虑不属于分部的收入或费用等调整因素之后,可以计算出企业的营业利润(亏损)和企业的净利润(净亏损)。
(三)分部资产总额应当与企业资产总额相衔接 
企业资产总额由归属于分部的资产总额和未分配给各个分部的资产总额组成。分部资产总额加上未分配给各个分部的资产总额的合计额,与企业资产总额相一致。
(四)分部负债总额应当与企业负债总额相衔接
与分部资产的衔接相同,企业负债总额由归属于分部的负债总额和未分配给各个分部的负债总额组成。分部负债总额加上未分配给各个分部的负债总额的合计额,与企业负债总额相一致。

四、次要报告形式下分部信息的披露

(一)采用业务分部作为主要报告形式下次要信息的披露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的,企业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1.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外部客户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2.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资产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二)采用地区分部作为主要报告形式下次要信息的披露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分部的,企业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1.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2.分部资产占所有业务分部资产总额10%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五、其他披露要求

企业在编制分部报告时,除对上述信息进行披露以外,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披露:
(一)分部间转移价格的确定及其变更
企业在计量分部之间发生的交易收入时,需要确定分部间转移交易价格。一般情况下,分部之间的交易定价不同于市场公允交易价格,为准确计量分部间转移交易,企业在确定分部间交易收入时,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计量。转移价格的确定基础应当在附注中予以披露。同时,因企业不同期间生产的产品的成本等不同,可能会导致不同期间分部间转移价格的确定产生差异,对于转移交易价格的变更情况,也应当在附注中进行披露。
(二)分部会计政策的披露
分部会计政策,是指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及与分部报告特别相关的会计政策。由于分部信息是企业整体财务信息的一个分解,企业提供分部信息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与编制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一致。同时,由于分部信息不同于企业整体财务信息,而某些分部信息对于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说是有用的和相关的,因此,企业提供分部信息时除采用与编制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时相一致的会计政策以外,还会采用一些与分部特别相关的会计政策,即使这些与分部特别相关的会计政策不同于企业编制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分部报告特别相关的会计政策包括分部的确定、分部间转移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及将收入和费用分配给分部的基础等。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披露分部会计政策。但是,如果分部会计政策与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一致,并且已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规定在附注中进行了相关披露,则不需要在披露分部信息时重复披露。
  有些会计政策变更只与分部报告相关,比如分配分部收入和费用的基础发生的变更等,这种变更不会影响到企业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的总额信息。当企业改变了其分部信息采用的会计政策,并且这种变更对分部信息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企业应当披露这一变更情况,具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披露,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比较数据。如果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应当说明原因。例如,企业因管理战略改变对经营业务范围作出变更或对经营地区作出调整,使企业原已确定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中所面临的风险和报酬产生较大差异,从而使企业必须改变原对分部所作的分类。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应当对此项分部会计政策变更予以披露。
  此外,企业改变分部的分类且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改变分部分类的年度,分别披露改变前和改变后的报告分部信息。
(三)比较信息的披露企业在披露
企业在披露分部信息时,为可比起见,应当提供前期的比较数据。对于某一分部,如果本期满足报告分部的确定条件从而确定为报告分部的,即使前期没有满足报告分部的确定条件从而未确定为报告分部的,也应当提供前期的比较数据。但是,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分部报告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一)对于次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报告信息披露作了简化
原制度要求,企业应当同时披露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信息,并且详简程度相同。分部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对于主要报告形式应当披露比较详细的信息,对于次要报告形式应当披露简化的信息。
(二)取消了编制分部报告的豁免条款
原制度规定,如果某一分部的对外营业收入总额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总额90%及以上的,则不需编制分部报告。分部报告准则没有类似规定,仅规定: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按照分部报告准则规定披露分部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再规定报告分部数量方面的限制
原制度规定,纳入分部报表的各个分部最多为10个,如果超过,应将相关分部予以合并反映。分部报告准则没有类似规定。
(四)改变了确定报告分部的重要性标准
分部报告准则和原制度均规定了确定报告分部的三个重要性标准,但对于第二个标准两者规定不同。原制度规定的标准是,分部营业利润占所有盈利分部的营业利润合计的10%或以上;或者分部营业亏损占所有亏损分部的营业亏损合计的10%或以上。分部报告准则规定的标准是,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

二、新旧衔接

首次执行日后,比较财务报表中涉及前期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按照分部报告准则的规定披露。
 

第三十七章   关联方披露

第一节   关联方披露概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企业的投资者和债权人,以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要求日益迫切。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国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关联方披露准则),对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加强证券市场和税务监管、促进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趋同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关联方披露准则规范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关联方一般是指有关联的各方,关联方关系是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因此,关联方关系往往存在于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关联方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关联方涉及两方或多方。关联方关系是有关联的双方或多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关联方关系必须存在于两方或多方之间,任何单独的个体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例如,一个企业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
二是关联方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这种影响包括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即,建立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是关联方存在的主要特征。
关联方披露准则所指的“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的规定相同。关于构成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各种情况,参见本讲解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第三十四章“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关联方披露准则所指的“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相同。关于构成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各种情况,参见本讲解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介绍。
本章着重讲解了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关联方交易的类型、信息披露应包含的内容等问题。
 

第二节   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一、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是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前提条件的。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尤其应当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关联方披露准则第三条是判断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的基本标准,界定了构成企业关联方关系的有关方面。根据关联方披露准则的规定,关联方关系存在于: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不仅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其他企业,也包括能够对该企业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单位等。
  1.某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控制一个或若干个子公司,则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即为关联方关系。
  2.某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通过其子公司,间接控制子公司的子公司,表明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子公司存在关联方关系。
  3.一个企业直接地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地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对某一企业的投资虽然没有达到控股的程度,但由于其子公司也拥有该企业的股份或权益,如果母公司与其子公司对该企业的投资之和达到拥有该企业一半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则母公司直接和间接地控制该企业,表明母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企业、单位、信托基金等特殊目的实体。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因为两个或多个企业有相同的母公司,对它们都具有控制能力,即两个或多个企业如果有相同的母公司,它们的财务和经营政策都由相同的母公司决定,各个被投资企业之间由于受相同母公司的控制,可能为自身利益而进行的交易受到某种限制。因此,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与该企业受同母公司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例如,该企业与受其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这里的共同控制包括直接的共同控制和间接的共同控制。需要强调的是,对企业实施直接或间接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与该企业之间是关联方关系,但这些投资方之间并不能仅仅因为共同控制了同一家企业而视为存在关联方关系。例如,A、B、C三个企业共同控制D企业,从而A和D、B和D以及C和D成为关联方关系。如果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A和B、A和C以及B和C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这里的重大影响包括直接的重大影响和间接的重大影响。对企业实施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与该企业之间是关联方关系,但这些投资方之间并不能仅仅因为对同一家企业具有重大影响而视为存在关联方关系。例如,A企业和C企业均能够对B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如果A和C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则A和C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指按照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合营企业的主要特点在于投资各方均不能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单独作出决策,必须由投资各方共同作出决策。因此,合营企业是以共同控制为前提的,两方或多方共同控制某一企业时,该企业则为投资者的合营企业。例如,A、B、C、D企业各占F企业表决权资本的25%,按照合同规定,投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控制F企业,由于出资比例相同,F企业由A、B、C、D企业共同控制,在这种情况下,A和F、B和F、C和F以及D和F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指投资方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联营企业和重大影响是相联系的,如果投资者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1.某一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张某是A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则A企业与张某构成关联方关系。
  2.某一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张某的儿子张小三与A企业构成关联方关系。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通常情况下,企业关键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并且负责制定经营计划、战略目标、指挥调度生产经营活动等,主要包括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职能的人员等。
  1.某一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总经理与A企业构成关联方关系。
  2.某一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总经理张三的儿子张小三与A企业构成关联方关系。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例如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等。判断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为一个企业的关联方,应当视他们在处理与企业交易时的互相影响程度而定。对于这类关联方,应当根据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两家企业的实际影响力具体分析判断。
  1.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主要投资者H拥有甲企业60%的表决权资本,则A和甲存在关联方关系。
  2.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乙的妻子拥有C企业60%的表决权资本,则A和乙存在关联方关系。
  3.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D控制了丙企业,则A和丙存在关联方关系。
4.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财务总监Y的妻子是丁企业的董事长,则A和丁存在关联方关系。
企业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也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关系界定的例外情况

   如上所述,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是判断关联方关系的基本标准,因此,不符合标准的应当排除在外。具体而言,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和代理商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因为,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往往与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的供应商、代理商、购买者等往来比较密切,特别是与国有企业与政府部门和机构也有较多的联系,但是如果他们上述相应各方之间不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共同控制和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和被施加重大影响,通常情况下则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二)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因为,如果两个企业按照合同分享一个合营企业的控制权,某个企业单方面无法做出合营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的决策,而合营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合营方各自对合营企业有重大影响,但各合营者无法影响其他合营者。在没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况下,仅因为某一合营企业的共同合营者,不能认定各合营者之间是关联方。
(三)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关系。因为,在我国,国有经济规模大,国有企业仍然占有相当的比重,包括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数量往往占重要部分。如果我们把这一部分国有企业都视为关联方,这些企业之间的交易都作为关联交易来处理,在现实当中是无法操作的。特别是我们的国有商业银行,由于涉及的面更加广,如果把它们都作为关联方,就扭曲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本质,掩盖了真正的关联方及其交易。国家控制的企业如国有企业不同于关联方披露准则所讲的存在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国有企业都是独立法人和市场主体,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方披露准则所指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不符合关联方关系。此外,如果将仅受国家控制,但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都视为关联方,这些企业之间的交易都作为关联交易来处理,在实务中无法操作;而且会扭曲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本质,掩盖真正的关联方及其交易。所以,如果将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视为关联方,在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则所有的国有企业由于其拥有共同的所有者而都成为关联方,这就扩大了关联方的范围,混淆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本质特征。对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交易予以披露,既无必要,又增加了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
 

第三节   关联方交易

一、关联方交易的确认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这一定义的要点有:
  (一)按照关联方定义,构成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即通常是在关联方关系已经存在的情况下,关联各方之间的交易。
  (二)资源或义务的转移是关联方交易的主要特征,通常一般情况下,在资源或义务转移的同时,风险和报酬也相应地转移。
  (三)关联方之间资源或义务的转移价格,是了解关联方交易的关键重要方面。

二、关联方交易的类型

关联方披露准则举例说明了关联方交易的例子,这些例子只是各种交易形式的一部分。例举了关联方交易的类型判断是否属于关联方交易,应以交易是否发生为依据,而不是以是否收取价款为前提。关联方的交易类型主要有: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是关联方交易较常见的交易事项,例如,企业集团成员之间互相购买或销售商品,从而形成了关联方交易。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例如,母公司出售给其子公司设备或建筑物等。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例如,A企业是B企业的联营企业,A企业专门从事设备维修服务,B企业的所有设备均由A企业负责维修,B企业每年支付设备维修费用300万元。
  (四)担保。担保包括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为了保障其债权实现而实行的担保等。当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一方往往为另一方提供为取得借款、买卖等经济活动中所需要的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例如,企业从其关联方取得资金,或权益性资金在关联方之间的增减变动等。
  (六)租赁。租赁通常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等,关联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也是主要的交易事项。
  (七)代理。代理主要是依据合同条款,一方可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务,如代理销售货物,或代理签订合同等。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在存在关联方关系时,有时某一企业所研究与开发的项目会由于一方的要求而放弃或转移给其他企业。例如,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对某一新产品的研究和试制,并将B公司研究的现有成果转给A公司最近购买的、研究与开发能力超过E公司的C公司继续研制,从而形成关联方交易。
  (九)许可协议。当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关联方之间可能达成某项协议,允许一方使用另一方商标等,从而形成了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企业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也是一项主要的关联方交易。                                                          
 

第四节   关联方的披露

大多数关联方交易是在真实公允的基础上进行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某种目的,也存在通过关联方之间的非公允交易达到粉饰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情况。因此,关联方披露准则要求,企业财务报表中应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具体内容包括:
一、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该企业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
关联方关系存在于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应当披露披露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以及母公司对于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在披露母公司名称时,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企业集团内对该企业享有最终控制权的企业(或主体)的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二、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关联方关系的性质,是指关联方与该企业的关系,即关联方是该企业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交易类型通常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等;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关联方交易的金额应当披露两年期的比较数据。
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不具有重要性的,类型相似的非重大交易可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重要,不应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以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
三、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合并财务报表是将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来反映与其有关的财务信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企业集团内的交易已不属于交易,并且已经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予以抵销。因此,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并已抵销的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第五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关联方披露准则是在对1997年发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差异变化如下:

一、新旧比较

(一)取消了有关个别财务报表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的豁免
原准则,不要求在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新准则规定,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
(二)拓宽了关联方的外延
原准则规定,直接地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企业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属于关联方。新准则规定,间接地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也属于关联方。
(三)增加了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
原准则没有对有关最终控制方名称、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未结算项目的条款条件以及坏账准备等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的规定。新准则增加了对这些信息进行披露的要求。

二、新旧衔接

首次执行日之后,企业应当按照关联方披露准则的规定作相关披露。
 
 

第三十八章   金融工具列报

第一节  金融工具列报概述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其中,金融资产通常指企业的下列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金融负债通常指企业的下列负债: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债券等。从发行方看,权益工具通常指企业发行的普通股、在资本公积项下核算的认股权等。
  金融工具列报是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结果的综合性描述,金融工具列报是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涉及权益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以及金融工具在附注中的披露(即金融工具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规范了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有助于如实地全面地反映企业存在的金融工具风险、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水平等信息,便于投资者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财务报表列报所作的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因此,金融工具列报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但是,由于金融工具交易相对于企业的其他经济业务更具特殊性,具有与金融市场结合紧密、风险敏感性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大等特点,因此,有必要单独制定准则对金融工具列报加以规范。。
  权益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主要涉及了权益工具和所有者权益的关系、权益工具的回购、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的区分、混合工具的分拆等问题。
  企业在披露金融工具(包括已确认和未确认的金融工具)信息时,应当根据所披露金融工具的性质和特征将金融工具进行恰当归类,同时还应提供足够的信息使之与财务报表内的项目反映的信息有机地联系起来。例如,在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披露时,应当将其归为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和以其他基础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又如,对衍生工具进行披露时,也应当将其恰当归类,如按外汇衍生工具、利率衍生工具、信用衍生工具等归类。
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着重解决了权益工具的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的披露等问题。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请分别参见本讲解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章。
      本章着重讲解了权益工具的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的披露等问题。
 

第二节  权益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例如,企业发行的普通股,企业发行的、使持有者有权以固定价格购人固定数量该企业普通股的认股权证等。
  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所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后,应当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等。
  企业自身的权益工具确认后,其公允价值变动不予确认。如企业的权益工具是外部投资者以外币货币性资产投入形成的,在所有者权益项下反映的这部分权益工具的汇率变动影响也不予确认。企业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种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如现金股利,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
一、             权益工具和所有者权益

一、权益工具发行的处理

从权益工具的发行方角度,权益工具符合所有这权益的定义,构成所有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构成所有者权益的重要组成内容。所有者权益是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包括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含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也构成其所有者权益。其中,其他资本公积是指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以外的资本公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根据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职工或其他方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三)现金流量套期中,有效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四)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方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所引起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变动。
(五)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转换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其他资本公积的具体会计处理参见相关章节。
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所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后,应当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等。
企业自身的权益工具确认后,其公允价值变动不予确认。如企业的权益工具是外部投资者以外币货币性资产投入形成的,在所有者权益项下反映的这部分权益工具的汇率变动影响也不予确认。企业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种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如现金股利,属于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

二、权益工具回购、注销等的处理

  企业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
  股份有限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含交易费用)与股票面值的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应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含交易费用)低于面值总额的,低于面值总额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企业(公司)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自身权益工具,均不应当确认任何利得或损失。
(一)公司回购的股份在注销或者转让之前,作为库存股管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但是,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导致的股份回购,库存股成本按参与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相关投资账面价值确认;如不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库存股成本按参与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相关投资公允价值确认。
  (二)库存股转让时,转让收入高于库存股成本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低于库存股成本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三)公司回购其普通股形成的库存股不得参与公司利润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其作为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的备抵项目列示。
  (四)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同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减少股本(已归还投资),同时,利润归还投资的金额,减少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增加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

三、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的区分

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取消分段)通常情况下,企业比较容易分辨所发行金融工具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但也会遇到比较复杂的情况。例如,企业发行的、须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可能因为结算方式不同,导致所确认结果不同。(取消分段)企业发行金融工具时,如果该工具合同条款中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也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那么该工具应确认为权益工具。如果企业发行的该工具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还需要继续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该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那么该工具应确认为权益工具;如果该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此处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那么该工具也应确认为权益工具。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的区分可参见图38一1的流程图说明。、
企业在进行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区分时,还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某项合同是一项权益工具并不仅仅是因为它可能导致企业获得或交付企业自身的权益工具。企业可能拥有获取或交付一定数量的自身股份或其它变动的权益工具内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其中可获取或需交付的自身股份或其它变动的权益工具的数量是通过使这些股份或其它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恰好等于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来确定的。该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完全或部分地基于企业本身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以外的变量的变化(例如利率、某种商品的价格或某项金融工具的价格)而变化。以下是这种合同的两个例子:(1)交付价值等于100万元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2)交付与100盎司黄金等值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即使企业必须通过或可以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来结算这一合同,该合同仍属于一项金融负债。它并非企业的权益工具,因为企业以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合同。因此,该合同不表明对企业的资产拥有的、扣除所有负债后的剩余权益。
(二)在一个合同中,如企业通过交付(或获取)固定数额的自身权益工具以获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该合同是一项权益工具。例如,发行在外的股份权赋予了只有方以固定价格或以固定面值的债券购买固定数额的企业自身股份,它是一项权益工具。如果合同清算时需要支付或可收到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金额、需交付或可获得的权益工具数量不受市场利率的变动的影响,则合同的公允价值因市场利率的变动而发生的变化并不会使该合同不能成为一项权益工具。收到的所有款项(例如基于企业自身股份的期权或认股权所收的价款)直接增加收益,支付的所有款项(例如说买入期权所支付的价格)直接从权益中扣减。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化不在财务报表中确认。
 (三)一项合同使企业承担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时,该合同形成企业的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赎回所需支付的金额的现值(例如远期回购价格的现值、期权的执行价格的现值以及其他可赎回金额的现值等)。即使合同本身是一项权益工具时也是如此。例如,在远期合同中以现金回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这一金融负债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初始确认时,其公允价值(可赎回价格的现值)应从权益中扣除并重新归类。随后,应根据金融工具去人和计量准则对该金融负债进行计量。如果合同到期没有发生支付,则该项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重新划分为权益。企业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义务将形成一项金融负债,该负债在数量上等于赎回价格的现值,即使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方是否行使赎回权利(例如发行给他方的看跌期权给予对方按既定价格向企业出售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权利)。
(四)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或具有类似特征的金融工具,应分别不同情况,注重其实质进行分类。对于发行时附带各种不同权利的优先股,企业应评估这些权利,以确定它是否呈现金融负债的基本特征。例如,在特定日期或根据持有方的选择权可以赎回的有限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因为发行方有义务在未来将金融资产转移给股份持有方。如果合同要求发行方有义务赎回优先股,即使发行方可能不履行该义务。发行方赎回该种股份的选择权并不满足金融负债的定义,因为发行方并没有现时义务转让金融资产给股东。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赎回股份完全取决于发行方的意愿。但是,当股份的发行方作出行使权利的选择后,通常是通过将赎回股份的意向正式通告股东,这时将产生一项义务。
如果优先股不可赎回,应根据附着在其上的其他权利确定适当的分类。对优先股的分类应当基于对合同实质的评估、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如果持有对优先股(无论是累积优先股还是非累积优先股)持有方发放股利完全取决于发行方的意愿,该优先股属于权益工具。将一项优先股归类为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不受下列因素影响:(1)以前发放股利的情况;(2)未来发放股利的意向;(3)没有发放优先股股利对发行方普通股的价格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4)发行方各种储备的金额;(5)发行方对一段期间内的损益的预期;(6)发行方对一段期间内的损益的预期;(6)发行方能否控制当期损益。
(五)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规定,如果可认定合同中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相关的事项不会发生,发行方应当将相关金融工具合同确认为权益工具。只在发生了极端罕见、显著异常和几乎不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情况下才能以现金或可变数量的企业自身股份进行结算时,就属于这种情形。与之相类似,合同可能规定在企业无法控制的情况发生时,不能以固定数量的企业自身股份进行结算。但是,只有这些情况的发生不具有现时可能性,企业才能将这一合同划分为权益工具。
(六)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考虑集团所属企业和金融工具的只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确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是否由于该工具而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或承担了以其他方式结算的义务,如是,这该结算方式将导致该工具归类为金融负债。假定集团中的一个子公司发行一项金融工具,同时其母公司或集团中的其他企业与该工具的持有方达成了其他附加协议(例如担保),则该集团的股利发放或股份回购有可能收到某些限制。尽管子公司在没有考虑这些附加协议的情况下也可能对这项工具进行合理的分类,但为了保证合并财务报表从集团整体的角度反映所签订的合同和相关交易,对集团内其他企业与该工具的持有方之间的附加协议的影响应予考虑。只要存在这样的义务或结算条款,该工具(或其中与上述义务相关的部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才应归类为金融负债。
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的区分可参见图38-1的流程图说明。
  【例38一1】甲公司于20×7年2月1日向乙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看涨期权。根据该期权合同,如果乙公司行权(行权价为102元),乙公司有权以每股102元的价格从甲公司购入普通股1 000股。
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合同签订日                    20×7年2月1日
(2)行权日(欧式期权)                    20×8年1月31日
(3)20×7年2月1日每股市价                       100元
(4)20×7年12月31日每股市价                     104元
(5)20×8年1月31日每股市价                      104元
(6)20×8年1月31日应支付的固定行权价格          102元
(7)期权合同中的普通股数量                        1000股
(8)20×7年2月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                5000元
(9)20X7年12月3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              3000元
(lO)ZOXS年1月31 El期权的公允价值              2000元
情形1:期权将以现金净额结算
 甲公司:20×8年1月31日,向乙公司支付相当于本公司普通股1000股市值的金额。
乙公司:同日,向甲公司支付1000股×102=102 000(元)。
(1)20×7年2月l日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5000
确认发行的看涨期权
(2)20×7年12月3l日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2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 000
确认期权公允价值减少。
(3)20×8年1月3l日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1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
确认期权公允价值减少。
在同一天,乙公司行使了该看涨期权,合同以现金净额方式进行结算。甲公司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104000元(即:104×l 000),并从乙公司收取102 000元(即102×l 000),甲公司实际支付净额为2000元。反映看涨期权结算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情形2:以普通股净额结算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吗?
该非衍生工具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吗?
该衍生工具可以不通过交付固定金额现金换取固定数量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吗?
该非衍生工具包括了“真实”的条件,使企业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吗?
金融负债
衍生工具
该衍生工具包括了为发行方所设立的结算选择权吗?
该非衍生工具将以非固定数量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吗?
该非衍生工具包括了“真实”的条件,使企业能够以非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结算吗?
权 益 工 具
图38—1 区分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的流程图

 
 
  
除期权以普通股净额结算外,其他资料与情形1相同。因此,除以下账务处理外,其他账务处理与情形1相同。
确认发行的抗战期权。
(2)20×7年12月31日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2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0
(3)20×8年1月31日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2 0002000
  贷:股本                             19.2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 980.8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
确认期权公允价值减少。
   在同一天,乙公司行使了该看涨期权,合同以现金净额方式进行结算。甲公司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104000(即:104×1000),并从乙公司收取102000元(即102×1000),甲公司实际支付净额为2000元。反映看涨期权结算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情形2:以普通股净额结算
除期权以普通股净额结算外,其他资料与情形1相同。因此,除以下账务处理外,其他账务处理与情形1相同。
20×8年1月31日
借:衍生工具——看涨期权         2000
    贷:股本                        19.2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980.2
  【例38一2】甲公司于20×7年2月1日向乙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的看跌期权。根据该期权合同,如果乙公司行权(行权价为98元),乙公司有权以每股98元的价格向甲公司出售甲公司普通股1 000股。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合同签订日               20×7年2月1日
  (2)行权日(欧式期权)         20×8年1月31日
(3)20×7年2月1日每股市价               100元
(4)20×7年12月31日每股市价              95元
(5)20×8年1月31日每股市价               95元
(6)20×8年1月31日应支付的固定行权价格   98元
(7)20×7年2月1日行权价格的现值          95元
(8)期权合同中的普通股数量                1000股
(9)20×7年2月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        5000元
(lO)20×7年12月3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     4000元
(11)20×8年1月31日期权的公允价值      3000元
情形1:期权将以现金净额结算
甲公司:20×8年1月31日,向乙公司支付相当于本公司普通股1000股市值的金额。
乙公司:同日,向甲公司收取1 000股×98=98 000(元)。
(1)20×7年2月1日,发行期权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衍生工具——看跌期权              5000
确认发行的看跌期权。
(2)20×7年12月31日,反映期权公允价值减少
借:衍生工具——看跌期权               1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              1000
(3)20×8年1月31日,反映期权公允价值减少
<, DIV>借:衍生工具——看跌期权            &nbs, p;  1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 000,
  在同一天,乙公司行使了该看跌期权,合同以现金净额方式进行结算。甲公司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98 000元(即:98×1 000),并从乙公司收取95 000元(即:95×1 000),甲公司实际支付净额为3000元。反映看跌期权结算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衍生工具——看跌期权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情形2:以普通股净额结算
  除期权以普通股净额结算外,其他资料与情形1相同。因此,除以下账务处理外,其他账务处理与情形l相同。实际向乙公司交付普通股数量31.6股(即:3000/95股)。
  借:衍生工具——看跌期权                  3000
    贷:股本                                31.6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968.4

四、混合工具的分拆

 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从发行方出发,对既有负债成份又含有权益成份的非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例如,企业发行的某些非衍生金融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既含有负债成份又含有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分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企业(发行方)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企业(发行方)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去人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是合同规定的未来现金流量按一定利率折现的现值。其中,利率根据市场上具有可比信用等级并在相同条件下提供几乎相同现金流量,但不具有转换权的工具使用利率确定。
发行该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企业(发行方)对可转换工具进行会计处理时,还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混合工具的分拆原则
  企业发行的某些非衍生金融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既含有负债成份,又含有权益成份。对此,企业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
  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
  发行该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二)混合工具分拆的会计处理
(一)在可转换工具到期转换时,应终止确认其负债部分并将其确认为权益。原来的权益部分仍旧保留为权益(它可能从权益的一个项目结转到另一个项目)。可转换工具到期转换时不产生损失或收益。
 (二)企业通过在到期日前赎回或回购而终止一项仍具有转换权的转换工具时,应在交易日将赎回或回购所支付的价款以及发生的交易费用分配至该工具的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分配价款和交易费用的方法应与该工具发行时采用的分配方法一致。价款分配后,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分别根据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所适用的会计原则进行处理,分配至权益部分的款项计入权益,与债务部分相关的利得或损失计入损益。
(三)企业可能修订可转换工具的条款以促成持有方提前转换,例如,提供更有利的转换比率或在特定日期前转换则支付额外的补偿。在条款修订日,持有方根据修订后的条款进行转换所能获得的补偿的公允价值与根据原有条款进行转换所能获得的补偿的公允价值之差,应在利润表中去人为一项损失。
  【例38一3】甲公司20×7年1月l日按每份面值1 000元发行了2000份可转换债券,取得总收入2000 000元。该债券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息为6%,利息按年支付;每份债券均可在债券发行1年后的任何时间转换为250股普通股。甲公司发行该债券时,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但没有转股权的债券的市场利率为9%。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甲公司将发行的债券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1)先对负债部分进行计量,债券发行收入与负债部分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则分配到所有者权益部分。负债部分的现值按9%的折现率计算:
 表38一l
本金的现值:
第3年年末应付本金2 000 000元(复利现值系数为0.7721835)
1 544 367元
利息的现值:
3年期内每年应付利息120 000元(年金现值系数为2.5312917)
303 755元
负债部分总额  
1 848 122
所有者权益部分
151 878
偾券发行总收入
2 000 000
 
 (2)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20×7年1月1曰,发行可转换债券:
借:银行存款                                       2 000000
  贷:应付债券                                     1848122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股份转换权)           151878
20×7年12月31日,计提和实际支付利息:
计提债券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166331
  贷:应付利息                                        120000
    应付偾券——利息调整                            46331
实际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1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20×8年12月31日,债券转换前,计提和实际支付利息:
计提债券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175501
  贷:应付利息                             12000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50 501
实际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1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至此,转换前应付债券的摊余成本为1944954(1848122十46331+50501)元。
  假定至20×8年12月31曰,甲公司股票上涨幅度较大,可转换偾券持有方均将于当日将持有的可转换债券转为甲公司股份。由于甲公司对应付债券采用摊余成本后续计量,因此,在转换日,转换前应付债券的摊余成本应为1 944 954元,而权益部分的账面价值仍为151 878元。同样是在转换日,甲公司发行股票数量为500 000股。对此,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债券                             1 944 954
    贷:股本                                   500 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 444 954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股份转换权)    151 878
    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51 878
   

第三节  金融工具披露

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相互抵销

  (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互抵销的条件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1.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
  2.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为简化结算,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往来款项定期以净额结算。这种情况满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互抵销的条件,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净额列示相关的应收款项或应付款项。
在理解抵消条件时,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1.抵消权是债务人根据合同或其他协议,以应收债权人的金额全部或部分抵销应付债权人的金额的法定权利。在少数情况下,债务人可能拥有以应收第三方的金额抵销应付债权人的金额的法定权利,前提是三者之间签有明确赋予债务人抵销权的协议。
2.抵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执行权的存在,本身并不足以构成互相抵消的基础。在企业确实打算行使这项权利或同时结算时,以净额为基础列报资产和负债能更恰当地反映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时间以及这些现金流量承受的风险。
企业拥有相互抵销权但并不打算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资产和清偿负债的,该项权利对企业信用风险的影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能相互抵销的情形
  1.将几项金融工具组合在一起模仿成某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例如将浮动利率长期债券与收取浮动利息、支付固定利息的互换组合在一起,模仿或“合成”为一项固定利率长期债券。这种组合内的各单项金融工具形成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能相互抵销。
  2.作为某金融负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不能与被担保的金融负债抵销。
  3.企业与外部交易对手进行多项金融工具交易,同时签订“总抵销协议”。根据该协议,一旦某单项金融工具交易发生违约或解约,企业可以将所有金融工具交易以单一净额进行结算,以减少交易对手可能无法履约造成损失的风险。如果只是存在这种总抵销协议,而交易对手尚没有违约或解约,则不能说明企业已满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互抵销的条件。
4.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下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不能与相关保险责任准备金抵销。
5.金融工具所形成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具有同样的基础风险(例如,远期合同或其他衍生工具组合中的资产和负债),但涉及不同的交易对手,不能相互抵销;
6.债务人为解除某项负债将一定的金融资产进行托管,但债权人尚未接受以这些资产清偿负债,例如偿债基金安排,不能将相关金融资产和负债相互抵销;
7.导致企业发生损失的事项而承担的义务,预期可根据保险合同向第三方索赔而得以补偿,不能相互抵销。

二、金融工具一般信息披露要求

企业在披露金融工具(包括已确认和未确定的金融工具)信息时,应当根据所披露金融工具的性质和特征将金融工具进行恰当归类,同时还应提供足够的信息使之与财务报表内的项目反映的信息有机地联系起来。例如,在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披露时,应当将其归为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和以其他基础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又如,对衍生工具进行披露时,也应当将其恰当归类,如按外汇衍生工具、利率衍生工具、信用衍生工具等归类。
  (一)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主要包括:
  1.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指定的依据;
  (2)指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性质;
  (3)指定后如何消除或明显减少原来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企业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说明。
  2.指定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条件。
  3.确定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的客观依据以及计算确定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所使用的具体方法。
  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利得和损失的计量基础。
  5.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
  6.其他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政策。
  【例38一4】某金融企业20×57年年报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有关的会计政策作了如下披露: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符合以下一项或一项以上标准的金融工具(不包括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金融工具)划分为此类,公司管理层也将其作这类指定:
  ——公司的该项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按照此标准,公司所指定金融工具主要包括:
  (1)发行的长期债券
  若干已发行的固定利率长期债券及次级债务的应付利息,已与“收固定/付浮动”利率互换的利息“匹配”,并在公司利率风险管理策略正式书面文件中说明。如果这些债务证券仍以摊余成本计量,则会因为相关的衍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产生“会计不匹配”的现象。通过这项指定,公司将按公允价值对这些债券证券进行后续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投资合同项下的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偾
  这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均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且内部报告给管理层时相关的管理数据也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在投资联结合同项下对客户负债的计量,按联结合同项下资金所购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定,应该对客户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在投资联结合同以外的其他投资合同项下对客户的负债却以摊余成本计量。如果对与客户负债相关的资产不直接指定,则这些资产将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从而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总体上看,难以真实地反映对客户负债与相关资产的风险对冲关系。因此,公司将投资合同项下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以使相关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且于利润表中在同一项目下列示。
  ——公司风险管理或投资策咯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偾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根据此项标准,为履行公司保险合同项下的负债而持的某些金融资产是此类被指定金融工具的主要项目。公司有正式、书面的风险管理和投资策略文件明确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管理这些金融资产,其中考虑了这些资产与相关负债之间存在分散市场风险的关系。有关这些金融资产的报告也会报告给管理层。而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这些金融资产与这些保险业务适用的监管规则下的监管报告要求是一致的。
  ——该项指定运用于某些包含一项或一项以上嵌入衍生工具的金融工具,其中嵌入的衍生工具会重大地改变该金融工具现金流量形成方式。公司拥有的这类金融工具包括发行的债务工具和持有的债券证券等。
  公司对上述公允价值指定,一经作出,将不会撤销。
  (二)企业应当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
  L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贷款和应收款项。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5.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6.其他金融负债。
  (三)企业将单项或一组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资产负债表日该贷款或应收款项使企业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金额,以及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分散该信用风险的金额。其中,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能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2.该贷款或应收款项本期因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本期公允价值变动额以及自该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以来的累计变动额。
【例38一5】某商业银行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和垫款有关的信息披露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和垫款:
——截止20×67年12月31日使企业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 3696300
——信用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35410
  (四)企业将某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该金融负债本期因相关信用风险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
  2.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到期日按合同约定应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
  【例38一6】某商业银行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有关的信息披露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表38一2                                                        金额单位:万元
 
公允价值指定的金融负债
20×67年公允价值变动额
因相关信用风险变化
引起累计变动额
(1)投资合同项下对客户的负债
l04 356
 123 119 
(2)发行的普通债券
1 236 358
1 034 610
(3)发行的次级债券
3 693 000
 3 000 600
合 计
5 033 714
4 158 329
 
  20×67年12月31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超过到期日按合同约定应支付金额58 300万元。
  (五)企业将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使该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基础由成本或摊余成本改为公允价值,或由公允价值改为成本或摊余成本的,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和重分类的原因。
  (六)对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
  2.仍保留的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
  3.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4.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继续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七)企业应当披露与作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1.本期作为负债或或有负债的担保物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与担保物有关的期限和条件。
  (八)企业收到的担保物(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在担保物所有人没有违约时就可以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所持有担保物的公允价值。
  2.已将收到的担保物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披露该担保物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是否承担了将担保物退回的义务。
  3.与担保物使用相关的期限和条件。
  (九)企业应当披露每类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详细信息,包括前后两期可比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期初余额、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信息等。
  【例38一7】某国内上市商业银行对客户贷款及垫款相关减值损失准备作出如下披露(金额单位:万元):
A.     减值损失准备变动情况
表38一3                                                    金额单位:万元
 
 
                            
20×37年        20×48年
1月1日
208 000
55 860
本年/期计提
9 500
6 100
贷款和垫款因折现值上升导致转回
(1 900)
(500)
本年/期转出
(3 500)
(400)
本年/期核销
(58 000)
(6 300)
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贷款及垫款
2 110
650
其他因素导致的转回——因出售已减值贷款及垫款
(100 000)
——因出售向一家被投资公司发放的贷款和垫款
350
12月31曰                                                         
55 860
55 410
 
 
B.20×37年度客户贷款及垫款及准备
表38一4
 
                             20×371231      
                             已减值贷款及垫款
以组合方
式评估减
值损失准
备的贷款
和垫款
其减值损
失准备按
组合方式
评估
 
其减值损
失准备按
个别方式
评估
总额
已减值贷款
和垫款占贷
款及垫款总
额的百分比
发放给下列客户的贷款及垫款总额:
 
 
 
 
 
——金融机构
2 000
2 000
——非金融机构客户
1 900 000
52 000
33 000
1 985 000
4.28%
合计
1 902 000
52 000
33 000
1 987 000
4.28%
减:.
 
 
 
 
 
对应下列客户的贷款及垫款的减值
 
 
 
 
 
损失准备
 
 
 
 
 
——金融机构
(20)
(20)
 
——非金融机构客户
(20 000)
(13 800)
(22 040)
(55 840)
 
合计
(20 020)
(13 800)
(22 040)
(55 860)
 
发放给下列客户的贷款及垫款净额: 
 
 
 
 
 
——金融机构
1 980
1 980
 
——非金融机构客户
1 880 000
38 200
10 960
1 929 160
 
合计
1 881 980
38 200
10  960
1 931 140
 
 
C.20×48年度客户贷款及垫款及准备
表38一5
 
                             20×481231      
                             已减值贷款及垫款
以组合方
式评估减
值损失准
备的贷款
和垫款
其减值损
失准备按
组合方式
评估
 
其减值损
失准备按
个别方式
评估
总额
已减值贷款
和垫款占贷
款及垫款总
额的百分比
发放给下列客户的贷款及垫款总额:
 
 
 
 
 
——金融机构
600
600
 
——非金融机构客户
2 100 000
53 000
33 000
2 186 000
3.93%
合计
2 102 600
53 000
33 000
2 186 600
3.93%
减:.
 
 
 
 
 
对应下列客户的贷款及垫款的减值
 
 
 
 
 
损失准备
 
 
 
 
 
——金融机构
(10)
(10)
 
——非金融机构客户
(19 490)
(14 100)
(21 810)
(55 400)
 
合计
(19 500)
(14 100)
(21 810)
(55 410)
 
发放给下列客户的贷款及垫款净额: 
 
 
 
 
 
——金融机构
590
5900
 
——非金融机构客户
2 080 510
38 900
11190
2 130 600
 
合计
2 081 100
38 000
11190
2 131 190
 
  
(十)企业应当披露与违约借款有关的下列信息:
  1.违约(本期没有按合同如期还款的借款本金、利息等)性质及原因。
  2.资产负债表日违约借款的账面价值。
  3.在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就违约事项已采取的补救措施、与债权人协商将借款展期等情况。
  (十一)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套期保值有关的下列信息:
  1.套期关系的描述。
  2.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
  3.被套期风险的性质。
  (十二)企业应当披露与现金流量套期有关的下列信息:
  1.现金流量预期发生及其影响损益的期间。
  2.以前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处理但预期不会发生的预期交易的描述。
  3.本期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金额。
  4.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5.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预期交易形成的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初始确认的金额。
6.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十三)对于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十四)对于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十五)企业在披露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时,除非这些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是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的短期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或者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否则应当按照每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下列公允价值信息:
  1.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全部或部分直接参考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或采用估值技术等。采用估值技术的,按照各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分别披露相关估值假设,包括提前还款率、预计信用损失率、利率或折现率等。
  2.公允价值是否全部或部分采用估值技术确定,而该估值技术没有以相同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开交易价格和易于获得的市场数据作为估值假设。这种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具有重大敏感性的,披露这一事实及改变估值假设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披露采用这种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本期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
  企业在判断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是否具有重大敏感性时,应当综合考虑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适用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情形)等因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应当以总额为基础披露(在资产负债表中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净额列示的除外),且披露方式应当有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比较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
  企业在作上述披露时,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计量不是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而是采用更公允的相同金融工具的公开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计量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1.  在损益中确认原实际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形成的差异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2.该项差异的期初和期末余额。
  【例38一8】某商业银行在附注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作了如下披露(金额单位:万元):
  A.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下表列示了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包括了那些在资产负债表中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同时,在该表后,对相关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和方法作了说明。
 
表38一6                                                    金额单位:万元
 
20×58年12月31日
20×47年12月31日
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
未实现利
得(损失)
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
未实现利
得(损失)
现金及存放同业款项
540
540
0
600
600
0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3 360
3 360
0
3 540
3 540
0
拆出资金
30 030
30 020
(10)
22 020
22 020
0
交易性金融资产
49 930
49 930
0
38 950
38 950
0
衍生金融资产
   33 380
33 380
      0
15 900
15 900
0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0 440
  40 450
10
35 710
35 710
0
应收利息
3 010
3 010
0
2 830
2 830
0
客户贷款及垫款
97 000
97 060
60
93 220
93 360
14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3 380
33 380
0
28 460
28 460
0
持有至到期投资
120
120
0
70
70
0
 
负债
 
 
 
 
 
0
同业存放款项
12 430
12 430
0
12 000
1 200
0
向中央银行借款
7 730
7 730
0
6 150
6 150
0
拆入资金
3 030
3 030
0
2 390
2 390
0
交易性金融负债
18 860
18 860
0
17 100
17 100
0
衍生金融负债
96 300
96 300
0
69 300
69 300
0
卖出回购证券款
47 850
47 850
0
42 260
42 260
0
吸收存款
45 150
45 150
0
37 610
37 610
0
应付职工薪酬
33 770
33 770
0
30 37
30 37
0
应交税费
11 740
11 740
0
6 580
6 580
0
应付利息
1 330
1 330
0
1 630
1 630
0
应付债券
36 860
36 990
(130)
34 530
34 640
(100)
小计
 
 
(70)
 
 
30
税前在所有者权益中反映的未实现利得(损失):
(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的衍生工具
未在收益表中确认的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
 
 
                        110
 
(90)
(50)
 
 
100
 
(40)
90
 
 说明: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清偿的金额。对于活跃市场中的金融工具,本银行将市场价格或者市场利率作为其公允价值最好的证据,以此确定其公允价值。
  但是,本银行持有或发行的某些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存在市场价格或市场利率。对此,本银行采用现值或其他估值技术来确定这些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无论是采用现值还是其他估值技术,均考虑了资产负债表日与所估值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市场情况。
估值技术通常应用于场外交易(0TC)的衍生工具、未上市的交易资产或负债组合,以及未上市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银行最常用的定价模型和估值技术包括:以现值为基础的远期定价和互换模型、期权定价模型(如Black- Scholes以模型或以其为基础的创新模型等),以及信用模型(如违约率模型或信用价差模型等)
本银行使用这些技术估计的价值,显著地受到模型选择和内在假设的影响,如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和流入时间、折现率、波动性和信用风险等。
  以下是本银行用于确定上表所列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方法和重要假定:
  (1)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已作为抵押品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衍生工具,以及为了交易目的而发生的其他交易或事项,参照其公开市场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果不存在公开市场报价,则其公允价值应以定价模型或其他被普遍认可的估值技术确定。对于这些项目,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参照其公开市场报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不存在公开市场报价,应以定价模型或其他被普遍认可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等于这些项目的账面价值。
  (3)活期存款和没有具体到期日的储蓄账户的公允价值,假定为在资产负债表日如存款人要求支取即应付的金额。通知存款的公允价值,不低于存款人要求支取时应付金额从可支取的第一天起进行折现的现值。
  (4)浮动利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大致相等。因此,仅就浮动利率贷款而言,其公允价值不反映其信用质量的变化,原因是其减值损失的影响已通过为其确认的贷款(信用)损失准备单独作了确认。
  (5)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固定利率贷款和抵押贷款的公允价值,通过比较这些贷款发放时的市场利率与在当前市场情况下发放类似贷款所能获得的利率确定。贷款组合中的各项贷款的信用质量变动在确定该贷款组合的公允价值没有考虑,原因是其减值损失的影响已通过为其确认的贷款(信用)损失准备单独作了确认。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
  第一,本银行在作上述公允价值披露时,如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附有利息,其应计利息包括在金融工具账面价值中。
  第二,本银行一致地运用了上述估值技术和假定确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但是,由于其他机构在运用估值技术估计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也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方法和假定。因此,所披露的公允价值信息,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不具有完全的可比性。
  第三,上表没有反映非金融资产和负债(如固定资产、商誉、预付和非应计利息等)的公允价值。
  第四,本银行的几乎所有延期信贷承诺均采用浮动利率。相应地,本银行不存在由这些承诺有关的利率波动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重大风险。
  第五,本银行的固定利率、发行的中长期票据和中长期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大部分由衍生工具套期。其中,衍生工具又主要是利率互换,具体说明见附注Xl。没有具体到期日的资产负债头寸中内含的利率风险,也运用衍生工具作了套期,具体以银行管理层对其平均现金流量和重定价方式的判断为基础。
  用作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具体金额见上表。当固定利率金融工具的利率风险在公允价值套期中以衍生工具套期时,该固定利率金融工具或被套期的那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中仅以与利率风险有关的公允价值反映,没有考虑信用风险因素,具体说明见附注X2;相关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的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说明见附注X3,相关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至本报告期末,尚未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B.以公开市场价格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对于交易性证券和挂牌交易或以其他方式在活跃市场上交易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以及其他在活跃市场上挂牌交易的其他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直接根据其挂牌的交易价格确定。
  (2)对于那些不能以公开市场价格直接取得的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或者模型确定,其中所使用的假定以资产负偾表日可获得的可观察到的市场价格或市场利率为基础。绝大多数OTC衍生工具、许多尚未上市的工具以及其他没有在活跃市场上交易的项目,其公允价值就是这样确定的。
(3)对于小部分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不能根据活跃市场的公开报价或间接地运用可观察到的市场价格或市场利率为假定的估值技术或模型确定。通常情况下,因私募方式取得的未上市证券投资就属于这类金融工具;另外,一些复杂或结构化的金融工具,也属于这类金融工具。对于这些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间接地运用估值技术或模型估计,所使用的假设或参数根据当前市场条件进行合理的推定后确定。
 
下表列示了确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或方法:
 
表38一7                                                     金额单位:万元
,
 
20×58年12月31日
20×47年I2月31日
 
公开市场价格
估值技术——可观察到的市场变量
估值技术——不可观察到的市场变量
合计
公开市场价格
估值技术——可观察到的市场变量
估值技术——不可观察到的市场变量
合计
交易性金融资产
27320
22520
90
49930
22840
16010
100
38950
衍生金融资产
1360
31340
680
33380
3400
9050
3450
159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3000
15000
5380
33380
, 13600
6460
8400
28460
资产合计
41680
68860
6150
116690
39840
31520
11950
83310
交易性金融负偾
17120
1740
0
18860
16130
970
0
17100
衍生金融负债
26000
50200
20100
96300
980
27010
2380
30370
负债合计
43120
51940
20100
115160
17110
34560
2380
54050
  
C公允价值对重大假设改为合理可能替代假设的敏感性
  1.本银行资产负债表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有些完全是按活跃市场上公开市场价格或市场利率确定的,也有一些全部或部分是根据将非可观察到的市场价格或市场利率为基础的假设运用于估值技术或模型确定的。用于后者所指情形中的模型,在确定使用之前,经过了严格的内部确认程序。
  2.估值技术可能会存在不确定性,其源于所选用的特定模型、所使用参数数值的大小、所使用的市场不可观察数据的范围,也可能源于影响估值的其他因素,比如流动性。为充分反映这种不确实性,应进行估值调整,并将调整金额从根据模型或其他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中扣除。
  3.根据本银行运用的控制及程序性保护措施,管理层认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运用模型或其他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以及在利润表中列示的该公允价值变动具有合理性,而且是资产负债表日本银行作出的最佳估计。
  4.将合理可能的替代假设运用于估值模型会产生潜在影响,其定量情况为:
  (l)20×47年12月31日:
  使用不利假设,公允价值减少最大金额为1 094 00万元
  使用有利假设,公允价值增加最大金额为117 600万元
  (2)20×58年12月31日:
  使用不利假设,公允价值减少最大金额为57900万元
  使用有利假设,公允价值增加最大金额为92 700万元
  本银行在确定合理可能的替代假设时运用了相当多的职业判断。对于以模型为基础的估值,本银行通过提高(针对不利假设)或降低(针对有利假设)适用的置信水平,使合理可能的替代假设的估值技术,与确定估值调整所使用的技术保持一致。改变假设时,假定不同金融工具与模型之间的相关影响非常小。
  D.运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本期发生的变动
本银行20×47年12月31日和20×58年12月31日的交易净收益总额分别是799 600万元和490 200万元,其代表了在不同经营活动中交易的一系列工具的净经营成果(包括外币折算形成的汇兑损益),既有已实现的部分,也有未实现的部分。未实现的收益根据公允价值变动确定,既包括根据活跃市场中的公开市场价格或市场利率确定的公允价值,也包括使用估值技术等其他方式确定的公允价值。
  交易净收益中包括的未实现部分为截止20×58年12月31日、根据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的变动形成的净损失228 600万元。其中所指估值技术既有相对简单的运用可观察到的市场数据的简单模型,也有较为复杂的、要求运用假定或基于市场情况变动的估计变量的模型。
  截止20×47年12月31日,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净损失是712 300万元。确定此项金额是估值技术与20×47年12月31日当时采用的技术有所不同;当时采用的技术经过修正后用于20×58年12月31日,并因此也修正了20×47年12月31日估计的价值。但是,原于20×47年12月31日运用估值技术确定的价值在编制20×5年度比较数据时没有追溯调整。
  交易净收益通常形成于涉及多项金融工具的交易,也可能产生于套期活动或其他风险管理活动。其中,在风险管理活动中,某项交易的不同部分可能会采用的不同的估值技术来定价。
  因此,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的变动,只是交易净收益的一部分。在多数情况下,这些金额会被其他金融工具或交易的公允价值变动抵销,而这些金融工具或交易的公允价值系根据活跃市场上的公开市场价格或市场利率确定,有些还是已实现的金额。这些收益金额(包括未实现交易形成的汇兑损益)在20×58年12月31日和20×47年12月31日分别是1028200万元和1202500万元。
  (十六)企业应当披露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有关的下列信息:
1.因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未作相关公允价值披露的事实。
  2.该金融工具的描述、账面价值以及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原因。
  3.该金融工具相关市场的描述。
  4.企业是否有意处置该金融工具以及可能的处置方式。
  5.本期已终止确认该金融工具的,应当披露该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时的账面价值以及终止确认形成的损益。
  (十七)企业应当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下列收入、费用、利得或损失:
  1.本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的净利得或净损失。
  2.本期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利息收入总额或利息费用总额。
  3.下列项目形成的、在确定实际利率时未包括的手续费收入或支出: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企业为他人管理信托财产和其他托管行为。
  4.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
  5.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期发生的减值损失。

三、金融工具风险信息披露要求

  (一)总体要求
  企业既应披露金融工具风险的描述性信息,同时还应披露金融工具风险的数量信息。
  1.描述性信息
  (1)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
  (2)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过程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
  上述描述性信息在本期发生改变的,应当作相应说明。
  2.数量信息
  (1)资产负债表日风险敞口总括数据。企业在提供该数据时,应当以内部提供给关键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为基础。企业运用多种方法管理风险的,应当说明哪种方法能提供最相关和可靠的信息。
  (2)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方面的数量信息。
  (3)资产负债表日风险集中信息。风险集中信息应当包括管理层如何确定风险集中点的说明、确定各风险集中点的参考因素(包括交易对手、地理区域、货币种类、市场类型等)、各风险集中点相关的风险敞口金额。
  上述数量信息不能代表企业本期风险敞口情况的,应当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
  (二)信用风险信息
  1.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有关的下列信息:
  (1)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如不符合相互抵销条件的净额结算协议等)的情况下,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额,以及可利用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信息。
  (2)尚未逾期和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信息。
  未逾期金融资产指本金和利息都没有逾期的金融资产。
  (3)原已逾期或发生减值但相关合同条款已重新商定过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假如这些金融资产在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又出现逾期,就作为已逾期金融资产披露。
  2.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表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融资产金额,应当是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扣除下列两项金额后的余额:
  (1)满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互抵销条件、已抵销的金额。
  (2)已对该金融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
  【例38一9】某商业银行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情况下,最能代表其资产负债表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额如下:
表38—8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拆放同业
94 510
买入返售资产
34 560
交易性金融资产
121 300
指定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的金融资产
3 300
衍生金融资产
30 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45 678
持有至到期投资
67 890
客户贷款及垫款
12 390 210
其他资产(背书和承兑等)
9 360
财务担保和其他信用相关的或有负债
9 966
贷款承诺和其他信用相关的承诺
3 036
20×7年12月31日合计
13 109 810
 
 3.企业应当按照类别披露已逾期或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下列信息:
  (1)资产负债表日已逾期但未减值的金融资产的期限分析。
  (2)资产负债表日单项确定为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信息,以及判断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所考虑的因素。
  已逾期金融资产指本金或利息逾期1天或以上的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指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后确定的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
  (3)企业持有的、与各类金融资产对应的担保物和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及其公允价值。相关公允价值确实难以估计的,应当予以说明。
  4.企业本期因债务人违约而处置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对应的资产所取得的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所取得资产的性质和账面价值。
  (2)这些资产不易转换为现金的,应当披露处置这些资产或拟将其用于日常经营的计划等。
(三)流动性风险信息
  1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日所作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这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流动性风险的方法。
  流动性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与金融负债有关的义务时遇到资金短缺的风险。
  2.企业在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分析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适当的时间段。列入各时间段内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金额,应当是未经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
  企业可以但不限于按下列时间段进行到期期限分析:
  (1)一个月以内(含本数,下同);
  (2)一个月至三个月以内;
  (3)三个月至一年以内;
  (4)一年至五年以内;
  (5)五年以上。
  3.债权人可以选择收回债权时间的,债务人应当将相应的金融负债列入债权人要求收回债权的最早时间段内。
  债务人应付债务金额不固定的,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的情况确定用于到期期限分析的金额。
  债务人承诺分期支付金融负债的,债权人应当把每期将收取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间段内;债务人应当把每期将支付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间段内。
  债权人吸收的活期存款以及其他具有活期性质的存款,应当列入最早的时间段内。  (四)市场风险信息
  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包括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其中,外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外汇汇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其他价格风险,是指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以外的市场风险。
  1.企业应当披露与敏感性分析有关的下列信息:
  (1)资产负债表日所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该项披露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相关风险变量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时,将对企业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产生的影响。
  (2)本期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该方法和假设与前一期不同的,应当披露发生改变的原因。
  2.企业采用风险价值法或类似方法进行敏感性分析能够反映风险变量之间(如利率和汇率之间等)的关联性,且企业已采用该种方法管理财务风险的,可不按照上述1的要求进行披露,但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用于该种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选用的主要参数和假设。
  (2)所使用方法的目的,以及使用该种方法不能充分反映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可能性。
3.如果按上述1或2对敏感性分析的披露不能反映金融工具内在市场风险的,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是在对2001年发布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制度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一)规范了权益工具的概念及其会计处理
原制度没有明确权益工具的概念,权益工具的内容及其会计处理较为分散和繁杂原制度中,权益工具的内容及其会计处理较为分散。新准则不仅明确了权益工具的概念,而且统一和系统地规范了权益工具的内容及其会计处理。
(二)对混合工具分拆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新的规定
  按原制度要求,企业发行的包括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不需要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处理。按新准则要求,企业发行的包括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
 
  (二)(三)规范了金融工具的披露
  原制度没有对金融工具的披露作出专门规定,新准则不仅要求企业披露金融工具的一般信息,而且还特别要求详细地披露金融工具风险信息。
  (三)对混合工具分拆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新的规定
  按原制度要求,企业发行的包括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不需要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处理。按新准则要求,企业发行的包括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对于发行的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分拆时,先按该负债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该项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扣除负债公允价值后的金额,作为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首次执行日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不应对该项金融工具进行分拆,仍然作为负债处理。
首次执行日之后,应当按照新准则进行处理。
 
 
 

   记

     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是我国会计标准的一次重大改革,内容丰富,意义深远。为了便于广大会计工作者及相关人员全面准确地掌握准则体系,财政部会计司组织撰写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讲解》涵盖了会计准则的背景、理念、内容和方法,阐述了各项准则的重点难点,列举了大量的应用实例,分析了新旧准则的主要差异和衔接要求,是学习理解会计准则并进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参考资料。
   《讲解》出版发行后,受到了广大财会人员、专家学者和监管部门等的欢迎,对于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2007年年初,根据上市公司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一年多的实际情况和与香港准则等效谈判的结果,我们对《讲解》又作了系统的梳理和完善,力求做到理论扎实,内容完整,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对全书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进行总体设计,并对每章节内容进行了多次严格地审改和完善,最后进行了总纂,各会计准则起草人员参加了撰写和修改完善工作。其中:第一、九、十八章由陆建桥撰写;第二、三十四章由王鹏撰写;第三、十九、二十一章由焦晓宁撰写;第四、十一、十四、十七、三十二、三十三章由冯卫东、程晓佳、黄赟撰写;第五、十六、二十、二十二章由刘光忠、高大平、韩冰、覃东、朱琳、杨国俊、王虹撰写;第六、三十一章由陈瑜撰写;第二十三、二十五、三十八章由狄愷撰写;第八、十章由李红霞撰写;第十二、二十八章由冷冰撰写;第十三、三十章由周守华、喻玲、刘国强撰写;第十五章由催华清、杨海峰撰写;第二十三、二十五、三十八章由珠海林撰写;第二十四章由常琦撰写;第三十五章由刘丽华撰写;第三十六章由孙丽华撰写。国家会计学院院长高一斌、会计司副司长应唯、副巡视员李玉环以及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副局长郜进兴对本书主要章节进行了审改,会计司副巡视员曹任娘以及胡兴国、张象至、徐玉红、田志心、李莉、魏晓惠、夏烨、万文翔、王晶、范瑜等对本书原稿进行了核校。国务院国资委沈莹、中国证监会陆德明、银监会窦仁政和保监会赵宇龙对本书部分章节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本书的撰写工作得到了财政部领导的高度重视,王军副部长亲自撰文予以审定。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
                                                                200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