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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损失司法鉴定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1-01-07 被阅览数:次 来源:蓝天会计师事务所
 

一、案情介绍

2009年在某水泥厂内, 某个体的一辆装熟料的自动卸货汽车卸完熟料后,没有及时将货斗放下,当车行至水泥厂110KV变电所南侧的电缆桥架时,将桥架拉塌及多根电缆拉断,并引起电缆输电线短路,总变电站相关开关跳闸,生产水泥窑磨停电达十多个小时造成停产,对水泥厂造成了财产损失。事故双方协商未果诉讼至法院,委托本所作司法鉴定。

二、鉴定过程

(一)确定鉴定范围。本所司法鉴定人就鉴定范围与事故双方进行沟通,水泥厂提出由于事故的发生造成损失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组成,直接损失主要是电缆、桥架的损坏以及事故现场维护和恢复费用,间接损失为由于停电而造成减产损失。事故责任方未提出异议,事故双方要求对上述损失价值进行鉴定。

(二)现场取证。司法鉴定人与处理事故双方代表人一同到现场察看,发现电缆断裂,电缆桥架坍塌损坏严重,为安全起见在周围临时筑起护栏,并将断开电缆接上以尽早恢复生产,司法鉴定人对现场状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做好笔录,对电缆、桥架损坏量进行初步测算及桥架所用钢材规格型号进行识别认定,对新旧程度及使用状况取得感性了解。

(三)收集证据材料。围绕本次委托鉴定范围及现场勘察情况,实施收集证据工作,工作分为两部分进行,一是对水泥厂申报的直接损失中各明细项目损失额真实性、计价准确性进行鉴定,主要获取电缆购置时原始凭据和桥架制作报账凭据,为安全、恢复生产和现场管理发生的费用凭据,二是对间接损失额所采用的基础资料和计算方法进行鉴定,主要查阅水泥厂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熟料产品销售明细表,并与财务账进行核对,以确认产品平均单位售价和单位变动成本,通过生产部门获取近期日产量报表,以核定因停电而减少的产量。

(四)价值分析。通过对上述证据材料的收集,计算评定财产损失额,基本思路是:直接损失=(电缆购置成本+安装费用+桥架建造成本)*成新率-残值收入+现场维护及临时处置费用,间接损失=停电而减少的产量*(单位售价-单位销售成本-单位销售费用-单位销售税金及附加)。公式表明对直接损失电缆、桥架采用重置成本计量标准而评定财产的价值,对现场维护及临时处置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依据,以确定其损失价值, 对间接损失部分计算出产品毛利润以确定由于减产而减少的利润额。

三、对案例的思考

在鉴定范围方面。由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鉴定具有复杂性,在鉴定范围方面很难把握,尤其是造成的间接损失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界定,在接受委托时,司法鉴定人事先征得法院或执法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并与事故双方就鉴定范围和目的进行沟通,明确鉴定范围和目的,司法鉴定人不能凭主观随意扩大或缩小范围,切莫先入为主,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在充分考虑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和风险程度的前提下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本案例中对水泥厂的损失范围,司法鉴定人要求水泥厂以书面形式予以反映,并编制财产损失申报表加以明确,对编制依据和鉴定范围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初步判断后,拟定鉴定工作计划开展实施工作。通过上述工作的开展,可以分清损失的申报责任和鉴定责任,以防止事后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为最终发表鉴定结论意见奠定基础。

在计量标准方面。司法鉴定损失与会计税收财产损失的内涵不完全相同,会计税收财产损失额是在执行会计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是按照基准日账面价值反映,如在固定资产核算中,折旧年限的确定是基于会计估计或政策的规定,不是真实的使用寿命,所反映的账面价值不是现在时点的市场价值,司法鉴定损失涉及到诉讼赔偿,从性质上是需要恢复原样而得到补偿的价值,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前提下,体现公平对等原则。本案例对直接损失的部分按照评估的思路采用重置成本的方法计算原理得出电缆及桥架的重置价值,对间接损失部分运用财务分析思路预测产品毛利润损失价值。困惑的是在涉及间接损失赔偿额计量中采用产品毛利润损失的测算办法在司法鉴定中运用尚无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本案例借鉴了会计实践中利润影响因素分析法而测算出减少的利润额,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性。

在鉴定性质分类方面。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活动。涉及领域广、技术门类多,在本案中不仅要求司法鉴定人具有会计基础知识,还要有工程造价、资产评估等技术知识,还要有很强逻辑分析能力,对鉴定人业务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本案例看似为司法会计鉴定,但在技术方法上涉及多种专业知识,在鉴定性质的划分上难以做出准确定位,是属于会计还是评估或其他类鉴定。作为司法鉴定人不仅要掌握会计、审计知识,还需要具备财产估价技术以及工程预决算等方面知识,否则很难担当诸如此类鉴定工作。

在发表鉴定结论方面。司法鉴定结论按其结论所确定程度具有确定性和限定性结论。要求司法鉴定人根据委托鉴定范围,履行鉴定程序,获取检验材料等做出判断,本案中鉴定结论包括两种结论,对直接损失部分在鉴定范围、履行鉴定程序未受到限制、收集证据资料完整情况下,发表确定性结论意见。对间接损失部分是在采用历史数据的基础上,利用财务测算原理加以分析判断而得出结论,并非是现有的产品毛利润损失额,从获取的证据与鉴定结论关系方面来说,不是直接证据,在对鉴定结论保证程度上存在局限性,由此发表限定性结论意见。但是在发表限定性结论意见时所遵循的依据以及如何发表尚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定,在遇有质证中难以做出有说服力解答。从职业谨慎和规避风险角度,在鉴定报告中务必写明对预测损失所依赖的基础资料和会计假设前提,未考虑未来环境变化及相关政策变动等因素对鉴定结论造成影响。

                        安徽蓝天会计师事务所   张茂健

                                 20101110